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2024-07-22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精选7篇)

1.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篇一

(二)桦甸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 1.旅馆开办不审批的现象较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准开业。”但从近几年实际情况看开业审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与:

(1).新建、改造旅馆不申请消防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主动检查监督时从业人员则设法搪塞,以求敷衍过关,或者找领导给面子,强行建筑、强行装修、强行开业。这样违规开设的旅馆存在很大的的安全隐患。例如:桦甸市明华街客运站西侧的琪海旅馆是由原来的门市房改装成旅馆的,房间之间都是用木板隔开的,隔音效果不是很好。由于房屋久远并且改装时没有更换电线,电线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老化,就在2005年的一天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8月份的桦甸是非常炎热的,人们都要用电风扇来散热,因此用电量非常大,再加上电线老化,电线无法承受如此大的电荷量就引发了火灾。幸亏扑救及时,消防队员们及时赶到,控制了火势并将所有的住店人员安全救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大量中小旅馆、简易旅馆未经审批开业,甚至不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自行开业。近年来,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各方面开办旅馆的现象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旅馆未经审批私自开设,甚至开业后又停业仍不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申请;还有大量的“路边”饭馆、酒店,未经任何手续就经营旅馆,或者强行拉客、高价讹客„„。据测算,全市有4000人在各类旅馆中住宿,但全市现阶段登记注册的旅馆为198家,最高容量不超过3500人次,有相当部分的旅客住在未注册旅馆的床位中。

2.旅馆业“四实”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

“四实”即实名、实情、实数和实时。从日常的掌握和实地检查情况看,此项工作在相当多的旅馆没有得到落实,使得信息登记系统的应用成果与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登记不实,“无证人员住宿”、“无本人有效证件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住宿”、“凭客人自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入住”、“客人私自带人留住”等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息上传不实,入住旅客的真实情况采集登记不全;每天入住旅客数与登记验证数、信息传输数、实际住宿人数不一致;上传的入住房间号与客人实际居住房号不符;入住时间和退房时间不准确等。

3.在旅馆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问题突出

聚众赌博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现象突出。中小型旅馆以其分散特点,主要聚集小额、流动的赌博人员和没有服务场所的卖淫女们。近年来,桦甸市公安局查获的多起赌博、卖淫嫖娼案件中,多数都是在中小型旅馆中查获的。2007年桦甸市由新华派出所配合治安大队查获的赌博窝点,就是个一不知名的小旅馆,而其组织者就是该小旅馆的经营者。在旅馆内从事“色情服务”和从业人员容留、组织卖淫嫖娼的现象较多。个别小旅馆,以色情拉客甚至组织色情服务,更有甚者以此作为与对手竞争、刺激旅客消费的手段。

4.治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中小旅馆业主存在“只收钱不管理、只立状不履责”的现象,旅馆工作人员巡查、旅客贵重物品寄存、旅客会客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旅馆业主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发现了却不报告或纵容“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小旅馆经营场所条件相对简陋,消防设施不全,甚至空缺,防范设施落实不到位,自身管理漏洞较大,致使大量安全隐患存在。

二、产生桦甸市旅馆业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经济效益至上,法制观念淡薄,投机取巧心理驱使经营者,无视旅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行我素,各行其是。一些经营者、业主和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只顾赚钱而忽视了安全的问题,抱着“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以各种方法冒险营业,特别是夏冬旺季

为扩充床位而随意加房、加床,改变旅馆内部布局与结构,造成很多治安隐患,有的旅馆不小心出了事,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经营者只看到了安全部门、安全组织、安全人员、安全工作需要花钱的“负担”,没有看到好的安全防范同样可以给旅馆带来效益,同时又因为业主只为省钱不雇佣人员来管理,而不依法建立门卫、守护、巡逻制度,甚至验证登记、客房安全、行李存放存放制度也有名无实。

第三,一些经营者、从业人员只认钱不守法,一些人钻公安机关警力紧张无力经常查验的空子,一些人甚至专门办成"敞口店“以招来不法之徒以牟取暴利,各种各样的错误态度和认识,使不认真查验、不严密登记成为相当严重的现象;

