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共10篇)
1.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篇一
构建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张赤旗
解决好“三农”问题,需要增加信贷投入。农业贷款风险大,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贷款投放后劲不足。我们通过对吉林省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的研究,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完善农业贷款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建立完善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农业信贷风险大。农业自然灾害一方面导致农业生产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导致粮食减产,直接影响农业贷款的回收。抵押物的缺失,使涉农金融机构只能发放信用或联保贷款。但担保主体与贷款主体经济状况类似,生产经营活动类似,风险同质性强,分担风险的作用有限。较低的文化素养和社会信用文化缺失,使农村企业和农户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农村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力度不够,缺乏统一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金融企业难以获取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农村的逃债、躲债和赖债现象还比较严重,但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农业贷款管理难度大。农业贷款具有小额、分散、贷款成本高、管理难、费用大等特点。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县级以下有1566家机构,信贷人员5434人,人均管理贷户496.7户,人均管理贷款968万元。为管理贷户,信贷员每人日均行程40公里,费用35元。
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不完善的表现
担保机构缺失,担保机制不完善。与农村的现实需要及相对完善的城市信贷担保机制相比,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差距明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担保资源不足。一是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有限。二是农村融资担保机构缺乏。三是农村担保物范围狭窄。四是处分担保财产受限。
相关服务待完善。一是政府确权登记滞后。吉林省从2007年11月开始在省内10个县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共签订各类承包经营合同49.1万份,目前仅发放林权证36768本。二是为农村抵押物提供评估、流转服务的中介机构少。
银行担保方式创新不足。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管理考核力度,基层机构没有信贷创新权力。同时,金融机构存在不动产抵押偏好,与担保组织的合作不主动,限制了这些机构功能的发挥。
农业保险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专门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二是保险费率较高。三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点多面广、单位价值小,定损难度高,赔付率大,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往往处于保本经营甚至亏损状态。
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不完善的负面影响
由于风险分摊机制不完善,涉农信贷机构只能自己设法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农业贷款利率高启。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联保贷款利率为基本利率的2.3倍(12.213%),农户信用贷款利率为基本利率的2.2倍(11.7%),抵押、质押贷款为基本利率的2倍(10.62%)。农业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为基本利率的130%,高于其他贷款利率水平。
贷款强制保险行为的出现。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必须参加一份70元的人身意外险。虽然贷款附加保险为农业贷款提供了一种经济补偿机制和避险机制,但参保后贷款风险降低但相应的贷款利率却没有下降,借款人参保意愿低。
慎贷现象普遍存在,投放后劲不足。农业贷款的高风险和严格的贷款责任追究制度,使各涉农金融机构“慎贷”、“惧贷”。2010年年末,吉林省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同比少增23.1亿元,增幅同比下降10.6个百分点。据了解,农业贷款投放增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近两年自然灾害频发,贷款风险增大,风险补偿缺失,抑制了放贷积极性。
建立完善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建议
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在具体落实上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农村金融的税收优惠。免征政策性农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和地方基金,降低商业性农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和农村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金融机构对减征的税收资金增提贷款损失准备或补充资本金。
二是建立农业贷款贴息制度。目前吉林省农村市场利率平均水平在8%-13%之间,建议按照农业贷款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相当于或低于城市贷款利率水平的目标,给予贷款额度3%-5%的财政贴息。
三是兴办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建议在粮食主产区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注资,以中央财政为主,成立政策性农业贷款担保公司,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
构建农村金融风险消化转移机制。一是加快健全农业保险体系。建议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中担负重要责任,在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给予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和行政上的保护。首先要尽快对农业保险进行立法;其次是因地制宜地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开始可以考虑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代办农业保险,在财政、市场等条件成熟时组建国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再次是给予经营公司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管理费用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最后是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政府独资的再保险公司,或者建立政府与保险公司相结合的优惠型农业再保险机构,并多方合作积累巨灾风险基金。
二是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如建立农村抵押物流转机构,培育农村抵押物流转市场,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改善市场结构,遏制市场操纵行为。
三是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对农户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农业机械、林权、粮食直补资金抵押贷款试点。
增强涉农金融部门的风险分担与补偿能力。一是通过增强涉农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间接提高其风险承受能力。可以考虑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农村中小储蓄存款免征利息税和实行差别利率,允许其存款利率略高于央行基准利率。此外,要规范和稳定涉农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金,拓宽多元资本金融资渠道
二是建立农业贷款保险制度。通过立法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开办农业贷款保险,保险对象可以是借款方,也可以是贷款方,如果是借款方参加保险,可以采用降低借款利率的形式使借款农户不至于增加借款成本,提高其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市场利率定价机制。农村金融机构应该依据农业贷款成本、利润目标、风险因素等,综合考虑贷款对象的承受力,确定农村市场各方主体多能接受的利率水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分担化解贷款风险中的作用。
