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2024-10-24

交通行政处罚规范(共11篇)

1.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一

附件1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文书就是运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明之于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总体要求是内容完整、论证有力、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用词准确、语句流畅。

第五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全面、客观、公正;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四)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贯彻实施。

第二章 说理内容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办案程序、当事人辩称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尾部等事项组成。

第八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该部分应当言简意赅,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根据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表述。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

(二)事实。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以及结果等。

事实叙述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事实叙述应当以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又抓住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

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在叙述事实时不得增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应当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等。

(三)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证据列举方式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四)办理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应当反映案件查办的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作完整表述下列重要步骤和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或者暂扣、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

(五)当事人辩称的观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结果进行简述。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

(六)理由及依据。全面表述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依据是指行政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和具体的条、款、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当分项写明。办案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当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对于合理的观点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说清说透。

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说明理由,详细写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情节。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和期限。

(八)尾部。文书应当标注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应当为全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准,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三章 说理要求

第九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重点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当全面充分表述,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观点和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详尽说明原因。

第十条 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说清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说清法理,运用法理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做透彻的分析说明;

(二)说清情理,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应当符合主体客观背景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社情民意,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合乎情理;

(三)说清文理,应当讲究文辞条理,顺理成章。第十一条 法律引据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处罚。

第十二条 逻辑推理严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

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事实表述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清晰表述当事人从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凡是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相关的事实要素不得遗漏,有关的数据应当对应、平衡。多个违法行为应当要分别表述清楚。违法事实之间不得有互相矛盾之处。整个事实的表述应当具有层次感,合乎一定逻辑性,文字简洁,一目了然。

第十四条 证据分析严谨。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证据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说清。在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出详细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第十六条 论理语言规范。论理重点要依法说清结论的由来,把推定结论的过程清晰的展示出来。如当事人的行为实质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说是这种行为,法律规范对这一行为的表现和结果是如何规定的,所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惩罚。也可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最终侵害了哪种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什么后果,所以要进行制止和惩罚。说理之中尽量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体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 体现人文关怀。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改变过于威严,气势压人的文风,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表述,对不懂法而违法者和对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2.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二

关键词:行政处罚,实施,效率

一、实施: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处罚权的过程

实施是行政处罚创设、实施、救济三个环节中的第二个环节, 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中心环节。创设行政处罚不是目的, 而是为了使处罚得到最完全、最正确、最彻底的实施。它不仅需要一套自上而下、庞大严密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而且涉及到几亿公民、几百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 这就决定了“执法必严”必将比“有法可依”更加困难。

如果说创设的实质是以法的形式公平分配处罚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 并对各自的违法后果加以规定;救济的本质是切实维护相对一方依法行使诉权, 平衡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因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的巨大反差。那么实施行政处罚的核心则是充分保障处罚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 使其不受法外权力和其他法外因素的干扰。这是因为实施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意志的产物, 不需要相对一方同意, 而且一般均违背相对一方意愿。因此, 行政机关如果没有充分的处罚权并独立予以行使, 其意志就会因相对一方的抵制和其他方面的干扰而难以实现。

对行政处罚权的保障可以分为“硬件”保障和“软件”保障两大部分。“硬件”保障指的是以权力保障权力, 即以立法权, 行政强制权和司法权保障行政处罚权。首先, 立法对行政处罚予以设定并加以保障;其次, 由行政强制权保障其行使, 如以强制传唤、强制讯问、强制取证、强制扣押、强制执行等手段保障传唤权、讯问权、取证权、裁决权等行政处罚权的实现;最后, 以司法权维护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 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权的“软件”保障则是指要为处罚权的有效行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首先, 要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要实现政治安定, 扩大政治民主, 完善政治体制, 理顺政治关系。其次, 要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要实现经济增长, 深化经济改革, 完善经济体制, 理顺经济关系。再次, 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健全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完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 加强法制队伍的建设, 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最后, 要有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要大力发展文化教育事业, 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文化知识水平, 彻底清除封建文化的余毒和影响, 极大地推进中华民族的精神文明进程。