最后,由于进入人员无严格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一些不法人员开办旅馆或混入旅馆工作,又由于各种治安管理制度未能严格遵守,缺乏保卫组织的群体监督,个别旅馆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可乘之机,加之旅馆自身不注重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看经济效益,工商、税务、环卫等有关部门只管本职业务,公安机关又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深入旅馆经常检查、防范,„„各方面原因导致旅馆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三.现阶段加强桦甸市旅馆业管理的建议

(一).严把行政审批关、积极推行记分制,规范旅馆业管理

一方面,桦甸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审核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旅馆,坚决不予发证。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积极会同工商、文化、卫生等管理部门,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参照驾驶人积分制,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实施记分制。

(二).强化技防措施,完善旅馆业治安防控网络建设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旅客住宿情况抓获逃犯、流窜犯和其他隐匿在旅馆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一个重要系统,而制约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点是旅客基础信息能否及时有效传输,因此要推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升级进程,桦甸市公安局信息技术部门应在现有的旅馆业系统中增加分析应用功能,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推进身份证信息采集识别仪和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检查,充分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在积极引导旅馆业业主守法经营的同时,要切实做到管理与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针对旅馆业中的多发性“顽疾”,要毫不手软,重拳出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有效治理重点辖区突出治安问题。根据不同阶段治安特点,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调研摸排,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把旅馆业治安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要落实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措施,严格旅馆日常管理。治安部门、派出所要对辖区旅馆采取突击检查、暗访调查、日常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打击旅馆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三是畅通情报信息,大力加强治安信息员建设,物建活动能力强、信息灵通、能为我所用的治安信息员,及时掌握旅馆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固定证据,实施精确打击。

(四).加强旅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

桦甸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旅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素质,指导督促旅馆业完善落实住宿登记、通缉协查核对、情况报告等制度,增强旅馆业自我防范能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旅馆业主会议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业主不要因一点小利,而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入住到自己的旅馆内,并通过案例宣讲的形式,简单明了的向旅馆业主讲明利害关系,要求旅馆业主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主要参考文献

[1]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治安秩序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朱立新.上海旅馆业的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J].旅游科学,2007(2).[3]张先福.特种行业治安管理[M].群众出版社,1993.[4]朱家华.旅馆业治安管理[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

2.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家庭旅馆,消防管理,规范

家庭旅馆是指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旅馆, 也叫家庭公寓、家庭旅社、家庭旅店等, 是一种“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型旅馆。一般是利用自己的住宅改造为旅馆, 具有成本低、价格低、规模小等特点。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家庭旅馆等的立法和技术标准, 这些称谓不是法律概念, 也不是标准术语, 人们之所以这样称呼当属于习惯或者约定俗成, 当前有据可依的只有政府或相关部门从加强和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 制定的指导性或者管理性文件。

1 家庭旅馆现状及特点

根据目前笔者实际操作情况, 家庭旅馆从许可、检查、管理等环节均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并无特殊政策, 只是在日常称呼上习惯性地加以区分, 故不作阐述, 以下仅就农家乐现状情况予以表述。

1.1 分布情况和区域

义县为辽西古城, 历史悠久。有着众多文物古迹和风景胜地, 如奉国寺、万佛堂石窟、宝林楼、大石湖、老爷岭等。家庭旅馆等主要集中于这些古迹和景区附近, 以个人、亲属结伴及自助游等散客为主要对象。

1.2 主要设置形式

家庭旅馆的设置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设置在个人私有住 (主要为农村的自建房) 房内;二是设置在综合性建筑内 (一般为后来改变用途) ;三是设置在住宅楼或商住楼内的家庭旅馆, 主要集中在城区, 以接待小型团队和散客为主。

1.3 主要特点

建筑多以2-4层为主, 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下, 建筑结构以砖混、砖木结构为主, 场所基本为现有建筑改建、装修而成, 使用功能为住宿、餐饮。概括起来, 呈规模小、布点散、形式多等特点。

2 家庭旅馆消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家庭旅馆点多、面广, 无论是日常消防监督还是消防许可都很难做到经常、规范、严格, 所以, 在消防管理上还有不少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未经消防审批, 擅自施工、改建、营业情况普遍

除在城区公共建筑内改建为家庭旅馆之外, 大部分利用自有住房或自建房开设家庭旅馆的, 都存在未经消防审批擅自施工、改建直至营业的现象。部分家庭旅馆地处偏远农村, 大多为临时建筑, 有相当一部分还是木结构建筑, 未批先建情况就更为严重。

