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2024-10-15

体育文化服务合同(精选8篇)

1.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篇一

乡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工作总结

乡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工作总结

乡文化服务中心文化体育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区文体局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配合下,乡文化站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积极探索和研究本乡文化活动特色,开创创新,大力发展公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切实加强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培育文化市场,繁荣文艺创作;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提高全乡人民的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为全乡经

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认真参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使我乡文化事业朝着健康向上的方向发展。通过一年以来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年以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取得的成绩

1、创新机制,让农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得到满足和提升。群众文化发展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辅相成,农民生活富裕、知识更新对群众文化活动、形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文化激励机制的形成,文化站变过去的被动送文化下村为现今的主动送文化下村。

6月6日—6月12日,我乡积极组织参加第五届中国·保山南方丝绸古道商贸旅游节暨端阳花市科普文化宣传及地方特产展示活动,在端阳花市新农村文艺汇演中,我乡组织的《生命如歌》荣获铜奖。参加隆阳区组织的端午节包

粽子大赛由于组织得力,服装整齐,认真遵守比赛规则,每个环节都按要求去做,获奖名额最多,被第五届中国·保山南方丝绸古道商贸旅游节暨端阳花市筹委会授予组织奖。

9月13日—14日,组织参加中国·保山澜沧江狂欢节活动,我乡选送的两名歌手在参加“唱响澜沧江”乡村歌手大赛中取得三等奖的优异成绩。

10月7日,是我国的传统节日-九九重阳节,同时也是第二十一个敬老节,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不断丰富广大老年人的节日文化生活,营造积极健康和谐的老龄工作环境,根据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我乡积极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敬老节活动,村老年健身团参加了由区委、政府主办,区老龄办、区文体局、老体协承办的城乡老年人参加的隆阳区老年人隆重纪念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暨热烈庆祝第二十一个敬老节的文艺表演活动,表演节目是《今天是你的生日我的祖

国》。

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稳步推进。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使普查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提高普查工作效率,以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我乡于9月17日上午召开了普查员会议,进行了业务指导,抽调村委会专职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并由普查员提供文物普查线索。目前,文物普查第一阶段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各村已转入第二阶段的田野调查和数据采集工作。

精心组织篮球比赛。借助实验中学召开冬季运动会这股有力东风,我乡认真组织了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篮球友谊赛。

2、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为使我乡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明确经营指导思想,守法经营,坚持繁荣与整治相结合,一手抓繁荣,一手抓整治,使文化市场管理走上轨道规范化、制度

化、法制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定期做好集市出租和销售音像制品商店、临时摊位的检查和清理。10月29日,恰逢集市的街天,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对全乡文化市场安全生产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盗版碟片、电子游戏室、文化活动室、网吧等文化经营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加强民间艺人管理,规范民间艺人演出行为,净化文化市场,对农村婚丧嫁娶请的唢呐班子严格审查,防止色情演出,杜绝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腐朽思想对群众的侵蚀。一年来,文化站在派出所的配合下,认真抓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查处了部分无证演出的剧团,净化了文化市场。

不定期的抽查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净化了文化市场。

网吧是一种新型娱乐场所,已有部分青少年对网吧已达到痴迷的程度,严

重地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文化站在乡党委、政府以及派出所等部门的支持下,对全乡三个网吧进行了正常管理,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自身建设。参加市、区文化系统的各项培训,加强业务水平,提高自身素质,为群众文化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4、有计划地安排好“2131”工程队放好每一场电影,全年共播放电影5场次,观看群众3580多人次,极大地丰富了山区村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5、反邪教、法制宣传工作。全年协同乡政府、派出所开展了三次反邪教、法制宣传工作,以村党支部为核心,进行警示教育,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识别真伪,抵制邪教侵蚀,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此项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利用集市街子天向广大群众宣传教育。

6、配合中心工作。文化站受双重领导,在做好文化工作的同时,能积极

服从组织上的安排,完成各项工作,并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照片、图片等形式服务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7、文化站有书多册,全年共开放30次,一般放在农闲时节,来看书阅报借书的有干部、群众,一般中青年人较多,大家都认为乡文化站阅览室里的书种类较多,知识性强,借看方便。

