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通用10篇)
1.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 篇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345
住址: 西乡塘鲁班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10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手机照片基础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 点、事实。”,刘三手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表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该行政行为不成立,是自始无效的。据此,申请人不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时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因此申请人在知道处罚决定60日内提出申请,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
南宁市公安局颁布的《南交管201001》号文件,开展“市民参与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只要有市民提供驾驶员违章照片即可获得奖励。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进行舆论的声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市民的照片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上是不合法的,在执法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南交管201001》号文件效力上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对于此项文件的效力、出台的目的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申请撤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做出的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刘阳
2010年4月15日
附:《》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罚法》
2.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 篇二
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据统计, 2005年全国因征地纠纷引发的规模性群体事件共有19700起, 约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1]在征地纠纷中, 绝大多数涉及的是补偿安置问题。据国土资源部统计, 2002年上半年该部信访部门接待的征地纠纷上访中, 87%反映的是补偿安置争议问题。[2]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所以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征收行为影响的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维权救济渠道不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最早对征地补偿争议行政救济渠道作出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下称《实施条例》) , 该条例第25条规定了对征地补偿标准异议的行政裁决制度,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由于《实施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规定行政裁决的具体实施措施, 加上地方政府对开展裁决一直存在畏难情绪, 裁决制度在现实中一直未能有效展开。鉴于因补偿安置引发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 2006年6月, 国土资源部发出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号) , 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在当年底全面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截止2007年底, 各地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制度基本建立。
然而, 这些制度的出台, 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土地的权利人维权救济渠道不畅问题, 因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之所以实施效果有限, 主要原因有二:其一, 裁决机关不堪重负。《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机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 在实践中, 实际承担裁决职责的基本上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土部门, 但他们并没有裁决大量纠纷所需要的人力、物力, [3]《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诉讼法》规定, “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11条) , 而“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都可以申请复议” (第37条) 。《行政复议法》在列举受案范围时则有一条兜底性规定,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第6条) 。另外, 《物权法》也规定, “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 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第121条) 。
根据行政法原理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可以提起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包括下列类型:
1.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 根据《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分为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农民集体所有、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三种类型。《物权法》亦规定, 上述三种类型的集体所有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相应的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60条) 。《土地管理法》则规定, 上述三种类型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 (第10条) 。经营、管理权当然包括土地被征收时不服补偿安置措施的行政救济权。因此, 根据上述两部法律,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都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如果没有成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乡镇人民政府则可以成为复议申请人。[4]与地役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不同, 相邻权一般是基于自然或者历史原因而成立。传统民法一般认为相邻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尽管我国《物权法》没有将相邻权纳入用益物权范畴, 但在“相邻关系”一章规定了相邻权。相邻土地被征收成为建设用地后, 相邻权人原本享有的取排水、通行等便利可能不复存在, 他们有权就自己的损失要求征地方补偿, 因而也可以就补偿不足提起行政复议。
《担保法》第58条规定, “抵押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 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在使用权被抵押的土地被征收后, 抵押财产实际上变成了抵押人所得的补偿费。《担保法》第51条还规定,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 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因此, 如果补偿费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则抵押权受到损害, 土地抵押权人可以针对征地补偿费提起行政复议。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