四是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经营创新,加大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的开发与推广力度,增加农村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
2.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篇二
小额信贷, 小额农户贷款的简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 既是我国农村信贷治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也是农村信用社的一项金融产品创新。我国的小额贷款项目借鉴了“GB模式”, 1994年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率先在河北省易县开始进行小额贷款试验。鉴于不同的国情, 不同的扶贫资金来源, 不同的资金运作载体, 我国的小额贷款实践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 同时也暴露出独有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农村开展小额信贷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 要完善小额农贷加快“三农”事业的发展, 就要认清其存在的问题, 对症下药, 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小额农贷的可持续发展。
2 小额农贷存在的风险
2.1 经营风险
农业是典型的弱质产业, 小额农贷又是以种养业为主要投资项目, 流行性疾病、冰雪灾害、洪水、泥石流、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控性, 再加上农民整体素质不高、技术水平有限, 种养户因自然灾害蒙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还很不完善或者说严重残缺, 农户蒙受重大损失的同时, 信用社发放给农户的小额农贷也因此成为不良贷款, 小额农贷因自然灾害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就不言而喻。
2.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 (1) 农户信用缺失。由于社会“从众心理”的影响, 在农村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 赖债、逃债思想较严重, 部分农户的不守信行为破坏了农村社会信用基础, 这对于以信用为基础的小额农贷产生了致命的冲击。 (2) 员工信用缺失。部分农信社农户员工评定信用等级工作流于形式, 对农户家庭的经济状况、信用状况、还款来源等情况调查了解不深不细, 调查和授权授信偏离。
2.3 操作风险
首先, 信用等级评定不深入, 随意性大。由于农户数量多, 居住分散, 信贷人员力量不足, 再加上评定过程中缺少政策和法律依据, 少数信贷人员在评定中过分依赖行政部门, 由村组干部说了算, 使信用等级评定走了过场, 评定结果缺乏科学性、真实性。其次, 信贷人员责任意识不强, 走向两个极端。对小额贷款, 有的惧怕责任风险, 贷款尽量少放或不放, 有的则认为小额贷款额小风险不大, 放松资信评定环节, 降低贷款条件, 有的甚至贷款发放后撒手不管, 很少跟踪检查, 以致贷款“农转非”, 挪作他用的现象比较突出, 小额贷款没有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 从而容易造成新的贷款风险。
2.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利率变动而使银行造成的损失。目前央行对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暂仍未取消, 可在基准利率的0.9倍至2.2倍之间浮动。小额农贷的高成本、高风险、效益低, 严重影响了农信社发放的积极性。
2.5 管理风险
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制虽然在不断完善, 但是整体上管理模式仍然相对粗放。首先, 小额农贷涉及千家万户, 农信社管理人员有限, 管理压力大。其次, 小额农贷责权利不对称。目前对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信贷人员采取的各种责任清收措施, 从而导致信贷人员所承担风险与利益的不对等, 影响了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再次, 小额农贷作为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信用贷款, 形成不良后, 对其清收要较其他类贷款难度更大, 基本上只限于催收, 很少使用依法起诉、强制扣款、变卖资产等强制性手段。小额农贷清收手段脆弱, 掣肘了小额农贷可持续发展策性。
3 应对风险的补偿机制
3.1 加强诚信教育与信用评级, 完善农村信用环境
首先, 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使广大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目的、意义有正确的认识。其次, 要做好评定工作, 由农村合作金融部门牵头, 配合村组成立评定小组, 对农户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一年一评定, 将评定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张榜公布, 接受村民监督, 做到评定过程公开、透明、民主, 使评定的信用农户真实性强。最后, 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 建立对农户信用评定、年审制度。
3.2 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责任制
坚持对信贷人员实施评价与考核, 在信贷管理上,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信贷人员的应承担的责任;在强调责任约束的同时, 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提高信贷人员的信贷管理的积极性, 避免“惜贷”、“惧贷”的现象, 达到改善资金运用, 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3.3 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探索建立小额农贷的风险补偿机制, 由地方政府试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 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形成的小额农贷损失;二是建议税务部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农业贷款和非农业贷款实行差别税率政策, 或免征支农信贷收入的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三是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 完善农业贷款担保体系。
3.4 建立以农户为中心的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培训农户适应市场的能力
建立小额农贷市场风险培训补偿机制, 重点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农民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 对许多适用的技术了解不够。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 都要对贷款户进行业务培训。我国农民同样亟待培训, 他们不但要了解新技术, 特别是要学会如何应对市场的需要来不断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 减少农业生产的“羊群效应”。建议我国的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及相关部门应共同负担起对农民培训的重任。有了较好的培训, 就能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 减少小额农贷市场风险。
3.5 实行小额农贷主体的多元化, 拓宽资金来源, 降低资金成本
小额农贷的特点使得商业银行不愿参与小额农贷, 以至目前小额农贷的发贷主体主要为农信社, 但小额信贷与其它贷款一样, 也存在规模效益的问题, 商业银行参与小额农贷, 与农信社合作建立信用共同体, 是可以获得一定利润的。如农行推行的农户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在商业银行可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 灵活采取“银行+公司+农户”、“银行+合作社 (行业协会) +农户”、“银行+党政机关”、“协管员+农户”、“银行+信用村+农户”、“银行+特色项目+农户”等模式, 将业务伸向城乡 既大大拓展了业务范围, 防范了风险, 又增强了竞争力。农村信用社应也将因此营造更宽松的融资环境, 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资金成本。
3.6 借鉴国外经验完善小额农贷
国际上如美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等的小额农贷都比较成功。虽然美日法和我国的国情相差很多但仍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如利用政府担保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获得低息优惠贷款, 从而降低资金成本。借鉴美国《农业信贷法》的做法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 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 明确界定其与政府、央行、商行、企业等各方面的关系, 摆脱外部客体超越法规的干预, 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障资产的安全。
