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2024-08-29

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共9篇)

1.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一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通知

成房办〔2008〕167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通知如下:

一、将原文件第五条修改为: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修改《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的内容。

四、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实行前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

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三)水、电、气具备申请开通条件,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排放系统,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防设施按设计规范配置到位的证明文件;具有电梯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应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复印件);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七)《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图像资料:住宅区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出入口,住宅区绿化、停车库(位)、物业服

务用房,按设计规范预留的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按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农贸市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分期建设的,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九)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供电、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供电、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备案证明》: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备案证明》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备案证明》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备案证明》的;

(四)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出具《备案证明》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开发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

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附件:

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3、告知承诺书

2.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二

2009-03-16 下午 16:03:09 总点击数:758 本月点击数:758 本周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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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深化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动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和省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招标范围规定》),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如作调整,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的改革创新,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工程以及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并应按《意见》规定的规模标准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或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必须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资格审查、随机抽签选择投标人、开标及评标等重要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络系统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免费下载打印,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免去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登记等事项。

(三)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并须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对外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全部由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可选派1—2名熟悉招标投标业务、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协调人参加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直接参与、也不得委派代理人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五)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只进行资格后审。

1.实行资格后审的,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应确定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2.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或者有限数量制审查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招标人预先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9家;有限数量制采用量化打分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

3.当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过多时,可采用随机抽签的办法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六)政府投资的工程,除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外,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可积极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办法。特别是对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可选择更能体现客观和公平原则的合适的评标办法。

各市、县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商务标评审中的作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评标细则,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

三、放宽社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限制。

(一)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二)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并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招标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

1.招标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2.招标人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

3.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至少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师)。

四、工程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进行招标情形。

五、清理和整顿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

(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二)本省招标代理企业申报资质时不设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统一使用省级建筑工程评标专家库。

(三)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琼承揽招标代理业务,须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备案手续后,方可在资格许可范围内开展单项招标代理业务。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3.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4.泄露或者出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6.擅自修改经批准或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7.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8.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六、进一步约束招标人的招标行为,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应依法招标并不得有以下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授意投标人撤换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

(四)组织、授意或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五)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七、切实加强对投标人的监督管理,遏制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人必须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严禁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包任务。

(二)投标人委派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如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具备执业资格的相关人员。从2009年4月1日起,新建项目的招标投标一律由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原项目经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5.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6.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担保或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投标人应当赔偿损失:

1.放弃中标的;

2.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

3.投标截止之后至投标有效期限终止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

4.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裁定中标无效的。

八、按照《意见》要求,整合我省建设行业现有的省、市(县)两级工程评标专家资源,积极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工作。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已设立的工程评标专家库,将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要抓紧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做好技术准备。

九、健全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运行,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加强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快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除满足工程交易活动的基本需要外,还要进一步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有关各方提供安全、准确、高效、优质和多样的信息咨询服务。

1.要建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评标网络监控系统、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为评标专家抽取保密性和评标工作公平性提供技术支持;

2.要能提供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等信息化服务,方便招标人选择使用;

3.应当妥善保存工程交易活动产生的文字、音像、图片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4.要认真研究并积极稳妥地推进网上招标备案、网上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工作,进一步降低投标人成本,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度,进一步提高工程交易活动操作的客观性和透明度;

5.有条件的,还要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为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配合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工作人员的管理,预防和杜绝工作人员的各种违规行为。

(三)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具体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健全和规范工作的协调机构,并按规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集中办公的“窗口”,加强对其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已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施监督指导。

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坚决查处招标投标当事人(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省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要求,2010年前在海南省建设系统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公告。

(二)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三)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十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坚决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一)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要设立专门的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书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将理由书面通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它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二)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纪问题时,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的要求,与同级监察机关建立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中涉及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移交制度,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

十二、严禁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循四个不准:不准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准干预招投标工作;不准向有关单位介绍施工单位;不准为自己的亲戚朋友参加招投标活动说情。