二、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一) 自由裁量与立法设立

1. 要保障处罚机关在即时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即时处

罚是行政机关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当场所处的轻微处罚。由于某些领域的行政管理时效性特别强, 因此要求赋予该领域的主管行政机关在处罚幅度、程序和证据上以较大的自主决定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 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 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该条款即授予公安机关在罚款数额和处罚程序上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 要保障处罚机关在轻微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轻微处

罚是指警告和数额不大的财产处罚。这类处罚对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不大, 但却为行政管理所必须。因此, 可以在立法时授予行政机关灵活处理的权力。

3. 要保障处罚机关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我

们不能期望立法者能够预见实践中的一切特殊情况, 也不能期望法律能够包罗万象、规定一切。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都应当规定一个合适的处罚幅度, 以让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内, 根据各种实际情况, 自主选择罚则、数额和期限。

4. 要保障处罚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较为粗疏情况下的

合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实践的亟须或经验的不成熟, 导致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罚幅度规定过于宽泛, 甚至不作罚则和数额的限定。在此情况下, 行政机关科处的行政处罚只要不属显失公正或明显不当的, 即应予以保障。

(二) 自由裁量与司法审查

1. 被处罚人对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未提出诉讼的, 法院不得主动受理该案件。

2. 被处罚人虽对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提起诉讼, 但

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 或超过诉讼时效的, 人民法院不得受理该案件。

3. 人民法院受理被处罚人对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

提起的诉讼后, 经审查未发现该自由裁量行为有《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 (2) 项规定的滥用职权情形的, 不得判决撤销和部分撤销原处罚决定, 亦不得判决处罚机关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4. 人民法院受理被处罚人对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提

起的诉讼后, 经审查发现该自由裁量行为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之内作出的, 而该法定幅度又十分具体、细密, 一般不得以显失公正为由判决变更原处罚决定。

5. 人民法院受理被处罚人对处罚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提

起的诉讼后, 经审查发现虽然该裁量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过宽, 甚至没有幅度规定, 但该裁量行为并无畸轻畸重或其他显失公正之处, 即不存在虽合法但严重不合理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 法院亦不得判决变更原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双重保障作用

行政处罚程序作为行政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特殊运用, 十分典型地体现了其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以及它在处罚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因此, 行政处罚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

1.平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程序阶段不仅法律地位平等, 而且法律地位趋向对等, 以使相对一方从纯粹的处罚对象变为可以利用其程序权利抗衡处罚机关的主体, 从单纯的被动者变为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 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平衡双方在实体阶段法律地位严重不对等造成的巨大反差。平等原则根本的特征是弱化了处罚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的处罚—服从关系, 确立了相对一方以某种方式参与处罚的实施过程, 并有可能申诉自己的不同意见的机制, 减少了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处罚的可能性。平等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法的基本前提。听证程序、申请回避程序、要求告知程序等即集中体现了平等原则的特征。在美国, 法学界对程序的平等原则较为重视。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 程序具有固有的价值, 因为它给予行政行为针对的公民以参与行政过程和表达其作为人的尊严的权利。为了保证公民不被当做一个“物体”来看待, 他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与其协商。这种观念肯定了程序的参与价值, 而不论会得出什么结果。

2.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增加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让相对一方了解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以及处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 以确认自己是否违法以及处罚是否合法。公开原则是保证处罚结果公正合理的必备条件。只有当被处罚者知道处罚过程, 能判断处罚是否正确, 并自觉地履行处罚决定时, 行政机关才有力量。处罚程序的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表明身份、出示依据、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中。

3.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原则要求在实施处罚的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方法上都以公正为核心, 以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正原则既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出发点, 又是其归宿。英国的韦德教授认为, 行政行为的合理主义和行政程序的公正主义是行政法的“两根支柱”, 这无疑是极有见地的见解。英美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理论之所以较为发达, 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显然是与人们普遍重视行政程序有关。行政程序的公正原则既包容了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的内核, 又具有它们二者所不包含的内容。可以认为, 平等原则和公开原则是形式与手段, 公正原则则是本质和目的。公正原则体现在每一项处罚程序中, 是指导处罚程序设置和运行的根本准则。