2.2 消防安全条件先天不足, 后期改造难度大

一是建筑防火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 安全疏散达不到标准要求,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 疏散宽度不够;二是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配置不齐或损坏;三是室内装饰装修采用大量未经阻燃处理的易燃、可燃材料, 火灾负荷大。上述这些不足绝大多数属于先天性隐患, 受建筑结构和规划布局限制, 日后很难弥补。

2.3 经营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差, 管理不规范

家庭旅馆的经营者和员工大多为家庭闲余劳动力, 年龄偏大, 知识水平有限,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缺乏消除火灾隐患和自防自救能力, 违规用火用电、违规违章操作, 电气线路乱拉乱接陈旧老化等现象比较严重。经营者几乎未接受过正规专业的培训, 管理不规范、不科学, 容易人为造成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 基本不具备组织旅客疏散和自救能力。

2.4 源头防控难度大, 事后规范代价高

绝大多数设置家庭旅馆的建筑系自有住房改建或者新建, 在新建或者改建时, 从法律上来说属于公民私有住房, 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管依据和手段, 最多只能加强宣传, 提醒群众如果日后要对外营业, 就要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 但实际收效甚微。然而, 事实是这些建筑建造和改造之初就是要作为家庭旅馆对外营业的, 留下的疏散楼梯宽度不足、封闭楼梯间无法设置、建筑耐火等级不够这些隐患, 要在事后进行整改, 代价之高是显而易见的。

3 家庭旅馆消防管理的探索尝试

旅游业是最具代表的绿色经济, 被称为无烟工业, 具有广阔美好的发展前景, 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导产业之一, 发展形式多样的旅游业是政府积极倡导和扶持的。家庭旅馆必将得到蓬勃发展, 因此, 加强和改善家庭旅馆的消防安全管理, 尤为重要。2008年公安部消防局曾编制《家庭旅馆消防安全导则》并征求各地意见, 但并未颁布实施。家庭旅馆尚无专门的立法和标准。本人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工作实践, 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家庭旅馆消防安全管理谈几点想法, 供大家参考。

3.1 加强顶层设计, 编制专门标准

当前, 家庭旅馆的消防许可主要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于大部分利用私有住宅改作客房的家庭旅馆来说, 很难符合要求, 最主要的有三方面:一是疏散楼梯的宽度不足, 私房一般的楼梯段净宽在0.9米, 规范要求为不少于1.1米;二是封闭楼梯间设置困难, 家庭旅馆一般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 大多数在300平方米内, 建筑内走道一般在5至8米, 每层3至4个房间, 如设置封闭楼梯间就会影响房间门的开启。

因此, 适当降低门槛制定针对性的规范就很有必要。根据个人经验, 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将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三层及三层以下、房间数在15间以下、床位数在30床以下的旅馆定义为家庭旅馆 (这样即使发生火灾, 也不会构成特别重大火灾) ;二是家庭旅馆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9米;三是家庭旅馆的房间门如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的, 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四是家庭旅馆的灭火器配置应执行相关技术标准。

3.2 建立工作协调和准入审查机制

由农业部门牵头, 成立家庭旅馆协调工作小组,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卫生、旅游、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农部门的统一协调下, 按照各自分工对需要开办家庭旅馆的建筑、场所进行联合准入审查, 及早介入严格把关, 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未批先改、擅自营业现象。

3.3 制定统一标准, 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目前, 有一大批非法经营和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农家乐, 必须予以清理规范。由消防部门制定整治标准, 提请政府部署开展专项整治, 标准的基本依据可参照上面的建议。

3.4 全方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

3.旅馆业治安管理经验材料 篇三

建章立制,完善常态监管。一抓制度建立。严格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派出所为单位,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的正常运

转奠定了基础。二抓日常检查。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重点抽查与全面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有重点地对执行验证登记和录入传输(报送)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旅(来源:好范文 http:///)馆业主规范经营。三抓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违反住宿登记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大投入,完善科技防范。以旅馆信息系统、二代证阅读器和治安监控设施推广应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旅馆业治安管理硬件设备的科技含量。一是完成软件升级改造。二是增加硬件投入。三提升技术保障。要求各派出所旅馆专管人员做到每天上班前检查一次“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注重应用,完善打击职能。紧紧依托现有网络资源,加强信息流与业务流的研判、比对、碰撞,及时发现、打击隐匿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一是强化信息比对。二是强化分析研判。三是强化“黄赌毒娼”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

