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通用8篇)
1.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篇一
中共庆阳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庆阳市第三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重要举措,以厘清责任为前提,以健全制度为保障,以责任追究为抓手,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两个责任”标准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责任体系;坚持以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为统揽,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形成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坚持以完善责任考核追究制度为关键,加强督促检查,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问责追究体系,促进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三)方式方法。通过明确党委(党组)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三个责任”,采取图表式分责、链条式传导、网格式覆盖、倒逼式追责的“四式管理”,突出抓导向、抓整治、抓源头、抓改革、抓表率“五个重点”,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格局。
二、基本职责
明确和细化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构建党委(党组)主动担责、主要负责人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的工作机制。
(一)市、县(区)党委(党组)的集体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必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1.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责任
(l)严明政治纪律。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委的首要政治担当,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加大对违反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坚决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
(2)统筹谋划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认真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盘考虑、协调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与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责任落实;每年向同级党委全委会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提请审议监督;每年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一次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3)选好用好干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防止出现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拓宽干部选任视野,防止简单唯分、唯票、唯学历、唯年龄等问题,按照总书记“不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的要求,构建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审核把关,严把干部选任动议关、推荐关、考察关、决定关、任职关,严把拟任人选廉政审查关,发现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坚决不予任用,逐步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强化选人用人监督,健全完善选人用人信息公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纠正违规自设机构、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以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等问题。整治用人不正之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腐败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4)强化作风建设。深入推进联村联户、效能风暴和先锋引领行动,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健全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精神,精简会议文件,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多占办公用房、违规购置使用超标车辆等;严格执行市上关于严明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和规范婚丧喜庆事宜的两个《暂行规定》,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办违反党风政风规定的行为,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拓宽联系群众渠道,认真落实和改进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制度,通过网络交流平台、阳光庆阳热线、开门接访等方式,推动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深入开展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切实解决教育医疗、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惠农政策落实、社会保障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5)坚决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紧盯案件多发频发地区和权力集中的部门、岗位,紧盯国有企业、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扶贫开发等领域,紧盯巡视线索、审计线索、信访线索、举报线索,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权钱交易、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存在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剖析重大典型案件,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6)规范权力运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优化权力职能配置,深化财税、投融资、行政审批、司法体制和公共资源市场化改革,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行政审批、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具体事务“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庆阳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办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办事公开、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权力行使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等制度。坚持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促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配偶子女从业、移居国(境)外等事项报告常态化。
(7)支持纪委履职。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深化改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全反腐败体制机制,完善细化各级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职能,健全完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强化反腐败工作保障,保证纪委(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组织领导、机构设置、力量配备、办案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优先保障。县、乡纪委书记及市、县(区)派驻机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排名列在党委(党组)副书记之后、班子其他成员之前,派驻机构和下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以派出纪委和上级纪委为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交流、使用力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转变职能,进一步精简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使工作力量向办案和监督倾斜。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
(8)严格监督考核。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强化考核结果在干部评优、提拔中的运用,定期听取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汇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给予指导。
(9)健全工作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与防治腐败有机统一起来,推进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想腐”的教育机制,从体制、机制上堵塞腐败漏洞。落实各项反腐败工作措施,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强大合力。
(10)做到表率引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要管好班子,认真落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委(党组)会议事决策规则,明确提出改进作风、加强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带好队伍,落实拟提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开展1次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日常考核评价与目标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评体系,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要管好自己,模范执行党的纪律,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
2.纪委的监督责任
(1)组织协调。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分解任务,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任务落实。
