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2024-08-08

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10篇)

1.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一

当前农村基础教育中的几个热点问题

进修班:梁之丰

随着义务教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课程改革的深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新农村建设各项措施的推行、农村学校的布局方案的落实,农村基础教育所面对的问题十分复杂,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农村中小学、农村教育研究部门共同研究和解决。

一、农村基础教育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新农村建设越推进,农村基础教育越要重视,这是全社会的共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处理?农村基础教育如何很好地服务、引领和配合新农村建设?身处农村基础教育第一线的人却很少关注。然而,这方面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又是关系到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方向和目标的大问题。

必须充分认识农村基础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尽管农村学校学生的出路早就变得多元化,他们毕业后不可能都留在农村,但是新农村的未来建设者必然要靠农村基础教育培养。因此,农村基础教育必须坚持基础性、先导性和服务性。基础性就是要为新农村建设者打下坚实的知识和技能基础,为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大有作为创造条件;先导性就是要让农家子弟在农村中小学受到先进的思想、理念的教育,从小就能确立起创新、超越、争先的意识;服务性就是要求农村基础教育必须有意识地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报

务,从课程教学内容的选择、各项活动的设计与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的实践教学组织与实施,都体现这一服务性宗旨。

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农村基础教育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有赖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础教育环境和教学设施的改善是建立在农村经济发展基础之上,有了强大的农村经济作为后盾,才可以为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提供必要的帮助保障和支持。同时,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基础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优秀人才,而这些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是要由农村教育培养作为基础,农村中小学应该有意识地使教育教学向这方面发展,像农村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的定位、农村学校校本课程内容的选择和确定、综合实践活动与综合性学习课题的选择等等。此外,新农村建设可以极大地推进农村基础教育改革。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教育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农村学校的教育改革提供了若干新的课题,解决好这些课题必然会很好地促进农村教育教学改革。

二、农村基础教育跟不上城市化发展进程

城市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新农村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城市化作为一项综合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并妥善解决好发展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

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提速,由此引发了许多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首先是不易形成良性的由学校、家庭所构成的教育合力。祖辈一代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孙辈们往往有求必应,使得他们多种不合理的欲望得到满足,也因此养成了一些不良习气。其次是缺乏有效的沟通。一些年纪大文化较低的爷爷奶奶的思维方法、看问题的角度都与农村学校领导、老师不一样,有些本来很容易说得清楚的道理,到了他们那里,往往变得不可理喻。第三是留守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祖辈的关心和照应无法取代父母的那份特殊的爱,尤其情感上的交流和影响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他们在精神上、心理上、身体上的需要都不是祖辈关爱所能弥补得了的。第四是农村学校无力承受家长期望的责任。农村学生家长对学校的要求,特别是对学校对于他们的孩子的教育责任要求比较苛刻,有时已经到了让农村学校的领导和老师无法承受的程度。

无序竞争对农村学校的办学构成威胁。重点学校无节制地吸引农村优质生源,城市重点学校为了把自己“做大”“做强”,把招收学生的目标转向农村,农村家长为了让自己的孩子享受优质的教育,宁可舍近求远,交高额的择校费到城市学校就读。而为了解决这些孩子的生活问题孩子的父母又不得不在城里租房陪读和接送,不仅增加了教育负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利。城乡办学规模出

现两极分化,城市学校,尤其是重点学校不断膨胀,有些远超出了自身所具备的办学能力,于是建新校区、设办学点,成了他们的一种无奈的选择。而农村学校由于这种不正常的流动而失去了原本属于他们的生源,由3、4所村小合并的小学,有时一个年级仅剩不足10个学生,即使是两个年级合班搞复式教学,也达不到教学班一般要求。这种无序的竞争使得农村学校的生源质量越来越差,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家长把孩子送进城的积极性要明显要高于一般成绩的,这样没有被送进城读书的孩子的学习成绩就自然要差于城里学校的学生,这必然要影响班级的教学质量、良好教学氛围、综合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的质量等等。此外,中小学学生的学籍管理混乱,农村的学生家长当无力把自己的孩子的学籍转到城里的相应学校,就采取借读、跟读等等灵活的方式钻进重点学校的课堂,农村小学有学籍无人的现象已经越来越突出。城里学校因为没有学籍也享受不到应该享受到相应经费上的权利。

三、农村教师队伍远跟不上基础教育改革需要

要办好一所农村学校,就必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其关键在于教师。从目前看,应切实改变农村教师队伍的现状,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素质。而在这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农村学校师资队伍严重不适应教育发展要求。这种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以下的一些方面:数量和比例严重失调,以思南县为例,教

师数量这几年剧增,特岗教师进入各级各类学校,但是对涉入教育教学工作的门槛低,2008年在一个县举行的全县教师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居然有个位数的。而在农村小学,特别是一些由村小改后的办学点,只有代课教师在留守,如生病或其它事情的干扰,就可能出现没人上课的现象;学科教师结构不合理,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所有的小学都要开设外语课,而有些乡镇竟没有一个从师范院校外语专业毕业的专职教师,只好由其他学科的教师来改教,又如小学体育课程要求小学每个班级每周要开四节体育课,体育教师的数量缺口较大,此外乡镇中心小学的音乐、美术教师数也远跟不上课改需要;农村教师队伍难以稳定,一方面农村学校教师逆向流动,农村学校花费大量的精力培养出来的好的教师,持续向城里涌,特别是名校为了做大,纷纷增加同轨班级、增办双语班,有一所县实验小学竟然发展到100多个教学班级,一年竟从农村学校抽调了20多名优秀教师,而农村学校想补充一些新教师却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农村教师的年龄老化也越来越突出,在农村小学主要课任教师有许多是由民办教师转成公办的教师,年龄一般都已经在50岁左右,由于多年来的老经验的作用,他们的教育教学观念明显跟不上课程改革的形势,以至于农村学校的课改严重地滞后于城市学校;另外,农村学校教师整体素质偏低,整个农村中小学的教师的第一学历比较复杂,最后学历多是参加函授、自考,还有些是参加电大、网大、党校进修取得的,而城里学校的第一学历水平则明显要高于农村学校。这些明显制约着农村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

农村基础教育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发现、分析、研究、解决这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指导农村基础教育的教育科研工作者、农村学校的领导和教师需要共同研究的课题。只有形成综合研究效应,党和政府的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才能实现,也才能保证农村教育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二

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机构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学历教育机构;第二类是自考助学教育机构。依据不同的标准, 我国教育理论界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照民办高校的办学模式来分, 我国民办高校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学养学的早期民办高校, 这部分民办高校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伴形成的;二是民办教育家与社会资本 (资源) 相结合的民办高校, 这类高校走的是高投入、高起点、规范化办学道路;三是以大学为龙头的教育集团, 教育集团的建立, 是以教育的产业属性为前提, 借鉴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成果, 引入企业集团和组织形式, 创办不同教育层次 (往往是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 的多所学校;四是股份制高校, 股份制办学是指借鉴股份制企业筹资方式举办的学校;五是政府资助的民办高校;六是公办学校与社会资金结合举办的二级独立学院。除此之外, 还有中外合资合作办学、内地与港澳台合资合作办学、港澳台独资办学等形式。这些办学形式都将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虽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和高等教育水平等环境的制约, 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出现了一些地区不平衡现象。