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小额农贷业务在农村信用社开展以来, 小额农贷的推广及发展为农民贷款难提供了出路, 为农业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血液”, 极大的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 在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成为了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不可缺少的资源。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 小额农贷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就当前我国小额农贷发展的情况, 对小额农贷现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 并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补偿机制, 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额农贷,风险,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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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篇三
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迫在眉睫
(一)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农贷受自然因素影响大
“三农”信贷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农业生产,但农业具有天然弱质性。农业要依赖于水、土、日照、气温等天然资源的配置。人类到目前为止,对天然资源的配置,只能适应,不能整体改变,由于天然资源的影响,农业自然灾害具有不可抗性。农业自然灾害一方面导致农业生产费用增加,另一方面导致粮食减产,直接影响农业贷款的回收,存在着巨大的自然风险。
(二)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风险较大
当前,一些地方的信用环境不够理想,部分农民信用观念较差。同时,农业贷款多采取信用、保证和联保方式,虽然方便了农户,但与抵押担保方式相比,存在对借款人还款约束力差的问题,部分农户容易产生失信行为。如:部分贷款户虽有还贷能力,但与失信农户相互攀比,坐等观望,长期拖欠本息不还;有的农户受别人唆使冒名贷款或为不具备贷款能力的农户提供担保;还有的农户虚构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改作他用。
(三)农业贷款规模过大,与信贷管理力量不相称
农业贷款超常业务量与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人员偏少的矛盾较为突出。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县级以下有1566家机构,信贷人员5434人,管理有贷款的农户267万户、农村个体工商户7405户、农村经济组织7399户,农村工商业14119户,人均管理贷款户496.7户,人均管理贷款968万元。为管理贷款户,信贷员每人日均行程40公里,信贷人员明显不足。
(四)农业贷款担保机制不到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
与农村的现实需要及相对完善的城市信贷担保机制相比,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的差距明显。一是农村担保资源不足。一方面,农村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有限,农村经济活动的主体收入不稳定,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不足,难以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保证人;另一方面,农村担保物范围狭窄,宅基地和房屋是农民的主要财产,以其提供担保受到法律禁止或者限制,而牲畜作为担保物又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二是担保的社会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政府等职能部门服务体系不健全,不能与农业贷款新政策相适应。三是银行担保方式创新不足。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大了信贷管理考核力度,基层机构没有信贷创新权力。同时,金融机构存在不动产抵押偏好,对其他担保方式审慎有加,与担保组织的合作不主动,限制了这些担保机构功能的发挥。
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农村金融风险消化转移机制
一是加快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使农民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能尽快得到合理补偿,加快恢复生产能力。鉴于农业保险利润少、风险大、运作困难的实际,政府应该在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中担负重要责任,在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给予法律上的支持、经济上的优惠和行政上的保护;二是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如建立农村抵押物流转机构,培育农村抵押物流转市场,积极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改善市场结构,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三是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目前吉林省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对农户陆续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农业机械、林权、粮食直补资金抵押贷款试点。
(二)做好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防范农业贷款风险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村镇建设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同时,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大失信成本,打击农村恶意逃废债现象,提倡守信履约的道德风尚,促进农村信贷业务进一步发展。
(三)优化农业贷款管理体系,提高管理人员能力
建立科学的农业贷款管理体系,用科学的方式和科技的手段对农业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进行管理,这样才能使其真正起到为农民服务的带动与辐射作用。首先,要创新农业贷款的管理手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信贷管理系统。涉农金融机构要利用现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创建自己管理严密的农业贷款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贷款管理的一体化,使每一家有贷款或担保的农户资料都能通过管理系统查询获得,从而可以对农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杜绝冒名顶替、超额贷款等问题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农业贷款发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要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使之真正成为信贷管理的助手,为农业贷款管理提供详细可靠的信息。其次,要加大对农业贷款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人来操作,因此加大对农贷信贷员的培训力度势在必行。特别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管理技能培训,在传统的包片管理模式上寻求管理上的创新,增加信贷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单位时间内农业贷款的管理效率。再次,为解决农村信贷人员不足问题,可聘请具备一定条件的村干部为农业贷款协管员,协助各涉农金融机构管理好农业贷款。
(四)要建立农村担保体系,构建农村金融风险消化、转移和承受机制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的分散机制;二是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农产品市场,改善市场结构,遏制市场操纵行为;三是以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为主,有序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
4.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篇四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5.林业生态补偿机制 篇五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体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严重。
所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方针相适应,有利于中国未来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森林生态效益环境状况逐渐恶化的今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更是我国现代化发展战略上的一个重大调整,也是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阐明了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建设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意义
