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4-08-08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8篇)

1.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77号 【发布日期】2014-02-10 【生效日期】2014-02-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4年2月10日

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铁路、民航、航运等专业公安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文化、体育、国土房管、旅游、民防、商务、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二)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四)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五)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六)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七)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八)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九)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十)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一)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第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并书面告知该单位。

单位对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火灾高危单位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火灾高危单位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条例》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本规定关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方和使用方为不同主体的,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划分各方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第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且合格,但已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除外。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应当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合格。

第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面、固定消防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在有关场所、建筑物内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的地面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是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标志。

第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通过消防宣传栏、消防安全标志、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等方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常识。

宾馆、饭店的独立闭路电视系统和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视频系统应当具备开机播放消防安全提示短片以及疏散逃生警报强制切换功能。第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员不少于两人,每班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执勤人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火灾事故。第十五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

会堂、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在承办会议、演出、展览、体育比赛等活动期间,应当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

医院、福利院在开业期间,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在开学期间,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昼夜防火巡查。

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应当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还应当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高危单位因火灾隐患整改确需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配备足够人员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重点部位、有关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疏散逃生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告火警、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以及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福利院和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还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夜间演练。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和指导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演练。

第二十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测,其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每月维护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还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设有火灾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二十一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自动消防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控,并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将本单位消防安全信息及时录入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情况实施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特点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合理调整消防监督检查频次,督促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作为火灾高危单位相关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火灾高危单位及其所在建筑和毗邻建筑作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得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教学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的;

(二)未在公众聚集场所主要疏散通道地面设置能够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 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未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四)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维修、保养的人员未参加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二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对擅离岗位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火灾高危单位未按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未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经济迅猛发展, 城市中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由于高层建筑存在容积率大、容纳人数多等特点, 不可避免地给城市消防安全带来很多隐患和负担。文章就当前高层建筑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应的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1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建筑高度在不断刷新的同时, 消防安全管理难题也随之而来。当前,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在法律支撑、责任落实、思想意识等方面, 都存在不少困难, 主要体现在:

1.1 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 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国家只出台了相关的技术标准, 《消防法》、《消防条例》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于原则, 对于如何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仍然是空白, 无法满足消防管理工作的需求, 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实际管理需要的规范性文件。

1.2 监管层级缺位

目前,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 依法、依规处罚不具体, 消防安全依法、依规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 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转变。

1.3 源头管控不严

一些单位为了省资金、抢工期, 未能严格依据相关规范施工, 有的高层建筑工程在施工、设备安装、室内装潢过程中, 出现偷工减料、使用伪劣产品的现象, 甚至部分高层建筑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就擅自改建项目并投入使用, 致使高层建筑在整体布局、防火分区、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方面达不到规范要求, 留下隐患。

1.4 管理责任不明

高层建筑多产权或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非常普遍, 造成使用单位各自为政,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无人牵头, 产权和使用单位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部分高层公共建筑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在合同中未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导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1.5 安全意识淡薄

高层公共建筑工作人员消防安全素质不高, 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很多高层公共建筑是综合体, 使用功能复杂, 融商业、娱乐、餐饮、居住等各种功能于一体, 多家单位共同使用, 建筑内人员成分复杂、流动性强, 消防安全素质参差不齐, 致使人员缺乏消防安全基本常识, 扑救初期火灾、逃生自救常识几近空白。

1.6 火灾危险巨大

高层建筑火灾蔓延途径多, 堵截困难, 极易形成立体火灾;设备设施多, 维修保养难, 极易影响初期自救;建筑层数多, 扑救难度大, 极易延缓作战进程;同时, 由于高层建筑体量大、人员多, 疏散困难, 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1.7 设施系统庞大, 维修保养难

消防设施应及时维护, 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发挥作用。要做到“未雨绸缪”才能杜绝重大火灾发生, 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防火工作总体现状不容乐观。除商场、宾馆、酒店等营业性重点单位在消防局监督管理下运转良好外, 部分高层公寓和住宅的消防设施处于维护不利或者瘫痪状态。部分社会单位建筑消防管网和消防水箱没有水、消防泵停止运转、消防栓内没有消防水带和卷盘等等现象都存在其中。这些现象表明, 部分担负着保卫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工具已然成了“摆设”。火灾发生时, 灭火首先依靠的就是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火灾初期, 保证建筑内人员的必要疏散时间并在第一时间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起到灭火作用, 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员伤亡。消防设施尤其是消防供水系统, 长时间不投入运转和疏于保养, 这些设备将在半年内锈蚀。在发生火灾时, 将形同虚设, 存在巨大公共安全隐患。