(2)纪律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3)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作风督查。加强对作风建设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5)案件查办。严肃查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腐败问题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3.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委工作部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切实把党委主体责任10项要求融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之中,认真抓好落实。组织部门重点抓好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卖官买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宣传部门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工作总体部署之中,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形成反腐倡廉的浓厚氛围;统战部门重点抓好引导党外人士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督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加强廉政建设;政法部门重点抓好执法监督,切实解决政法系统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
4.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责任
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围绕落实严明政治纪律、统筹谋划部署、选好用好干部、强化作风建设、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支持纪检工作、严格考核监督、健全工作机制、做到表率引领10项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人大党组要通过法定方式,重点抓好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权力规范行使;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重点抓好坚持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制度,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政协党组重点抓好民主监督,引导政协委员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权力正确规范运行;法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做到廉洁公正审判,严厉惩治腐败,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督促移送党员干部职工被判处刑罚的案件线索;检察院党组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推进公正廉洁高效司法,坚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及时移送党员干部职工立案批捕的案件线索;各人民团体党组织要重点围绕发挥党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全面承担加强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把主体责任时时放在心上、牢牢扛在肩上、紧紧抓在手上。
l.牵头抓总。及时召集会议传达学xxx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精神,传达学习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方向性、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安排。
2.统筹协调。既对党委及其工作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党委)和各人民团体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3.组织推动。紧扣作风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
5.示范带动。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三)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统筹安排、齐抓共管。
l.主动研判。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2次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2.承接任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所在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组织和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3.细化措施。紧密结合分管领域工作实际,细化实化职责分工,排查找准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
4.监督管理。主动了解掌握直接管辖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据执纪执法等部门提供的干部监督情况,及时对相关部门党组织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5.及时汇报。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四)基层党组织的责任
1.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
(l)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完善配套制度,按照班子成员、村(社区)党支部、基层站所三个层面进行督查指导落实。
(2)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绩效评价、竞争激励机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增强廉洁履职能力。
(3)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对各项涉农资金及农村“三资”管理、移民搬迁、危房改造、低保评定等群众关心问题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4)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末位表态、重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5)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对纪检监察组织在人员、经费、用房、设备等方面充分保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肃查处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2.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的第一责任
(l)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坚守责任担当,扎根基层,艰苦奋斗,心系群众,形成和谐融洽的干群关系。
(2)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带头讲廉政党课,定期听取纪委(纪工委)工作情况汇报,解决困难和问题。
(3)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加强机关效能和干部作风建设,持之以恒查纠“四风”,确保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4)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干部职工特别是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整改。
(5)带头模范遵守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3.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l)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主动承担对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责任。
(2)及时听取所联系的基层站所、行政村(社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于分管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分析,预先防范。
(3)支持所联系单位、行政村(社区)的党组织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支持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发挥好监督责任。
(4)指导基层站所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监督责任
(1)根据上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及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并督促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2)加强对本乡镇(街道)干部推荐使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规范权力运行。
(3)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研究总结本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向党委(党工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基层廉政文化宣传教育。
(4)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村(社区)“两委”班子、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事项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其廉洁履职。
(5)加强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党员干部纪律作风各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四风”等问题,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
5.村(社区)党支部(总支)的责任
(l)重视从农村致富能人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村干部的推荐选举工作,防止村组干部家族化、帮派化。
(2)加强对集体资产处置、征地拆迁、涉农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杜绝乱占耕地、强迫流转承包地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认真落实党务、村务、事务公开制度,健全完善台账资料,推进基层权力运行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
(4)在村支部设专职纪检委员,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场地、经费、人员、报酬等问题,支持监督组织发挥作用。
(5)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要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树立良好作风,严格遵守村级零接待制度,管好自己,管好班子成员,杜绝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紧紧围绕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学习议事、责任分解、压力传导、谈话提醒、履职报告、联系群众、督导检查、考核评价、风险防控等机制,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虚到实、由宽到严、由软到硬的根本转变。
