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精选7篇)
1.税款 篇一
篇一: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国税 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你(你单位)年 月(季)的应纳 税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年 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发出本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被查对象。篇二:催缴税款通知书(ok)gngs-ql-zs015 催缴税款通知书
()国税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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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条规定,你(你单
月(季)的应纳税税款限年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年月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发出本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被查对象。篇三: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_____)税字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条规定,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季)的应纳__________税税款_____元,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_____)税字第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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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限你(单位)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款。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税务局
扣缴税款通知书(存根)(_____)税第_____号
执行扣缴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扣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扣缴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扣缴金额:税款_____元、滞纳金_____元,合计_____元。
限定扣缴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局长__________送达人_______________填开日期_______________ ×××税务局
扣缴税款通知书
(_____)税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银行(办事处)
__________________逾期未缴税款__________元,滞纳金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请贵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一并扣缴入库(帐号__________)。
(附:缴款书_____份)税务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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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通知书
(_____)税字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_______________事项,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_____条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应纳税款核定书
(___)税字第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由于你(单位)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3条规定,核定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季度)_______________税应纳税款为_____元,并限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核定应纳税款记录: 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方法: 核定应纳税款采取的数据资料及计算过程: 注:本核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纳税人;二份留存税务机关。
(死)欠税核销通知书
(_____)税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 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篇四:催缴税款通知书
催缴税款通知书
()国税 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你(你单
位)年 月(季)的应纳 税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纳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说明:被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执行部门发出本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给被查对象。篇五:税收法律案例分析第三编 强制保全
第三编 强制保全 强制执行须防过当
?[基本案情]:2003年8月,赖某劳改释放,9月10日他筹资开了个汽车修理铺,没办理税务登记就开始了经营活动。10月15日,主管国税分局向赖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赖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赖某以劳改释放人员有税收优惠为由,不予理会。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赖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书》,限赖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赖某拒绝签字,并当场撕毁通知书。次日,税务人员在公路上将正在试车的赖某拦停。赖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驾车逃逸。税务分局工作人员以赖某撕毁文书并逃逸,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为由,将赖某正在修理的车辆扣押。赖某不服,向县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县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违法,责令解除扣押车辆的强制措施;对赖某的税收违法行为,由主管国税分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焦点问题]:本案中,主管税务分局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得当?
?[法理分析]:一是强制执行适用对象错误。根据征管法第37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这里的“其”指的是纳税人,当且仅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所有权属于该纳税人时,才能执行扣押措施。显然本案中赖某提供修理服务的车辆,不属于可以被执行的标的物。对如何进行查封扣押,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5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本案中,税务机关直接强制扣押车辆,假设车辆的所有权为赖某所有,这种扣押行为也是欠妥的。?二是征税机关适用法律“不正确”。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赖某虽然当场撕毁税务文书,后又驾车逃逸,但不属于暴力、威胁范畴,因此,其行为不属于抗税。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规定: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赖某的行为看,征税机关(人员)把赖某的行为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抗税行为,显然是不正确的。强制执行须防过当
? 三是执行强制扣押措施程序不到位。赖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根据征管法
第40条规定,税务人员应报经县国税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四是上路检查超越执法权限。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上路检查。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部门具有6种检查权,其中交通运输要地检查权是指: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本案中税务人员上路实施税务检查,并强行扣押车辆,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税务执法权限。
? 五是未出示相关证件。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根据征管法第5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89条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忽视了这一环节。
? ? 主管税务分局的执法行为有误,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就没有问题,在这个事件中,纳税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征管法第60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如仍不缴纳,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法第37条规定采取强制扣押措施,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同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经责令仍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二是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按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赖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可按征管法第40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文规定,赖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可按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理。
? 三是逃避、拒绝纳税检查。赖某在税务检查中撕毁文书,驾车逃逸,属于拒绝、逃避纳税检查,且情节严重。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70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应坚持告诫在先
?[基本案情]:某市纺织品公司2001年11月实现增值税21.56万元,当地国税局税务人员多次电话催缴,至2001年12月20日仍未缴纳。12月21日,税务人员依法查询了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发现其账户刚到30余万元贷款。于是,税务人员回分局后填制了《扣缴税款通知书》,经局长签字批准后,通知银行从该公司账上扣缴所欠的21.56万元税款和1078元滞纳金。?公司经理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国税局不打招呼就扣了钱,还扣了滞纳金,有损企业形象。经咨询,他们认为,国税局在扣缴前未先行告诫企业,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于是,该公司以违法扣缴企业存款为由,将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的强制执行行为。
?在法庭调查中,国税局提出,在扣缴税款前,税务人员已多次电话催缴,已履行了告诫程序,符合征管法的规定,法庭应予以维持。但纺织品公司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末收到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而且电话催缴也无凭据,因此属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经审理,法庭支持了该公司的请求。判决国税局强制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焦点问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如何履行告诫程序?