高层建筑火灾一旦发生, 将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类似火灾事故国内外时有发生, 世界上几起著名的高层建筑火灾, 至今令人记忆犹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课题。

2 结合作者工作, 提出几点建议

2.1 设备检修常态化

消防部门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检查所得记录, 保证完整准确并存档备案。社会建筑单位, 也应担负起定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的责任, 并高度重视。同时, 依据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 制订一套相关的地方法规。监管部门和社会单位采用信息化的方法, 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对消防设施巡查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帮助社会单位自主管理达到专业化水准, 将现有的设备物尽其用。这样一来, 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把工作做到事故发生之前, “未雨绸缪”才能让百姓更放心。

2.2 加强消防宣传, 强化消防演练

大力提升广大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在重大节日、节气等时期在小区内播放消防宣传知识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让入住群众能不间断地学习消防知识, 并运用在日常生活中。宣传过程中, 充分发挥消防志愿者的作用, 积极派出志愿者深入辖区各大小区内部, 向闲耍的老人及小孩发放《家庭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等消防知识宣传单, 有效弥补消防宣传警力不足、覆盖面窄的缺陷;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贴近群众、人多面广的特点, 积极联合基层派出所深入物业小区普及消防法律和安全知识, 不断加大消防宣传力度。

提高官兵的灭火救援能力, 检验消防部队的应急拉动反应能力, 增强重点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加强各中队之间的协同配合, 确保辖区内火灾形势稳定。提高应急拉动速度, 增强各队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 提高消防指战员在特殊情况下扑救火场的临场的应变能力, 有效提高单位自防自救能力, 加强员工的消防意识, 更为员工们的人身安全增添了一道消防安全屏障。

2.3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知识业务培训

针对今年国内外火灾事故频发的严峻形势, 详细讲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工作亮点, 进一步强化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们的安全防范意识、责任意识、自主管理意识;进一步熟悉了高层建筑的日常安全管理知识、高层建筑应特别注意的初起火灾扑救程序及灭火器材的操作程序;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高层建筑应急疏散逃生的注意事项、火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等防火知识, 增长了高层建筑消防管理技能。

2.4 必须坚持依法解决隐患

在法治的天空下, 没有特殊群体、没有特殊单位、也没有特殊情况。扎实开展高层建筑为主要目标的专项整治, 逐一建立户籍化台账。对待消防隐患或违法行为, 科学统筹消防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始终把宣传、教育、帮助、引导、转化的管理措施, 落实到消防安全执法管理的方方面面, 以指导为主、帮助为主、解决隐患问题为主,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带病生存单位, 逐级上报, 针对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危害等级、整改方式, 分类制定整治计划, 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确保依法监控, 科学监管, 整体管理, 具体落实, 依法稳妥地化解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成芬.高层建筑消防规范管理的探讨[J].科技资讯, 2007 (20) .

3.刍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篇三

关键词:多产权建筑 消防安全管理

1 多产权建筑常见的火灾隐患

1.1 变更使用性质,无法满足消防设计标准。建筑使用性质的不同,对其的消防设计标准要求也是不同的,现在一些综合楼或商住楼竣工后,存在着随意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导致相应的安全设施都不能满足相关规定,原本验收合格的建筑又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1.2 破坏建筑结构,擅自占用安全疏散设施。各独立经营的单位从自身的用途和安全出发,将属于自己区域的安全出口锁闭、占用、封堵;有的出租或出售的建筑内,使用者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实体墙与其他用户分隔,致使一个单位只剩一部疏散楼梯,降低了建筑安全系数,增加了建筑火灾荷载。

1.3 消防设施欠缺,整体运行维护情况薄弱。很多的公共消防设施无人管理、无人维护,比如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等,还有一些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被严重损坏,致使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遭到破坏。

1.4 人员层次复杂,消防安全素质普遍不高。多产权建筑人员多而复杂,一些承租单位负责人法制观念淡薄,重效益,轻安全。一些经营单位片面强调商业气氛,不讲究市场经济秩序和大局利益,无视监督执法部门禁令,违法违章占道经营、私拉乱接电气设备、常闭式防火门常开、拆除防烟楼梯间的防火门等行为屡禁不止。

2 多产权建筑火灾隐患产生缘由

2.1 单位主体消防责任不明确。多产权建筑产权复杂,缺少法定的责任主体。有些多产权建筑虽然聘请物业公司或交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但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对消防安全工作多采取不想问、不想管的态度,尤其是在火灾隐患整改经费的落实上,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人员互相推诿,根本无法解决。

