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许可程序

2024-10-23

工作许可程序(精选6篇)

1.工作许可程序 篇一

河南省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为保障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审批项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审批。

2.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

1.预审查

省畜牧局委托各省辖市畜牧局、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对辖区内申报生产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行预审查。预审查包括:《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和生产现场审查。申报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其产品应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以内,同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预审查符合要求的,写出书面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验收申请,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或邮寄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

2.申报受理

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受理人员接受后,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即时受理。

3.型式审查

省畜牧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审查,是否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的规定。审查合格的,按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企业修改资料后重新申报。

4.现场审核

省畜牧局组织专家审核组进行现场审核,并指定一名审核专家任审核组组长。审核组应严格按照有关许可条件要求和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核对和技术评审。审核结束后,由审核组写出技术评审汇报材料向省局汇报,不再向企业作结论性反馈意见。省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审核组审核的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会议审核

建立饲料生产行政许可审核办公会议制度。省畜牧局在听取审核专家组技术评审汇报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审核办公会议。根据审核专家组的技术评审汇报和现场视频资料,确定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将会议审核合格的企业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饲料管理部门,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6.批件办理

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生产许可证批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生产许可证。

7.其他事项

省畜牧局将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名录,每个季度初公布在《河南省畜牧业信息港》、《河南省饲料工业信息网》和《中原饲料》上,供查阅。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审核不通过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三、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

申报企业可直接将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有关材料报送或邮寄省畜牧局行政审批综合大厅,受理人员接受后,对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的,当场告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上报申请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即时受理。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4)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5)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6)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7)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2.资料审查

省畜牧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对申报资料的齐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安排复核检测。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将一次性书面告知不合格的原因。企业修改资料后重新申报。

3.复核检测

省畜牧局通知企业在当地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GB/T 14699.1饲料 采样》的规定在线抽取样品,并将样品密封盖章,经现场监督人员在封条和抽样单上签字后,由企业送交省畜牧局指定的饲料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的数量和指标:

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每个产品均应当抽取(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样品;

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同一产品类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抽取一个产品(连续生产的三个批次)的样品。

产品复核检测应当涵盖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产品主成分指标和卫生指标。

4.审核审批

省畜牧局在收到复核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处办公会议,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决定是否核发产品批准文号。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批件。

2.工作许可程序 篇二

一、协定对于不同进口许可程序的区别对待

作为政府对进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进口许可程序一般分为两种:自动进口许可与非自动进口许可。前者不对进口产品产生限制作用,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只要满足进口成员有关从事受自动许可管理产品的进口经营的法律要求,均有同等资格进行申请,并一概能够获得进口许可证。因此,自动许可程序是无歧视的。各国一般对那些需求广泛,不需要严格限制的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其作用主要在于方便对贸易进行统计,或用以控制国际收支平衡,一般不会对贸易造成限制。

非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况则不同,贸易商必须经过进口成员主管机关的个别审批方能获得进口许可,其目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与进口配额制挂钩,只有分到配额的进口商才可在配额限度内取得进口许可,两者被结合用于控制进口数量,同时亦可排斥某些国别或地区来源的商品。第二,与外汇管制挂钩,进口商只有获得外汇使用许可才能申领许可证。第三,贯彻有关技术或卫生检疫条例而对某些商品的进口实行管制或禁止,借以维护本国或本地区内消费者利益。总而言之,非自动进口许可极易被政府利用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因此,基于这种差异,协定对两者也持有不同的态度。

首先,对于自动进口许可,协定要求必须满足两大要件: (1) 对贸易无限制作用。协定在前言中说道,“认识到用于某些目的的自动进口许可的有用性”,但条件是“此种许可不应用以限制贸易”; (2) 必须是实现管理目的所能使用的最适当方式。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只要不能获得其他适当程序,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即可能是必要的。只要导致采用自动进口许可的情况存在,且只要其管理目的无法以更适当的方式实现,则自动许可程序即可维持。也即是说,只要一国能有其他更适当的方式来实现进口成员的管理目的,就不能适用自动进口许可程序。

其次,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协定持一种有限承认的态度,其第3条第2款规定,除实行限制所造成的贸易限制作用或贸易扭曲作用外,非自动进口许可不得对进口产品产生此类作用。显然,协定将非自动进口许可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限定在WTO协定所允许的限制措施之内,除此之外,不得有任何额外的限制和扭曲。即使如此,其“范围和期限也应当符合”该限制措施,包括“其行政负担也不得超过为管理该措施所绝对必要的限度”(协定第3条第2款)。而对于什么是“在范围和期限上的符合”,以及如何把握“绝对必要的限度”,这些问题都没有固定的答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透明度义务的适用及其履行现状