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是指国家为保护森林,充分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通过国家投资、向森林生态效益受益人收取生态效益补偿费用等途径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保持资金,它是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制定了《森林法》,首次提出了构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体制的初步设想。
认为目前应由国家担任资金拨付主体,凭借细化的林业部门预算这一载体,引入民营机制。
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国家林业局会同中央财政选择了11个省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保持基金的试点单位。
这是我国探索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良好开端。
二、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必要性
1、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开垦了许多荒地,加上森林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锐减,生存环境严重恶化,水土流失严重。
2、生态公益林它不是以生产木材和林副产品为主要目的,而是以空气净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农田牧场保护、护岸固堤、护路、护渠、美化环境,以及以国防、科研服务为主要目的。
其本身的价值很难直接用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
生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效益的载体。
3、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盈。
我国广大的生态公益林区大多是贫困地区,贫穷依然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生态公益林区居民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着生存危机。
通过国家运用财政补偿的手段扶持为贫困地区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也标志着我国长期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历史已经结束,开始进入一个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新阶段。
4、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是弥补我国生态公益林资金投入不足的重要途径。
我国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森林生态建设的发展。
主要体现在:首先,造林初期投入受到限制。
其次,是森林管护费用投入错位,导致造林多,成活少,成林更少。
再次,是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集体和个人投入的补偿迟迟未到位,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可行性
1、我国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过程中,建立有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是解决森林生态环境建设者与生态效益受益者之间、林业部门与地方其他产业部门之间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2、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要达到国家林业建设的战略目标,必须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实施分类经营、分区突破、总体推进的发展战略。
分类经营是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的基础和核心。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
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也促进了全球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的实施,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也起了积极作用。
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业经济持续增长。
即从森林保护的现实出发,又对国有林实行了优惠扶持,保证林业的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四、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
建立有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制度。
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明确的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2、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专款专用。
《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截留”,在管理上要制度化、规范化,资金全部用于国家重点生态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
总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建立对改善人民生存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重要作用。
对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改善,生态环境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此外,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我国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为实现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林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不仅仅是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提供资金来源,实质是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承认,是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发展的动力和机制问题。
6.农业生态补偿财政的金融支持论文 篇六
(1)第一,如果能够实现土地让出金与地方政府的中心共享,中央和地方政府需要负担一部分二级金融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固定开支。第二,把开征环境优化税收当成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一个特殊形式。(2)加大资金的投入,然后给出多样化的优惠方案鼓励企业环境良好的绿色农业企业私募股权,争取绿色行业股票出现在市场上,和绿色农业的私人投资。
4.2完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财政垂直转移支付问题研究。要继续加大绿色农业的保护工作,以及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投入,并且安排生态恢复的生态补偿投入,加强相关研究人员对生态建设以及其他和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相关的应用研究等。(2)生态效应指标体系是生态效应的生产第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国家批准,生态效应有利于政府、上级政府批准学生的状态影响的指标体系,这是产地的生态效应。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从地方政府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不法人或自然而,财政专项资金被征收人和专门用于生态补偿金是有必要的。
4.3搭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
(1)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补偿财政支持机制。补偿的目的是鼓励农民改变传统农业生产和进口绿颜色农业补偿方式,包括农民环境保护未使用的农业机械闲置设备和进口的设备。(2)无害化处理畜禽资源、水源和湿地恢复的补偿标准是基于生态破坏成本的康复主要是水生态修复和土壤改良耕地开垦费和农业污染废物处置成本。(3)补偿的目的是为了反映生态服务价值,让人们对绿色农业的投资产生兴趣,增加生态资本、补偿主体是整个绿色农业生态服务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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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炜,田国双.生态补偿机制的博弈分析——基于主体功能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16(6).