2.2 “四个能力”建设落实不到位。多产权建筑“四个能力”建设难以真正落实,存在工作走形式的情况,如单位防火检查、巡查落实不到,消防工作档案资料不齐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未开展培训,员工未掌握疏散逃生知识、熟知逃生路线、不具备疏散人员逃生的能力。

2.3 隐患难整改,执法难度大。此类建筑涉及利益主体多,执法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仅确认消防违法行为人,下发法律文书就需做大量工作。有的甚至难以理清相互关系,效果不明显,只管交纳物业管理费,对消防设施维护及火灾隐患整改不闻不问,物业单位或强调缺乏管理资金,或强调业主没有委托负责消防设施管理,火灾隐患与他们无关。

3 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的一些建議

3.1 明确法律权利义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其中一个附属设备就是建筑消防设施,业主有权利共有和共同管理,并且不能为了不履行义务而放弃权利。所以,可以明确多产权建筑的多方法律关系:第一,如果多产权建筑是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若没有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若已经交付使用,专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该由产权人负责;如果该建筑实行物业管理,应该由物业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如果该建筑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最好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由各产权主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管理的,产权人和受委托管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应当自建筑交付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第三,多产权建筑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所需的维修、更新、改造及整改火灾隐患的经费,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多产权建筑时,应当要求产权人提供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3.2 提高消防监督质量。一要提高消防监督人员素质。在对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技术规范学习的同时,要加强经常性的思想作风教育,切实提高消防监督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二要改进消防监督方法。在建筑设计的方案评审阶段,要及早介入杜绝隐患,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系数。对于多产权建筑的消防管辖,应该本着同级管理的办法,实行统一管辖避免盲区。三是多产权建筑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那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分割不清和很难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多产权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要分清主次难易,逐步消除隐患,但关键应该解决好三个方面问题:确保疏散设施与内外消防水系统可靠,严格控制火灾荷载,坚决杜绝“三合一”现象。

3.3 全面实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它对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紧密。为了防范于未然,对于多产权建筑的经营者或者业主来说,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是分散和转移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火灾责任风险,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吴与光.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华建设,2011(07).

[3]李雅魏.浅谈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的管理对策[J].2011(12).

4.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二章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六条

鼓励高层居住建筑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灾探测报警器,新建高层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不得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扩建、改建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对既有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施工时,应当将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供电、供水、燃气、供暖、电视、通讯等经营性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统一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指导、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组织单位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六)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七)其他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三)严格执行用电、用火、用油、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发现违章行为及时举报;(四)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督促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三)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保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的地下车库、管道、暗沟等部分,应当能够承载大型消防车辆、装备;

(三)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两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四)高层公共建筑每层均应当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应当设置可以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五)高层公共建筑三层以上楼层应当在每层窗口、阳台等便于操作的部位设置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辅助装置;

(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厨房的规定部位安装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七)新建高层居住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二)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应当设置禁止占用的标识;(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使用、维护方法的标识;(四)消防供水管道应当设置显示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房间、走道、厅堂等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照明、取暖;(二)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进行明火作业或者使用电(气)焊作业;

(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维修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年对电气线路至少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燃气泄漏自动报警切断装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置高层建筑固定电动车充电点,充电点与存放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接处警操作规程,配备通讯联络、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每班值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功能检测;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高层建筑,应当委托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发生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不及时维修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维修、更新和改造。

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对多产权、多家合用且无统一管理机构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所属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一)明确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和人员;(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保证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防火检查、巡查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操作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建立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牵头,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巡防员、消防志愿者等组成的群众性消防志愿组织,明确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其他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业主、使用人或者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维护秩序等工作;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值守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第三十二条

在火灾现场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对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作业的车辆、物体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强行搬离、拆除等紧急措施。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对依法认定影响公共安全的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内容。

第三十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组织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应急装置的;(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统一管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后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二)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5.浅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篇五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高层建筑在各大中小成市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层数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复杂,室内装修越来越豪华,火灾荷载进一步增大,同时也对火灾预防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1.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火灾特点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比一般建筑大得多,楼层高、人员多、蔓延快,扑救和疏散难度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火势迅猛,蔓延途径多。高层建筑内的楼梯间、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等各种竖向管井,就像一座座高耸的烟囱,易形成“烟囱”效应,使火势迅速蔓延扩大。另外,高层建筑特别是有豪华装修的建筑,其内部陈设和装修材料大多是可燃或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有毒的气体,

