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共8篇)
1.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一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5号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委托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 《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按规定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消防员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八条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三)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五)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应当在本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
(三)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四)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五)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检测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日内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在5日内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电梯产权所有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协调明确;仍无法明确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指定责任人,仍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制度,对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予以记录;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和能效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二)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
(三)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
(四)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
(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四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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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2.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二
据《2013-2017年中国应急物流行业市场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分析, 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不科学及不可持续, 国内逾七成大城市和超过50%的国内居民将面临各种各样的地址气候灾难;此外, 其他原因导致的公共安全事件频发。以上两者导致我国面临着应急物流发展的迫切问题。
2 建立对台应急物流作业安全机制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 台湾地区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 各类地址气象灾害频发, 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件, 迫切需要展开应急物流作业。同时, 福建省与台湾地区隔海相望, 是大陆距离台湾地区最近的省份, 自然在对台应急物流作业方面需要承担更多的人道主义义务。笔者认真梳理近年来国内关于应急物流方面的有关文件, 包括《应急物流科研指南》、《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发现其中对于应急物流作业的前期规划、作业规范等均作了严格详实的规定, 基本可以保证相关作业的顺利开展。但不应忽视的是, 上述文件以及中国物流学会批准立项的《中国应急物流现状研究》等5个与应急物流相关的课题的研究成果, 均没有设计应急物流作业的安全机制。更重要的是, 根据以往气象资料, 在台湾地区发生地质气象灾害之后的三天内, 即应急物流作业开始的最初两天, 台湾海峡上空气象条件往往较日常更为恶劣, 严重影响了应急物流作业本身的安全性, 很有可能因为安全原因导致应急物流无法达成预期目标。
福建省对应急物流系统建设工作高度重视, 在《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中, 特别强调“加强应急物流设施设备建设, 选择和培育一批具有应急能力的物流企业, 建立应急物流体系, 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近年来, 福建省在建设和改善应急物流系统的工作中, 不断增强基础设施的应急弹性, 逐步加强组织协调能力, 并积极促进民间专业化组织有效参与, 应急物流系统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台湾地区各类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频发, 导致该地区极为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借“应急物流国家标准”即将出台之机, 与台湾一衣带水的福建省, 大力健全各类应急预案, 提升对台开展应急物流作业效率。
3 机制建立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应急物流管理方面, 大多数学者, 尤其是国内学者的研究还是停留在对应急事件的界定和应急物流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层面上, 多从应急配送体系、应急物流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应急物流网络体系过程中的标准、指导思想等方面着手。虽然, 其中有部分研究成果涉及政府如何调动社会物流资源参与等层面,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实务方面, 笔者注意到, 目前福建省的实践探索, 大都围绕“应急物流选用参与企业标准”、“应急设施设备标准”以及“应急包装标识标准”等三个方面展开, 力求作业的快速、专业和准确, 尚未涉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机制, 而该机制的缺失可能影响福建省对台应急物流的实际成效。
4 基本工作方法
鉴于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 应当充分结合理论研究和实务方面的前期成果, 从程序、方法等方面入手, 尽快构建突发事件下福建省对台应急物流作业安全管理机制。
4.1 厘清工作程序
在具体的研究中, 应当以福建省对台应急物流作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为脉络, 从厘清台湾地区自然灾害类型及产生的应急物流需求入手, 在系统整理福建省已经出台的各类应急预案、完整调研福建省现阶段应急物流作业能力的基础上, 以应急物流系统为研究对象, 以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为手段, 借助现有应急物流系统安全的研究成果, 设计安全管理机制, 并采用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价, 具体计划如下:
首先, 完整搜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商务部关于印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及福建省颁布的《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福建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据此开展福建省现阶段应急物流作业效能的实地调研, 包括调研福建省福州铁路运输开发公司魁岐储运分公司药品储备仓库、福建省医药公司邵武储备仓库、福建省医药公司福州洪山和溪口仓库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平潭—台湾新竹”客货滚装直航捷运码头等典型企业、基础设施, 完成《福建省应急物流发展现状》调研报告。
其次, 围绕“应急物流选用参与企业标准”、“应急设施设备标准”以及“应急包装标识标准”等作业标准, 福建省应急物流系统为研究对象, 以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为手段, 借助现有应急物流系统安全的研究成果, 设计福建省对台应急物流安全管理机制, 重点对福建省建设对台应急物流系统的组织机制与系统安全以及作业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客货滚装码头应急物流运输”、“储存保管”等环节进行潜在事故致因分析和系统安全分析, 并提出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对策措施。
最后, 通过对上述应急物流作业安全影响要素的分析, 综合考虑一般应急物流涉及的组织协调能力因素、物流柔性运作能力因素和信息处理能力因素, 构建福建省对台应急物流作业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ANP网络层次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分析, 并确定各个层次的指标权重;再运用多层次灰色评价方法对上述应急物流安全管理机制进行评价, 量化指标体系、提出评价灰类等级, 得出评价结果, 便于后续改进。
4.2 选择研究方法
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充分掌握现有应急物流运行机制、物流安全管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 广泛收集相关数据, 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性分析方法为主, 在福建省应急物流效能、应急物流运作安全管理机制等的评价上, 通过定性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其内在的影响机制, 做到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的相结合。
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本课题侧重于从宏观方面提出发展对台应急物流的必要性互, 同时又从微观方面论证作业安全与作业效能的关系。
4.3 关注研究重难点
基础数据取得与筛选。本课题所需涉及到福建省应急物流的基础资源, 取得较为全面的基础数据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为客观原因, 本研究放弃军事后勤的应急物流作业能力和现时储备方面的数据, 可能对最终的分析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且需要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初步的选择与筛选, 方可用于定量计算。