?[法理分析]:本案国税局主要败在程序错误上。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规定的。?征管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在逾期仍不缴纳时,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应坚持告诫在先
?从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虽然税务人员电话进行了催缴;但这种行为并没有法律效力,应要以正式文书的形式通知纳税人。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税局在扣缴纺织品公司税款前,未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告诫纳税人,应属未依法履行“责令限期缴纳”法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的规定。
?为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等法规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程序和适用范围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不依法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就可能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中就要败诉,就要负赔偿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注意把握其原则要求。
?(一)要坚持法定原则。首先,执行机关必须合法。征管法第41条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其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强制执行仅适用于未按照规定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并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来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要责令限期缴纳;二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要坚持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原则。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告诫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缴纳,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予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机会。
?(三)要坚持执行标的有限原则。首先不得超出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即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第二,应当保留生活必需品。《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要坚持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将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按照规定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部门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不能贱价作卖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符合法定条件及程序
?[基本案情]:某民营企业集团在外省某市投资设立的销售公司。因为家电产品在该市市场已基本饱和,销售潜力不大,根据集团安排,某公司准备撤出该市到邻市发展。2003年12月1日,公司开始停业,准备搬迁。12月5日,该市某区国税分局的税务管理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公司停业后,立即向分局领导作了汇报。分局遂以该公司转移财产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为由,以正式文书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账上的全部存款计11万元。但该公司认为,其虽然准备搬出该市,但并没有想要逃税,况且其正在汇总账目,准备将11月份实现的10.9万元税款缴完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遂认为国税一分局无端冻结公司银行存款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法理分析]:冻结企业银行存款,是税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是有严格法定条件的.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对照该条规定,我们暂不说某区国税分局是否有根据认为你们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就其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就有以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错误之处:
?
一、没有责令纳税人限期(提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的税款,这是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
二、没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按照规定,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机关才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三、没有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税务机关才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以上几个程序均是逐步递进的关系,有先后之分,不能颠倒。而某市国税分局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时,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更是违法的。该公司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某区国税分局违法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给某公司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有权依法申请赔偿。查封物品的损失谁来负担
?[基本案情]:甲企业与该企业职工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将某车间租给李某生产经营,由李某按期付租金给甲企业。李某承租该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以甲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1月,其主管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李某一年来的账册进行了检查,发现此间李某共偷逃税款计125670元,遂于2月15日对李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李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税款。4月5日,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李某欠缴的125670元税款。甲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李某欠缴的税款。4月25日,该县国税局向甲企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甲企业仍未缴纳税款。5月20日,经局长批准,该县国税局对甲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甲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一辆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并责令企业有关人员看管。5月25日汽车被盗。该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于6月20日向该县国税局的上级机关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并赔偿企业被盗汽车。
?该市国税务局复议人员经过细致的审查,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了如下决定:1.因甲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拒绝受理甲企业提出撤消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2.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认强制执行措施合法。3.甲企业应承担保管被查封物的责任,被盗小汽车的损失,不属于税务机关赔偿的范围。
?[争议问题]:对本案中已被税务机关查封的物品,在由纳税人保管期间遭受损失,应由谁承担?