建筑物内起火后烟火先是向上扩散,遇到顶棚等转向水平方向,再沿着墙壁向上、下运动,随着空气的对流,愈烧愈烈。一旦烧透房顶、门窗或设备孔洞等,就会迅速向外蔓延。据测试,火灾时烟火水平方向的流动速度为0.3~0.8米/秒;垂直方向为2.4米/秒。烟气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对一座长百米左右的建筑物,只要2~5.5分钟就可以从一端扩散到另一端;在垂直方向不到1分钟就可以蔓延几十层,不要很长时间,整座大楼就可能形成一片火海。

1.2人员疏散困难,伤亡严重。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比较困难,往往会造成大的人员伤亡,这是因为:一是楼层多,建筑物高,垂直疏散距离远,需要疏散的时间长。而且人的疏散正好与烟火蔓延的方向相反,不得不在烟熏和热气流的烘烤中进行疏散,进一步增加了疏散的艰巨性和危险性,疏散人员往往会被烟火熏倒。二是人员集中,疏散设施少。由于普通电梯井拔烟火的作用强,容易扩大火势,不能保证疏散安全,只能使用楼梯疏散。高层民用建筑容纳人数较多,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区难度很大,而且在慌乱中,难免发生挤伤等惨剧。

1.3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欠佳,存在火灾隐患多。由于高层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火灾防范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制度落到实处,普遍存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善、违章关闭消防设施等隐患。高层建筑大多数都有自动消防设施,但由于使用单位缺乏技术过硬维护管理人员,日常管理维护不善,再加上人员不固定,流动性强,导致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质量差。

6.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六

1.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特点

高层建筑与一般建筑不同,无论是从建筑高度,还是从周边环境来说,消防工作都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说要想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要了解高层建筑消防的特点,才能为之后的措施做好足够的准备。接下来,我们从三个方面讨论一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特点:

(1)结构复杂,形式多样

高层建筑的内部空间结构是极为复杂的,其立面体型和平面布置也日趋复杂,不仅拥有多变的平面形状,同时还有着矩形、圆形、塔形、阶梯形、凹形等各种各样的立面体型。中心部位通常主要设置电梯、安全扶梯等垂直交通枢纽,而其外围的空间部分及走道则通常被灵活分隔布置成为房间,许多高层建筑中部还设有很大的中庭,一旦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的设计形式对于消防官兵铺设水带的方式选择就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比如阶梯形的高层建筑,当消防人员从上向下垂直铺设水带的时候就会遇到阻碍。

(2)体积庞大,人员密集

城市高层建筑在内部结构方面具备容积大的特点,这个特点在应用功能上具有好处,它能够提供更多的办公、娱乐空间,但是从消防安全角度考虑却存在一定的缺点。我们以美国双子大厦为例,它的办公面积达到了84万m2,最高峰的时候能够容纳接近5万人,结果因“9.11”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伤亡。所以说,大空间、大面积的建筑风格,给火灾发生时人们疏散带来了较大的阻碍[1],所以在进行消防管理时,更要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3)通道繁多,曲折难辨

在我国当前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中,面对的重要难题就是楼道以及疏散通道过于复杂,这在实际的消防疏散过程中是很不利于逃生的。因为如果楼梯或者电梯数量过多,就会造成无法直接到达安全疏散地的现象,除非是熟悉内部构造的人员。如果是出入高层建筑的人员,会花费较长时间来熟悉建筑的内部通道构造。另外,在火灾发生的时候,人们内心比较急躁与恐慌,错乱复杂的通道容易使人在慌忙中迷失方向,对逃生不利。

2.我国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述所分析的,高层消防管理工作任务复杂、艰难,但正是因为这样,才更需要提高我们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但是据笔者调查,当前在我国高层建筑工程当中,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还有很多不到位,需要我们注意。下面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1)消防设计不合理,施工建设不规范

高层建筑设计施工的各个环节要求均极为严格,然而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施工过程的许多环节都暴露出一些十分严重的问题。如:有的帷幕式大楼各个楼层地板与帷幕墙之间并未做到密封,而是往往存在一些空隙,在填充材料上也未能做到全部采用不燃材料[2];有的由于一些建筑内设施(管道井、电缆井、空调系统)未能有效封堵防火阀和孔洞而导致一些问题的产生;有的擅自对建筑使用性质加以改变,任意进行装修,对装修结构和防火分区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防火分隔存在不到位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浓烟和热气流无法得到有效阻断;有的在装修材料选用上未做到全部使用不可燃性材料。以上问题,使有效的灭火救援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2)消防管理责任缺乏明确性

