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共13篇)
1.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一
附件1: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因你没有按照《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时间要求,与本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本单位决定与你终止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因为 原因,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内容主要有:
1.2.3.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单位(职工)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4: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1.2.3.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书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你与单位于 年 月 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期满.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本单位决定与你续订期限为 年 月 至 年 月
日
日的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合同期满日)前到
部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逾期未能续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者)签收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6:
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劳动合同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并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修改如下,其他约定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一同保存.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确认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协议文本.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7: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 年
月 日转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附件8: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考样本)
本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劳动合同.其在本单位从事工作岗位 ,本单位工作年限 年.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终止,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于年 月
日转移.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联存根留用人单位,一份交职工,一份放职工档案.)
附件9: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
(参考样本)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0: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签收证明(参考样本)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
(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特此证明.签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1: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我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
⑴无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⑵实发经济补偿: 元.⑶实发生活补助费: 元.⑷实发医疗补助费: 元.⑸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2: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参考样本)
(劳动者):
我单位决定自 年 月 日起终止与你所签订的期限为自 日至 年 月 日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注:
1.请接此通知后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2.发放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工伤保险待遇:()
⑴无经济补偿、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⑵实发经济补偿: 元.⑶实发生活补助费: 元.年 月
⑷实发医疗补助费: 元.⑸实发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元.(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3: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参考样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期限为 的劳动合同,现因 方根据
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打√)
□无经济补偿.□实发经济补偿 元.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4: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 等 名同志已被解除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何年何月何日订立合同何年何月
被录用解除
合同前工种技术
等级解除合同
日期解除合同
原因备注
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留本单位一份;存劳动者档案一份;报劳动者所在区(市)劳动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各一份备案.附件15:
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
我单位 等 名同志已被终止劳动合同,现报去备案.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何年何月何日订立合同何年何月
被录用解除 合同前工种技术
等级解除合同
日期解除合同
原因备注
注:劳动者因各种原因被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填写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留本单位一份;存劳动者档案一份;报劳动者所在区(市)劳动服务中心、用人单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各一份备案.
2.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二
我大学毕业后, 因所学专业问题, 走了好多单位, 找了很久才找到一份工作。我在这家用人单位干了两个多月了, 老板一直不和我签劳动合同, 说我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未满不知我能否适合这份工作, 没有必要和我签合同。我想问一下, 签劳动合同必须等到试用期满后吗?
桂玲
桂玲: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 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进行了解, 劳资双方相互了解、适用、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他是劳动合同期, 应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 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最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企业主关于“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满才能签”的说法是错误的, 其用人而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
3.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篇三
2011年6月10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2011年9月的工资1840.51元,以及2011年4月10日至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67.43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67.43元,但同意支付2011年9月份的工资1840.51元。于是,该公司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李某、连某出庭作证。李某、连某证明在2011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张某去签合同,李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张某。但对于张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张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张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二七区人民法院遂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张某支付12407.94元。
分析:
焦点一:未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充分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所以,我们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责任,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形成未签订事实的过错乙方来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注意这里的两倍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本案中,公司在电话通知张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未果的情形下,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不应再继续使用张某,使事实劳动关系存续。但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主动通知张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无法举证张某不与公司续订的情况,所以,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依法支付2011年4月10日至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焦点二:如何规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
我们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提醒用人单位特别注意依法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严格按照法定时间,控制签订劳动合同的周期。初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一定要控制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超过原劳动合同届满的次日起30日。
第二,准确判定关系,避免合同延迟签订。用人单位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避免因关系判定不清而延误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4.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四
尊敬的先生:
感谢您加入本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现请您于收到此通知一周之内,携带以下的材料至本公司人事行政部办理录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将视为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
3、二寸证件照2张;
4、其它。
通知方:
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收回执
本人已收到单位发出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已知晓通知内容。
被通知方