?[法理分析]:首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出租方甲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于李某欠缴的税款应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向甲企业追缴李某欠缴的应纳税款。查封物品的损失谁来负担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该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按规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经该县国税局局长批准。因此该县地税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维持。?再次,企业应该承担小汽车被盗的保管责任。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税务机关查封的小汽车在该企业仓库保管,因此保管责任应由企业负责。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所称的损失,是指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可见本案中损失的责任不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因此不应该由税务机关赔偿。法院为何能先扣
?[基本案情]: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某县国税局一分局申报8月应纳增值税50万元。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一辆,准备拍
卖以抵缴欠税。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争议事项]:县国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其理由是:首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依法经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此,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欠税企业的小汽车,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其次,税务机关依法扣押在前,先于人民法院。第三,征管法第45条专门规定了税款优先的原则。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其理由是:首先,该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工商银行同该企业多次协商,未就小汽车处理问题达成共识。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银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依法扣押。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因此,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法院为何能先扣 ?[焦点问题]:本案的争论焦点是,税收是否优于其他债权的问题。
?[法理分析]:所谓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根据征管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此款对税收优先原则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所谓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又有其他应偿还的债务,而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以及清偿其他债务的,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应当先缴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纳税人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本案中,纳税人的小汽车已经被设定抵押担保贷款,因此不应适用税收优先原则。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本案中,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02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02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因此,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中,明确了有关税收优先原则除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可见,在破产企业清偿债权时,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优先于国家税收得到清偿。
?因此在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解除对该企业这辆小汽车的扣押,交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了解被执行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担保情况,以及实际产权人,以保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合伙人对欠税要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陈某与王某合伙经营一家超市,两人发生矛盾决定解散超市。超市在向市国税一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尚欠税款4.3万元,市国税一分局遂向超市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其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期满后,税务机关发现超市负责人陈某已出走,超市也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要求王某缴纳该超市欠缴的税款。
2.税款 篇二
一、企业的账务处理方法
[例1]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薪金收入为5500元, 企业为其全额负担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错误做法如下:
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5500-2000) ×15%-125=400 (元) 。
另一种错误做法为:
第一种做法错误有两处: (1)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含税收入, 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应先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 即含税收入, 然后再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上例正确计算应为: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500-2000-125) / (1-15%) =3970.59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970.59×15%-125=470.59 (元) 。错误作法造成少纳个人所得税70.59元 (470.59-400) 。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第二种做法错误为一处:虽然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正确, 但错在将代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入了成本, 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例正确做法应为:
二、企业代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情形企业为员工负担税款还有以下两种情形:
(1) 企业为员工定额负担税款。
[例2]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 薪金收入为6600元, 企业为其定额负担个人所得税500元。
(2) 企业为员工定率负担税款。
[例3]某企业王某2008年3月工资, 薪金收入为6600元, 企业为其负担80%的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3.巧用身份省税款 篇三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待遇:一般纳税人基本上适用法定的17%的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发票进行扣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办法征税,适用6%(工业企业)或4%(商业企业)的征收率,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金。税收政策上的差别客观上造成了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别,自然也为纳税人选择税收身份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并非所有的纳税人都可以选择纳税人身份