现如今,相当数量的高层建筑完工之后由多家单位共同购买或租赁,从而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产权关系,出现了产权多元化和产权、使用权不相一致等情况。而使用单位又各自为战,无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牵头负责,导致责任分工不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在消防安全职责方面互相扯皮、推诿,使消防安全制度往往停留在纸面上。消防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分散无力,消防控制室往往如同“稻草人”无法真正发挥作用,维护保养自动消防设施不力,这些都使得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形势堪忧。一些高层建筑为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采用了物业公司管理模式,然而建筑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对彼此所应担负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未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这也使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本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

(3)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存在漏洞

根据消防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从摸底统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功能运转良好,但是还有一些数量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转。一些建筑的固定消防设施陈旧,却从未进行过相应的检查维护,长期“带病工作”;有的建筑消防设施早已无法正常使用,可由于其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出现倒闭或其他情况已经无法找到原有的厂家或单位,从而导致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单位根本未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管理缺失;有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不强,对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原理和操作方法一知半解,无法做到熟练操作。

(4)群众不具备较强的消防安全意识

例如,20xx年2月9日,央视新大楼发生火灾,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责任人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和安全评估就指示人员擅自进行烟花燃放,有些人还对民警的劝阻置之不理,最终酿成火灾事故。通过一次重大火灾事故,我们也可以看出许多人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的素质不高等问题[3]。很多高层公共建筑属于综合性建筑,融商业、餐饮、娱乐等各种功能于一体,使用功能极为复杂,多家单位共用一栋建筑,建筑内人员稳定性差,相当一部分人员不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素质。相当数量的单位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缺乏足够的重视,即使开展也往往流于形式,从而导致员工消防安全常识极为匮乏,对如何进行火灾扑救、自我施救等一知半解,可操作性不强。

3.我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严格进行审核验收审批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高层建筑以及建造施工时,首先要立足其使用功能,对防火安全进行全面评估,进行科学合理的防火设计。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的各个环节负责,审验过程中对与防火规范工程设计不符的地方,要坚决禁止其施工或投入使用。高层建筑消防设计需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其一,保证建筑消防总体布局和平面布置的安全性和畅通性;其二,对防火防烟分区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其三,确保所设计疏散逃生线路的直接性和便捷性;其四,建筑物内部装修不使用可燃材料;其五,确保自动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的质量。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设计图纸,对建筑物消防建设的各个环节加以施工,确保防火结构、技术安全措施、消防安全措施等真正达到所要求的质量要求,不得擅自降低或改动。如确有困难不能达到设计要求,不得不对设计加以变更的,施工单位需会同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进行协商,确定一致认可的变更措施并对其予以备案确认。

(2)做好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是我国城市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任务,一般来说,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督促高层建筑消防各级部门做好日常工作,这其中就包括消防设施是否正常、消防通道是否畅通[4]。但是当前我国城市高层建筑当中,也有一部分不存在消防管理部门,也就是属于无物业建筑群。对于这些建筑,一方面城市消防单位要去积极调度协商,在高层建筑内部形成自觉建立的消防管理小组,做好日常的消防检查工作;另一方面,要主动展开消防调查,形成消防检查日记,将每次的检查写入防火档案,以此将消防工作落到实处。除了高层建筑本身的消防部门与城市消防部门,公安机构也要进行相关辅助监督工作,对应该进行消防监督的单位进行不定时督查,一旦发现存在问题的建筑单位,立即要求整改,对于屡教不改的,应该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3)确保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分析高层建筑火灾发生的原因不难得出,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火灾占到八成以上。起火原因大多是由于未熄灭的烟头导致可燃物起火,或由于电气设备老化、短路以及超负荷用电引起线路起火,或由于照明灯具、电热装置等未与可燃物保持足够距离从而导致起火等。此外,还有部分高层建筑火灾是由于某些特殊工种人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就进行入岗工作,从而产生种种错误操作行为,导致火灾的发生。正是因为此,所有的经营者、管理者和居住者均需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将火灾预防工作置于整个安全管理工作极为突出的位置来加以进行,确保防火工作真正沿着制度化、经常化、社会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社会化维护保养机制的推行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重点做好全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各项工作,促进整个行业整体水平上台阶。从施工、维护等各个环节来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对无维修保养资质、未按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进行维修保养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5]。

(4)注重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保养

高层建筑消防设备投入使用之后,一般都要有定期的配套制度,它包括结构安全制度、设备更新制度等,更为重要的是消防设施制度,要对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由于只有当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才会发挥作用,安全时期很少用到,因此平时出现问题也不易察觉,然而如果有问题未加察觉和解决,那么等到真正需要的时候不能发挥作用,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现在高层建筑普遍采用的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消火栓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在平时就应重点对其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责任到人,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记录并加以排除,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加强消防安全的培训