行政处罚程序保障效率的功能则主要通过下列各项措施来体现:

1.实行严格的时效制度。即在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整、听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以及当事人申诉意见、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履行规定等各环节遵循严格的期限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即不得再行处罚;相对一方超过期限即观为自动放弃相应环节的程序权利。目前中国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还很不健全, 执行得也很不严格,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迅速、有效实施。

2.加强强制处置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即进一步明确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的检查、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处置程序和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代执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等程序, 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

3.采取其他有关配套措施。主要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允许授权或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管辖权可以依法转移等等。

3.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三

鄂卫规〔2010〕2号

关于印发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指导规则(试行)及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卫生行政执法实践,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和《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业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做好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工作。要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当、显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不严格执法裁量标准,随意执法、以罚代管、乱施处罚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力求通过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达到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执法公正、形象提升的目标,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卫生厅政策法规与食品安全协调处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件:

1、《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试行)》

2、《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卫生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通知 抄 送:卫生部,各市、州、县卫生监督局 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7月6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省、市、县(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规则依法实施。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部门负责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核,保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执法实践,制定《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原则上作为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适用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在《湖北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量化。该标准未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 全省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或权限。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处罚的应当先责令改正,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听证。

各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拒绝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也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加重行政处罚。

第八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实施的,应该依法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第九条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合议笔录中载明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合法裁量,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适用下位法;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一般适用颁布在后的规定。

其它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十一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数额:

(一)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对一般违法行为按差额的30%至60%之间确定,对严重违法行为按差额的60%以上确定。

(二)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未规定法定罚款下限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幅度内确定,对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30%至60%幅度内确定,对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上限的60%至100%幅度内确定。

(三)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的,以最高罚款倍数与最低罚款倍数的倍数差计算,在最低罚款倍数的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以下确定,对一般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30%至60%幅度内确定,对严重违法行为按倍数差的60%以上确定。

为便于实际操作,上述处罚数值可按四舍五入法取相近数值的整数或整倍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合议时,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建议,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说明,合议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集体做出合议决定。案件审查机构或者审查人员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执法责任制工作目标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并处或应当并处的,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

法定处罚种类,即警告、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在具体适用时,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准,不得任意选择适用。

第十六条 同一行政相对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当分别量裁,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法情节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涉嫌犯罪的,报经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时抄报该公安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违法事实已经查清,不是必须立即移送的案件,可先行实施行政处罚,再办理移送手续。但是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非医师行医致人死亡或伤残,涉嫌非法行医罪的;

(二)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立即移送的其他涉嫌犯罪案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湖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本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上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常对下级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卫生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凡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4.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四

化标准意见

二、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1:

量化标准建议改为:责令停业整顿,按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少1人处5000元罚款,最多处2万元罚款。

原因:鉴于施工现场不确定因素较多,安全隐患较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极易造成现场安全失控。

三、(合同、资质、监理、招投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5:

应增加一览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一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量化标准建议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8%以下的罚款,提请相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芜湖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5.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篇五

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

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

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

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

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

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㈡着装要求

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

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

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七、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尊重相对人权利和人格。

八、交通执法人员在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理)时,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行政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下列规定进行:

㈠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认定违法,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㈡主要步骤

1、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并查明对方情况;

2、告知权利与义务;

3、收集证据;

4、告知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

6、制作《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7、有限度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况:依法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罚款;

8、按照法律、法规报告备案。

九、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征费时,应当按照《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时,应当按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㈠规费征收依照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㈡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执行; 路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超限运输车辆时,必须做到“科学检测,卸载放行”。

㈢运政执法人员暂扣道路运输牌证按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地方法规执行。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本地从业人员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外地从业人员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

十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三个必须: ㈠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装;

㈡必须给当事人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主动出示证件再进行检查; ㈢必须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规范的票据、规范的文字。

十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遵守十个不准: ㈠不准酒后上岗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㈡不准双向同时拦截车辆;

