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精选8篇)
1.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 篇一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及法律思考(上)
编者按:从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到央行近日密集出拳“降温”,互联网金融可谓站在了风口浪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以余额宝和P2P为代表的这场互联网金融盛宴,在经历了浮躁和喧闹后,到了控制风险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吴景丽法官以其敏锐的专业视角,关注到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对这一前沿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本版将分上下两期连载其文章,以飨读者。
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我国的线上支付、网络信贷等金融服务进入发展井喷期,在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P2P等多个领域,中国市场规模已是世界第一。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及法律问题还未引起足够关注。本文拟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自2011年央行颁发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至今,已有250家企业获得该牌照,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100多家。至2013年底,第三方支付处理支付业务10.4万亿元,仅在我国互联网支付领域排名第一的支付宝一家,支付金额就达3.5万亿元。
2013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以下简称《存管办法》)明确规定,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代付货币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以及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另外还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同时,支付机构应当按季从客户备付金利息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相关损失。
一般来说,支付分工上,支付宝、理财通等主要专注于线上支付领域,线下领域主要是银行卡收单。随着阿里和腾迅推出应用于移动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借此实现从线上到线下的转型竞争,从传统的B2C、B2B、C2C等电子商务模式向O2O转型,把线上消费者带到线下实体店。央行认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技术尚不成熟,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风险隐患。2014年3月14日,央行下发暂停线下二维码支付的意见函。从央行的意见函可知,央行只是暂停二维码支付,并不是取缔二维码支付,如果安全过关,依然可以使用。央行最近向多家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进行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如此,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余额宝类产品累计申购不能超过1万元。此外,《管理办法》指出,支付机构应对转账转入资金进行单独管理,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不得向银行账户回提。第三方支付是基础,如大树之根,在其之上,生长出其他的金融形式。第三方支
付如果受到限制,则其他金融形式如无本之木,亦将受到巨大影响。不过,目前只是草案阶段,尚无最后定论。
(二)余额宝
余额宝是一只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2013年6月由支付宝和天弘基金合作成立,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2012年天弘基金管理资产不到100亿元,至2014年3月19日,余额宝超过5477亿元,投资人数超过8100万人,超过股民人数,天弘基金进入世界前十大基金行列。
余额宝具有金融和商品的二元属性,即实现了理财与消费的无缝对接。当网购支付时,余额为支付宝的负债,而当购买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时,余额为客户闲钱理财。一切简单便捷,弹指之间实现资金的属性转换,性质的多层叠加。故余额宝虽是一种货币基金,但是一种特殊的货币基金。
余额宝现约90%以上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其余是购买短期国债和高级别的金融债和信用债等。由于余额宝产生以来,市场资金面一直紧张,银行协议存款利率较高,且提前支取不罚息,又安全性高,所以余额宝的投资方向在协议存款上占比极大。但最近银行业协会召开会议建议,以后协议存款提前支取可能要罚息,余额宝在银行的存款应作为一般存款,利率按同期存款利率的1.1倍计算,上缴存款准备金。现三大行宣布不接受余额宝的协议存款,迫使余额宝寻找新的投资方向。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要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余额宝的主要风险是流动性风险。余额宝现在还是净申购状态,不存在赎回压力,但其90%以上资产配置在银行协议存款,如果协议存款收益因流动性宽松抑或监管收紧而下滑,则收益将进入下滑通道。一旦下滑趋势形成,则余额宝的赎回压力将加大,净流入减少,资产余额减低,投资规模及议价能力受影响,则会进一步拉低收益率,产品将进入收益水平的恶循环。收益下降时,机构投资资金集体逃离,会加剧赎回潮的风险,赎回潮如果形成,余额宝由于T+0的承诺,将会面临巨大压力。网上操作简便的特点,是一把双刃剑,既方便申购,但也方便赎回,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目前,阿里对天弘基金控股51%,余额宝每日净申购和净赎回都有规定,单日单笔赎回不得超过5万元。余额宝必须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用户有正确的投资预期。余额宝还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性风险。2014年2月12日,原本每天早上准时公布收益情况的余额宝,收益栏上显示为“暂无收益”。后来据称是由于余额宝用户快速增长而紧急升级系统,导致收益显示时间出现延后。虽是一场虚惊,但如果发生系统性安全风险,恐慌将迅速蔓延。媒体报道称,证监会为余额宝类产品的安全起见,拟对货币基金的风险准备金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P2P网贷
P2P网络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
我国最早的P2P平台是2007年成立的上海拍拍贷。其采用了欧美典型的中介形式,平台不提供担保。目前P2P平台比较著名的有陆金所、宜信、翼龙贷、人人贷、红岭创投等。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为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我国的P2P平台大多采用保本模式。有的平2
台引入外来投资担保机构,如果出现账款逾期或坏账,由担保机构向投资人偿还,担保机构再向借款人追偿。有的平台向借款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坏账损失。由于利用网络优势,P2P网贷交易快捷,主要面向借款额度低、大银行因成本考量不能惠及的小微人群。P2P解决了部分小微用户融资难的问题,获得小微用户的喜爱。我国P2P平台成长迅速,目前,P2P平台数量大约有上千家,贷款规模上千亿元,很多平台获得了风险投资。通过 P2P网贷,来自富裕地区的资金向较为落后的区域流动,解决了部分小微企业营运资金的流转,增强了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支持。另外,P2P网贷利率的公开透明对民间高利贷行为形成有力驱逐。2013年,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又大规模倒闭。2013年约有七、八十家平台跑路,引发很多刑事和民事案件。