对绝大多数纳税人而言,只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与销项,在销售收入上满足相关要求时,才可以通过选择税收身份的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但是对某些纳税人 而言,却不能适用这一方法。这些纳税人包括:(1)年应税销售额虽然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但属于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一律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2)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但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税额,并且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三十条)。(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无论企业性单位的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税[1998]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4)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国税函[2001]8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此外,如果一般纳税人发生偷逃税款,连续多个月不办理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因而只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也就失去了选择纳税身份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能。
二、比较两类纳税人承担的税负大小
税收筹划最直接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因此税收负担的高低将是纳税筹划时首先考虑的因素。在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更轻呢?笔者通过计算进行比较。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购进货物成本×17%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增值率)×17%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对小规模工业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对小规模商业纳税人而言:应纳税额=销售收入×4%
令: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或者: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4%
从而增值率=6% /17%=35.3%
或者增值率=4% /17%=2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或者2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或者2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或者2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例如:有一家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不含税)为160万元,可抵扣金额为1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2万元。
分析与说明: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的增值率为37.5%[即(160-100)/16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35.29%,企业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通过将企业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使其销售额分别为80万元,各自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分设后的应纳税额为9.6万元(即80×6%+80×6%),可节约税额0.6万元(10.2-9.6)。
三、充分考虑改变纳税人类型的成本费用
实行机构分设,使大规模企业变成小规模企业,有利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转变;而实行机构合并,扩大了企业规模,则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现行增值税制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就必须增加会计及核算的成本:比如,增设会计账簿,聘请业务能力较强的财务会计人员。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将伴随着相关成本费用的发生。因此,企业在调整纳税人类型时,必须对因此产生的费用予以充分的考虑。只有当纳税人类型调整后产生的税后利润增加额大于调整过程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各项直接或间接费用总额时,纳税人类型的调整才是可取的,而不能单纯考虑增值税税负的下降程度。
四、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化后利润的变化情况
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减轻税收负担最终还是为了获得最大利润。根据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适用扣税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开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适用简易法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即使允许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也只能按征收率确定增值税。由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主要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因此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纳税人就不能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企业可能丢失一部分顾客。而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将会因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是纳税人将会失去价格方面的优势。因为产品的销售价格也可能会有所提高,而产品销售价格的提高又可能会让纳税人失去一部分客户。因此企业不仅要考虑各种因素引起的税负差,也要考虑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可能产生的利润差。笔者通过建立数学模型来分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纳税人身份转换。
假设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的成本单位为1,增值率为A,对某一企业而言,增值率相对固定,即A可看成一个常数,那么在身份转换前,该纳税人的利润水平R1=1×(1+A)-1=A。同时假设纳税人身份转化之后,其成本变动系数为X(X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销售收入变动系数为Y(同样,Y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则纳税人的利润水平R2=1×(1+Y)×(1+A)-1×(1+X),令R1=R2,则有(1+Y)×(1+A)-(1+X)=A,推出X/Y=(1+A)。因为X与Y都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因而比较起来相对复杂一些。若要求纳税人身份转化之后利润水平增加,即R2>R1,则有下列两种情况存在:
(1)如果Y为正数,则X / Y<(1+A),因为从理论上讲A应当为正数,因而如果X为负数,那么这一不等式在任何时候都是成立的。但是X为正数时,就必须提高警惕了。但只要X / Y没有大于(1+A),那么对纳税人而言,几乎还没有任何损失。一旦X超过Y的(1+A)倍,R2就会大于A。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身份转化之后,销售收入大副度增长,而进货成本呈现下降趋势,或者成本虽有增长,但增幅有限,那么纳税人变化身份就有利可图。但是一旦成本的增幅接近销售增幅的(1+A)倍时,那么纳税人就应当高利率进行纳税筹划。
(2)如果Y为负数,则X / Y>(1+A),因为从理论上讲A应当为正数,因而这一不等式成立的前提条件是X也为负数,而且在绝对值上要比Y的绝对值大。也就是说,纳税人身份转化后,如果销售收入总量呈下降趋势,那么保持利润增大的前提条件是其购入商品的价格必须大幅度下降,而且下降幅度是销售收入下降幅度的(1+A)倍以上。
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篇四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附报以下材料: a.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b.资产负债表;
篇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税网)纳税人税务登记
纳
税
人
编
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设计;
2、本表一式三份,各级地税机关在层报审批时分别留存一份备查;
3、“申请延缴情况”栏填写纳税人申请延多个不同期限缴纳税款情况,如只申请一期,篇三:6.4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6.4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业务概述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第三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二、受理部门及岗位