4.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四

第39号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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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多吉次珠

2012年5月31日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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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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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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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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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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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5.毕业论文之旅馆业治安管理 篇五

南 京 森 林 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桦甸市旅馆业管理现状及对策 专 业 治安管理 班 级 0810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1 年 05 月

桦甸市旅馆业管理现状及对策

(治安管理0810区队12号)

摘要:长期以来,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业主又不积极进行自我管理。本文在实际调查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桦甸市旅馆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并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旅馆业 治安管理 现状 原因 对策

一、桦甸市旅馆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一)桦甸市旅馆业发展的现状

在2000年以前,吉林省桦甸市的旅馆仅有几十家。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多,与之相配套服务的旅馆业也迅猛的发展起来。从原来的几十家迅速增长至198家,且后续增长势头强劲。桦甸市内这198家旅馆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的客房数

在1-30间之间,可称为占旅馆总数的比例(%)桦甸市旅馆规模分布图5040302010044.424.212.61-10间11-20间21-30间8.56.541-50间251-60间小型旅馆,数量最为庞大,约占总数的81.3%;第二类客房数在31-50间之间,可称为中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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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间馆,数量相对锐减,只占总数的17.7%;第三类客房数在50间以上,可以称为大型旅馆,数量再次锐减,约占总数的1.1%。目前桦甸市的平均客房数是17.8间客房/家。

按照客房总数来分析,桦甸市目前各规模层次旅馆的客房分布大致是:小型旅馆客房总数约占桦甸市旅馆业客房总数的63.1%,中型旅馆的客房总数约占33.5%,大型旅馆的客房总数约占3.4%。可见,桦甸市旅馆业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状况,即:成规模的旅馆少、中小型旅馆多;星级旅馆少、低档次的旅馆多;固定专营旅馆少、家庭作坊式旅馆多。从此可以看出,要完成桦甸市旅馆业的整顿,还需提出针对中小型旅馆的管理

措施。

桦甸市共五条街道,分别是明华街道、胜利街道、启新街道、新华街道和永吉街道。因为全市198家旅馆仅坐落于明华街道的旅馆就有140多家,所以桦甸市的旅馆是不均匀分布的,因此,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重任就落在了明华街派出所身上。旅客住店是有季节性和节日性特点的,在夏冬两季客流量居多,因为春秋两季是农忙时节,外出的人很少,流动人员也就较少。夏天和冬天也是学生放假的时间,很多学生都想趁着假期聚聚会,这时住店的人就会增多;再就是春节期间(特别是正月十五)、情人节和其他一些节日,乡下的人们为了庆祝就都到桦甸市里,这时住店的人也会增多。

(二)桦甸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存在的问题

1.旅馆开办不审批的现象较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应经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获准开业。”但从近几年实际情况看开业审批制度的遵守情况并不令人满意。主要表现与:

(1).新建、改造旅馆不申请消防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主动检查监督时从业人员则设法搪塞,以求敷衍过关,或者找领导给面子,强行建筑、强行装修、强行开业。这样违规开设的旅馆存在很大的的安全隐患。例如:桦甸市明华街客运站西侧的琪海旅馆是由原来的门市房改装成旅馆的,房间之间都是用木板隔开的,隔音效果不是很好。由于房屋久远并且改装时没有更换电线,电线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老化,就在2005年的一天预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8月份的桦甸是非常炎热的,人们都要用电风扇来散热,因此用电量非常大,再加上电线老化,电线无法承受如此大的电荷量就引发了火灾。幸亏扑救及时,消防队员们及时赶到,控制了火势并将所有的住店人员安全救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大量中小旅馆、简易旅馆未经审批开业,甚至不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自行开业。近年来,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各方面开办旅馆的现象很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旅馆未经审批私自开设,甚至开业后又停业仍不向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申请;还有大量的“路边”饭馆、酒店,未经任何手续就经营旅馆,或者强行拉客、高价讹客„„。据测算,全市有4000人在各类旅馆中住宿,但全市现阶段登记注册的旅馆为198家,最高容量不超过3500人次,有相当部分的旅客住在未注册旅馆的床位中。

