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2024-10-15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精选8篇)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篇一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透明政府

近年来,我县坚持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创新工作方式,落实工作责任,注重工作实效,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长期以来,我镇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进一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形式,突出政务公开重点,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有力促进了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现将我镇政务公开情况作下简要汇报: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长效机制。县政府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打造阳光政府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形成了县、乡(镇)、部门三级联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在此基础上,逐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

内部的有关科室和人员,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工作网络体系。制定并落实了信息公开工作督办检查制度、监督员工作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操作运行,确保了公开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二)精心组织,加大信息清理和编制工作力度。为认真做好信息清理工作,县政府制定了《》,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从清理2003年以来的政府信息入手,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根据《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划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找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类,然后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开,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

(三)坚持原则,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我县的政务信息公开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真实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检查有利监督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政府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只要不属于不予公开的事项,都对外予以公开,力争做到信息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公正公平。

(四)创新方式,拓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和途径,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经常化、制度化和政府信息公开效果的重要措施。我县除充分发挥传统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作用外,积极探索

政府信息公开的新载体,努力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多样化,确保取得实效。坚持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相结合,对需要在内部公开的,主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及报栏、橱窗等形式进行公开;对需要向全社会公开与对内的,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在公开实效上,坚持经常、动态、及时的原则,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目前,全县建立政务大厅?个、制作政务公开栏?个,设立举报(意见征求)箱?个,在政府网站增加公示公告栏目与XX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一起承担着全县政务信息的对外宣传报道、公开工作任务。

(五)贴近群众,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我们坚持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应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加强了事权、财权、人事权以及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的公开,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推动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在事权上,坚持公开政府的重要决策事项和行政部门的审批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权限,同事突出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的城市管理以及教育、医疗保障等行业领域和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教育收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热点问题的公开;在财权上,重点公开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财政预算、公开采购等财务收支等事项;在人事权上,重点公开了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提高政府在人事管理上的透明度。近年来,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公开透明外,涉及机构人员编制、考核奖励、公务员录用、公推公选以及其他有关“人事

权”方面的事项,全部实行了公开,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收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

(六)严肃纪律,强化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信息公开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办事,各单位信息公开人员及时处理新增的政府信息,对公开内容进行严格反复审查,确认无误后由主管领导签字方能进行公开,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公开及时。在此基础上,政府办公室将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按要求制定情况台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无差错。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篇二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三次技术革命的进行, 人类已从工业文明步入信息文明。而信息社会最为宝贵的资源就是信息, 信息如同货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已经步入信息社会,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基础。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信息掌控方面的差异。在市场经济下, 信息资源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 我们要造就社会机会均等的条件, 就要在信息资源的分享上坚持均等性的原则:即不能是有的人可以快速的享受更多的超前的信息资源, 而有的人则根本享受不到自己应享受的资源。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来加以保障。宏观调控保护的是一种宏观整体的利益, 也就是公共利益。这是宏观调控体制的原则, 经济民主是经济领域的民主, 是管理经济、调节市场运行的一种基本体制, 其主旨在于促进多数社会成员组和统一起来, 运用公共权力选择他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和手段, 它强调宏观调控权利层次配置的完善和内部结构的协调。[1]并通过这种协调以保障信息公平, 而只有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 才能使人们在信息资源的获取上实现均等。

第二,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诸如引入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然而, 我们必须承认, 实践中推行的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 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一个部门积累的经验也很难为其他部门所利用, 加大了整个制度建设和运作的成本。另外, 由于缺少综合协调机构, 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整体的规划和部署, 各种改革仍然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最后,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体性规范不够, 立法极其滞后于制度的实施, 因此在很多程序性的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 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总结政务公开实践中的各种经验, 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来规范和统一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 建立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 保障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公平公信的政府, 并以此为基础促使其依法行政, 从而进一步来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

第三,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民主的保障

信息作为当今社会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 保障信息的公正、公平、公开即信息民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信息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因为政府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而且数量巨大, 可以说政府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源。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 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权源分析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上,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主动公开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 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 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 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和趋势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趋势是加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导入司法审查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保护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反对权, 如保护居少数地位群体的权利, 举行抗议、游行示威以及让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和进行政治查询。同时,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措施。[2]公民的知情权表达了现代社会的成员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 是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没有知情权, 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 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 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现状及其制度构建