二、存在的问题

一年来,我站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文化事业的发展还远远达不到基本要求。

由于乡镇文化经费投入不足,公共文化资源缺乏,农村文化消费低下,仅有的科技图书都是上级部门赠送的,多年来没有购置一本新书。文化站的图书由于年代较久,加之图书阅览室较为潮湿,图书大部分已不能使用,没有新的、先进的书籍来充实,群众的文化品味很难提升。

文化站的硬件设施还未能有效地解决,缺少举办文艺演出的场地和基本设施,农村文化阵地完全设有发挥,群众的素质偏低,文化创新思想较为保守,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经济开发。

还缺乏文化活动、休息娱乐场所。

三、下一年的工作措施

1、继续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相关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2、积极争取资金,添置文化硬件设施,把干部群众需求的各项有益活动开展起来。

3、进一步加强对各村老年协会的管理工作,使各村老年协会真正成为老年人安心、舒心的向往场所。

4、切实搞好文化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文化科学知识下乡活动,采取走下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到村组进行指导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整体水平。

5、继续巩固好现有的农民业余表

演队,逐步培养年轻表演人才,开展好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丰富全乡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6、结合本乡各学校、单位、村的实际,开展好各项有益的健身活动,使全乡人民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正确的心态,积极创新,努力创造美好的生活,为乡的经济建设勤奋劳作。

7、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安全检查。继续协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黄、毒、赌,禁止封建迷信活动,通过黑板报、标语、老年表演队宣传科学,引导和教育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创造更美好的幸福生活。

8、深入调查研究我乡各个村村寨寨的特色文化,并把其提升到更具民族特色、更具地方魅力的文化艺术层次上来。

文化站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有待今后进一步提高。乡文化站将以建设文化大市文化大区为己任,再接再厉,为

我乡的三个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和谐尽力。

乡文化服务中心

年十一月一日

2.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篇二

1 体育文化的基本内涵

体育文化,是一切体育现象和体育生活中展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人们在体育生活和体育实践过程中,为谋求身心健康发展,通过娱乐性、教育性、竞技性等手段,以身体形态变化和动作技能所表现出来的具有运动属性的文化,它主要包括体育理论和体育道德建设、体育民族文化保护、体育公共文化服务、体育文化产业、体育新闻事业、体育文化创新、体育对外文化交流与人才队伍八个方面。体育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分支,也可分为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行为文化三个方面。

1.1 体育文化是精神支柱

体育文化不仅是社会公共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样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是构建和谐社会与促进社会公共文化和服务产品稳步发展的精神支柱。在新形势下,我们要处理好体育文化与社会文化、民族文化的交融,整理、创新、完善体育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构建方式,从而使体育文化更好的发挥精神支柱的作用。

1.2 体育文化为政治服务

体育文化和政治都是上层建筑,均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影响,文化和政治的发展程度在反映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体现民族的自尊的同时,体育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政治服务。例如,在国际比赛中,运动员之间激烈的角逐竞争,体现的不仅是运动员个人的运动能力,更是各个国家体育文化实力和竞争力的展现,运动员以国家为单位组成代表队,比赛结束后升起胜利者国家的国旗,奏响胜利者国家的国歌,使胜利国家的民族自尊得到了弘扬,整个国家的凝聚力得到了增强,从而促进国家政治的稳定和发展,这一点从北京取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的事件上完全可以得到证实。

1.3 体育文化为经济服务

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需求的不断增长是推动体育文化逐渐发展和完善的主要动力。体育文化的发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同时,体育文化的稳步发展对经济的发展也起着促进作用。体育运动现在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不断的提高和改善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随着人们需求的不断增长,体育产业逐渐兴盛,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运动服装和装备等简单的体育产品,发展为通过餐饮、旅游、广告、食品等不断的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产生巨大的经济收益,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1.4 体育文化为科学技术服务