P2P网贷造成风险和引发诉讼的原因如下:一是 P2P平台无准入门槛、无行业监管、无部门监管。买个模板,召集几个人就可以建立P2P平台,这给很多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年前报道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背后为一人操纵,最后平台倒闭,涉及大量客户资金血本无归。最近又有报道租融通等8家P2P平台实为同一人创立,借款人担保物在各个平台重复抵押,远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投资人面临投资无法收回的风险。二是资金池问题。平台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或者表面有托管但实际是伪托管,资金依然控制在平台手中,平台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三是平台自融问题。平台欺骗投资人而虚构借款人,实际是借P2P名义进行自我融资,进行长线房地产等投资,造成期限错配,引起流动性风险。四是信用问题。我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P2P平台没有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而且对于小微个体,央行的征信也不能完全覆盖。有的借款人在网上并无消费记录,不方便审查;有的借款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无偿债能力时往往无从查实身份或追债成本高昂,借款人违约成本低。债务人无力偿还,坏账增多,造成平台跑路的情况。五是流动性风险。有的平台实际上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职能,变相吸储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杠杆极度放大,造成流动性问题。针对目前的众多乱象,应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
(四)众筹
众筹,是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其项目投资人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根据众筹的筹集目的和回报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两大类。我国知名的众筹平台主要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大家投等。
一个众筹项目的完整运作,离不开三类角色: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者。筹资人,又称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创建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模式、筹资期限、目标筹资额和预期回报;平台运营方,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各种支持服务;投资者,选择投资目标,根据项目设定的投资档位进行投资后,等待预期回报。众筹网站的收入源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绝大部分的众筹平台实行单向收费,只对筹资人收费,不对投资人收费。盈利来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交易手续费、增值服务收费、流量导入与营销费用。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形式,在全世界蓬勃发展的过程都遇到了共同的问题,即众 3
筹交易的合法性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商品众筹多以产品预售形式开展,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少,发展速度也比较快。股权众筹的问题比较复杂,在不同国家受到不同的监管待遇,甚至为现行法律所禁止,不得不采用各种变通方法规避风险。
众筹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第一,众筹模式的参与对象十分广泛,如果引发诉讼,波及面很大,甚至是集团诉讼。第二,可能存在资金池风险和项目发起者的违约等风险。若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公开宣传、吸引项目上线,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若平台在投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资金池中的资金转移或挪作它用,更有导致集资诈骗罪的可能。第三,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众筹平台来掌控资金,没有引入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第四,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兑现承诺甚至把资金挪作他用,众筹平台后期的监督缺乏,导致众筹人的违约诉讼甚至欺诈犯罪。第五,部分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向普通民众发售股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极其薄弱。由于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严,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众筹发展速度较慢,尤其是股权型众筹存在非法发行、销售股票的严格法律制约。股权众筹业务往往划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主要用于信息展示、投融资双方交流,在达成意向后转入线下的增资扩股操作,业务流程被分割,操作非常不便,制约了平台信息和技术优势的发挥。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思考 篇二
近几年来, 信息技术、电子通讯手段在社会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推动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蓬勃发展, 互联网金融由此应运而生。从目前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看, 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多种形式, 总的来看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网络银行, 是指在互联网络拥有独立网站, 利用网络设备和其他电子手段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产品及服务的银行。网络银行按组成架构可分为纯粹型和混合型:纯粹型网络银行是完全虚拟化的银行, 除了后台处理中心外, 没有任何物理上的营业网点, 几乎所有的业务都在互联网上进行。
二是网络信贷, 是指以网络信贷平台为媒介和载体, 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提供中介服务, 资金汇划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
三是第三方支付, 是指与商业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严格上讲, 为商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不能算作是纯粹的金融机构, 但随着其支付服务向金融交易领域拓展,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越来越强。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与金融监管的影响
尽管有关互联网金融将取代传统金融的观点曾经一度喧嚣至上, 但从世界范围看, 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数量、资金规模以及业务交易量等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比重非常小。但它的快速发展确已对传统金融业的运营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第一,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消费方式, 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变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成为消费者普遍接受的方式, 金融服务的可获性、及时性和便利性成为消费者的主要选择, 这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柜台消费、经理接洽的消费模式。