《通知》出台之前, 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出台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制度基本上将审查对象限制于“补偿标准”争议, 即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数额的争议。[5]公正补偿应当做到两点:一是对有市场交易的受损利益按市场价值补偿;二是对没有市场交易的受损利益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补偿。然而, 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不能满足公正补偿要求。在实践中, 市、县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通常都很简单, 不仅很少涉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而且有关“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也多是模式化的泛泛而论、一带而过。 (13) 如果将复议审查对象严格限定在补偿安置方案列明的项目范围内, 则一些权利人损失的利益将失去通过行政救济程序维权的机会。比如, 地役权人和相邻权人并不能对补偿的三项费用提起异议, 显然也不属于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的范围, 但如前文所述, 他们的权益确实因征地而受损, 应当具有通过行政复议维权的资格。再如, 补偿安置方案涉及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人的内容通常只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一项, 但是征地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往往并不仅仅是地上建筑物、栽植物。产业化经营需要先期投入、市场开拓、雇员培训等成本, 这些成本都将随土地被征收化为乌有。要做到公正补偿, 这些成本损失当然也应当得到弥补。因此本文认为, 应当对《通知》规定的审查对象 (“补偿、安置方案”) 作宽泛解释, 即只要申请人认为“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对自身受损利益作出公正补偿, 其就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要求征地机关以方案以外的途径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补偿, 或者给予适当的安置。
摘要:以行政复议代替行政裁决处理征地补偿安置行政争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征集体土地权利人行政维权渠道不足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流转的受让人以及地役权人、相邻权人和抵押权人都是适格的复议申请人。鉴于此, 本文认为, 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不能局限于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条款, 而应当对方案是否给予申请人公正补偿进行全面审查。
关键词:征地补偿安置,行政复议,申请人,审查对象
参考文献
[1]陈传发.土地征收——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A].陈小君, 田野.实证与法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体系构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孔祥智.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受偿意愿” (WTA) 和补偿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8.
[3]胡建淼.行政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4]王利民.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复议申控- 行政复议) 篇三
不属于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5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2]3号《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针对上述情况,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而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终止情形,人民法院对此应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复函》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结案方式意见,是对《》结案方式上存在不足的弥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规定的复议范围,可以参照《复函》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审查,如果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4.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苗晓辉,女,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71号7-3-9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警大队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的***2531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
事实理由:申请人于2010年6月13日下午开车沿陵园路由东向西进邯郸市中心医院南门去邯郸市中心医院,下午16点多从西门开车往外走。申请人开车从西门出来,沿陵东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时,发现有禁止机动车左拐弯标志,并在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南面路口有机动车禁行标识,申请人开车右转至陵园路西行。
申请人在2010年11月底车辆年审时发现有三个是违章记录,均为陵东街由北往南行驶至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右拐违章。
申请人从邯郸市中心医院南门进、西门出来后沿陵东街往南行驶至陵园路陵东街交叉口往西拐上陵园路未见任何单行标志,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显然错误。申请人特此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此致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5.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xxx,男,xxx年xxx月出生,住所xxx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出生,住所xxx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xx年xxx月xxx日作出的xxx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事实与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的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以申请人xxx与xxx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被申请人依据该条例第40条第3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的错误。在xxx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办理《生育证》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申请人先怀孕,后申请办理《生育证》违反了《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此时,申请人违反了是程序性规定,但其具备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定条件。若此时,申请人已生育,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该条例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的处罚。但此时,申请人还未生育,既不能对申请人进行罚款。