以上意见,请认真严格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建设厅

3.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三

区财政局:

我所拟对现在使用的财政所办公楼及附属设施进行装修改造,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桃沟乡财政所办公楼位于宿州市桃沟乡桃魏路东侧,始建于2000年,楼座占地面积为1100㎡,总建筑面积900㎡,为办公室14间,服务大厅6间,厨房、食堂、车库、卫生间等附属设施8间。

二、建设的必要性

桃沟乡财政所于2000年开始建造,当年投入使用,至今14个年头,未进行过整体装修。目前,该楼内外墙涂层严重脱落,楼顶防水层渗漏,门窗损坏变形,用电量增加,电话线和网线布局不合理、不规范,电线老化严重,于现代集中办公、能源节约的发展要求、信息化管理目标不相符。为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办公效率,我所拟于今年对该办公楼、会议室、档案室以及附属设施进行改建装修。

三、建设内容

在保证原有建筑结构不便的前提下对桃沟乡财政所进行内部装修,包括:

1、2、楼层顶面严重漏水,拟做防水涂层

办公室及阳台原铝合金门窗老化、变形,大都推拉不动,拟更换塑钢窗

3、办公室、档案室目前还使用建楼时木门,为达到安全、防盗,拟更换防盗门

4、财政所网上办公和应用电器的增加,使线路负荷增大,为保障线路的安全、防电、防火,拟进行强电、弱电的线路改造

5、办公室原铺设地面严重损毁,一楼、二楼走廊阳台为水泥地面,拟铺设防滑瓷砖地板

6、原档案室狭小,达不到防火、防盗、防潮的功能,拟对二楼大厅进行整修改造为档案室7、8、9、拟对食堂、餐厅进行亮化改造 拟对楼层卫生间进行卫生改造 财政所门前下水道堵死,须重新铺设

局部小变动示情况增减

特此请示、请批复

附:

1、预算编制报告

2、财政所实时照片

4.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四

渝建发[2012]100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

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12〕5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12〕

56号)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示范区建设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杜绝重大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遏止较大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控一般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建立市、区县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机制,完善隐患报送系统和数据库,进一步健全挂牌督办督查制度,实现一般隐患整改率95%、重大隐患按期整改率85%。

三、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市城乡建委李明副主任任组长,市城乡建委安委会成员为成员的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情况;

2.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办理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施工企业针对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

5.安全专职人员配备及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企业安全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使用情况;

7.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高边坡、深开挖、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的安全监管情况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实施及验收各环节的贯彻落实情况。

8.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车辆的资质、车况和驾驶人安全信用管理情况;

9.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

10.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

11.应急预案制订、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2.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执法情况;

同时,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工程各参建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2012年7月15日前)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及1名本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本地区、行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责任人,并迅速进行宣传、组织和发动。

(二)体系建设阶段(2012年7月15日—2013年9月30日)

1、由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安全总站”)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行业标准进一步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以此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隐患排查的行业标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台帐内容按照市安全总站《关于实施安全隐患检查记录制度的通知》(渝建安发〔2011〕20号)要求填写),并实行闭环管理。每月定期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隐患排查信息。

3.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掌握企业规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安全管理水平和危险因素等实际情况,并依托“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

4.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本地区企业定期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数据,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态,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三)总结阶段(2013年10月—12月)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11月1日前,将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二)加大投入,强化隐患整改。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确保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隐患做到责任、措施、经费、期限、预案“五落实”。

(三)依托系统,规范信息报送。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托“重庆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月报制度,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隐患排查信息。要建立月通报、季小结、年总结制度,及时向市安全总站(联系人:龙邦林;联系电话: 63672084;传真:63672073)报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动态,市安全总站汇总有关情况后报送市城乡建委。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2年7月15日前向市城乡建委上报人员名单、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行业企业底数及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20日前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小结;2013年12月20日前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联 系 人:黄伟