2.旅馆业“四实”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比较严重

“四实”即实名、实情、实数和实时。从日常的掌握和实地检查情况看,此项工作在相当多的旅馆没有得到落实,使得信息登记系统的应用成果与其应该发挥的作用不相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登记不实,“无证人员住宿”、“无本人有效证件入住”、“一人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住宿”、“凭客人自报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入住”、“客人私自带人留住”等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是信息上传不实,入住旅客的真实情况采集登记不全;每天入住旅客数与登记验证数、信息传输数、实际住宿人数不一致;上传的入住房间号与客人实际居住房号不符;入住时间和退房时间不准确等。

3.在旅馆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问题突出

聚众赌博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现象突出。中小型旅馆以其分散特点,主要聚集小额、流动的赌博人员和没有服务场所的卖淫女们。近年来,桦甸市公安局查获的多起赌博、卖淫嫖娼案件中,多数都是在中小型旅馆中查获的。2007年桦甸市由新华派出所配合治安大队查获的赌博窝点,就是个一不知名的小旅馆,而其组织者就是该小旅馆的经营者。在旅馆内从事“色情服务”和从业人员容留、组织卖淫嫖娼的现象较多。个别小旅馆,以色情拉客甚至组织色情服务,更有甚者以此作为与对手竞争、刺激旅客消费的手段。

4.治安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些中小旅馆业主存在“只收钱不管理、只立状不履责”的现象,旅馆工作人员巡查、旅客贵重物品寄存、旅客会客等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旅馆业主不能及时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发现了却不报告或纵容“黄赌毒”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小旅馆经营场所条件相对简陋,消防设施不全,甚至空缺,防范设施落实不到位,自身管理漏洞较大,致使大量安全隐患存在。

二、产生桦甸市旅馆业存在问题的原因

首先,经济效益至上,法制观念淡薄,投机取巧心理驱使经营者,无视旅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我行我素,各行其是。一些经营者、业主和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只顾赚钱而忽视了安全的问题,抱着“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以各种方法冒险营业,特别是夏冬旺季为扩充床位而随意加房、加床,改变旅馆内部布局与结构,造成很多治安隐患,有的旅馆不小心出了事,就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其次,经营者只看到了安全部门、安全组织、安全人员、安全工作需要花钱的“负担”,没有看到好的安全防范同样可以给旅馆带来效益,同时又因为业主只为省钱不雇佣人员来管理,而不依法建立门卫、守护、巡逻制度,甚至验证登记、客房安全、行李存放存放制度也有名无实。

第三,一些经营者、从业人员只认钱不守法,一些人钻公安机关警力紧张无力经常查验的空子,一些人甚至专门办成"敞口店“以招来不法之徒以牟取暴利,各种各样的错误态度和认识,使不认真查验、不严密登记成为相当严重的现象;

最后,由于进入人员无严格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一些不法人员开办旅馆或混入旅馆工作,又由于各种治安管理制度未能严格遵守,缺乏保卫组织的群体监督,个别旅馆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可乘之机,加之旅馆自身不注重法制教育和安全管理、业主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只看经济效益,工商、税务、环卫等有关部门只管本职业务,公安机关又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深入旅馆经常检查、防范,„„各方面原因导致旅馆从业人员违法犯罪问题日益严重。

三.现阶段加强桦甸市旅馆业管理的建议

(一).严把行政审批关、积极推行记分制,规范旅馆业管理

一方面,桦甸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层层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和审核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旅馆,坚决不予发证。另一方面,严格执行、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积极会同工商、文化、卫生等管理部门,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参照驾驶人积分制,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实施记分制。

(二).强化技防措施,完善旅馆业治安防控网络建设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旅客住宿情况抓获逃犯、流窜犯和其他隐匿在旅馆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一个重要系统,而制约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关键点是旅客基础信息能否及时有效传输,因此要推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升级进程,桦甸市公安局信息技术部门应在现有的旅馆业系统中增加分析应用功能,发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推进身份证信息采集识别仪和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用工作,提高安全防范的技术水平。

(三).加强检查,充分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桦甸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在积极引导旅馆业业主守法经营的同时,要切实做到管理与打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针对旅馆业中的多发性“顽疾”,要毫不手

