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4-08-09

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用9篇)

1.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工商所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

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安徽省工商局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工商食字„2011‟305号)及市、县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依法监管与诚信自律、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严格鲜肉和肉制品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鲜肉和肉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二、整顿任务

以经营鲜肉和肉制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鲜肉零售商、肉制品经营者及肉食店等为重点,严把鲜肉和肉制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鲜肉和肉制品个体经营户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病害畜禽、假冒伪劣肉制品以及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规范鲜肉和肉制品市场开办者经营行为。

三、时间安排

此次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2月22日-12月25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鲜肉和肉制品整顿工作安排和措施。

(二)排查清理和整顿阶段(2011年12月25日—2012年4月底)

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类流通环节鲜肉和肉制品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逐一登记,全面清理,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鲜肉和肉制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围绕整顿任务,对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和规范自律行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总结经验,积极探索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监管有效方式方法和长效机制。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5月-6月)

对专项整顿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采取自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抓好本辖区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

四、整顿措施

(一)加强市场巡查。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加大市场巡查频率和巡查力度,全面掌握肉类市场基本情况,强化冬天监管。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严格督促鲜肉和肉制品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严格督促肉类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记录制度和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

(二)强化质量检测。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和有关职责分工,制定畜禽、鲜肉、肉制品的抽检计划,合理确定抽检种类和比例。对群众消费量达、申诉举报多和标识不清楚、来源不明的肉类品种,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结果的综合运用,按照规定做好情况通报和发布。

(三)突出案件查办。检查把查办案件作为鲜肉和肉制品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狠抓案件查办。严厉查处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肉类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注水肉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将病死猪肉、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在市场内销售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肉制品违法行为和不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等自律制度的行为。

(四)畅通举报渠道。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体系为依托,大力发扬“一会两站”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方法,接受社会监督,密切关注媒体和网络涉及肉类食品的投诉举报,立即回应消费者关切。注重从申诉举报渠道获得案件线索,树立“有报必查”,做到件件有结果。

(五)督促经营者自律。加大行政领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鲜肉和肉制品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等,立即发现、制止和报告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督促肉类经营者落施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和经营承诺制度,引导肉类经营者改动“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强制退市等制度,严禁经营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及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及格鲜肉及肉制品进入流通环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县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统筹推进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层层落实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协作配合。

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主动加强与农业、质检、商务、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对涉及其它部门的案件和申诉举报,要及时书面移交。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的衔接,对谁吸纳发最的案件坚决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刑。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

在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大力密切与新闻媒体的联络,采用多种宣讲方法,广泛宣讲工商部门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工作措施和成效。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讲,不断进步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进步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发动群众帮助和参与行动,营造强大的高压态势和社会气氛,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

(四)确保信息畅通。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加大信息报送,确保信息报送立即、准确。于2012年1月25日前和2012年5月25日前分别将阶煅工作小结和整顿工作总结报县局食品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综合治理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彻底扭转鹅湖镇信访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工作的严峻形势,促进镇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结合此次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千名干部下基层,排忧解难促和谐”活动部署,县委政法委决定组成工作组,集中三个月左右时间在鹅湖镇开展一次以重点解决信访稳定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治安问题为主要内容的集中专项整治统一行动。为确保此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县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以排忧解难促和谐为主题,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为核心,坚持政策教育和重点打击相结合,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力量,深入基层访民情、解民忧、保民安、帮民富,促稳定、促和谐、促发展。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一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努力塑造“政令通畅、政通人和、崇尚法治、民风淳朴”的良好治理环境和社会形象。

二、整治措施及目标

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组织学习《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和“学法、守法、依法”