一、目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管理有待改善, 办学尚欠规范

近几年, 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抓住机遇快速发展, 学校数量空前增加, 在校学生规模急剧扩大, 这对于投资办学而言, 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因此难免会出现管理不完善, 办学不规范等情况。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办学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没有独立的民办高校的办学体制, 民办高等教育法规不够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缺乏具体、有效的管理经验和扶持措施, 一味严格控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而就民办高校自身来说, 管理机构不够规范 (家族式管理、企业式管理运作组织) 、管理人员整体教育理论水平偏低、教师队伍结构不稳定且不合理、财务管理透明度不够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等。二是举办者缺少办学自主权。从目前来看, 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计划、招生批次、招生分数、招生区域等方面, 基本上还是用计划经济年代的老办法来进行管理;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方面, 几乎还是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 这使民办高校办学活力被抑制, 难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三是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不规范。许多民办高校没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 缺乏选择校长的机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 缺少搞好内部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家族式管理方式大量存在,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因而使得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中监督乏力, 逐步失去民办高校自身的管理特色。四是招生秩序混乱。如虚假广告、代理招生等, 对民办高校的声誉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 资金渠道单一发展缺少后劲

改革开放以来, 民办高等教育在我国迅速崛起, 但是, 民办高校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两部分:一是早期的滚动发展和后期的举办者投资;二是学费。调查结果表明,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费, 大部分民办高校靠学费支撑办学, 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从理论上推导民办高校的学费应该是公办高校学费的2-3倍。但是, 高额的学费又使很多家庭承受不起, 因此, 生源就成为了这些学校的生命线。如果生源不足, 学校资金链就会断裂, 这些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威胁。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二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 仅靠学费收入是不能解决民办高校的发展问题的, 还需要建立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三) 办学质量不高特色不够鲜明

办学质量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因素, 如生源质量、师资队伍、校园环境等等, 都会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没有质量就难以形成良好的循环;没有质量就无法谈及学校的发展和未来。民办高校受招生体制的影响, 其招生只能吃公办高校招生的“剩饭”。学生入学成绩普遍比同等层次的公办高校学生的成绩低, 加之生源的区域性差异致使民办高校生源基础呈现参差不齐的现象, 而且其他形式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学生大多是落榜生。这就造成民办高校生源的“先天不足”, 同时也给高校的后续教育质量提高带来一定的困难。另外, 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不高, 由于受资金、场地、教师水平的限制, 在学校开设专业时大多选择好就业的热门专业, 没有形成“专业专长”、“特色特长”的办学理念。

民办高校的教师分专职和兼职两种, 大多数民办高校的兼职教师比重偏高, 兼职教师对民办院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若没有这部分教师, 民办学校就谈不上生存和发展。由于近几年的高校扩招、成立自考班和成人教育班, 公办院校的福利待遇的提高, 好多教师不用出校门就能找到兼职工作, 出现了部分专业教师和优秀教师难请的局面。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基本队伍主要依靠招聘刚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缺少中间骨干这一关键层, 更缺少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技能 (术) 的“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再加上大多数民办高校给教师的工资待遇偏低, 教师的流动性比较大。因此, 大多数的民办高等教育的质量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二、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对策建议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提出了改革的诉求, 期望获得国家教育政策更有力的支持和推动。为了加快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经营模式产业化的步伐, 应尽快建立起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一) 规范办学管理体系建立品牌意识

在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 政府教育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微观控制多, 但宏观指导不够, 存在既“越位”又“缺位”的现象。所以, 政府教育部门的职能应从直接干预转向间接调控和宏观指导为主, 允许民办高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专业、自主设置课程等, 赋予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 增强民办高校自我发展的能力。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办事, 保护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办高校内部管理存在不规范和经验化的倾向。当前民办高等教育必须加大民办高校内部管理改革, 强化民主管理和学术管理机制, 协调好民办高校与师生之间的权力关系, 提高教育管理水平。一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是建设现代民办高校制度, 形成民办高校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核心内容。二是建立健全校内监督机制。三是注重品牌战略, 科学进行学校发展定位。民办高校品牌的竞争, 就是学校形象的竞争, 所以塑造学校的形象, 将是民办高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环节。四是开辟社会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的有效渠道, 充实办学经费。因此, 民办高校必须进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社会捐赠、与企业合作等方式, 为了实现多渠道筹集资金, 就必须树立经营意识。

(二)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师资队伍是学校发展的重要支柱力量, 但一些政策的不足却影响了优秀教师流向民办学校。民办高校师资难以解决的关键, 就在于现行人事制度妨碍了教师的流动。民办高校要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需要与政府共同努力。比如, 打破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师资流动的壁垒, 疏通民办、公办高校教师双向流动的渠道;公办高校教师与民办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各方面待遇上应做到一视同仁, 并建立统一的师资市场, 使教师的劳动力供求双方平等协商、互相选择, 为有志教育事业且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求职、就业, 以及为学校招聘教师提供专门的场所和机会, 以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学科建设。同时, 教师队伍的稳定又可以相应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质量。

(三) 建立多元化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要大众化, 民办高等教育将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发挥其主力军作用, 这样我国的高等教育就从计划经济时代产物国家包办高等教育为主体, 走向国家高等教育占一定比例, 多种办学主体并存, 并最终走上办学主体社会化的道路。所以, 建议政府对现有公办高校进行改革。第一, 将一部分公立高等教育 (含成人高校) 转制为民办高等教育。第二, 创办一批独立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 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它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的教学和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和颁发文凭资格。这样, 政府仅作为多元化投资主体的一个股东, 既可以大幅度缓解财政压力, 又可以用少量资金支配大量社会资金, 集中财力重点办好少数公办学校, 提高办学质量, 改善办学条件。

(四) 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评估机制完善教育法规

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实施依赖于政府教育部门的引导和规范, 要逐步建立民办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政府教育部门要超脱于具体事务管理, 对民办教育以宏观管理和指导为主, 通过中介机构和建立民办教育评估机制,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同时要借鉴国外有益的管理经验, 积极培育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中介机构, 制定适合民办高等教育特点的评价体系和质量标准, 引导民办高校合理定位和有序发展。民办高校要根据办学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提出不同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初期与公办高校有区别, 分轨道发展, 实现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发展中还存在定位不准的情况,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占领教育市场, 民办高校中一些有实力的要求晋升本科, 在转向本科的教育过程中, 面临质量下降、优势和特色丢失的危险, 所以需要教育中介机构的评估和政策的规划把民办高等教育导向合理的定位。许多成功的民办高校的实践表明, 真正出色的民办学校在于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并占领就业市场。

21世纪初是科技蓬勃发展、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新时代。加快发展高等教育, 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 成为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的主要目标。因此, 民办高校应抓住机遇奋力拼搏, 尽快形成办学特色, 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 创立自己的教学品牌。民办高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要特别注重日常教学管理, 要按高校教学水平评估体系要求去运作, 树立教育质量意识, 用法律规范办学行为, 创办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民办高校。

参考文献

[1]徐绪卿.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2]汤保梅.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与现状[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06 (1) .

[3]张保庆.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注重质量, 严格管理, 努力促进独立学院健康持续发展[J].中国高等教育, 2005 (9) .