近年来,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时代大背景下, 各地和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 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 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信息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 我们必须承认,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面临着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与困难, 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与阻力。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促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 其既有宪法、信息公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构成。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 而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律, 其他法律是配套性法律。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协调运作的结果。在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公开法和数据保护法, 修改保密法等法律。

2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因特网,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和公民都必须认识到, 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是市场经济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要, 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废止各类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规定, 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障碍,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特别是因特网发布政府信息, 保证信息公布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权威性, 促进政府网上工程向纵深发展。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 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没有一定的程序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将流于形式。笔者认为, 可以参照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 制定一些切合我国实际的程序保障措施, 如编制政府信息登记簿、设立首席信息官、明确政府信息资源部门的责任等。[3]同样, 救济制度也是信息公开法的一个关键性制度安排, 它可以启动公众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民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 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宏观调控是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我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制度基础, 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政府信息, 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 实现重大经济结构的优化,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增长, 从而, 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版

[2]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步伐, 促进中国社会信息化进程--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公开研讨会纪实, 法制日报2000-8~20

[3]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考虑》, 法学研究, 2002年版

3.中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篇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中韩比较

自从1766年瑞典通过《出版自由法》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来,国外许多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韩国是亚洲最早制定并实施信息公开法的国家。由于中韩同为亚洲近邻,文化上都深受儒家文化熏陶,通过对中韩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思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问题有所裨益。

1.中韩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进程比较

韩国在1996年11月通过《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施行,从而使韩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制定并在全国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韩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形成最初源于学术界的讨论。1992年韩国总统选举时,主张当选后制定一部信息公开法的金泳三获胜。1994年,金泳三发布名为行政信息公开指南的政令。1996年11月,该法案被通过,并于当年12月31日公布。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信息公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制度上,都有了新进展。1988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宣告:“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正式确认公民的知情权。90年代后,推行政务公开提上议事日程。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十六大明确要求“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但是在法制上,我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各个单项的法律法规中。1979年至2003年,我国现有规定单项信息公开的法律有60多件,行政法规有220多件,其中规定政务信息公开的法律17件,行政法规67件。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第492号令,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韩政府信息公开中主体界定比较

2.1 信息公开权利主体的界定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任何人。“任何人”都有权请求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履行其公开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于条例中没有作出“本国”的明确限定,因此可以推断出外国的公民和团体也可以依法获取我国的相关政府信息。相比之下,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6条规定:“1、人民有权请求公开信息。2、与外国人信息公开请求有关的事项由总统令规定。”韩国的这条界定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规定是以国民主权为基础,但也并不完全排斥外国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权。对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权不得有国别歧视已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2.2 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界定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指负有公开其职责范围内信息义务的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条对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指的是行政机关,而非一切国家机关。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以公民的知情权为基础的公开,而是以政府的职权为基础的公开,是政府机关主动赋予自己“公开”的义务。

韩国的《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对义务主体的界定采用了 “公共机关”(pubhouahtoriyt) 这一较为宽泛的名称。韩国《信息公开法》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公共机关”的涵义,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根据政府投资机构管理框架法第2条所设立的政府投资机构以及根据总统令确定的其他机构。可见,韩国信息公开法不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适用于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共机关。政府投资机构管理框架法第2条的规定使信息公开法的义务主体范围扩大到政府持股超过50%的企业,而总统令的规定更是将所有学校、129个根据特别法设立的机构、93个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出资超过一半设立的机构、34个医疗机构、1005个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提供过财政支持的机构均列入信息公开法的适用范围。韩国采用了一种经费标准,即该主体是否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基础来判断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例如明确地指出“政府投资机构”是义务主体。

3.中韩政府比较信息公开内容界定

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界定是信息公开制度最核心的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定义,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之前必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保密审查,原则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韩国的信息立法对公开内容进行规定时直接采用了“信息”这样的词汇。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息”是指公共机关在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中起草、获得及管理的事项,它们以文书、图画、照片、胶卷、磁带、幻灯片等予以记录。韩国的信息公开立法对需要公开的内容也采取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模式。该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非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团体信息、防卫外交信息、警察信息、审议研讨信息、事务事业执行信息、其他法律法令规定为保密的信息或已列为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如被公开,有可能严重危及国民的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公共安全或利益的信息。