第二, 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业的竞争模式, 使得金融业发展更富有效率。金融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 准入门槛高, 且发展面临的资金成本约束较多, 容易出现大型机构自然垄断的情况。互联网金融的投入相对固定, 业务量的扩大不会引起交易总成本的明显上升。
第三, 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业服务的不足, 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层面的支持。长期以来, 由于金融机构天然具有的资本逐利性, 导致金融服务资源主要向大企业、大客户集中, 中小企业、弱势群体难以从中获得有效支持。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从世界范围看,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发展过程中, 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 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但着眼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趋势及其业务风险特征, 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已开始加强和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 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
监管的目标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 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监管重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区域问题, 包括银行间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二是安全问题, 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风险等;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扩大而增加的信誉和律风险, 包括不同的监管当局、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 在网络信贷监管方面
根据网络信贷本身资本化和证券化程度不高且与真实交易联系密切的特点, 各国主要是通过规范一般信贷业务的法律法规来对网络信贷进行规制。例如, 作为网络信贷的发源地, 英国将网络信贷纳入消费信贷市场的范畴, 由公平交易管理局根据《消费者信贷法》对网络信贷进行监管。日本主要是通过《贷金业法》、《出资法》、《利息限制法》对非银行民间金融公司资金借贷进行管理, 强化对贷金业者的行为规范。
(三) 对策
第一, 以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需求为出发点, 为互联网金融营造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 且在弥补传统金融不足、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互联网金融更多是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不是供给过度的问题。
第二, 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和金融两个行业的双重特征, 且普遍存在跨界、跨领域经营的情况, 从国际通行实践看, 不宜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单一主体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方式, 而是应当以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 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 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 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 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以此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与不足。
参考文献
[1]谢平, 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 2012 (12) .
[2]巴曙松, 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 2012 (1) .
3.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几点思考 篇三
金融与互联网是天然匹配的
互联网发展至今,目前很多金融从业人员人还会把互联网简单理解为一种营销通道,陈志明认为这种定位过于狭窄,“互联网不仅是一种营销渠道、用户体验方式,而且是一种改变生产与生活方式、重新进行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已经是一种生产方式。”
此外,对于金融与互联网的关系,陈志明认为二者有着天生的匹配度,他表示金融的本质上是信息的获取、识别、传播、匹配,而互联网最核心的价值就是更加高效地进行信息的获取、传播与匹配,互联网必然成为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陈志明指出,“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核心是三个环节,即供需双方的发现、需求的配置、风险的管理。在传统信息时代,由于供需双方无法直接、充分地获得市场另一方的信息,所以就需要金融中介来帮忙找到自己的交易对手方,并且由于需求不是完全对称,比如我有一年期限的闲置资金,你需要两年的贷款,两者是不直接匹配的,进而就需要通过资金池等方式进行期限错配。供需双方的发现、配置,都将增加资金融通的交易成本。”
陈志明进一步阐述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比如银行从当年的未联网时代到现在的联网时代,金融交易成本也是一直在下降的,现在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供需双方有机会可以直接、充分接触,理论上可以最大程度降低供需发现、需求配置成本,提升交易效率。”
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最佳标准
但是对于风险管理,陈志明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还无法简单的利用互联网大范围提升风险管理效率,而传统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环节是具有深厚优势的,因此,陈志明认为最好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应该是将互联网在供需发现、需求配置的优势价值与传统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价值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提升资金融通与风险控制上的整体效率。
陈志明表示,招财宝平台的设立,就是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风险管理能力深入结合的实践。招财宝是一家独立运营的互联网投资理财开放平台,面向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融资人开放。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招财宝平台发布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财产品,中小企业可以在由金融机构提供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招财宝平台发布直接融资需求,而来自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8100多万名理财用户则可以通过招财宝平台进行直接投资理财交易。