3.当前中学美术教学中的若干问题 篇三

这样“有术无美”的功利主义教育其本质是一种与全面发展相背的、残缺偏窄的、停滞孤立的审美误导,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矛盾。

首先是与教的矛盾:普通中学的美术教育区别于专业学校的美术教育就是其具有普及性、基础性、综合性并有一定建立于兴趣之上的应用性。而对技能的片面强化割裂了知识技能与情意美感内容的有机联系,形成中学毕业生审美素质的严重匮乏。

其次是与学的矛盾:美术学习是一种促进主体美术知识、审美情感和表现技能逐渐准确和不断发展的过程,技能教育忽视了动机与兴趣、情感与审美的心理基础,忽视了学生身心发展的平衡性,违背了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教师让学生欣赏艺术品,主要不是培养职业的鉴赏家和批评家,但经常对各种审美类型和特征作比较与鉴别,经常对各种艺术作品优劣之处进行区分与评价,确实有助于审美趣味的敏锐化。但这种审美趣味的培养,要充分尊重和爱护学生个性独特倾向。教材应该由简至繁、循序渐进式的递进,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心理特征和心理发展水平。

再次是与个体完善和社会需要的矛盾:美术教育作为学校美育的主要课程之一,除了对受教育者的审美结构的美育功能之外,还具有伦理结构的德育功能、智力结构的智育功能以及身心结构的健康功能。只有这些功能的全面发挥,方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健康发展的完善个体。而且,随着文化科技的进步,艺术与生产、生活日趋融合,社会要求劳动者具有高层次的综合素质,其中包括丰沛的艺术灵感与创造意识。而传统的美术教学的欠缺与片面都是美术教育功能的畸型发展,使人格和个性平面化,使再生产劳动力的感官运动与审美创造相分离,从而影响民族综合素质的提高,影响社会的顺利发展。

美术教学的目的、性质、任务,并要把美术教学的重点放在提高全体学生的美术素质、审美修养和培养能力、发展智力上。在教学中利用本学科的特点,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在学习基础知识进行简单训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美术欣赏、艺术原理、美学知识的教学,变单一的知识技能为多元的知识结构,使美术教学真正落实素质教育。美术教育的意义是将人类在视觉艺术方面创造的理论、技法及成果,按照教育规律再创造成适合不同对象的教学材料,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来培养公民对美的认识、判断、创造能力的教育活动。可见美术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公民的素质,也是立足于提高学生的文化层次,培养和发展学生的能力上。

教育心理学告诉我们,艺术教育对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和创造力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著名的教育家对美术教育的功能有着共识,他们认为美术教育直接的目的是寻找种种机会,用种种方法训练学生的身心和各种感官,使他们的各种感官及观察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创造力及道德情感等本能渐渐地自由生长发育。

新世纪是一个科技、信息都飞速发展的世纪,面对21世纪教育形势的迅猛发展,美术教育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跟上时代的步伐。在以后的美术教学中要:

1.发掘美术的历史和深刻的文化内涵。中国有着悠久而古老的文化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了解这些,对学生的一生都有深远的影响。

2.更加重视美术与日常生活的关联,美术的本义就是美好,因此创造美妙的东西、创造美好的生活是它最基本的要求,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不能分开。日常美术教育中应该贯穿一些和日常生活联系的知识,才能发挥它的本质含义和现实意义。

3.注重美术学科与其他艺术学科(如音乐、体育)的渗透和融合,让学生发现身边的各种美。

4.开展一些比赛性质的美术活动,鼓励学生踊跃参与,丰富他们的课余活动,也锻炼他们的创作能力,培养他们对美术的热爱。

总之,我们的目的就是让学生成为美术教育的主体,让他们内在的创造性、造型表现欲望与外部存在的美术相碰撞,使学生真正意义上获得对他们终身发展有益的美术能力,从而达到人格的完善。

4.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四

今天,教育改革又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新世纪的教育改革究竟应坚持怎样的方向,从哪里出发,以什么思想为指导,这确是教育理论界应深入研究思考的根本问题。教育改革要取得成功,不能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必须以正确的思想认识为先导,必须对教育改革做全面的整体思考

一、关于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性质和方向问题

教育改革的首要问题就是性质和方向问题,就是坚持以什么理论为指导,从谁的利益出发和培养什么人的问题。现在提出这个问题不是无的放矢。在所谓“全球一体化”的呼声下,我国的教育改革应坚持怎样的性质和方向,21世纪的中国教育到底如何改革,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现实中就有观点认为在“全球化”与“地球村”的信息化时代,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应是多元的,教育改革的目标应是培养“世界性”人才,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就是提升教育中人的地位,发展人的主体性和使教育更好地为人服务。并由此提出“教育人本论”与“教育独立论”等教育改革理论。这实质上就是受全球化思潮和人本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在教育领域所形成的淡化社会对教育的影响和干预,倡导教育要同发达国家相融合的一种教育改革主张。这种教育改革观无疑已涉及到教育的性质和方向等根本问题,确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我们承认现实中的教育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在教育的历史发展中,我们也确实有过更重视社会需要的方面,而或多或少地忽视个人需要的一面。个人的需要、价值、自由和个性等都曾不同程度地遭到过冷遇和轻视。即便是今天,教育中也仍然存在着压抑人的个性,忽视人的主体性现象。至于不公正地对待学生,甚至惩罚学生的非人道教育方式等也还没有彻底消除。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事实,也正是我们教育改革所要克服和解决的重要方面。对于教育中存在的这些具体问题,我们是要认真分析对待的,我们也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教育理论和成功的教育经验,但我们决不应这样认识:我们只要坚持以个体为本位的人本主义教育观,照搬西方教育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问题就会从根本上解决。

教育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具有永恒性和历史性。在阶级社会也具有阶级性。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当然也必然会关注人,关心人,体现为一种人道性。但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才是教育的根本属性,在现代社会的今天也仍是如此。我们固然不能用教育的阶级性代替教育的一切属性,但也不能用教育的其他属性来掩盖和代替教育的阶级性。就当今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来看,在高喊“人性化”,标榜“自由”、“民主”、“平等”的口号下,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对受教育要求的提高,西方社会的教育也确实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诸如教育的普及,制度的统一和教育内容的现代化等。但就其教育的实质而言,教育的阶级性质并没有改变。在西方社会,家庭的地位以及与此相连的经济状况仍然是决定能否享受高等教育权和获得什么样高等教育权的最重要因素。所谓教育对象的全民性、教育机会的均等,教育的不分阶级出身和财产状况而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的开放,还只是一种宣传和口号。教育的公平决定于社会的公平。教育上的不平等不是个别发达国家的现象。

二、关于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

教育改革追求的最终目的就是教育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而认清教育改革价值取向的关键就是明确教育的出发点和教育的功能观问题。教育改革究竟从哪里出发,是从社会出发,还是从个人出发?这是问题的关键与焦点所在。受人本主义哲学思潮影响,在教育的出发点上,有观点仍坚持认为“教育要从人本身出发”,“人的尊严是教育的根本出发点”,人是教育的最高价值,教育要高扬“人”的理想,今天的素质教育也是“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主张教育应围绕人的尊严,建构“以人为目的的制度,以人为目的的社会伦理,以人为目的的教育”。并认为“人是教育的出发点”这一命题背后昭示了一种深刻的人文关怀。

