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024-06-30

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通用8篇)

1.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3篇银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推荐)

篇一

银行业商业模式正在经历很大的变革,我国金融服务外包行业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市场规模已达150亿元。然而,监管盲区长期存在,金融服务外包潜在风险也被市场所担忧。

《经济参考报》记者22日从银行业权威渠道获悉,近期,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下发了一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首次对金融服务外包提出具体要求。《指引》明确指出,银监会有权要求服务提供商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并且将与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活动风险情况进行延伸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据悉,目前已有地方银监局开始摸底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外包项目。

现状

金融服务外包行业规模达150亿元

“今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只增长了7

.4%,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服务外包产业保持着旺盛的生产活力。”商务部部长助理李荣灿对记者透露,“据初步统计显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国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308亿美元,同比增长54%。其中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合同资金金额213亿美元,同比增长46

.5%。”李荣灿认为,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结构调整势在必行,这要求金融企业专注于主营业务,开展精细化运作,而对于非主营业务则需要通过外包的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能力。因此,金融服务外包的兴起有其必然性。

早在90年代末,我国国内银行业建立起了一套自己的业务系统,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交互越来越形成一张网状,2007年到2012年,很多金融机构不但建设了自己的数据平台,而且还拥有一些商业智能分析的系统,但是,从我国整个银行业来看,并不是所有机构都有资源和能力创新数据系统以及后台操作系统,因此外包服务商借机进入金融市场,为其提供应用开发、后台系统处理、客服中心等一系列服务。

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副主任金世和认为,尽管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规模已达到了150亿元,但在全球金融服务外包市场份额的占比依然很小,仅占0.2%,这意味着,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但是,从市场需求来看,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国有大行基本上都拥有自己的IT团队和产品、系统研发团队,因此,金融外包服务提供商最大的合作机会是中小银行,中小银行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也对外包服务需求旺盛。“作为中小银行来说,应该说大部分业务都需要靠外包来完成。因为从自身的能力来看,无论是人力资源还是技术,都与大银行相比存在差距,因此只能走外包这条路,一方面是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种分工提高效率。”上海银行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桑登云坦言,“但是,从目前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发展水平来看,也有局限性,我们也正在从一种被动式的外包转变到去思考它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法。”

在与金融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合作项目上,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负责人姜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行业的角度来看,银行过去做IT建设方面常见的形式基本上是和合作伙伴共同开发建设一套系统,共同去运维某个项目,其实我们现在的外包项目中很多会选择对行业经验比较丰富的解决方案公司,或者是产品型的公司,对于专业的外包公司来说现阶段来讲其实合作得相对较少,主要是在人力资源的补充上。但如果是按照调结构的策略下,未来在自助的平台下,规范管理机制下可能对专业性的外包公司需求可能比以前有一个比较大的提升。”

风险

外包市场管理模式尚不成熟

事实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包服务提供商还未形成统一的评估体系、定价机制以及管理模式。银监会方面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据了解,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和银行之间的合作基本上是靠双方制定的合同来约束,但事实上,最终出现风险之后大多依然由银行来承担。

在银监会下发的《指引》中可见对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提示,银监会认为,信息科技的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第一,科技能力丧失,即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赖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创新及控制能力,影响业务创新与发展;第二,业务中断,即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第三,信息泄露,即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非公开数据被服务提供商非法获得或泄露;第四,服务水平下降,即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银监会在《指引》中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括:系统开发、系统测试、基础设施及系统运维、人力外包、管理咨询等。

从整个金融外包服务市场的环境来看,“服务提供商的水平普遍不高,除了市场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IT外包行业,或者是软件行业是一个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而我国的外包服务企业普遍比较重视从客户关系,对技能、方法论体系以及人才的培训机制基本上还没有有效地建立,所以一方面不能够满足目前客户的要求,另一方面银行参与其中如果涉及到后台系统的产品,必然也存在一定的操作和管理风险。”

有市场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领域,近年来,正是由于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快速发展,信息泄露等案件发生率增高,然而银行与服务外包商的合作过程中,监管规则存在缺失,因此面对这一银行有需求的新兴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地位也比较尴尬。”

监管

银监会要求实施“名单制”管理

据银监会内部知情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针对银行与金融系统信息安全问题,银监会已酝酿新成立信息科技监管部,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强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督导和专项排查。

早在2009年6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中,就对信息科技业务外包提出要求,比如涉及银行客户资料的外包在准备实施时应以书面材料正式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告知相关客户;又比如银行客户资料与外包服务商其他客户资料须有效隔离、按照“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对外包服务商相关人员授权、要求外包服务商保证其相关人员遵守保密规定等。

此次,银监会针对金融服务外包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包括“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活动风险情况进行延伸检查。银监会有权要求外包服务提供商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监督检查结果应纳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

另外,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暂缓、中止服务。直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服务提供商有效改正。同时,为了防范因高机构集中度外包服务导致的行业性、区域性信息科技风险,银监会实行重点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银行业发布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名单,对其进行非现场风险监测和延伸现场检查。同时也对外包服务提供商制定“黑名单”管理机制。

“这意味着,监管层已经出手开始规范银行与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并且很有可能要深入监管到外包公司里面去,如果银行把主要业务、核心业务给到外包公司合作的话,那么,作为银行里面的审计部门就将成为第三道防线,这对银行研究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准入门槛、评估体系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姜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

篇二

根据总行《关于开展业务外包风险评价工作的通知》和省行要求,近日,工商银行淄博分行在全辖部署开展业务外包风险评价工作。

一、高度重视。

成立了业务外包风险评价领导小组,由分管内控合规专业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内控合规部、个人金融部、办公室、运行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

二、认真培训。

派员到省行参加了视频培训后,下发行文,要求各支行和市行部室认真学习总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价方案》,将业务外包风险评价工作作为提升全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水平,规范业务外包管理的重要手段,明确责任,注重实效。

三、开展评价。

业务外包风险评价工作由内控合规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室成立评价组,采取自评自纠的方式,严格按照总行评价方案各项要求,确保评价工作全面、完整、准确的完成。

篇三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银行业务外包呈现较快的发展态势。业务外包可以有效解决用工压力、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但同时也产生了外包风险。应如何加强业务外包管理,防范外包风险成为银行关注的热点问题。

业务风险需警惕

承包方业务处理不规范引发风险。承包方因业务处理不规范而出现重大差错、因人员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违规事件,这就会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有的承包方在业务承接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导致银行使用其产品后被第三人诉讼侵权,易引发法律纠纷。在业务外包过程中,如果承包方属于垄断行业或单一业务来源的,容易造成外包价格的不合理,导致其成本过高而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承包方缺乏外包资质引发风险。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因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缺少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缺乏从事相关项目的经验而无法完成所承接的外包业务。此外,一旦银行对承包方准入要求不严格,易使报价较低的承包方中标,这样就容易导致因外包业务质量不达标而无法满足银行的业务需要。承包方因缺乏资质极易引发违约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因为承包方自身资历和能力有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持续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其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丧失履约能力,无法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银行未规范评估体系引发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银行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评估体系、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先进有效的管理模式。这也容易造成对外包人员的管理疏忽,如外包押运业务中,之前的提解人员是银行员工,言行举动等相关信息银行都能及时掌握,实行业务外包后,对人员管理、问题纠改的针对性不强,造成管理滞后;在现金清分整点外包过程中,对外包员工疏于管理,员工的责任心不强,在需要突击工作任务时无后备人员,存在大额整点差错等风险隐患。