软,重拳出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要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有效治理重点辖区突出治安问题。根据不同阶段治安特点,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调研摸排,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把旅馆业治安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二是要落实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措施,严格旅馆日常管理。治安部门、派出所要对辖区旅馆采取突击检查、暗访调查、日常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打击旅馆的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三是畅通情报信息,大力加强治安信息员建设,物建活动能力强、信息灵通、能为我所用的治安信息员,及时掌握旅馆业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固定证据,实施精确打击。

(四).加强旅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 桦甸市公安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旅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主和从业人员素质,指导督促旅馆业完善落实住宿登记、通缉协查核对、情况报告等制度,增强旅馆业自我防范能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旅馆业主会议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业主不要因一点小利,而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入住到自己的旅馆内,并通过案例宣讲的形式,简单明了的向旅馆业主讲明利害关系,要求旅馆业主一旦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警。

主要参考文献

6.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篇六

2014年2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会议上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 强调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公安机关为执行主体的网络治安属于网络安全范畴,着力解决网络非法行为、网络犯罪、负面网络舆情等破坏网络秩序的活动。随着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推进,对公安机关在网络治安管理的作为上提出了更高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完善网络治安管理的方式实现对网络治安问题的综合治理。

1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提出

首先,着力建设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关于公安改革中强调加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精神的体现。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旨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愈加注重源头预防、建立建全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

其次,关于“立体化”的界定,一方面“立体化”不单纯指代物理空间上的立体化还包括时空上的立体化,是信息防控与制度防控相结合的体现。另一方面,“立体化”还有对多元主体的建设,多元主体是指除了公安机关之外其它行政部门及行业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的作用和影响。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在社会治安防控上缺乏联系性,普遍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做法,虽然一时见效却不能实现长远治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以及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完整体系,如果“一盘棋”式的治理格局无法实现, 那么对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终将是空谈。

2目前我国网络空间存在的治安问题

网络的空间规模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不断扩张。根据《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络的域名总数为2060万个,其中“.CN” 域名1109万,“.COM”域名795万;网站总数为335万个,年增长4.6%,其中静态网页数量1127亿,动态网络数量772亿。 《报告》还指出,截至同年底我国网民规模业已达到6.49亿, 同比新增网民3117万人。网络空间的持续扩张加上网民数量的不断增长使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有46.3%的网民遭遇过网络安全问题,49%的网民认为互联网不太安全或非常不安全。 其中网络的治安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网络诈骗

网络社会实为一种虚拟的存在,其所承载的信息价值为潜在违法行为人提供了犯案平台。对存在于网络社会中的违法行为人来说,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几乎使其防范处于空白状态,违法行为人可以在隐蔽的状态下为所欲为不带有现场性。因此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诈骗成为网络治安中最为普遍的问题。目前网络诈骗主要是经济诈骗包括: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和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等。在危害程度上具有快速性、 广域性等特点。

2.2网络淫秽活动

网络淫秽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淫秽物品的传播; 二是通过网络组织卖淫嫖娼行为。首先,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同于早期的纸质期刊,网络的出现使淫秽物品不再以实体的形式存在,成本低且简单易行诱惑许多违法行为人投身其中致使淫秽物品在网络平台的带动下传播范围更广、流通速度更快。 此外,网络色情表演也成为当下淫秽物品传播的主要形式。只需要一根网线、一个网络摄像头在“无监管、无国界”的网络空间内就可以实现互动式的色情交易。其次,网络卖淫嫖娼。网络空间的虚拟性、隐蔽性特点给卖淫嫖娼活动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特别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诸如QQ、微信等自媒体的开发使违法卖淫人员利用网络平台随意发布卖淫信息和广告更加拓宽了网络卖淫活动的实施渠道。

2.3网络赌博

同淫秽活动相同的是赌博活动的屡打不止、屡禁不绝,而网络空间的隐蔽性、无时空局限性使非法赌博的盈利实现最大化,驱动了网络赌博的发展。网络赌博活动主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以现实社会中的竞技比赛为基础衍生出的赌博活动, 该种网络赌博方式往往空间跨度大,涉及赌资金额高、资金外流严重;另一种是以网络游戏做掩护形成的赌博活动,金额标的以虚拟形式存在容易跳脱出专门执法机关的监管视域。