随着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对科学技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绿色奥运、环保奥运、人文奥运”到“新北京、新奥运”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先进场馆的建立、高科技设备的投入、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和期望通过更先进的设备提高运动员成绩等要求,不断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成熟与完善。而体育文化的发展使大众不断提高对自身发展的关注程度,大众在广泛接受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同时也热切的盼望有更多的新型实用的技术、器材被投入到大众健身活动中来,这不仅有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要求。

1.5 体育文化为社会道德服务

体育的精神文化作为体育文化的一部分是在人类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心理倾向和道德准则的总和。体育文化的教育功能使体育成为了教化人心的一种方式、手段,例如,通过体育参与中统一的规范与规则,使参与者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体育文化带来的教育和影响,从而有助于培养其正直的品格、诚实的品质。同样,面向社会开展的体育活动,不仅能促进大众的体育参与,更是面向全社会进行了一次社会道德教育,有助于培养社会的良好风气和社会正能量的成长。

2 体育文化服务的体现

所谓体育文化服务,就是指以人为本,为人民群众提供体育文化服务,让公民享受到体育文化服务产品,从而提高群众体育活动的参与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体育文化需求,传播体育文化,倡导体育精神,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由于体育文化可分为精神文化、物质文化和行为文化三个方面,所以体育文化服务的内容也可从精神、物质、行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2.1 体育文化服务在精神层次的内容

体育文化服务在精神层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相互作用中产生的体育价值观念、心理倾向以及通过声音、色彩等抽象表现形式展现体育精神的艺术文化等。以学校体育为例,参与集体体育项目对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的培养和集体观念的形成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体育运动或训练过程中能够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培养学生的健身意识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坚强的意志品质;同样参加各类体育竞赛,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还有助于培养学生形成诚实正直的品格。在体育参与的过程中,体育也是精神的一种恢复,使我们的精神得到了放松,疲劳得到缓解,并且收获了健康和自身的和谐发展。

总之,体育重视身体健康,重视人格教育,其在精神层面的教育和服务意义不局限于竞赛竞技,而是将个人的集体精神、进取精神和创新精神融入体育活动之中,在体育参与过程中潜移默化的提高了人们的素质,促进人们身心和谐健康的发展。

2.2 体育文化服务在物质层次的内容

体育文化服务在物质层面的体现主要包括各种凝结体育文化特质的物质产品,即体育场地、设施、器材、运动服装以及运动环境等。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为大众的体育参与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完善的体育设施不仅有助于体育教学的进行,有助于体育文化的传播,还有助于吸引社会大众走进体育,参与体育,热爱体育。以“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为例,2007年国家安排资金在河南、湖北、广西、重庆、陕西、山东、浙江等地区进行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的发展体育运动,逐步使亿万农民都有健身的场地,从而使参与体育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使我国体育文化建设具有了现代文化的元素,与此同时,体育场馆和设施等的建设,还能对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有利于提升人们的审美情趣和审美意识,从而让更多的人真正的融入到体育文化之中。

2.3 体育文化服务在行为层次的体现

体育文化服务在行为层面的体现主要包括体育活动中人们的角色、体育活动的组织形式、人们为各种体育活动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体制等。体育文化通过制定规则和统一规范行为、严密组织等手段,使已与参与者和观赏者潜移默化的接受体育文化的影响和教育,并转化为自身的自觉行动,形成一定的程序和意识。例如,通过学校体育中的竞赛等参与形式,培养学生合作精神、团队观念和集体精神,形成不怕吃苦的坚强意志;而在竞赛规则的影响下,对自己的行为实施自觉地控制,从而形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将赛场上自觉控制转化为无意识的高尚的道德修养,也是体育文化的功能的体现。同样,各式各样的体育活动方式使人们在闲暇时身心得到放松,不仅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促使人们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休闲方式,更是为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改善人际关系、增进邻里和睦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等方面提供了平台。体育文化的不断发展,增加了人们对体育的不同需求,各类娱乐体育、休闲体育等不同组织形式的产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与此同时,政府等相关体育组织为了保障人们的体育参与不断提出相应的体育法规、管理体制、制度等,都促进了体育文化的发展,丰富了体育文化的服务内容。