客户信息被泄密引发风险。主要包括银企集中对账、贷记卡资料录入、贷记卡不良委托催收中因外包人员工作疏忽而导致的客户信息泄密。如,客户对账单在由第三方邮寄时,由外包方打印封装并邮递,对账单中写有客户个人重要信息,在贷记卡资料录入时,外包人员掌握申请客户的资料信息,这些环节一旦监管不善,易产生客户信息被泄密风险。

银行监管不全面引发风险。即对外包机构是否按照外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这点银行缺乏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办法。如,对外包机构与外包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薪酬支付、社会保险(放心保)费缴纳等履行义务事项的监督不到位;对外包公司的外包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公共职业培训的监督不到位等。再如外包协议明确规定外包人员劳动关系归属外包公司,工资福利保险均由外包公司发放缴纳,但在实践中也发现部分外包人员未与外包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外包公司没有全部替外包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等非法用工情况的发生。

外包合同违约引发风险。一方面表现为承包方资历有限无法按合同约定要求持续提供优质服务等违约行为,致使银行业务优势在外包业务中难以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期间由于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丧失履约能力,无法继续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银行若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很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风险防范对策

随着银行业务规模扩张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业务需求的增强,部分非核心业务的外包运作模式呈扩张趋势。对此,银行必须结合风险可控的管理要求,制定规范的操作办法,平稳有序的开展外包业务。

建立完善的外包业务制度。合理确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外包业务进行分类,以突出管控重点。同时明确业务外包的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内容,在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的同时,还要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在认真听取外部专业人员对业务外包的意见后,根据其合理化建议来完善实施方案。

加强业务开展前的调查工作。银行在业务开展前应深入调研,确保承包方的主体合法性。调查承包方的专业资质、技术实力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履历和专业技能。此外,要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对业务外包的人工成本、营销成本、业务收入、人力资源等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同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从候选承包方中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做出选择,并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监督处罚机制,避免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过程中出现受贿和舞弊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审查明确自身责任。在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方面,明确承包方提供的服务类型,界定服务环节、服务要求、服务费用等。《合同法》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明确银行有权督促承包方改进服务流程和方法,承包方有责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频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在强化合同的服务和质量标准方面,应当规定承包方最低的服务水平要求;在合同的保密事项方面,应具体约定对于涉及银行机密的业务和事项,承包方有责任履行保密义务的责任。

实施动态管理保障自身权益。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开展日常绩效评价和定期考核制度,一旦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承包方调整改进。完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经营活动的中断。一旦承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向承包方索赔。加强对外包人员的守法教育,加强监督和风险排查的力度,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2.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服务“三农”和县域市场金融需求, 创新信贷融资担保方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和吉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银监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司法厅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多种形式担保信贷产品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向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自然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借款时年龄+借款期限),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

(三)品行良好,申请借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四)在当地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

(六)有明确的生产经营用途或合理的消费用途;

(七)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林权权证和相关资料;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林权的林木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木资产抵押的,须经上一级有权部门批准。

(三)林木相对集中面积100亩(含)以上、每亩蓄积量在4立方米(含)以上;

(四)根据不同的林木资产树种确定可抵押的树龄,最低6年(含)以上。其中:松木、椴树、柞树、水曲柳、桦树、榆树的树龄15年(含)以上。

第九条 不能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

(一)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防风林。

(二)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五)对已划为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资产和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对多宗地合办一本证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条 根据林木成片面积、树种、树龄等情况,设定林权抵押率。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率应控制在50%(含)以内。

第十一条 用于我行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则上应办理财产保险(当地保险公司没有开办森林资源资产保险业务除外),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费率按照当地保险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我行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确定应以内部评估为主,外部评估为辅,无论采取哪种评估方式,均需经过内部价值确认,内部价值确认本着“谁调查,谁确认”的原则,实行两人以上(含)确认。必须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业务办理流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实行双人实地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业局林业规划队存档的林班所在地的林木蓄积量、借款人购买或受让价(附有关协议)、林种及其年限、抵押物评估价值等。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原则上采用担保测算法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是以林权证项下可抵押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林木抵押率确定。林权证项下可抵押的林木资产评估价值,主要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值扣除本办法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木资产价值;林地使用权抵押价值参照当地近三年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平均价格确定。抵押率确定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测算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后,应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计划、销售收入、行业性质及地位、管理水平等因素测算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合理核定客户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及期限。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原则上应主要用于林业生产融资需求,也可根据客户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用于非林业生产的融资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根据不同的树种、资金用途、林权证期限、林业经营回报周期、风险状况以及借款人偿还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林业贷款约期。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前6个月。

第十六条 若借款人因购买森林资源资产并以所购买的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申请融资的,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借款人(受让人)必须提供过渡性担保,过渡性担保必须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待林权转让手续办妥、权属关系明晰后,立即变更为林权抵押担保方式。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我行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之前不得变更抵押物。

第十八条 借款人预计到期信用无法及时偿还的,在林权证有效期限内,经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信用和抵押期限的,三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原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出原借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限不得超过权证所规定年限。

第十九条 当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逾期银行信用时,经办行应立即停止对该借款人发放新的信用业务,积极组织清收,必要时依法通过市场流转、拍卖或诉讼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第二十条 对多宗地合办一本证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行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检查方式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还款方式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一)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

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二)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第二十二条 管户客户经理贷后检查(回访)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

(二)客户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客户在部分或全部砍伐林木期间,销售资金是否及时全额归行。借款人部分或全部砍伐林木期间,管户信贷员应实地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和数量、主要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走向,确保销售资金及时归行。

(三)设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存在由于承包、租赁、出让、变卖等原因造成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原则上不得承包、租赁、出让或变卖,经我行同意的,在所有权或经营权变更前,管户客户经理应监督借款人及时归还农行信用或重新落实债务人,并办妥有关手续。

(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内的林木是否存在抵押物被偷砍或虫害等现象的发生。如林区发生虫灾火灾、林木滥砍盗伐等现象时,管户客户经理应立即向经营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采取有力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期间,如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抵押权人报送有关砍伐申请材料,抵押权人应及时调查该户所有的砍、间伐指标,同时提出分次砍、间伐林木数和须缴存10%的保证金及相应还款金额(可按砍、间伐林木数量/抵押总林木数量*此次批准数同比例确定),还款金额可略高于间伐比例,防止剩余抵押资产不足值,并报客户管理行批准后,才能由经营行客户经理和借款人共同到林业部门办理分批砍伐林木的有关手续;在林木砍伐后,管户客户经理必须监控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信用,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归还我行信用,经营行须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将在以后月份或不再予以批准有关该借款人的砍、间伐指标,并协助我行暂开林木运输证,促使借款人按计划还款。

