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2024-07-08

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10篇)

1.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篇一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篇二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青政[2004]8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五保对象给予吃、穿、住、医、葬(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等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第三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本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落实各项五保供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村(牧)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五保供养有关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落实有关五保供养制度和措施,做到应保尽保,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五条第五条 凡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五保申请。五保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由本人申请或者村民小组提名,经村(牧)民委员会评议,在五保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后,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审批表》,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审批前,应逐一核实申请对象基本情况,对拟定的五保对象在申请人所在乡(镇)再次公示,经研究确定后,颁发《五保供养证书》。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或审批,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或村民小组,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第六条 实行五保供养工作动态管理制度。对新增的五保对象,村(牧)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申报程序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及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死亡的五保对象或已完成义务教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以及其他不再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对象,应及时停止供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五保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

第七条第七条 五保对象年最低供养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五保对象年最低供养标准二食品费(县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X当地恩格尔系数)+穿衣费(县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医疗费(县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0%)。

对已经参加了当地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五保人员应剔除医疗费用部分。凡是有生产资料的五保对象,在确定其供养标准时,要扣除生产资料带来的收入,但本人自愿将生产资料交归集体的,按规定享受全部五保供养待遇。

第八条第八条 五保供养的形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建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可以实行个人独立生活,也可以由其亲属或其他受委托的人供养。有受委托人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人和五保对象应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书,约定受委托人和五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及供养措施。

第九条第九条 对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将供养经费转入敬老院,由敬老院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负责供给粮油、燃料、服装、被褥等日用品和零用钱,及时治疗疾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发放情况应在《五保供养证书》中载明,并由经办人和五保对象签名。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习费用。

第十条第十条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好五保供养相关工作责任。村(牧)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本村及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五保对象提供一定的粮食、燃料等物资和劳力帮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保供养补助经费,从省下达的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的村级五保供养补助经费中解决,不足部分从省对各地财政转移支付补助中予以安排解决。对个别县确因五保人员过多、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其缺口的,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五保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确定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项目计划,逐年有计划地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敬老院和五保对象住房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农村牧区敬老院或资助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敬老院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使用五保供养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给予扶持并依法免除其相关的税、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地募集的社会大宗非定向捐助资金可优先用于五保对象的医疗、住房等支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五保供养工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布五保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和五保供养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五保供养工作中贪污、截留、挪用五保供养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执行五保供养动态管理制度、五保供养工作信息公开制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3.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篇三

为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解决各地农村五保供养设施滞后的问题,民政部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利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以下简称霞光计划)。主要内容为,自2006—2010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总投入力争达到50亿元左右。其中,部本级每年安排资金不少于1亿元。

一、目标任务

实施霞光计划以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为手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并举,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提高供养服务水平。

——基本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建设一批农村乡(镇)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网络,保证愿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能够集中供养。

——全面改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居住条件。建设一批位于村庄、靠近群众,规模可大可小的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保证每户分散供养对象拥有一间达到当地一般居住条件的住房,并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二、资助范围

优先支持没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贫困地区建设供养服务机构。

 重点支持城区、县城以外的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对集中供养率未达到50%的地区,部本级资金只资助新建和利用乡镇其他资源改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用于对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或者改造。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0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所不超过25万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资助额度,东中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8万元,西部地区原则上每个不超过10万元。

三、实施办法

(一)编制规划

 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当地霞光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十一五”时期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与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建设的目标、任务与措施,制订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的区域布局和建设规模,并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上,明确施工进度要求。各地的霞光计划实施方案要在2007年6月前出台。

(二)资金筹集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以地方为主筹集建设资金,中央给予适当补助。在争取地方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各地民政部门要从本级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筹集霞光计划建设资金,并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本方案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的筹资额度及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规定。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资助财政困难地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居住点建设。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以及项目筹备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申请

 霞光计划资助项目的申请,由县(市)民政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报项目申请表(部本级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筑标准、资金筹措、工程进度等作出说明。项目举办单位原则上为组织兴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点项目的举办单位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的举办单位也可以是县(市)民政部门。

(四)项目审批

 霞光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彩票公益金来源,由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以及市(地)、县(市)民政部门分级审批,并在项目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形成各级民政部门分工负责、上下协作、共抓落实的格局。民政部负责霞光计划总体设计、宏观指导以及所有项目的备案审查;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建设规划、审批本级资助项目,并负责审核申请上级资助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申报申请部资助的项目,应当按照部确定给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助额度,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资助范围,区分轻重缓急,审核、确定申请部资助项目,统一报部审批。

