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08-2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精选8篇)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一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97号 【发布日期】2000-08-17 【生效日期】2000-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9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七日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简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情况;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的情况;

(四)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解决的状况;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五)是否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过程中危险、危害场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价,落实整改措施情况;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情况;

(七)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情况;

(八)是否认真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第六条 考核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分自评考核和组织考核,坚持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 第八条 自评考核每年一次。安全生产责任人应认真总结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第九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条 第十条 组织考核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但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考核,任期内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组织考核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应提前3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工作陈述,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工作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在组织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每年的考核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附件一: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

│序│ │ 应 │自│考│ │ │ │ 考核内容 │ 得 │评│核│ 扣分标准 │ │号│ │ 分 │分│分│ │ ├─┼────────────┼──┼─┼─┼────────────┤

│1│将安全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15│ │ │没有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 │ │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 │ │工作规划的扣15分;没有│ │ │制定本届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 │ │纳入总体规划的扣10分。│

│ │规划。│ │ │ │ │ ├─┼────────────┼──┼─┼─┼────────────┤

│2│督促检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 │ │没有督促检查的扣10分;│

│ │的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 │ │协调不妥的扣5分;不能及│ │ │协调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和│ │ │ │时掌握动态的扣10分。│

│ │防火责任人的工作,掌握安│ │ │ │ │ │ │全生产动态,对出现的重大│ │ │ │ │ │ │问题作出决策。│ │ │ │ │ ├─┼────────────┼──┼─┼─┼────────────┤ │3│布置经济工作的同时应明确│15│ │ │每年经济工作会议没有同时│ │ │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 │ │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扣│ │ │ │ │ │ │15分;日常经济会议不同│ │ │ │ │ │ │时或不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 │ │ │ │ │ │求的每次扣5分。│ ├─┼────────────┼──┼─┼─┼────────────┤

│4│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20│ │ │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不明│

│ │伍建设。│ │ │ │确的扣15分,人员不落实│ │ │ │ │ │ │的扣10分。│ ├─┼────────────┼──┼─┼─┼────────────┤

│5│重视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20│ │ │安委办日常经费没保障的扣│

│ │ │ │ │ │20分;日常安全生产宣传│ │ │ │ │ │ │教育费用没保障的扣10。│ ├─┼────────────┼──┼─┼─┼────────────┤

│6│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10│ │ │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安全生产│ │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 │ │ │内容的扣10分。│ │ │辖区安全生产情况。│ │ │ │ │ └─┴────────────┴──┴─┴─┴────────────┘

注:第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附件二: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表

┌─┬────────────┬──┬─┬─┬────────────┐

│序│ │ 应 │自│考│ │ │ │ 考核内容 │ 得 │评│核│ 扣分标准 │ │号│ │ 分 │分│分│ │ ├─┼────────────┼──┼─┼─┼────────────┤

│1│落实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制│10│ │ │没有制定计划的扣10│

│ │定安全生产计划。│ │ │ │分;不落实的扣10分,落│ │ │ │ │ │ │实不到位的扣1-9分。│ ├─┼────────────┼──┼─┼─┼────────────┤

│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10│ │ │每半年一次,每少一次扣1│ │ │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动│ │ │ │0分;重大问题没有及时发│ │ │态,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 │现,或发现未做出处理的,│ │ │提出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 │ │ │扣10分。│ │ │问题及解决办法。│ │ │ │ │ ├─┼────────────┼──┼─┼─┼────────────┤

│3│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10│ │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不完善的│ │ │工作制度,落实执法责任。│ │ │ │扣5分;执法机关不依法行│ │ │ │ │ │ │政的,每例扣10分。│ ├─┼────────────┼──┼─┼─┼────────────┤

│4│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安全生│10│ │ │没有考核活动的扣10分。│

│ │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 │ │ │ │制的考评工作。│ │ │ │ │ ├─┼────────────┼──┼─┼─┼────────────┤