4.中韩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比较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指的是在各种依法进行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中相关的方式、步骤及期限的总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政府公开条例》第10~12条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作了列举式的规定,第15~18条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场所、主体、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依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韩国《信息公开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向保存、管理该情报的公告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第十三条规定:“可以直接处理的情报的请求公开手续由总统令来规定。”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必须在请求受理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因为无法避免的事由不能在15内作出决定,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机关最多延长15日。如果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公共机关未作出决定的话,则视为决定不公开。

5.比较结论

5.1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界定中方面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共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投资机关、地方自治团体和其他总统设定的机关。此外,根据该法第10条和第5章“补充规则”的规定,国会、大法院、宪法法院、中央选举委员会等机关也同样负有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由此可见,韩国信息公开的主体极为广泛,几乎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都应依照信息公开法的规定公开其保管的信息。而根据我国现有体制,海关、国税、金融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工商、质检、国土、地税等省以下的垂直机关并不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对这些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是无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政府公开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不是本级政府下属部门。

5.2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界定方面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一般都采用排除式的规定方法,即列举出豁免公开的内容,除此之外的都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公共机关在公务中产生、取得并正在管理中的文书、图画、磁带、照片、胶卷、幻灯片以及由网络媒体记录下来的事项。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秩序和第三方利益,韩国对公开获取政府信息的范围规定了限制性条款。韩国信息公开法的第7条规定了8种非公开的信息。《政府公开条例》在公开的内容方面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个人隐私概念模糊,缺乏较为详细规定。

5.3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设定方面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共机关必须在请求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如果因为无法避免的事由不能在15内作出决定,则从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共机关最多延长15日。《政府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申请答复期限与韩国规定的期限大致相同,但是没有明确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政府机关的工作量不断增大,困难也随之逐渐增多。因此,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健全完善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迫在眉睫。

4.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监督制度 篇四

(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促进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XX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XX行政信息对人民群众、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XX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XX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工作,XX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XX局机关、各监管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

第五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XX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 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七条

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采用下列形式:

(一)外部监督,包括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等。

(二)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XX、XX部门之间、XX与各监管办事处之间的相互监督。

第八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通过设立并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上述监督渠道在每条公开信息后都应当进行告之。第九条

XX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小组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予以反馈。对确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认真予以纠正,对改进工作的建议应积极采纳。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方案制订、需公开事项目录编制等情况;

(二)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开情况;

(四)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五)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开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七)政策咨询解答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其他方面的情况。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二)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具体;

(三)公开范围适宜,分级有序;

(四)公开形式便捷,实用有效;

(五)公开时限适时,经常高效;

(六)监督机制完善,健全落实;

(七)投诉处理得当,行政相对人满意。

第十二条 XX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行政相对人满意率高。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行政相对人比较满意。考核成绩在80分至89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行政相对人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分至79分;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行政相对人不够满意。综合评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与互查、平时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通过“看、访、听、查、评”的方式进行。“看”是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访”是察访工作现状和服务行政相对人的满意程度;“听”是听取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的反映;“查”是查找存在的问题;“评”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考核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订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和内容,进行量化自评自查,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三)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评议;

(四)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奖惩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奖惩制度,政务公开考核成绩与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考核等次优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5.镇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篇五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镇党委、政府及镇直各部门。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

2、组织评议代表以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第六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部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部门,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得不好的部门,要按照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村干部及群众中产生,由镇纪委选聘和培训。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测评;配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落实整改等。

6.廊田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本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对全镇各单位、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属下具有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镇政府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全镇政府工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镇行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办事结果、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情况;

7、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服务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10、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1、镇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满分为100分。

优秀: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得力,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

良好: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比较全面具体地公开本单位的信息,措施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

合格: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基本能按要求公开本单位的信息,群众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

不合格: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彻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的要求不认真落实,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敷衍塞责,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制度“廊田镇政府信 息公开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报镇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和平时考核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验收小组,负责对全镇各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

第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自评得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验收小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内出现违反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其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 格的单位,通报全市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当年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镇参照市的做法,制定本单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各工作部门对属下单位的考核结果,要报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 篇七