(一)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积极发挥领导、执行、推动的作用,统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形势,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办的指导、协调和推动。
(二)学习议事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研究重点工作、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每季度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集中学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内容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做专题辅导或讲廉政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三)责任分解机制。图表分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图表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下一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和履责要求,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四)压力传导机制。逐级约谈制度,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约谈1次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提出相关要求。谈话提醒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科室干部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两个责任”和勤政廉政的要求。
(五)履责报告机制。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一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下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有针对性地了解和质询有关问题。专项报告制度,纪委(纪检组)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班子其他成员思想、工作、生活上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报告。
(六)联系群众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庆阳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和《庆阳市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工作规定》,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党委(党组)要坚持经常组织班子成员带着问题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基层真实情况,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帮助基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基层单位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持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各级党委(党组)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信访工作,班子成员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上访群众,主动下访了解重点信访案件情况,协调解决包案负责的信访疑难问题,推动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联系社会各界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认真倾听贫困地区群众、国有和非公有制企业、高等院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专家学者、群众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七)督导检查机制。党委(党组)要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实行半年一督查,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实督导,聚焦重点对象从细督导,及时通报,指出差距,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落实不力的下级党委(党组)进行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提出严肃批评并进行通报,推动任务落实。
(八)考核评价机制。述廉制度,市纪委每年至少召开2次述廉会议,听取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述廉报告,并进行民主测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述廉1次。当年没有向市纪委述廉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市委责任制检查考核组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班子其他成员在机关工作总结会上进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检查考核制度,党委(党组)每年由班子成员带队,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向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面对面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社会评价制度,改进考评工作,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媒体调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依托庆阳市勤廉度评价系统、政风行风测评等平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评价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九)风险防控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围绕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监督防控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对“四表一库”实行动态管理,修订完善防控措施,创新风险管理模式和方法,充分运用“制度+科技”手段,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廉政风险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及时预警提醒,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四、责任追究
(一)明确追责情形
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l.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3.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的;
4.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干扰阻挠调查的;
5.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6.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的;
7.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8.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9.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10.对落实民生政策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治理不力的;
11.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严格失职追责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l.党委(党组)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班子成员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4.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坚持尽职免责
坚持责任对等、实事求是的原则,明确事前教育与不教育的界限、抓与不抓的界限以及发生问题后报与不报的界限、查与不查的界限、配合与不配合的界限,凡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班子成员,对该《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要求都逐一落实到位且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都尽职尽责的,即使职责范围内发生了问题,也不予追究责任。
2.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篇二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兖矿集团) 是以煤炭、煤化工、煤电铝及机电成套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的国有特大型企业。现有国内外24对矿井, 山东省内的鲁南、邹城、兖州“3个煤化工园区”, 还开发了贵州、新疆、陕西榆林、内蒙古鄂尔多斯、澳洲“5个基地”作为外部资源。企业资产总额1 011亿元, 在册职工9.44万人。
近年来, 兖矿集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突出预防为主, 以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风险预控管理模式为手段, 以实现高危行业逐步向安全行业转变为目标的安全管理“511工程”,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有效推动了集团公司安全发展。2006年6月29日至2011年1月底, 实现连续安全生产无死亡事故4年零7个多月, 累计安全产煤1.9亿t。
坚持理念引导始终保持安全工作高标准严要求
兖矿集团适应安全发展新形势, 先后提出“十个必须、十个坚持”安全工作总要求和“十荣十耻”安全工作荣辱观;始终把安全摆到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先于一切、影响一切的突出位置, 做到所有工作首先确保安全工作, 所有投入首先保证安全投入, 所有责任首先落实安全责任;不断强化亲情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引导干部职工算好安全经济、社会、政治、生命、家庭“五笔账”。面对复杂变化的严峻经济形势, 果断提出“四个不变”指导原则, 即无论经济形势如何严峻, 始终坚持安全压倒一切的首要位置不变, 严抓安全的坚定态度不变, 严肃追究问责的考核力度不变, 重奖重罚的安全经济政策不变。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 探索形成独具兖矿企业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的“天地人和”四位一体责任文化,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为天、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 深化“三为六预”安全文化创建, 充分发挥文化管理的导向、激励、凝聚、规范作用, 引导干部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 形成共识共为、凝心聚力抓安全的强势氛围。
突出预防为主积极探索推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