意识,正确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合理表达诉求,解决矛盾纷争。

2、开展进村入户调查活动。进村入户深入了解社情民意,通过座谈、发放“联心卡”等形式,深入了解每户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利益诉求、存在的困难以及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3、化解矛盾节分,开展重点打击行动。深入村、组、户主动化解矛盾,做到合理诉求解决到位,不合理的诉求解释到位,确有困难的帮扶到位,无理缠访闹访对象教育稳控到位,破坏公共秩序触犯法律的依法查处到位。处理一批信访积案,依法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整改一批影响稳定的治安隐患。对于经教育不思悔改,仍然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恶访、缠访人员;对于唆使、鼓动群众聚众滋事、闹事的幕后操纵人员;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强买强卖的黑恶势力,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一定三有”、“三有一化”、“两重两轮”等工作机制,深化党员公开承诺活动,兑现公开承诺内容,巩固提高一批基础较好的村(居)班子,指导提升一批中等村(居)班子,整顿一批软弱涣散的村(居)班子。建立基层党组织创先进、党员争优秀、群众得实惠的长效机制。同时延伸村级党组织的触角,推行自然村建立“村民理事会”制度,在村级理事会设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在活动结束时实现“村民理事会”全覆盖。对在日常工作中,丧失组织纪律,纵容、教唆群众上访

闹事,思想和工作不作为的镇、村干部,参与黑恶势力的镇、村干部一经查实,将严查到底,坚决调整、清除。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此次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鹅湖镇信访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胡俊萍(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段晓红(县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刘书展(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汪跃群(县公安局副局长、610办主任)

王平(县司法局党组成员、公证处主任)

胡建繁(鹅湖镇党委书记)

曹冬发(鹅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成员:由鹅湖镇其他班子成员和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下派干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鹅湖镇分管综治工作的党委委员兼任,成员:由工作组下派干部和鹅湖镇党政办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四、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活动从2010年12月3日开始,预定2011年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3日—12月10日)

召开由镇全体机关干部和各村委会全体班子成员以及各下设小组长、驻镇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思想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克服畏难、厌烦情绪,强化“维护鹅湖镇社会稳定工作人人有责”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搞好整治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宣传车在各村巡回广播等途径,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依法整治声势。通过宣传向群众讲明、讲清采取非法途径和手段“上访、群访、集访、缠访”的社会危害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坚决纠正少数群众中存在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法不责众”、“人多解决问题就快点,补偿就高点”、“好苦的孩子多吃奶”、“上级政府会拿钱保平安”等极端错误思想,正确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解决利益诉求。

(二)集中入户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1、开展重点情况摸排。组织工作小组到信访稳定问题高发、频发村组和治安状况混乱村组实地了解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梳理问题、查找根源,找准整治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制定解决预案。

2、开展入户寻访调查。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要求每户必访,做到访情必真、访事必清,并填写好矛盾纠纷排查表,建立需要解决问题的台帐。

3、召开镇、村(居)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掌握班子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指导乡镇对村(居)班子和党员按好、中、差进行分类,明确整改措施。

(三)解决问题阶段(2010年12月31日—2011年2月2

5日)

1、解决好群众反映的一批热点难点问题,重点解决鹅湖五类信访突出问题。(具体案件附后)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整治期间,对经反复教育仍然继续恶意串通闹访,组织群访、集访的首要分子和缠访个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

2、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鹅湖区域段交通秩序混乱状况,开展一次以“治理超速、超载、非法营运、无证无牌驾驶”为重点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

3、处理和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和事,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团伙,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对触犯刑律的实行快捕、快判,必要时在案发地组织召开声势浩大的公捕公判大会,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4、办好一批实事,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利用“两节”期间对困难党员和群众进行那个一次走访慰问,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5、在所有自然村建立“村民理事会”,有条件的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实现“村民理事会”全覆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降低信访率。

6、充分发挥工作组的政治优势和组织协调县各职能部门优势,帮助镇党委政府建立解决信访和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本上把个防、群访、集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开展工作时坚决做到: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对不合理诉求

解释到位,对确实有苦难的帮扶到位,对无理缠访闹访对象教育稳控到位,对破坏公共秩序触犯法律的依法查处到位。

(四)总结阶段(2011年2月26日—2月28日)

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书面材料。组织回头看,看矛盾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看信访和社会稳定局面是否得到有效稳控,信访率是否大幅下降,社会治安是否有所好转,党群、干群、社群关系是否更加和谐,看基层组织建设是否得到切实增强,看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是否真正满意。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整治工作中涉及工作组成员所属部门经办的事项,要积极配合,不推诿,确保快速反应,行动步调一致。