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要及时加强与政府、林业部门、林业公安部门沟通,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一)经办行应取得市(县)政府明确林权(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经办行应与林业部门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林业部门必须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

2.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3.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规范操作风险管理,保证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办法(试行)》(中银人[2007]168号)、《关于印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实施办法及岗位职责(暂行)〉的通知》(中银运文[2007]14号)、以及《关于发送<关于加强业务经理履职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中银发[2010]606号),并结合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术语定义

1、“经营性分支机构”是指山西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行营业部、经营性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

2、“业务经理”是指在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日常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履行业务操作合规监督检查职责的专职人员。

3、“委派机构”是指向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机构或部门。

4、“派驻管理”是指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派遣,进驻所在经营性分支机构履行柜面业务重点交易授权和合规监督检查职责,向委派机构报告,并接受委派机构管理。

5、“柜面业务”是指经营性分支机构柜员办理的个人金融、公司金融、-1-

中间业务、代理业务等面向客户的柜台操作类业务及其所涉及到的内部账务理,内部财务、客户理财、授信等与账务处理无关的业务除外。

6、“派驻机构”是指派驻业务经理履职的经营性分支机构。第三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派驻管理。即业务经理由委派机构统一派驻辖内各经营性分支机构,并对业务经理实行垂直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职责与柜面操作职责严格分离,独立行使经营性分支机构柜面业务的授权、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职责。

第五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对未经业务经理审核授权的业务实施授权,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业务经理的业务审核及授权。

第六条 派驻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和总、分行制定的各项法规制度,根据派驻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业务条线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业务经理派驻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线指导”的原则,即:省分行统一制定实施细则、界定职责权限;各二级分行、直属支行对所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负责;各级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对业务经理承担的本条线业务职责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和各二级分行计划财务部、太原市直属支行内控监察保卫部是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设臵“业务经理管理团队”主要负责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监督、考核与辅导;对省分行营业部、太原市直属支行

-2- 派驻业务经理的岗位资格进行认定、选拔、离岗退出工作;负责省分行营业部业务经理的派驻与管理;收集和处理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在管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各二级分行计划财务部、太原市直属支行监察内控保卫部作为业务经理的委派机构,应统一上收业务经理人事与薪酬关系,并统一组织实施业务经理的聘任、派驻、培训、轮岗、考核等工作。根据所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在业务经理职能管理部门设臵相应的岗位或职位,负责业务经理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各业务条线及职能管理部门是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主要的协同管理部门,与人力、公司、个金、运营、财务板块建立共同管理派驻业务经理的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内控合规部:作为派驻业务经理的主管部门,牵头完成“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制定;牵头组织对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培训、履职检查等工作,同时承担相关工作的发起、计划、组织、沟通、协调,同人力、公司、个金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完善业务经理履职管理。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派驻业务经理职位配臵、薪酬规划、派驻业务经理聘任、协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考试和培训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能为:

1、负责核定派驻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制定职位发展规划,实现派驻业务经理职位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2、负责派驻业务经理选拔、聘任,审查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协助内控合规部建立健全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准入制度;

-3-

3、协助内控合规部对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派驻业务经理配臵职数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下达职数落实到位;

4、优化机构流程和人力资源配臵,确保实施派驻业务经理制度后,派驻机构各项工作顺利正常开展。

业务条线主管部门:个金、公司、运营、财务等板块各业务职能管理部门为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指导部门,具有对本条线相关制度解释的权威性,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进行业务培训、制度指导和相关问题解答和解决。具体工作职能为:

1、制定派驻业务经理业务授权、业务监督内容与具体操作办法。负责制定有关柜面业务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操作流程,凡涉及业务经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应明确派驻业务经理授权监督范围,风险防范要点,重点审核环节等,同时须经会签内控合规部后下发执行。

2、负责就本条线业务对派驻业务经理进行培训、指导,解答派驻业务经理提出的问题,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完善规章制度。

3、负责确定派驻业务经理资格考试涉及本业务条线的考试范围与试题,并进行动态调整。

4、负责协助内控合规部开展对派驻业务经理制度实施情况、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各行业务条线相关部门也可以将业务经理履职检查纳入条线检查计划,在实施基层现场检查时从业务角度对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季向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反馈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业务经理所经办的业务实行分条线管理。业务经理在办理业

-4- 务时要严格执行各业务条线的相关业务规定。对业务经理违反条线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违规操作、不按照职责权限履职的行为,由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承担相应的业务管理责任,并根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处罚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日常管理

派驻机构作为派驻业务经理的具体工作场所,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1、监督检查派驻业务经理遵守本行行规行纪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2、协调解决派驻业务经理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3、协助委派机构监督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或不履职行为,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4、派驻机构负责人有责任为派驻业务经理现场履职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并积极支持派驻业务经理的正确履职。

第三章 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派驻业务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拒绝派驻机构负责人的违规或越权要求和指示;

(二)有权对柜台业务人员违规操作进行指正,并对派驻机构柜面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视处理结果是否到位,决定是否向委派机构和上级内控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三)有权直接向委派机构和上级内控管理部门报告派驻机构违规违纪行为。

-5- 第十三条 派驻业务经理的核心职责

派驻业务经理全面履行经营性分支机构内部运营和柜面服务的管理职责,负责经营性分支机构的业务流程、内控管理、业务指导和柜面服务管理。同时,派驻业务经理不得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一)在业务条线相关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对派驻机构柜面重点业务、特殊业务、大额业务、错账冲正等业务的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与系统核准,并对所审核与核准的每笔业务负责。(具体职责详见附件一派驻业务经理职责权限)。

(二)对超出派驻业务经理授权权限范围的特殊交易无权审批,应由经营性机构负责人或上一级的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审批,但派驻业务经理应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批权限以及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三)负责审核派驻机构柜面交易业务事项和业务核算的真实与合规,监督派驻机构严格执行柜面业务规章制度,保证柜面操作的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1、对中台(事中监督)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中台(事中监督)人员操作的合规性;

2、监督检查派驻机构在业务制度的执行落实上是否到位;

3、定期在派驻机构内对各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负责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和业务印章等重要风险点的管理,对要害部位和高风险环节实施有效监控,及时纠正业务差错,督促问题整改。

-6-

(五)负责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沟通报告本机构内控情况,并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职责履行情况和派驻基层机构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及操作风险防范情况,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配合委派机构对派驻机构开展各项业务检查。

(六)派驻业务经理应通过优化和规范操作流程、理顺业务处理环节、加强业务人员培训以及处理和解答疑难业务问题,指导柜面业务操作,提高被派驻机构的工作质效和行业竞争力。