兖矿集团树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控理念, 确立“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预控原则, 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控“六预”预控流程, 实现对安全风险超前辨识、过程控制、闭环管理。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1.立足源头防范, 严格重大建设、技改项目设计审查, 超前优化生产系统、布局, 优先选用安全可靠工艺、装备, 强化系统装置、工艺流程技术把关, 从设计源头确保系统装备本质安全。
2.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确立隐患排查重点内容和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采取专家诊断式、专业对标式、系统解剖式与职工自主查隐患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岗位、班组、区队、科室、矿处、专业公司、集团公司“七级排查”和定时、定责、定级“三定”管理。对于治理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隐患, 认真进行论证评估, 严格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手段“六落实”, 加强治理效果跟踪考核, 确保隐患逐级排查、按期治理、从严监控。
3.严格过程控制, 全面推行现场开工前跟班区队长、安监员、班组长“三位一体”安全评估和岗位作业全过程“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及时排查消除现场动态隐患。建立安全不放心人员班前排查、班中监控机制, 实现对安全不放心人员超前排查、动态控制。
4.强化安全应急保障, 逐级健全应急管理机构, 完善集团公司以下四级应急预案体系, 加强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 制定《矿井危险情况停产撤人暂行规定》《赋于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实施细则》等, 授予现场管理人员应急撤人和先处置、后汇报的一线指挥权, 调度值班人员应急调度指挥和紧急撤人权, 现场职工紧急避险逃生权。建成“国家区域矿山救援兖州基地”和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应急救援中心。
强化责任落实建立权责清晰执行有力的管控体系
坚持“一岗双责”抓安全, 从严落实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业务保安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做到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量化考核。具体为:
严格安全责任分解落实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按照权属关系和关联程度, 明确集团公司213个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1类业务保安责任和11项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目标管理, 分专业、分系统、分时段逐级量化分解年度安全目标任务, 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和绩效考核制度, 定期考评、末位通报, 做到事事有考核、层层有压力。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诚信考核评价机制, 逐级建立安全诚信缺失不良记录档案, 对安全问题突出单位及时进行诚信公告和通报预警。
强化安全监督检查
建立安监部门与业务部门联动机制, 超前排查分析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按照不定时间、不定路线、不定地点“三不定”原则, 分专业、分系统强化预防性、剖析式安全检查, 对现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依据“红黄牌”标准挂牌督办、从严警示。
强化安全激励约束
实行事前追究问责, 制定《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办法》, 对各类安全违规行为和突出问题, 无论是否造成后果, 一律按“四不放过”剖析处理;推进事故预防关口前移, 制定《非人身事故管理规定》, 对各类侥幸和生产事故, 一律比照人身事故进行公开分析警示;加大安全风险责任与分配挂钩力度, 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效益年薪和年度各类评先树优安全“一票否决”, 设立“事故不能出、不敢出、出不起”的高压线。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坚持“重装备、高可靠性、自动化、用人少”发展方向, 围绕制约安全生产的技术难题, 持续加大安全投入, 积极开展安全科技攻关, 进一步提高了系统、装备、环境的本质安全程度。“十五”以来, 累计投入生产安全费用27.6亿元, 装备投入28.9亿元, 科技研发资金24.9亿元, 完成安全工程1万2 108项。共取得安全科技成果640项, 其中, 36项技术获全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以下就是兖矿集团以科技保安全的具体做法:
健全安全科技研发创新体系
建立以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为决策层, 以专家委员会为咨询层, 以技术中心为管理层, 以博士后工作站、水煤浆气化国家工程中心等30个专业技术研究所和7个校企共建的研究机构为研发层的安全科技创新体系, 形成了融技术研发、安全攻关、成果转化为一体的安全技术创新平台。着力研究攻克重大安全技术难题, 逐步完善对冲击地压、煤层自然发火、瓦斯、煤尘、矿井水害、深井热害和防危险化学品泄漏、防大面积停电等重大灾害的早期监测手段, 形成集超前预防、准确预报、高效防治于一体的防控技术体系, 启动井下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试点工作, 灾害综合防控能力不断提高。
优化创新先进生产技术和装备
成功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综采放顶煤技术, 成功攻克了含硫化铁结核及硬夹矸薄煤层综合机械化开采难题, 研制应用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液压支架, 推广应用煤巷掘锚一体化联合机组配套技术和岩巷掘进机械化作业线, 确保了安全高效生产。2006年以来, 集团累计淘汰各类设备3 882台件, 全面取消了国家禁止使用和明令淘汰的设备, 矿井采掘机械化程度达到97.3%, 厚煤层矿井采掘机械化达到100%。开展化工、电铝、电力生产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防泄漏、防中毒、防火、防爆及连锁保护技术研究, 加强工艺复杂的大型联合装置及应急装置安全可靠性分析论证和改造升级, 进一步增强了系统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加强安全信息化建设
兖矿集团投资1.6亿元, 在全国煤炭行业率先建成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调度指挥中心, 积极开展安全供电智能化、提升运输数控化、胶带运输集控化、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自动化改造, 推广应用井下人员定位和无线通讯系统,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机电设备和综合信息化管理系统, 实现对生产系统和设备工况环境实时监控、在线预警和安全信息自动分析处理, 井下主要胶带机、水泵房、变电所实现远程监控和无人值守。
加强“双基”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精细化水平
高度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保障作用,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 逐级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控体系和标准体系, 完善156项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45项技术规范和106个煤矿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编制258项岗位标准化操作标准, 做到管事靠制度、操作按规范、考核有标准。分专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细则, 按照“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单位达标”的要求,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深化标准化区队、标准化班组、标准化示范岗和“精品工程”创建活动, 逐级抓基础、抓动态、抓深化, 进一步提高了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集团公司本部8对矿井全部达到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矿井标准, 鲁南化肥厂、国泰化工公司等非煤单位被命名为国家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认真贯彻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区队班组建设的指示精神, 健全完善以安全为核心的区队班组管理制度, 严格区队长、班组长民主推荐、组织任命、竞争上岗等选拔任用程序, 选好配强区队长、班组长。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明确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坚持“正班长抓安全、副班长抓生产”。扎实开展团队建设好、责任落实好、学习技术好、安全质量好、任务完成好的“五好班组”和在班子建设、队伍作风、思想政治、安全生产、民主管理、经济效益6方面的“六好区队”竞赛活动, 强化安全绩效考核, 鼓励区队班组查处隐患和“三违”等自主管理能力。
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员工队伍安全履责能力
3.运行“四项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篇三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反腐倡廉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完全符合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以敢于担当精神和求真务实态度,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放在心里、抓在手中、扛在肩上,积极运行“四项机制”,努力把党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运行教育机制,坚持“三个必讲”
召开各类会议必讲党风廉政。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逢会必讲。无论是政治教育会议,还是专题业务会议,都要强调端正党风、廉洁从检,要求干警洁身自好,抵制腐败。注重“逢会必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言简意赅、切中要害,不断激励干警筑牢思想防线,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布置办案任务必讲公正执法。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执法办案工作有机结合,特别重视防止重执法办案轻廉洁执法的失衡现象,每当布置办案任务时,都必讲公正廉洁执法。要求执法办案人员不踩雷、不越线,自觉做到纪律红线决不触碰,法律底线决不逾越。全院执法办案人员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执法办案连续多年保持零投诉、零违纪的记录。
凡重要节假日必讲廉洁自律。每逢春节、国庆节等重要节假日,必讲廉洁自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一是节前有教育,深入思想发动,提出约法三章,要求干警廉洁过节。二是节中有督察,采取上门专访、信息联络等形式了解情况,督促干警遵规守纪。三是节后有汇报,每位干警都要如实报告自己节日期间的廉洁自律情况,对有问题而不报告的进行批评教育和严肃清处理。
二、运行管理机制,力抓“三个到位”