2、申请人xxx与xxx是合法婚姻关系,在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下,应被准予办理《生育证》。
申请人xxx与xxx已于2011年05月05日合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不是所谓的“假结婚”。2011年7月19日,xxx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人办理《生育证》问题的批复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8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认定申请人没有做亲子鉴定是拒不配合,拒绝做技术鉴定,违反该条规定。这一点,申请人认为是不成立的。是否是亲生子女,并不妨碍申请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的成立,不是
申请人办理《生育证》的前提,也不是申请人办理《生育证》的必要条件,对于与申请事项无关的事实,当事人有权决定不做。被申请人不能依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所以该行政处罚调查核实的中提出申请人的妊娠行为已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8条的规定是不成立的。申请人符合申请办理生育证的法定条件,只是在程序上有不规范,先怀孕,先后申请办理《生育证》。但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补办《生育证》,申请人应被准予办理《生育证》。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生育的权利,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
申请人:xxx
xxx
6.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食品经营部 负责经营者:刘丽娜,性别:女,职务:业主,民族:汉族,年龄:27岁,身份证:***042,住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9号42户。
被申请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颜昌正
局长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食药监食罚(2015)200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申请人对我经营部经营的野山茶油进行监督抽样。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掺伪,碘值,油酸C18:1, 亚油酸C18:2不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5年3月16日被申请人扣押我经营部野山茶油18盒。2015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对我经营部已销售的10盒野山茶油下达没收违法所得1480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不准确。被申请人处罚决定书认定我经营部采购的野山茶油,未查验该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事实是:我经营部从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购进的野山茶油时,尽到了经营者谨慎经营义务,不但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文件,还索取供货方提供的“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证明供货方提供的野山茶油符合国家发证条件,并且该产品属保质期范围内经营。申请人经营该产品应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与处罚是错误的。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该条文是禁止生产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2015-WJ-0076)对我部经营的野山茶油的检验结论是“样品所检项目为掺伪、碘值、油酸C18:1,亚油酸C18:2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见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是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本案中申请人总共购进有产品合格证的野山杂油30盒,销售仅10盒,涉案价值仅为1480元,扣除进货1080元,实际所得仅为400元。而被申请人不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而本案被申请人却从重对申请人进行处罚,这种从重处罚显然是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而事实上申请人销售野山茶油履行了合理
经营义务,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法行为。本案被申请人应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不予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依法向衡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衡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润发食品经营部
7.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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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1.不服人民政府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何提出
一般来讲,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活动实施监督,而不直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但是,有的法律也规定。对于某些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者不宜授权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由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确认土地、草原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关闭省属企业的行为,都是由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精神,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人民政府只与上级人民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与上级人民政府某一主管部门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作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只能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审查。结合我国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一般实行的下管一级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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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部分省、自治区还设有行政公署或者盟的一级行政机关,它们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它们也在事实上管理着一定数量的县级单位,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工作部门,因此,在权限上相当于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考虑到这一实际,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盟)的地方,对该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参照不服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考虑到国务院的特殊地位,同时借鉴国外有关法律的做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对于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只能执行,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不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不服部门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如何提出