7.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浅论 篇七
1 金融风险的概念和主要种类
金融风险是指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个经济主体在金融活动或投资经营活动中, 因各种金融因素的不确定变动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的主要种类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购买力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等。
2 金融风险的成因和特点
金融风险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日益突出的原因在于: (1) 经济主体多元化。每个企业都要自己作决策, 连消费者也要自己决策, 所以风险问题明显化了。 (2) 经济机制发生变化。许多行业出现生产能力剩余, 据统计有5%的商品供不应求, 30%的商品供求平衡, 剩下的是供过于求。企业在投资方面存在着困惑, 导致风险突出。
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 集中性。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是银行, 使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 (2) 隐蔽性。我国各种金融风险以隐蔽的形式潜藏着。 (3) 社会性。我国处于新旧体制转换时期, 人们的金融意识在增强, 但风险意识还很淡薄。一旦金融风险暴露, 就会引起群众不满甚至闹事, 从而影响社会安定。
3 金融风险的影响
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金融风险可能转化为经济危机, 导致证券市场崩盘、本国货币大幅度贬值、巨额外汇资产逃逸、银行出现疯狂挤兑、企业债务危机、金融机构倒闭等等。国家金融风险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导致国家经济停滞、陷入社会动荡、政治风波乃至局部战争。
金融风险对微观经济的影响。金融风险可能给经济主体带来直接的或潜在的经济损失;还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 加大经营管理成本;可能降低资金利用率、增大交易成本。严重的可导致个人倾家荡产, 导致企业和金融机构产生危机或者破产。
4 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4.1 宏观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宏观金融风险防范着眼于整个金融市场, 防范者本身并无风险, 而是对市场上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管理, 目的在于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 以便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金融环境。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市场运行的法规体系。制定一整套市场运行的法律、制度和各种交易规则, 从而有效地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不确定性, 降低金融风险。这种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制定经济实体经营范围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金融规范化、法制化环境。这是宏观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一个关键性环节。第二, 制定市场运行办法和有关法律。强化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能有效地促进经济实体降低金融风险, 从而降低整个市场的金融风险。
2) 制定恰当的经济政策。经济政策是金融监管当局调控金融活动的指导方针、行动准则和具体措施。包括中央政府或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实施或控制的全局性政策, 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及外汇管理制度等。又包括对具体的金融活动所做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如对商业银行规定利率浮动幅度、对企业要求开立“基本账户”制度、对证券交易制定涨跌停板制度等。经济政策是金融市场上影响重大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它的任何变动都可能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 因此, 经济政策必须是明确的、可操作的和可持续的, 否则会加大金融风险。经济政策还要适应市场, 适时调节。如通过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率或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债券来调节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 调节基准利率来调节资金的供求, 在外汇市场上购进或抛出外汇以保持汇率的稳定等。
3) 对市场进行监控和约束。金融监管当局要对各经济实体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营和市场退出进行全程监管。首先, 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审批, 设立金融机构必须有法定投资者数量和足额自有资本金, 要有足够的合格的业务管理人才, 以及其他必备的条件, 把好金融风险防范第一关。其次, 对各类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规性监管和金融风险监管, 主要有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是指监管当局派出由专家和稽查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或某一方面的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连续地收集和分析经济实体的各种报告和各种数据, 从而评价其经营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监管方式。最后, 对机构的市场退出, 也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并参照国际惯例, 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接管、合并、兼并、收购、破产的法律和法规, 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对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 须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金融监管当局要组织、参与或监督整个清算过程。
4) 提供适当的市场保护机制。金融当局对已出现问题的机构, 还可进行适当的保护和挽救。如对出现亏损或有流动性问题的银行注入资金, 使之有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对已无独自经营能力的, 可指定或参与决定由另一家更稳健的机构来接管或合并, 以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设立市场保险制度或保护基金, 为商业银行提供日常清偿力的援助。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护制度。要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类型较多以及分业管理的实际, 建立分业的存款保护体系。针对银行、信用社、证券、保险、信托的不同特点, 建立各自的保护体系。鉴于我国中小金融机构风险较大而抗御危机的能力较弱的实际, 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面向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护体系, 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存款保护体系。在形式上, 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保护体系应以互助担保为主要考虑方向。
4.2 微观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微观金融风险防范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各种可能出现的损失, 以便在日益动荡的金融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微观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等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首先, 实行决策责任制。决策人员要对自己做出的决策负责, 执行人员认真实施, 监督人员对决策和实际操作都要进行严格监督, 做到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其次, 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按照工作特征和要求合理设置岗位, 明确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各经济实体要特别加强各项业务的监控, 使所有业务和流程都置于监督和约束之中。
2) 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或工作细则, 规范操作行为。各经济实体严格依法办事, 不仅可以规范自己的行为, 而且当利益受损时, 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经济实体在经营过程中, 还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征制定一些规章制度, 或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以防范金融风险带来的危害。如商业银行制定的防范信用风险的一些工作职责、涉外企业制定的防范汇率风险的管理制度等。
3) 采取保证约束措施。经济实体在交易中, 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 保证交易双方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防止各种纠纷和信用风险的发生。如进口商与国外厂商预先约定汇率变动范围, 签订交易合同, 既可避免汇率变动引起的价格争端, 又可转嫁部分汇率风险。在签订合同时, 还有一些附加条件, 如保证金、由银行开立保函、实行担保或抵押等, 这些附加条件也是防范风险的手段。
4) 运用科学手段来减少金融风险。经济实体在经营管理中, 要根据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利率风险可以通过将资产与负债的敏感性缺口调节为零来规避;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以通过将资产多元化的方法来分散;在国外最常见的是对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证券价格风险等采取的保值措施, 即通过远期交易、互换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工具及这些工具的组合, 在不改变原有暴露的情况下, 做一笔与原交易相反的交易 (或买进一种交易的权利) , 来冲销原来的暴露所可能遭受的损失。有的经济实体还建立了风险准备金, 如银行的呆帐准备金, 可保证信贷资金的正常运行。国外的这些防范风险的方法, 也可以采用拿来主义, 以为借鉴。
宏观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重在指导, 微观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重在实施。二者不是孤立的, 只有有机的结合起来, 才能形成一张坚不可摧的防护网, 建立起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林后春, 蒋三庚, 成小洲.金融风险及其防范[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0.