首先高层建筑的各使用单位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种消防安全培训,并可通过考试的方式让相关人员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其次要全面提高建筑内部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消防安全素质。由于高层建筑内工作人员稳定性差,素质高低不等,这也就使得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显得尤为必要。可通过多种形式(办宣传栏、集中课堂培训、组织消防演练等)来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使其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本领。

(6)做好灭火救援准备工作

一是制定并完善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应急预案和消防演练。消防部门在各自辖区内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层建筑台账和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类型预案。重点做好消防实战演练。组织基层消防官兵对所辖高层建筑的责任范围加以熟悉,确保做到建筑内部结构、疏散通道、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水泵接合器、消防控制室、消防车道、喷淋报警等“六熟悉”。要详细了解固定、半固定消防设备运行情况,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情况能够真正做到烂熟于心。二是提升高层建筑内灭火器材装备水平。消防部队除了配备常规消防器材,还应配备专门的辅助器材,用以辅助消防工作的开展,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实战演练。按照实战的要求,强化基层执勤岗位练兵力度,创造条件使官兵更好地了解多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真正做到熟练使用,打造一支能打硬仗能打胜仗的消防铁军。

4.结束语

本文以当前我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相关对策为研究重点,首先对当前我国高层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特点做出了分析,然后对高层建筑工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难题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高层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对策,旨在为消防工作提供资料,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彭溪.城市高层建筑火灾消防及安全逃生途径研究[J].价值工程,(02).

[2]殷霓,高云.高层建筑火灾致因分析与防火对策[J].安防科技,(06).

[3]魏捍东,张智.从央视大火探讨超高层建筑灭火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07).

[4]张益民,李来保.高层建筑火灾固定消防设施应用分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04).

7.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七

1 商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难题

1)建筑功能布局不合理。近年来,大型商业建筑综合体发展迅速,它集购物、娱乐、餐饮功能于一身,建筑规模大,人员密集,功能复杂。由于防火分区的划分未考虑实际使用及安全疏散管理方面的合理性,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困难。如:把同一功能或场所或把使用空间和疏散通道等划分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实际使用中由于功能布局等原因,导致防火分区发生变化;大量的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而防火卷帘损坏、下方堆物或无法联动是在使用管理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实际中很难发挥作用;同一建筑内多种使用功能时,不能合理布局,将人员密集场所或疏散相对困难的人员使用场所以及高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设置在较高的楼层;设计使用功能和实际招商使用功能出现偏差,原设计按商业营业厅,招商变更为餐饮或娱乐场所等。建筑物各功能区域产权分隔,形成多产权后,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原设计由数幢独立的多层建筑通过敞开连廊连接而成的商业综合体,经营中间连廊封闭,甚至在建筑围合空间顶部加设盖顶,将原本的室外空间变为室内,使得建筑平面布局、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等发生巨大改变。原设计层高较高的商业并联店,使用中设置夹层,使得疏散楼梯间设置难以满足规范要求,甚至增加住宿功能,形成“商业三合一”隐患。

2)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商业建筑施工图设计时,消防设施往往是按照大空间平面布置,但是实际装修和使用中未合理调整,使得消火栓设置位置不明显或被货物等遮挡、排烟设计不合理或无排烟设施等的现象屡屡发生。消火栓箱门采用大理石或其他材料装饰,不便于管理和使用。为了减少消防设施的投资,高层住宅底部愿意设计为商业服务网点,目的是减少消防设施的投入,而实际却需要作为餐饮、网吧、棋牌、桑拿等场所使用,造成隐患。

3)安全疏散设计不合理。建设单位过多考虑经济利益,尽最大可能减少疏散楼梯或将疏散楼梯间设置在较为僻远的地方,发生火灾时起不到大的作用。由于业态调整或分产权经营等,把两个以上功能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时,每个功能区有一个安全出口,虽然整个防火分区有两个以上出口,形式上满足规范要求,但经营管理的需要各功能分区之间无法通行,一旦安全出口位置发生火灾,该功能区域人员将无法逃生。计算疏散宽度时尽量按照最小的要求设计,而实际招商使用时,作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宴会厅等人员密度较高的功能区,使得疏散宽度难以满足要求。大多商业建筑在设计初期将疏散楼梯首层安全出口设置在一楼门厅处或距离首层出入口较近的位置,作为整体商业运营管理,尚满足消防疏散条件,但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分割经营业态后,各楼层独立经营或业态不一时,就会造成楼上各层场所营业时,首层安全出口被锁闭。借用仓库、厨房等区域的安全出口疏散时,其疏散通道上往往被货物、杂物等占用。