联系电话:63677462

传真号码:63853300

附件: 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填报单位及人员名单》

5.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XXX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研究

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的中心。城市基础设施是为一个城市物质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一般条件的物质载体,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兴衰和变化。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力度和规模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越来越强调高标准化、大区域化、高度集中化和高科技化。高标准化是要在快速城市化的大潮中巩固大中城市的命脉,大区域化是要在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的发展政策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和行政区限,统筹大型基础设施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高度集中化是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集约各项建设资源和能源,扩大生产规模和辐射范围,并充分考虑各环节副产品衔接;高科技化是要通过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能够做到最大的减少非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减少碳和各类污染物的排出、最好的满面足城市发展需求,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在大多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仍然采用地方财政投入,有限的地方财力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高额投资需求形成矛盾,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化进程的瓶颈。城市基础设施“三分建七分管”,建设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同样也是制约城市化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资金及建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成为一个函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XXX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机制、资金的问题,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对城市发展的作用及意义出发,结合XXX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及规划、管理、资金现状,阐述了XXX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资金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其它城市成功的规划、管理、资金经验及XXX的实际现状,提出了解决XXX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资金问题的对策和措施,为解决XXX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管理、资金问题拓宽了渠道,提供了新的思路。

6.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及小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

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阶段,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规定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项目建议书经过批准后,必须在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后,组织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或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进行方案设计竞选招标,中标方案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一般房屋建筑工程在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规划设计范围)的要求进行了方案设计或方案设计竞选招标后,将确定的方案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查批准。

㈡设计。初步设计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经过批准后,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0万元以下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及1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多层住宅工程可以用方案代替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级和三级以上(或造价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后,方可作为法定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其中大型工程可按审查单位意见,视情况发放施工图审查预批准书,许可部分设计文件先期交付使用。

㈢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审批手续,取得“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选址意见书》必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该地块完整的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㈣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方案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招标办公室备案,进入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经省建设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签订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合同,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定,必须依法履行,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要实行必要的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㈤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在履行完毕以上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开工建设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其它部门出具的任何许可手续均不得作为工程开工的凭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未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㈥竣工验收及备案。建设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专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程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省属、中央在甘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以总投资2000万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兰州市总投资3000万元、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也可将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交有条件的县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审查、监督、许可、备案以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兰州市2000万元)为限额,限额以上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限额以下由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按重大建设工程管理的大中型项目,以及列入部省级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的建设工程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监督,其它建设工程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有资格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九条 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安全条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四章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机构。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对工程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经营、债务偿还全过程负责,并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履行的建设程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完成与其资格对应的工程前期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省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招标,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㈠工程勘察单位必须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单位提供所需的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对勘察报告质量负责,勘察单位不得转让勘察业务; 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和国家规范要求向委托单位提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及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和未能尽职而发生的重大问题负审查责任;

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文明施工等各项保证措施,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进行检验,严格工序管理。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要求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所承建的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㈤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并按监理细则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向采购单位提供符合国家产品合格标准、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产品,对所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实施建设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㈠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程序及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㈡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㈢发现违背建设程序和影响工程质量以及涉及安全的问题,责令改正,问题严重可以责令停工整改;

㈣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对建设工程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全过程工程质量监督,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规定查处工程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受理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第十六条 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本省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没有履行上一道建设程序的,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下一道建设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取得的建设批准、备案手续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

㈡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未经批准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发包工程,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㈤应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交付施工使用的;

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㈦应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

㈧未经批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㈨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㈩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的;

(十一)未经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二)肢解工程,逃避监督管理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

(十四)未按规定及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的;

㈡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恶意哄抬或压低标价的;

㈢转借证照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㈣将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㈤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的;

㈥设计单位无勘察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㈦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的;

㈧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㈨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的;

㈩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一)工程监理单位与其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三)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违法签字合格的。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内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

㈡超越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建设批准、备案手续的;