2、注重协调。对不属于工作组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工作组应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不越权、不代办。

3、严格纪律。工作组在驻镇、村、组和上户开展工作期间,应切实维护好自身工作形象,严禁饮酒、打牌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严禁收受礼品和农副产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严禁因言语和行为不当,与群众产生冲突,激化矛盾。

3.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精神,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扫黑除恶的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涉及我司治安稳定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欺凌恶势力,铲除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实现我司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团伙,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遏制新的黑恶势力形成,防止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实现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三、组织领导

组 长:李宗月

副组长:张华勇

成员:向胜文、罗来军、杨志浩、伍娇娇、张小斌 专

干:向胜武

四、打击重点

(一)非法扰乱正常秩序、侵害职工、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在车站周边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各类非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各类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保护伞”。

五、实施步骤

全司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1月23日至5月20日)

(二)梳理摸排阶段(2018年5月21日至8月31日)

(三)集中打击整治阶段(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月12月31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将思想统一到省、市、区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长期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组织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积极因素,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积极协作。提高政治站位,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担负起扫黑除恶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想办法支持派出所的扫黑除恶工作,广泛动员组织积极参与,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

(三)强化摸排,主动反映。鼓励职工踊跃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摸排情况,加强管理,防止拉帮结派或被黑恶势力教唆利用。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通过黑板报、电子显示屏大张旗鼓地宣传政法干警不畏艰险、顽强奋战的先进事迹,深刻揭露黑恶势力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的罪恶行径,积极营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督导,认真落实。把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情况纳入我司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纳入规范化建设目标考核中。

4.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根据县食安办印发的《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乡肉及肉制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村通过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肉及肉制品商店生产经营行为,集中发现和解决影响肉类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牛羊肉、注水肉、病死畜禽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肉及肉制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对各村实施全面排查,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仓库(冷库)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假牛羊肉以及收购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肉及肉制品的“黑窝点”。

养殖环节:各村要配合乡农业服务中心要严格产地检疫和出栏检疫,加强对养殖小区的监督检查,严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记录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加大对“瘦肉精”的监督抽检力度,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滥用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等行为。

屠宰环节:各村要配合乡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定点屠宰企

2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和利益链,通过惩处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高压严打的强大震慑力。

(三)加强抽检监测,健全长效机制。我乡会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大肉及肉制品的抽检监测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该下架召回的下架召回,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移交公安的移交公安;要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建立一项制度,规范整个肉制品行业。要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建立完善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我乡会利用广播,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提升广大群众对肉及肉制品的消费信心。要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普及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分辨能力。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落实“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及时公布典型案件,深入开展案件警示教育,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氛围。

5.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一、总体目标

将专项整治工作贯穿于教育实践活动始终,围绕中央、省委和**市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安排,认真扎实做好任务对接、方案细化、责任明确、措施完善、统筹推进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有力促进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任务具体工作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整治文山会海、检查评比泛滥

1、从严控制会议。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县实际建立健全务实管用、便于操作的会议制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简化会议程序,减少出席会议领导人数;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禁套取会议资金。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配合单位:纪委、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财政局;

2、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落实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和简报文件要求,制订出台我县相应的实施办法,对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进一步清理规范,防止以信笺头、“白头”件等变通做法代替“红头”文件,防止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过多过滥现象反弹。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推进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电子化,减少纸质文档印发量。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

配合单位: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宣传部、信息办;

3、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全县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严格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严格各项表彰奖励标准,严格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经费管理,严厉整治以评比达标表彰为由拉赞助、收取费用、滥发钱物等现象。牵头单位:纪委

配合单位:宣传部、财政局、审计局。

(二)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4、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坚决纠正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服务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现象;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整治执法监督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牵头单位:纪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政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5、整治“庸懒散”。扎实开展机关干部“庸懒散”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整治自由散漫、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行为,坚决杜绝上班时间上网炒股、玩游戏、观看娱乐节目等行为。