2.4网络舆情纷繁复杂

公众的态度是舆情的本质体现,而网络舆情由于信息的载体区别于传统方式因而在公众态度的表达上具有一定抽象性。 网络舆情能够实现民意的快速传播与交流互动为现实社会提供信息借鉴的同时也具有引发社会矛盾的可能性。特别是境外敌对势力异常活跃往往通过制造负面网络舆情破坏国内社会稳定,例如“法轮功”邪教组织、民族分裂分子等散布妨害社会安全稳定的信息或是破坏公共安全感的信息等,目前在我国境外已有2000多家反动的中文网站。因负面网络舆情积聚的公众情绪会发生空间上的转移在现实社会中爆发,严重威胁社会的治安稳定。

3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拓展网络治安管理方式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虽然是两个平行空间,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却密不可分,原因在于参与网络社会的主体与现实社会中的个体是呈逐一对应关系。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进一步打破了空间各自的独立性使多个空间相互联动实现“由点至面”的立体化治安防控,在原有基础上拓展了公安机关网络治安管理的方式。

3.1成立专门的执行主体

为保证现实社会中的警力配备当下许多公安机关往往采取警员身兼多职的方式,警员除了要兼顾现实空间的安全需要还要分身应对网络治安问题。警力上的不足使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治安问题时显露出疲态,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无法实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立体化构建。因此,就网络治安问题成立专门的执行主体势在必行。专门的执行主体应当具有能动性特点, 所谓“能动性”是指对外界或内部的刺激或影响做出积极的、有选择的反应或回答。对于网络治安来说,成立专门的执行主体可以实现三个“有利于”。第一,有利于明确执行主体的职责范围,有效的发挥职能作用;第二,有利于推进构建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工作;第三,有利于立体化治安防控的发展,以网络警察为主体的公安网络警务由此应运而生。公安网络警务, 就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根据管辖范围和责任义务,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责任的一切活动。 公安网络警务是传统警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传统警务在网络空间的表现形式。此处的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指代针对网络治安问题专门配备的警力,与现实社会中配备的警力不相冲突。

3.2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

覆盖率的最大化就是建立“由点至面”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一处有警情处处有反应的联动式机制。此处的“点”指代网络警情的发生地点,“面”指代各地方针对网络治安问题成立的专门执行主体。实现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落实了联动治理措施;第二,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简化了在处理网络治安问题时程序繁琐化的问题;第三,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搭建了各执行主体之间的交流平台加强了各地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第四,建立覆盖率最大化的警情联动机制形成了一方主导各方响应的合理格局,在面对复杂化的网络治安问题时通过警情联动机制联合网安、刑侦、治安等部门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3.3着力研发专业技术软件

美国教授曼纽尔·卡斯特指出:“网络构建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 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我们可以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其特征在于社会形态胜于社会行动的优越性。”可以看出, 网络社会具有不受时空局限、技术依赖性等特征,特别是对于技术的依赖,网络中的各种信息传递与活动都是通过技术手段得以实现的,因此公安机关在应对网络社会中出现的治安问题时不应再单纯依赖人力操作,也需要有相匹配的技术软件合力应对网络治安问题。目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我国公安机关的技术手段却滞后于网络的形势发展,例如,一般的搜索引擎由于存在技术上的局限导致无法检索到网络空间内的全部信息形成信息漏洞不利于深度挖掘隐藏于其中的治安线索使潜在的危险有机可乘。面对这类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在现实中寻求有关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着力研发专业技术工具,开发具有查找专业数据库功能的软件及其它具有基本网上作战功能的相关软件如防火墙软件、NET110网络监管系统等,在保证软件应用性的同时确保其安全性能。开发专业技术软件除了可以赢得公安工作的主动性还可以提升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的工作效率,治安防控体系中人防结合物防的一种体现,是网络治安管理不容忽视的环节。