基于透明度的重要性,协定的多个条款对此作了规定。概言之,是要求各成员履行对其他成员方政府和贸易商,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的公布信息或通知义务。在欧共体家禽进口案中,透明度问题曾多次被涉及。专家组曾认为,欧共体没有将与家禽进口关税配额有关的必要信息通知给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因而违反了协定第1条第4款 (a) 项,尽管欧共体已经公布了所有相关信息,而且已将管理关税配额的一切情况都通知了WTO农业委员会,但并不能以此为借口免除对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的通知义务。此外,该案的申诉方巴西认为,欧共体经常改变与家禽关税配额相关的进口许可规则和程序,缺乏透明度,导致其他成员和贸易商很难熟悉这些规则,因此违背了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相关规定。然而专家组认为,协定所要求的透明度义务仅要求各成员公布规则和相关信息,并未限制他们对规则进行修改和变更。因此,尽管专家组十分体谅巴西在应对规则的频繁变更时的困难,但规则的改变本身并不违反透明度义务。

与透明度要求相紧密联系的问题是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对协定的实施和运用所进行的审议,委员会两年审议一次,审议的对象便是各成员履行通知义务所提供的信息,其次还包括各成员每年完成的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问卷等。然而截止2001年,当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进行第三次审议时,138个WTO成员中仅有81个曾履行了协定下的通知义务。至于年度问卷,自协定生效以来也只有82个成员进行了答复。不仅如此,成员们在履行通知义务时也越来越拖沓,使通知原有的作用大打折扣。委员会同时更发现,许多成员竟然自加入WTO以来从未提交任何通知。由此便出现了一种不公平情况:那些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成员反而会处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成员的严格与详细审查之下。

三、有关协定适用范围的争议

适用范围是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几率较多的问题,协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就本协定而言,进口许可定义为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同时该条注解1补充道,进口许可还“包括被称为‘许可’的程序及其他类似行政程序”。可见协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的,不光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进口许可,还囊括了其他性质相同、效果相同的类似程序。

实践中的WTO争端个案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前面所提到的欧共体香蕉案中,围绕该问题的一个争议焦点是,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是否适用于进口配额?上诉机构给出了肯定性的答复。其理由论证如下:首先,尽管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条第1款并未明确将关税配额纳入协定的适用范围,但对其用语的仔细审读将不可避免地得出配额也应适用该协定的结论。况且在本案中,虽然一产品可以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配额外较高的关税税率进口,但不可否认,按照欧共体进口许可程序的要求,进口许可证是该产品得以配额内较低的关税税率进口的先决条件。其次,协定第3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均提到了“限制”一词,目的都在于防止对进口货物产生限制或扭曲,因而可以认为,协定不仅适用于具有限制作用的进口许可程序,而且同样适用于与此相关的可能限制贸易的关税配额。

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与GATT的模糊关系

从WTO的框架来看,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与GATT的地位都是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也都是WTO协定(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的附件,从理论上来说两者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上,由于产生在前的GATT对各成员的权利义务作了较广泛的原则性规定——不仅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一般原则,也包括进口许可程序——因此它与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之间的界限并非十分明显,虽然无论从时间先后还是从内容详略上看,进口许可程序协定都可称为GATT在进口许可领域的发展与具体化,但若将两者看作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又无相应的法律基础。因此,这种不明显的界限也导致在具体实践中的不确定关系——争端解决机构常常在不同的案例中对具体应适用前者还是后者持有不同的态度:

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上诉机构认为,GATT第10条第3款 (a) 项与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条第3款有着相同的适用范围,欧共体的进口许可程序同时受两者约束,但就本案而言,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应首先适用,因为它是针对进口许可程序管理的专门协定。而在该协定得到适用之后,便没有必要再确定欧共体的进口许可程序是否违背了GATT条款。

但在加拿大奶制品案中,美国主张加拿大违反了GATT第2条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第3条,因为其限制了加拿大人跨境进口的关税配额。而专家组在确认该限制措施与GATT第2条第1款 (b) 项规定不符后,认为再无必要就加拿大是否违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进行审查。