5.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 篇五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只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未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是据以判断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待遇标准的规定,没有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试看一例:
6月30日,张女士入职天星公司,担任财务行政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后。6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张女士仍在公司工作。月,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年8月至12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拒绝,双方产生法律纠纷。
经审理,法院认定公司应当自2015年8月起支付张女士每月二倍工资,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于同年12月15日终止时,判决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以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二、续签通知书不能代替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通常为30日前),用人单位通常会向劳动者送达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简称续签通知书),通知续订劳动合同。但现实中,出于种种原因,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可能并未办理续订手续,甚至因待遇问题没谈拢而拒绝续订,但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
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该理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据此,面对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救济措施,但并未规定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免除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实务中有用人单位未雨绸缪,欲通过续签通知书替代劳动合同。具体做法为:将双方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事先在续签通知书中列明,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其他条款,并在续签知书回执中注明“本人(指劳动者)已详细阅读并同意以上信息”的条款。
用人单位希望通过此种方式证明,续签通知书中已包含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出具续签通知书,是向劳动者发出要约的行为。劳动者签字同意,是对该要约的承诺。此时,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据此,可以免除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后顾之忧”。
然而,此种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并非一劳永逸的避险之道。事实上,即便在续签通知书中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甚至在回执中注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以上信息”,也很难据此认定该续签通知书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一方面,续签通知是用人单位单方出具的法律文件,出于对劳动者利益倾斜保护的考量,劳动者签收的行为不足以视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签收的同时亦可注明:“对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本人不予(全部)认可”,以证明双方并未形成合意,劳动合同此时并未成立。
因此,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续签通知书中,应当写明续签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劳动者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及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否则,如放任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状态延续,一旦出现劳资纠纷,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三、原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条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如职位、薪水、福利待遇等发生变化,根据前文所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以原劳动合同内容续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的是新标准,则用人单位虽然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以工资为例,根据司法实践,此时应当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当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时,应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劳动者的公司;而是当实际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的工资时,视为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补齐二者之间的差额。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续签通知书中注明。尽管该注明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一旦发生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可据此免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六
各公司:
为了构建和谐发展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开展2012年劳动合同的签(续)订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本单位的签(续)订劳动合同工作。
二、各公司对已签(续)订的劳动合同和在职员工进行全面排查,分清各类情况:凡新聘员工,应在用工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凡连续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变更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未正式毕业的大中专生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各公司签(续)订2012年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下发通知,于2012年1月20日前完成签(续)订工作。
四、新签(续)订的《劳动合同》,应按照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
7.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七
1二倍工资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的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是很低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大量存在口头的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一般的理解,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口头的劳动合同也是合同,和书面的劳动合同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也能够很好的履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诚信问题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会否定和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推说和劳动者并无任何劳动关系。而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即使事后被证明是存在的,用人单位也不用负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反观劳动者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搜集证据比较困难,从而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加深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和矛盾,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会有很清晰的约定,书面的劳动合同起到了很好的证据作用,这将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在《劳动合同法》中创造性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从而一举扭转了这种状况,可谓是对世界立法的一个贡献。
《劳动合同法》建立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二倍工资的制度是一种倒逼机制,该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应及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由于该制度的实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得到极大提高,事实劳动关系大量消失,劳资双方的地位和关系得到改善,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2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仲裁时效,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了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问题的仲裁时效是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还是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法律界人士截然不同的看法;并且在适用一般仲裁时效的前提下,对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判断上,法律界人士的观点也有分歧。一般来说,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该种观点理由为:第一,法律规定二倍工资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二,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现实,是强人所难。第三,《劳动合同法》中用词是二倍工资,应当作劳动报酬理解。
第二种观点:仲裁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者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该观点理由为: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是一个连续状态,因此仲裁时效从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或者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种观点:应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逐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该观点理由为:首先,二倍工资的诉求应严格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次,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其性质为赔偿金,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以上三种观点,作者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二倍工资是赔偿金,不是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和一倍工资不同,一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毋庸置疑,而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到的惩罚,不是劳动者因为劳动得到的报酬。《劳动合同法》中二倍工资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保障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制度的实施,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此制度,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自己付出劳动而得到的回报,显然,一倍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的回报,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惩罚,属于赔偿金的性质,不适用有关劳动报酬的特别仲裁时效。