一般而言,教育过程是变社会需要为个体需要,使个体需要适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任何时代的教育从来都不是由受教育者的个人需要决定的,而是取决于社会需要。受教育者的选择和发展,也只能在社会需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社会。社会关系决定教育,这是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事实上,不只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主张教育要从社会需要出发,即使在高喊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教育也并非是真正从个人出发的,同样是以社会需要为转移的。被认为最开放自由的美国教育,也同样强调教育的社会需要,既要求教师宣誓忠诚于社会的公共教育事业,也要求学生每天必须宣誓忠诚于国家,而且这是必须做的“没商量”的“天条”。其誓词大意是:“我宣誓忠诚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旗帜,以及在上帝护佑下的,不可分割的,给所有人带来自由和正义的共和国。”[2](P126)可见,高度的个人主义哲学,就是在美国,也不是对公共教育事业起主导作用的哲学。

在我国教育改革的关键时刻,倡导教育从个人需要出发,淡化教育的社会性需要一面,无论其出发点怎样,其结果都会造成个人与社会的对立,造成教育的无政府主义和自由化,使我们的教育改革和整个教育事业受到损失。

三、关于社会主义教育中人的个性发展观问题

在当前的教育改革中,有观点倡导教育改革应以人的主体性培养、人的个性发展为基本宗旨。并批评了我国教育中存在的不重视个性培养,以统一性排斥个性自由发展,以共性压抑个性等诸多教育弊端。教育要培养人的主体性,要发展人的个性这本是教育的题中之义。但如同时否定教育中的统一性要求和共性要求,就必然会在培养人的教育个性发展观上出现偏差。

人是教育的对象。无论何种教育都不能忽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个性。因此,重视人的个性,强调人的价值,要尊重人等本是教育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教育所极力倡导的。社会主义教育从不反对塑造人的个性,它所反对的只是那种试图以个性否定共性,以西方的个性观为价值尺度来评判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个性观的种种不正确的论断。但无论怎样,这里都涉及到究竟应怎样认识教育中人的共性与个性培养的关系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

教育从来都意味着年长一代对年轻一代的期望和要求。作为社会来说都是要把年轻一代培养成未来社会的理想成员。因而任何社会的教育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对人的共性要求。即使在剥削阶级社会里,教育目的不同,教育条件不平等,也不可能完全排斥教育的共性要求。社会主义的教育是人民的教育,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是未来的国家主人,他们都有获得全面

教育和共同发展的权利。特别是我们的教育要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就更不能没有统一性和共性要求。所以,完全排斥教育的统一性和共性,只能带来教育上的自由化。

社会主义的教育重视对人的共性要求,但丝毫不意味着否定人的个性,不重视人的个性培养。马克思主义向来承认人的个别差异,并认为人虽然有整体与群体之分,但从根本上看社会不过是个人的联合。每个人由于自然素质和所处社会条件的不同,都必然具有各自的独特特征,即个性。即使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分成阶级,人们都属于一定的阶级成员,也不排除每个人都有独自的个性。马克思、恩格斯曾说:“不应当理解为,似乎像食利者和资本家等等已不再是有个性的个人了,而应当理解为,他们的个性是受非常具体的阶级关系所制约和决定的”。[5](P86-87)

总之,教育改革是事关社会发展全局的大课题。在全球化思潮和人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教育领域内所形成的一些倡导东西方教育相融合的观点,倡导教育“个人本位化”的观点都是对教育改革方向和性质的误导,都是对教育规律的违背,都是应认真辨别的。值此教育改革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坚持教育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完善社会主义教育改革理论,对教育改革的若干认识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是重要且必要的。

5.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五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运行的基本面是好的,在较长时期内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备不少有利条件。但同时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来自国外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国内经济一些长期矛盾与短期问题相互交织,结构性因素和周期性因素相互作用,国内问题和国际问题相互关联,宏观调控面临更加复杂多变的局面。立足全球经济形势,审视改革发展全局,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以更加广阔的视野,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工作,紧紧抓住当前财政工作需要重点研究的一些问题,突出及时性与深度,为我国财政科研事业进步和财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一)关于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物价既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又直接影响百姓的衣食住行,是民众生活感受的“温度计”。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我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要在有效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管好货币信贷总量、促进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的基础上,搞好价格调控,防止物价反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研究的政策要点包括:一是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改革问题,结合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出重要商品及要素价格改革的思路与建议。二是支持增加农产品供给,加强储备物资市场调控等。三是推进流通领域改革,促进降低流通成本。四是建立重要商品(包括生活必需品)价格运行监测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努力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五是优化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各项补助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总之,一方面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增加有效供给;另一方面要研究完善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政策,把通胀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既是一个长期过程,也是当前紧迫的任务。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在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为此,需把握以下研究重点:一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研究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建立促进新能源发展利用的机制,支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科技投入结构、投入机制与方式,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自主创新和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二是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着力研究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用能管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政府节能采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优化能源结构,推动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比重;推进资源能源产品价格改革。三是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重点研究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充分发挥区域特色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细化落实西部大开发新十年的政策措施,加大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力度,加快推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积极支持东部地区转型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消除市场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引导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区域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三)关于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

国民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在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同时,有效遏制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二是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创造条件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公共资源以及国有资产收益的全民共享机制。三是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四是完善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公平、统一、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四)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保障和改善民生是财政工作的重要任务,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向基层、农村、边远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推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加快发展。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包括:一是促进增加就业。重点研究扶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基层、中西部地区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二是促进教育优先发展。2012年,将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大幅增加教育的投入,关键是要研究如何使用好、管理好教育资金,使教育经费的分配能够助推改革,有效使用,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重点研究财政教育经费的绩效评价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从2012年7月1日起将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应重点研究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孤儿、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体系;多渠道增加社会保障基金,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渠道,完善监管措施,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发展。重点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其中,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重中之重,其成败关系医改的全局,目前改革试点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在体制机制改革、结构性调整等方面仍然任重道远。

因此,相关研究重点应放在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实行医药分开、管办分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改进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四是促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点研究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保障形式、品种以及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五是促进文化发展繁荣。重点研究建立健全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突出投入重点,创新投入方式;支持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推进公益性文化单位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支持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六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重点研究稳定发展农业生产,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按照新的国家扶贫标准,研究完善扶贫机制,依据区域发展实际,完善扶贫政策调整机制;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业技术推广制度,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国有农场、林场体制改革,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五)关于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体制是规范政府、企业、公民之间及政府间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安排。健全财税体制,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也是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相关研究工作需把握以下重点:一是进一步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研究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量化分析为依据,力争首先在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划清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同时,按照税种属性和征管效率等基本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以下财政收入和政府支出责任划分,探索将部分适合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上移的标准、机制和方法。强化省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提高民生支出的保障程度。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并注意处理好与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其他经济管理权限的关系。加快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的能力。二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推进政府会计改革,逐步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三是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健全消费税制度,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和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研究制定

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税收改革方案;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清理整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六)关于强化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一件件细致的工作去具体落实。全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符合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也是新形势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迫切需要。财政科研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一是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细化预算编制,强化基本支出管理,推动项目滚动预算编制,完善重大项目预算事前评审机制;提高预算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二是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覆盖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大绩效监控管理,扩大绩效评价试点范围,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完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构建全国基本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加强民生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三是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做好“三公经费”、行政经费公开工作,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公开。四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落实偿债责任;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五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做好修改《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工作,研究推进环境保护税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等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

6.当前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 篇六

21世纪,我国面临诸多挑战,农村问题是最严峻的挑战之一,农村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核心是收入问题。