│5│督促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事故│20│ │ │没有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 │隐患档案,加强管理,及时│ │ │ │的扣10分;未整改或未有│ │ │处理重大事故隐患,控制重│ │ │ │整改计划的,每例扣20分│ │ │大事故发生。│ │ │ │。县以下政府、县级、地级│ │ │ │ │ │ │市政府分别按一次死亡3人│ │ │ │ │ │ │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 │ │ │ │ │万元以上,一次死亡10人│ │ │ │ │ │ │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 │ │ │ │ │ │万元以上和一次死亡30人│ │ │ │ │ │ │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 │ │ │ │ │ │0万元以上的标准,每例扣│ │ │ │ │ │ │20分。│├─┼────────────┼──┼─┼─┼────────────┤

│6│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20│ │ │一年内带头参加安全生产宣│ │ │组织并参与重大的宣传活动│ │ │ │传活动和安全检查不足2次│ │ │和安全大检查。│ │ │ │的分别扣10分。│ ├─┼────────────┼──┼─┼─┼────────────┤

│7│辖区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10│ │ │重大伤亡事故不按权限处理│ │ │,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落实│ │ │ │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 │ │抢救、善后处理的具体措施│ │ │ │扣10分。│ │ │。组织事故调查和结案工作│ │ │ │ │

│ │。│ │ │ │ │├─┼────────────┼──┼─┼─┼────────────┤

│8│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10│ │ │辖区内每10%用人单位未│

│ │安全生产的档案和考核、奖│ │ │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考核、│

│ │惩制度。│ │ │ │奖惩制度的扣1分。│ └─┴────────────┴──┴─┴─┴────────────┘

注:每一条扣完分数即止,不计负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二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坚持“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林改目标, 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 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基础, 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 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 总体目标。

从2013年开始, 用5年左右的时间, 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明晰产权工作, 夯实改革基础

(一) 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

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对家庭承包的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 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对林改程序不到位的要进一步落实完善, 对勘界确权不准确的要重新核实整改;对集体保留、分股不分山等情况, 若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要求承包到户, 按林改政策和程序重新分山到户, 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二) 强化林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和林权流转、评估、抵押等工作。加强林权交易市场监管, 依法规范流转, 保障公平交易, 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素质建设, 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林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 加强林权纠纷调处。

按照我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晋政办发[2011]71号) 精神, 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力度。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

(四) 切实做好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改善林改档案管理条件, 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积极开发林改档案数字化和社会化服务功能, 确保林改档案管理质量。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 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制定出台《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办法 (试行) 》, 完成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 并参照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 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落实造林直补政策, 按照经济林、乔木林不低于200元/亩、灌木林不低于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建设、民营林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补贴, 并加大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的扶持力度。

(二)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金融支持服务制度。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拓展信贷支农渠道,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 尽力减轻农民负担。各地要探索加快公益林国家赎买和林地收储机制, 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三) 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 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制度, 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 引导林业经营单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地承包经营农户积极参与森林保险。

(四) 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 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鼓励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造林, 提倡短期限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 逐步实现由森林资源向资产的转变。流转的方式、数量和是否评估, 由农户自主决定,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加快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平台, 为林权流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明确中介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件, 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 规范评估行为, 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 加快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 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 简化审批程序, 提供便捷服务。生态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合理控制采伐强度。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村级经济组织和林业大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逐步实现森林资源由采伐限额管理向经营方案管理的转变, 推动森林经营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六) 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 探索林地股份合作改革, 创新林地使用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 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培育林业社会化中介机构,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等中介服务。

(七) 积极引导农民联合经营、规模经营。

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实现农民林业生产的联合经营、规模经营、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经营。鼓励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公司、企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等领办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创建活动, 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 “十二五”期间, 创建20个合作社示范县和200个示范社。

(八)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增加农民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做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 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方向;出台产业、财政、金融等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引导林下经济发展, 积极开发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 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 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培育林下经济发展的典型, 总结、推广一批林下经济发展规模大、带动强、受益面广的典型, 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三

为进一步推动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国家粮油安全,将油茶产业打造成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富民强省支柱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巩固提高、绿色发展”目标,以资源培育为基础、市场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手段,大力扶持原料基地,着力打造湖南品牌,切实提升经济效益,做优做强油茶产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 优化产业配置;坚持依靠科技,规范种苗管理,推广新技术,实现丰产、优质、高效;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优化油茶良种区域配置,实行生态种植,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创新机制、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油茶品牌建设,确保产品安全。