(五)项目实施

 霞光计划项目由项目举办单位组织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国家建设工程方面的规定组织设计、实施;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项目要结合村庄改造,根据国家关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组织建设。

(六)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县(市)民政部门要参与项目验收,并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项目,发放“社会福利彩票资助——霞光计划项目”标识,建立项目档案,组织项目举办单位填写项目竣工登记表(部本级资助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并逐级上报民政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实施霞光计划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步骤,也是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切身利益,加快农村老龄事业发展,完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争取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霞光计划的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

霞光计划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各个项目都要建立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登记等制度,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强资产管理,确保项目建成后用于农村五保供养,设施不浪费、不流失,机构能生存、能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督促霞光计划实施,并联合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情况、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民政部将结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法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组织各地互查等方式,对各地组织实施霞光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下一部资助额度。

(三)舆论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成果展示会等各种方式,宣传霞光计划的进展与成效,对在霞光计划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总结推广,大力表彰,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树立霞光计划关爱民生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中国福利彩票发行和彩票福利金使用的双向互动,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规定

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汇报 篇四

一、基本情况

崆峒区辖13个乡、4个镇、1个经济开发区、1个工业园区、3个街道办事处,有252个村、12个社区,行政区域总面积1936平方公里,总人口49.31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8.52万人,2007年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710 元。目前,全区共有乡镇敬老院14个,建筑面积1680平方米,服务人员35人,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发放供养金1356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自2006年10月全面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以来,区上及时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责任和要求。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了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责任制,确定了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同时,区委、区政府根据国务院《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市五保供养办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平凉市崆峒区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从组织领导、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供养机构、资金管理等七个方面对全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2、认真调查摸底,严格审核程序。从2006年10月29日开始,至12月10日结束,由区民政局牵头,各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参与,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家庭收入、生活自理能力和法定赡养人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全面核清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调查摸底结束后,由村委会根据摸底情况以社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了公示,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审核后再上报区民政局批准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确保了五保供养对象的界定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目前,全区共保障五保供养对象1497户1681人,其中集中供养90户95人,分散供养1389户1526人,达到了应保尽保的要求。

3、结合区情实际,合理确定标准。我区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市要求和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合理确定了供养标准,做到了适度保障。经测算,我区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540元,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1356元,分别占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8%和50.04%,供养标准和全区农村消费水平基本持平,基本上能够保障五保老人的吃、住、穿、医、葬五个方面的需求。另外,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门筹集资金1.681万元,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了新农合参合资金,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两年来共发放农村五保对象医疗救助金12.3万元,有效解决了五保供养对象“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积极克服困难,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省上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其余由市区两级财政配套解决,其中市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10%,区财政负担配套资金的90%。自全区五保供养工作开展以来,区委、区政府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列支五保供养资金,其中:2006年追加预算38.4万元,2007年和2008年每年列支115.2万元。今年以来,第一、二季度五保供养资金已全部筹措发放到位,已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14.6万元,三季度资金正在筹措,预计到9月底前将全部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另外,5.12地震发生后,按照省、市要求,共为全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生活补助245.2万元,使他们5至7月份的供养金平均达到了600元。

5、加强敬老院建设,改善居住条件。全区敬老院的分布情况是:川区4个、南部山区3个、北部塬区7个,敬老院布局基本合理。但我区敬老院大多数修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基础设施老化,已不能满足当前集中供养的需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06年,区民政局制定了全区农村敬老院建设五年规划,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逐年新建、扩建一批敬老院,保证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2007年,区委、区政府共投资90万元,实施草峰、寨河两个敬老院建设项目,共修建平房60间,完成了院落硬化、绿化和大门围墙等附属工程,经市政府验收,被命名为“全市示范敬老院”。目前,共设置床位60张,入住五保老人50人,配套建成了灶房、洗澡间、文化娱乐室,为每位五保老人配备生活用具1套,制定了敬老院管理制度,招聘服务人员4名、管理人员2名。今年,区上投资761万元,征地11.5亩,实施了区中心敬老院建设项目,计划修建三层戴帽综合楼一幢124间3807平方米,配套建设锅炉房、大门、花园、围墙和老年活动场地等附属设施,购置五保老人生活、娱乐等用品,全面解决川区六乡镇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问题,为构建以敬老院为骨干、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格局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目前,已完成投资300万元,建成了四层主体工程,预计在10月底建成投入使用。同时,为了加强对区中心敬老院的管理,区委、区政府已将区中心敬老院批准为科级建制,核定了编制,正在申请市政府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有效保障了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现行供养标准已难以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尤其是集中供养对象,在敬老院无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基本都靠政府补贴过日子,直接影响了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二是敬老院经费投入少。目前,乡镇敬老院没有专项经费,管理服务人员待遇低,不能安心敬老院工作,直接造成了多数敬老院的管理不够规范,卫生条件较差。三是敬老院建设资金难以筹措。区中心敬老院项目共需资金761万元,目前区上已投入建设资金50万元,在区财政相当困难的情况下,其余建设资金尚无着落,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5.浅谈永靖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篇五

