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4-09-05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6篇)

1.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篇一

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条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喀什卫生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学术审议、评定、咨询、决策机构,主管学术水平审定、学术问题审议和咨询,为专业发展和学校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坚持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发挥教师在专业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提高科学研究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形成严谨学风,服务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建设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含农村医学专业、维吾尔医学专业、中医专业)、护理专业建设委员会(含护理专业、助产专业)、药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含药剂专业、维吾尔药学专业)、医学技术专业建设委员会(含医学检验技术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康复技术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计划生育技术专业、医学生物技术专业、口腔工艺技术专业)和医学管理专业建设委员会(含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专业、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卫生保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两个跨专业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和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人。今后可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每个专业建设委员会由5名专业领域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同一教研室不超过3人。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依照自愿、民主、公开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操作在每一次换届前制定细则后实施。

第七条

经选举产生的教学指导委员名单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因工作需要,校长可聘请校外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精深、对我校学术发展发挥较大作用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为校外委员。校外委员数不能超过教学指导委员总数的40%。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设组长一人。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设在医学教育研究室,秘书长由医学教育研究室主任兼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事务性与服务性工作。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当选委员投票产生。专业建设委员会组长由正、副主任兼任。跨专业委员会组长由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十条

经选举产生的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名单报送党政办公室备案,由校长签署和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和科研岗位在编教师和行业领域的代表人士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为人公道正派,学风端正务实,学术造诣深厚,专业教研业绩突出;

二、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和较高的学术声望;

三、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履行职责;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有下列情形,不再担任教学指导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因退休、离职等不能参加委员会的工作的;

四、连续三次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的;

六、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学术道德败坏、违法违纪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所在专业建设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得不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则另换人选后,再行审议和投票。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三、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五、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六、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或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委员资格、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建设战略、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评估或仲裁校长委托的相关学术事宜;审议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议题;审议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推荐校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造就计划人选;推荐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评议学校设立的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评议专业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审定校内科研项目,指导检查和评估科研成果;对报送的科研成果进行学术审查;对校级奖励的优秀学术论文和其它研究成果组织评审;评议学校申报的个人学术荣誉。

三、学术咨询。受校长委托对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四、学术交流。指导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组织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校际和省际学术交流活动。

五、监控教学质量。依据《喀什地区卫生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条例》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六、学风维护。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负责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维护学术尊严,维护教师、学生的学术权利;接受学术道德瑕疵的投诉,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学校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审议与专业相关的专业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成果和奖励等相关事宜。

二、对专业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评价。

三、审议评定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限额申报的人才遴选、科研项目申报和成果奖励等。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的各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专业建设委员会执行的审议工作,其结果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后可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最终决议;专业建设委员会履行其他职责形成的决议应提请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应遵守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四章

运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议事形式采取会议讨论表决制。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也可根据校长要求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提议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提交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的议案,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职能部门可以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讨论重大学术问题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充分听取意见,或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列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咨询。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并将准备好的会议议题、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基本达成共识后进入表决程序。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评议事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若须对重大事项作出审定或决定时,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和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代表教学指导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处起草,主任审核签发,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校长。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商讨、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议学术工作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临时成立评议组、评审组等学术专题小组。学术专题小组接受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按要求开展工作,代表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问题或专门事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根据校长、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安排或者专业建设委员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召开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须由组长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主任同意后由秘书处准备会议、通知与会人员。专业建设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经

第三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20000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教学指导委员会展开大规模的学术活动,可通过秘书处以医学教育研究室的名义向学校申请立项,拨付资金。

第三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秘书长、秘书享有每月500元的津贴,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经2013年11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修改本章程,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为五户(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

第九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申请调解、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在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当事人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终了时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答辩人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十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首席仲裁员应当召集其他仲裁员审阅案件材料,了解纠纷的事实和情节,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争议焦点。

仲裁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证据,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自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有回避情形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或者发现仲裁员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一)被决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

(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

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释,帮助当事人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当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仲裁请求和协议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意见、观点或者建议,仲裁庭不得作为裁决的证据或依据。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反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反请求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受理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反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反请求答辩书.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应当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与申请人的请求合并审理。

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反请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的,由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后变更请求或者反请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四章开庭

第三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应当在开庭三个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庭决定变更的,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通知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公开开庭的,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请旁听的公民,经仲裁庭审查后可以旁听。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请求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开庭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的机会,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第四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向双方当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组织当事人、第三人交换证据,相互质证。

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书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请,请求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应当制作先行裁定书,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先行裁定书应当载明先行裁定申请的内容、依据事实和理由、裁定结果和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第三人

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组成前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组成后发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中止仲裁。决定仲裁程序中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终结:

(一)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继承人及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权利的:

(二)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程序的。

终结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发现终结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裁决和送达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决依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有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补正。补正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第五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项:

(一)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场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仲裁文书送达后,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仲裁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已经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独任仲裁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仲裁规则由仲裁委员会依照本规则制定。

第五十八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条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六十条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

第六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鉴定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3.财经系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

财经系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简称心委会).第二条 组织性质

心委会是在财经系领导、老师和党总支的指导下,由各班心理委员及通过招收热衷于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和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的大学生组成的学术类辅导性团体。

第三条 组织宗旨

我们以打造阳光校园,创设和谐的人际关系为总目标。以“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立足辅导,素质与学识共同提高”为宗旨,以心理委员会为平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共同学习、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自助与助人的能力,使我系每一位学生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增强心理素质,健全人格,提高生活质量和学习效率,实现学识与素质的共同提高。为系里的学生乃至全院学生的身心健康服务,为建设和谐校园环境作出贡献。

第四条 组织主要任务

一.心理辅导员的职责要求:

1、负责了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2、为本系学生提供一般的心理健康信息及心理健康辅导;

3、当判断学生需要进行心理咨询的时候可引导学生到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主动寻求咨询;

4、当学生出现危机心理状况时能及时联系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联合进行主动干预。

二.心理委员的职责要求:

1、认真学习并积极宣传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在本班级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 育和宣传活动;

2、协助学院、系部开展各种活动,并在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讲座及活动中起骨干作用,带动其他同学积极参与;

3、注意发现学生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异常现象,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反映,使其得到尽快解决;

4、帮助有心理困难的同学及时前往心理咨询室(辅导室)接受心理咨询,负责向心理辅导教师提供同学的表现,以便加强对接受咨询的学生跟踪及反馈;

5、协助学院、系部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开展心理普查和问卷调查;

6、在心理健康教育中担任学生助理,为老师、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本心委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心委会设立设理事十二名左右,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无记名投票或自愿报名方式产生,任期为一届,可连任,理事会中设六到八名常务理事,其中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与各部部长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2: 选举理事会。

3: 听取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5: 听取并审定财务使用状况。

第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四处,分别为秘书处,编辑宣传部,辅导咨询部,外联部。

第九条 各部职能: 会长职责

1、经常同学生干部谈心,抓好心委会一班人思想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意识,负责心委会干部的考察配备;

2、每学期提出心委会工作的计划,指导各部门的开展工作,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检查和总结开展的活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及时向学校系办反映学生心理状况,做到下情上报;

4、负责心委会的全面工作,并主持召开心委会会议,讨论制定心委会工作计划,决定布置各项工作;

5、参加有关校系学生工作会议;

6、指导各职能部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7、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工作;

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做好心委会有关工作;

2、会长不在时受会长委托执行会长职权;

3、明确责任分工,直接并坚持参加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的工作任务:

5、与老师联系,反映组织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

秘书处是心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部门,是心委会的中枢神经之一,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

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部内重要决策,负责心委会重要文件的草拟;负责活动的召集,会议的考勤纪律、干部,会员档案的管理;负责日常文书写作及相关文件、资料和物品的管理;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财务管理。

干事:

1、心委会例会,考勤工作和内容记录;

2、负责心委会活动经费的管理;

3、系心委会的文件处理、存档及整理工作;

4、合理安排各部门人员进行心委会的值日;

6、写活动策划书。

5、负责通知各部门开会;

编辑宣传部

编辑宣传部是心委会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窗口,是为同学提供学习、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心理自助与助人的能力的平台。

负责《倾听》心理健康简报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心理健康知识资料的收集,各种心理问卷的出版。并负责收集上来的稿件的保管工作。负责心委会每周电影的播放1、2、利用广播、墙报、宣传橱窗、刊物等形式,做好心委会的海报宣传,引导鼓励同学参加心委会活动。负责心委会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下设: 部长一名;

副部长一名;

小组干事若干名。

辅导咨询部:

辅导咨询部是心委会最具特色和不可或缺的部门之一。负责与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员交流,学习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巧,在能力范围内帮助有需要的同学进行沟通和辅导,让同学自己认清问题所在,自己进行解决,提高心理素质,如超出能力范围就积极引导咨询者到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去进行咨询。负责跟其它与心理健康有关社团进行经验交流,包括大学生人际交往心理,考试心理,就业心理和恋爱心理等等,用以丰富本心委会简报、网页的内容,增加本心委会对学生们的吸引力,并大概掌握本校学生普遍的心理状况。下设: 部长一名;

副部长两名;