(三)发展目标。高标准建设一批经济效益显著、科技支撑力强、配套设施完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标准化油茶产业园。培植3家左右经营机制完善、社会责任感强、市场化程度高、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的油茶龙头加工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省油茶种植总面积达到146.7万公顷,茶油产量达到50万吨以上,油茶产业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强化政策支持,推进产业发展

(四)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农业产业等相关专项资金要支持油茶产业发展,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后续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支持基地建设、油茶垦复、抚育管护、标准制修订、科技攻关及产品深度研发、技术培训等。

(五)建立健全油茶优势产业扶持机制。油茶主产区要将油茶列为优势产业,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退耕还林工程及其成果巩固项目、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农业及山区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扶贫、农业产业化、以工代赈、移民专项、水土保持等项目资金,加大对油茶产业的扶持力度,推进油茶产业示范园建设。鼓励油茶生产全程机械化,对油茶生产中使用的农业机械积极创造条件纳入农机补贴范围。完善金融支持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进银企合作,完善银行贷款林权抵押、林权担保手续。

(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地有序流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油茶基地建设,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植油茶龙头企业,通过“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 等经营模式建立油茶林基地,使企业和农户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鼓励因地制宜开展复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提高林地综合生产能力。

三、突出科技进步,增强支撑能力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依托国家油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集中攻关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加强优质、高产、高抗油茶新品种的选育,加快推进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推广应用。加强良种繁育,强化良种壮苗,提倡大苗造林。积极研发油茶生产垦复机、采果机、脱壳机、烘干机等机械设备。扶持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加强油茶产品精深加工,开发油茶系列产品,有效利用油茶加工附加产品,不断提高综合利用率和效益。

(八)推进生产标准化。以创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为契机,整合现有油茶基地和资源,高规格谋划、高标准建设油茶产业示范基地。加强油茶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推进油茶生产标准化;加强油茶产地环境监测力度,提高监测水平,从源头上确保油茶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油茶新技术培训与推广力度,全面提高生产经营技术水平。

四、规范市场秩序,打造油茶品牌

(九)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出台湖南省茶油质量标准,规范茶油市场准入机制。推行联合执法,打击以次充好,严惩假冒伪劣,进一步净化油茶市场。加强油茶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十)着力打造优质品牌。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油茶产业,整合油茶品牌,改变油茶品牌散、多、弱的问题,着力打造湖南油茶品牌。规范行业自律,引导企业成立油茶产业联盟或协会,优化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当地实际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推动油茶产业发展。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油茶产业健康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切实做好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油茶产业发展系统性研究,及时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科技部门要对油茶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十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油茶产业和油茶产品的独特功能、 综合效益、巨大潜力及发展油茶产业的政策、技术、典型,挖掘油茶产业的文化内涵,为油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十三)加强督促考核。各地要将油茶产业发展列入对市州、县市区农业和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油茶产业发展规划、任务、资金、责任、成效“五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四

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9〕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重要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好“十二五”规划,事关我省未来长远发展。为确保圆满完成编制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编制原则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科学分析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厘清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抓住战略重点,把握前进方向,探索有效途径,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编制“十二五”规划要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创新驱动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二要坚持先行先试。改革是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我省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在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改革创新,努力探索科学发展的新途径、新举措和新机制,为新一轮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要围绕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建立相关体制机制,形成市场配置资源、企业自主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良好格局。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社会管理、财税投资、统筹城乡发展等领域改革,努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全国的改革继续提供新鲜经验。强化粤港澳合作,充分借鉴香港的国际化经验,创新粤港澳紧密合作的思路和方式,创新外经贸发展方式。

三要坚持协调发展。要把规划编制工作与破解区域协调发展的难题结合起来,全力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定位,实施配套区域政策,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辐射、服务、示范能力,带动东西两翼和山区加快发展。实施“双转移”战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产业梯度转移,解决制约东西两翼和山区发展的短板问题。

四要坚持民生优先。编制“十二五”规划,要把改善民生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富民、为民、安民上,实现和谐社会共建共享。要致力于形成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满足社会成员的就业需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五要坚持继承与发展。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关系,认真总结我省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成果,做好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等政策文件的衔接,体现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一批重大规划相衔接。