魏元科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教(未成年人)等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我们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实现共享改革发展

保供养金标准为2000元/年,物价补贴每人每月40元。供养金已全部实现“一折通”形式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一是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全县现建有敬老院5所,分别为陈井五保家院、盐锅峡敬老福利院、关山敬老院、岘塬敬老院和王台敬老院,5所敬老院共有床位242张,总建筑面积6444平方米。目前,杨塔敬老院已动工建设,集餐饮、住宿、娱乐、健身为一体的刘家峡中心敬老院正在积极筹建当中。在每年实施灾民建房时,将帮助改造五保户的危房作为一项重点,每年都有一定得比例,在建房方式、要求上适当放宽,并明确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房过程进行全面负责,先后帮助改造75户。二是医疗救助有一定保证,为方便五保对象就医,乡镇政府、民政、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2007年始,民政部门帮助五保供养对象缴纳新农合参合金,使之能享受到新农合补助政策。为五保供养对象积极落实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对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全部予以报销解决。总体上,农村“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但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老年贫困化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永靖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永靖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偏低。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对象应给予粮油、服装等实物和现金供养。实际上永靖县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只是发放供养金,没有给予粮油和服装等实物。近年来,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使得现有的农村五保供

医疗,但只能报销住院费的70—80%,门诊费没有解决。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了报销后的剩余资金,但对他们的车费、门诊费及护理费等这一大笔费用无法解决。部分五保供养对象,特别是散居对象,有病不敢去治,只能干熬,致使小病拖成大病;五保户确需住院时,本应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花钱请人护理和照料生活,但由于乡镇和村级财政本身十分紧张,没有做到这一点。

4、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难。一方面,全县敬老院规模小、设施简单,无法过多接收五保人员入住;部分乡(镇)因认识问题、管理资金等多种问题未积极组织动员五保对象入院;一些五保人员不愿入住敬老院等原因,使敬老院的入住率较低。另一方面,敬老院管理粗放,比较涣散,专职管理人员少,管理技能低,大多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业务技能差,服务水平低,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制度执行不够严格,管理不够规范。

5、五保对象清理难。原有的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村组负责、乡镇认定,对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中存在对象不正确的现象。加上全县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居住比较分散,大多数乡镇山大沟深、交通不便,自然条件非常严酷,五保专职工作人员有限,对五保供养对象的摸底调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清理工作难度较大。

6、关爱意识和互助意识淡化。以前,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平时生病有亲朋或邻居照看,房屋损坏由集体维修。但近年来,农村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有所弱化,群众集体意识和互助

要的考核内容,以促使乡镇重视此项工作,努力提高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根据《供养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切实搞好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实现“应保尽保”。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落实,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2、适时调整,提高标准,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当前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物价上涨水平等情况,重新测算确定集中供养和散居五保人员的供养标准,明确省、县、乡财政的负担比例,根据县、乡财政较困难的实际,适当提高省级财政的负担比例,并加强对资金拨付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供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用于五保人员的日常生活费用,切实保障五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各级财政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农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等情况,不断提高集中供养和散居五保人员的供养标准,使五保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要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人员的就医问题,给予一定的门诊医疗补助,以保证他们普通疾病的门诊费用开支。此外,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水平提高,现有的供养标准已不能满足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供养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按照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因此,县政府及其财政和