2 提高商业建筑工程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

1)商业建筑防火设计应考虑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因素。商业建筑工程设计不仅要综合考虑建筑用途、重要性、建筑高度与室内空间高度、火灾特性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更应充分考虑经营模式和管理水平。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经营环境较为复杂、业态调整频繁的建筑,不适合将控制“中庭”的固定火灾荷载、商业店铺建筑面积的限量、商业经营范围限制等措施作为防火设计前提,应当合理设计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计,尽量为经营环境的改变、业态的调整等留有余地。商业综合体工程设计应与招商需求相适应,应将公共娱乐、明火餐饮等场所设置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有利于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和燃气管线的布置。建筑物平面和空间形态设计应当与地理位置、业态定位、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相适应,避免建筑设计形式与实际使用功能需求的不一致。敞开外廊连接的数栋建筑的这类建筑形式应当在设计初期加以充分的论证,正确定位建筑空间环境和使用功能,尽量避免使用后加盖或封闭连廊等,对消防安全设计产生颠覆的设计变更。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能只看到防火设计要求相对简单,而忽视了实际经营使用的需求。合理的确定建筑层高,商业并联店建筑高度不宜大于4.5 m,避免后期设置夹层;对其他一些层高较高的商业建筑,疏散和防火分隔等设计时应当留有余地,有效避免夹层后的隐患;大空间商业建筑层高应当为消防设施管线(水管、风管等)留出足够的空间。

2)商业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考虑使用功能、设施效果等因素。商业建筑消防设施的平面布置(如:排烟口位置、喷头的布置形式等)应当与吊顶形式相匹配,以确保消防设施效果,如:大空间商业宜采用格栅或条栅等通透吊顶,以提高蓄烟能力,同时宜将排烟口设置在吊顶上方,这样既可以利用吊顶空间的蓄烟作用,又能加强机械排烟的效果。商业建筑合理的预留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等,从而适应商业建筑空间分隔、经营业态等不断变化的需求。建筑防火设计要熟练掌握有关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优化设计,避免设计防火门、防火窗、防火玻璃等规格、技术性能超出国家标准要求,为了迎合装修风格改变或降低防火门、窗等消防产品性能等问题的出现。

3)安全疏散设计应考虑人的行为习惯。安全疏散的线路设计,虽然在我国现行规范中未予以明确,但从安全角度出发,线路设计过长、不明显、环绕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安全疏散的效果,达不到尽快疏散的目的。故安全疏散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的结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尤其注重人的行为习惯,在确保安全疏散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将疏散出口、疏散线路尽可能设置在明显、简捷、易于辨认处。疏散楼梯间设置在较为僻远的地方,有时虽然能够赢得一点使用面积,由于无法自然采光通风而需要采用防烟楼梯间,也增加了楼梯间面积和设施的投入。安全出口的分布应结合经常使用和行走的路线,做到简捷明了,便于寻找、辨别,不宜穿越仓库、厨房等部位。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宜布置成“S”形或“U”形,也不宜有变化宽度的平面,应设置疏散集散区,其长、宽均不小于3 m。

4)消防设计应考虑工程实际施工、使用等因素。消防设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深入领会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条文的设立初衷及目的,在设计过程中,注重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技术探讨。对于施工中关于建筑防火材料、构件的性能及消防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等技术指标,要全面掌握,保证防火材料、消防产品与设施在施工中与设计保持一致,杜绝施工与设计的严重脱节。

综上所述,商业建筑工程发展迅速,功能复杂,千变万化,合理化的消防设计无疑给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科学合理的商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消防设计人员只有多方面、多渠道考虑商业建筑的经营环境、招商业态的分布、商业管理模式、施工状况等因素,才能合理预判商业消防设计带来的遗留问题,从而在源头上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有效避免建筑使用后带来的管理难题,建筑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方只有在对消防设计的理念、重点、布局特点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合理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才能更好的通过管理手段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只有两者的有效结合,才能真正把好火灾隐患的源头关,真正提高商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摘要:根据多年的消防监督管理经验,探讨了商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难题,总结了商业建筑功能布局不合理、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安全疏散设计不合理等消防设计问题,并提出了商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以消除火灾隐患,提升建筑的安全性。

关键词:商业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S].

[3]DGJ32/J67-2008,江苏省商业设计防火规范[S].

