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不完善

2024-10-19

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不完善(共3篇)

1.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不完善 篇一

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湖北银行汉川支行邹迪

这几天,我们学习了有人利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网核查系统的漏洞骗走40万元的案例。不法分子利用联网核查系统漏洞,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换上自己的照片,大摇大摆地去银行开户,而银行的电脑核查终端却只得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一致,且存在照片”的反馈信息,但无照片显示,从而做出错误的核查判断结论。虽然邮储银行的工作人员操作流程无错误,但银行联网核查流于形式,未做到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在无照片显示的情况下,没有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核实开户人身份信息,致使受害人资金在银行受到损失。

以上案例给了我很大的震撼与警示:我认为联网核查意义非常重大,工作非常重要。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机构识别客户身份、辨别身份证件信息真伪提供了一种权威、有效的手段,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和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在联网核查方面我们应该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推广应用联网核查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

会公众的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二、提高银行机构柜台数据录入质量

作为银行机构,我们应加强对稽核和临柜人员的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培训,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待核查公民身份信息,防止因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导致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三、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帮助提高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质量

为确保联网核查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在各级公安机关努力提高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的同时,我们银行金融机构应该将查询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数据方面的错误反馈给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做好人口基本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和纠错工作,及时帮助公安机关修正数据错误,缩短数据更新维护周期。

四、建立健全身份信息多渠道核实机制

我们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应该通过其他手段和方法,采取多渠道的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一)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

(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由客户持该证明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

五、进一步加大联网核查系统的宣传力度

应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联网核查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联网核查系统的业务处理规则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联网核查工作的认知程度,推动联网核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和深入开展。

六、进一步强化联网核查工作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 我们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我们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努力化解客户的不满和抵触情绪。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要进一步强化联网核查工作责任意识,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作,使联网核查工作责任到位,责任到人。

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机构识别客户身份、辨别身份证件信息真伪提供了一种权威、有效的手段,客观上对不法分子骗取开立假名账户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预防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基础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工作,不让联网核查流于形式,切实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和我们银行机构的合法权益。

2.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不完善 篇二

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确保我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顺利运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人行处理规定》)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人行操作规程》),结合本行实际业务情况及接口方式系统设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以下简称联网核查),是指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或查询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验证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及签发机关等信息真实性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核查范围及具体处理方法

第三条 营业机构在办理下述人民币银行业务时,如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一)银行账户业务,包括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

(1)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个人银行结算、储蓄账户的。

(2)存款人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对其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联网核查被授权人的身份信息。

(3)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应联网核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还应联网核查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4)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及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5)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联网核查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6)企业集团总公司或集团内的法人单位在异地以总公司名称或法人单位名称加所属机构名称开立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时,应联网核查总 公司或法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7)个人结算户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

(8)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在验资期满后,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

(9)其它在开立、变更、撤销各类银行账户(个人储蓄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业务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我行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二)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票据结算业务、银行卡结算业务、汇兑等业务。(1)银行汇票

①柜员接到未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进账单的。

②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的。

③现金银行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应联网核查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④汇票有多余款的申请人来我行办理领取手续的。

⑤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应当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备函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应联网核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2)银行本票业务

①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本票的。

②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应联网核查被委托人和收款人的身份信息。

③如系退付现金的

④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3)支票业务

收款人为个人的现金支票的。(4)汇兑业务

①收款人为个人取款的。

②收款人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代理人代理取款时,应联网核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信息。

③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对收款人未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的,汇出行柜员接到汇款人交来退汇函件或身份证件以及回单时。

(5)银行卡业务

个人卡申领、密码更换、销卡、卡内定期存款部分提前支取、挂失业务由他人代办、银行卡大额取款超过5万元等其它银行卡业务,应联网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

(6)其他支付结算业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我行规定需要核对相关 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应进行联网核查。

第四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我行规定需要核对相关个人出示的居民身份证的其它业务,也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五条 本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与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信息核对完全相符时,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办理业务。