5、发动社会力量,支持五保供养工作。要加快推进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发展步伐。在发挥县政府及财政、民政部门主渠道作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农村敬老院或资助农村敬老院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良好局面,营造农村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在保证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财政投入基础上,要继续发挥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探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流转办法,建议将散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后的土地交敬老院耕种或租与他人。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应当优先用于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需要。建立县直部门对口帮助扶农村敬老院制度。发扬扶危济困,扶贫济弱的美德,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鼓励广大干部职工、人民群众积极捐款捐物,帮助五保对象解决生活、生产困难,逐步扩大五保对象的供养范围。建立单位部门对口帮扶制度,将帮扶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促进敬老院的发展,扩大集中供养率,把农村敬老院建成企业型、福利型的供养单位,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成为农村三大“文明建设”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阵地”。

6、探索医疗救助新机制,解决供养对象治病难的问题。在继续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五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城乡社会救助文件汇编》(上、下),甘肃省民政厅编。【4】《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6.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篇六

首先我代表焉耆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对前来检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领导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

为了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抽调业务人员,组织业务培训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技术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为此,我局抽调一批业务骨干进行学习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农田的划定、上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图件编绘、数据库的建设等工作。为工作的开展完成打下基础。

(三)明确指导思想,制定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开展“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有效保障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确立了永久性原则、统筹兼顾原则、质量保证原则、科学协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原则。

(四)制定技术路线和工作任务

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以下简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基础,以乡、村为单位划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采取全野外调查方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并对每个图斑内的农户数、承包面积等信息进行统计,与每个农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是落实基本农田地块。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底图,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二是落实到地块。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幅图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的编制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等信息。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综合信息及评定保护等级,逐级汇总相关数据,形成能充分反映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所在乡镇村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三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按照国家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控制,充分采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基础数据,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五)按照工作步骤,积极开展工作

年4月前完成了编制划定实施方案、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对二次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进行审核,与原基本农田成果比对,分析和确定划入和划出基本农田数量和范围。5月18日前完成了外业调查工作,包括制作外业工作底图、耕地质量调查、基本农田的承包情况调查、外业成果检查工作。

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我县耕地总面积为39526公顷,我县实际划定次永久基本农田共268块,面积19124.47公顷,其中:耕地18934.32公顷,园地190.1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率为 54.32%。各乡、镇、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如下:永宁镇2262.98公顷;查汗采开乡1494.91公顷;包尔海乡1892.48公顷;四十里城子镇1654.50公顷;北大渠乡3161.56公顷;五号渠乡2799.56公顷;良种场932公顷;王家庄牧场550.77公顷;巴音郭勒焉耆监狱 52.63公。

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和制度建设情况

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从就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之中,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责任,做到了职责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每年年初,县人民政府都与各乡(镇)场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乡(镇)场与各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与农户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签订率为100﹪,保证了全县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真正将耕地保护工作落到了实处。

年度县人民政府拨付专项资金10万元用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在全县各乡(镇)场、村、部分地块设立了乡、村、地块三级保护警示牌,共设立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牌103个(其中乡级10个,村级保护牌45块、地块保护牌48块),对保护牌定期进行巡视,及时更新和维护。建立健全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在每个乡(镇)场都聘请了耕地保护义务监督员,定期对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监察,公布了举报电话。同时在各乡(镇)场、村交通沿线和主要路段设立了基本农田保护牌,喷刷了耕地保护宣传标语,确保了全县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7.农村五保供养协议 篇七

甲方:XXX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XXX村民委员会 丙方:XXX五保户

享受五保对象的条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可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为规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管理,明确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五保对象的供养工作。(2)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丙方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3)丙方虽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4)丙方有了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结束义务教育的;或已死亡的,甲方要及时报县民政局,停止其五保待遇。(5)监督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2、乙方权利、义务:(1)协助甲方开展五保供养工作,妥善安排丙方日常照料。(2)有集体经营收入的,可安排相应资金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3)丙方生活自理确有困难的,要委托专人扶养;在主汛期和严寒酷暑等季节,要明确分包人员责任,确保丙方生命和财产安全。(4)督促丙方按时在本村参加新农合(应由本人交费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打入五保户存折)。(5)乙方要与丙方共同到县公证处,对丙方主要财产进行公证,主要包括丙方宅基地证书(用地面积,东西、南北长度,四周相邻),房屋建筑时间、结构(并附外貌图片),责任田面积及四

邻情况等。丙方去世后,上述财产(遗产)由乙方处理,主要用于丙方丧葬费用和公益事业(如兴建学校、农村幸福院等)。(6)丙方房屋破旧的,在住建部门危旧房屋改造时,要优先安排。