1、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逐年增长,但1997年以后,增长速度明显趋缓。1997年至2003年的7年中,全国农民人均收入只增加695.5元,增长速度没有一年超过5%,年均增幅不到4%,2001年甚至只有2.1%。农民增收缓慢,主要表现在粮食主产区,主产区农民收入增幅已连续多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不仅影响种粮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严惩挫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2、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福利保障制度、教育制度、公共事业投入制度及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负担问题仍十分严重。

3、农村不稳定因素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政治稳定,农业稳步发展,农村治安形势总体平稳,这是主流,但影响农村稳定的因素增多,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社会矛盾复杂化,有的导致群体性械斗和上访,有的激化为严重治安犯罪案件;二是非法宗教和邪教组织在一些农村乡镇有重新抬头之势;三是农村金融和市场管理秩序混乱,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和农业发展;四是农民间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内部矛盾激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五是一些地方出现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及封建宗族势力横行乡里,成为影响农村治安稳定的一大祸端。

二、农村热点问题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很多,也很复杂,但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乡二元结构是问题产生的首要原因。建国后,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农业和农村为工业发展、城市建设提供资金积累及其他资源,但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自身的发展能力受到削弱。另一方面,城乡市场分割,严重影响工业和城市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其次,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工业化在农村的推进。在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我国的城市市场和农村市场发展明显失衡,农业和农村的市场组织化发育程度远远低于工业和城市,造成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和配置的巨大障碍。第三,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差距在社会发展方面表现得更加突出。就全国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大落后于城市;就农村看,社会发展又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

2、行政权力的作用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农村财税体制不规范,现行农村财税体制对增加农民负担有鼓励作用;(2)国家的有关政策不够合理,没有充分注意研究和乡村、农业和非农业省份、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之间的区别;(3)法制不够健全,执法不力;(4)基层行政机关对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过度干预;(5)县乡机构臃肿,人员膨胀,该设的机构没有设起来,该撤的机构撤不下去,人浮于事。

3、农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表现在:一是在种植业结构中,粮田面积大,经济作物面积小。结果是粮食产量上去了,市场价格却下来了,加上国家为减轻财政负担一再调低保护价和订购价,农民种粮收入出现负增长。此外,其他农产品的市场供求关系也处于失衡状态,价格全线下滑,基本上都降到了1992年以来的最低点,二是在农业内部结构中,种植业比例大,林牧渔业比例小。三是在农村经济结构中,第一产业比例大,第三产业比例小。传统的农业家庭生产方式生产成本较大,造成农业经营收入增长持续下降。

4、农民文化素质不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不充分。我国2000年乡村人口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94%,其中小学以下人口比重占61%。2001年我国农业科技人员271.7万人,农村农民专业人员241万人,平均每个村委会只有3.2人。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懂得使用先进农业机械,不知道农业现代化。对农业科技技术和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知之。全国农村劳动力近5亿,除部分老弱病残幼群体,还有近1亿人有能力却没有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与途径

1、贯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六大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发展为“五个统筹”。要求我们必须把城市和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一规划;把城市和农村存在的问题及其因果关系综合起来、统筹解决。特别是在制定国民经济政策的时候,牢固树立“三农”问题“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支持和保护力度,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使城市和农村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2、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现阶段农业结构调整应突出四个重点:一是推进农产品的优质化,通过优势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优化农产品的品质结构、品种结构和区域结构;二是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重点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短缺和精深加工水平低的问题;三是推进畜牧业结构调整,重点加强草原建设和生态保护;四是先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3、抓好农村财政体制改革和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要从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入手,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国家应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费用,使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教育的权利,减轻农民和乡镇财政的教育负担;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全面落实减免农业税的各项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县乡财政体制等相关配套改革;依法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利益关系,杜绝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纪违法案件;加快农村价格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分配关系,积极推进农村市场化建设;建立农村权利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农民权益缺位问题。

4、突出抓好农产品加工、劳务经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四项重点工作,拓宽农村经济发展空间。

7.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自然垄断和外部性、收入分配公平等“市场失灵”的存在, 为国有资产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合理的解释;同时, 出于国家安全等战略性考虑以及承担高风险的新兴领域的开发, 往往也是需要国有经济存在并“有所作为”的基本理由。

就物质形态而言, 广义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性经营性资产;二是国家向行政行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三是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四是政府接受捐赠、无主财产等的依法认定。 (1)

狭义的国有资产特指经营性国有资产, 尽管具体定义有所不同, 但西方国家大多将国有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 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所有企业。可以概括出的一些共有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所有的资本 (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和参股) 占企业资本总额的51%以上, 在控股公司中, 国家掌握控股额;2.政府在企业的经营决策方面能够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性影响;3.在企业组织制度方面, 国有企业一般也实行公司制形式, 具有法人地位;4.国有企业收益主要通过从事工商经营活动获得, 而非靠政府补贴获得;5.国有企业经营目标一般具有双重性质, 既有盈利目标, 同时肩负着一定的社会目标。 (2)

根据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产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定义,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也即是全民所有, 因此在理论上而言, 国有资产管理与分配影响不仅涉及国有资产经营实体部门中的劳动、资本等要素报酬, 也涉及每一个国家公民;同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基础, 决定了国有经济主体必须保持相对的控制地位, 这是我国国有企业与其他市场国家国有企业的重要区别。

二、国有资产管理首先需要厘清“公益”与“盈利”的问题

国有企业存在于市场竞争不能涵盖的“市场失灵”的区域, 或者因国家战略安全需要而限定竞争的领域, 这就“先天性地”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在宏观调控、纾困民生中谋取“国家租金”, 最大化也即是全民福祉最大化的职能, 而不能是一般企业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功能,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一个最主要的区别。

但在我国, 因制度性质要求的国有经济必须保持控制与领导地位, 决定了需要一些类型的以盈利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由此, 如何划定国有企业的公益性与盈利性边界, 是一个需要认真权衡与明确的问题。这也是决定我国国有企业宏观功能定位的最基本问题。

国有企业是否担当“公益”功能?基于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存在的理由已经隐含着肯定的答案。国内理论界的分歧集中在国企是否应该追求完全的盈利性方面, 这是一个仍需要继续深入地研究探讨的问题, 但目前来看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对于盈利型企业所在行业不应当形成国有资本完全的垄断, 而应该对这些行业放松准入管制, 以创造各类企业进行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才能够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目标。

而关于国有企业“公益性”议题, 需要厘清的两个认识上的误区是: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纠正市场失灵与维护国家安全而存在的国有企业的公益性, 与计划经济国有企业高度控制之下普遍、完全的公益性相比是有其清晰边界的, 本质上也是完全不同的;二是国企盈利与公益的关系问题, 国企担当公益功能并不完全排除其为了维持正常的资本周转而允许追求一定程度上资产保值与增值, 如同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公益”与“保值增值”目标之间的统一。这种建立在公益基础之上的资产保值增值也体现出了国有企业一定程度的盈利性, 但毫无疑问, 这种盈利应当受到管制, 不能产生没有节制的暴利。