8.构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管理机制 篇八
摘要:本文通过对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金融市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防范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风险管理机制的几项对策。
关键词:金融风险 风险管理 金融体制 机制
1 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
1.1 金融管理的特点决定了风险存在的可能性。金融管理是组织资金运行、处理金融关系的管理行为,它以货币计量为手段,通过调节、控制资金运行的规模、方向和速度,综合反映着经济管理的重点、规律和成效。因此,金融状况是经济活动内容、过程和结果的价值体现,在经济管理中起着效益“晴雨表”的作用。这也决定了它的业务活动具有范围广泛、综合性强、可靠性高、内容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与一定的环境变化相结合,就会出现风险问题,存在潜在的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1.2 环境的变化是金融风险存在的决定因素。首先,现有的金融管理理论和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实际问题。面对多变的环境,传统的金融理论和方法并未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因为其分析基础是静态的,是在严格的均衡假设前提下得出的结论,然后将之应用于现实的非均衡状态。但是现实经济活动比人们的认识复杂得多,是动态的,多数情况下处于非均衡状态,偶尔处于均衡状态。人们依然用这种理论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必然会遇到挫折和失败。这就是人们要不断地适应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是人们的主观常常与客观发生冲突的根源这种冲突直接引发风险的产生。金融管理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这种现实。因此,金融风险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着。其次,环境变化引发风险管理的产生。环境因素包括内部环境因素和外部环境因素两个方面。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因素都不停地变化着,金融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情况,做出正确决策,并组织实施。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或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就会给管理目标带来不良影响。习惯的做法主要是事后进行考核、总结,这时损失往往已经发生。即使实施过程中对问题有所觉察,也因缺乏必要的机制,很难补救。因此,建立一种管理机制,事先和事中预见环境因素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实现金融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将其及时提供给金融管理人员,使其掌握可能的变化方向程度和时间,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责任约定,就显得特别重要。
2 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2.1 我国金融体制的不合理。首先是宏观调控机制不灵,表现为一控就死,一放就乱,乱了又控的不良循环;其次是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人为的干预,把金融机构置于“骑虎难下”的两难境地。
2.2 金融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规制主体,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协助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进行规制的法定地位、规制目的、规制对象,规制范围以及法律责任。这也造成了各金融主体肆意违反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直接造成各类金融风险迭起。
2.3 由于我国金融体制的特殊性,金融改革一直滞后于经济改革。一个更为高效、合理的金融支持是经济稳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引致“金融深化”程度日益提高,同时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及由此引致的经济高速增长,也带动了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但由于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我国全面发展在金融深化程度提升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的金融抑制。
3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管理机制构建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必须构建金融风险管理机制,使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为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并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和完善金融市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前提。这些工作包括建立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真正实现利率市场化;完善票据贴市场为企业和银行短期融资创造条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适度扩大股票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国家要继续实施积极的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并保持必要的力度。以期在保持民经济稳定增长和低通货膨胀率的同时,继续保持国际收的基本平衡,从而保持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和国民经济的外均衡,进一步增强我国抵御国际投机势力和国际金融风冲击的能力,实现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
3.2 制定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分级、风险管理策略选择和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依靠的是内部机制,通过内部控制来确保风险能得到恰当的、持续的监控。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与此相同,但具有自身特定的内容。一是金融风险识别。指金融人员对所面临的风险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性质的过程。风险种类不同,严重程度也有所不同。风险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金融风险管理者要不断地去识别,随时发现原有风险的变化,以及可能出现的新的潜在风险。识别风险的方法很多,通常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收到良好效果。二是金融风险衡量。指在风险被找出之后,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将造成的损失有多大。风险造成的损失既取决于其严重程度,又取决于其发生频率。最大的风险是那些损失巨大,并经常发生的风险。风险衡量的作用可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可靠依据。三是金融风险分级。指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排序,分别列入不同的风险级别。风险级别一般有四种类型,即高频率高损失,高频率低损失,低频率高损失,低频率低损失。针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四是金融风险管理策略的选择。指从风险回避、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自留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或几种来防范与化解风险。五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和风险管理报告。前者是对风险管理策略的适用性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分析、检查、修正与评估。风险管理效益的大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后者要求金融风险管理部门在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发布风险报告。提交的报告应包括对当前或近期较为重大的风险控制系统的评价,指出存在的弱点或隐患及应采取的修正措施。风险管理信息在金融部门内部的有效沟通,是有效风险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条件。
3.3 建立金融监管的外部控制系统,加强区域性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监管的外部辅助控制系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对当时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和对金融风险防范的责任。政府对金融业的行政领导并不是指直接对金融业务特别是信贷进行行政干预,而是指对当地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稳健运行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对金融风险负有行政责任。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金融风险现状,对易发度高的各类金融风险和高风险的地区迅速提请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和警惕,出现问题要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二是金融同业制约。在辖区内按照平等、公益的原则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制订同业公约,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进行自律。通过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有序竞争、共同发展。三是建立金融社会监督机构,加强审计部门对金融系统的外部审计,督促金融机构化解风险,加强执法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执法检查和对社会非法金融机构、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共同维护金融秩序。
参考文献:
[1]黄海峰.论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9).