㈢滥用职权,超出职权范围干涉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的招投标和建设管理活动的;

㈣指定招标代理或其他中介机构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提出批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设备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军事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性工程,农民自建自用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7.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七

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配套建设、分级负担”的原则,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由公安、交运、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区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建设、使用的管理。区交运局加强对镇(开发区)管养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管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修改建议: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

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巡查监管,加强道路安全隐患的排查,并及时向相关管护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二、管理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财政性投资参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和国家标准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与智能交通设施。

一般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墩、警示桩、缓冲减速带等道路配套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

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指交通信号灯、黄闪警示灯、电子警察、电视监控、交通诱导屏、停车诱导屏、测速仪、交通流量采集、道路治安卡口等监管交通情况的科技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照道路建设养护体制实行分级负担。

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实施主体实行分级负担。

三、具体要求

(一)规范新建设施的建设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按照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道路建设的规划设计,并拟定配套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方案,讨论通过后,交由道路建设单位付诸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采购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由安监、住建、交运、公安、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交通安全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区负责维护的道路,一般交通安全设施根据道路管养主体分别移交区住建局和交运局,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区公安局。

建议修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道路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单位应将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一般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审查阶段,建设单位应会同公安及设计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充分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形成会议纪要由设计部门进行设计调整。

在一般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现场的施工方案存在疑义,必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

道路通车前,一般交通安全设施应设置到位,完成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调试并具备亮灯条件。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机关在道路通车运行后实施,但建设单位应根据公安部门对智能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预留地下管线位置,智能交通安全设施所需资金由财政专项

支出。

在通车试运行2个月后,由安监、财政、公安、交运、住建、审计等部门进行及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于专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出具交工验收证书,才能通过专项验收。

专项验收通过后,一般交通设施根据道路管养主体分别移交住建、交运,信号灯等智能交通设施全部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各建设单位在进行移交时,应同时移交相关资料,办好移交手续。施工单位在验收通过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和承担质保期内的义务和责任。

(二)加强对已建设施的日常管理

根据职责分工,区住建局、交运局、公安局分别负责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对需要添置、维修和整改的,向区财政局上报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工程竣工后,由安监、住建、交运、公安、财政等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管养单位制作验收回执单,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回执单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结算工程款。

建议修改:根据职责分工,区住建局、交运局、公安局分别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其中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应急抢修,由各主管局向区财政局上报经费预算,由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当年部门预算的交通安全设施

日常维护经费中,实施完毕,年终凭管养单位的验收汇总单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公安交管部门排查的已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经区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公安局联合审定后编制分阶段整改计划,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工程完工后由安监、财政、住建、交运、公安等部门联合验收,施工单位根据验收回执和审计报告结算工程款,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结算工程款。区住建局、交运局、公安局要加强对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调查统计,根据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分类编制更新计划,报区财政审核后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确保我区已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配套交通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移交管养单位后,及时增加固定资产。已建道路维修和整改后,应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时,向区财政部门上报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各管养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台账需按道路分列,并附工程示意图。

(四)严格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财政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进行全程监督,做到新建、改扩建项目“开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维护项目“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集主要由三个方面组成。一是列入道路建设预算。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

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列入道路建设资金投资预算。二是财政拨款。由区住建局、交运局负责维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列市政道路及交通道路养护经费部门预算;由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区公安局编制专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公安局、湖塘镇每年分别安排45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资金共计900万元予以保障;其他各镇(开发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各自负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整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强化资金控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概预算,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重大非概算项目或进行重大变更的,或追加投资超过概算10%的,必须报财政、审计等部门核定。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武政办发[2005]51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

8.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八

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535号)

2010-10-22 上午 09:21:2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数:1037

粤建质函〔2010〕535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同时促进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过程中排查出的质量问题的整改,我厅决定从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标准。