3、丙方权利、义务:(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乙方管理,遵守村规民约。(2)丙方无力耕种的责任田,由乙方代为耕种,所得收益由乙方建帐管理,要全部用于丙方生活和应急开支。(3)丙方可凭五保册按季到指定的金融网点领取由县民政部门发放的生活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4)丙方因病需要就医的,原则上在本乡镇卫生院或县医院等定点医院就医,特殊情况需要出县的,要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否则,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低保户比例救助。

4、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县民政局批准后生效,到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丙方死亡时终止。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县民政局留一份,并对本协议拥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章):

丙方 签字(手印):

签订日期:

8.农村老人如何要求“五保供养”? 篇八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养办理丧葬事定。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中列支,不得重复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

第十二条、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救济款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三条、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五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六条、敬老院可以开展农副业生产,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农副业生产应当给扶持和照顾。

第十七条、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9.农村五保特困人员供养诚信承诺书 篇九

乡(镇)政府:

我是 乡(镇)、村委会村民,户口,家庭人口 人,因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了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我向村委会承诺:在办理过程中所填写的家庭困难状况、人口数量、家庭月(年)总收入 元、人均月(年)收入 元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在依法享受特困人员待遇时,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履行各项应尽义务。并做到;同时,在今后相关部门的审查过程中经得住核实,有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上报。如有虚假,我将主动退回特困人员资金领取证和已领的特困人员资金,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个人承担。并承诺在五年内不再提出特困人员申请,请县、乡、二级给予监督。

特此承诺。

此承诺书一式二份,县局、乡镇各留存一份。

承诺人签字:

10.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篇十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经11月25日广东省人民的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

(三)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措施;

(二)每年公布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三)对下级人民的政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并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发展规划;

(二)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级政府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

(四)组织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宣传、咨询;

(五)公布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情况;

(六)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

(七)建立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台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变动情况向本级人民的政府和上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同级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同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

(二)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三)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

(二)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服务;

(三)开展农村五保供养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五)组织、协调、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扶助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公示;

(三)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村五保供养申请人进行评议;

(四)定期对本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复核,将复核情况报告乡镇人民的政府;

(五)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六)协助乡镇人民的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卫生医疗的优惠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制订并监督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教育的优惠政策。

审计部门负责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农业、林业、渔业、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章 供养对象

第十三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村民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办人填写一式三份《农村五保供养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办理的,应当签署代办人姓名。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自然村的显著位置公告不少于7日。公告期间,村民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村民未提出重大异议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的政府。

(三)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

(四)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人民的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的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已具备劳动能力的;

(二)已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的;

(三)已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四)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十六条 村民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未得到答复,或者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审批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供养内容

第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包括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生活开支和门诊医疗费用、零用钱等;

(二)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费用,通过制订和逐步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的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并报省人民的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住院医疗、办理丧葬等开支,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建房,安排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补助的建房资金,划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建房或者维修经费。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和灾后倒房重建资金应当优先解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问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以建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居住点。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有国家基本医疗。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相关规定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下列医疗优惠政策:

(一)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免交普通挂号费。

(二)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交住院押金,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提供担保,出院时再行结算。

(三)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计入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在县内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提高10%.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优惠、优先医疗服务项目。

乡镇卫生院应当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中巡诊,每年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安排一次免费体检。

第二十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负责办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对象6个月供养标准从当地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核销。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费用,各级殡葬机构应当给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 供养形式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形式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自愿选择。

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进出自由原则,由乡镇人民的政府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亲友或者村民委员会照料,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照料或者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供养人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方应当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规划和建设。

鼓励和支持兴建区域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事业单位设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登记和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社会化。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无住房或者住房条件较差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需要和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接收其他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入住。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在省人民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要,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委托民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并按照其实际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支付相应的供养费用。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和集中供养对象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集中供养对象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供养资金、管理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账目等,接受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利用已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开展农副业生产,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

县级人民的政府、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扶持;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供养经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省、地级以上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财力上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五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解决。

第三十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民政部门核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部门拨付。集中供养的,按月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按月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其他村民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放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住房,捐建建筑可以捐赠者名称或者姓名命名。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捐赠款物,用于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捐赠的款物,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结对帮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

鼓励家庭认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十二条 志愿者组织或者学校可以组织志愿者或者学生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窗口和青少年尊老敬老教育基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审批工作的;

(三)未按照对外公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发放农村五保供养金的;

(四)虚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

(五)其他侵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由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并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骗取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的,由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发放部门责令其全部退还。

第四十七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其他村民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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