㈢不准同一时间,同一条公路上有两个稽查点;

㈣不准采取扒车、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㈤不准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㈥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㈦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㈧不准对运输鲜活果蔬等产品的车辆进行违反国家“绿色通道”政策的检查、滞留和处罚;

㈨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㈩不准逢车必查、逢车必罚,造成交通堵塞。

十四、严禁执法车辆、执法人员(着装)进入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厅舞厅餐厅等场所;严禁执法车辆用作交通执法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五、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和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6.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六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2005~2007年衢州市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所上报的卫生监督报表和卫生监督资料数据库。

1.2 数据统计分析

采用SPSS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卫生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2005~2007年衢州市共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案件3 260起, 其中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2 501起,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188起, 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567起, 其他行业 (包括化妆品、放射、职业病、学校和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行业) 卫生行政处罚案件4起, 构成比分别为76.7%、5.8%、17.4%、0.1%。 (表1)

2.2 处罚情况

2005-2007年衢州市3 260起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共实施各类处罚4 269次, 其中警告118次、责令公告回收产品178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304次、责令销毁产品279次、没收违法所得57次、没收物品142次、罚款3 190次、吊销许可证1次, 构成比分别为2.76%、4.17%、7.12%、6.54%、1.34%、3.33%、74.72%和0.02%。 (表2)

2.3 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2005~2007年发生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出现复议、诉讼情况19起, 发生率为0.6%。2005年发生12起, 发生率为1.0%;2006年为5起, 发生率0.6%;2007年为2起, 发生率0.2%;各年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发生率相比有显著差异 (χ2=6.547, P=0.038) 。

3 讨论

3.1 处罚涉及行业

从2005-2007年衢州市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实施情况来看, 衢州市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主要集中在食品、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三种行业, 这与有关文献报道一致[1,2,3,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逐年上升, 表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增强, 越来越多的违法行为得到处理。医疗机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构成比逐年下降, 表明医疗机构经过多年有效的整治后得到逐步规范, 违法案件逐年减少。化妆品、放射、职业病、学校和生活饮用水等其他行业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很少, 提示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这几个行业的监督力度。

3.2 处罚种类

从2005~2007年衢州市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处罚情况来看, 应注意两个问题:⑴罚款构成比呈逐年上升, 这与本市财政的“罚款返还”政策有一定联系, 这种状况会导致卫生行政处罚目的偏移。建议政府取消“罚款返还”、并确保卫生监督机构有足够的运行经费, 以维护卫生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⑵没收违法所得构成比呈逐年下降, 这与部分卫生监督员对违法所得等复杂问题的调查能力不强有一定关系。卫生监督机构应重视卫生监督员案件调查能力的培养和案件质量管理, 努力将复杂案件调查清楚, 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3.3 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从2005~2007年行政复议、诉讼情况来看, 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不多, 且逐年减少。这是卫生监督机构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 加强对被处罚对象的卫生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和沟通, 并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员素质和规范案件办理程序的结果,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继续坚持。

参考文献

[1]曹江涛, 孙效晖, 吴晓明.2005年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 23 (5) :432-433.

[2]常觉人, 陶跃宇.怀远县2004~2005年191起卫生行政处罚案分析[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7, 23 (2) :19.

[3]简婷, 俞玲玲.2000~2004年上海市闵行区卫生行政处罚情况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 14 (1) :28-29.

7.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七

一、竞赛时间:竞赛时间从~年11月15日起至~年12月5日止,时间20天。

二、竞赛对象:以各执法单位为一个参赛团体,单位正、副职领导和部分交管员是本次活动的主要考评对象,其中参加竞赛候选的交管员应占总人数60%以上。

三、竞赛内容:交通运政、征稽业务及稽查工作规范,具体包括:㈠指挥停车:分为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㈡检查车辆:车辆停稳后,稽查人员应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拦截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不得同时双向拦截检查车辆。㈢调查取证:稽查人员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应展开调查,提取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㈣制作执法文书:对认定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场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违法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对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违法行为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填写各类文书一定要按规定内容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