牵头单位:纪委 配合单位:组织部、人社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6、整治镇干部“走读”现象,查处干部失信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人员的问题。严格贯彻落实《**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暂行规定》和《**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认真执行《**县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县机关干部作风日常行为规范细则》等相关文件,查处干部失信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整治镇干部“走读”现象;严格治理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超范围分设党政职务,随意按年龄划线调整配备干部,违反规定程序乱进人,“吃空饷”和在编不在岗等行为,规范编外人员管理,锻造为民务实清廉的干部队伍。牵头单位:纪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编办、人社局、民政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三)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

7、整治公款送礼行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公款送节礼,严肃查处索取、接受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财物。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开展节日明查暗访,查处典型案件,有效遏制公款送礼、违规收受礼金等行为。

牵头单位:纪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8、坚决纠正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抓好省委、**市关于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等文件规定的落实,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坚决查处利用农家乐、私人会所等场所公款吃喝行为。牵头单位:纪委

配合单位:财政局、审计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9、坚决纠正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认真整治文艺晚会、节庆演出过多过滥、奢侈浪费等问题,提倡节俭办晚会和节庆演出,把好审批关、预算关、审计关,坚决杜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摊派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牵头单位:宣传部

配合单位:纪委、文体局、财政局、审计局;

10、整治境外招商奢侈浪费和高消费问题。坚决纠正境外招商入住豪华酒店、举办奢侈宴请、赠送高档礼品等问题。坚决纠正用公款参与高消费行为,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和开展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牵头单位:招商促进局

配合单位:纪委、财政局、审计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四)整治超标配备公车、多占办公用房、滥建楼堂馆所。

11、整治超标配备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认真抓好对省委、**市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相关文件的落实,出台《**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坚决查处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以及公车私用、滥用军车警车牌照等行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纪委、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12、清理违规建房、用房问题。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建设楼堂馆所、搞豪华装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超面积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多处占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办公用房、配置高档办公家具及办公用品等问题,严禁领导干部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交原单位处理。牵头单位: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五)整治“三公”经费开支过大

13、规范“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和**市“三公”经费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严格公务接待标准,不得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私客公待,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者补助,不得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牵头单位:财政局

配合单位:纪委、审计局;

(六)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14、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坚决叫停违背科学发展、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的行为;正确处理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关系,坚决不要污染的GDP,着力促进“三量齐升”,纠正唯GDP用干部问题;建立重质量、重效益、重落地、重项目实际开工的招商引资导向,制止和纠正招商引资水分多、虚假签约、质量和效益不高等问题。牵头单位:住建局

配合单位:纪委、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招商促进局。

(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15、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有效落实国家征地拆迁政策措施,规范征地拆迁程序,公开征地拆迁标准,严格依法拆迁,严肃查处以非法方式强行征地拆迁行为,严肃查处补偿款不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问题。牵头单位:征拆办

配合单位:纪委、政法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

16、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认真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开展各项涉农政策落实情况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等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牵头单位:农林水利局

配合单位:纪委、财政局、审计局;

17、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规范公正廉洁执法司法,规范执法办案中各种收费、罚款、涉案款物处置等行为,深入推进执法司法公开,依法处置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严肃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选择性办案”,努力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司法局

配合单位:政法委、信访办、法制办;

18、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一票否决”。严厉打击、切实纠正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严肃查处忽视安全、违规许可、执法不严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安全事故等问题,防止责任不落实、滥用行政权力、以罚款代替监管。

牵头单位:安监局

配合单位:政法委、各公安分局;

19、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库,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推行违规计分制、负分制,并向社会公示,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牵头单位:食药监局

配合单位:政法委、卫生局、各公安分局;

20、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大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力度。坚决纠正破坏环境、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出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限制和干扰环境执法,纵容企业违法建设、违法生产和非法排污等问题。牵头单位:环保局

配合单位:政法委、经信局、住建局;

21、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定、科研经费使用、招生名额分配等学术资源配置的问题和利用职务插手教材选用、基建工程、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问题。牵头单位:教育局

配合单位:纪委、财政局、住建局、政府采购中心;