耐人寻味的是,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本身也就其与GATT的关系作了规定,其不仅在前言提出“期望保证进口许可的使用方式不违背GATT1994的原则和义务”,而且在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用以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行政程序符合本协定解释的GATT1994的有关规定,包括其附件和议定书,…”。依其本意,应是要求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各成员同样遵从GATT的相应规定,然而事实上,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成员方同样亦是GATT1994的成员方,即使不用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成员方也必须服从GATT的权利义务规定。显然,进口许可协定的这种表述有重复与累赘之嫌,沦为对义务的重复规定。在欧共体香蕉案中,专家组也提出了以上的疑问,但从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 treaty interpretation)出发,专家组没有将第1条第2款归于无效,而是继续承认了其效力。

五、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及其虚化

与其他WTO多边协定相比,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对发展中国家待遇问题规定的少之又少。整个协定只有三处涉及——前言、第1条第2款以及第2条,且除了第2条是实质性规定外,前言和第1条第2款都只是一般性地要求各成员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经济发展和财政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考虑。至于如何具体实施,协定没有给出更多的规定。由此,欧共体香蕉案的专家组甚至认为,这种一般性规定更应被看作是授权——而不是要求——发达国家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以优惠待遇。这种解释的后果是实际上使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优惠与差别待遇变成了一句空话,发达国家成员既可以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优惠待遇,也可以种种借口不给予,并不会因此而违反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当然,这种理解也许过于偏激,但协定本身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特殊待遇的规定不够严谨、科学,缺乏实际约束力却是不争的事实。

参考文献

[1]王海峰等:《WTO法律规则与非关税壁垒约束机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44-45页

[2]Panel Report on EC-Poultry, WT/DS/69R, para.244-246.

[3]Committee on Import Licensing, Third Biennial Review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Agreement on Import Licensing Procedures, G/LIC/7, para.6

[4]Appellate Body Report on EC-BananasⅢ, WT/DS/27ABR, paras.193-195, 246

[5]Panel Report on EC-BananasⅢ, WT/DS/27R, para.7.272

3.工作许可程序 篇三

[关键词]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程序法定

《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在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成果,克服许可行为失范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该法以合法、高效、便民为原则,揭开了建立现代法治理念下的行政许可制度的序幕,标志着中国法治政府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该法实施几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试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角度加以分析。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和特别程序,本文主要分析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

1.一般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分为:申请程序、受理程序、审查程序和决定程序。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前,申请方式一般要求是书面申请。许可法还规定其他一些方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且示范如何填写。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有进行审查的义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且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审查包括初步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初步审查即形式上的审查,是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进行的审查,实质性审查是指对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2.听证程序

听证是指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行政主体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听证适用事项的范围分为两块: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二是行政机关应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原则上一律公开,允许公众旁听、记者出席。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后,要求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听证笔录中决定的事实作出决定。

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缺陷分析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为建立科学、高效的行政许可制度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经过几年的实践,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上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由此建立了行政许可受理程序中的出具书面凭证制度。出具书面凭证,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诉权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申请书上无关于应载明内容的规定。

2.公示制的局限。《行政许可法》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这一规定对公示制予以了充分的肯定并作出了具体化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仍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公示不能只限于“办公场所”。在信息的公布上,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应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这一要求没有考虑信息公布的期限与当事人权利的关系。

3.行政许可制度中的听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但同时在立法中使用了诸如“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等模糊字眼,这又给了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许可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的规定都过于简单而不具有操作性。《行政许可法》也确定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案卷排他原则,但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

4.有关许可期限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均设定了法定期限,这不仅极大地方便了许可相对人,而且有利于行政许可的顺利、高效实施。但《行政许可法》在规定法定期限的同时,又规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另外规定的除外”的但书条款,这些条款如果在立法中不能严格控制,就可能会使原本很好的期限制度设计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几点建议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许可程序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设定许可的法律、法规的具体程序、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按照要求送达。几点建议如下:

1.完善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制度。应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行政主体在接受许可申请材料后也应出具书面凭证,以避免申请人在行政主体有以下违法情形时的举证困难:第一,行政主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不作出处理或者逾期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第二,行政主体丢失了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者不承认收到申请材料的。

2.完善公示制度。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应该在信息公布时间与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日期之间,规定一个正当而合理的期限,便于行政相对人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相关申请的材料,否则就有可能实际上剥夺当事人的申请权。对于那些非经常性的、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信息,除了在办公场所公示外,还应要求行政主体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公布信息,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对于这些信息,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查阅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应该批准其申请。

3.完善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法》中正式引入听证制度,但因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听证程序应当包括听证的范围、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救济等问题。