对应急物流作业的安全机制这一管理方向的定义问题。针对该管理方向, 现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尚未涉及, 安全管理系统及相关方法仅以常态物流作业为对象展开研究, 考虑到应急物流的突发性、不确定性、非常规性以及弱经济性等特点, 如何调整研究的内涵和外延, 是本项目的一个难点。
应急物流的运作对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较高。福建省乃至全国的应急物流信息化起步晚、起点低。尤其在对台开展应急救灾中, 如何解决现阶段“缺乏合理信息渠道所导致的指挥缺乏依据、物资配送不合理, 进而影响作业效能和作业安全”的问题是本项目研究的另一个难点。
摘要:福建省积极建设对台应急物流体系, 海峡两岸携手共建应急物流联动机制刻不容缓。但在实践的建设中, 目前的理论研究和福建省的实践探索, 围绕“建立应急生产、流通、运输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 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紧急调用。文中从工作程序、研究方法、研究重难点等方面入手, 阐述了如何建立突发事件下福建省对台应急物流作业安全管理机制。
关键词:应急物流,机制,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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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三
作为我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所调整和解决的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普遍性、综合性和全面性问题,在内容上,既注重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更注意吸收和提炼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方面的新理念、新成果;既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共同问题,更注意结合福建实际,突出福建特色,解决福建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问题。总体而言,《条例》特色比较鲜明、亮点比较突出:
亮点之一:《条例》将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根本要求贯穿始终,吸收、体现了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新成果。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理论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遵循的原则和总体布局。2006年3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要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阐述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在2006年3月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全生产工作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目标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之中。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方面的经济政策等,这些在《条例》中都有充分的体现,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
亮点之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具体化、明晰化。第五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九项职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六项职责,第三十条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以明确。
亮点之三:《条例》进一步理顺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与格局,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第三条明确“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则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互关系加以明确,第六条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同时,注意发挥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及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参与和监督作用。如第八条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第九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支持和规范中介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条明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宣传义务,进行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三十四条明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则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通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决定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应当给予奖励”。
亮点之四:《条例》更加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最重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主体。《条例》用了最大的篇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规范,从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管理、日常检查与隐患整改、人员培训教育、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加大事故赔偿成本等方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
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须落实的保障措施。如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一次性支付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十二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这一规定、并以2007年我省某市(全省最低水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测算,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付给安全事故死亡者的直系亲属的补偿和赔偿数额:一是《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丧葬补助金(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至6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按照48个月测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者所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因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没有计入)约8万元;二是本省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 2倍的赔偿额(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与5万元),约为18.6万元,两项合计超过26万元(如按有关部门预测的2008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_7万元测算,2009年起两项合计超过28万元)。此外,《条例》规定的赔偿额是一个倍数而不是一个常数,这其中包含着一个正常的增长机制,也就是,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事故赔偿额也会相应提高。
亮点之五:《条例》突出基础和基层工作建设,有利于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基础薄弱问题。近年来,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建设、与发挥乡镇政府作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不少做法与经验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这些好的做法与经验已提炼上升到立法的层次,体现在《条例》之中,成为《条例》的一个特色。如第五条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则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以明确,主要包括:(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亮点之六:《条例》着眼于提高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对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要求做到以下方面:(1)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出口、通道,并保持其畅通;(2)配备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4)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第五章则专门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作出规定,第三十八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1)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2)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3)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人员、装备;(4)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5)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通信与信息保障、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保障措施方案;(6)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7)经费保障;(8)其他有关事项。第三十九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条规定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1)危险目标的确定、分类及其潜在危险性评估;(2)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及职责分工;(3)事故或者险情报告程序;(4)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5)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及调运;(6)现场紧急处置、人员疏散等具体措施方案;(7)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8)应急救援经费的保障;(9)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支付医疗救治费”。