在招财宝平台上,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方式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借款需求进行风险管理,而招财宝平台的重要职责,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与云计算能力,帮助投融资双方在最快的时间内找到需求精准匹配的交易对手方。随着平台的不断完善,希望能够在较快时间内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比如说你今天有一笔资金,金额是多少多少,闲置期限是6个月,期望收益率是多少多少,你可以在招财宝平台上快速找到各项指标完全匹配的借款产品和理财产品。而对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而言,他们的每笔借款需求和理财产品,都将完全按照明确的投资需求来定制,而不是根据对市场的模糊揣测来提供。由于需求是高度匹配的,每笔交易预计都将在最快时间内达成,投融资双方的资金融通效率就会得到显著提升。
陈志明表示,招财宝平台欢迎全国各类金融机构加入平台,专业分工,合作共赢,共同为广大理财用户和中小企业提供高效、安全的投融资服务。
4.互联网金融“盛宴”下的冷思考 篇四
互联网金融“盛宴”下的冷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今年3月表示,对新生的、特别是科技促进的金融业一直是支持的态度。对于互联网银行出现的探索,央行的态度应该是给予支持的。互联网金融已不是时髦词汇,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目前绝对是最旺盛的时刻之一。P2P理财平台的发展已让所有人惊讶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的势头。措手不及了吗?这场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大戏才刚唱响。
金融搭上互联网快班
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金融这么简单,更不是单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而是基于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正是因为互联网有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和特质,金融业通过这个媒介,才能具备更强透明度、更高参与度、更好协作性、更低中间成本、更便捷操作等特征来弥补其不足。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这样的蓝图成为了可能。尤其是数据产生、数据挖掘、数据安全和搜索引擎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有力支撑。云计算和行为分析理论使互联网上金融交易形成的大数据挖掘成为可能。这些技术的发展极大减小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就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在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早已有成功先例。1995年10月,“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开业,这是在互联网上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第一家银行。它主要面向美国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低现付抵押和无低现额支票账户服务等。开业后的短短几个月,即有近千万人次上网浏览,给金融界带来极大震撼。于是更有若干银行立即紧跟其后,在网上开设银行。随即,此风潮逐渐蔓延全世界,网络银行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在中国,网银是金融互联网化的一个开始,金融与互联网二者的深度融合,才刚刚打开探索的大门。根据易观智库的调查,2011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全年交易额达到780.94万亿元;截至2012年底,网银注册用户数达到5.64亿。网上银行很好地解释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威力——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数据显示,68%的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替代了一半以上的柜台业务,部分银行网银替代率甚至超过85%,极大缓解了银行柜台业务的压力。
5.关于对金融专业的思考 篇五
读金融专业最好能进去跨国企业,其中融资,资本运作,咨询服务方面发展前途会更广,且收入颇丰,少则6000,多则30000如果能进入跨国投行或者埃森哲,麦肯锡等跨国咨询公司,年薪则大多在20万左右(当然我的目标并不是为别人打工,且年薪是二十万这么少,我的目标是年薪超百万)
金融专业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掌握一门专业性强的专业对将来就业打下很好的基础。
金融行业很有发展前景,在未来几年最需要的发展人才是:市场营销人才,风险管理人,理财策划人。市场营销和风险管理是企业永远的主题,市场营销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专业知识,营销技巧,谈判技巧等,年轻人比较容易介入,但成长为优秀的高级人才还需要付出很多努力。在学校学的知识是非常基础的知识,研究生也一样。现今的金融日新月异,行业内的专家和中高层管理都在努力地学习,希望能增强自身和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如果你没有付出艰苦努力的心理准备就不要在金融领域的发展。因为金融是聚集优秀人才的,高竞争高回报的职业。
金融人才在中国来说总体上是缺乏的,但金融法律人才(查下这个词)是未来需求的趋势。适合领域:
1、证券业。
2、保险领域(最好考保险精算师,年薪25RNB以上。其实也不是很多啊。)。
3、银行业。
4、会计师。然而,作为一个学金融专业的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还应该涉及管理,市场营销,理财等。
下面几位人士是比较缺乏的:
1、能充当领军人物的高级管理人才。
2、精通外语,法律,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
3、涉及法律,咨询、中介、会计专业的高级人才。
有国际金融经营理念和从业经验的金融人才和金融服务人才匮乏,从当前金融学科专业分布来看,比较有潜力的专业方向有,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金融工程,金融市场,保险精算,证券投资等。对于数量分析,微观金融前景看好。宏观方向如果有志于做研究工作也是不错的选择。
6.关于金融党建工作的思考与创新 篇六
金融企业将党的工作和业务工作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垂直领导已近十年了。对金融系统党组织实行垂直领导,对金融干部实行垂直管理,是金融改革的重大突破。这项改革从根本上保证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保证了国有金融企业统一法人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保证了金融企业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然而,各地党的组织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领导班子缺乏工作力度,党员队伍缺乏凝聚强度,党建工作缺乏思想深度的问题。正视金融系统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各种问题产生的主客观原因,创新党建工作的思路,是金融系统各级领导必须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的重要问题。
一、金融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系统实施党的领导体制改革以后,更好地发挥了金融企业党的政治优势,切实地加强了金融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适时地造就了一批高素质的金融队伍。系统党建工作的作用是不能低估的,收效是不能轻视的,成绩是不能抹煞的。然而,金融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是理论学习不够,有些领导班子对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理解不深,对金融发展大局把握不准,对上级领导的指示执行不力;