(七)负责对各级检查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以及事后监督中心下发的查询、差错等问题进行督促、落实和整改。

(八)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协助派驻机构负责人完成内、外审检查工作。

(九)派驻业务经理在控制风险和符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派驻机构的业务发展,对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或者新产品、客户新需求等,业务经理不得拒绝办理,应及时向条线管理部门请示汇报,并按照条线管理部门的指导进行操作,不得越权操作;对文件规定中不适用业务操作的,要及时地向条线管理部门反馈,不得自作主张。

(十)承担上级委派机构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业务权限由委派机构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业务经理不负责授信业务的审批。授信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7- 第四章 派驻业务经理的准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资格考试准入制度,其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我行在职员工;

2、熟悉柜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掌握柜面业务管理制度和核算手续,熟悉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各操作系统,具有一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识别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3、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省分行人力资源部颁发的《一线员工持证上岗证书》;

4、有5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即从事三年以上基层柜台业务经历的(储蓄业务一年、会计业务两年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前台业务事中授权管理工作经历;

5、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无重大违规行为,无相关处分记录,且近两年绩效考核等级均在B(含)以上,至少一年考核为A;

6、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7、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资格准入考试。资格准入考试由省分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派驻业务经理主管部门组织。员工可以通过业务经理资格准入考试进入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各行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按业务经理总人数的20%进行储备)。

第十七条 各二级分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部对业务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统一审核,并建立畅通的派驻业务经理聘任程序,及

-8- 时地从业务经理后备人才库中选拔人员补充由于派驻业务经理晋升或退出形成的岗位空缺。具体聘任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位聘任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各行应按照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合理配臵派驻业务经理,确保分支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一个经营性分支机构至少设臵1名派驻业务经理;考虑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存款规模达10亿元以上)、业务量(日均业务量达1000笔以上或日均大额业务、特殊业务核准量达300笔以上)、物理布局等因素多的经营性分支机构需要配臵两名以上业务经理的,应先向省分行提出申请,经省分行人力资源部协同内控合规部对申请行的实际情况核准后方可增加,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聘用。在设有两名(含)以上派驻业务经理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应明确相互间的职责分工,并须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第十九条 业务经理的退出

委派机构对所辖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凡属于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驻业务经理,委派机构应取消派驻业务经理资格,强制退出:

1、派驻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2、派驻期间因重大失职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

3、连续两个月出勤率不足90%的(除产假之外);

4、工作责任心不强、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不服从组织工作调遣的;

5、未按派驻业务经理工作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滥用或超权限办理业务事项的;

-9-

6、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7、所在派驻机构内业务差错率居高不下,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在后三位的;

8、对各类检查发现的、在派驻业务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屡查屡犯现象出现,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

9、业务经理资格年审考试以及补考均不及格者;

10、绩效考核为C以下的(含C),或考核内连续三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按各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总数的15%取值计算);

11、因身体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造成不再适宜继续担任业务经理职位的。

第二十条 业务经理资格年审

建立业务经理资格审查制度,促进业务经理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有效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协同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一次业务经理的资格审查考试,考试内容全面涵盖公司、个金、运营、财会等各条线业务知识,并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委派机构应根据资格审查考试的结果,结合业务经理的日常履职能力,对有关业务经理是否适合继续聘任作出判断,并将审查报告以正式发文形式报备分行主管部门。

第五章 派驻业务经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营业现场坐班制度,独立行使柜面业务授权审批、内部控制、合规检查、业务培训和辅导等职责,不接受任何超出业务管理规定的行政指令等职责。同时,派驻业务经理不

-10- 得介入与其职责无关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行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内经营性分支机构的数量相应配备2至3名业务经理备用人员职位。

第二十三条 备用业务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休假,生病、调休、特殊情况进行顶岗,顶岗业务范围为经营性机构的全部业务,时间一般为2至15个工作日。

(二)负责顶岗期间经营性机构的经营活动,并对一周以上顶岗代职网点在内控流程、风险控制等需予以规范的方面应向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委派机构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备用业务经理在顶岗代职期间还应对该派驻机构业务经理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顶岗代职结束后向派驻管理部门汇报。

(三)负责组织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的业务培训、考试,对业务经理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按照省分行每季度制订的检查计划,对所辖网点业务经理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指导,并完成检查底稿,根据检查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对业务经理进行考核。

(五)负责将总分行各类相关业务要求的文件及时传达给每一位派驻业务经理。

(六)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日志定期进行检查,组织业务经理的例会,汇总每月业务经理提交的工作报告,对业务经理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向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汇报;

(七)负责委派机构每季度的业务经理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11- 报省分行。

第二十四条 派驻业务经理与相关岗位的工作关系

(一)与委派机构的关系

1、委派机构负责派驻业务经理的选聘、派驻,并对其培训、考核、薪酬进行管理。

2、委派机构负责对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委派机构应将派驻业务经理履职情况检查纳入日常管理,必要时可协调公司、个金等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业务经理履职情况的联合检查。

3、委派机构组织开展定期例会。委派机构要定期组织业务经理开展讲评,总结工作和布臵任务,对业务经理的履职表现作出评价,开展表扬和批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业务经理履职能力;了解基层内控动态,发现问题苗头;邀请人力资源部门、个人金融部门等条线职能管理部门共同参与进行答疑解惑,针对普遍或突出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定期例会频率最长不超过1月一次。

4、委派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辖内派驻业务经理顶岗代职工作,负责组织派驻业务经理的岗位轮换工作及交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指导派驻业务经理完成履职工作报告,汇集整理后,向业务条线部门反映柜面业务操作中的问题,向内控管理部门反映内控管理中的不足。

6、委派机构负责对业务经理与派驻机构的分歧意见进行裁定,支持和保障业务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对阻挠业务经理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命令指使业务经理违反规章制度、损害银行利益、对业务经理进行打

-12- 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等的行为,委派机构应视情节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开展对业务经理定期访谈。委派机构应开展业务经理定期访谈,必要时可进行家访,了解业务经理对内控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了解业务经理履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了解业务经理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异常行为迹象。定期访谈频率最长不超过6个月一次。

(二)与派驻机构负责人的关系

1、派驻机构负责人作为本机构内控合规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负全面责任,对派驻业务经理的工作负有监督、评价的职责,有权要求派驻业务经理严格执行制度、履行职责,监督派驻业务经理执行“双十禁”的情况,坚决杜绝业务经理同柜员相互顶岗、串岗、混岗;了解本机构的业务操作合规性情况,对业务经理反馈的合规性问题进行组织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负责。

2、派驻机构负责人承担内控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照内控原则合理安排本机构人员与岗位配臵;牵头业务及内控培训工作,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内控合规教育,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提示员工拒绝违规指令,监督并及时纠正“一手清”等违规现象;负责督导检查工作,本机构的自查工作,不定期安排对业务的抽查,关注所在机构的关键风险点,督导内控问题整改,监控员工异常行为等。派驻机构负责人内控管理情况应在负责人工作日志中记载,备上级行检查。