亮点之七:《条例》注重推进政府及有关部门转变职能,较好地处理了严格执法与搞好服务、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条例》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管中要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不能妨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责令全行业停产停业整顿”。第三十二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检查的,应当组织联合检查”。
亮点之八:《条例》强化了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监管履职意识,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与再监督,规范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必须规范行为、廉洁自律、“对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无法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直至隐患排除;不得在其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参股或者变相入股;(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七条明确要求”监察机关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四十六条则具体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4)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5)事故调查报告违背客观事实的;(6)要求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过程中收取费用的;(7)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未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4.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四
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安全评价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以下属于第二类的是()。
A.煤炭洗选业
B.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非金属矿采选业
D.医药制造业
2、火灾安全评价方法中,ETA表示__。
A.预先危险分析
B.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C.事件树分析
D.故障树分析
3、__是指在应急组织中承担具体任务,并在演练过程中尽可能对演练情景或模拟事件作出真实情景下可能采取的响应行动的人员。
A.模拟人员
B.评价人员
C.参演人员
D.排练人员
4、事故后果不考虑()。
A.房屋损失
B.停工损失
C.设备损失
D.加班期间的损失
5、发生事故后,作为不同的事故报告主体应当履行各自的报告义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__报告。
A.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
C.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运行,目的是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__、有效性和适宜性。
A.充分性
B.必要性
C.合理性
D.系统性
7、常用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有发病(中毒)率、患病率、病死率和__。
A.职业病普查率 B.疑似职业病发生率
C.粗死亡率
D.职业卫生合格率
8、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补偿实行__补偿的原则。
A.按过错大小
B.过错推定
C.有过错
D.无过错
9、《职业病防治法》第17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__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A.资格认证
B.安全认证
C.卫生认证
D.资质认证
10、脚手架工程不包括__。
A.设计计算
B.绘制施工详图
C.编制搭设和拆除方案
D.操作措施方案
1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__。
A.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B.为了保护煤矿荣誉,规范煤矿安全工作,保护煤矿职工利益
C.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经济的发展
D.保障煤矿一切安全,保障煤矿职工的一切利益
1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__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A.12 B.24 C.30 D.48
13、在对火灾进行事故树分析时,如果分析结果的最小割集数较多,表明__。
A.系统的安全性较好
B.发生火灾的最小割集数一定大于最小径集数
C.发生火灾事故的可能性较高
D.发生火灾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14、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__,用于规范安全评价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A.《安全技术资格证书》
B.《安全过程控制文件》
C.《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D.《劳动用品使用说明》
15、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需要开展的安全评价是__。A.专项安全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B.安全现状评价和安全预评价
C.安全现状评价孤专项安全评价
D.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16、氧气站区外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__的围墙或栅栏。
A.1m B.2m C.3m D.4m
17、第二方审核旨在为用人单位的相关方提供__。
A.社会的保障
B.信任度
C.信任的证据
D.依据
18、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对于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容器__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A.底部
B.中部
C.顶部
D.侧面
19、依据《消防法》的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__。
A.交通便利区域
B.城市繁华区域
C.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D.水源充足的区域
20、在某种合同要求的情况下,由与用人单位(受审核方)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相关方或由其他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
A.第一方审核
B.第二方审核
C.内部审核
D.外部审核
21、按演练方式不同,应急演练可分为__三种类型。
A.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
B.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战术演练
C.专业演练、战术演练和基础演练
D.功能演练、实战演练和全面演练
22、应急预案应进行合理的策划,做到__,反映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风险,并避免预案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
A.整体协调
B.措施到位
C.领导有力
D.重点突出
23、__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C.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D.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__天内,应当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A.30 B.40 C.50 D.60
25、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重大事故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复。
A.7 B.15 C.30 D.60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__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A.交通管理
B.建设管理
C.市政管理
D.城市规划
E.城市管理
2、《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有__。
A.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B.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C.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E.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前期预防的具体规定有__。
A.关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及对其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的规定
B.关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的规定
C.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的规定
D.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E.关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备案制度的规定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煤矿执行__的情况。
A.《煤炭法》
B.《建筑法》
C.《合同法》
D.《矿山安全法》 E.《安全生产法》
5、煤矿安全监察实行__的管理体制。
A.横向管理
B.垂直管理
C.分级管理
D.分级监察
E.行业监察
6、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有__。