2、是工作力度不够,有的领导干部缺乏进取精神,工作打不开局
面,他们忽视了党的建设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忽视了思想工作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作用,忽视了干部队伍建设对金融群体建设的作用;
3、是自身建设不够,有的领导干部在领导岗位上不是真心地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是整天地在打个人的小算盘,他们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者相互拆台,闹不团结,有的甚至腐化堕落,走向反面。凡此种种,都说明了金融企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性。
二、创新金融党建工作的思路
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是金融工作的重要任务。当前,金融系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从政治上保证与党的政策和决策的一致性,从思想上保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的正确性,从组织上保证党的肌体的纯洁性,从作风上保证执行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从而促进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更好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
1、强化领导班子建设的新策略。领导班子是党的建设的重点,有了一个好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好的队伍,才能顺利地完成改革和发展的各项任务,才能真正开创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金融工作的新局面。
① 在理论学习上要有新发展。无论哪一级的金融机构,也无论是层次多么高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均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理论学习上,不能死搬硬套,要学以致用。胡锦涛同志的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坚持以人为
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能停留在毛泽东时代的水平上,运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样也不能停留在改革初期的水平上,要真心实意地为人民的利益谋发展,就要让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在理论上和思想上有新的发展。不仅要有所发展,而且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去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② 在党建工作上要有新思路。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和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是金融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那么,怎样去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呢?问题的关键是不能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对立起来,而应该将有关业务工作融入党建工作,通过党建工作去促进业务工作。党建工作不仅是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而且是一项高层次的管理活动。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下,党建工作已经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工作有必要结合业务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又要有意识地把业务工作的项目管理引入党建工作。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提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和与考核相挂钩的比例,使党建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更好地服务和促进金融业务发展。
③ 在民主监督上要有新突破。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必须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所谓民主监督上的新突破,重点是班长在思想上要有所突破。能不能建设好的领导班子,其落脚点也在班长身上。班长的驾驭能力和民主作风,应该体现在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坚定不移地实践党的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上;体现在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上;体现在刻苦学习,既有政治理论水平,又熟悉金融业务知识上;体现在善于团结同志,集思广益,充分地发挥一班人的作用上;体现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廉洁奉公,带头遵纪守法上。在金融企业,不是职工不愿意监督‚班长‛和班子成员,而是班子成员,特别是‚班长‛往往了忽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解决了‚班长‛的思想认识问题,也就解决了民主监督不力的问题。
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只有在理论学习上不断创新,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结合上不断探索,在民主管理的道路上不断发展,才能创建一个能带领金融职工奋发向上的好的干部队伍。
三、深化基层组织建设的新措施。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工作的基础,是增强党的战斗力的关键,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起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从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去努力。首先,在资源对接上要有新点子。在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要通过在资源共享上对接,适时地把党的政治资源、组织资源延
伸到业务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把金融业务的物质资源、人才资源融入党组织建设的各个阶段,努力实现党建工作与金融业务资源的相互融合。在党建资源与业务资源整合方面,要以党政协调为目标,以维护党的领导为先导,以发挥党组织在协调和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为基础,促进党建工作资源与金融业务资源交融渗透,相互作用。力求做到业务发展与组织建设同步。坚持围绕金融业务的发展跟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到金融网点建到哪里,党支部就建到哪里,党的服务就体现在哪里。
7.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思考 篇七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众多, 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三种模式。
(一) 第三方支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作为互联网金融源头,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速, 不仅覆盖网购、基金、保险、企业支付等传统行业, 并且逐步将银行个人和企业客户服务作为其重要业务战略。据艾瑞咨询统计, 2013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 同比增速46.8%。