3 结语

体育文化作为文化的一个分支,对政治、经济、社会道德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稳定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其在文化的各类分支中尚处于“年轻组”,对其所服务的内容还没有具体的总结,本文从精神、物质、行为三个层面对体育文化服务的内容进行概括,希望有助于体育文化服务的发展。

摘要:本文从体育文化对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社会道德等方面的作用对体育文化的基本内涵进行阐述,通过对体育文化服务含义的阐述从精神、行为、物质三个方面对体育文化服务内容进行概述。

3.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篇三

摘 要: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理性分析法等方法,对当前人类社会文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广场体育文化进行研究,挖掘出其服务体系的现存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促进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活动良序发展。

关键词:城市广场;服务体系;现存问题;对策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活动作为社会体育休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服务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了广场体育文化活动开展的质量。笔者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关于广场体育文化的相关研究共有26条搜索结果,而关于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研究搜索结果为0。为了加强城市广场体育文化的建设、丰富人们的余暇时间的生活、保障人们体育休闲活动舒适、高效地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当前要加强城市广场体育文化相关服务体系地完善和建设研究。本文挖掘了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以促进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活动良序发展。

1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现存问题

1.1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组织与管理现状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组织薄弱,管理职责不明。一方面,当前的城市广场体育文化的管理主要是依靠政府来运行的,但是由于政府组织管理效率偏低,许多广场的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组织薄弱,存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现象。许多相关的管理人员也没有积极地投身于广场体育文化的建设。同时,在体育产品补充和供给方面没有及时的更新,为居民的锻炼带来了不便,阻碍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社区街道、居委会辖区内各单位没有形成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整体合力。“在城市社区组织中除了街道办、居委会外,还有在街道辖区内的各类单位。这些单位在体育的人力、物力等方面的管理都是各自为政,相互独立,体育活动场所也是各自独立的小圈子。”[1]单位之间交流非常少,体育设施也不外借,导致体育器材也不能够得到充分的利用。[2]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不完善。居民进行健身活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政策性文件的保护,有些地方虽然也有制定一定的文件,但是缺乏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城市广场、社区体育宣传教育缺乏力度,居民健身意识薄弱。近些年来,我国的全民健身成绩已经取得了很明显的进步,国家也给予了一定的经费投入。然而我们发现,在健身广场上,参与锻炼的人员明显比坐在旁边闲谈的人员要少,仍有很大一部分的人群没有参加体育锻炼中,说明在体育健身的宣传教育上仍缺乏力度。

1.2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设施与经费现状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活动可供支配的经费过少。我国社区公共体育经费来源主渠道有上级政府拨款、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三个方面。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是当前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经费的重要来源。而这两方面需要耗费很大的精力投入,导致相关人员参与拉动经费的积极性降低,不能够保证相关活动地顺利及时地进行。

城市广场体育设施配置不均衡,有些设施也存在安全隐患。一方面,由于几十年来政府更多的集中于大型相对单一功能的体育设施建设,城市规划中也没有考虑公共休闲的整体需求,广场体育设备单一简陋,只能够满足一部分人的运动爱好,不能够满足全民健身的需求。另一方面,在体育设施的质量、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由于是公共体育设施,一部分人就会认为体育设施的保护与自己无关,人人漠然的态度,甚至存在体育器材被盗、被毁的现象。

体育指导及其人才现状。从事相关工作的体育指导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服务参与率低;而且大都以自愿为主,导致了体育指导员年龄都比较偏大,相关的体育知识更新比较慢,服务的时间随意性大。以及相关的体育指导员和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待遇比较低,大大降低了人们参与的积极性,阻碍了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的良序发展。