管理制度到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要部门、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针对岗位特点查找风险点,制定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各个部门的防控措施。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管,建立八小时内以院、八小时外以家的评价体系;落实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办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极大提升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责任分解到位。细化工作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不仅明确党组书记是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还明确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明确责任分工,形成集目标、任务、检查、考核为一体的责任链条,做到权责清晰、任务具体、目标明确。
考核考评到位。一是有效开展主体责任评估。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群众评价制度,结合季度、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考核,发动全院干警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落实整改。二是细化党风廉政绩效考核,坚持季度、半年和年终进行党风廉政绩效目标考核制度。三是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年终绩效考核时,未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目标任务的部门,队伍建设视为不达标,并对其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将干警廉洁守纪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考评依据。
三、运行监督机制,做到“三个从严”
检务督察从严。突出抓好四个监督:一抓执法监督。重点抓好对执法办案、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督,对办理所有的自侦案件,都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二抓执纪监督。切实纠正“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党内和检察机关各项纪律。三抓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公开透明,全程监督。四抓民主监督。监督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内外监督从严。一是强化对案件的质量监管。创新案件管理机制,努力使纵向为主的管理模式向纵横结合的管理模式转变,更加注重加强内部的案件管理和内部的办案制约监督,积极推行统一归口、流程控制、质量监管。二是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着重加强各项经费开支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衔接和监管,促进廉洁从检。三是突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着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使用人权、决策权、检察权、管理权等规范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党组书记坚持年度述廉述职,听取群众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自身廉洁。推行阳光检察,着力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透明倒逼检察人员公正执法。
责任追究从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责任追究办法,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一方面,对党风廉政建设疏于管理,导致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领导或责任人,要严肃追究其失职责任。另一方面,严格“一案双查”,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倒查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四、运行引领机制,落实“三个责任”
党组班子的集体责任。融合检察业务抓反腐倡廉。注重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促进检察工作深入开展。坚持以端正党风促进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着力打造“吃苦耐劳、团结协作、风清气正、乐于奉献”的检察团队。为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责任撑腰壮胆。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直接领导,经常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大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落实监督责任。
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党组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努力管好班子、管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检的表率。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反腐倡廉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党组成员的示范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种好“责任田”。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的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按照率先垂范的要求当好“带头人”。带头参加廉政学习教育活动;带头贯彻执行党内规章;带头廉洁自律,要求干警做到的,领导带头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领导带头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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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篇四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全面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甘肃省工业生产企业全面落实
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我省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除食品及相关产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外的所有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应承担产品设计、原材料进货、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法律责任是企业应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第五条 企业法人代表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法人代表负首要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法人代表及质量控制体系人员应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质监部门统一印制的《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七条 保障责任是企业应负责确保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机构、人员、制度、技术、应急救援等保障。
第八条 企业应努力顺应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加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经费、设备、仪器及技术方面的投入,不断淘汰落后产能,努力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明确其管理职能,履行质量安全否决权,每半年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一次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完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体系,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制定并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例会制度、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前述标准不能满足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技术性能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除难以附加标识的以外,产品标识应当符合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和零部件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十三条 企业应负责建立健全风险信息收集、筛查、研制、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得出不安全结果的或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监管责任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是企业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人员管理、现场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查验并准确记录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原材料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格证明、进货时间、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没有准确的质量合格证明或企业认为重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不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定质检机构进行验货检验。进货台账和验货检验报告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具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生产条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追溯制度,规定各生产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要求,动态记录原材料质量、生产人员、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生产工序、生产线和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生产过程检验等信息,实现产品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产品质量动态记录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七条 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生产企业自行出厂检验的,每年将样品送监管责任单位指定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一次产品质量比对试验;生产企业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质检机构进行出厂检验。