二、编制任务、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省“十二五”规划纲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即总体规划)是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省“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起草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2009年底前,省有关部门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课题的通知》(粤办函〔2009〕349号)要求,完成“十二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以前期研究成果为基础,提出“十二五”规划的基本思路报省政府审定。二是2010

年初到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规划纲要的研究起草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提出纳入省“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指标、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政策举措等,形成规划纲要的初稿。三是2010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完成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各地级以上市、各部门、专家,以及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2011年初由省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省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省专项规划分重点专项和一般专项两类。重点专项规划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环保生态、经济体制改革、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质量和安全等需要政府主导的重点领域,以及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一些重要行业。省重点专项规划由省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编制,地级以上市政府参与,报省政府审定。编制工作分阶段进行:一是2010年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会同参与单位提出工作方案和规划草案的写作提纲。二是2010年初到6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完成初稿,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就重点专项规划初稿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将重要的内容纳入到省“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三是2011年2月底前,各重点专项规划牵头部门将规划广泛征求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部门、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与省“十二五”规划纲要衔接后,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

省一般专项规划(含部门规划)由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及工作需要提出,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编制和印发,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区域规划。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市县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我省的区域规划包括珠江三角洲、粤东地区、粤西地区、粤北山区四部分的区域规划。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已于2008年底由国务院批准实施,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区域规划。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十二五”期间珠江三角洲地区要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五个一体化规划,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编制。省委、省政府还部署分别编制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省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积极配合以上规划编制工作。区域规划由牵头部门报省政府审定,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五个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报省政府审定;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于2010年上半年前完成,报省政府审定。

(四)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

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市政府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十二五”规划纲要,要符合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省有关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及相邻地区的规划相衔接。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省的编制进度同步。各地级以上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级以上市的专项规划可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安排自行确定。

三、编制要求

(一)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同时,要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方法。

(二)加强重大问题的研究。在当前国内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的大背景下,要把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与促进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的研究。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认真分析“十二五”期间面临的重大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重大工程等,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政策措施。要突出规划重点,切实加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规划工作。

(三)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根据“十一五”发展情况和国内外发展环境的分析,研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十二五”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以更好地发挥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做到四个兼顾:一是兼顾全面和重点,在全面反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建设的同时,突出对促进科学发展、加强薄弱环节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目标和指标;二是兼顾连续性和阶段性,既要对“十一五”规划的主要目标进行科学继承,又要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要求有机衔接;三是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鼓舞人心,争取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面的合理需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经过努力可以实现;四是兼顾预期性和约束性,既要适当设置一些引导市场的预期性指标,又要突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要求,尽可能研究设置一些相关的约束性指标。

(四)加强重大项目的研究和论证。重大项目是规划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在政府的规划中,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应由政府配置资源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生态、市政、教育、科技、文化、质量和安全等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应由政府协调建设、涉及国民经济重要布局的重要产业大型项目。要研究提出一批“十二五”期间需要建设的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主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并做好重大项目特别

是需由财政安排建设资金的重大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

(五)加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座谈会、协调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

(六)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需要衔接的内容包括主要指标、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布局、重大政策等。同时,要加强各重点专项规划与国家有关规划的衔接,争取所提出的重大项目列入国家相应规划。

四、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

“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编制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安排;一般专项规划的编制经费在省各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解决。各市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五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02-02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

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1〕4号)

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第四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省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八条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重要项目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要求编制。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九条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省计委负责审定建筑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省建设厅在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省计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凡超过总规模的,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由省计委核定。

第十条 第十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只列单项工程内容、投资额的,需另单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和按规定重新审核建设规模。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建设标准定额。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制订、修订本省建设标准定额。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中“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查费用在省计委统筹安排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总概算由省计委组织审核,省财政厅参加,最后由省计委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核,省计委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经批准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拨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二)要求,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部分拨款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向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投入达到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决算

(一)省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要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监督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省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省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执行。

(四)省财政厅要按《预算法》规定加强对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六、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违反合同规定或故意拖延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设计和施工资质。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一、附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

附件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一、一、总论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拟建地点,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的全称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资格证书编号。

(二)研究工作的依据及研究工作概况

1.列举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名称、文号、日期。如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选择勘察报告、有关生产性试验报告、经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技术引进项目的考察及询价等文件、资料。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审批意见。择要复述项目建议书的要点及审批意见,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列举其研究结论及提出的问题。