(1)确定行政许可听证范围。《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听证分为主动听证和应申请的听证。从理论上讲,听证是以公开、公平、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许可的目的,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许可。但鉴于听证成本较大,因而建议根据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对需由行政機关酌定的听证事项范围进行量化,明确列举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这样做同时也可以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应申请的听证事项,明确界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害关系”。

(2)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在行政许可听证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其地位和活动决定着程序是否公正以及行政许可的合法与公正。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听证主持人进行了规定,但只遵循了职能分离的原则,为保证听证的公正,笔者建议采纳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官”是美国的听证主持人,其由具有律师资格证和工作经验的人当中通过考试录用,工资与任职由文官事物委员会管理,不受行政机关控制。应当吸收美国的经验,在我国建立一支独立的听证主持人队伍,要求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并通过全国统一资格考试。

(3)扩大听证参加人的范围。行政许可法只赋予了申请人和许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而将间接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听证之外。行政机关的许可决定往往间接地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等许可当中,更应当赋予第三人的听证权利。

(4)规范听证笔录的内容。行政案卷是指对行政程序的记载以及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切文献,即行政行为案卷。我国《行政许可法》采纳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的案卷排他原则,从而从法律上确定了许可听证笔录的效力。但是案卷作为行政行为过程的载体,其内容不规范也直接影响其公正性。笔者认为,听证笔录应包括听证时间、各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理由等主要内容,且听证笔录应当具有封闭性和客观性,案卷一经形成就不允许随意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5)确立对许可听证的救济。行政许可法还应当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4.完善时效制度。针对时效制度中的除外条款,有权机关应当在制定适用期限制度除外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时,采取听证的方式。同时,还应加强对时效规定的审查,并且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中对除外条款作出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规定。

完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会促使《行政许可法》真正实现建立合法、高效、便民的许可制度的目标,并使这部良法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标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章剑生.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周佑勇.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许跃辉,张兄来.论行政许可中的听证制度.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2.

[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4.工作许可程序 篇四

各省辖市、省直管市(县)畜牧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及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依法顺利开展,省局研究制定了《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7日 附 件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为确保全省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及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依法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5〕11号)、《河南省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河南省畜牧局公告第5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和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申请材料审核

新设立兽药生产企业或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发、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递交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附件1)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附件2)有关资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依法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行政公章,同时出具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附件3,新设立的兽药生产企业除外)并递交至河南省畜牧局。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上程序递交兽药生产许可证换发申请。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受理及审查

申请企业应将申请材料递交至河南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

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随后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转交医政药政处组织进行审查。

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申请企业需递交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有关资料。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随后将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转交医政药政处组织进行审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有关资料齐全的转交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技术审查。

三、兽药GMP申报资料技术审查

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对兽药GMP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兽药生产企业GMP申报资料审查表》(附件4)。具体程序如下:

1、初审:由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组织兽药GMP专家进行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资料或退回申报资料。

2、审查:对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按照登记顺序,由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组织兽药GMP专家评审会议进行集体审查,对关键性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查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查结束后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做出驳回申请或符合要求的结论。对做出驳回申请结论的申报资料,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及时函告申请企业,并说明驳回申请的理由。申请企业如在20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补正相关资料或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分别做出驳回申请或在一年内不予受理验收申请的处理。申报资料技术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兽药GMP检查验收

对做出符合要求结论的申报资料,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具体程序如下:

1、组成检查验收组。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从兽药GMP检查员库中抽取3-5名检查员,同时商请检查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发出抽调检查员通知,组成现场检查验收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指定。检查每家企业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检查员要严格遵守《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附件5),专家费、差旅费、交通食宿补助费由省畜牧局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摊派或收取任何费用。

2、发出验收通知。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向申请企业发出《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

3、选派观察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派1名观察员代表当地畜牧局参加验收活动,配合并监督检查组工作,但不参加评议工作,其职责见附件6。

4、现场检查

(1)首次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检查组全体人员、观察员、被检查企业法人、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及与检查范围有关的企业中层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组长主持会议,介绍检查组成员、核对检查范围、宣读《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纪律》,检查组确定检查方案和检查程序、明确检查验收要求和注意事项、听取企业汇报。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2)现场检查和组织评议:按照检查方案,检查硬件和设施及其管理,包括厂区周围环境、总体布局、生产厂房(车间)的设施、设备情况、生产车间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仓储设施、设备及物料的配置、流转与质量控制、工艺用水的质量控制、空调系统使用、维护与管理、质量检测实验室设施与管理;对生产人员和质检人员现场操作进行考核;查看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文件,并对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座谈、考核,检查机构与人员配备、培训情况,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的管理、验证或校验情况等。

