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8篇)
1.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一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2012〕23号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2年7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2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乡、民族乡、镇辖区内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自治县)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辖区内所有村民委员会因故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员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三日前张榜公布。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指导方案,并报上一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四)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六)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七人组成,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从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告;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推荐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办理委托投票;
(七)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资格,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与村民见面;
(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在履行职责期间受理村民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意见和投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十三)负责其他有关选举的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登记报名参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数不足五名时,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被免职以及增补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但是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是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村级组织中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不得再登记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者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三)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村民,在投票前表示参加选举的,应当允许其参加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三日内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处理决定仍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已登记参加选举;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条 采取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日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 采取不提名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有意愿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书面提出竞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及其拟竞选职位。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或者竞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 以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未能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以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选举事务准备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竞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应当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是,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投票站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选民证或者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单独填写,其他人不得围观、干扰。无法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故意暴露选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投票选举时,对采取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选择,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对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的,可以在选票上职务栏内填写竞选人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护送到选举主会场集中,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共同开启,由唱票人、计票人公开唱票和计票。
投票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并记录、签字。第三十二条 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对无法辩认的选票,经监票人认定,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部分无法辨认的选票,能辨认部分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为废票。
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获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四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仍不足应选人数,但是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的,不足的人数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当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副主任推选其中一人代理主任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副主任暂缺时,由当选的委员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直至选出主任为止。
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就不足的人数另行选举。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其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举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在完成计票的当日张榜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选人颁发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的当选证书。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无效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选举。第三十八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条 村民小组一般只选组长一名,集体经济发达的,可以增选一至两名副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组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的代表以直接提名候选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推选产生。在推选日的三日前,应当将推选的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通知到各户村民。
实行全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实行户代表投票推选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一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的村民按照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一人。但是,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推选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村民中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主任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实行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基本财会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和村民小组长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小组推荐,征求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的意见后,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名的差额数确定。选举日五日前,应当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
实行村民会议选举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实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六章 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与补选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罢免。第四十四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村民委员会同意,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村民会议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者委员、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应当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第四十七条 村民会议讨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要求时,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以及提出罢免建议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选代表或者指派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第四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四)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第五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第五十五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七条 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二
1. 有助于推进基层民主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 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村民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断依法推进的过程中, 应注重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实施, 提高选民参选率及选举实效, 使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真正成为一种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的民意表达和政治选择机制, 使民众的根本利益通过选举得到有序而合法的体现。
2. 有助于提高村民自治质量
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环节, 是村民自治“四个民主”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的核心内容。村民依法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直接关系到村委会成员的组成, 关系到村委会的凝聚力、号召力、影响力, 进而影响到整个村民自治的质量。只有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 不断提高选民参选率, 扩大选民的参与范围, 培育村民的主体意识才能更好地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3. 有助于完成全民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指标