(二) P2P网贷和网络信贷机构
P2P网贷 (peer to peer lending) , 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直接进行个人对个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它将互联网平台一分为二, 一端连接小额借款需求, 一端连接融资和理财需求。截止到2014年2月底, 全国P2P网贷平台共626家, 平均每家注册资本为1360万元, 主要分布于广东、深圳、上海和北京及杭州一线城市。以阿里巴巴的小贷为代表, 通过创造“小贷+平台”的融资模式, 目前累计放贷超1600亿, 累计客户数65万。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互联网金融, 除了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更多的是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互联网虚拟环境运行的金融业务风险以及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的风险等。
(一) 网络技术风险
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生存的基础, 网络系统自身的缺陷必然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潜在风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设备自主知识产权不足, 互联网金融业务机构使用的软硬件系统大多引自国外, 存在很多弊端。比如安全协议的缺陷, 密钥管理及加密技术落后, 病毒、木马的攻击, 导致系统性的安全风险, 甚至可能带来整个网络的瘫痪, 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进而威胁整体的金融安全。
(二) 业务风险
1. 业务管理风险。
首先, 互联网金融准入条件不规范, 管理制度缺失。比如,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 存在着风险准备金不足、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等诸多问题。2013年, 出现倒闭、跑路、提现困难等各种问题的网贷平台有75家;今年1月份新发生11家;2月份新发生2家。其次, 我国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P2P公司需要的个人信用评分信息获取渠道窄且缺乏可靠性, 因此, P2P公司既要做一般业务, 还要获取客户的信用评级, 承担了应由政府机构履行的责任, 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2. 市场选择风险。
市场选择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面临不利选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一方面, 由于交易者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极其不对称, 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掌握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另一方面, 虚拟世界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成为“柠檬市场”, 使劣质的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占据市场主要地位, 而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提供者却因服务费用昂贵等原因被排挤, 危害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三) 法律风险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 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落后和模糊, 目前有针对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的《电子签名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但这些法律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网上服务进行规范, 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新载体的发展, 特别是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没有及时更新规范。针对网络借贷, 主要有银监会印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对准入门槛、借贷资金监控、风险评估机制等却都处于空白状态。
随着互联网金融以日新月异的速度更新换代, 新模式层出不穷, 暂时性的、片面的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出台专门性、系统性的互联网金融法迫在眉睫。2014年4月3日, 央行与银监会协同出台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技术风险承受能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身份双重认证、大额划款风险防范等进行规范, 是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中一大亮点。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一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
目前, 互联网金融分业监管体系决定了部门规章零散、片面、缺乏系统性的弊端, 因此, 应当及时制定和颁发专门的、系统的、互联网金融法律, 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明晰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构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
二是完善现行法律法规。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法律, 应当围绕时代发展需要, 修订不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部分, 及时弥补监管空白,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另外, 与之密切相关的法律要及时的修订和跟进,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行为, 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或者提前终止服务而仍按照原约定期限利率计息或收费标准收费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等。
(二) 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司法、工商税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安全运行的硬件设施和网络设备、规范的安全识别机制、达到一定标准的技术规范、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等。
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2014年4月2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 P2P、支付机构、众筹、征信等都会纳入协会之中。协会的成立, 将加速统一的行业标准体系构建和完善, 进一步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 积极引导成员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三是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界限, 相应的监管体系亦须打破行业的限制, 实行混业监管;同时为了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我国须与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协同合作, 积极学习有较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的先进技术, 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