企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统一颁发的资格证书。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购货者及联系方式等,实现产品销售的可追溯。销售台帐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不安全或缺陷项目、向监管责任单位报告时间、停产时间、通知客户数量、销毁或技术处理数量、整改验收单位等情况。产品召回及处理台账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监督责任是企业应负责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人员要逐岗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确保岗位人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实行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细化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逐级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内控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以员工的薪酬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挂钩为主的奖惩制度,加强每个员工的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的日常记录,严格实行月度、季度、考核并兑现奖惩。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质监部门指定的电子软件到监管责任单位全面、准确地建立电子质量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书面报告质量档案更新情况。质量档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其机构代码、地址、法人代表、分管质量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或检验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的产品名称、品种、规格、型号;
(三)产品标识、执行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五)企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相关备案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负责对辖区内的建档企业实行监管责任分工,确定具体的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单位负责将每个监管企业落实到个人,形成具体的责任监管机制。各市(州)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责任企业、具体监管部门及监管人汇总后统一报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单位每年应与责任企业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报各市(州)质监部门与工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管责任单位应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广泛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工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监管区域的企业结构分布和规模状况,有效开展各项工作,细化具体操作措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证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及监督检查的法定质检机构应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机构与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管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对所监管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中主要查验以下内容:
(一)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台账及质量查验把关情况;
(二)企业生产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生产条件的完善情况;
(四)出厂检验和比对试验情况;
(五)缺陷产品的召回及处理情况;
(六)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整改情况;
(七)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责任单位应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构成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省质监部门安排有关法定质检机构对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或定期监督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省质监部门委托市、县质监部门组织整改以及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回访复查。对连续两次以上检验不合格或发生一起以上重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质监部门接到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通知监管责任单位核实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质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利用职权敲诈勒索,索取好处。凡因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违纪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质监部门应依法组织对各监管责任单位的考核,考核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质监局和省工信委。
第三十六条 省质监局与省工信委不定期组织与督查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每年年底按照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印发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相关内容组织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5.兰州市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篇五
8月7日,兰州市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兰州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被问责或追责的16种行为,包括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等情况。另外,党委(党组)还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
被问责或倒查追责的16种行为
依照《办法》规定,以下16种行为将受到追责或问责: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纪委及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如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综合评价得分后三位的单位和“三述”测评得分后三位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连续两年考核在县区、部门中排名为后三位;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所在地区和单位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反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对上级党委、党纪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地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支持纪委(纪检组)体制机制改革、纪检组织自身建设不力,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构执纪监督问责工作;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发生大面积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对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教失管失察;对下级党委(党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对扶贫开发、强农惠农、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落实过程中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治理不力;利用职权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等将被进行问责或倒查追责。
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
与此同时,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党委(党组)未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查处理。班子成员未履行主体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考核方面,以下两种情况予以“一票否决”: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党风廉政建设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或班子
6.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篇六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决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年行动,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严格把关”的原则,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日常监管执法,以自查结果数字化、自纠过程痕迹化、监督管理智慧化为目标,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意识,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控制风险,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整体水平。
二、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三、主体责任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