三、现阶段我国国有资本经营中存在的热点

现阶段来看,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中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这三个方面问题也是近年来理论界以及公共舆论所广泛关注的经济、社会热点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因市场准入限制而导致的过度垄断问题。我国国有资本目前在下述五大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 分别是:1.石油、石化、煤炭、电信、电网、发电、钢铁、造船、航天、军工等;2.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3.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供气、供热、园林绿化、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公交、地铁等;4.银行、保险、证券及报纸杂志出版、电影、电视广播等;5.文教及卫生医疗等。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占绝对控制地位, 占比90%以上 (3) 。上述国有资本绝对控制的领域中, 有一些行业因为资源过分向少量企业集中而出现过度垄断, 而经济学理论已经反复证明, 垄断阻碍市场竞争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损失。而追根溯源, 我国国企垄断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行政准入”而非依靠市场充分竞争造成的, 如何打破这种垄断局面以及对垄断型国企进行有效监管, 是一个需要关注与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是国有企业内部治理中存在的“管理黑箱”以及行业之外与国企内部不同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理论上来看, 我国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使得国有企业经营尤其是经营成果分配与“全体公民”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全民所有制预示着全体公民都是股东, 每一个股东应该具有企业重大经营与管理上的知情权。但现实是, 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代理人的政府与国有企业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中更易于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内外部监督不力, 以及政府权力行使中的不规范行为等各种原因, 容易造成企业内部经营者存在“道德风险”与事实上的“管理黑箱”等问题, 也使得官僚主义、浪费与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这些在政府机关中易于滋生的弊端, 在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同时, 垄断暴利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从业者与其他一般性行业从业者之间存在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在国企内部, 决策地位的不对等等原因造成的管理者强势与劳动者弱势, 也使得管理者阶层与普通劳动者阶层之间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中, “管理黑箱”与内部规范问题是各国国有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但我国因国企群体过于庞大以及政府权力边界过宽等原因, 显然更加严重;因为市场体制方面的问题, 行业间收入分配与国企内部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则属于我国转轨时期特有的问题。

三是国有企业存在上缴红利比例过低的问题。我国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制度经过多年的讨论酝酿, 到2003年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之后终于正式推出。2007年7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正式向国有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并将国有资产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使国有资本收益成为政府公共预算的一部分。2007年12月, 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分别对烟草电力、石化、电力、电信、煤炭钢铁、运输、贸易、施工等不同行业的中央企业分别按5%~10%的比例收缴资本经营收益。2010年10月, 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将资源类企业上交比例提升至15%, 一般竞争企业提升至10%, 军工和科研企业维持5%的比例。2012年2月, 财政部进一步发布通知, 从2012年起, 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在原有基础上, 新增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等301家, 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 上缴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但即便是经历几次调整之后, 上述企业上缴利润的最高比例仍只有15%, 这预示着国有企业中85%的红利依旧留存在企业用于自我发展, 基于上述如烟草、石化、电力、电信、银行等行业因垄断而获取暴利的事实, 国企红利上缴比例严重过低的问题日益凸显, 迫切需要进一步的调整。

四、改进国有资本经营的几点建议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上述问题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国都需要共同面对的共性问题, 也有我国独有的制度、政策设计与政府宏观管理有欠规范所带来的问题, 需要多方面的认真思考与“顶层设计”进行改进。

首先是一系列基本的理论认识问题需要探讨和加以厘清。比如, 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弱化“盈利”功能而更多地担当“公益”功能以及二者的边界如何确定的问题;比如, 如何对国有企业引进内、外部监督并使之常态化以对“管理黑箱”保持必要威慑的问题;比如, 如何发挥工会的作用以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管理者对等谈判而保障劳动者利益并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 以及国有资产保值与增值的实现方式、是否需要放松管制允许其他所有制企业进入而扩大竞争问题, 等等。

在实践层面, 现行的有效的监管措施需要强化, 比如需要“硬化”既有的财政纪律如国有资产例行监督检查机制、大型国有企业巡视员与财务委派、审计制度, 以能够有效发挥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 对管理层形成有效制约;新措施需要祭出, 比如需要采取包括放松准入管制、引入竞争机制以对垄断企业实行有效制衡, 通过竞争打破垄断暴利以缩小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分配差距, 实行覆盖企业全体员工而不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全员激励机制等以规范国有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行为, 采取措施消除、至少是大幅减少管理者受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道德风险”等危害公平与效率的事实与现象发生, 等等。

而当前最易于实施的是继续扩大国企上缴红利的范围与比例。同时, 可以与央企扩大红利上缴范围与比例同步进行的, 是央企上缴红利的具体使用方向的设定。目前市场呼声较高的是运用一定的国企红利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比如设立一些用于特定支出指向的专项基金 (如特别疾病患者的救助基金, 收入者的教育、医疗保障基金等) , 这些支出原本就应该是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 应由财政进行保障而不能仅仅依靠社会互助与捐赠满足资金来源;而对弱势群体的救助, 正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一个具体体现。从长远来看, 也可以在特定时期向全体社会成员派发红利, 真正让国有企业“回归”至“全民所有制”本位属性。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自然垄断、外部性、收入分配公平等“市场失灵”的存在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等, 是国有企业存在并要求和担当公益功能的理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主体却要求国有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功能, 如何确定二者的边界是我国国有企业健康发展需要面对的问题。在现阶段, 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而导致的过度垄断问题、国企“管理黑箱”与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上缴红利比例过低问题, 需要在认真讨论中进行制度创新与制度完善等综合性解决。

关键词:国有企业改革,盈利与公益边界,顶层设计,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曹均伟, 洪登永.国外国有资产监督模式的比较和借鉴[J].世界经济研究, 2007, (6) .

[2]宗瑜.中国国有企业60年的发展及其巨大影响[J].国有资产管理, 2009, (10) .

8.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八

一、对农村政策执行情况比较满意,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党在农村各项政策贯彻落实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农村政策执行情况从总体上看是比较满意的。土地承包政策是农村的基本政策之一,农民对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率达87.7%。72.2%的农民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表示满意,表明近年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满意率占70.5%,显示出大多数农民对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来增加农民收入持认可的态度。退耕还林、还草是近年来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72.2%的农民对此表示满意。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扶贫工作力度越来越大,调查结果显示,71.4%的农民对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感到满意。对现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满意率为60.2%。农村税费改革是当前倍受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当问及您对此是否了解时,24.1%的农民认为了解,42.6%的农民回答了解不多,33.3%的农民回答不了解。表明政策的贯彻实行还需向农民做更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农民认识和了解。

仍有部分农民对党在农村的政策落实情况不甚满意或不满意。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负担仍然较重。19.7%的农民认为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8.2%的农民对减轻农民负担表示不满意,认为仍然存在严重的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现象,超越了农民的负担能力。二是扶贫力度尚需加强。24.2%的农民对农村扶贫政策执行情况的评价是一般,回答不满意的占4%。三是粮食收购政策的落实不尽人意。27.8%的农民面对是否满意的选择时回答了一般,12%的农民表示不满意,主要是认为收购部门压等压价、刁难卖粮户以及出售不方便等。四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难度较大。25.8%的农民对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不太满意,他们普遍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产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真正落到实处面临政府指导不力、信息不灵、缺乏资金和技术指导跟不上等一系列难题。

二、对精神文化生活期望较高,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建设任重道远

9.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九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调整,群众的法制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显露,一些热点难点问题日趋突出,成为困扰信访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热点问题

10.当前高等教育研究中的若干热点问题 篇十

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

“法官论坛”第五十期--当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点和热点问题研讨(上)

主持人杨秀梅(东营中院民四庭副庭长):为进一步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解决当前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今天在这里举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主题的法官论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凸现,区域性民间借贷行为及规模不断扩大,由原来公民之间的小额借贷,发展到今天的公民和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大额借贷甚至是巨额借贷,市场之庞大,交易之频繁是空前的,被学界称之为“灰色金融”。因此,如何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也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尤其应当引起重视的是,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难度。

从今年的案件情况来看,各县区法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规范混用、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衡、法官释明权适用不恰当现象,欠缺对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比较方法,在事实认定时未做到尽可能的还原客观真实,导致部分案件改判。为统一执法尺度,今天在这里举办本期法官论坛。为了办好这期论坛,我们特别邀请了中院徐飞副院长与我们来自审判一线的法官共同讨论。

杨美香(东营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首先感谢这次论坛的组织者,让我有机会与各位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不少问题一起探讨学习!