国家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民主法制、文化建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5大方面39个指标构成。民主法制指标包括基层民主参选率、廉政指数、社会安全指数、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4项。基层民主参选率目标值为95%以上。目前, 我国各个省份对本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进行统计监测评价时基层民主参选率均以基层村级民主参选率为准, 因此村委会选举参选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项法治指标的实现与否。
二、村委会选举村民参与状况及存在问题
1. 选民登记率不平衡
参选率是衡量选举民主化程度的标志, 但对于参选率的考察不应脱离选民登记率, 选民登记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村民选举权利的落实。按我国目前的规定和惯例,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只有参加选民登记才能参加村委会选举, 因此, 选民登记是对村民选举权的确认和保障。调研的6个区、县 (市) 第十届村委会选举选民登记率平均为68.1%, 6个区、县 (市) 选民登记率呈现出不平衡的特点。选民登记率较高的双城、尚志分别为96.3%、90%, 较低的通河、五常分别为58.6%、43.6% (见表1) 。选民登记工作艰巨而复杂,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在居住分散、地广人稀的村落一家一户地登记选民既费时又费力, 能够使选民登记工作达到90%, 实属不易。但不能忽视的是调研的6个区、县 (市) 共有31.9%的选民没有被登记。如此多选民没有被登记, 排除当地外出务工人员数量的影响, 因选民参选率的计算以登记选民作为基数, 实际操作过程中, 一些地方注重参选率而忽视登记率也会影响选民登记率。
2. 选民参选率偏低
国家统计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解释》中规定基层民主参选率计算公式为基层民主参选率=基层组织参加投票的选民/选民总数100%, 因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只有经过选民登记才能成为行使选举权的选民, 因此选民总数是登记选民人数, 而非具备选民资格人数。根据这一公式计算, 调研的6个区、县 (市) 选民参选率最高的阿城为93.8%, 参选率较低的双城、尚志分别为77.4%、77.7%, 平均参选率为81.5% (见表2) 。这一数值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基层民主参选率95%以上的目标值差距较大, 这些区、县 (市) 2020年如期实现目标值压力较大。此外, 调研的6个区、县 (市) 选民参选率与其他地区同届村委会选举以及本省往届村委会选举相关指标相比, 数值均偏低。江苏省已全面完成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选民参选率为95.2% (选民登记率为98.87%) 。黑龙江省第八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参选率为88.1%, 第九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无全省统计数据, 大兴安岭地区参选率为92.17%。因此, 如何能够将分散的、没有多少民主传统的农民组织起来参加选举、提高选民参选率仍将是调研的6个区、县 (市) 政府推进基层民主工作的重点。
3. 外出务工人员参加选举方式单一
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 可以采取邮寄选票的方式参加选举, 也可以由本人申请,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 书面形式委托候选人以外的选民代为投票。调研的6个区、县 (市) 中, 尚志通河对外出务工人员的选举方式采取邮寄选票、传真投票方式外, 阿城、双城、延寿、五常均采用委托投票方式。因委托选举需要书面形式, 因此有些原本参与意识不强的外出务工人员因这种方式比较繁琐而放弃投票, 外出务工人员弃选的比例直接关系到选民参选率的高低。根据外出务工人员难以返乡投票的实际, 不断创新外出务工人员投票方式, 解决部分选民人在外地但又想亲自投票的问题, 是提高选民参选率的有效途径。
三、提高村委会选举选民参选率的对策建议
1. 改变选民登记方式, 培育选民民主意识
选民登记, 是选民要求行使选举权利, 选举机构依法审查和确认公民是否拥有选举权利的过程。选民登记应包括两个程序, 首先是公民依法到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 确认选举权利;然后是选举机构对前来登记的公民进行选民资格审查, 确认其是否享有选举权利。公民只有在通过选举机构的选民资格审查并进行登记后, 才能成为选民, 行使选举权利。从理论上讲, 对于是否参加选举还是放弃选举, 决定权在选民。选举机构主动为选民进行登记, 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多年来, 我国采用的选民登记方式都是主动登记, 村民对于村委会选举形成了“要我选”的意识。选举机构应改变工作方式, 让村委会选举登记回归它的权利本质, 转变村民“要我选”的观念为“我要选”, 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尽管选举机构不宜主动登记选民, 但仍需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公民到选举机构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机构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期间采用标语、横幅、墙报、宣传册、宣传车、短信、微信、上门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村委会选举、村民自治的法规、政策, 引导村民依法正确行使权利, 积极投身村民选举活动。
2. 拓宽参选途径, 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人员的选举权
扩宽参选途径是保障选举期间外出人员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选举期间选举机构要加强与外出务工人员的沟通与联系, 通过打电话、发短信、亲友传达等方式动员外出务工的选民回乡参选, 或邮寄选票或委托亲人投票。也可以尝试通过电话、短信、网络语音视频工具等现代通讯方式或在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的地区设置投票箱等方法, 进行选民登记和直接投票, 方便选举期间外出人员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提高选民登记率及参选率。
3. 规范选举过程, 保障选举的公平公正
贿选、暴力威胁选举现象的存在败坏了选举风气, 损害了选举的公平公正, 影响了村民对选举结果的信任。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应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接受选民的信访举报, 对贿选、暴力威胁等选举行为积极调查处理, 充分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 要重视选举操作层面的规则和技术细节问题。选票的样式、选举的流程等操作层面的选举规则和技术问题缺乏规范, 会导致选举的无序与失范。因此, 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既要注重维护实体公正也要注重规范选举程序, 从而提高选举的公信力。
摘要:本文对哈尔滨市2个区 (阿城、双城) 、2个县 (通河、延寿) 、2个县级市 (尚志、五常) 的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选民登记率、参选率、外出务工人员参加选举方式进行调研的基础上, 提出改变选民登记方式、拓宽参选途径、规范选举过程的对策建议。
3.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三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县村“两委”换届选举意见等,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中,有一名妇女委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宣传贯彻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指导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六)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 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构指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服从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在讨论决定有关选举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一个地方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村党组织的建议意见,召开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十二条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预选方法参照正式选举的有关规定执行。
候选人放弃资格的,应当由本人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不足名额,按照预选结果依次递补;递补名额不足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第十三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十四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当场推 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选举时,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七条 选举时,可以在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一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从其中选举主任、副主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前款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确定一种。
第十八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每一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村民。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
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委托投票。
第十九条 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二十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能够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二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 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时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但是,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再另行选举。
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按照各自职务的得票数确定其当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是夫妻、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最多的一人。
因回避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按照获得过半数选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另行选举的,应当自前一次投票产生选举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另行选举时,以前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两次选举,当选人数仍未达到三人的,是否继续进行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束,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工作移交完成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即行解 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按每五户至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委员会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获得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自村民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组织推选产生,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逾期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 表决。
罢免未获通过,一年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对该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不再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九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表决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
村民会议在讨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表决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职务: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