8.试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篇八

【关键词】建筑安全;工程管理;消防安全

一、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迎来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上升期,但在该时期建筑火灾发生数大幅度提高,火灾情况严重。建筑火灾突出的特点是群死群伤数目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今年猛增,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火灾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十分惨重,火灾的复杂性和扑救难度日益增加。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使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作逐渐走向正规。以地方标准作补充的消防技术规范体系作支持,消防验收工作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在改革过程中仍有问题产生,笔者新时期的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要以法律条文为指导,强化管理工作,加强火灾防抗能力,为人民财产及生命安全插上一把保护锁。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必须了解火灾现场人员的逃生情况与心理。一旦发生火灾时,人员容易出现混乱。在疏散过程中,惧怕心理导致人群向明亮的路线疏散,增加了疏散的困难度。因此,要使建筑的功能分区合理,交通路线舒畅,人员安全疏散方便迅速,做好消防安全措施的设计工作。

建筑的消防安全情况不仅反映了建筑的实用性和经济性,同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设计思想。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应从建筑的特点出发,处理好建筑功能与消防安全的关系。由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相关措施与人类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电线乱拉乱接。此类情况主要表现为:在施工前期,相关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不能正确判断施工过程中的合理走电位置,不能在图纸上合理标注出电路,从而造成安全隐患。除此之外,施工人员宿舍内乱拉电线,违章接入大功率电器,又不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易引发火灾。另外电气安装不遵守操作规范,电力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电路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人员疏散困难。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脚手架如果不能及时拆除,发生火灾时会影响人员疏散,阻碍消防人员的登高灭火,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由此可见,工程如果疏散逃生设施不健全,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将非常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给工程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在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中,单纯性的惩处罚款和监督难以满足需要,要重视利用各种方法激励员工的工作意愿,提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目前建筑消防管理体制不仅缺乏有效的制约、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不能有效地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促进工程消防安全更好的落实到位。

(四)消防产品技术落后。我国目前建筑消防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加之我国现行消防规范不能与时俱进,难以和瞬息万变的商品市场接轨,造成我国的消防产品技术与先进国家、地区在相关领域内严重落后,不能顺利接轨,距离世界先进水平还很远。

(五)消防设施布置错乱。建筑施工图设计时,消防设施未合理调整进行实际的装修和使用,排烟设计不合理或无排烟设施,设施安排不便于管理和使用。肆意减少消防设施的投入,随意改变空间布局与房屋具体用途,造成火灾安全隐患。

三、实现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借鉴国外管理新模式。国外的消防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理论和方法,要注重对先进管理理念进行吸收和借鉴,结合国内消防管理的现状加以创新,创造属于中国的特色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新模式。

(二)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施工工地的人员流动性较大,针对这种职业的特点,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应根据施工进度随时进行,确保施工人员得到切实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要起到督促监督作用,合理利用奖惩机制敦促人员安全意识提高。

(三)提高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从事消防管理工作人员大多岗位轮换频繁,并且专业技术欠缺,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检查项目难以胜任。管理人员往往对建筑项目的进程缺乏了解,仅凭图纸进行,难以发现工程实际问题。加强人员职业技能,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相关部门鼓励管理人才的培养,对于国外消防先进管理技术进行组织学习,引进先进的方法,设计思想以及人才培养模式,使我国消防管理人员素质水平不断提高,行业水平逐年上升。

(四)落实安全责任制度。要定期召集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管理会议,与施工单位保持协作关系,加强验收环节管控力度,提高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实施责任划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防火管理责任制度。安全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检查,各工作人员负起责任,严防火灾发生。

(五)加强防火检查排除隐患。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违法行为,必须要及时采取措施,重点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对存在隐患的进程要及时的制止,采取有效对策加以整改。施工现场必须每天进行防火检查,保证施工现场和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六)采用激励措施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中,要设置有物质性、精神性和竞争性的激励机制,在强化精神激励,调动管理人员努力向上的同时,推动企业内部良性竞争,提高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工程消防安全进一步提升。

(七)设计考虑实际使用因素。设计者要充分掌握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技术标准,并能全面掌握建筑防火材料、构件的性能,尽可能保证施工与设计的统一。设计应考虑人的行为习惯,从安全角度出发,尽量简洁而明显,确保灾难发生时能够快速疏散人群。安全出口的分布应结合经常使用和行走的路线,不宜穿越仓库、厨房等区域。

(八)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往往堆积大量易燃、可燃材料,材料随意堆放现象严重,施工作业中不严格遵守操作规定,极易引发爆炸等伤亡事故。笔者建议应对易燃、可燃材料进行登记处理,施工时应随用随领。加强对员工的生活用火管理,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同时要加强对临时用电管理,严禁乱接乱拉电线,避免电气火灾。

(九)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安全技术规范》等是目前有关工程的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虽然这些法律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监督管理标准,但不够完善,并未明确规定施工现场职责的细化以及进行职责监督的频次等。要敦促立法单位尽快完善法律条文,切实保护建筑工程消防安全。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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