2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途径

2.1 加强城市广场体育行政组织的管理职能和人力资源的培养,确保经费的投入和高效利用 要改变城市各社区里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等分散管理相关所属广场体育文化体系的模式,要建立完善的体育行政组织,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确保管理的高效性,同时要建立检查机构,及时对广场的相关服务部门进行检测和监督。同时还要加强相关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的管理人员和相关体育活动的指导员的培养和引进,为确保管理和指导的高效性和积极性,要加大经费的投入,应该给予相关人员合理的报酬。要注意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增加,同时要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素质。同时应该要制定体育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要注重满足社区居民各层次体育需求提供体育公共服务,并通过政策和制度化文件的形式予以保障。

2.2 深入调查和了解城市居民的健身兴趣爱好和需求 兴趣是促进人们参与的重要动机之一,深入调查和了解城市居民的健身意愿和需求对城市广场体育文化的建设来说非常重要。[3]合适的体育项目的开展决定了居民进行体育活动的参与率。因为年龄、性别、爱好的不同,每个人的健身意愿不相同。相关的组织人员应该要加强对居民健身的需求的了解,针对不同的需求可安排和倡导不同类型的健身活动。[4]如果辖区内居民的健身意愿差别较大,可适当进行调查并进行甄选,选择参与意愿较多的体育活动项目,这样可以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2.3 加强对体育健身的宣传,提高居民对体育健身的重视 辖区内的相关广场社区的体育文化工作人员、社区的居委会等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居民体育健身知识的普及和宣传,要加大体育宣传的力度。通过一些广告,宣传横幅、宣传板、或者是当下比较流行的微信、手机消息等途径及时传达辖区内的体育健身新闻,也可以开展体育知识科普活动,多渠道刺激居民对健身知识的了解和吸收,从而提高居民关注和重视,来吸引城市居民的运动兴趣。

2.4 通过开展不同社区的群众活动联谊比赛,拉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 不同广场和社区可以在余暇时间或假期内进行体育活动项目比赛、或者进行联谊活动,促进不同社区居民的了解和互动,加强居民之间的体育文化的交流,从中能够激发健身爱好者的积极性。

3 小结

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促进城市居民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我们要发现城市广场体育文化建设中的不足,完善相关的政策制度,为促进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排除障碍,建立和实施可行的城市广场体育文化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的精神高度文明的国家。

参考文献:

[1]楚继军,周建梅,陈新生.城市社区休闲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研[J].2004.5.20:3-10.

[2]李启迪,邵伟德.体育教学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8

[3]李启迪,邵伟德.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体育课程理念的意义与实施策略[J].体育科学,2014(3):15-23

4.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篇四

为认真贯彻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弘扬雷锋精神、开展志愿服务”视讯会议精神,推进“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社区将通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形式,进一步整合文化资源,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群体覆盖面,全面增强全体居民对“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精神的认知度,为掀起全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热潮做出新的贡献。为确保活动有序实施,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1、结合区培训活动,进一步拓宽培训的服务范围,增加各类培训的课程设置,扩大培训的群体覆盖面,特别是针对广大未成年人、老年人、外来工等群体,聘请文化艺术的专业辅导志愿老师,开展免费的文艺培训活动。

2.根据广大参观群众的需求,积极为市民群众进行参观引导和专业讲解。

(二)开展系列流动文化服务活动。

1.开展“学雷锋〃流动电影放映”服务活动:进一步拓展流动电影放映的服务范围,组织文化志愿者协助公益电影放映服务机构,广泛开展送电影进社区服务活动,让更多的社区群众、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众享受流动公益电影服务。2.开展“学雷锋〃流动图书借阅”服务活动:社区图书室开展流动图书借阅进社区服务活动,让更多的社区群众、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众享受流动图书借阅服务。

(三)开展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服务活动。

广泛发动义务监督员,以及关心文化市场管理的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服务活动,对网吧、娱乐场所守法经营文明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提高文化经营单位守法文明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为响应全民健身的号召,现拟组建一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志愿者的宣传、指导、参与,正确引导市民快乐地、健康地进行健身活动,使志愿服务更广泛、更深入地渗透到社会各阶层。