( 一) 宪法依据的缺失

宪法是其他一切重要法律、法规和公民权利的重要来源和依据。由于我国的信息公开缺乏宪法层面的依据, 使得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寻, 从而也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以致经过二三十年的探索只是制定出了行政法规层面的《条例》。这一缺憾使公民不能广泛的参与社会管理, 其主人翁的地位不能得到很好的巩固、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 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并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但仍存在很多问题。第一,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全国性的法律,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 与法律不能相互协调时, 那么它必须让位于其上位法, 约束力较弱。第二, 信息公开主体范围较窄, 行政机关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较大。行政机关是我国《条例》所规定的义务主体, 该主体范围显然较窄, 有违信息公开所倡导的精神。权利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条例》对于那些与自身无关的申请以及对那些特殊需要标准无法提供证明的申请拒之门外。这在无形中为一些行政机关提供了规避某些政府信息的保护伞, 扩大了其自主权力。第三, 主动公开范围太过原则化, 信息公开质量不高, 且“例外”规定很难确定。法条规定的范围的原则化, 会导致义务的模糊性, 行政机关更易于利用这种模糊性规避风险、减轻工作量, 从而致使公布信息质量降低。

( 三) 保障体制存在不足

《条例》在保障体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一种内部监督, 即行政机关既承担着公开的义务, 同时也承担着监督公开的权利, 陷入了“自我监督”的怪圈。第二, 《条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没有具体的表述, 以及责任主体适用哪种类型的处罚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问责机制也常常处于无用之地; 第三, 《条例》排除了公众基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且未规定第三方是否享有救济的权利以及救济的时限、途径、程序等, 同时举报救济很难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足

( 一) 迫切需要提高公开的观念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 工作人员自身优越感特别强烈, 以政府信息所有者自居。一部分收到申请态度十分谨慎, 一部分对申请置之不理, 还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后, 直接回复“申请信息已公开”、“不负责汇总”等内容, 回避公开义务。从社会公众的角度来说, 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较少是公开制度建设发展缓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对于政府信息而言, 公民的关注度远远赶不上发达国家, 且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很多公民认为不是在必须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情况下不会关注政府行为、政府信息。

( 二) 主动公开没有完全落实

行政机关应该公开的信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施公开, 即便是公开的信息不全面, 同时存在公开不及时等问题。总的来说, 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建设还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要经历一个过程才能不断完善进步, 另一方面还有立法制度的设计以及人为操作的因素

( 三) 依申请公开面临众多阻力

一是行政机关对其公布信息的范围理解有误; 一方面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是其在外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或者制作的信息, 不包括其内部管理信息; 另一方面是将依申请公开信息与主动公开信息相混淆。二是行政机关对申请方式要求的标准不一致; 一方面是限制申请人的申请方式, 在实践中不同的行政机关对申请的方式要求不同; 另一方面是为公民申请公开设置技术障碍, 例如一些部门网站要求申请人实名注册后在申请。三是审查申请用途的额外限定严重阻碍依申请公开的成功申请; 行政机关会将申请用途的审查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主体是否适当的标准; 在实际申请过程中, 行政机关会以此作为拒绝公开、规避公开义务的“法宝”。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步形成, 尽管如此,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处于制度的初探时期,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包括宪法依据的缺失、《条例》自身的不足以及保障制度的缺陷等;另一方面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包括观念的改变、主动公开未落实以及申请公开的阻力等, 通过分析发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以期为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制度,实施,不足

参考文献

[1]莫于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2]刘恒等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

[3]王少辉.迈向阳光政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4]周汉华.我国政府公开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5]吕艳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状况——基于政府透明度测评的实证分析[J].清华法学, 2014 (8) .

[6]缪齐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探讨[J].秘书之友, 2008 (9) .

[7]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问题与对策探讨[J].中国行政管理, 2009 (7) .

8.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篇八

李:张老师,我国学术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研究的介入还非常有限,而您是较早介入这一领域的专家之一,本期话题栏目想请您就有关问题做一个讨论。

张:首先想要说明的是,我并不是电子政务或图书馆学、目录学方面的专家,但有幸参加了有关部门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做了一些相对较为深入的研究,由此有了一些粗浅的看法和认识。由于个人学术能力、知识结构和认识水平所限,所提出的观点或见解只是一家之言,并不一定正确、全面和准确。不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李:我拜读了您近期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研究的論文,发现你总是使用这样一个术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这是否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建设远不止是一个分类目录的建设那么简单的问题?