在行政复议法制定以前,对不服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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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在过去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一般规定的都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类规定通常被人们称为条条复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之初,体现的也是条条复议为主的思想。1994年10月,鉴于条条复议的模式有不便民的弊端,而且与机构改革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国务院决定修正该条例,将行政法规规定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仍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至此,行政复议体制呈现三种情况:一是条条复议,这是由单行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税务、海关、商检、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专利、商标、公安、安全、卫生、工商、技术监督、水利、农业、林业、规划、环保、烟草、劳动、财政等主要执法部门;二是块块复议,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很少,只有1件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和1件行政法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三是选择复议,适用于前两种情况以外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几年来的实践看,这次修正只是在一定程序上理顺了行政复议体制,大量的行政纠纷实际上仍由条条复议解决。
在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谁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规定不合理,导致的主要后果,一是,不便民的状况仍未得到完全解决。按照修正后的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约20个主要执法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只能通过条条复议解决。由于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业务指导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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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往往比较密切,下级部门的一些具体行政执法活动(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案)事先就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首肯或者支持,因此部门更倾向于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即使是可以选择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部门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交待诉权时,有时仅告知条条的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权。这样,大量行政复议案件仍然需要异地审理,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增加了负担。二是,条条复议事实上难以全面实现。地方组织法并未要求上下级政府必须对口设置工作部门,实践中随着行政机构改革的进行,政府工作部门设置上下不对口的情况越来越多,从而使条条复议模式难以运作;此外,即便大体对口的政府工作部门,如果本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定赋予了更多的职责,此时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如何认定,也很有争议。三是,在实行条条复议的情况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较弱。由于多数政府工作部门上下级之间没有行政领导关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下级政府工作部门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时,上级主管部门不能直接作出处理。特别是受政府财政体制的制约,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同时牵涉到行政赔偿问题,执行起来困难就更大。四是,对大量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行条条复议,不利于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及时、全面的了解和监督。此处,条条复议导致行政复议权更加分散,并导致行政复议机构的多头设置,从而不仅客观上扩大了行政编制,加大了行政成本,而且受案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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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因素的制约,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力量不足,有的行政复议机构却长期闲置,最终撤销后又可能发生遇有案件又无人受理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不少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都提出,行政复议权作 为一种直接的监督权,原则上应当与行政领导权相一致,业务指导关系不包括行政复议权,这样才能保证行政复议活动的权威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而且也同行政赔偿费用的财政负担体制相吻合;同时,行政复议体制要贯彻便民原则,尽可能将行政纠纷就地解决,这样既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复议活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调查了解案情,还可以防止出现部门保护主义和官官相护的现象;此外,行政复议体制要充分注意行政复议机构的专业化和行政成本的合理化,防止每个部门都设立机构,增加行政编制,不利于行政机构的精简。按照这种设想,对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我们认为,专家学者和许多实际工作者的意见是符合法理的,也是符合行政体制改革方向的。但是,考虑到条条复议已经实行了多年,一下子完全调整到政府来进行行政复议,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一下子难以承受,同时,从目前情况看,官官相护的问题不仅有部门保护主义,也有地方保护主义,二者都是客观存在,完全实行政府复议,也有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为了真正体现便民和利民的原则,应当将行政复议申请权交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由其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还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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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政复议法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起草行政复议法过程中,有的部门曾经提出,公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有的已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此,许多同志提出,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是针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不能因此排除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对这类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同样的性质,都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措施,而不是取代被监督对象行使行政执法权。