检查组综合评定,拟定缺陷项目,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是否推荐意见,按要求完成结论性材料,填写有关表格。

(3)末次会议:检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检查组与企业交换意见,宣读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听取企业陈述或申辩,双方共同签字。如企业对检查验收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可以向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

(4)检查验收结束后,检查组出具缺陷项目表和检查验收报告一式4份、检查方案2份、评定标准及其结果1份、检验报告1份。(附件7、8、9、10)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和企业各留存1份缺陷项目表和检查验收报告。

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2份、检查验收报告2份、检查验收方案2份、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及其结果1份、产品检验报告1份、经签字的检查纪律1份、检查工作中有关费用报销明细表及票据(附件11,检查员签字),由检查组或观察员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寄交至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观察员应对检查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评价表(附件12),寄交至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在河南省畜牧局门户网站对兽药GMP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检查验收结果为不推荐的,申请企业可以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兽药GMP验收申请。连续两次检查验收结果为不推荐的,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被作出推荐结论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企业,按照缺陷项目表进行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完成后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上报整改报告。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观察员参与),出具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附件13),由现场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在收到整改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连同整改材料一并寄交检查组长。

(7)检查组长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附件14)并签字,连同整改材料、核查表报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8)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汇总兽药GMP申请有关资料和GMP检查验收材料,在收到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畜牧局医政药政处。

五、审查、签批及行政办结

1、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医政药政处组织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报局长审签。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医政药政处根据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提供的检查验收审查意见和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查结论提出审批意见,报局长审签。

2、予以批准的,制作兽药生产许可证批件,通过行政审批大厅及时办结;不予批准的,通过行政审批大厅说明理由并按要求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3、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与申请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企业经办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兽药GMP验收受理单到省畜牧局行政审批大厅签字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办理时限:28个工作日。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医政药政处在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河南省畜牧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公告。

七、文件归档

医政药政处负责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领导签发稿、运转单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及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兽药GMP申请材料、检查验收资料、整改材料、结论等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时限说明

河南省畜牧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专家评审的,检查验收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评审期间如需停止计时,按照《行政审批暂停计时工作规范》执行。

附件: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3.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 4.兽药GMP申报资料审查表 5.兽药GMP检查验收纪律 6.观察员职责

7.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8.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表1:化药、中药 表

2:生物制品

9.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项目表 10.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11.兽药GMP检查验收/飞行检查费用报销明细表 12.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 13.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 14.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

5.卫生许可证程序 篇五

组织你单位从业人员人,各带一寸照片2张到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体

检合格后带上 1.体检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电脑制作公共场所地

址方位示意图; 6.电脑制作公共场所经营平面图; 7.卫生设施布局示意图(可

列表);8.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牌和禁烟标识必须上墙,推荐购买地点为喜万

家总店对面敦煌广告公司);到区行政审批大厅(区政府对面)填写《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等候电话通知。

黔江区卫生监督所

二〇年月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通知

组织你单位从业人员人,各带一寸照片2张到区疾控中心进行体检,体

检合格后带上 1.体检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电脑制作公共场所地

址方位示意图; 6.电脑制作公共场所经营平面图; 7.卫生设施布局示意图(可

列表);8.卫生管理制度(制度牌和禁烟标识必须上墙,推荐购买地点为喜万

家总店对面敦煌广告公司);到区行政审批大厅(区政府对面)填写《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等候电话通知。

黔江区卫生监督所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 篇六

法定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㈡四川省城市规划条例;

申请条件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已审查通过。

申报材料(以建设厅网上申报要求为准)

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㈡ 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

㈢《建设意见意见选址意见书》(政府投资项目或重点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盖公章);

㈣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拍卖竞得文件)、规划设计条件;

㈤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通知书;

㈥ 出具经规划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

㈦ 出具消防、环评、安评等报告;提供已缴纳的相关费用发票及复印件。(收费标准及依据见后)

办理流程:

网上上报(包括上传资料),书面材料上交② 网上初审、受理③行政规划建设局审查以及审批开发区领导审批④发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5元/平方米(省物价局、财政厅[2001]157号,巴府办发【2012】6号);

二、环境卫生费3元/平方米(巴府办发【2001】35号);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7元/平方米(国经产【2002】55号、川财综【2003】44号);

四、白蚂蚁防治费2元/平方米(巴价费【2004】43号);

五、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使用单位3元/吨(川财投【2002】119号);

六、从业人员卫生服务费42元 人年(巴府办发[2001]35号)(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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