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有必要先明确它的法律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存在一个历史演变过成,在经济尚不发达、市场交易不够频繁的时期,民间借贷大多出于自然人之间的生活互助调剂,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纯朴的民风民情,因而这种借贷往往是不需要支付利息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资金的需求空前扩大,加上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与以往不同的是借贷利息化,并且已成为公众的较为流行的理财方式,与原来的无息借贷相比,感情信任基础越来越脆弱,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还需要明确的是,民间借贷并不是都属于有息借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爱于情面有时可能是口头约定,当发生纠纷时,法院所面临的难题往往是对于是否约定利息以及约定何种利率的利息进行判断。这时,在注重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需要充分运用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则对事实予以正确认定,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以下四种无效情形: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依主体分类,在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上,法官只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对于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只要不属上述四种情形,也同样认定有效。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渐增多,且有大额化、高风险、纠纷多的变化趋势。针对这一问题,本人对已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借款手续不完备。民间借贷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借贷双方多是“熟人”(亲戚朋友同学)关系,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顾及情面而不写欠条,或还款时不及时收回欠条,从而留下隐患;

2、借款用途不合法。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无效民事行为。例如因属于吸毒贩毒、赌博、黑社会讨债性质等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法院就以“此借款用于非法活动,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借款目的不明确。例如在个别案件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或者多分割甚至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给另一方随意写借条,没有写明借钱的目的及用途,数额往往较大,离婚后另一方便持该借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按条还钱。

除了上述特点以外,民间借贷还有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发展趋势,这就是某些民间借贷中已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民间借贷目前缺失有效的制度规范约束,目前有向高利贷转化的苗头,成为某些市场投机分子从中牟取暴利的工具。如约定超出银行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息,利用部分市场主体资金急缺的困境,发放高额借款。依《合同法》211条的规定,这类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然而在实践中这种高利贷往往会以合法的形式出现,有的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即已扣除高额利息,借据可能只出现借款数额甚至连利息都未约定,如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出借时只交付8万元,欠据则载明10万元。出现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证明事实本来的真相。类似的现象已经构成对经济秩序与金融秩序的侵害,性质上已属于违法。还有的从银行骗取套取大量资金用于发放高利贷,行为就构成贷款诈骗罪。某些地方此类高利贷行为有的已引发命案,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尤其大额借贷案件,还应当注意审查其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一旦发现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鉴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导致纠纷多发,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某些重要事实真伪难以鉴别,为了减少纠纷,便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审理这类案件,有必要借助社会的力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合法化发展。建议运用新闻媒体加大这类案件的宣传力度,结合正在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重点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上要从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预防发生纠纷,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刘富珍(东营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大家好,今天非常有幸到中院参加黄河口法官论坛,讨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属传统民商事案件,随着经济交往的频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也较快,约占民商事案件的30%左右。近年来,通过对民商案件的审理,对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呈现的特点及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以上借款类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认定为有效。企业之间的借款属拆借资金,因违反金融法律规定,认定为无效。该类案件除部分因当事人住址不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外,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结。

第二,借款纠纷因当事人关系明确,事实也较清楚,但被告往往认为是否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不积极应诉,造成这类案件缺席判决率较高,影响案件的调解率。

第三,有些借款案件,出借方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就将约定的利息一并出具欠条,即当事人出具欠条数额要高于实际借款的数额。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而借款人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也是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效力要低于书证,依照欠条做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

第四,关于对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很多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时一并要求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数为不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两个规定是否冲突,应如何适用。

第五,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欠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欠条的人与其主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认为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约定返还期限的,一般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现在的借款纠纷案件,很大一部分是因借款人生活困难,确实无力还款引起的。但是现在对借款案件的判决,并没有执行该条规定,不管是否有无还款能力,一律判决借款人定时一次性还清。如果执行该规定,判决借款人分期还款,与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判决结果是否有背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每次还款的时间及数额如果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应有一定得限制尺度。

以上是我在从事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即在审判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归纳,请各位同仁及领导给与批评指正。

毛广丰(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二年来,广饶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89件,其中民二庭受理126件,判决52件(缺席判决38件)。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比较简单的一类案件,广饶法院这两年也是将之划为速裁案件范围。但从审理的情况看,也还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粗浅的看法,请商榷。

一、法律适用尚需统一

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看,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适用非常不统一,有的适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有的适用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下称借贷意见),有的适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也有的综合适用《民法通则》和《借贷意见》。

我个人认为,《民法通则》只有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个条款,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又不能为自然人,因而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民间借贷的审理通过了《借贷意见》,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不足,《合同法》则更全面解决了这些问题,所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法》也足以解决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中的所有问题。

二、利息纠纷尚需商榷

《借贷意见》影响最深远的条款大概就是四倍利息问题了,四倍利息的规定在社会经济从计划向市场转轨期间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现在与市场自由就有了冲突的地方。

首先我们从四倍利息的规定看保护了什么?假设,我们订立一个借贷合同,之间也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况,但订了一个五倍利息的条款,也就是说是非常自愿的,那么,到期后,如果借用方想“赖”下点利息来,那么肯定不会去还帐了,等着打官司就行了,到时肯定至少要降下一倍的利息来,因为,审查四倍利息是法官的一个法定义务!如果我不想赖帐呢?去还上就是了,那么,这个条款保护的是诚实守信还是保护无赖?

再假设,如果借款人不是非常情愿,而是被其他情况逼迫的,比如家庭确实困难,或者说是什么天灾人祸,社会没有救济、找不到担保银行又不贷款,那么,贷款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利息高于四倍,又妨害了谁?救济了谁呢?假设张三妻子急病,急需使用3000元钱,没有其他途径弄到钱,李四说我借给你一年,到期给我6000元,结果张三的妻子治好了病。从社会价值上讲,是3000元的利息重要还是张三妻子的生命重要?我们所保护的应该是不再第二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即当借款人无能力支付的时候,我们不能使其没有生存条件。

所以,《借贷意见》的四倍利息规定,在今天看来有点与《合同法》精神相背道而驰了。从合同自由的角度考虑,他为什么从银行借不出款来?肯定是其信誉不佳或没有偿还能力,贷款人出于自身的风险考虑,收取高于四倍的利息,是否与风险------可能血本无归相符呢?