既然人民法院对公安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有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并且进行变更的权利,政府作为对公安部门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反而没有通过行政复议对这公安部门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的权利,这样就显得道理不那么通顺了.因此,行政复议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对于国务院部门而言,由于它没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经过原级复议之后,只能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的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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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百姓不知道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办
我国行政执法主体比较复杂,除了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外还有前面提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比较特殊的主体,以下分别叙述: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里所讲的派出机关,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盟,还包括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近年来,一些城市地方政府还设立了各种各类的开发区,有的开发区成立了管委会之类的行政管理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如果这类派出机关也依法作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有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税务部门设立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工商部门设立的工商分局和工商所等。对它们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是应当向设立它们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考虑到部门与其派出机构之间容易存在部门保护的弊端,为了充分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设立派出机构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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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实践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的是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直接管理的,例如,动物防疫法第6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有的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中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卫生防疫机构则是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有的则是由国务院部门直接管理的,例如,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船舶检验局就是交通部下设的一个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这些组织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它所隶属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比较适当的。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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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特殊情形,对于具备较强法律知识并了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人,是可以掌握的。但是,对于普遍公民来讲,就可能很难准确地找准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考虑到这种情况,为了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即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该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负责转送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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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印
件
使
用
注
意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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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四川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成都市XX街X广场X1楼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 董事长
被申请人:XXX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X县X街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责令XX县房产管局限期内提供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查询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委托了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代为催收 “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事务,但是在完成相关事务中需查询部分欠费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于20xx年3月2日上午指派律师持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代理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询“XX绿地”部分业主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但被申请人以没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房产业主基本信息属于个人保密信息以及害怕承担泄露业主信息责任为由,拒不查询。3月3日,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请人三次要求其依法履行其查询职责,并提供相关规定请求他们依法履行查询义务,但被申请人