22、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卫生局

配合单位:政法委、食药监局、各公安分局。

三、整体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在2014年9月底前完成。

1、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5月上旬完成)。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主动与市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的任务对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认真开展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及时下发,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要求,成立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报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2、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底完成)。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督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聚焦“四风”问题,针对22项专项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照实施方案全面深入查找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从具体问题抓起,建立整改落实“台账”制度,实行逐个问题“挂号”、逐项内容“销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3、评估总结阶段(2014年9月底完成)。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照整治方案进行内部评估验收,牵头单位组织对牵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八月底前报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县委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集中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总结讲评并下发通报,并对整个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对如何深入持久地抓好“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建立长效机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专项整治成果固化为制度。专项整治工作未经评估总结验收的,不能召开总结会,要继续进行整改。

**县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解表 整 治 任 务

牵头县领导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从严控制会议

县委办

纪委、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财政局

2.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

县委办

人大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宣传部、信息办

3.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纪委

宣传部、财政局、审计局

4.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纪委

财政局、审计局、政务服务中心

5.整治“庸懒散”

纪委

组织部、人社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6.整治镇干部“走读”现象,查处干部失信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吃空饷”、在编不在岗、编外人员的问题

纪委、组织部

编办、人社局、民政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7..整治公款送礼行为

纪委

财政局、审计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8.坚决纠正违规职务消费和公款大吃大喝

纪委

财政局、审计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9.坚决纠正豪华铺张办晚会现象

宣传部

纪委、财政局、审计局、文体局

10.整治境外招商奢侈浪费和高消费问题

招商促进局

财政局、审计局、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11.整治超标配备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机关事务管理局

纪委、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12.清理违规建房、用房问题

机关事务管理局

纪委、县委办公室、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13.规范“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

财政局

纪委、审计局

14.整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住建局

纪委、组织部、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招商促进局

15.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征拆办

纪委、政法委、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

16.坚决纠正损害涉农利益行为

农林水利局

纪委、财政局、审计局

17.坚决纠正涉法涉诉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司法局

政法委、法制办

18.坚决纠正安全生产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安监局

政法委、各公安分局

19.坚决纠正食品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食药监局

政法委、卫生局、各公安分局

20.坚决纠正环境保护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环保局

政法委、经信局、住建局

21.坚决纠正发展教育事业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教育局

纪委、财政局、住建局、政府采购中心

22.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卫生局

6.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根据《**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师消防委发【2017】20号文件精神,为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园区管委员电动车火灾防范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业园区的工作实际,现将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县消安委的文件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各企业、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监督管理措施,初步形成电动车销售、停放、充电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降低电动车火灾发生的风险。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经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成立**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电动车火灾防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王海玲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曹丽青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局长

成员:李

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局工作人员

张翠钰

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局工作人员

工业园区投资服务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园区管委会投资服务局,由李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各企业停车库(棚)、员工宿舍以及其

他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

(二)重点内容: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停放在楼道、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处,是否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充电现象;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是否规范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与住宿、疏散区域采用不燃材料隔断或保持安全距离,是否配置简易喷淋、干粉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装置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是否采用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电气线路是否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是否落实人员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问题是否能及时有效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频次,定期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企业要为此次巡查检查工作安排专项负责人落实。要定期开展检查,督促职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发动网格力量加强对电动车管理巡查。

(二)加快速度,全面建设集中停放点和智能充电桩。活动结束前,各企业建成不少于1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集中停放点。在此基础上,各企业根据电动车实际保有量,合理新建、扩建,满足停放需求,并在新(扩)建停放点安装智能充电桩。建设资金通过“以奖代补”、企业自筹等方式落实。

(三)加大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停放与充电行为。以园区投资服务局为检查主体,加大对企业重点区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加大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拒不改正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因电动车违规存放、充电引起亡人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施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以各企业为主体,负责全面落实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各企业要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形势,明确电动车火灾防范的工作职责。要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经常性检查。

(二)开展联合治理。以块为主,块抓条保,条块结合,从多环节多层面进行综合治理。厂内安全负责人要抓好线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停车库(棚)、员工宿舍及其他供电动车停放场所的规范整治;对规划配建电动车库(棚)工作的督促与相关业务指导;加大对违规停放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企业消安科负责会同消防中队指导规范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技术防范要求;综治科牵头,村社负责发动网格力量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检查和管理。