3、派驻机构负责人访谈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访谈,了解业务经理的履职情况,关注其社会交往是否有重大经济压力等情况,关

-13- 注其思想动态。发现业务经理有异常行为迹象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协调员工与业务经理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的关系。

4、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对权限内的工作进行审批,但不能越权办理派驻业务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5、经营性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妨碍派驻业务经理的正确履职,对业务经理在履职中存有异议的,需直接向委派机构反映。如因业务经理未履职或不能适应本机构业务发展的,可以通过管辖行向委派机构提出调换申请。

6、派驻业务经理日常应服从所在机构负责人的管理,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按照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汇报工作;应服从所在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但不得从事与派驻业务经理岗位职责相违背的工作。

7、对于上级行及外审部门的检查或临时紧急工作,应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安排、协调,派驻业务经理必须全力协助。

(三)与派驻机构中台人员(事中监督)或经办人员的关系

1、派驻业务经理严禁办理前台业务或前台顶班替岗,必须坚持派驻业务经理与事中监督岗位严格分离的原则。

2、中台人员(事中监督)或经办人员在营业期间发现的业务问题应及时向派驻业务经理汇报。

3、中台人员(事中监督)临时请假,无人接替其工作时,派驻业务经理可以临时履行中台人员(事中监督)职责。

4、因派驻业务经理参加会议、培训等临时离岗以及节假日、中午时

-14- 段经营性分支机构发生的业务,派驻业务经理可以在职责权限内向中台人员(事中监督)转授权,由中台人员(事中监督)临时履行此期间的职责。但派驻业务经理在恢复正常工作后,应听取事中监督对此期间业务情况的汇报,以及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对此期间所办理的重点业务或特殊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理请假、休假需提前向委派机构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若因突发事件无法到岗,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由委派机构调配人员到岗。若委派机构调配的人员无法及时到岗,应由业务经理在获得委派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对所在机构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委派机构调配人员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上班前到岗。业务经理返岗后应对转授权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逐笔审核。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需建立工作日志(见附件),全面反映当日工作情况:即工作内容、授权审核业务量、异常情况及查明的原因、差错及处理情况、重要业务事项处理、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本人培训学习以及组织派驻机构业务人员培训学习情况等内容随时在监督工作日志中进行记载。

第二十七条 派驻业务经理对业务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差错,必须及时要求有关人员进行改正,如所在网点拒不改正或屡查屡犯的,有权提交差错报告单至委派机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业务事项即时报告制度。业务经理对委派机构负责,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工作。

-15-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制,业务经理的派驻由委派机构集中管理和安排,轮岗间隔时间最长为一年。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定期轮换的,应强制其休假并安排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职。若发生异地派驻,派驻机构要为业务经理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条件。为尽可能降低业务经理轮换对业务造成的影响,原则上设有两名(含)以上业务经理的机构的业务经理不同时轮换。

第三十条 委派机构应与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对派驻业务经理执行强制休假制度。委派机构派驻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职,并在派驻机构业务经理离岗期间对其工作的履职,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交接制度

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部门应建立《派驻业务经理交接登记簿》,对派驻业务经理派驻期满轮岗以及其请休假(一周以上)、强制休假时,与新派驻业务经理或备用业务经理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应简要明确、责任清晰,并做好《派驻业务经理交接登记簿》的登记:

1、对柜员尾箱(包括自动柜员机)中的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实物等进行查库,账实核对相符后双方签章以明确责任;

2、对柜员设臵、业务用章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检查,派驻业务经理应对岗位设臵、人员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做简要说明,并对特殊业务或未了事宜写出书面说明;

3、派驻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经营和业务发展情况向新派驻业务经理或备用业务经理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派驻业务经理派驻期满轮岗以及备用业务经理顶岗代

-16- 职(一周以上)的交接由委派机构派人会同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共同监交。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实行报告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业务经理应随时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汇报与沟通,以确保派驻机构业务合规、及时开展;对本人履职情况及派驻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等按照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方式,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报告路线,业务经理实行向委派机构与派驻机构负责人双向工作汇报路线:

1、每月向委派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2、同时向派驻机构负责人通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五条 报告方式:

1、由业务经理根据工作日志按月写出工作报告,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派机构与派驻机构负责人。报告应言简意赅,重点突出。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月主要工作事项与业务量、重要事项说明、学习培训、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工作做出自我评价,指出被派驻机构在制度执行、业务流程处理、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列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制定下月工作计划等。

2、委派机构管理部门应按月搜集业务经理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掌握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按照业务条线进行整理汇总,报本机构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各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解释、检

-17- 查、培训工作,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继续向上汇报。

3、委派机构应于每季次月的10个工作日内,将管辖行业务经理派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业务经理人员考核期内的工作情况向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书面报告,并附所辖业务经理档案表(见附件)。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1)委派机构派驻业务经理管理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业务经理派驻、业务经理轮岗、强制休假以及备用业务经理顶岗、转授权网点负责人临时行使业务经理职责等情况;

(2)派驻业务经理业务授权与管理情况;(3)对派驻业务经理派驻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4)派驻业务经理在制度执行、操作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业务条线列示)。

4、省分行内控合规部“业务经理管理团队”按季汇总各委派机构报告,向部门总经理及主管行长报告全辖业务经理派驻管理、业务经理履职情况及存在问题,同时抄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委派机构如发现被派驻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进行汇报,并同时报省分行相关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第八章 薪酬等级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 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的薪酬等级由委派机构统一确定。委派机构应根据业务经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业务量大小、劳动强度大小,合理设臵业务经理薪酬等级,吸引优秀员工加入业务经理队伍。其

-18- 中:太原地区的由省分行确定,二级分行的由二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业务经理的薪酬不与被派驻机构的经营业绩挂钩,委派机构不得将考核结果交给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其绩效奖金分配比例比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确定。派驻业务经理在保证正确履职的前提下,应积极为所在机构的业务发展做贡献。

第三十九条 业务经理接受委派机构和派驻机构的双线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职责履行、业务量、工作态度、客户满意度等。考核分值为委派机构占80%,派驻行占20%,具体考核办法见《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派驻业务经理考核办法(2011年版)》。

1、业务经理应遵守派驻机构关于营业时间、着装等方面的要求。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若认为派驻业务经理未履职或者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本机构业务发展的,可以向委派机构或本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发出调换申请,经委派机构审查属实的,可以进行调换。

2、委派机构对考核排名末位、履职情况不佳的业务经理应予以解聘。第四十条 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能及时发现重大差错事故、案件线索的业务经理应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并纳入绩效考核;对于业务素质低、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重大失误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不积极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的业务经理,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绩效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四十一条 派驻机构如发现派驻业务经理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委派机构,或直接向上级内控合规部门反映。

-19-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分行全辖。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分行内控合规部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起执行,原《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经理派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版)》(晋中银会[2008]59号)同时废止。