二、活动机制

把大型集中的志愿服务活动与小型多样的经常性活动相结合,把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不断壮大全民健身志愿者队伍。根据志愿服务的内容,依托各类体育教育和基层宣传文化阵地,聘请专业人员对志愿者进行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培训,着力提高志愿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志愿服务的登记工作,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卡,把志愿者参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情况记录下来,并反馈给本人,同时作为年终志愿者表彰的依据。

三、活动要求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的有效途径,是推动群众体育社会化的创新形式。各村(居)委会、各义工组织要把这项活动作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进一步深化文明城市活动的重要载体,切实抓紧抓好。要把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和谐村、体育强村、健康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因地制宜、群众受益、注重实效,推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四. 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学雷锋〃读书导引”、“学雷锋〃免费文艺培训”、“学雷锋〃参观引导”等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的三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2.负责做好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做好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有关资料、图片、情况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中央、省和市、区高度重视开展“学雷锋”活动,全国上下已掀起了“学雷锋”活动的新高潮。“学雷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是全区文化志愿者形象的大展示,是常态化志愿服务团队的大展示。为此,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开展系列活动,大力倡导“学雷锋”的理念,把雷锋精神演绎得可亲可学,使雷锋精神更加深入人心。同时,要切实做好活动的各项保障工作,充分整合文化资源,集中人力和物力,完善活动的各项配套工作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紫荆花社区

5.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篇五

同志们:

大家好!现在进行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文化生活相关调查指标的解释和学习。

今天的讲解按照为什么设立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领域的调查指标、文化体育生活设立了哪些指标,实际调查中如何把握指标的要点两个部分来讲解。

第一部分主要是让大家对残疾人文化生活体育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理解文化体育生活对于残疾人实现小康生活的重要性。在概括性理解的前提下,我们的调查员才能够心中有数,带着问题和思考去调查,才能够更深入、更细致地把最真实的情况摸上来。

第二部分主要是让大家熟悉和理解有关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调查指标的内容和目的,各个指标的侧重点,以及指标所包含的核心点。与大家共同探讨入户调查发问的方法、技巧,怎么样才能得到我们需要的信息,怎么样引导残疾人真实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需求。理解了指标到底要调查什么调查才能直接准确。

一、为什么要设立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方面的调查指标(目的意义)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以及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客观上讲,我们以前的工作主要着眼于解决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大家对残疾人扶贫、康复、就业、危房改造等工作都比较熟悉,残疾人的精神状态、思想状况关注的并不多,也就是说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还未得到重视。

残疾人要想生活得更好,单纯靠“帮助、救济、给予”能行吗?不行。归根到底,残疾人有尊严、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必须要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提高素质、增长能力,广大残疾人通过参与文化体育生活,才能更多滴与外界接触,进而解放思想,获取信息,表达诉求,提高能力。一个有文化的残疾人才有能力回馈社会,一个有健全体魄的残疾人才能更好地回报社会。文化,是残疾人由社会救助者向社会创造者角色转变的关键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是残疾人由社会的被救助者向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自己命运的主宰者转变的内在因素。

在广大残疾人与全国人民共同迈向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精神文化生活状况已经成为衡量残疾人小康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只有物质、精神生活都达到较高水平,才是真正的小康生活。因此,专项调查设置了有关残疾人精神文化需求方面的调查项目。

二、残疾人文化体育调查指标的内容、理解要点和方法

本次调查,对于残疾人文化生活状况与需求共设置了7个调查指标。分别是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残疾人调查表R35、R36两项,分别是“一年来是否经常参加村(社区)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不能经常参加村(社区)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的原因”。以及社区调查表S6、S6.3、S6.4、S10、S11五项,分别是“村(社区)内是否有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室)”、“村(社区)文化体育场所内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的文化器材”以及“村(社区)文化体育场所内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的体育活动器材”、“是否组织残疾人参与村(社区)的文化体育活动”、“村(社区)内是否有体育健身指导员(经过专业培训)”。

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各个指标的指标解释和内容: 残疾人调查表:

——R35:一年来是否经常参加村(社区)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指的是残疾人是否参加过社区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方面的集体活动或者有关的辅导、培训活动,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参加的次数能否达到10次(含10次)以上。理解这个指标要把握3个关键词: “活动”、“社区集体组织开展的”和“一年内10次以上”。“活动”泛指书法、绘画、唱歌、跳舞、读书、看报、看电影、演出、庙会、剪纸、手工、各种棋类、太极拳、柔力球、跑步、游泳、健身等活动以及相关的辅导、讲座、培训、交流等等。“社区集体组织开展的”是指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强调的是“公家出面组织的集体活动”但一定至少3人以上,比如4个人在一起打打麻将、玩一玩扑克、纸牌都算是文体活动。如果是一起聊聊天、侃侃山那就不算了。“一内10次以上”代表了参加活动的频率,偶尔参加一下、看看热闹不能算经常参加。

填报选项两个,是和否。填报结果是排他式的,只有满足1年10次以上并且是公家出面组织的才选“是”。不能满足上述条件选“否”。如果选“是”,则R36不用调查,直接跳转到B1补充问题。

——R36:不能经常参加村(社区)组织文化体育活动的原因:指的是在过去的一年时间内残疾人不能参加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方面的集体活动或者有关的辅导、培训活动的原因,或者一年内参与次数达不到10次(含10次)以上的原因。

填报选项有4个:“没有适合自己的活动项目”指的是村(社区)没有组织活动或者虽然有组织活动但残疾人参与不进去。“没有适合的场所和设施”指的是村(社区)没有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室、文化大院等)或者虽然有文体活动中心但存在障碍残疾人进不去。“没人组织指导”指的是即便有心参与,但是由于害羞、没伴、没人张罗没有参与活动的气氛和条件等等。“其他”是指除上述3中情况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活动场所离家远、自己行动不便没人接送、自己没有参与的兴趣不想参加、工作忙没时间参加等等。

填报结果可以多选,因为残疾人不能参加文体活动的原因多种多样,往往是多种原因的叠加。

这个问题表面上看很简单,但在实际调查过程中,残疾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可能会比较模糊,很可能混合其他问题一起谈,调查员要注意分析残疾人回答问题时所包含的信息。

社区调查表:

——S6村(社区)内是否有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室):指的是村(社区)现在是否有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理解这个指标要把握1个关键词:“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也就是说是“公家设立的”。现在又一种情况是私人拿出自家的几间房设立一个台球室、麻将馆、棋牌室等招揽生意,这不算。

填报选项有2个,有和无。调查员在填报选项时应采取排除法,如果调查的村(社区)已经设立公共的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那就是“有”。如果现在没有就是“无”。

——S6.3村(社区)文化场所内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的文化活动器材、用品:指的是村(社区)现有的各类公共文化场所中是否提供了适合各类残疾人活动时可以使用的文化活动器材、用品。文化活动器材、用品是指残疾人参与文化娱乐活动时需要的钢琴、二胡、牌桌、书报等音乐、文化用品。理解这个指标要掌握1个关键词——“残疾人活动时可以使用的”。有些器材是没有区分的,健全人活动和残疾人活动都能用,比如乐器等等,但有些是残疾人特殊需要的,比如盲人用文化用品。判断的标准是残疾人能否用得上,有没有因为一些特殊的用品不具备而不能参加活动。填报选项2个,是和否。如果残疾人能用得上,那么选“是”。如果大部分残疾人用不上,那么选“否”。

——S6.4村(社区)文化场所内是否有适合残疾人的体育活动器材:指的是村(社区)现有的各类公共文化场所中是否提供了适合各类残疾人活动时可以使用的体育健身活动器材。体育活动器材是指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时需要的跳绳、柔力球、乒乓球等体育健身用品。理解这个指标要掌握1个关键词——“残疾人活动时可以使用的”。判断的标准是残疾人能否用得上,有没有因为一些特殊的用品不具备而不能参加活动。填报选项2个,是和否。如果残疾人能用得上,那么选“是”。如果大部分残疾人用不上,那么选“否”。