三、需提供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四)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时提供)
五、办理业务要求
六、承诺时限
七、实务标准化操作示范
第一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使用; 3.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附报以下材料: a.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b.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c.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d.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三份。
第二步:取得受理文书
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东国税领取字(2008)001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西宁金川贸易公司 注:1.纳税人递交资料时,受理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在通知单上签章缴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文书时,由纳税人签章后交给受理税务机关;
2.不予批准的税务文书,一律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超期未领取的,视为纳税人自己放弃;
3.本通知一式一份:
第三步:取得审批决定
西宁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东国税通字(2008)264 号
延期缴纳税款明细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篇四:3.3: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3.3:企业申请延
期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
纳税人因有特殊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
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1、申请延期
缴纳税款权的条件:
延期缴纳税款,是
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2.当期货币资金
3.3.2、纳税人延
期缴纳税款的办理要求
纳税人如果符合
延期缴纳税款条件,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1.延期缴纳税款 篇五: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项 目、说 明
事项名称、申报征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
业务分类、申报征收
税种分类、服务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走出去企业、外国企业
办理机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申办条件、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应提交表格、(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申办材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 份;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保费支出情况,连续3 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办理流程、受理机关受理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是否存在延期缴纳税款的法定情形进行调查,填写核查意见后送决定机关审批。决定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送办税服务厅送达申请人。
流程图、证件及有效期限、年审或年检、相关下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投诉、备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二: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261字)
______国税局:
_____年______月,我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______万元,销项税额______元,进项税额________元,应纳增值税________元,已向贵局申报并开具纳税交款书,限期为本月__日入库。由于本公司本月银行贷款______万元到期,银行同意先还款后再贷款,加之上月销货款中有______万元未收回,故造成当前资金周转相当困难。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书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538字)
受理单位、青山湖区国税局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属青山湖区管辖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篇五
税款征收入库系统
委
托
划
转
税
款
协
议
书
主管地税机关:协议书编号:管理部门:__________管理组(员):1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甲方(纳税人):
乙方(地税局):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简化办税程序,向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及保证税款的及时、安全、完整入库,甲、乙、丙三方就税款缴纳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依照税法缴纳的各项税款,采用财税库行联网方式,委托丙方通过联网系统,在其指定账户上进行扣缴。
二、甲方指定本协议所载的已加入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的商业银行的扣缴税款账户,甲方和丙方有责任保证该账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指定的扣缴税款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五个工作日前,向乙方、丙方提出撤销指定缴税账户申请并由乙方通知丙方废止原协议;需办理重新开户手续的,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重新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因纳税人擅自更改缴税账户造成税款无法扣缴而导致逾期缴纳的,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需扣款的涉税事项时,其缴税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如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扣缴税款而导致逾期缴
纳的,视为逾期缴纳税款,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通过财税库行联网系统扣税成功后,乙方应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作为甲方缴纳税款的凭证。
六、乙方保证向丙方发送的扣款信息真实、准确。若丙方因乙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甲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因不可抗力的除外。
七、丙方保证在收到乙方扣款信息后,才对甲方指定的账户进行扣款。若丙方没有收到乙方的扣款信息而对甲方的账户进行了扣款、或者丙方收到乙方扣款信息但对甲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或不按乙方给定数额进行了扣款,以及其他因丙方过失致使甲方被错误扣款的,责任由丙方负责。
八、各方如无疑义,本协议将长期有效,若其中一方提出变更事项,乙方、丙方可以书面或公告形式、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协议方。如因甲方或丙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无法及时足额扣缴甲方税款的,视为甲方逾期缴纳税款,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甲方变更名称、法人代表、主管地税机关时,应在变更税务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如未及时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而造成乙方无法及时足额扣缴税款的,视为甲方逾期缴纳税款,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甲方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如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三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年
法人代表:
联系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盖章):
年
联系电话:
丙方(盖章):
年
联系电话:
6.税款 篇六