4.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2011年电子银行认证工具风险排查工作总结

根据晋中银电函(2011)41号文的要求,我行与2011年11月12日成立本次风险排查的领导组与工作组,并于11月15日起对全辖21家机构就电子银行认证工具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基本情况

本次风险排查涵盖全辖21个网点,检查组根据省行电子银行部下达的风险排查工作底稿的内容对各机构的《BOCNET重要空白登记簿》以及查库登记簿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各机构的柜员风险意识防范还有待加强,重要空白登记簿的使用仍有一些小问题,尚未完全符合电子银行业务内控合规的要求。

二、检查结果

各机构在重要空白登记簿的使用上基本做到了一个尾箱配备一个登记簿,然而有的登记簿中的摘要栏中未写明或标注业务发生的类型,有部分登记簿涂改现象较频繁,虽不是恶意涂改,但明显柜员不细心,对风险防范认识不足,同时也发现少部分登记簿有跳号现象发生,虽在登记簿中显示跳号之前的认证工具被客户正常领用,但仍存在相当大的隐患,急需业务经理对这种情况加大监控力度。

三、整改情况

对一些容易整改的问题,都已经进行了现场整改,对不易整改的问题,业务经理表示将在下一年度更换新的重要空白登记簿,依照电

子银行业务内控合规制度的要求登记《BOCNET重要空白登记簿》。

公司业务部

5.银行分行信贷业务发展的汇报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午好!

今年以来,我行受1月7日ⅩⅩ县支行(含祁县建北支行)被总行关停小额信贷业务的影响,全行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相对缓慢,小额贷款业务停滞不前,资产质量情况依然严峻,已拖了全省信贷业务的后腿。针对目前这种状况我行领导高度重视,在充分学习、贯彻总行文件的基础上,要求各支行领导和所有信贷从业人员认清问题,总结教训、理清程序,明确思路,群策群力。从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市场发展,逾期清收等几方面采取措施,力求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现将目前采取的措施及工作汇报如下:

一、夯实基础 深抓管理 加强执行 严格贯彻

针对我行在信贷业务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弱点,我行认真梳理流程,在总行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细化各个环节的制约措施,详细制定各操作环节、各岗位的岗位职责、作业流程、风险提示,出台调查环节严格落实十方面内容,分商户、农户、保证人、联保人、家庭信息、经营信息、意愿人品等等做了详细调查落实标准。

1、我行针对受理岗受理能力较弱,对于客户提供资料的甄别能力差,受理质量较差的现状。我行在春节前针对受理人员进行培训并且针对岗位特点设置增加了贷款受理承诺书、受理贷款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等项目促进受理岗人员尽职受理。保证受理质量的提高和

骗贷信息的共享。

2、针对我行个别信贷员在日常工作中暴露的工作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对客户调查中呈现的不对称信息较大的情况。我行设计增加了贷前调查承诺书、贷前调查面谈记录,细化了贷前调查准备表。加强信贷员的调查尽职能力。并加强培训调查技巧,提高验证手段。

3、针对审查岗审查能力弱,个别支行审查环节流于形式的问题,我行设计增加了贷中审查承诺书,同时为了增强审查能力,我行执行审查复核制。每笔小额贷款的资料经审查岗审查完毕后,各支行信贷部主管要对其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提交审贷会进行审批。对个人商务贷款及二手房贷款,各支行信贷部主管要严格把关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而后上报市行信贷审批中心。各行信贷部经理在对资料进行复审时,要全面审核资料的合规有效性。确保上报审贷会及市行审批中心信贷资料的质量。对于复审过程要有书面记录,市行信贷部也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4、针对个别支行审贷会流于形式,审贷会成员审贷能力弱的问题,我行除加强审贷成员的培训工作外。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人信贷业务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各支行行长要从接文日起沉下身子,作为审贷会的列席成员参加审贷会,积极参与到审贷会的审批过程中,并要有相关书面记录。市行将把支行长是否按文件要求参与审贷会作为执行力考核的内容,市行信贷部将各行行长参加审贷会的情况作为常规检查项目。参与时间至少两个月。

5、针对贷款发放环节,为了确保我行发放贷款的用途符合合同约定用途,完善支付流程,我行设计了客户提款申请书,分级审批,尽可能杜绝体现。为了确保记账岗尽职放款,避免信贷员形成业务操作“一手清”现象,我行针对记账岗人员设计出放款审核意见书。

6、针对贷后管理滞后,检查频次不够、不细的问题,我行设计出贷后管理卡,要求各贷后管理岗督促管户信贷员放款三天内针对贷款用途必须完成首次实地贷后检查并填制该表。为了及时督促客户还款,避免发生新增逾期,保证催收工作的连续性,完善催收工作的证据链,我行设计出提示到期还款通知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提示到期付息通知书,与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构成我行完整的贷款回收文书体系。我行要求如有逾期,三天内信贷员必须进行实地贷后检查。

7、为了严格档案管理,杜绝信贷人员的人为“倒贷”现象,我行拟将信贷档案收回市行集中管理,现已设计完善档案交接手续,并准备购置相关设备进行该项工作,近期将实施。

8、我行下大力气彻底解决落实信贷管理人员专职,信贷人员到位工作。各县行成立独立的信贷部,在保证信贷队伍素质和保持队伍的稳定的同时选拔有管理能力和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品德优良的人员到信贷管理岗位。并且由市行信贷部编写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对应人员岗位名单下发各行。市行明确规定信贷人员调整必须由县支行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提出申请,行长签字,报请市行,经信贷部、办公室、分管行长、行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调整。信贷从业人员要逐级备案,不得随意调整,保证队伍的数量、质量和稳定。

二、深入调研 了解市场 积极营销 重点突破

1、我行要求每日下午6点前各支行行长以短信的方式向市行行长和分管行长汇报每天的业务进展情况。包括每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审批情况及放款情况,逾期贷款较重或突发性增加逾期贷款的支行需汇报原因及催收措施及进展情况。

2、我行要求各支行行长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信贷员每月根据自身开发市场及管理客户的情况有针认真全面的撰写市场调研行业分析报告和风险分析报告,作为下一步开发市场的依据,风险分析报告将作为行业风险防控的信息来源。

3、我行要求各二级支行支行长、大堂经理及柜员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积极引导客户选用我行信贷产品,在将信贷员名片交给客户的手中。并设计出贷款咨询登记簿,做好咨询登记工作,书面记录客户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从事行业及贷款用途并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完善贷款受理登记簿,便于开展下一步的信贷营销工作。

4、为了促进业务发展,我行今年制定了全面合理详细的信贷业务考核机制,将所有信贷从业人员纳入考核体系。实行“能者上,庸者下”和“能者多劳,多劳多得”的原则。将信贷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的20%、信贷员岗位工资的30%与固定绩效挂钩考核。加强信贷从业人员发展业务的动力。