(二)食品流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流通单位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换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且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食品餐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量化等级标识。建立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索证索票齐全,按照食品外包装标识要求规范贮存,无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明确要求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开展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年行动是国家总局在食品监管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负面清单,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2份,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1份本单位留存,1份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网格化监管,认真梳理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结合实际,制定监管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举措和时间节点,确保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
(二)强化核查,落实监管责任
各分局、相关科室要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工作的核查力度,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核查工作。同时,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指导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督促整改落实工作。对拒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义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增加核查检查频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三)落实措施,确保自查到位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负面清单的内容,并签订承诺书。自查的要求和自查自纠制度,做到二个确保:一是确保自查结果数字化。严格按照要求,在自查结果数据栏中如实填写自查结果数据,数据真实有效,动态反映生产经营实际。二是确保自纠过程痕迹化。经营者要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自纠工作,使自纠过程痕迹可查。
(四)稳步推进,智慧监管落地
7.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篇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从法律角度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身份, 这就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不断增强食品安全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对于食品进出口环节而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进口商是落实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市场主体, 结合新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 笔者认为二者要注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自我管理能力的提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食品是生产出来的, 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对安全责任的履行程度是食品质量安全系统工程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环。食品企业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这不但是法律的规定, 更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企业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将法律规定的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要求宣贯到每位员工;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一系列主体责任制度;要强化风险意识, 及时排查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 密切关注国家发布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 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具体来讲, 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可概括为“五四三二一”, 即“完善五项制度、健全四个记录、落实三类人员、建立二项机制、把牢一个关口”。其中:五项制度、四个记录、三类人员是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的必须保证, 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巡查时的必查内容。二项机制、一个关口既是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 更是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需要配合的关键环节。
“五”即完善五项制度, 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前提。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标识标注管理、健康卫生管理、产品召回等五项归纳为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做到的五项制度, 并针对每一项制度, 要求企业落实。
“四”即健全四个记录, 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基础。食品生产企业针对从生产到销售的四个关节点, 建立四个本子, 保证关键环节记录在案。即:原辅材料采购查验记录本、生产过程控制记录本、产品检验记录本、成品库存销售记录本。
“三”即落实三类人员, 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保障。着力抓好食品企业三类人员的配备到位, 三类人员是指质量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检验人员。
“二”即建立二项机制, 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一是建立企业诚信机制。通过将企业许可颁发、日常巡查、专项整治、年审、违法行为查处、品牌建设等情况记录归档, 并结合行业协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信息建立了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档案;二是建立重奖举报机制。积极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 提高企业职工和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性, 对违法企业形成威慑, 减少违法生产行为的发生。
“一”即把牢一个进入关, 是确保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力手段。从新申证企业准入、年审和三年资质复审三个关口把牢食品企业的准入关。
进口食品进口商主体责任的落实
新版《食品安全法》涉及食品进出口的第六章相比2009版《食品安全法》由原来的9条增至11条, 相关条款强化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关注新《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 遵守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自觉履行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职责,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食品在境外生产、加工环节, 进口商应对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食品进入我国境内销售之前, 进口商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 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九十二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和经营场所内, 进口商也应当采取恰当措施, 保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在仓储管理方面,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篇八
党组合力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审计机关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纳入审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与审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为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二是六次召开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全市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视频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三是制定下发《中共宜春市审计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分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和任务。四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宜春市审计局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分解落实了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全市审计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措施,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五是组织审计干部赴革命圣地瑞金参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旧址、缅怀革命先烈、学习先辈事迹、重温入党誓词、牢记肩负职责,不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在全市审计工作暨全市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全面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与10个县(市、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是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要求各县(市、区)审计局也要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分析全市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四是每项审计项目实施前,必须召集审计组长和主审开会,要求审计干部自觉遵守审计纪律、自觉维护审计形象。五是实施现场审计时,必须到场看望审计组、并检查审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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