9.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的探讨 篇九
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的探讨
我国森林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工作由开始试点,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也暴露了现存的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的不足.该文分析了现行的`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多视角探讨完善林业生态经济补偿机制,对林业生态经济补偿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 者:张建勇 申宝卿 ZHANG Jian-yong SHEN Bao-qing 作者单位:丰宁国营林场总场,河北 丰宁,068300 刊 名:河北林业科技 英文刊名:THE JOURNAL OF HEBEI FORESTR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9 “”(2) 分类号:S307.2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 补偿机制 补偿标准 林业生态经济10.金融风险补偿机制 篇十
面对向商业化转型之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Corporation,简称AMC)现行的经营体制和治理机制仍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非经营性风险行为时有发生。本文中所涉及非经营性行为主要指AMC人员对外主动性寻租和对内拉关系、寻官位等不良行为。
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AnneOKruger)公开发表了《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深入研究了由于政府对外贸的管制而产生对租金的争夺,设计了数量模型对其进行计算和讨论,把寻租(Rent Seeking)作为一个经济学范畴正式提出。话来,布坎南(James M.Buchanan)、托利森(Robert D.Tollison)、斯里尼瓦森(T.N.Srinivasan)等人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此,寻租理论的基本思路被广泛应用,为经济研究提供了一个考虑问题的新视角,揭示了人们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不仅可以借助通常的市场手段而且必要时还会采用一些非市场手段,从而把追求新增经济利益行为与追求既得利益再分配的行为区分开来。
我们知道,严重扭曲的不良资产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往往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谋取私人利益,尤其是在责任与收益不相匹配时,会导致非经营性行为时有发生。而这种行为与经营性行为长期交叉,又具有惯性、引诱性和膨胀性等“棘轮效应”,通过复制、传递、挤出等途径,自动放大,危害极深,如何规避其害对于AMC改革与发展显得尤为迫切。
二、一个AMC非经营性行为的基本模型
本文参考了效率工资模型(耶伦,1984、凯茨,1986),并加入收入、成本等相关变量,对AMC非经营性行为进行了模型化分析。
(一)假设条件
1.发生非经营性行为的主体,既承受着一种成本,也获得了一种利益,具有选择非经营性行为发生的主动性,目标就是期望收益最大化;
2.内部和市场层次中存在无法完全监督主体行为的情形;
3.行为主体在选择非经营性行为时,会受到公司内部信息对称程度和市场上信息对称程度影响,发生非经营性行为时,有可能被发现,也有可能不被发现。
(二)基本类型
发生非经营性风险行为时,主体具有最大化的真实净收入:
π=βa1a2(Y-CL)
Y是行为主体的收入,c是获取收入所需支付的成本,L是获取收入所需支付的劳动数量,β为贴现因子,a1是行为在内部被发现的概率,a2是行为在市场被发现的概率。
行为主体的收入依存于劳动数量和非经营性行为发生的倾向度。为了简化,暂时忽略其他的变量因素,并假设劳动数量与倾向度是乘积性地进入收入函数。可作如下表示:
Y=F(eL)F()>0 Fu()<0
e代表发生非经营性行为的倾向度。我们假设成本是倾向度的惟一决定因素,即有:
e=e(c)e()<0
此时,行为主体发生非经营性行为时追求效用最大化式子如下:
当行为主体独立且不受约束时,L与C一阶条件是: 这表明,在最优处,倾向度的成本弹性是l。在此基础上我们继续进行变量扩展,由于倾向度不仅仅受到的决定,所以,将上述函数进行一般化,则为:
W代表工资收入,V代表考核收入,L是会受到的影响,u是其他影响因素,下标表示偏导数。
最后,一阶条件可以整理为:模型的这种扩展形式说明考核收入影响着倾向度的大小,而工资收入对倾向度不存在影响。
(三)主要结合
第一,V影响非经营性行为的收益水平。V值越大,非经营性行为的收益空间越小,从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整体上呈反向变化关系。而V代表着激励考核效应,所以,激励考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如何,直接影响着非经营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a1a2影响非经营性行为的期望成本。a1a2越小,行为发生的成本就越小,从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大小又取决于监督战略优劣和监督效率的高低程度。因此,非经营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与监督效率的高低呈反向变化关系,所以,监督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如何,也影响着非经营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β作为贴现因子,对支出成本有一定的影响。在AMC这一特殊金融企业中,理论上,β值越大,行为发生的成本就越大,而其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亦然。如果将β理解为未来的收益对现在行为的影响程度,那么,AMC人员必将会考虑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空间,β值就可能会变得越来越小,成本支出亦会随之变小。
第四,对于非经营性行为的发生影响相对较小,由于工资水平相对平稳,且存在稳定的预期效应。所以,我们认为,长期以来认为“高薪养廉”的做法也可能存在不妥之处。
第五,本文主要考虑到AMC所进行的是创造性的、知识含量较高的脑力劳动,值属于相关变量因素,也可以理解为变换职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它决定了对现有职业的珍惜程度,其中也包括个人成长机会及培训机会等。
三、AMC非经营性风险行为发生原因的分析
2004年,国家审计署对四家AMC进行审计,查出各类违规、管理不规范问题和案件线索金额715.49亿元,占审计抽查金额的13%,提出“处置资产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行为是问题所在。事实上,这种不求反映资产真值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模式,意味着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其中的优质资产按劣质资产处理,劣质资产按垃圾资产处理,有了充足的套利空间,很大程度上在外部市场上也就有了非经营性行为发生的空间。