A.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具有注册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有职责外,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是__。
A.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计划
B.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D.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E.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__等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A.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m以上
B.车货总长16m以上
C.车货总宽度2.5m以上
D.单车车货总质量30000kg以上
E.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kg以上
9、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__。
A.空间适用
B.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C.排除适用
D.优先适用
E.其次适用
10、应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__等。
A.太多的人员向事故指挥官报告
B.应急过程中各机构间缺乏协调机制
C.通信不畅通
D.缺乏可靠的事故相关信息和决策机制
E.安全检查不深入
11、应急预案演练的主要参与人员包括__。
A.参演人员
B.服务人员 C.模拟人员
D.评价人员
E.控制人员
12、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__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A.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B.对工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不严格的
C.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D.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E.未对安全生产辅助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并加以记录的13、以下列车按运输性质分可分为__。
A.军用列车
B.混合列车
C.行包快运专列
D.路用列车
E.抢险维修列车
14、分级响应是指在初级响应到扩大应急的过程中实行的分级响应的机制。扩大或提高应急级别的主要依据是__。
A.事态发展趋势
B.事故灾难的危害程度
C.影响范围
D.控制事态能力
E.事故性质
15、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__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C.警告
D.较大数额罚款
E.拘留
16、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是__。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B.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
C.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D.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E.从业人员素质问题
17、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应主要考虑__。
A.程序及作业场所的条件和作业规程
B.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C.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D.管理者的评审方法
E.自身的生产规模和性质
18、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__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A.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B.在工作中态度不好的
C.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D.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E.工作中要求过于严格的
19、依照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__。
A.自愿标准
B.国际标准
C.推荐标准
D.行业标准
E.国家标准
20、一般来说,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价包括__。
A.辨识各类危险因素及其原因与机制
B.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C.进行危险分析
D.进行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E.风险控制,即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风险值是否达到了可接受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危险水平
21、安全教育培训的方法有__。
A.课堂讲授法
B.读书指导法
C.案例研讨法
D.安全生活日法
E.事故现场会法
22、某单位的下述各项投入属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有______。
A.办公室安装空调系统
B.工会组织职工度假休养
C.购买消防器材
D.更新除尘系统
E.消防器材的维护
2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和有关部门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时,除上报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外,还应包括__。
A.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原因和整改计划
D.事故责任和性质
E.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24、我国规定安全电压工频有效值的额定值为__V。
A.50 B.42 C.36 D.24 E.12
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__。
A.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B.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C.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D.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5.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福建省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系统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辅助决策作用,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应急情况下,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有效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系统包括省、市、县三级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通信网络、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和渔港、养殖区视频监控。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负责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四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管机关。
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系统的调度指挥和使用管理。
省、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与应急指挥中心应共同做好辖区内渔船安全救助终端、AIS船载终端(以下简称“船载终端”)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系统值班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市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值班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县级应急指挥中心专职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系统日常的运行、维护费用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应急指挥中心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七条 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接警和处警时,应严格按照接处警流程处置。
第八条 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市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县级系统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船载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船载终端的使用管理培训列入驾驶类职务船员培训内容。
第九条 船载终端各类业务标识码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㈠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沿海各设区市符合入网条件的渔船数分配AIS船载终端业务标识码;
㈡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受理船载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批;