(三)进行宣传教育。各企业要结合消防宣传“十进”活动、党员固定活动日、周三无会日等组织开展集中宣传、错时宣传,面对面讲解电动车违规存放、充电的火灾危险性和安全常识,广泛在每个企业的停车棚和职工宿舍门口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和火场逃生宣传图。各企业要及时将电动车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居)民公约》,明确管理和使用双方责任,明确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不断强化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7.乡镇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篇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旗食品安全办公室下发的《****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进一步搞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肉及肉制品市场有序发展和群众消费安全,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以打击假冒牛羊肉、注水肉、病死畜禽等各类有毒有害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为重点,深挖严查私屠滥宰、非法加工假牛羊肉以及收购加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病死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等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肉及肉制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确保肉类市场繁荣、稳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重点

(一)养殖方面。畜牧站要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强对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非法使用禁用物质,加强抗生素、出售病死畜禽。督促养殖企业和农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用药;规范养殖企业和农户检疫制度和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严厉查处和打击养殖环节违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特别是加大对小、散户的隐患排查。

(二)生产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含有“瘦肉精”以及不合格原料肉品加工食品的行为,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杜绝使用注水肉、病死畜禽等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和将工业盐用作食盐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要严查和依法取缔非法生产肉及肉制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三)流通方面。要突出对集贸市场、商店、肉食店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查,严厉查处取缔肉品无照经营,重点治理销售私宰肉、注水肉、病死畜禽以及假冒伪劣肉品等行为。要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督促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肉类食品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肉品的进货渠道及检疫、检验印章盒检疫、检验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

(四)餐饮消费方面。要加强对宾馆、学校食堂、工地食堂、小餐饮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治理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畜禽加工食品、加工过程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检查所购肉品是否有检疫检验证章及有效动物检疫证明。

三、实施时间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自***年5月10日开始,至***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对畜禽养殖、畜禽屠宰、肉品销售、肉制品生产、餐饮用肉环节等进行专项整治。

(一)动员部署、摸底阶段(5月10至5月20日前)。广泛宣传动员,并对畜禽养殖、畜禽屠宰、肉品销售、肉制品生产、餐饮用肉等环节进行认真的排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进一步明确整治重点、步骤、要求和措施。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21日—6月20日)。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肉及肉制品不法养殖、屠宰、生产或经营等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可采取集中时段、集中力量、联合执法以及异地交叉检查等形式,深入排查和治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形成专项整治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和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对当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肉及肉制品质量安全领导负责制。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打击治理不力,肉及肉制品问题突出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特别是对非法制售窝点、企业而未能及时排查取缔的,要严格倒查追究属地管理责任。

(二)加大信息传递通报工作。各村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及时互通情况,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堵塞监管漏洞。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肉及肉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大力宣传有奖举报制度,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8.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

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级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根据莱委〔2016〕10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省、烟、莱纪委全会的部署要求,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以全面落实“两个责任”为抓手,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目标要求:在整治行动中,注重发现问题,突出解决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纠建并举,采取有力举措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和机制,真正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任务安排

(一)整治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行动重点从以下10个方面开展整治和查处工作:

1、教育惠农政策落实方面。以虚报申领材料、串通审核报批、克扣各类补贴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学生公用经费、国家助学金等教育惠农资金的问题以及贫困学生资助金拨付、使用、发放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克扣挪用、弄虚造假、假公济私、贪污受贿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2、教育项目建设方面。在学校建设项目、维修工程建设中搞权钱交易、索贿受贿,违规操作、失职读职等违纪违法问题。

3、招生录取方面。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中存在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优亲厚友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以及向有关教育招生部门或个人泄露学生相关信息的问题。

4、大宗物品采购方面。在教学设备招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索贿受贿问题;配送、安装、发放过程中截留、挪用、侵占问题;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问题。

5、教师有偿补课方面。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节假日、双休日给学生有偿补课问题;学科教师故意留下授课内容放到课外进行有偿补习问题;在职教师为校外办学机构和社会其他人员组织、动员和介绍补习学生从中获利问题;在职教师私自在校外力学机构有偿兼课的问题。