其次,认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连续的侵权状态也是不恰当的。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计算时效。这种说法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一种理论观点,要慎重对待。并且,说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连续的侵权状态,然后就得出仲裁时效应从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计算也是不恰当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倍工资是“每月”支付的。这实际上就形成一种定期支付之债,应当每期,即每月计算仲裁时效。
最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仲裁时效有明确的规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办事,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二倍工资制度,但对工资基数并未明确规定。现实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基数以实际工资为标准确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实际工资为标准确定。
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法律对于二倍工资的基数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倍工资是明确的,即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使用了“二倍工资”的表述,那么二倍工资和一倍工资的计算依据应该是统一的。
第二,这种方法简单易行,便于实际操作。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都是按月发放,每月发放到劳动者的工资卡中。这样,要确定二倍工资,只要查询工资卡即可,方便易行。并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发放的工资没有多少异议。如果按照第一、三种观点的方法,还需要查明其他情况,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最后,二倍工资以实际工资为标准,能够体现惩罚性和补偿性。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同,以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为标准,可以体现法律规定的惩罚性和补偿性:劳动者越辛勤工作,实际工资越高,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数额就越大,这就越能体现对用人单位的惩罚和对劳动者辛勤工作的补偿。
4结语
《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二倍工资制度在现实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现实中,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可能会对二倍工资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在理解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是要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本意。由于不同的理解会对法律实践造成分歧和困扰,统一大家的认识是很有必要的,这就需要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对这些规定作出明确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利于各界人士统一认识,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
摘要:《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者合同要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中对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很大作用。但是,人们对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和计算基数有不同的理解。作者从具体的法律规定入手,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二倍工资,仲裁时效,基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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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签订劳动合同遭反悔该如何维权? 篇八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有位女大学毕业生来到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她手中拿着两份材料,分别是她与某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女大学毕业生说:“我于今年5月在学校举办的双选会上与某单位签订了《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今年7月底毕业后到该单位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8月20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合同期限为1年。我如期到该单位报到时,单位人事部门说情况有变化,不要我了,叫我另找单位。我与该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已经被我的学校见证,并进行备案,我现在再向学校要空白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很没面子,我要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接收我到该单位工作。”
处理结果:
2008年8月,女大学毕业生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8月3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女大学毕业生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女大学毕业生7月底毕业后,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实际到单位工作,8月20日到单位报到时,单位反悔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双方属于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女大学毕业生与某单位发生的争议虽然从事由上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事项,但主体资格上因为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女大学毕业生还不是该单位的劳动者,所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专家建议:
1、大学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快到单位工作。有些大学毕业生认为应当最后一次享受暑假,想休息一段时间再工作,就约定晚些时候到单位上班,没考虑到现在就业形势严峻,自己中意的单位也会有许多人喜欢,单位可能会“另有所爱”,而选择其他人到单位工作。
2、若已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反悔后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单位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但损失要有证据,以免败诉。
9.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问题 篇九
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招标投标,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提出了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之后,合同才成立并同时生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投标工程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响合同的效力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书是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
上述第一和第三种观点都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未成立,其基本理由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第三十二条又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标采购合同是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的,而该书面形式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合同书,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没有产生招标采购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它的法律拘束力只是表现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产生了订立合同的义务。正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那样,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我们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具有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属于要约邀请,而且招标文件的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不仅内容明确,而且法律要求其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承诺性质,而且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即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讲,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
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需要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书面合同之后,合同才成立的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能找到法律依据,其实却不然。
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做了如下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程序就告结束。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向中标人作出的承诺。从缔约过程来看,经过要约和承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便告成立。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而是要等到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成立的最大理由是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书面形式”解释为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书”。因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还没有成立,要等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我们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的书面合同应是指合同书,但却并不等同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指向并不一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不适用于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场合。
《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容易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有合同书的场合,合同就是在签订合同书时成立。这种理解,并不准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意指,当事人事先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推延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亦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适用前提。正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的注释中针对采用特殊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作的说明所述:“在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声明,除非签订正式文本,否则他们将不受约束,则在此情况下,在签署和交换正式文件前,合同未成立”。