——S10村(社区)是否组织残疾人参与村(社区)的文化体育活动:指的是村(社区)组织开展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是否主动将辖区内的残疾人纳入进来,或者一年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单独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

理解这个指标要把握两个关键词:“能够参与进来”、“一年内”。填报指标2个,有和无。判断的标准是村(社区)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如果残疾人有意愿参加多数活动能够参与进来,或者在一年内曾经组织开展过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那么选“有”。如果多数公共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想参加也参加不了,那么选“无”。

——S11村(社区)内是否有体育健身指导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是指现在村(社区)是否配备通过残疾人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后,具备开展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健身指导、开展相关活动的实际工作能力,吸引、组织、指导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和社会体育活动,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体育健身咨询、健身指导和活动组织的志愿服务人员。

理解这个指标要掌握一个关键词“经过专业培训的指导人员”,调查时,此类“专业指导人员”不仅包括由各级残联培训的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外,还应纳入由体育部门、康复部门等机构培养的具备上述专业能力的残疾人体育锻炼专业指导人员。

填报选项两个“有”和“无”,有“专业指导人员”经常指导残疾人体育健身就选“有”。没有上述人员就是“无”。

6.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篇六

近日,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对合同性质出现争议的案件。

2001年6月10日,北京某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了《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合约中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姐工资每月500元,公司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MTV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同时,郑小姐要缴纳签约费1.5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合约签订后,郑小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她于2002年3月15日至17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对公司艺人人身进行约束、行为进行要求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1.5万元。双方产生纠纷,郑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1.5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郑小姐的请求,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针对《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规定的郑小姐可以拿到每月500元的工资中的“工资”一词,公司解释为生活费,而郑小姐认为工资就是工资,不是生活费。此外,双方对郑小姐一直没有拿到原约定的分成没有异议。

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的性质,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是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因为双方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详细规定了郑小姐的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郑小姐从公司获得了连续、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在公司的 《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制度,这表明郑小姐和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郑小姐从没有作为一个和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进行合作、利润分红;郑小姐缴纳的签约费的性质是具有担保劳动合同实现作用的定金,因为双方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约定的签约费的作用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关于定金的担保作用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合约中没有其他有关签约费用途的约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与郑小姐之间所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关系。因为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从事的是一种文化艺术活动的居间、行纪、代理、经纪的业务。公司利用自己的资源,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提供各项服务,双方按合同约定,分担费用,分享获得的收益。这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合作关系。由于郑小姐的工作需要大量先期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向郑小姐收取一定的签约费。这里的签约费在性质上属于服务合同的预付款。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和郑小姐之间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尽管有关于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收入的条款,公司也以此为据来证明此合约是服务合同,但在合约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并没有把收入按约定的分成分给郑小姐。表明此合约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上,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是将郑小姐作为公司职工来对待的,这从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制定的《艺人规章制度》中严格的作息制度、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规定中可以看出。可见,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主体关系,而是一种隶属关系。

至于双方对“工资”一词的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属于格式合同,合约中的工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它作出的解释应当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郑小姐每月是从公司领取固定的工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所以,应适用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

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关于签约费的双倍赔偿规定,可以看出此笔签约费具有担保合同成立的定金作用。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据此,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应当返还被告郑小姐1.5万元的签约费。

7.体育文化服务合同 篇七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 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 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 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 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 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 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 从法律及法理来看,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 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 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 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 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 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 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 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 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 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 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 知识专业化, 行业分工化, 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 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 一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 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 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 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 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 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 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 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 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因此, 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 客体是一致的, 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 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 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 当然,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 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 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 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 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2]

(一) 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 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 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 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 在物业未销售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 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 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 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 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 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 对业主大会负责, 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 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 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 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 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 还有一段过程, 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 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 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 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 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 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 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 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 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 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 合同即成立, 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 因此, 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 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3]

(四) 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 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 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 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 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 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 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 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 辨析它们之异同, 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 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叔媛.合同法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4.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211.

8.浅析物业服务合同的完善 篇八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行政权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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