第六条 本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本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本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一)客户申请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本行机构应收取和保留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后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本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应立即按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二)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储蓄账户及借记卡账户业务的,本行机构可继续为该客户办理业务。本行机构无论是否继续办理业务,均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本行机构继续办理业务的,办结业务前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下同),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本行机构应立即停办相关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开户业务,本行机构还应及时通知该客户撤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对于变更账户业务,本行机构还应及时采取恢复原状、通知真实存款人等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三)客户申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本行机构应根据法规制度规定及本行相关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本行机构如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本行机构如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应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业务。本行机构如继续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应详细登记客户的联系方式,并在办理业务后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本行机构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五)客户办理个人信贷业务的,本行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同 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真伪进一步核实。如其居民身份证经核实确属虚假证件,本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反之应立即按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分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应区别相关银行业务的业务性质、客户类型、金额大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联网核查业务处理方法,并将制定的业务处理方法向总行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一分支机构网点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如先前在为相关个人办理银行业务时已对其进行联网核查且其公民身份信息尚未发生变化,可不再对其进行联网核查;如对先前获得的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疑义,应当重新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五条 本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如对核查结果存在疑义,可向公安部门申请进一步核实。

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提出疑问的,本行机构应按《人行处理规定》要求向其出具联网核查后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对不一致的证明,并告知客户可自行到被核查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本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或对相关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客户以虚假居民身份证骗取开立银行账户或办理其他银行业务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本行机构在办理规定业务时,因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联网核查的,相关业务处理方法如下:

对故障期间办理的规定业务进行登记,并在故障排除后对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本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联网核查

第十八条 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本行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九条 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二十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本行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本行核查系统提交一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本行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 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本行核查系统。

核查行可以文件名称、核查机构、操作用户、操作日期等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本行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向本行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一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应将其与待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章 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第二十八条 核查行可以核查机构、操作用户、操作日期、被核查身份证号、被核查姓名、业务种类和核查结果为条件,查询和下载成功的核查结果。

第七章 应急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行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直接登录方式操作员,作为本行核查系统的备份。

第三十七条 当本行核查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联网核查时,本行机构应立即向总行反映故障现象,并通过直接登录方式办理联网核查,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排除核查系统故障,待系统恢复正常后本行机构重新使用本行核查系统办理联网核查。

第三十八条 本行机构应至少配备两台以上PC机,用于联网核查业务,其中一台可作备机使用。

第三十九条 当接口方式及非接口方式均出现故障导致无法办理联网核查时,本行机构应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行机构应对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行机构不得将联网核查获得的公民身 份信息用于办理银行业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3.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不完善 篇三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1999年6月17日汇发(1999)2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根据核查系统使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海关总署汇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核查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系统新增加的功能

(一)对于做“退单返回”处理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该报关单可以再到不同的银行、外汇局多次办理售付汇或核销。在办理售付汇或核销时,外汇局或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核销或售付汇的币制和金额核注报关单的电子底帐并在报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核注的币制、金额和日期,签字并加盖业务章,留存复印件,报关单原件退进口单位。当该报关单的电子底帐被核注满额时,由最后做核注的外汇局或银行使用结案功能将此报关单做结案处理,并留存该报关单原件;对于做“留单返回”处理的报关单,则不允许再到不同的银行或外汇局办理售付汇或核销。

(二)增设了“撤销结案”功能按钮。因操作失误而做结案处理的报关单,允许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由执行结案的操作员本人查询到这份报关单,查到后可以做“撤销结案”、“打印”、“留单返回”等操作。撤销结案后的报关单等同未结案的报关单,可以继续执行“核注”等操作,但今后仍需将该报关单结案。

(三)增设了“打印”功能按钮。按此按钮,可直接将报关单电子底帐以标准格式从打印机上打印输出。

(四)为方便核查,核查系统显示报关单电子底帐中的单价、数量等数字字段已调整为与纸质报关单的对应字段一致。且查询结果显示屏幕上增加了“运保费”、“杂费”字段。

二、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各外汇局均配发了“超级金融IC卡”,专用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单位不一致的代理进口业务核查。目前允许的使用范围和处理办法如下: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三)外汇局在办理上述进口业务核销时,应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正本代理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并留存备查;当进口单位要求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进口付汇时,应当由进口单位注册地的外汇局对报关单进行核查,对报关单电子底帐做核注和结案,留存报关单原件及进口单位提供的正本代理协议和有关批准文件,为进口单位签发“真实性审核类”的《进口付汇备案表》。银行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

以上规定从1999年6月25日起实施,各分局应及时向所辖的外资银行转发此文。各分局和银行应当密切注意升级后的核查系统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或有修改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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