四、竞赛办法:交管总站组织人员组成考评小组负责本次竞赛活动的具体工作,竞赛分理论和实际操作两方面同时进行:㈠现场考评交管员的稽查工作(含指挥停车、检查车辆);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宗违章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制作询问笔录,欠缴养路费案件限时15分钟,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案件限时25分钟;㈢现场听取稽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对案件违章事实的认定,拟作出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以及执法文书的制作。

五、评分办法:本次考评满分为30分,实际操作科目满分为20分,理论科目满分为10分;考评小组现场给参赛人员综合评分,即时公布考评得分。

六、评分标准㈠指挥停车要求:指挥要做到立姿端正、手势明确、动作规范,指挥车辆停放位置适当。评分标准:满分3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选手的完成情况量情给分或不得分。㈡检查车辆要求:车辆停稳后,能正确出示执法证件,明确表达检查项目,文明检查。评分标准:满分2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选手的完成情况量情给分。㈢调查取证要求: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车辆按规定程序展开调查、提取证据;采集证据思路清晰,制作现场笔录内容详实,证据确凿,能够认定案件的违章事实,字迹清楚,书写整洁。评分标准:欠缴养路费案件满分5分,未经许可经营道路运输案件满分10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者完成情况量情给分。㈣制作执法文书要求:各类执法文书的使用必须符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定要按规定内容填写,不得省略或简写,时间(年、月、日)、地点应准确无误,需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签字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不得忽略;适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行政措施、处罚裁量合法、适当;决定书的送达应按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评分标准:欠缴养路费案件满分4分,未经许可经营道路运输案件满分6分;考评小组根据参赛者完成情况量情给分。

8.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篇八

被处罚人:王xx

姓名 王xx 性别 男 年龄 32岁

工作单位 无 住址 ×市×区××路36号

单位名称 无 地址 无

法定代表人 无 职务 无

违法事实(时间、地点、事实经过):20xx年11月16日(森林防火期内),王xx旅游至×县×乡××林区时,在野外吸烟,烟头未灭,扔于林下,因护林人员及时发现,将其息灭,免于引起森林火灾。该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15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第1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1) 50元罚款;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即刻 停止行为;

(3) 无 警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除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某县工商银行(帐号:8762451),到期不交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者某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3 个月内或者 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处罚机关(盖章)

9.连云港市散办推行行政处罚约谈制 篇九

约谈制是采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执法新模式, 具体是指在散装水泥监察执法和案件调查过程中, 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反《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 通过约请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面谈, 告知监察执法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施约谈制主要针对三类情况: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或者罚款额度在同类案件中相对高的案件;违法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件经办过程中, 当事人有抵触情绪、意见比较大的案件。

该市散办分别在立案前和送达处罚决定书前进行约谈, 通过双方充分沟通, 消除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抵触情绪。在案件完成后, 根据处罚及整改结果对服务对象进行回访, 让当事人明白错在哪里、如何整改, 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交通行政处罚规范 篇十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交通,全面提高我局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活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交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和要求,针对当前我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为双滦区交通改革与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二、基本目标

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为主线,以“强管理、强规范、强素质、强基础”为主题,以“全员培训、全员练兵、全员比武、全员考核”为主要内容,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正规化行政执法队伍。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

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十项制

度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执法培训和执法证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研究制定执法培训和执法证管理制度。今后局法规科要每年至少对执法骨干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强化执法纪律、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将执法培训与执法证管理紧密联系,没有经过执法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执法证年检年审。

2、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2号),研究制定、完善考核项目、评分标准和配套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质量考核和执法满意度测评,将执法评议考核纳入市局开展的全员综合考评体系,实现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3、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结合基层基础建设,深入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预算管理和执法经费支出项目管理,提高执法经费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执法经费保障和管理的制度化。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加强执法规

范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创建。组织开展“规范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十佳执法标兵”评选活动。通过先进典型引导和示范,逐步改善执法内部环境,提升队伍素质和外部形象。