张: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到很多问题,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研究、编制和发布,无疑是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实施和落实条例的具体表现。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信息分类系统和核心元数据是目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我个人倾向于将我国所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合集看作是一个体系,我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它应该是一个逻辑上统一集中、数据分布式存储的信息系统,这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的未来目标;而将其中的信息分类部分称之为“信息分类系统”,也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信息分类系统”。以上概念及其界定是我们开展讨论的前提和基础。

李:如果仅就“分类系统”而言,您对分类系统的规范性建设具体有什么认识?

张:当前,人们在是否要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分类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异议,但在如何分类上分歧很大。即使是在基本取得共识的主题分类上,也有着很多分歧,例如到底该如何分类?分到几级合适?是否需要统一和规范?等等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作为具体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更倾向于按照组织机构、部门业务及已往的惯例来进行分类,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规范、统一。有些专业人士特别是计算机专业人员,也大多认为如果分类太复杂,往往不实用,没这个必要。

然而,如果站在国家的层面来考虑,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事先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部署、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和分类系统,而是各部门各行其道,各搞一套,那么就会导致我国各个单位发布的信息公开目录五花八门、各式各样,无法形成规范、统一的信息公开目录,也无法最终形成全国统一、互联互通、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政府信息资源体系,从而形成了一系列新的信息孤岛,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设必须事先进行顶层设计,对一些必要的事项制定统一标准进行规范,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这些标准规范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中的信息分类系统、核心元数据方案、索引码编制方案、内容概述规范、目录格式规范等。其中,信息分类系统和核心元数据是目录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我以为,尽管对信息分类进行规范和统一的难度很大,但并不是不可实现,也并不能就此认为不需要标准和规范。只要设计得法、处理得当,它一定能够发挥应用的作用。关键是我们要对分类系统的重要性和意义有足够地了解。

李:由于我和您具有相同的学科背景,所以在“统一分类标准”这个问题上我与您的观点是一致的。您在上文里提到,是不是要“统一分类”,关键是对分类系统建设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了解,那么您认为现实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是吗?

张:是的,尽管“分类”是人类组织信息资源的基本方式,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的一种本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对分类系统的建立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作用的认识是全面的。我认为我们只有在认识达到全面和准确的状态,才能在操作层面上做到有目的性和适用性的最佳实现。

按照常理,一般人都能理解信息分类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基础,但是,当我们把目标锁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上,那么,信息分类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的前提,这个认识也必须建立起来。“体系”就意味着整体性,即全国政府系统所有公开的信息,无论其存在于何处,其组织方式是统一的。此外,信息分类提供了政府信息查询的入口,这个问题我想稍加说明。从互联网发展的过程看,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要比按照分类层级逐级浏览更容易、更被人们接受。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多数情况下当用户在查找所需要政府信息的时候并不知道目标文件的具体名字或内容,而且用户的信息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信息的提供和服务部门要对信息特征进行多维的描述,以便为用户提供多重入口,便于用户的浏览和查询。最后,信息分类对用户检索起到辅助和导航作用。很多情况下,用户在查找政府信息的时候明白自己想要什么,但有时需要对同类信息或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检索或查询,这时,单纯使用搜索引擎式检索并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时采取了按照服务对象(受众)分类来提供主题服务的方式,对每种对象提供的特定相关信息,再按照所办事情进行聚类。这样的好处就是即使对所查询的信息不甚明确,用户也可以通过分类结果所提供的指导逐级浏览,迅速找到相应信息。

李:在全国范围内对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目录进行统一规范,这个“全国范围”是否涉及跨行业?我总感觉到,要完成跨行业的统一分类目录标准是非常困难的,对此您怎么看?并请谈谈其困难所在。

张:这个“全国范围”应该是跨地方、跨部门、跨行业的。当然,在“统一”的前提下,应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我认为,统一性和灵活性是可以兼顾的。理由如下:一方面,对政府公开信息可以通过多个维度如按主题、机构、体裁、服务对象等进行分类和描述;另一方面,主题分类就完全可以做到跨地方、跨部门、跨行业,可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规范。而且,即使是在主题分类里,也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如在一、二级类目确定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和行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三级及以下类目进行适当的设置和调整。

李:您上文提到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的问题,我们通常称之为分类的维度。对“四个分类维度”似乎没有异议,但未见得对它们的关系能够搞得很清楚,您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四个分类维度的关系?