6、学校乱收费方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问题;设立收费“小金库”问题;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等问题。

7、教师收受学生家长礼品礼金方面。教师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教师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问题;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问题;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问题;教师通过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问题。

8、教辅材料征订方面。教师诱导学生征订未经进校图书委员会核准的教辅资料问题;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征订的问题;违背“一科一辅”原则的问题;收受书商“回扣”等问题。

9、领导干部和教师的工作作风方面。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中梗阻”、“庸懒散”以及“吃拿卡要”等作风问题;教师在职称评审、评先树优中弄虚作假问题;在职教师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干部及教职工吃空晌问题。

10、学校食堂管理方面。学校及管理人员在履行食堂监管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食品原料采购暗箱操作、不执行大宗食品集中采购的规定;食品储存混乱、使用过期、“三无”产品,食品加工、留样、消毒等不规范,私设“小金库”、乱发补贴、吃拿回扣等损害学生利益问题。

(二)任务安排

围绕上述10方面工作重点,集中抓好七项活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1、在全校开展一次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直查直纠活动。学校成立直查直纠工作组,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深入查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避免问题再次发生。

2、开展一次工作作风专项治理活动。要以增强服务群众意识为主线,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工作作风中存在的 “庸懒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杜绝教师学术不端以及在职称评聘、优质课评选、评先树优中弄虚作假等行为;杜绝领导干部在招生录取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3、开展一次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教育惠农政策以及规范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活动。在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教育惠农政策、规范教育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坚决杜绝违规乱收费、设立“小金库”问题;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惠民政策;杜绝在学校项目建设中违规操作、失职读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

4、开展一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宣传教育,让全体教师熟知《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开展规范从教行为大讨论,自觉抵制收受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师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自查自纠、公开承诺、督查整改、完善制度等活动,坚决遏制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发生。

5、开展一次有偿补习集中整治活动。通过宣传教育、公开承诺、查摆问题、认真自纠、集中整改、建章立制等举措,切实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补习行为。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习的问题线索,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6、开展一次食品采购、饮食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对学校商店承包、大宗食品集中采购、食堂账目、食堂卫生、食材安全等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如果管理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拘私舞弊以及食品原料采购暗箱操作、吃拿卡要等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利用食堂盈利来补助教职工误餐费、弥补学校办公经费,更不设立“小金库”。

7、开展一次教辅材料征订查纠活动。针对是否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和“学生家长自愿”的规定,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的问题,是否存在教师在规定目录之外暗示、推荐、指定学生购买教辅等问题,对全校中小学征订教辅材料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切实规范学校教辅材料征订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制定出台《河洛中学关于开展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上报教体局审核。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5月1日至5月31日)。逐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要及时上报教体局。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监察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6年6月1日至8月15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整治重点内容和任务安排,认真分析研究,找准问题症结,分析问题根源,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完善规章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逐个纠、逐项改,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于8月15日前报送监察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6年8月16日至8月25日)。整改工作结束后,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8月25日前报监察室。

四、职责要求

要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要扎紧扎实制度笼子,建立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的廉政机制。要及时发现并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及时向教体局纪工委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深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严的标准、更实的措施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开展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精心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三)逐项落实工作任务,做到问题找得准、措施定得实、整改行动快,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强化责任追究。在整个专项行动过程中,对工作不配合、自查自纠不认真、问题线索调查不彻底、整治果不明显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9.关于开展鲜肉和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篇九

根据贵局转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高度重视,积极参照文件内容开展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为防范突出风险,提升我行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促进我行健康发展,我行积极成立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由行长指派专人负责跟进落实自查工作,要求根据“2019年商业银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制定合理的检查方案,扎实、逐条开展自查,确保自查工作做到业务、流程全覆盖,确保我行“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二、前期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

我行于2011年8月正式成立,现有股东共6位,且无自然人持股,分别为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00万股,占比51%;某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有限公司,占股1000万股,占比10%;某投资有限公司,占股995万股,占比9.95%;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900万股,占比9%;某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占股5万股,占比0.05%。股权结构相对简单,且截至目前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况。截至报告日,暂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