㈢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要负责渔船各类业务标识码录入和数据资料管理,建立数据库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每季度向市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上季度辖区内《船载终端变更情况统计表》,在渔船伏休期间(6-9月份)每月上报。市级应急指挥中心在每年4月10日、10月10日前向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报送辖区内《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省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4月20日、10月20日前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省《AIS设备渔船资料变更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发现系统故障,应及时逐级上报,省级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联络。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中心和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将渔船船载终端使用情况通报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还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所有渔船动态和终端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应急指挥中心提供的情况,通知违规渔船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船载终端的配备安装应纳入渔港监督和船检部门的监管检查范围,执法检查时应将船载终端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为重要监管内容。
第三章 船载终端配备和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海上作业渔船必须按第三十条规定配备相应的船载终端。渔船配备船载终端后,驾驶人员应熟练掌握终端的使用、报警功能以及操作方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船载终端的保管、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载终端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渔船在出海生产前,船长应检查所配备的船载终端,确认终端是否正常。发现终端故障,应及时送修,并告知属地应急指挥中心,报备船上其他联系方式;配备公众移动网终端的渔船在出海前应查询通信费用余额,发现不足或欠费,应尽快缴费。
第十六条 渔船出航、生产或在外地锚泊时,船载终端必须24小时开启使用。
第十七条 渔船收到遇险渔船发出的报警信号或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救助通知时,应及时回应。在不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施救。第十八条 渔船在无险情时,不得触发安全救助终端上的报警开关。
第十九条 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载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㈠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渔业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申请注销业务标识码,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先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后,到县级应急指挥中心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终端业务标识码不变的,可不办理注销证明,但用户需对业务标识码进行信息变更。
㈡新增渔船应先安装船载终端,再办理检验、登记,然后办理船载终端入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㈢拆解、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到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办理船载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条 船载终端实行年审制度,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并在无线电台执照上予以注明。
第四章 系统维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督促系统维护的单位、运营商和供货商应开通技术咨询热线,及时解答系统用户的技术咨询,并保证在出现故障12小时内响应,确保应急通信不间断和终端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渔船未配备船载终端或故意不装船、不开机,故障后不及时维修的,经责令整改,但仍未整改到位的,应列入渔船黑名单,燃油补贴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停发放、扣减、直至取消;造成海难事故的,依法追究渔船经营者和船长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海渔船接到台风警报信息后,不按规定时间返港避风的,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现其他渔船遇险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予施救或不听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及海上搜救中心救助指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罚。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隐私。在工作中泄露机密、玩忽职守,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㈠安全救助终端:指具有报警、定位、语音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主要有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手持终端和船载终端;专用通信网的数传短波电台和超短波数传电台;移动卫星通信网的船载卫星终端。
㈡公众移动通信网:指中国电信建设的CDMA通信网;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建设的GSM通信网。
㈢专用通信网:指渔业部门建设的为渔业系统服务的通信网。
㈣移动卫星通信网:指利用人造卫星作为中继转发无线电波,在两个或多个地球站之间的通信,从而实现卫星终端的定位、报警、语音等功能,现用于海上应急指挥的移动卫星通信网有北斗卫星通信网、海事卫星通信网等。
㈤AIS船载终端:指具有识别船舶、帮助跟踪目标、为避免碰撞提供辅助信息以及减少口头的强制船舶报告等功能,并且信息能进入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终端。
AIS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AIS基站、AIS船载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㈥各类业务标识码
⒈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终端ID:指短波、超短波数传电台出厂时厂家设定的唯
一、不重复的序列代码,在系统中用于唯一标识该终端。
⒉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MMSI码):是船舶无线电通信系统在其无线电信道上发送的,能独特识别各类台站。
6.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六
【发布文号】闽建房〔2003〕60号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200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3〕60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今年7月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发生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布置,现就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防范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危房安全管理工作
1、制定危房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各地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项大检查制定危房安全检查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危房安全检查机构、人员、范围、步骤、方法,落实危房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开发区和县城以下乡镇的外来人口出租房、学校、厂房、商场、影剧院、医院等人口密集的房屋进行全面检查,做到“一个不漏”。
2、全面查清危房情况。各地要在当地政府领导协调下,充分发动各系统各部门力量,共同配合开展危房检查,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要建立危房档案资料库,将检查发现的危房名称、地址、面积、结构、层数、存在安全问题、鉴定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摸清危房底数。
3、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这次大检查和以往检查中发现的危房,各地要及时组织具备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鉴定,提出整改处理措施。要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力量,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按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并在人员妥善安置后,将该房屋予以拆除。
二、加强旧房拆除的安全防范工作
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正在实施旧房拆除施工的工地和已批准而尚未实施拆除施工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照《建筑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的拆迁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拆除,并按规定予以处罚。要落实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旧房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的规定,采取严密防范措施,设置必要防护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拆除项目,要责令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实施拆除。
三、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指定专人受理群众有关危房安全管理和旧房拆除安全的举报,并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落实。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7.福建省安全管理条例 篇七
关键词:供应链,安全,监管体系
1 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
1.1 食品供应链的含义
供应链是企业出于生产资源管理与控制的基本目的,围绕核心企业,通过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在采购原料、产品加工与制造、销售到消费者过程中,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是一个企业结构模式,是一条增值链。