张:我们所说的四个分类维度,即主题分类、体裁分类、机构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所谓主题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的内容属性——主题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所谓体裁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的外部属性——文体体裁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所谓机构(部门)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的负责单位——部门或机构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所谓服务对象分类:即依据信息资源所针对的特定群体——受众对其进行分类的方法。它们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当然应该以主题分类为核心,以体裁分类、机构分类和服务对象分类为辅助,由此而构成一个有机的分类体系。主题分类反映了政府公开信息在内容方面的属性或特征;体裁分类体现了政府公开信息在的表现形式与体裁上的不同;机构分类则体现了政府部门机构与职能的特点;服务对象分类体现了政府公开信息在适用对象和受众上的不同。

这4种分类相互独立,当政府公开信息的某个维度的属性发生了变化,不会影响到其它维度的属性,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目录体系的稳定性。每种分类在元数据中应至少有一个相应字段。同时,这4种分类之间客观存在着必然的关联。特定内容属性或特征的政府公开信息以某种表现形态为特定受众提供相应的功能服务,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其负责。所以,这4种分类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分类系统。

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这4种分类方式并不一定要同时全部采用,但至少都要采用主题分类,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采用其他分类方法,以便对政府信息进行更加全面系统的标识。

李:如您所说,主题分类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的核心和基础。这样一来,形成一个好的主题分类规范就非常重要了。对此,在操作上,您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张:前面已经提到过,在应用主题分类法时,也可以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具体类目进行适当扩展和修改。这就涉及到主题分类中类目扩充的原则。一般来說,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的主题分类最多可扩展细分到四级类目(至多不超过五级)。在国家层面上,只负责对主题分类表中的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或部分三级类目中的必选类目)进行统一制定和管理,旨在作为相关部门和机构继续划分下一级类目时的分类参考。

在实际分类过程中,各单位可结合本部门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对现有主题分类进一步深化和扩展,可适当细化和扩充至三级类目,最多时可扩充至四级(或五级)类目,以便形成的详表能够涵盖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所有相关信息资源。

李: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后,国办推出了一个类目表,您认为这个类目表对于将来的工作具有什么意义?

张: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2个类别,即:国务院组织机构;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对外事务;港澳台侨工作;国防;其他。

该分类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外的有关政府信息分类情况,同时兼顾到统一性和示范性,特别结合我国和国务院办公厅自身的特点而制定的。该分类为其他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公开目录的分类、特别是全国范围的整个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统一分类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我认为,下一步,我国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全国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分类系统,为最终建设目录体系奠定基础。

李:您比较过不同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主题目录在类目设置上的差别吗?从存在的差异中你认为现在这个类目表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张:是的,我比较过,并进行过相关的研究。

1、我国的一级类目比较详细,但是向下展开的不够深入。我国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的一级类目共22个,比英美两国多,他们分别为12个和10个。同时,某些一级类目在英美的分类体系中是合在同一个一级类目下的,例如,英国的“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基本涵盖了我国的“农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国土资源、能源”3个一级目录。此外,英国对政府信息的分类都已经做到了第五级,但是我国GB/T 21063.4-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中只细分到了第二级,而在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目录中只有一级类目。因此,下一步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在保持现有的一级类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结合用户的需要开发更加详尽的二、三级乃至更为细化的类目体系。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我国的情况非常复杂,具体到二级类目,特别是三、四级目录时,难以划分,也难以统一。这个矛盾如何解决,目前还是个难题。

2、类目设置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分类代表了人们对事物属性的不同认识,而且与各国家的自身特点如机构设置、文化等有很大关系,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就军事主题来讲,我国与美国比较类似,把军事与国防放在一起,作为一个一级类目。而在英国的分类中,则是把“国际事务与国防”作为一级类目,将“军队”与“国防部门”设为其下的二级类目。