4、多次与外部单位合作,XXX分行自信贷业务开办以来,积极与各外部单位合作,拓宽发展思路,今年2月份与妇联联合针对女企

业家召开产品推介会。4月6日我行与XXX工商联、榆次区工商联召开产品推介会,现场有50家有贷款需求的小企业与会。我行在对客户的宣传营销中要重点突出我行个人商务贷款的额度调高至500万元及抵押物范围扩大等产品信息,促进个商贷款业务的发展。

此外,我行在去年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春耕春备进万家”的基础上,已专题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进行汇报。我行提出以政府资源为基础,邮储信贷产品为载体,为各阶层提供绿色资金支持为口号,进一步深化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

下一步,我行将抓住个人商务贷款的额度调高至500万元及抵押物范围扩大的有力时机,加大个人商务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的培训和营销力度。以个人商务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为突破口,以点带面,盘活全局。同时,加快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争取早日恢复开办ⅩⅩ支行的小额贷款业务,使我行的小额贷款业务发展回归正轨。

6.XX分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意见 篇六

一、发展电子银行的重要性

电子银行作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新型分销方式和渠道,在商业银行经转型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经成为银行整体经营服务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成为展示银行经营形象和竞争实力的重要窗口。

随着银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以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终端为载体的电子银行业务越来越成为同业竞争的焦点。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来说,电子银行的贡献率已达到了50%以上,其网上银行业务量已经超越了柜面成为交易占比第一的业务渠道。

电子化的服务方式不仅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还能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新的效益增长空间;电子银行有助于分流经营成本较高的柜面业务,减轻一线员工的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电子银行的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可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

二、电子银行发展现状

邮储银行自成立以来,电子银行业务刚刚起步,从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到20XX年X月X日,电话银行共注册客户XX户,通过电话银行产生交易XX笔,其中账务类交易XX笔,金额XX万元;网上银行共注册客户XX户,通过网上银行产生交易XX笔,其中账务类交易XX笔,金额XX万元。

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行柜面账务类交易为XX笔,电子银行账务类交易XX笔,电子银行交易笔数占总体交易笔数的XX%,从以上数据看出我行电子银行交易笔数占比率很低,还没有起到有效分流柜面业务的作用,无法真正减轻一线员工的工作压力和劳动强度。

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工作薄弱。

电子银行在相当程度上应能分流柜面业务,缓解柜员劳动强度,并可带来直接的业务收入和高附加值的潜在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柜员在忙于传统柜面业务时,缺乏主动营销和推介电子银行的意识,使得电子银行的优势无法发挥。

(二)营销机制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够。

目前在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宣传品匮乏,宣传攻势不大,宣传方式不够丰富,宣传投入乏力,因而市场认知度较低,客户“认购”热情不高。柜员对产品缺乏足够了解,更无主动营销意识。通过在网点调研,我们曾看到,当客户在柜面办理账户查询业务受阻时,柜员没有意识主动地为客户推介既能方便客户又能减轻自身工作压力的电子银行业务。

(三)售后服务不到位,市场培育能力差

截止20XX年X月XX日,我行共注册网上银行XX户,其中未激活的有XX户,占比高达XX%;激活未发生动帐交易的有XX户,占已激活网银客户数的XX%;

截止20XX年X月X日,我行共注册电话银行XX户,其中未发生动帐交易的有XX户,占比高达XX%。

从以上数字看出我行目前开办电子银行客户大多为睡眠户,无法为企业带来收益,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缺乏有效的跟踪和售后服务体系。大部分网点仅为客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没有引导客户使用该业务。大部分客户均不知道电子银行业务如何使用,优势在哪里。客户在初次使用电子银行时会存在疑惑,如果在最需要帮助时无法得到支持,将会极大挫伤客户的使用热情,导致客户开户后放弃使用,造成银行系统资源的浪费。二是缺乏足够的市场培育能力。目前,由于许多客户对电子银行概念模糊、认识不清,加之网上黑客猖獗,假冒网站防不胜防,网上交易的安全性难以预料,大部分客户仍习惯于接受面对面的临柜服务,而不愿意选择网上银行做业务。

(四)培训力度不够,专业人才匮乏

目前,我行电子银行培训还属灌输式培训,很难让受训者得到全面提高,加之部分员工缺乏计算机及互联网知识,实际培训效果并不理想。同时,专业队伍建设滞后,基层行业务和技术骨干不足,员工换岗频繁,队伍稳定性差。

四、加快电子银行发展的建议

(一)高度重视电子银行业务发展。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普遍将电子银行业务视为拓宽服务领域、实现业务增长、调整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从我行自身业务经营考虑,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具有现实意义,各级领导需要高度重视此项业务,加快全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步伐,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新的效益增长空间。

(二)主动宣传和营销电子银行业务。

1、各支行要充分利用网点阵地做好业务宣传工作,通过网点电子显示屏、公告宣传栏、网银自助服务机等播放电子银行宣传片,摆放电子银行宣传资料,主动讲解、引导客户使用电子银行,对上门客户的业务宣传覆盖面要达到100%,使广大客户认知和使用邮储银行的电子银行产品。

2、营业网点的大堂经理、柜员、客户经理是电子银行产品营销的主力,要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形成“人人熟悉电子银行产品,人人营销电子银行产品”的局面,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全面、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客户等待办理业务时,大堂经理可以通过向客户发放电子银行业务宣传折页,适时展开主动营销,重点推进“网上银行+银行卡”的组合交叉销售。在客户办理业务时,柜员可以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营销。如客户办理信用卡、绿卡通卡等业务时,要向客户推介“个人网银”和“电话银行”可以随时随地实现还款、转账、汇款、查询等优势。客户经理要善于将电子银行产品与信贷业务、银行卡、基金定投、理财业务等进行捆绑营销。

3、为推动业务宣传,市行将及时下发业务宣传资料,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接受、管理和发放工作(资料发放单见附件)。

(三)要重点培养大堂经理的大客户识别能力。

大堂经理作为营业网点第一个接触客户的人,要学会识别重点客户,对重点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使这些高端客户开办我行电子银行业务,从而提升我行重点客户的比例。

(四)要注重业务培训增强业务技能。

7.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省行电子银行部:

经过深入分析上半年我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中的分流率低、动户率低、支付通序时计划完成率低、布放的支付通机具激活率低的原因,在经过实地调研后,我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提高各支行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重视程度;

我行于8月2日召开了电子银行业务促进会,全辖21个支行主管行长、客户部经理、城区各网点主任参加此次会议。会上个人金融部对三季度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支行主管行长根据自身情况,分析短板,提出了各行的下步措施,分行纪委书记杜英对各行三季度的发展提出以下要求,全行三季度末电子银行分流率必须达到42%,个人网银动户率必须提高10%,企业网银动户率必须达到90%,支付通完成率必须完成全年计划,对已布放的机具必须实现100%激活。