三、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风险隐患

(一)股东股权排查情况

1.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2)经排查,开业至今没有变更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4)经排查,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不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

2.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经排查,我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3.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均合法,并均为自有资金入股;没有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的情况。

4.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股东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董事会决策或银行经营管理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主要股东已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截至报告日,我行资本充足,暂没有发生需补充资本的情况。

5.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大量股权质押、股权反担保现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股权大量质押现象。

(2)经排查,我行没有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股东没有在本机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情况,没有将股权进行质押的情况。

(4)经排查,截至报告日,我行没有股权质押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排查情况

1.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1)经排查,我行能够按照监管规定建立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经排查,我行对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以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能够符合监管要求,能够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按照规定向商业银行报告关联方情况,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我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4)经排查,我行计算一个关联方的交易余额时,关联自然人的近亲属能够合并计算。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能够覆盖全部关联企业,部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的情况,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情况。

2.关联交易管理

(1)经排查,我行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审批程序能够符合规定,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2)经排查,我行独立董事能够就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截至报告日,我行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3)经排查,我行内审部门能够每年对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4)经排查,我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3.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4.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

(1)经排查,我行并表处理能够全面合规,不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不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不存在未将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

(2)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

(3)经排查,我行能够及时清理空壳公司,防止空壳公司对银行集团造成的风险传染。

(4)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客户信息优势、银行集团股权关系和组织架构等便利从事内幕交易,从而导致不当利益输送、监管套利和风险传染等情况。

(5)经排查,我行不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

(6)经排查,我行同一或关联客户不存在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结构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正当利益输送,侵害其他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情况。

(7)经排查,我行不存在违规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外机构的问题。

四、已采取的整改问责措施及成效

虽没有在自查及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但我行依旧将加强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将股东、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我行工作重点,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利用每月集中培训时间对员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学习,促使我行合规稳健运营。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行将根据监管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规范有序的股权管理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同时,我行也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内控工作,全年力争无案件,无重大违规问题,无重大责任性事故。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2)

一、关联关系的概念

不同的法律文件由于出发点等不一致,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1.1《公司法》(2005)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

第三条第一款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本条后三款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进行了说明。)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此外,在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一书中指出,受同一方重

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07修订)1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注意没有监事),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董高监不是)

(三)本规则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兄弟公司董高监不是)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上交所关联交易指引补充)。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10.1.3 条或者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下图更为清楚明了的展示了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方。上交所上市规则及创业板的规则与此几乎一样,此外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上交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规定跟此基本相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此外,在国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2009)第九条中,国税局对关联方进行了更为详细说明,但该说明的很多内容并没有被交易所、财政部等采纳。具体内容请参照附录1.1.5关联方定义的比较

这里主要比较《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

(1)会计准则包括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亲属,而上市规则不包括。

(2)会计准则包括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上市准则不包括。

(3)会计准则不需要追溯到实际控制人,而上市规则需要。

关于关联方,重点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控股股东的监事的亲属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2)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

(3)与其他公司合营或联营,并不因合营或联营而构成关联关系

(4)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

(5)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才是关联法人(所以持股5%的不是)

(6)前后一年有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情形的依然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3)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信定价管理办法,并结合关联方客户的评级和风险情况确定相应价格,确保本行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3)关联交易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主动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报告期内,本行累计发布关联交易公告5项,其中1项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补充披露的2009年关联交易事项,对于2010年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做到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此外,本行还通过定期报告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明细情况。

(4)关联交易日常监测情况

报告期内,对于非同业关联方,本行通过对公信贷管理系统及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对关联方授信客户进行每日监测,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交易情况反映在关联交易监测表单内,并将表单上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并由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同时登记关联方交易日监测台帐;对于同业关联方,本行根据关联交易监测标准组织各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和各经营单位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次工作日报送关联交

易信息,然后将各单位报告的关联交易信息和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披露。

(5)监管规定执行情况

按照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

四、2010年关联交易总体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本行与全部关联方关联交易余额总计17.56亿元,其中与公司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5.06亿元,与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关联交易期末余额为12.5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在2010年度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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