(三)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需要给予消费群体必要的完全的风险提示, 使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时应该强调金融机构只能将适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消费者。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对重点信息要有针对性的, 有效性的披露。四是高度重视培育信用环境, 通过增强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实力和法律监管, 实现网络信用资源与金融体系之间的共享, 最终建立互联网金融与央行诚信系统的对接。五是积极构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体系, 包括固有投诉制度统合、发展金融仲裁解决金融纠纷、导入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 分阶段分步骤实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统合。
合理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界限和力度, 正如央行于2014年4月30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指出, “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观察期, 需要处理好鼓励创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对其予以适度监管。”
摘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 降低了交易成本, 高效集合社会上的小额闲散资金, 实现资本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解决了小微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难题, 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循环。但面对各种技术风险、制度缺失导致的业务风险、法律风险等。文章研究认为, 构建系统的有效的监管体系, 应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构建互联网金融立法体系三方面出发, 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积极、有序的发展。
8.关于互联网金融的5个预言 篇八
野蛮生长数年后,总计20条、5000多字、涉及10部委监管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终于在7月18日落地,“一行三会”各自明确了“家长”角色,分别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保险等类型。
《指导意见》,既认可了互联网金融创新对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为其发展划定了底线和边界。文件名有两个关键词,一是“促进”,一是“健康”,前者“正话正说”,重在鼓励,后者“反话正说”,重在规范。总计20条,鼓励在前,共6条,监管和规范在后,多达14条。细看条文还可看出,鼓励较原则,监管较实在。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在去年的草案版本中,“严加管教”的特点更明显。到后来,对新生事物的宽容态度在其中调和了一下,几经修改,方有现在最终的版本。
不要急着指责“家长”心态。君不见,网贷平台跑了多少路,多少投资人血本无归,追讨无门。君不见,政府曾刻意扶持了多少东西,最终却被证明是阿斗。发展,终归是市场的事,规范,才是政府的本职。
闲话少说,《指导意见》出台了,必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让我们猜一猜,在胡萝卜和大棒的双重驱动下,接下来市场会有什么样的故事发生。
90%网贷平台将关门或转型
尽管早有放风,但《指导意见》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仍然严于业界预期,是对现下鱼龙混杂的P2P行业的一记重拳。
按照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另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P2P被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再加上银行资金存管的条件,参照这两点要求,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不符合标准。人人聚财创始人许建文更是预测,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转型。尤其一些小型公司对公众的吸引力及可信度将会下降,缺乏背景与规模的中小型公司生存空间也会受到极大压缩,一场大规模的兼并重组或将到来。
第三方支付利润收缩
《指导意见》一方面为互联网支付机构界定了业务范围——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一方面变相剥夺了第三方支付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权利。
央行去年下发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三方支付公司想要突破转账支付限额的难度在不断加大。同时,第三方支付又不得不面临将跑马圈地而来的P2P资金存管大蛋糕拱手相让的命运。
未来,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么选择收缩资金存管业务,要么与银行联手打造资金存管平台。无论如何选择,第三方支付的业绩一定会受到影响。
银行还是老大
在此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草莽期,不时听到银行叫屈的声音,“他们做得我做不得”云云。这次好了,银行不仅被给予了互联网金融资金存管的重任,还被鼓励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如此看来,银行的主营业务仍然由银行来主导,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呢?也有银行的份儿。银行在金融体系中不可动摇的主导地位得以强化。
老大也有老大的责任。《指导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问题是,银行不干怎么办?
股权众筹或成新五板
比起网贷,股权众筹受宠更多。《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提升至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大战略中,视其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而投资者要遵循小额投资的原则。
业内人士预计,伴随着相关监管法规的出台,股权众筹行业将迎来巨大的市场空间,预计达到千亿元人民币。世界银行预测,到2025年全球发展中国家的众筹投资将达到960亿美元,中国有望达到460亿?500亿美元。其中,约70%至80%的融资额将是以股权众筹的方式实现。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此前曾提出,将股权众筹打造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新五板”。从《指导意见》起,这一目标将越来越接近。
越来越多的并购新故事
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对资本市场觊觎已久,但是苦于行业未能正名,往往只能按捺冲动。
如今,《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就在《指导意见》发布的同一天,网贷之家在深圳主办了一场上市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并购对接会,其联合创始人朱明春在朋友圈里美滋滋地说:“有了这个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的并购热情会更加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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