3.研究工作概况:建设方案与建设规模,厂址概述,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及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建议,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

(三)研究结论

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结果,提出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抗风险能力和研究结论。

二、二、项目背景与发展概况三、三、市场需求预测与建设规模四、四、建设条件与选址五、五、工程技术方案六、六、环境保护

建设地点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绿化,环境监测(有环境监测要求时,对监测目标、方法作简要说明),环境保护所需费用估算,环境影响评价。

七、七、项目实施进度建议八、八、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九、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及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建设期借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等动态投资)和流动资金;

(三)工程投资构成分析;

(四)资金用款计划及筹措;

(五)有偿使用资金落实还本付息计划。

附件二: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

(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项││项│││ │ │││││││││项目││建│ │建设│ │ ││││┃ ┃目││目│││4 │4 │││││││││负责││设│ │地址│4 │4 ││││┃ ┃名││代│││ │ │││││││││人 ││地│ │代码│ │ ││││┃ ┃称││码│││ │ │││││││││ ││址│ │ │ │ ││││┃ ┠─┴┴─┴┴┴┬┴─┴┴┴┴┼┴┴┴┴─┬┴┴─┴─┼──┴─┴┬┴┴┴┴┨ ┃

一、主管单位 │

二、所有制 │

三、计划 │

四、建设 │

五、建设 │

六、项目┃

┃ │ 类型 │ 类别 │ 性质 │ 用途 │ 阶段┃ ┠───────┼──────┼─────┼─────┼─────┼────┨ ┃ │

1、全民所有│

1、基本建│

1、新建 │

1、生产性│

1、筹建┃ ┃ │制

2、城镇集│设计划

2、│

2、扩建 │

2、非生产│(预备项┃ ┃────── │体所有制0、│更新改造计│

3、改建 │ 性 │目)┃ ┃ │其他 │划

3、其他│

4、迁建 │ │

2、新开┃ ┃ │ │固定资产计│0、其他 │ │工 ┃ ┃ │ │划

4、集体│ │ │ ┃ ┃ │ │计划0、其│ │ │ ┃ ┃ │ │他 │ │ │ ┃ ┃ ┌┬┬┬┬┤ ┌┤ ┌┤ ┌┤ ┌┤ ┌┨ ┠──┼┴┴┼┴┴──┬──┼┴─┬──┼┴─┬──┼┴─┬──┴┼───┴┨ ┃资金│ │ │单位│现有│现有│计划│计划│ │现有房│计划建设┃ ┃来源│ │ │现有│住宅│住宅│建设│建设│ │屋建设│面积(平┃ ┃(具│ │ │人数│面积│套数│住宅│住宅│ │面积(│方米)┃ ┃体列│ │ │(人│(平│(套│面积│套数│ │平方米│ ┃ ┃明开│ │ │)│方米│)│(平│(套│ │)│ ┃ ┃支科│ │ │ │)│ │方米│)│ │ │ ┃ ┃目及│ │ │ │ │ │)│ │ │ │ ┃ ┃金额│ ├────┼──┼──┼──┼──┼──┼──┼───┼────┨ ┃)│ │合计 │ │ │ │ │ │商场│ │ ┃ ┃ │ ├────┼──┼──┼──┼──┼──┼──┼───┼────┨ ┃ │ │

1、厅级│ │ │ │ │ │业务│ │ ┃ ┃ │ │ │ │ │ │ │ │用房│ │ ┃ ┃ │ ├────┼──┼──┼──┼──┼──┼──┼───┼────┨ ┃ │ │

2、处级│ │ │ │ │ │ │ │ ┃ ┠──┼──┼────┼──┼──┼──┼──┼──┼──┼───┼────┨ ┃征(│ │

3、科级│ │ │ │ │ │ │ │ ┃ ┃地平│ ├────┼──┼──┼──┼──┼──┼──┼───┼────┨

┃面米│ │

4、一般│ │ │ │ │ │ │ │ ┃ ┃积)│ │ 干部│ │ │ │ │ │ │ │ ┃ ┃ │ ├────┼──┼──┼──┼──┼──┼──┼───┼────┨ ┃ │ │