3、一级类目不宜分得太细。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英国和美国的一级类目比较集中,这样可以保证主题相关的信息都放在同一个子目录中,而且类目之间的区别度比较大,看起来比较清楚。例如,美国政府印刷局GPO Access上将联邦政府信息按照主题分为11个一级类目,分别是商业与劳工、教育、环境、食品药品、津贴与奖励、健康医疗、军事与安全、科学技术、货币与经济、社会事务、交通。但最近,在网站中,已将“商业与劳工”和“货币与经济”合并为“商业与经济”,一级类目被调整为10个。英国的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列表GCL(Government Category List)属于“英国电子政府元数据框架(e-Government Metadata Framework)”的一部分,它主要是按照主题进行分类,有12个一级类目,分别是: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艺术、娱乐与旅游,商业与工业,犯罪、法律、司法与权利,经济与财政,教育、职业与工作,政府、政治与公共管理,健康、营养与看护,信息与通信,国际事务与国防,公民、社区与生活,科学、技术与创新。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一级类目分得较细,所以,目录之间的区别相对不是很清晰。如果减少及合并一级类目,并通过二级、三级类目来不断明晰每个类目中的资源,就会清楚许多。

4、我国对类目的名称需要更明确。由于汉字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我们需要认真推敲所给出的每个类的名称,以免因取名不当造成含义不清、意义不明。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逐步开展,在实践中将会出现更多、更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解决。

李:其实,我们上面的讨论都还停留在规范层次上。真正要建成政府公开信息目录体系,除了规范的建设,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利用规范来组织政府公开信息。在信息组织这个层面上,要涉及到的问题就远远超越了技术层面,你认为需要从哪些方面予以重视?

张:我归纳了四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第一,如何打破部门对于政府信息的限制。目前的政府信息基本上是以部门为单位提供服务的,当需要跨部门查找的时候,用户必须自己判断哪些信息与自己的需求有关、分别存放在哪些部门,需要分别到相应的政府网站或机构去进行查询,而且各个网站或机构的查询方式又不尽相同,查询的难度比较大。为此,我们需要打破部门设置的藩篱,把与某件事情相关的所有信息按照主题服务的形式放在一起,将之前需要用户自己做的判断尽可能放在政府部门完成,进而提高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考虑分类系统的标准规范,确保建立起一个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从而从根本上确保对政府公开信息的整体管理和宏观把握。

第二,要处理好信息分类的稳定性与政府机构变化之间的关系。一个常识是,政府信息分类体系一经建立就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方便利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政府部门管理方式不断变化,有些部门会逐渐发展壮大,职能加强,但是有些部门则可能会逐渐弱化,甚至消失。同时,政府部门的合并、管理范围变化、文件管理制度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政府信息的分类。这就会造成新旧政府信息分类上的困难或不一致,这些都是后续的研究和工作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三,多种分类途径的不断完善。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我们应该努力提供多种检索途径。在分类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应该是主题分类,但是也需要完善其他分类。在著录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利用元数据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著录,如名称、主题、发布机构、生成日期、体裁等。这些都为我们接下来的分类提供了依据。

第四,要提高信息分类工作的效率。政府信息十分庞杂,对其进行信息分类是一件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在研究中探索出一条高效的、与我国政府现状相吻合的工作模式。这既涉及一些文本特征自动抽取、自动分类及聚类等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涉及分类工作模式的选择。纯人工的分类结果会有比较高的可信度,但是投入很大,而且及时性、一致性比较差;计算机自动分类的结果正好相反,在及时性、一致性上会有很好的表现,但是在可靠性上,难以满足政府信息公开的严肃性的要求。或许,更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二者结合,人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对分类准确性的校验上。这些都是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尝试、不断改进。

李:最后想讨论一个问题,有一种看法似乎越来越普遍,即认为可以用集成检索系统来代替信息分类,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张:我并不认为对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的必要性有什么值得质疑的地方,但我也了解目前对此的观点和看法的确很不统一。支持者们认为,信息分类是信息组织中最基本的工作,是其他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正如图书分类或学科分类一样。而且,它不仅保证了对信息的有效组织和管理,也保证了对信息的多个访问路徑,有助于帮助用户快速、准确地查找到相关信息。但反对者则认为,对信息分类根本没有必要,它的灵活性较差,在实践中难以统一,实用价值并不大,而且用户很少会用到。人们只需要建立起一个信息发布系统和一个强大的信息检索平台,能够保证信息发布和信息检索的需求就可以了。就像现在的网络一样,用搜索引擎就可以解决大部分问题了。这种方式在技术上容易实现,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较小、成本较低,可以迅速达到目的。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关系着信息分类和集成检索各自的发展,而且也决定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未来趋向,事关重大,需要仔细研究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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