小组干事若干名。外联部

外联部以扩宽交流为工作主题,以增进心委会与其它学生组织、心委会与企业合作关系为工作重点,旨在向外展示心委会的真我风采,努力提高心委会在系、在院及社会上的知名度,以加强与外界的交流合作为中心,积极配合心委会各部门开展有益活动的同时,搭建协会与外界交流的平台,为提高心委会的综合素质而服务。负责联系心委会其他部门开展活动所需的场地、物品以及服装等后勤需要;促进心委会与外界进行学术、文化等方面交流;邀请资深教授或心理健康咨询师讲座;寻求潜在的赞助商,来支持和赞助心委会的各种活动,使彼此建立和维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与院校其他社团密切联系,把各社团成功的管理经验和优势的活动引进心委会,向其他各职能部门提供信息支持。下设: 部长一名;

副部长一名;

小组干事若干名。

第十条 组织机构

1:责任机制:将责任分组落实到每个部长和干事身上,明确任务,保证质量。2;沟通机构:加强成员间的凝聚力,争取每项提议,方案,活动的产生及执行全过程,全体部员都能参与其中,平时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

3:激励措施:优则勉,不足则改。鼓励部员积极主动,热情奉献。把身心融入该部门及心委会,形成独有的部门文化。

第十一条 组织纪律

1:干事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干事参加活动以维护协会声誉为重,不得有损害心委会利益的行动。3:干事工作上由于个人问题出现差错而导致心委会受损失,当事人应负一定责任。

4:干事原则上应服从部长的工作安排。

第三章 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部门内部管理

1:定期例会:由辅导员或会长主持,定期召集各负责人讨论,总结前期的工作,安排下期的工作,每次大型活动后总结不足之处,吸取教训,保证心委会活动的延续性和有效性。

2:对各部门的负责人实行民主制,主要根据各部的会员表现和能力任命,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评估,保证各尽其职,同时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写出前期的工作总结。

3:选举制度:正副部长均采取自荐,推荐的形式,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活动开展;活动仅限于课余时间进行,任何成员参加活动如与本系,专业,班级活动相冲突时,都应事先请假。1: 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做活动小结。2:学期末要对各项活动作书面总结。

第十四条

工作总结:任期将满的正副部长须交一份工作总结,主动做好移交工作,当选部长须提交一份全年工作计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则:经费必须用于部门活动,服务于部门成员,为部门办实事,开支已节约为原则,不铺张浪费,尽量减少必要的开支。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管理及使用

1: 经费来源:社会机构赞助,系里拨款

2:举办大小活动,应提前拟定详细计划及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应上交活动总结经费结算表,到秘书处报销。3:如实认真登记各项经费的使用。4:每届换选部长前要公布和查清帐目。5:经费报销程序及要求:

A、活动计划于活动经费预算须部长签名后方可使用。B、上交活动总结及经费结算后,按审批数额报销,不得超支。C、持正规发票或有效收据方可报销。D、每张发票后都须注明用途及经手人签名。

E、活动期间,工资费每人不得超过5元,交通费(除计程车以外)都可以报销。6:纪律:

A、严格按照本财务制度工作。B、认真负责,细心作好每一笔帐。

C、如出现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等行为者,交由系里处理,并开除会籍。

第五章 成员

第十七条

每年从新生中招收有能力的入会。由于考虑到本心委会的成员是各班的心理委员的特殊性,在招新过程中,由各班选举4~~6名心理委会候选人到心委会进行竞职演讲,挑选优胜者入会。

第十八条

为了心委会各部门更好的运作,会根据心理委员的意愿和能力安排进入合适的部门。如果在部门人员安排过程中未发现合适人选,经报系里批准,可向系里学生进行特别招收。

第十九条 成员义务 1:积极参加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态度踏实认真。2:刻苦学习,扩大知识面,从而提高自身素质。3:遵守纪律,服从部门领导,维护本部门声誉。

4:成员在工作上既分工也需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条

成员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优先参加心委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心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有优先取得心委会编印的各种资料的权利; 5:有接受本心委会及上级有关部门培训的权利; 6:有接受批评和奖励的权利; 7;有自动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成员制度

1:不履行本心委会义务或损害本心委会形象与声誉,本心委会会将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会员资格;

2:会员的由专业和健康状况等不适宜担任本心委会工作的,劝其退出; 3:对于经常缺席或工作非常不配合者或被学校开除者经过讨论可以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活动计划

(一)工作进程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工作进程在前一学期结束之前拟定,经讨论通过后下学期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联系专题讲座,赞助商。准备基本业务的各种资料。第二十四条

计划不如变化快。出现临时变动需灵活对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财经系领导、老师和党支部的指导,本心委会各部门管理规则及办事细则,由理事会授权各部门制定,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心委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

4.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篇四

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章程

(讨论稿)2011年9月23日

为探索适应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院与社会、教学与生产实践、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促进旅游管理专业的发展和建设更加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能够更加有效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特成立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一、总则

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和顾问性质的专家机构,对该专业改革和建设起着指导和监督作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应积极为专业的建设创造发展的空间和条件,推进旅游管理专业进一步优化,为社会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优秀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二、组织机构