5、职工│ │ │ │ │ │ │ │ ┃ ┠──┴──┼────┴──┼──┴──┼──┴──┼──┴───┼────┨ ┃单项或单位│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 │ 投资方向 │ │ ┃ ┃ │ │(平方米)│ 调节税 │至上年底累计│ ┃ ┃ ├──┬────┼──┬──┼──┬──┤完成投资(万│ ┃ ┃ 工程 │合计│其中:补│合计│其中│税率│税金│元)│ ┃ ┃ │ │偿拆迁 │ │:补│(%│(万│ │ ┃ ┃ │ │ │ │偿拆│)│元)│ │ ┃ ┃ │ │ │ │迁 │ │ │ │ ┃ ┠─────┼──┼────┼──┼──┼──┼──┼──────┼────┨ ┃ 总计 │ │ │ │ │ │ │当年前期工作│ ┃ ┠─────┼──┼────┼──┼──┼──┼──┤费用或工作量│ ┃ ┃

1、│ │ │ │ │ │ │指标(万元)│ ┃ ┠─────┼──┼────┼──┼──┼──┼──┼──┬───┴────┨ ┃

2、│ │ │ │ │ │ │工当│ ┃ ┠─────┼──┼────┼──┼──┼──┼──┤作年│ ┃ ┃

3、│ │ │ │ │ │ │内主│ ┃ ┠─────┼──┼────┼──┼──┼──┼──┤容要│ ┃ ┃

4、│ │ │ │ │ │ │ │ ┃ ┠─────┴─┬┴────┴─┬┴──┴──┴┬─┴──┴─┬──────┨ ┃ 主管部门审查 │ 银行资金证明 │财政或税务部门│ 审计部门 │ 计划部门 ┃ ┃ 意见 │ │ 审查意见 │ 审查意见 │ 审批意见 ┃ ┠───────┼───────┼───────┼──────┼──────┨ ┃ │ │ │ │代行文号: ┃ ┃ │ │ │ │字〔 〕号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盖章)│(盖章)│(盖章)│(盖章)│(盖章)┃ ┗━━━━━━━┷━━━━━━━┷━━━━━━━┷━━━━━━┷━━━━━━┛

注:此表在申报前期项目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时分别填报。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六

【发布文号】穗府办〔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05-19 【生效日期】2008-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8〕2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确保2008年底前淘汰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十一五”以来,我市已关停并转水泥企业65家、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06万吨,目前还有落后水泥企业26家、产能419万吨(详见附件)。根据省政府要求以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我市要在2008年底前坚决淘汰机立窑、湿法窑等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拆除落后水泥窑炉及其厂房,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

二、加强领导,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经贸委、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房管局、建委、国资委、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金融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政府和广州供电局、市建材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制订全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健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区、县级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地区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把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镇、村;要加强检查督促,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区、企业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全面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任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8〕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精神,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任务,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努力实现全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工作原则。

1.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由相关企业所在地政府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2.整体实施,稳步推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等规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同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淘汰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监管,依法淘汰。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监督、电价、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依法促使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市场。

二、工作任务

(一)淘汰范围。

1.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生产企业。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下发后列入关闭淘汰范围而近年来又重新投入生产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

3.《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施行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的机立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印发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机立窑扩径改造的水泥生产线。

5.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规定,窑径2?2米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6.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文规定,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削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机立窑,并依法关停并转规模小于20万吨、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的企业。结合广东省实际,珠江三角洲地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在2010年前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7.逐步兑现各地在申报水泥投资项目核准时签订的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书,地处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要加快淘汰。

(二)淘汰计划和进度。

根据国家下达广东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200万吨的任务,结合广东省新型干法水泥比重的实际,“十一五”期间广东省计划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804万吨(详见附表)。

各地要根据上述淘汰范围和本地区淘汰计划指标,确定具体淘汰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并明确企业关闭或生产线拆除的时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增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总量。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各地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包括小水电)一律停止执行,并在取消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加价0?2元/千瓦时。各级价格、经贸、电监部门及电网企业要加强监督,确保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对列入淘汰名单、到期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二)严格执行环保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生产线)要按时依法吊(注)销排污许可证;同时,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要责令停业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严格新上项目核准程序。省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时,要支持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项目,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立窑等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或超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扩)建水泥项目。相关项目已获核准的,当地政府要加快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