合同的实质是合意。因此,如果当事人将签订合同书本身作为合意的内容,那么,毫无疑问在签订合同书时,当事人才完成了合意,故此时合同才成立。可见,《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并没有创设任何的义务,其只是在重申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其目的是在强调,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这一形式也属于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之一。因此,该条的合同书应理解为当事人的约定形式,而非法定形式。因此,《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是有适用前提的,即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并无这种约定。
另外,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并不能推导出,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这个结论,即使把该条中“书面合同”解释为合同书也不能得出这种结论。理由为,从内容上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主要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强调的是三十日内的期限;第二层意思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强调的是所订立的书面合同的内容。因此,该条从内涵上讲,并不含有要求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的意思。实际上,签订书面合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对招标、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内容的未尽部分加以补充、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对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体现和固定,以便实际履行。”
可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其他协议,亦即如果当事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若这份合同的内容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那么,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试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未成立,法律凭什么规定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尚未成立,那么,法律凭什么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果这些文件还不是正式的合同文件)如何具有使与其抵触的正式合同不生效的效力?不但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此严格的规定,如果说目的只在保护没有合同效力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未免小题大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为何要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生效力,而不是中标通知书送达后才生效力?在此法律为何要采用发信主义?因为按照“到达主义”的要求,即使中标通知书及时发出,也有可能在传送过程中出现并非因为招标人的过错而出现延误、丢失或错投,致使中标人未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该通知,则必将导致招标人丧失对中标人的约束权,同时,招标人也可以任意改变中标结果致使中标人也丧失对招标人的约束权,而按照“发信主义”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的上述权利则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可见,法律的本意即是要使合同尽早地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才是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本来意愿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对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规定了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对违反这些程序又用一整章的篇幅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从第八条招标开始到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整个过程都如流水般顺畅,第四十六条本应成为点睛之笔,然而却弄巧成拙,事与愿违,不论在实务上,还是在理论界都引起了巨大的争论。
如果《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修改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书。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作为第二款。
10.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
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以及签订情况
核心内容:“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这是劳动合同期限签订必须知道的一个要点之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还有那些要点?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以及签订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须知
(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
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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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签订情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相对于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大区别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
一般来说,合同未到期,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永远不会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经济补偿金,一般都不原签无固定期的,宁愿一年一年的续签。这种做法极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在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作出放宽调整。除原来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外,还包括“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3种情况。
即在下列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一
我是一个打工的,听说《劳动合同法》颁布,有很多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条文,对于我们每个打工者来说,首先是要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一般劳动合同都需要包括哪些内容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利?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般用人单位都会提供一份劳动合同,希望劳动者能认真阅读其中的条款,不清楚的一定要提出疑问,一方面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上的条款欺骗劳动者,另一方面也记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
(2)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
(4)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5)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特约主持:赵平
12.通知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二
一、存在问题
1.劳资双方对劳动法的认识存在偏差。从用人单位来说,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片面理解《劳动合同法》,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难以解除劳动关系,就要给员工完善社会保险,从而大大增加了用工成本。从劳动者方面来说,从事餐饮娱乐、加工制造和建筑劳务等行业的职工,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对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法相关的法规政策了解过少。
2.少数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截至目前,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较过去有了大幅提高,但是部分行业和企业对劳动合同签订仍存在盲区,认为签与不签没什么区别。比如个体和私营企业因规模小、用工灵活、效益低,老板不愿签订;建筑、煤矿、耐材等行业劳动条件差、强度大,人员流动频繁,老板和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意愿较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农民工希望来去自由,现干现得,主观上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维权意识淡漠。很多企业维权意识淡漠,没有深刻理解劳动法相关法规政策,没有认真研究和使用法律有效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观上认定《劳动合同法》偏袒职工。比如企业反映的部分职工素质偏低、过分看重个人利益,出现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告知不交接就无故离职,企业无法有效管理的情况。事实上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在于企业没有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没有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等,使企业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
二、建议
1.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劳资双方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理解。用人单位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要进一步开展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重点推进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执行意识,要把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帮助广大企业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条款,完善考勤作息、休息休假、业绩考核等内部规章制度。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及时纠正在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2.整合各方资源,合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工作。政府部门要支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大力推进宣传《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劳动部门工作,充分利用三方协调机制,沟通各方意见,整合各方资源,研究并解决建筑劳务、餐饮服务等少数行业及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覆盖面低、劳动争议纠纷多的问题。
13.签订劳动合同 篇十三
2. 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 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 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 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 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 在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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