3.4推广网络警务服务

为加强对网络治安问题的治理、切实维护网上治安秩序、 全面提升网络社会的公共安全感,自2015年6月1日起,包括: 北京、天津、河北、广东、重庆、杭州、厦门、南京、大连在内的50个省市公安机关将统一以“网警巡查执法”的账号集中上线,此举促进了网络警察的常态化。实际上,成立公安网络警务的初衷是便捷警务服务,在“网络巡查执法”上线之前我国已有5种公安网络警务形式:1、网络警务室,以警务社区内的网民为服务对象;2、警务微博,2010年我国首个公安微博诞生,成为加强服务型公安建设的新举措;3、警务微信,微信的迅速发展为警务服务提供了一个新窗口,提高了公众的参与度, 是网络警务发展的主要方向;4、警务即时通讯工具,QQ作为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倾听民意、服务公众的主要渠道;5、警务网站、论坛,相比较上述4种网络警务形式,警务网站与论坛侧重于公安工作的信息发布,只能实现与公众的简单互动。推广网络警务服务不仅提升了警务服务,促进了警民和谐关系,变相收集了舆情信息还使得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面积覆盖更为广泛,完善了网络空间内的治安防控体系(如图1)。

3.5建立“网上网下”协同机制

7.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篇七

【分

类】 公安事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7.04.18 【实施时间】 1997.04.18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针对旅馆业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措施,提高预防和查控违法犯罪的能力。但是,一些地 方的旅馆包括高级宾馆、饭店和单位内部的招待所治安问题仍较突出,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侵害境外旅客的 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假证件在旅馆落足藏身,有的全国、全省通 辑通报的重大逃犯经常出没于宾馆、饭店,却长期查获不了。一些旅馆实际已成了 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藏污纳垢的窝点。一些旅馆经营者单纯追求经 济效益,不认真履行安全防范责任,有的对卖淫嫖娼、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 取放任和纵容的态度,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从中牟利。有些党政机关、社会 团体及部队所属的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实行承包经营,问题也不少,影响很坏。为 此,公安部决定从今年5月起到9月底,对旅馆业进行全面整顿,进一步加强旅馆 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治安检查。各地要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有关地方法规、规 章的要求,对旅馆业进行全面的治安检查。主要检查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安全措施 及验证登记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隐患要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 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业。对不认真履行验证登记规定的,要依法予处 罚。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大力侦破发生在旅馆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 性案件,通过严密阵地控制措施,及时发现、查获在旅馆栖身的流窜犯、逃犯。对 旅馆经营者或其他人员容留、包庇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的犯罪行 为,要坚决予以打击,防止降格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或者劳动教养。

三、进一步强化技防和物防措施。三星级以上宾馆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大堂、电梯、楼层及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天候监控,并配备专人值班;客房房 门逐步改用电子锁,发生过盗窃案的必须予以更换;设置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室,并 在客房内配备贵重物品保险箱。其他旅馆也要逐步落实技防和物防措施,提高防范 能力。各地公安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星级宾馆,要做好技术防范设施的检查 工作,严格把关。

四、逐步推行旅馆业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实行住宿登记计算机管理是预防和 打击刑事犯罪的有效手段,一些地方已经应用计算机管理住宿登记,取得了较好效 果。京、津、沪、渝和省会市及较大城市应尽快推行,其他城市也要创造条件逐步 推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领导,合理规划,避免重复浪费,并督促检查,及 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旅馆在旅客住宿时认真查验身份证件,严防无证、假证蒙混过关。

五、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要认真落实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

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旅馆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纳入 消防安全重点监督管理的旅馆,要按消防重点单位标准检查验收;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旅馆严格建筑防火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业;对旅馆的建筑消防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使其完整好用;加强对旅馆的防火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 题,要依法督促整改。

六、落实旅馆经营者治安责任制。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 营谁负责”的原则,与旅馆经营者签订治安责任书,监督约束经营者将保障旅客生 命财产安全纳入经营管理之中。旅馆要加强内部保安队伍或治保组织建设和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协助公安机关发现和查控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对治安保卫工 作搞得好的旅馆要进行表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发现、举报犯罪嫌疑分子的有 功人员要予以奖励。对发生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混乱的旅馆,要挂牌 警告,限期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并通过新闻媒介曝光,督促 其搞好治安防范工作。

七、改进和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旅馆属于特种行业,统一由公安机关治 安部门归口管理,其他业务部门按各自业务需要进行工作。日常监督检查要按属地 管理原则,主要由派出所负责。对派出所民警要加强培训,真正做到依法管理,文 明管理。对旅馆经营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等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防 范知识的培训。要重视治安耳目的布建工作,严密阵地控制。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2016旅馆业治安保证书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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