(四)加强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按时依法吊(注)销关停企业(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加大对水泥生产企业的抽查力度,对生产质量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关闭;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的企业。要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督力度,禁止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使用立窑水泥。

(五)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对属于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所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监管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办法。金融机构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不得新增贷款,并收回已投放的贷款。

(六)建立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激励机制。一是设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退出补贴资金,确保该项工作稳妥推进。二是对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产的项目,要优先予以核准或审批,并在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倾斜扶持。三是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需分流安置的职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舆论引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全省水泥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全省水泥建设项目核准清单和批准文件(包括项目等量淘汰承诺书),督促各地政府兑现新建水泥项目时“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承诺,加强对已核准、审批项目的监督。

经贸部门:牵头组织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统筹协调制订各项配套措施,制订《广东省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汇总提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建议;草拟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督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对水泥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并在企业申报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时对其进行产业政策核查。

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财政部门:落实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补贴资金。

劳动保障部门:指导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用途变更等工作,查处违规使用土地行为;做好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

建设部门: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水泥准入的监督力度,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大中型水坝、隧道、水闸等重点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

税务部门: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的税务监管。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时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物价部门:督促落实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会同经贸部门把立窑、湿法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企业按限制类、淘汰类列入实行差别电价的名单。

工商部门: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相关经营范围。

质监部门: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水泥的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经当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已兑现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后,方可受理企业水泥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信访部门:处理与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的上访事件。

电监部门:督促检查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及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停止供电情况。

电网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广东银监局、人行广州分行:监督对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融资控制政策落实情况,做好贷款收回监管工作。

省水泥协会:提供全省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情况、有关信息及技术咨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省成立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本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负总责,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生产线)名单及依法对淘汰企业吊(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推进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

(二)加强检查督促,及时报告进度。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与省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间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弄虚作假、逃避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2008年2月底前将淘汰关停的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企业关闭或设备拆除时间报省经贸委。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任务完成前,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执行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情况、下一工作计划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上报省政府。

(三)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善后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组织、指导本地关停企业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债务处理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途变更等工作,做好企业业主和员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篇七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 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 加快发展, 强化功能, 理顺体制, 改进监管, 加强自律, 规范运作, 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 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 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年9月—12月) 为改革准备阶段, 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 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 (2009年1月—12月) 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 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2月) 为整改验收阶段, 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 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 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 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 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 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 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 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 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 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

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 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 推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 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 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 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 对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 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 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 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 使财产权属清晰, 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 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

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 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 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 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 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 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 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 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 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 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 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

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 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

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

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 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 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 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 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 要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 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 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 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 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 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 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 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 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 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 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 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 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 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 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 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 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 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

8.某省政府办公厅遴选公务员试题 篇八

A、B、C、D、E五省区在地理位置上比较靠近。2013年,经A省提议,五省区建立了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为妥善解决区域间经济合作的有关问题,五省区日前共同签署了《区域经济工作交流协作框架协议》。根据签署的框架协议,五省区将就区域内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展开研讨,协调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逐步清理阻碍区域共同发展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实现区域經济一体化创造良好的环境。今年,B省拟提议在区域内建立区域经济发展对话机制。

【试题】

假设你是B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人员,你认为应在哪些层面建立对话机制,草拟一份对话机制的纲要。要求:(1)对有关对话机制进行提纲挈领地陈述;(2)体现合作精神,调动区域内各省区积极开展对话;(3)通俗易懂,不超过400字。

【答案要点】

(1)建立研究部门对话机制。成立区域内经济研究学会、论坛、年会等形式的研究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专题论坛、报告会、座谈会、学术讲座;向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各种经济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2)建立政府对话机制。组建政府高层协调机构,重点解决地区间发展的障碍和协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定期组织召开省区领导例会,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案,规划新的产业布局,沟通交流情况等。(3)建立企业对话机制。成立区域内企业合作促进会,组织和指导好企业招商引资、资产重组、企业联合、扩大经济交流和经济协作,与各地商会和企业民间经济组织密切往来,开展商贸经济活动,当好企业和政府的桥梁,真正成为具有影响力的区域企业经济协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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