一般而言,食品供应链,是指由农业、食品加工业、零售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等相关企业构成的食品生产和供应网络。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主要有食品原材料生产、食品加工、食品零售以及食品物流。
1.2 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含义
食品安全根据国家标准(GB/T28001)给出的定义,是指食品“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所谓“风险”可以理解为对人类“潜在的伤害”,包括使人中毒、致病、致残或致命。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为行使和履行职责,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运输、仓储、消费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行为。
2 福建省出口食品行业概况
2.1 福建省出口食品行业现状
2007年福建省实现出口总额499.40亿美元,其中食品出口26.61亿美元,占比5.33%。福建省出口食品的主要品种是蔬菜及水果(47.21%),鱼、甲壳及软体类动物及其制品(38.29%),咖啡、茶、可可、调味料及其制品(3.46%),糖、糖制品及蜂蜜(3.09%),杂项食品(3.03%)。2006~2007年福建省食品(按类章分)出口情况见表1。
根据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出口食品的主要产品有水产品(4.50亿美元)、烤鳗(2.50亿美元)、蔬菜及其制品(1.30亿美元)、罐头(1.24亿美元)、水果(7 731.97万美元)、茶叶(4 966.90万美元),产品主要出口日本、美国、韩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菲律宾、中国台湾、德国、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截止2007年底,福建省共有3 187家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企业,其中进行了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520家,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占全部食品加工企业的16.32%。
单位:万美元
资料来源:福建统计年鉴2008
2.2 福建省出口食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原料种养殖环节的污染问题。
一是农产品种植要喷洒农药,畜牧、水产品养殖涉及兽药。目前,种植过程中滥用化肥、农药造成农药残留问题突出,养殖过程中滥用抗生素、兽药、激素和其他违禁药物导致有毒有害物质在动物体内残留。二是工业化带来的土壤、水源污染,使重金属成为农畜水产品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农畜水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2.2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假劣问题。
一是生产食品时使用劣质原料,如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用糊精、淀粉代替牛奶制作奶粉,蛋白质含量严重缺乏;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如雀巢婴儿奶粉碘超标事件。三是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
2.2.3 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
一是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二是经营方式落后,缺乏必需的冷藏保鲜设备,分级包装水平低,溯源管理难;三是经营企业贪图私利,蓄意出售过期或变质食品;四是经营假冒食品,伪造标识、滥用标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3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食品安全存在诸多问题是政府监管方、市场主体及消费者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我国工业化迅速发展,带来的对环境的污染,包括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二是我国的食品工业现代化整体水平不高,生产加工设备简陋、检验检测设备缺乏、食品工艺技能落后等造成了食品质量卫生整体水平不高。三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趋利行为”的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生产者、经营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等趋利行为日益增多。四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弱。从深层次上看,面对市场经济转轨中伴生的新问题,食品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原有的食品安全体制和管理机制越来越不适应,这种不适应在客观上助长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泛滥。
3 福建省出口食品供应链中监管系统的建立及实施
3.1 建立集中统一、协调有力的政府主管机构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关注,其严格、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很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例如美国为了确保本国的食品安全,专门建立食物与药物管理局(FDA),负责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督与管理工作,FDA对进口的食物类产品也按照美国的标准进行严格的检查,每年拒绝大批不符合美国标准的食品、农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欧盟也专门成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环境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这三个方面的监管。
我国应该借鉴这些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经验,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实施我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可以改变我国目前行政监管机构权力分散与各自为政的现象,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与效率。
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的垂直监管系统,只有质检总局的检验检疫系统属于垂直管理,其余的均为分级管理,各级监管机构的组织和任命由本级政府决定,实际上是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因此,福建省当前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有效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纳入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系统。
3.2 加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
3.2.1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律是指国家出于保护公众健康的目的,制定的确保所有食品在生产、处理、贮藏、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均能保证安全、卫生及适于人类消费,并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虽然有保障食品安全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农业法》等,但这些法律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有关方面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法律和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由于这些法律出台时间早、标准低、覆盖面窄,没能充分反映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而我国专门针对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各个地区实施还并未真正到位,还要加强监管。
福建省地方政府在制定、修改和加强有关食品法律、法规时,要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一定要体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其他省市的经验,确保符合以下要素:提供高水平的健康保护;明确限定和职责;要求所有政策和决定都以独立的科学建议为依据;对食品安全运用预防性原则赋予食品生产者生产安全食品的明确职责;要求对处理的有关食品安全与质量问题提供适当的信息;要求食品能够溯源并有效召回以及紧急准备与响应、检验检测、市场准入、风险评价、预警原则、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宣传教育、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法律责任等。通过地方食品安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提出福建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最终在福建省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消费者身体健康。
3.2.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1)通过对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清理,理出标准之间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水平普遍提高。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矛盾,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低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问题,研究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
(2)食品安全标准已成为食品安全控制措施的技术支撑和重要保障,要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尽量与国际标准接轨,启动一批重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制定覆盖整个供应链的标准,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应当包括:重要的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检验检疫与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通用基础标准与综合管理标准、重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食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等。