(一)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旅游管理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专家和领导,以及本院学术水平高、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二)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审批,院外委员由学院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人员可以在任期内作调整。

(三)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委员15-19名。应尽可能吸收行业协会代表,劳动技能培训机构代表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参加。院外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任和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院外委员,秘书由本院人员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要求,有效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三、工作制度

(一)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秘书负责组织工作,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主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二)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三)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与院外委员定期联络沟通,增进交流,创造专业建设发展的机会。

(四)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专业建设发展的指导和规划工作,积极为学院提供有利于专业建设发展的良好建议。

(五)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指导本专业教学计划、校企合作计划,专业主干课程教学计划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课程设置、校企合作办学等具体工作提供建议。

(六)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七)旅游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本专业的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工作,为本专业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八)欢迎院外成员以客座教授的身份定期来学院开设讲座、以及兼课工作,并对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给予指导,参与人才培养过程。

(九)院外成员可与学院联合申报、共同承担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对学院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十)院外成员应尽力协助学院及时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变化情况,为专业建设提供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院外委员待遇

(一)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本专业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进行课题开发和研究。

(二)优先挑选毕业生。

(三)可利用本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四)由我院正式颁发聘书。

五、附则

5.业主委员会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委员五名、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业主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第四章 会 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问题时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从住户按实际开支分摊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技术委员会章程 篇六

1总则

1.1为进一步激发莱芜市泰山焦化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焦化公司)技术创新活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技术创新氛围与机制,保证泰山焦化公司技术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章程。2技术委员会的宗旨

2.1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的科技政策、法规,紧紧围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提升,以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高新技术发展、高精尖产品研发为总抓手,积极推进关键性、支撑性和共性技术的进步与开展,为公司技术发展与技术决策服务。3职责

3.1制定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规划和计划。

3.2参与研究课题项目论证、项目立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制定。

3.3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对项目开发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性意见、建议。3.4组织有关课题人员进行项目的开展、实施和成果的整理工作。3.5定期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评价课题阶段性成果,并作出科学判断。3.6技术委员会成员要遵守中心章程,严守技术秘密。4组织机构

4.1技术委员会是以公司经理为主任,技术、生产、销售和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中心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

4.2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技术中心办公室。4.3技术委员会设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4.4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技术中心主任提名,报经理批准;秘书长由技术委员会主任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技术委员会通过,报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推荐报秘书处,秘书处汇总报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产生,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二年,报秘书处备案。

4.5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科研、生产、检测等方面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委员应是在本专业技术领域中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4.6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设立专题工作组,负责专题工作。由秘书处直接协调管理。

4.7与本公司具有长期协作关系单位中的技术专家,由秘书处提请技术委员会通过后,可吸收为本公司技术委员会成员,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再续聘,同时纳入技术中心专家库,成为公司专家人员。5工作制度

5.1技术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由技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就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相关单位。

5.2技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一年不得少于二次;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列席参加技术委员会会议。

5.3当需要召开专题会议时,应事前向秘书处申请,报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召开。5.4技术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成员时,秘书处要及时提出人员调整申请,经技术委员会通过,报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后,进行调整。

5.5技术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时,应向秘书处以书面形式委托代表参加或直接报请缺度。6秘书处工作职责

6.1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6.1.1提出公司科技工作计划,报送技术委员会进行协调。

6.1.2组织各单位起草科技工作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科技工作计划的审查;

6.1.3负责与技术委员会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的存档管理工作; 6.1.4负责登记管理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6.1.5向技术委员会报告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 6.1.6办理技术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6.2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协调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日常工作,研究确定秘书处重点工作等事宜。7经费

7.1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属技术中心经费范围内,并单独列支。

7.2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主要由公司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拨款和开支。7.3经费的使用

7.3.1技术委员会组织会议等活动经费; 7.3.2技术委员会所需技术图书资料费; 7.3.3秘书处专项办公经费;

7.3.4技术委员会技术调研、咨询费; 7.3.5用于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7.4经费管理

7.4.1技术委员会经费在技术中心经费下单独列帐。7.4.2秘书处专人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登记和管理。

7.4.3技术委员会经费使用,要向秘书处提出申请,报技术委员会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支出使用。8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8.1成员的权利

8.1.1对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制定修订计划建议权。8.1.2对需要表决的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工作有表决权。8.1.3参与技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8.1.4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1.5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有由公司出资带薪深造和晋级、升职的优先权。8.1.6获得技术委员会有关文件资讯的优先权。8.2成员的义务

8.2.1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8.2.2参加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8.2.3完成技术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8.2.4积极推动公司科技工作的开展; 8.2.5有保密义务。

8.3对无故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的委员,秘书处应以书面提醒。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成员,报请委员会取消其成员资格。9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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