现有的AMC经营体制和治理机制下,委托一代理关系仅体现代理人代表国家行使资产处置和管理的权力,公司的控制权实际上由代理人单方面掌握,也就是说,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这种明显的政策取向,AMC长期没有形成内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许多监督管理职能流于形式,难以有效参与市场竞争,从根本上没有融入市场竞争环境之中,形成资产处置透明度不高、交易信息不能及时有效披露、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时有发生的不良局面。由是,内部非经营性行为开始蔓延,发生的几率逐渐增大。
另外,资产处置真实价格难以准确衡量,在利益的驱动下,资产处置不可避免面临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内部非经营性风险,员工可能会低价出售资产以换取个人回扣,甚至有意泄漏不良资产折现底价等重要机密,使资产处置工作限于被动。操作人员对资产处置具体项目掌握的信息比决策和管理人员要多,选择处置
目标、制定处置预案实际掌握在操作层手中,往往使损害AMC利益的方案看起来合理合法,使得决策层建立的内控机制流于形式。不良资产通过虚假评估,或暗箱操作,或内外勾结,极大地增加了处置成本,增加了衍生风险。
激励机制不够健全,员工缺乏工作动力,严格的级别划分让普通员工与高层领导之间的待遇相差较远,而普通员工之间也没有好坏之分。其结果就是,有些员工冒着违法违纪的风险去攫取非法所得。期间,缺乏对部门及个人进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实行的激励考核办法只在纸面上或口头上操作,未真正落到实处,没有体现劳动多少和贡献大小,由此也会加剧AMC运作的非经营性风险,一些人容易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控制权收益。
缺乏相互约束监督沟通机制,员工只是盲目服从领导者的命令,并完成任务,不会在意自己所做的是否会造成风险。经理层多数不敢创新,注重的是如何保住职位,获取既得利益;对于员工的监督约束也是沿用传统体系,将福利、待遇、住房、用车等均与相应的职务挂钩,同工作业绩关系不大,员工的努力就是为了升职。
四、规避AMC非经营性风险的政策建议
毋庸置疑,非经营性行为已经成为制约AMC商业化转型的软肋。为了发展,为了生存,只有分析产生原因,抓住发展中深层矛盾和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瓶颈制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根治非经营性行为的同时,要防止和避免系统新的风险堆积。
一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功能作用重新定位,建立起内部制衡机制,建立健全包括风险政策。审计稽核、战略发展等各专业委员会,实现有效治理和科学管理,确保AMC向商业化转型过程中形成一个全面且相对独立并为其有效运行负责的内部机构体系,提高经营管理层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立符合现代金融发展理念的人员选聘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通过一系列相互制约的程序和措施来防止错弊和疏漏的发生。
二是设计一个全新的激励约束机制,把员工的收益与所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业绩、产生效益、承担风险等紧密地联系起来。变隐性收益为显性收益,变行政激励为经济激励,逐步建立起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强调科学的业绩评价,包括标准和程序。首先,要加大物质激励力度,加快薪酬制度改革,以市场定价为依据,合理界定人才薪酬并拉大收入差距,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实行差别化待遇,克服平均主义,使收入分配向核心素质倾斜;其次,要拓宽员工的发展渠道,以职位和职称两条线,提出不同类别的发展渠道和发展方向,对不同岗位和不同专业根据贡献度确定不同的激励办法,使各类人才都能找到自己的发展机会;第三,要建立适应商业化经营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的员工业绩评价体系,研究制定规范合理、形式灵活的适应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工作岗位的员工考核指标体系,为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准确依据。
三是尽快完善AMC的风险监管机制,特别是明确不良资产的处置定价、损失和评价办法,建立一个量化、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准确判断AMC资产处置的效率和效益。从AMC内部,为规避寻租行为,首先要对资产进行合理定价,减少认定的价值和投资者认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的巨大差距。其次要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实行阳光操作的内部运作方式,对资产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三公原则,项目处置要集体研究审处分离、评处分离、处置谈判双重把关,选择中介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完善资产处置环节的规章制度,防范个人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再次,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稽核检查频率,对员工非经营性行为引发的资产流失,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决不手软。从目前紧迫的治标手段来说,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保证其机构独立性、监督针对性、工作效率性。
四是认真开展对不良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从事不良资产交易服务的资质要认真审核;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减少资产公司和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提高处置行为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各种欺诈、寻租和腐败行为的产生;加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完善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市场秩序。
五、结论
本文的分析说明,非经营性行为是AMC人员缺乏满足感和成就感,且内控存在漏洞,具有理性地获利机会做出反应的结果。我们认为,由于非经营性行为在一定时期内依然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既然不能在近期内通过改变外部条件来消除非经营性行为,那么就应该从内部的制度设置、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调整收益函数使行为主体目标逐步和公司整体目标一致,也唯有如此,才能减少非经营性行为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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