再次假设,如果借款人是被贷款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高于四倍利息借款,除《借贷意见》外,有没有法律救济的途径呢?《合同法》第54条给出了答案,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与《借贷意见》不同是,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被贷款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三、合同效力尚要甄别

我们讲《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是一个原则,那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依据什么?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界定,也就是法律综合适用。

比如,判断订立合同程序是否合法,需要按照合同法要约承诺的规定审查;判断合同主张是否合法,需要审查是否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财经法规的规定,主体违法扩大到极点则是构成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占罪、挪用罪等;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需要审查《担保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之,我认为应当建议废止《借贷意见》,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统一适用《合同法》,并且案由统一到借款合同上来。

邓晓亮(广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在法律意义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定义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在主体上只能是自然人和企业;在内容上只能是借用金钱;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个定义的内涵,下面说明三个问题:

民间问题。所谓的“民间”是相对“官方”而言的,是指民民众之间,即非官方之间。在借贷法律关系中,民间与官方的区别,主要是从主体上界定的。银行借款、财政借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中的银行、财政和其他金融机构是经国家政府和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机关和企业,传统的说法称之为“官方”。民间借贷中的“民间”,是指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在主体关系的范围上仅限于自然之间和自然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

企业问题。根据《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人民银行外,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绝大多数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民间借贷主体中的企业,因“民间”的限制,不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这些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企业,我们称之为“非金融企业”。

借款问题。借款一词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向人借钱或者把钱借给他人,这个含义表明,借款是一种行为;另一个是借用的钱,即所借的金钱,这个含义表明“借款”是一个名词。当借款作为一种行为被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时,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借贷作为一个名词时,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便为标的。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贷借的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三种,即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原始的民间借贷产生于自然人之间,亦只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是原始民间借贷的单一主体。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主体范围逐步扩大,发展到企业和其他组织。但是,企业和其他组织发展生产经营所需绝大多数有金融部门支持,再之,企业从事借款活动容易造成金融秩序混乱而受到限制,又因自然之间的民间借贷比较自由和广泛,故自然人在民间借贷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

自然人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但并非所有自然人都具有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因为,这里有一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健康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已发生的借贷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享有或者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借贷关系的主体。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否作为民间借贷主体问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情况:一是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认定其主体资格和法律效力问题,情况比较复杂。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年满18周岁以上,二是虽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完全由自己负责。

(2)自然人与企业发生的借贷关系

由于法律对自然人与企业的借款问题既未作禁止规定又未作允许规定,故在实践中对这种借款的效力问题存在不少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理由:如果允许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就会使企业资金脱离宏观调控,使金融管理资金进行体外循环,甚至会导致非法放贷和非法集资活动大量出现,从而破坏了金融秩序。其依据是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款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不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该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作为贷款人将钱借给企业有效,而企业作为贷款人无效。理由:自然人作为贷款人借款给企业,符合《审理借贷意见》的规定,同时,有利于企业得到民间的支持而求得生存和发展,应当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如果企业作为贷款人贷款给自然人,属于企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此,该借款行为无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应当认定有效。理由:《审理借贷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承认了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效力。

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都认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据此,个人认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批复》肯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为有效行为,主要出于对企业处分财产的尊重。从法理上讲,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有处理权,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的范围内将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予允许;非国有企业对流动资金拥有所有权,更应允许其向公民出借。但是,企业作为贷款人时,相对人必须是自然人,这是由民间借贷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自然人的特点所决定的。

企业民间借贷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自愿将金钱借给企业的行为,国家通常不予限制。但是,企业作为贷款人或者借款人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是无效行为。

但是,企业的合法借款、集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企业合法借贷集资主要表现为三个内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秩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二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三、是企业将款借给自然人,也只是个别的,少量的,特需的,且通常是无息的,如本企业职工生病、遇到天灾人祸,家庭生活困难、购买住房等,但不得大面积人地、经常性地出借,更不允许以收取利息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出借。

(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

首先此类借款是违法借款。

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除依法批准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外的企业。这些企业之间的借款归属于哪种类型的借款?个人认为,既区别于“银行借款”,又区别于“民间贷款”,本可独立成为“企业借款”,但因这种借款通常为法律所禁止,故不能形成一种独立的类型。这些企业因无经营金融资格,故其借款不能称之为“银行借款”。我国《合同法》将借款只分为银行借款和民间贷款两大类,企业之间贷款既然不是银行借款,就应当归属于民间贷款。再之,在现有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企业之间受理的借款都称之为“借贷”,而银行出借资金称为“贷款”;法院受理银行(金融)贷款案件定案由为“借款纠纷”,而对民间借款定为“借贷纠纷”。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款归属于民间借款并无不当。

企业之间的借款虽属民间贷款,但不是合法的民间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对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从这两个司法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企业之间借款是非法的、无效的。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可见,企业之间的借款也为人民银行所禁止。

此类借款的违法表现形式有:

1、明借款实违法,2、名联营实借款,2、名投资实借款,3、名融资租赁实借款,4、名补偿贸易实借款,5、名买卖有价证券实借款。

上类借款的例外有效情况:上下级企业内部之间的借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企业的临时借款、一方需要对方完成特定业务而对方有经济困难的借款、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依合同有扶持关系的借款、非法人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借款。

个人认为,从非法人企业的特点和现状来看,生产经营规模不大,私营成分很多,借款数额一般不大,在发展过程中确需得到支持。因此,非法人企业之间出于相互支持帮助目的,临时性借一笔或几笔款,不宜认定无效。

(4)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借贷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将村集体资金借给本村村民,或者村民将自己的钱借给村委会的情况。对这两个特定主体之间的借款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予明确规定,实践中处理不一,因而有必要专题讨论这个问题。

关于借款合法性问题。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管理的财产为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村民是村委会成员,他们的财产为私人所有。村委会与村民在各自的财产上都是独立实体,这为他们之间的借款提供了条件。但是,两者之间发生借款关系的效力如何,是什么性质的借款?司法实践者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生产经营单位,其借款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村民作为出借人借给村委会应当允许,但村委会将钱借给村民,如果村民无力偿还,就会损害集体利益和广大村民利益,应当予以禁止;第三种意见认为,村委会虽然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同于企业,但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相似于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与村民借款,如无明显的违法,可参照是高法院有关职工与企业之间借款的规定,应以认定有效为宜。

我本人倾向于第三种意见,即无明显违法应以有效民间贷款认定,主要理由如下:从立法上看,村委会可以作为出借人将集体资金借给村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委会应当支持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因此,村委会将集体资金借给村民发展经济是正当、合法的。根据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当村民遇有生活困难。如遭天灾人祸难以维生,村委会有职责提供服务,帮助村民度过难关,包括提供借款,出是正当、有据的。由此可见,村委会将集体资金借给村民,只要目的正确、用途正当,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立法精神的。

从借款性质上看,属于民间贷款。村委会不是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他与村民发生借款关系,当然不是银行借款;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与村民不具有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各自财产的权属上又是相对独立的平等主体,因而,村委会与村民的借款不涉及“官方”问题,故就为民间借款。

从财产权属于上看,可以相互借款。村委会是依法设立的村民自治组织,对本村的集体财产依法拥有管理、使用、处分的权利;村民对自己的财产完全拥有所有权,并完全可以行使出借权,因此,两者之间可以相互借款。

在借款纠纷处理上,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我们说村委会与村民的借款具有合法性,只是从性质上和原则上予以肯定,并不是说每一具体借款行为都是合法有效的。对如何认定村委会与村民的具体借款行为的效力,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如果借款目的正确、用途正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应当允许。但是,村委会作为民间贷款当事人时也应受到限制。

村委会作为贷款人的限制:

1、以借款名义向社会发放贷款,2、出借上级专项拨入的经费,3、来自社会的专项赞助款和捐资款。

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必须正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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