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由于“XX绿地”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对该部分业主房屋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同时,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因此,申请人可以自己也可以委托律师对部分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进行查询,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查询服务,拒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其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提供查询房屋权属登记记载信息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9.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九
地址: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xxxx
被申请人:xxxx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xxxx
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金税卡,发还发票,赔偿违法行政导致的申请人直接经济损失。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年4月对我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并提出评估处理建议,因与被申请人的评估建议存在较大分歧,我公司递交了对评估建议的陈述材料,在等待结果期间,被申请人未下达任何文书,未预先通知我公司就于xxx年8月10日收缴了我公司的金税卡,停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我公司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我公司合同违约,产生直接经济损失。
对此,我公司认为:
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未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出具任何文书,而擅自收走我公司的金税卡,严重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362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之规定。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收缴金税卡之日起、退还金税卡之日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xx元给予赔偿。
为此请求贵局依法受理和处理,撤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附申请书副本一份
书证五份
xxxx有限公司
10.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陈星群,女,现年57岁,汉族,农民,住仁怀市高大坪乡龙源村龙塘组 电话:***
被申请人:仁怀市公安局局长李黔阳
第三方:刘永安,男,年龄71岁,汉族,农民,住仁怀市高大坪乡龙源村龙塘组。刘云杰,男,40多岁,汉族,农民,住仁怀市高大坪乡龙源村龙塘组。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市公高行罚决字【2013】第6号)。
2、依法认定刘永安、刘云杰承担本次打架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对行凶打人者刘永安、刘云杰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龙源村委所谓“领导”刘云启及其老婆赵蓉、其母穆贵秀、刘云杰的老婆罗发蓉等人予以批评教育。
3、责令行凶打人者刘永安、刘云杰父子赔偿我多次到派出所、公安局申请处理的车费、住宿费896.5元。误工费1350元(9天),赔偿医药费、CT检查费用651.25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共3197.75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3年4月2日在龙源村村委办公室作出的《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仁市公高行罚决字【2013】第6号),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2004年10月,本人在自家的自留地上修建喂牲畜的圈舍,而刘永安、刘云杰、刘永安次子,村委所谓“领导”刘云启多次无故粗暴干涉、谩骂,不让我修,整整8年,我家的圈竟然一直不能落成。看着我痛心疾首,好心的人终于提醒我了:青天白日的,自家的地,怕什么,只管盖,他要动粗,就用法律维权。我像找到了救星,下定决心于2012年把圈给盖成了。他们可不高兴了,故意把垃圾倒在我家屋门口,我多次要求他们不要再乱倒,他们依然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到了今年正月15,我再次向他们提出要求,没想到他们竟然把垃圾倒在我家堂屋的大门坎上。更没想到的是刘云启竟然扬言:“尽管倒,尽管惹,打了她出了事我来出钱!”我要求村民组长刘永忠给我评理并劝导对方,可不知组长是出于惧怕得罪对方还是什么原因,借故没有来。我气不过,准备也倒一铲垃圾到他们的坝子里,这时,刘云启的老婆赵蓉夺过我手中的铁铲,并把地上的脏水给我浇了一身,我大大地打了个冷颤。我准备打110报警,刘云启扬言:“你报!你报我打死你!”我到村里找领导处理,村领导罗发昌说:“你们这样亲,过去点过来点有什么关系嘛,算宽慰点嘛。”就这样不了了之。正月16,我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领导把驻村干部曾仕权介绍我认识,并让他给我们调解。正月17下午4点,曾组长到了。我向他详细说明了事情原委。曾组长这样说:“你自己的地,别人确实没有权利干涉。这样吧,我向他们说说,特别是刘云启,好歹他是领导,应该是明理人,让他劝劝他们一家,别再乱倒垃圾就行了。过些天我让罗发昌给你们这一大家做一下工作,让大家团结和睦。”我同意进屋了。曾组长马上发去刘云启家,刚巧罗发昌和徐兴强等村委领导都在他家。此时刘云启之母穆贵秀就跑出来谩骂,我气不过,就出来回应她了。这时刘永安和刘云杰骂着出来了。刘永安在我的右脸颊重重一耳光,打得我火星直冒,脸颊高高肿起。刘云杰说:“我也要打。”急忙从刘云启家跑出来的村委领导们拦也拦不住,就这样,刘云杰在我的左脸颊上重重的打了一耳光,我直感觉金星乱舞,天悬地转。摔倒在地,徐兴强摸出卫生纸,在我的耳朵上擦拭,这时,我才感觉到耳朵疼痛难当,卫生纸都被鲜血浸透了。我放声大哭,这时的刘云启更嚣张了:“你再哭,再哭我一脚踹死你。”好心的徐兴强一把把我给拉开了,隔刘云启远远的,没有让他踹到。我立马拨打110报了警。可是一直等到很晚,都没有看到派出所民警到我家勘现场。第二天天刚蒙蒙亮,我拖着伤痛的身躯到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出具委托书到公安局作了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之后我又到中医院作了CT检查,确定没有大碍之后,我开了一些药之后回家了。药吃完之后,身体还有些不适,又到高坪卫生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可我家里再没别的人了,里里外外全是我,能不住院就不住吧,于是只开了一些止痛和消炎的药。之后,我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可他们均推脱说很忙。我无奈之下,于2月初9到公安局陈情。在公安局的催促之下,派出所才急急忙忙赶去处理。我以为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凶手只有刘永安在场,刘云杰居然不在。派出所民警对我大吼大叫,对刘永安老人家长老人家短的,可亲热啦。他们问我要医药费用发票,我说刚从公安局回来,没带在身上,他们要我第二天带上发票到派出所处理。我问对方要去不,民警说要。第二天,我到了派出所,可是没有看到对方,我问警官,他们为什么没到?没想到警官这样回答:“他们不来,我们能套他来吗?”我真是不明白了,堂堂人民警察,竟说出这种水平的话。我问警察凶手没来怎么办,他们要我把发票交给他们。我又问:交给他们然后怎么办,他们不语。我立马准备到公安局,他们拦我回去询问案情并录了音。但我还是想不通:明明说好要通知对方到的,为什么连派出所都要骗我。决定到公安局讨个说法。在公安局的再次催促下,派出所承诺:“下周二去处理。”可是时间到了,他们并没有去,我又问他们,他们暴跳如雷,:“诺大一个高坪乡,我们单为你一个服务吗?”我不明白,他们都为我服务了些什么?如果对我大吼大叫也算服务的话,这服务倒还真不少。我问他们什么时间跟我处理,他们说两个月零5天内不算超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2个月零5天之说依据在哪?抱着疑问我再次到了公安局。我想公安局大概也烦了。再次催促他们处理,他们终于定在4月2日去处理,可这已经是30多天过去了。这就是我们高大坪乡的好民警!
凶手终于慌了,向我发出了求和信号。我家二哥,刘永安的二弟刘永权也打来了电话要求和谈。如果无理打我单单就这一次,原谅他们并非不可能。邻长里短嘛,正常。可问题是多年来,他们打了我好多次。其中有次刘永安把我的眼睛打出了血,两个多月才慢慢散去;有次穆贵秀用镰刀在我的背上砍了很深一个口子,好久才慢慢愈合;还有次刘云启把我的脸上打得红血飞天,村领导穆贵凡和谢忠德去处理,结果刘云启当着村领导的面把我家刘永兴打摔在门角落,两位领导叹了口气不声不响地离开了;有次刘云杰的老婆罗发蓉用石磨磨棍把我的鼻梁打成骨折,成了养老疾,现在都很明显。„„这叫我如何原谅他们?!