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雇主 (单位或个人) 常常为纳税人代缴税款, 即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 是不含税的净所得或称为税后所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下, 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否则, 就会缩小税基, 降低适用税率。在注册税务师与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 对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分两步:先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代付税款主要有两类。一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不含税的工资薪金,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 包括:①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 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二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是不含税的劳务报酬,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以上两类所得中, 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上分别给出如下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一) 工资、薪金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
1. 雇主为雇员负担全部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 (1-税率) ①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又分为定额负担和定率负担税款两种情形。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 (1-税率×负担比例) ③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 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
1. 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800) ÷ (1-税率) ④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 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 ) × (1- 20%) ]/[ 1-税率× (1-20%) ] 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面教材给出的计算方法中, 纳税人应缴纳税额的计算分两步, 一是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根据上一步骤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运用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而第一步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计算 分别给出了在各种情形下的计算公式 (公式①-公式⑤共五个公式) 。考生要想正确的理解题意, 必须将各种情形下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全部记忆下来, 才能正确的解出此类型题。在上述的五种公式中, 除了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公式②易理解、不需要专门记忆额外的公式外, 其他的公式 (尤其是公式③与公式⑤) 非常复杂, 大大的增加了记忆量与记忆难度, 对于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 (参加过多年工作的成人, 理解力强, 但死记硬背公式困难很大) 来说, 众多公式的记忆, 增加了这类考题的难度。
二、解题技巧
鉴于成人记忆困难的现实, 笔者提出一个解决此类题型的全新思路, 运用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 即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建立一元一次方程, 便能一步到位, 得出为纳税人代付的税款。此方式简单易懂, 不仅压缩了记忆量, 而且大大的简化了计算过程, 提高了计算的速度。
由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不含税收入+应纳税额-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设纳税人应纳税款 (即代付的税款) 为X元。则由上述公式可得:
X= (不含税收入+X-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⑥
运用公式⑥可求出X, X便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也即单位和个人应为纳税人代付的税款。运用公式⑥便可以解决上述各种情形下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时, 将等式右边的X换为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的定额税款;当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时, 在等式右边的X前乘以其雇主负担的比例即可。
三、具体运用
下面笔者对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各种情形分别列举具体的案例予以说明公式的具体运用。
(一)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全部税款
案例1:境内华宇公司代其雇员 (中国居民) 缴纳个人所得税。2012年10月支付李某的不含税工资为6000元人民币。请计算该公司为李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设该公司为李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为X元。则:
X= (6000+X-3500) ×10%-105
X=161.11 (元)
则华宇公司为李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为161.11元。
(二) 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案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 (外国居民) 2013年4月工资收入12000元, 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应纳税款的1000元。计算该纳税人2013年4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该纳税人2013年4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X元。则:
X= (12000+1000-4800) ×20%-555
X=1085 (元)
则该纳税人2013年4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85元。
(三) 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
案例3:某外商投资企业雇员 (外国居民) 2013年7月工资收入12000元, 雇主负担其工资所得30%的税款。计算该纳税人2013年7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设该纳税人2013年7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X元。则:
X= (12000+30%X-4800) ×20%-555
X=941.49 (元)
则该纳税人2013年7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941.49元。
案例4:境内某公司代其雇员 (中国居民王某) 缴纳应纳税额20%的个人所得税, 2013年3月支付给王某的工资为8400元人民币, 则该雇员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设该雇员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X元。则:
X= (8400+20%X-3500) ×20%-555
X=442.71 (元)
则该雇员3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42.71元。
(四) 劳务报酬代付税款
案例5:中国公民王先生于2013年利用业余时间为金诚会计培训学校讲学, 按照合同约定, 金诚会计培训学校每月应支付王某劳务报酬3000元, 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培训机构代付, 则金诚会计培训学校每月应为王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
设金诚会计培训学校每月应为王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是X元。则:
X= (3000+X-800) ×20%
X=550 (元)
则金诚会计培训学校每月应为王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是550元。
案例6:高级工程师王某为高丽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 按照合同约定, 高丽公司应支付王某的劳务报酬是54600元, 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高丽公司代付。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 高丽公司应为王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是多少?