(3)积极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使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食品标准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查询,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加强食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企业是制定和执行标准的主体,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3.2.3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
为正确把握福建省出口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应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制定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机制。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危险性评价,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菌污染的数据资料;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菌的污染以及微生物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通过建立健全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动植物检疫防疫网络,结合产地认证制度,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测,实现对出口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控。
此外,福建省还应建立检验监测信息平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部门对检验资源和信息的垄断,建立检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以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在第一时间掌握食品检验监测信息,为有效监管提供有力支持。
3.3 建立食品质量追溯机制和召回制度
3.3.1 建立食品质量追溯机制。
“可追溯”就是一种还原产品生产和应用历史及其发生场所的能力。通过建立可追溯系统,可识别出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及时实行产品召回或撤销。建立可追溯机制,要求企业从食品原料生产、采购开始,到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详细记录产品的信息,设立食品数据库。产品的数据包括同一批次生产的产品信息和每一个产品的具体信息。可追溯机制要求企业向自己供应链中的企业和社会公布自己的产品信息,使得食品链更加透明,也要求企业的生产和管理更加规范。可追溯系统的建立,为食品供应链上的企业了解供应链中成员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便利了供应链企业间的信息沟通。
3.3.2 建立食品质量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有缺陷食品的危害风险的制度。为了与国际接轨、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也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福建省应尽快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以利于食品、农产品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
3.4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3.4.1 食品安全信用的含义。食品安全信用,是将“信用管理”的基本思想导入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来,形成一种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为基础,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3.4.2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构成。福建省应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出口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它包括以下六个支撑系统。
(1)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出口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框架进行总体设计,并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组织协调。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出口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协会对其会员的出口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
(2)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标准是食品安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工作的基础。为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连互通、保障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以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基础,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福建省出口食品安全信用基础标准。
(3)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的基础,其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信用的评价、披露以及监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原则应按照依法、客观和公正征集信用信息,保障信息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来源于政府、行业和社会三个方面。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一定时期食品安全的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提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该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记录,保证信息真实全面,并依法公开其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政府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充分、及时、无偿地向社会公开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标准等社会公用信息资源。
(4)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包括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产生等。
(5)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有关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披露出口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供社会随时查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在网站上开辟联动的福建省出口食品安全信用专栏及专项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综合披露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展示福建省出口食品安全信用状况。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应当遵循依法、客观与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6)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长期守法诚信企业要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如在年检、抽检、报关等方面给予便利,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可采用信用提示、警示、公示、取消市场准入,限期召回商品及其经济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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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刘国信.德国的动物食品安全监控体系[J].肉类工业,2005(11):45-46.
[4]福建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8.福建省安全科技亟待加强 篇八
一、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现状
(一)安全科研机构的现状
到目前为止,福建省仅有一家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机构: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原各经贸委行业办属下的研究部门如煤炭设计院、冶金设计院、轻工设计院等,均是本行业的设计研究机构,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这些科研机构多数转制或消失。省安监局成立后,也并没有真正全方位地整合全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由于《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评价的要求,近年来,我省陆续成立多家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但这此机构只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不负有科研的职能,因此也不算是专门的安全生产科研机构。
这种现象造成了我省安全科研滞后于安全生产其它工作,无法满足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要求。
(二)安全科技人才的培养现状
安全科技后备力量的培养主要源自高等教育。在我国安全科学的地位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得到确立,基本的标志就是在“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中获得一级学科地位。但发展安全科学学科体系还任重道远。目前我省高等院校中,设立“安全工程”本科以上专业的只有福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而且是近几年才开始招生的,每年招收的人数也不多。独立的煤矿专业也逐渐取消,其他学校中所设立的专业涉及的也只是具体的行业技术,没有专门的安全工程类专业。这种状况无法满足我省众多政府和企业对安全科技人才的需求。