2002年我在自家的屋基上修房屋,刘永安、穆贵秀、罗发蓉无理取闹,不让我修,问他们为什么,他们说不出理由。后来工人师傅李廷林劝我们:“修房制屋图个平安,让他嘛。就这样,我和刘永兴把地基向内缩了两尺。”可就算是这样还是满足不了这群狼子野心的家伙,还是天天找我们吵。多少次从工人师傅手中夺取砖刀,多少次把辛辛苦苦垒好的墙给推倒!我们没法,请村委领导穆贵凡和村民组长刘永国来处理。貌似处理好了,可是隔一两天,他们还是把已垒好的墙推倒,还是夺师傅的砖刀!前后持续几个月,直到房屋造完。用他们的话说:“什么时候脑壳发热,想干涉就干涉。”刘永安不止一次扬言:他有3个儿,把我和刘永兴打死了,一个抵命,一个坐牢,都还有一个和我穿起草鞋陪脚色。这就是我们尊敬的高大坪派出所民警们口中亲爱的“老人家”!我不知这些人民的好公仆,看到我这血与泪的控诉,会不会脸红!良心会不会隐隐作痛!你们说这样的人我该不该原谅?!
我以为,我家受到对方多年欺压的血泪史,终于可以结束了。可以风风光光做人了。可是,我万万没想到!4月2日这天,龙源村委。万恶滔天的刘永安,仍然是我们尊敬的高大坪派出所民警口中的“老人家!”派出所居然在4月2日作出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中和凶手统一口径:“刘云杰没打!刘永安用手掐的。把嘴巴掐伤了”,可我不理解的是他怎么把脸掐青的!掐嘴巴居然把两只耳朵掐得鲜血淋淋!奇怪的是法医鉴定书上嘴巴根本就没有伤。他们对此该作何解释?!就算如他们所说,刘永安打的,刘云杰没打,可是连最基本的凶手对受害者的赔礼道歉都没有,民警连对凶手的哪怕是思想教育都没有!我真不知我们平时所景仰的英雄民警们都是干什么吃的?!当然了,我还得好好感谢英雄的高坪民警们,因为你们不辞辛劳,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又来大大地为我“服务”了一回—--狠狠地训斥了我一顿!可是我还是想不通,事发现场的见证人徐兴强、罗发昌怎么没有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事发当时韩德江还在江苏,他怎么能证明当时发生的一切,难不成他有千里眼吗?曾组长确实在场,后来我儿子曾两次和他通话并录了音,两次陈述前后矛盾:有次说看见刘永安反手打了一掌,刘云杰打没打没看清;有次说刘永安重重打了一巴掌。刘云杰也打了一下,至于刘云杰打得轻和重就不知道,他还说徐兴强现场拖开的,问徐兴强更清楚。我不知道他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想证明什么?你们不觉得这里面有猫腻吗?我是农民,愚笨是正常的,感谢你们的英明解释:“见证人我想写谁就写谁!”你们的英明之处倒还是很多的:我有票据的医药费用居然要我自行承担一部分;法医鉴定费用也要我个人全额承担!看来是我错了,凶手打我是合法的,应该的,要不然作什么解释?为了你们多次故意拖延不给处理迫使我多次到公安局陈情而无法出具发票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就更加只字未提,凭什么?诚如你们所说:“我泥巴都快到口皮了。”我尊敬的民警们,如果你们家白发苍苍的老母也如我这般,被人欺凌、毒打了大半辈子,在你们上班时来求你们主持公道,你们还会因为耽误你们聚精会神地看电视而对她大声呵斥,有理三扁担,无理扁担三吗?还会对穷凶极恶之徒阿谀奉承、溜须拍马吗?人民尊敬你们,国家信耐你们,除暴安良,伸张正义是你们的正分,可你们都做了些什么呢?对得起自己的良知吗?你们知不知道?就在你们昧良心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把我气回家那天晚上,罗发蓉把我骂到12点!英明的派出所民警们,为什么在4月9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们不再说刘永安掐我,而变成打了一耳光呢?
我泪洒苍天!为维护我这个被人欺凌了大半辈子的可怜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让更多像我这样被无辜毒打的苦命农村妇女看到希望的曙光,学会用法律维权;也为了彰显国法威严,维护正常治安秩序,给目无法纪者以警示教育作用,倡导学法、守法、用法,创建文明和谐的社会,特向贵办公室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九条之规定,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仁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