设高丽公司应为王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是X元。则:
X= (54600+X) × (1-20%) ×40%-7000
X=15400 (元)
则高丽公司应为王某代付的个人所得税额是15400元。
四、总结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 运用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公式, 建立一元一次方程⑥, 能快速地解出为纳税人代付的税款。
(一) 减少记忆量
此方程简单易懂, 运用的就是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公式, 不需增加额外的记忆量, 相比之下, 教材中给出的计算公式至少需记忆①-⑤五个公式, 而且比对此五个公式的记忆完全靠死记硬背要简单的多。
(二) 简化了计算, 提高了解题速度
教材给出的计算方法分两步。笔者给出的公式只需一步便可得出计算结果。大大的简化了计算过程, 提高了解题的速度, 节约解题的时间。尤其在注册税务师的考试题量特别大的情况下, 解题速度尤为重要, 此公式对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同学来说非常实用。
摘要: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雇主常常为纳税人负担税款,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雇主代为缴纳。而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中给出的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过程繁琐, 需要记忆的公式也较多。本文运用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原理, 通过建立一元一次方程, 便能一步到位, 得出为纳税人代付的税款, 不仅减少了考生对教材公式的记忆量, 而且大大简化了计算过程, 提高了解题的速度与准确率。
关键词:代付税款,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 (Ⅱ) [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9.
7.浅谈上市公司偷逃税款的问题 篇七
关键词:偷税;上市公司;手段;防范
偷逃税款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经济秩序,它产生的原因不仅仅在于纳税人方面,更客观的讲也在于我国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方面的欠缺。如果说纳税人本身的意识和利益追求是诱发偷逃税款的导火索,那么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便为其提供了施展的平台。前面所说的是一般情况,接下来我们主要看看上市公司偷逃税款的原因。第一,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税款,以求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或直接获取非法退税的不义之财。第二,地方政府采取保护主义,一路绿灯增强企业信心。地方政府与企业往往存在经济脐带的关系。第三,税务机关执法不严,征收管理体制落后,让上市公司钻了漏洞。我们可以看到,其实是多种原因促成了上市公司走上偷逃税款的犯罪道路。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更替的间隙,上市公司更是蹚浑水,使得偷逃税款的现象泛滥成灾。
一、我国上市公司偷逃税款常用的手段
其实上市公司透漏税款的手法并无高明之处,但是偷逃税款犯罪仍旧不断蔓延并日趋猖獗。究其常用的手段具体如下:第一,在多个银行开立账户,向税务机关仅提供其中一个账户,通过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第二,对企业生产收入作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第三,建立账外账,制造亏损假象偷逃税款。第四,伪造企业自身条件以求获得减免税优惠偷逃税款。近年来,偷逃税款的范围和金额与日俱增,我国税收法律体制亟待完善。
二、我国上市公司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例
1.作为亨达股份两大盈利来源之一的青岛亨达集团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假外资”身份,违规享受2007免交所得税的优惠和2008——2010年长达三年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其以“假外资”身份享受的税收优惠竟超过3000万元。
2.星星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在高等学历人员占比和研发人员占比两个方面均无法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标准,却在2009——2011年三年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对2007年末和2008年末已实现销售的进口商品未在相应年度确认收入。两年来少计主营业务收入多达上亿元,虚减利润少交企业所得税。
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购入和销售时未按规定取得运输公司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却依据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出口商品,未从销货方取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依据其抵扣少缴纳增值税。
三、对上市偷逃税款应采取的措施
根据我们上面分析的偷逃税款的成因,可以对上市公司偷逃税款采取下列措施:第一,加强税收宣传教育,以强化上市公司内部从底层员工到管理层再到治理层人员的自觉纳税意识。第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原则和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若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但不便于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也让税法丧失了应有的刚性。第三,加大税收执法力度,严肅执法过程的内部纪律。尽量减少“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执法不严不公是纵容上市公司偷逃税款又一推力。作为法律应当树立应有的威严,这样才能在源头上铲除不良风气。第四,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机构。税务检查机关、税务法院、税务警察的建立都是为了解决征收难的问题。上市公司自我纳税意识不强,便采取法律的强制形式,唯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家有效实施其各种职能。当然,我国目前准备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往往不止这些,上述提到的都是现阶段最根本、最迫切的几项措施。
其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合理避税的方式,这样既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也达到了少交税的目的。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尽量满足税法条文所规定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当然,合理避税也存在利用税法上的某些漏洞和含糊表述。虽然这时的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从理论实质上讲是合法的。但是我们要注意即便能够合理避税,也只有在尽到纳税义务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合理避税,才能将合理避税视为企业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公众的认可。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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