同时,安全科技人员的教育与实践脱节,受教育者参与实际的安全生产活动的机会太少,不能感受安全生产的深刻内涵和实践技巧。教材也没有取之于活生生的安全实践中(如近年的典型事故案例和官方工作部署等)。教员也缺乏富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或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官员。
(三)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及投入现状
由于安全科学技术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学科的体系理论还不够完善。在近年政府科研体制改革背景下,政府财政对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和基础经费投入也严重不足。安全科学技术应用基础理论的研究课题立项数目和成果都相当少,这不利于安全科学技术的长远和整体发展。
这几年,我省安全科研项目是少之又少,获得科技进步奖的更是没空白。近年来,我省虽然涌现了一些安全科技成果,但安全科研项目是零敲碎打的,企业自定项目自寻科研单位,且科研单位多来自科研较发达的外省,我省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科研管理机制,安全科研成果也没能转换成切实的生产力。
在安全科学管理方面也缺乏研究,没有将当今世界上先进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手段应用到实际工作中。近年来,长期的安全管理科研投入不足,造成了安全管理理论滞后,安全管理办法、手段和体系落后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从安全生产管理角度看,最突出的问题是技术基础工作较差,如安全技术标准数量少、指标落后,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远远落后国外水平。
二、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意义
(一)改变目前落后的安全生产方式
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集中力量对当前安全生产技术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攻关,改变落后的安全生产方式,技术创新,从而避免重大事故隐患的出现,进而降低事故的发生。
(二)企业安全管理手段得到完善
安全科研的发展将促进知识经济与安全生产的一体化,使得企业的竞争优势建立在知识经济基础上。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依靠不断的安全科技创新和减少事故率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负面影响,从而赢得市场。知识经济强调企业要用科学的方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化、组织结构的柔性化、管理手段的创新化,以及“以人为本”的思想化。
(三)提高安监部门的工作效率
安全生产科学研究促进安全科技的进步,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说主要体现在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上,即应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实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远程监控和应急救援,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丰富安全文化的内容
安全科学的理论逐渐为广大群众所认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文明的水平不断提高,对安全的需求又有了新的概念和标准。过去那种要钱不要命的苦干、蛮干现象减少了,追求安全、舒适、科学、高效的工作成为人们选择职业的主要内容。而发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产力,创造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安全的社会。它是关系到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直接影响人在生产、生活乃至生存领域安全与健康甚至舒适的科学。因此,安全科学研究的进步丰富了安全文化的内容。
(五)促进安全经济的发展
安全经济指的是人类的安全生产活动以最佳的方式与人的劳动、生活、生存合理地结合起来,从而取得最好的综合效益。安全经济的基础科学层次是安全经济理论和方法的根基。只有充分采用科学技术研究和经济学现有的理论、方法,安全经济学的发展才有了基木的支柱和依靠。
三、如何开展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科研工作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开发、监管监察和支撑体系建设。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和监测监控,加大安全设施投入,搞好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为现阶段的安全生产科研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建设安全生产科研基地
安全生产科技基础性工作重点应放在研究基地建设方面。以目前的安全科学研究院所(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大学为基础,建立或加强专业化程度更高的研究部门,以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城市公共安全研究,各专业事故防治研究,事故分析、处理等工作,设立劳动保护用品检测中心,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检测检验中心等。
通过建立安全科学研究的重点实验室,瞄准国民经济建设的大方向,积极主动地开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各项工作,以期
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研究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逐步形成我省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科研构架,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
(二)建立安全人才培养基地
安全生产人才是最可贵的安全生产资源,安全生产人才的培养关系到安全生产科研的发展和未来。应该加强安全生产人才的培养,制定安全工程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发展战略,研究安全生产人才培训的目标、方法和任务,研究安全工程各教材大纲和要求,组织编写安全工程专业教材。
此外,我省各级安监机构成立以来,对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缺乏力度,由于工作环境、职业性生产材料、设备或由生产过程中的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给劳动者带来的危害,伤亡程度,或慢性致病致残、致死的现象是十分严重的。因此,还要培养有一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方面的人才。
(三)开展安全科技攻关
包括重大危险源指标体系、监测与监控网络化技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装备等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研究开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程序与方法研究等等。
通过开展安全科技攻关提高风险分析和评估技术;提高安全检测、危险源监测的水平;提高风险控制和灾害事故防治技术;提高应急救援技术能力和水平;提高安全信息管理技术水平。
(四)安全生产科研必须与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相结合
改革开放给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但在有些企业中,有不少是劳动条件较差、作业条件恶劣、不安全、不卫生的,落后、残缺或应淘汰的设备过多。大量的工业毒物如电镀、石棉、苯、汞等都涌入乡镇,把职业危害转嫁给乡镇工业。当前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急需解决实际的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改变乡镇企业的不安全、不卫生状态。安全工程技术、职业卫生工程技术要为减少乡镇企业及第三产业的伤亡事故解决难题,同时也不断丰富和充实学科的理论。
(五)研究现代安全管理的新理论、新模式
当前要彻底地改变厂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最有潜力、效益,最明确的办法就是依靠安全管理科学。因为人的不安全素质和物的不安全因素(状态),只有靠安全管理来调节人的行为和特定的运动及状态,使之保持和谐并进,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的要求。探讨各种安全管理的新模式,总结上升为新理论,并加以介绍和推广,自然也发展了安全管理工程学科。抓安全管理研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向安全管理求效益,这是当前最现实、最能动的好办法。
(六)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
安全科技的投入水平一方面是地区经济实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社会管理者意识的表现。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作为以社会公益性为主导的事业,政府应加大投入水平,建立政府、企业及社会的多元化安全科学投入机制。
(七)形成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的良好机制和政策环境
着力强调安全事务的社会公益性质,争取对发展安全生产事业及安全科学技术的优惠政策。政府要在政策上对安全科学大力支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来促进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政策,促进新型科技队伍的建设,吸纳国内乃至国际最优秀、最先进的技术力量参与我省的安全科学技术发展,造就高水平的技术保障。
要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优势资源投入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对安全科研成果评审要有适当的倾斜。
四、结束语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给世界生产力的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推动。当前,以微电子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为主体的信息技术,已渗透到经济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给人类经济生活方式带来质的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加速发展,对安全生产的科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起步较晚,尚处于发展初期的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而言,既带来机遇,又而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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