2、规范现场执法装备。要加强现场执法装备的配备与管理,制定现场执法装备配置标准,并按照标准要求有计划地配置。及时更新和引进新科技产品和信息化装备。认真做好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装备技能的培训,充分发挥现有执法装备的作用,提高执法效能。

3、规范执法文书。按照〘河北省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合理简化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入落实,严格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同时,根据市纪委的要求,积极做好行政处罚网上运行的试点工作。

(三)难点问题攻坚

各单位针对目前交通行政执法理论与实务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攻坚,力争在难点问题上有新突破。难点问题攻坚采用各单位申报和指定单位承担方式确定攻坚项目。

(五)加强政策和理论研究

加强政策和理论问题的研究,探索改善本单位、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选择若干课题开展调研,并组织一次法制理论研讨会,推选1至3篇论文参加市局组织的统一评选。

四、工作要求

开展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建设一支规范化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认真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加强交通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造“法治交通”的基本保证。在当前交通系统面临转型发展的宏观形势下,加强交通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尤其要作为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力度,督促各执法单位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一是积极探索建立专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二是强化外部监督。继续通过聘请行风监督员等途径,以及建立执法跟踪制度、便民联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也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交通行政执法,关心、支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11.卫生行政处罚(上) 试题 篇十一

试题

判断题部分

第 1 题.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行政处罚,主体认定以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A.√

B.×

答案: A

第 2 题.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当事人存在明确的违法行为、对这一行为有确定的实施处罚的依据、当事人具备完全责任能力、当事人存在明显主观故意

A.√

B.×

答案: B

第 3 题.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A.√

B.×

答案: A

第 4 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A.√

B.×

答案: A

第 5 题.A县和B县卫生局因某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此时,应当报请两县共同所属的某市卫生局指定管辖

A.√

B.×

答案: A

第 6 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A.√

B.×

答案: A

第 7 题.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

B.×

答案: B

第 8 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无权申诉或者检举

A.√

B.×

答案: B

第 9 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A.√

B.×

答案: A

第 10 题.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检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确认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A.√

B.×

答案: A

第1 1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A.√

B.×

答案: B

第1 2 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无权申诉或者检举

A.√

B.×

答案: B

第1 3 题.A县和B县卫生局因某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此时,应当报请两县共同所属的某市卫生局指定管辖

A.√

B.×

答案: A

第1 4 题.实施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听证记录作出决定

A.√

B.×

答案: B

第1 5 题.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被检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确认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A.√

B.×

答案: A

第1 6 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A.√

B.×

答案: A

第1 7 题.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

B.×

答案: B

第1 8 题.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

B.×

答案: A

第1 9 题.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A.√

B.×

答案: A

第20 题.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

B.×

答案: B 单选题部分

第 1 题.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答案: B

第 2 题.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提出

A.三日内

B.五日内

C.十五日内

D.七日内

答案: A

第 3 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行政处罚

B.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答案: C

第 4 题.某省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 D

第 5 题.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对一个违法行为两个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当事人两次罚款的处罚

C.对一个违法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

D.一个违法行为,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种类的处罚

答案: C

第 6 题.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A.不承担

B.承担

C.必要时应当承担

D.承担一部分

答案: A

第 7 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哪一基本制度?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 C

第 8 题.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以下哪种行政处罚

A.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警告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 C

第 9 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答案: C

第 10 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地市级以上

B.乡镇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答案: C

第1 1 题.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撤职

B.扣押

C.责令停产停业

D.开除

答案: C

第1 2 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答案: C

第1 3 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可以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其的行政处罚

B.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答案: C

第1 4 题.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答案: B

第1 5 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

A.受委托组织

B.委托行政机关

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 B

第1 6 题.以下哪一个不是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必备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符合当场处罚的范围

D.当事人对当场行政处罚无异议

答案: D

第1 7 题.某省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 D

第1 8 题.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A.不承担

B.承担

C.必要时应当承担

D.承担一部分

答案: A

第1 9 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哪一基本制度?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 C

第 20 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地市级以上

B.乡镇级以上

C.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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