二、针对如何提高分流率、动户率、支付通激活率及序时计划完成率,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提高各支行主管行长的重视程度,尽可能地将优秀人才安排在网点大堂经理位置,通过专职大堂经理引导和分流客户,逐步实现有序分流。

2、我行正在制定咸阳分行强制分流实施意见,将取现、转账5000元以下的客户分流至电子渠道,充分发挥电子渠道功能,提高自助机具利用效能,力求通过强制分流使我行电子渠道分流率三季度末达到42%。

3、做好电子银行体验区建设,为新注册户提供演示服务,提高电子帐单使用率,积极推广企业网银跨行实时到帐、网上银行代缴费、代发工资等功能,巩固客户忠诚度,提高业务分流能力,并以代理财政支付为基础,加强企业网银、电话银行的组合营销。

4、大力发展支付通业务,进一步分流柜面业务。支付通业务目前面临同业的竞争,信用社和邮储银行已开始大力发展,争夺有限的客户资源,我行拟利用新农保建立站点的契机,充分发挥支付通机具的优势,积极布放新农保支付通机具。

5、我行准备开展点对点式培训,并借助支行级内训师团队或业务骨干,认真梳理电子银行业务办理流程,准备课件(要求主管行长亲自审阅),利用网点晨夕会或文明学校开展培训,8月20日前结束,使全员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电子银行产品。

6、开展电子银行回访月活动。我行确定8,9两月为电子银行客户回访月,我部已将不动户名单下发至各行,各行借此制订回访方案,并落实负责人员,业务培训课件、并将回访方案上报我部,三季度网点转型25分绩效考核将与此活动落实情况挂钩。

7、开展电子银行体验月活动。各行主管行长负总责,形式多样,开展“四个一”体验活动,即“一笔转账、一笔定活通、一笔贷记卡还款、一笔基金定投或一次网上购物”,从自己做起,掌握营销技能。

8、积极开展企业网银和企业电话银行营销。结合CRM系统,对未开通企业网银的公司类信贷客户,全部营销为企业网银客户,对有交易的引导其利用网银转账,无需求的引导其进行账务查询,个人金融部每月进行通报。密切关注交易频繁结算类客户(企业或个人)。各支行客户部要积极协助网点梳理上月月均办理10笔以上的结算未使用网银客户,制订营销目录,进行营销网银或支付通业务,全市排名前10位的客户,我部同开户行联合营销。积极营销K宝客户,降低动态口令卡客户。

9、做好企业网银动户二次营销,实行网点负责人和管户客户经理负责制,各行逐户确认不动户二次营销责任人,上报个人金融部,每季度首月前15天由所在行进行动户营销,后15天由分行个金部产品经理会同各网点管户责任人一起进行动户营销,进展情况在下月初进行通报。

10、扎实做好支付通客户的回访工作,支行确定专人进行回访,并将回放人员名单上报个人金融部,力争8月底前将已布放的未激活支付通全部激活,9月,我行拟开展“使用支付通,赢奖品”活动,力促支付通计划的全面完成。

11、大力营销手机银行、消息服务等战略性、短平快创利性服务产品。

二、针对如何提高ATM开机率的问题,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产品计价各行必须不打折扣地兑现给管机人员,我部将进行检查;

2、从三季度开始,管机人员的计价工资在兑现时分新旧机型与开机率挂钩;

3、按月对ATM开机率和赢利能力按前20名和后20在我行网站上进行通报,并作为年末评选优秀管机员的依据,对低效机具进行强制调整。

咸阳分行个人金融部

8.中国农业银行平顶山分行业务外包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篇八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品种

目前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品种为“保理融资”和小企业“业链融”两种。

二、保理

(一)保理简介

保理融资业务指我行受让合格应收账款,并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债权回收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额度:

应收账款的65%,最高不超过80%。期限:

国内保理授信期限最长一年,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提供材料:

1、保理融资申请书

2、保理融资对应的买方名单。

3、合同或订单(如有)。

4、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的有关证明材料。

5、买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如卖方无法提供,分支行应从其他合理途径获取充分信息)。

6、我行授信所需相关资料。

(二)保理的申请条件

⑴卖方

①连续经营2年以上。

②在本行结算6个月以上,结算正常;如非本行开户企业,要求提交最近3个月内结算账户对账单。

③非买方关联企业,且与买方交易历史在一年以上,收款记录良好。④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冲销的情况。

⑤未发现卖方有因为履约质量遭到买方拒绝付款的记录。⑵买方

①连续经营3年以上,销售量、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

②资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无不良银行和商业信用记录。③非卖方的关联企业,且与卖方至少有一年以上交易历史。④如买方为政府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 购。

(三)保理的办理流程

人民币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分支行业务部门业务审查审批部门分支行运营部放款(分)中心受理申请审查调查审批是否通过是1批审否开立封闭式度账户额结束、1受理申请1资料审查审批是否通过是否1应收帐款转让结束1请申放款资融、21授信后管理理管后信授、融资款项偿还

3三、小企业业链融

(一)业链融简介

业链融是我行为小企业提供的,以为优质大中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并以应收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特点:

1.额度高:单笔贷款最高可达应收账款80%。2.期限长:额度最长达1年,单笔贷款最长达6个月。3.费用省:应收账款随到随还,大大节省财务成本。4.审批快:流程短,到账快。适用对象:

业链融的适用对象为符合我行认定标准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并且为优质大中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优质小企业客户。

(二)业链融的申请条件

1、开办小企业业链融业务的买卖双方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买卖一方非另一方的控股公司、附属机构或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成员企业;

⑵买卖双方非互为销售关系,即一方为另一方的销售商的同时,又为对方的债务人;

⑶买卖双方均在同一分行所在区域且供求关系稳定,原则上双方建立购销关系在半年(含)以上;如为特大型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卖方原则上提供不低于一次的完整交易记录;

⑷目前买卖双方之间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债务纠纷; ⑸买卖双方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记录,银行贷款无逾期和欠息。

2、卖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实际经营者本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嗜好;

⑵有一年(含)以上经营历史且该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在相关行业有三年(含)以上从业经验;

⑶主营业务突出,产品适销对路,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⑷在我行网点开立主要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⑸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原则上账龄不得超过半年;

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采购类供应商可不受买卖双方合作满半年的条件限制;

3、买方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从业经验),销售量、资产规模、盈利情况和市场份额处于行业前列,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

⑵资信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报表可信度高,无不良银行和商业信用记录,信息披露充分;

⑶原则上应为行业内龙头企业或经我行评级(为AA、AAA级)且有授信余额的公司银行客户;

⑷如为政府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⑸要求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 ⑹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业链融的办理流程

1、业链融额度申请流程

小企业业链融额度申请流程图客户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宁波地区一分支行零售公司部宁波地区支行业级支行行长/总行务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分支行柜面申请1-授信前调查、发起业务申请2授信前调查发起业务2-审查审批11审查审批1开立封闭式专用账户通知客户签订合同3-开立帐户收取额度管理费

2、业链融额度内单笔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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