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一)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三)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有前款所列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取消其本届内再次当选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查请求。
4.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四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13人。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四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6人,另设候补委员 2 人。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由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5.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五
(草案)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第一届委员会由工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中心党总支领导,工会筹备组组织。
二、工会第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7 名。按委员实行差额选举的要求,提名委员候选人8 名,差额人数为1名。
三、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各科室推荐和自荐,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四、本次选举,由工会(职工)代表第三次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五、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 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必须重新进行选举。
六、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 权。同意的,在该候选人名字上方的符号空格内画“√”;不同意的,在该候选人名字上方的符号空格内画“×”;弃权的,对候选人不画任何符号。不同意的,可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如另选他人,则该另选人无效;如另选他人,在选票上的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在该候选人名字上方的符号空格内画“√”。另选人的姓名要按规范汉字书写,字迹辨认不清的,不作统计。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含另选他人)要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废票。对选票上的同一候选人,如果既画不同意标记,又画了弃权标记,将按不同意票统计。
七、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 数方能当选。如果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同意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名额;如果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工会筹备组提请大会同意,不足名额可以暂时空缺;如果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得同意票相等时,以不同意票少的当选;不同意票相等时,经中心党总支和筹备组研究,提出增加或减少委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大会表决。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监票人人选由工会筹备组 从会员(代表)中提出,经党总支审议,提交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工会筹备组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验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会场共设1个票箱,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九、投票前,由监票人打开票箱,请代表当场验证; 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票,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向大会报告。
十、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书面报告计票结果和当 选结果。宣布计票结果和当选结果时,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一、本选举办法的未尽事宜,授权工会筹备组研究处 理。
6.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篇六
选举办法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通知精神,制订本选举办法:
1.每栋楼宇推选一个候选人,代表本栋业主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暨业主大会(非业主代表届时可参加,但无投票权)。
2.选举时每位业主只能填写与代表权数相同的选票,如超出代表权数则选票无效。
3.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4.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核对业主大会代表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发放统一印制选票。本业委会委员定为7名,全部由业主代表中产生。
5.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从9名候选人中选出业委会委员7名,差额2名。
6.每张选票只能选出等于或少于7人,超出7人为无效选票,选票上签名用信封封存,选票采用上门收集和设点投放的办法。
7.选举时,参加投票权数应达到投票权数的半数以上,选举才有效,如不足半数,则视为无效。
8.候选人得票应超过投票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并以票多少为序,如最后出现有相同的无法确定当选时,由筹建小组成员加投一票,以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9.如本次选举当选的人不足7名,不再重新选举,交由筹建小组讨论决定。
10.业主委员会,特邀请青山湖区房管局、居委会主任作特邀代表。
***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筹 建 组
7.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条:本村第十次村民委员会由5人组成,具体为:主任1人、委员4人(妇女委员1人)。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2人,委员候选人5人(至少有1名女性)。
第四条:本村选举日为XXXX年XX月XX日。
第五条:选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4.未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截止本村正式选举日年满18周岁。
第六条: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过硬,对党忠诚,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和党中央权威;
(二)锐意创新、能谋善战,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三)心系群众,办事公道,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较好群众基础和口碑;
(五)身体健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特别优秀的,根据实际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5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三)三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土地政策和环保政策等,受到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受相关部门处理备案的;
(五)涉黑涉恶的,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差,违反村规民约,群众威信不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被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的;
(八)不能正常履职、不能长期驻村或者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情形。
第七条: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采取以村民小组设立投票站,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预选不设委托投票;按照拟设职务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没有女性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女性为候选人)。提名的候选人经选委会初审、街道审核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选举设立主会场,不设流动票箱;一次性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设监票人2名、计票人3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计票人。第九条:选民凭选民证参加投票。同一家庭户内意见一致的,可以由本户1名选民持全家选民证领票、划票、投票。确因在本市以外地区务工、上学,或卧床不起而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选民,经选委会核实后,可由其具有选民资格的父母或子女,凭委托书、选民证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第十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街道工作人员代为划票。
第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总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总数,选举无效。
第十二条:村委会主任、委员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依得票数由高到底的顺序分别确定当选人员;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按照1名差额,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投票选举实行公开唱票、计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对于通过“另选他人”方式得票过半的,需经选委会进行资格初审,报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另行宣布选举结果,不符合“五选八不选”条件的当选无效。
8.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三条 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
第七条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
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八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
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第九条 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配套要有文件)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
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依本程序产生;
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确定;
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
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即3选2),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
1、自投。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2、委托投票。
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投票回收:
1、上门回收
2、投入投票箱
3、挂号信邮寄方式
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
5、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代表职责;
(三)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十四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
第十六条 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二十二条 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三十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三十一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三十三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
第三十六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丧失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委员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委员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业主代表通过。第四十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代表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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