二、检查范围

在建的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住宅工程,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检查桥梁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开展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情况,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管情况,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情况,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情况,对工程质量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工程质量行为依法查处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和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有关建筑节能管理情况和工程实体建筑节能质量情况,因按照我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0)496号)另行专项检查,不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与要求

(一)本次检查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自查自纠、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10月下旬,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自查自纠;

11月上、中旬,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11月下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州、东莞、佛山、汕尾市因举办和保障亚运会,检查可根据工程停工具体情况延后安排在亚运会结束后进行,但不能迟于明年1月底完成,具体由上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检查时间和检查总结请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应对检查的工程项目填写附件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和附件3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企业自查自纠报表报送本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和开展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检查实效,做到不留死角,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监督整改,并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各地区在检查结束后,要对本地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措施,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及附件1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附件2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为加强本次执法检查工作联络,请各市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于10月30日前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9.关于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管理办法 篇九

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发布交通建设

项目管理

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3年3月31日印发

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包括财政拨款、金融组织贷款、有偿集资等)及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汽车站场及水运建设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道路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收费站(点)和附属设施、公路水路客货站房、车坪、物流中心、航道、港口、航运枢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及水运建设项目由厅负责审批或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施工程中有关批复文件抄送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等),并报厅核备。

第四条

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评审结果、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查后报厅审批,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报交通部核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厅或交通部核备。

第五条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厅审批或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项目建设已按设计规模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后,由市、州交通局向厅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厅委托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厅质监站等单位按交通部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在确认已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后,交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单位组织,其交工验收报告报厅核备;竣工验收由厅组织或报请交通部组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合理划分阶段、确定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和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项目开工报告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做好后评价工作。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营。

第七条

施工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是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为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招标人与勘察设计的中标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线路走向及主要控制点、路面结构类型及主要构造物类型等,同时应明确设计周期与设计质量要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应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基本建设程序对勘察设计合同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按合同要求,精心设计施工图,保证设计质量。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

算编制办法》、《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 《水运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

概算内。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文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施工图文件是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决算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和变更。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技术标准;

2)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3)有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 4)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 更。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

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及物流中心: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交通部立项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其它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

凡涉及施工图设计主要内容的变更都属重大变更。如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走向、交通工程、工期、大中桥桥型、桥位、桥长(宽)、孔径、基础类型及路基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和站场、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的主体工程的变更等。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

工程变更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事先应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同时备有工程变更资料,并详细申述 变更理由。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审批的,其工程设计变更仍由市(州)交通局审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提出后,经监理、设计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工程变更一览表》(站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填报其变更内容,分月份报送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备案。

(二)重要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提出后,原设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后,出具设计变更资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公司审查,省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审批后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通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实施;站场建设项目和水运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通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批实施。(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

工程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与设计代表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和方案比较后,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初审后,经厅审查批准。凡涉及线路的主要技术指标、走向、交通工程、工期、大中桥桥型、桥位、桥长(宽)、孔径、基础类型及路基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和站场、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的主体工程的主要内容的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初审后,经厅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其他公路工程建设、站

场建设项目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州)交通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州)交通局审核后专题报厅。厅委托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进行技术评审,经厅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项目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不允许突破工程概算。确需超过工程概算的,超过后的所有工程变更均应经市(州)交通局和相关厅属二级管理

局审核后,报厅审批。

第十五条

凡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费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订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价,然后再使用预留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转移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省承诺贷款资金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负责承贷,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和厅下达的计划要求,建设项目的地方自筹资金均由市(州)自行负责筹措,厅和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不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在交通工程建设期限内,凡需动用预留费用时,属于交通部门投资的项目,需经建设单位提出,报相关部门审批。

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向厅申请,经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和物流中心、省交通厅立项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向厅申请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组织审批后,抄送各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报厅核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十条

交通部、厅、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拨款与地方自筹资金使用原则:先期使用地方自筹资金,按定额包干完成征地拆迁,然后部省投资与地方自筹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期间相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市(州)交通局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建设项目的进度报表。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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