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民主决策制度(通用6篇)
1.工会民主决策制度 篇一
西沟乡机关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立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全乡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依法行政、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积极推动全区养殖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努力把畜牧乡建设成为勤政、务实、创新、高效、廉洁、为民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全乡实行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任免权。乡长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全乡日常工作;其他副乡长、副书记、党组成员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乡长进行工作。
第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忠诚履职、敬业奉献、勤俭节约、团结务实。全乡系统实行能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并服从乡长统一协调。一般工作不越级汇报,一般问题由分管乡领导协调处理,跨线工作由党委书记协调,重要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需报乡长决策。乡属各单位、站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乡班子成员会议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五条负责全乡畜牧业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性计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提出战略发展建议。
第六条开展全乡养殖业经济的调查研究,收集和发布区场信息,指导、推广养殖技术,培训养殖户。
第七条认真履行《畜牧法》、《动物防疫法》、《渔业法》、《草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八条组织畜牧业和渔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和验收。
第九条承办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民主决策制度
第十条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原则,重大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经决策,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凡是事关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必须集体讨论,由乡党委会议或乡政府会议作出决策。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指示的贯彻执行;审议需报请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以畜牧乡名义发出的重大工作计划、决定、工作报告和与养殖业密切相关的工作方案;人事任免;考核奖惩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重大问题的决策,事先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方案,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决策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时,一般应责成有关人员再行考察论证并做好协调工作,待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后再作决定。必要时,由党委书记作出最终决策。
第十三条决策作出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在执行中消极抵触,不得散布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论。乡办公室负责对乡党委会议、乡政府会议的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向乡有关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对乡党委会议和乡政府会议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乡党委会议或乡政府会议决定。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全乡实行干部职工会议、党员大会、乡党委会议、乡政府会议、民主生活会、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制度。
(一)干部职工会议
第十六条干部职工会议由乡领导、乡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行管人员、乡动物防疫员和离退休、退线老同志参加,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宣布乡党委会议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部署全乡的重要工作,听取乡长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二)党员大会
第十七条党员大会由机关党委书记负责召集,由乡机关全体党员、离退休、退线党员、下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三)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是乡党组工作决策的最高层次,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手段。党委会议由党组成员参加,乡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必要时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学习法律法规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研究决定发展养殖业工作中带有全乡性和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安排和部署发展计划、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研究决定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处理和人员就业安置;讨论决定干部职工的奖惩;通报有关工作;讨论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会议由乡长或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议题由乡长确定,会议只就确定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和决策。为提高党委会议事效率,各单位应提前将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书面报乡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交会议主持人,按轻重缓急提交会议研究,分管负责人在会上就研究议题作出说明,提出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党组成员的意见,在重大问题产生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决议问题实行表决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决议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四)乡政府会议
第二十二条乡政府会议由乡长或乡长委托副乡长召集并主持,乡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由正副乡长、党组成员、各站(股、办、所、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负责人、乡动物防疫站长组成,必要时安排相关同志列席。
第二十三条会议做到一事一议、有议有决,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长或受委托的副乡长提出决定意见。乡政府会议的议事范围:对不需要党委会讨论,但分管领导不便决定的事项,以及对突发事情、紧急公务进行部署,交流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乡政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决策,听取各部门上半年工作,部署下半年工作,乡长进行工作讲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副乡长提议,乡长同意,不定期召开。对需要提交乡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
(五)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季度一次,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并指定一名成员作好记录。必要时,邀请挂点区级领导,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部门领导参加。
第二十六条党员民主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支部组织委员负责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充分准备,要在会前5天通知与会人员,并确立会议主题,拟好发言提纲。
第二十八条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必须集中,以检查问题为主,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本着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解决班子和个人所存在的问题。
(六)机关干部职工大会
第二十九条机关干部职工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乡办公室牵头组织,主管机关乡领导召集主持,主要是通报乡党组决策决定、工作部署、传达上级精神,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会议实行点名和请假制度,缺席会议每次罚款20元,由主管机关的领导在处罚通知单签字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条严肃会议纪律,切实改进会风。通知什么对象参加会议就来什么人,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代替,不准迟到、缺席、早退。要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进入会场一律关闭通信工具。会议发言要抓准主题,言简意赅,切忌夸夸其谈,不着边际。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乡办公室按“谁主管谁参加”的原则,安排分管领导参加,特殊情况可灵活处理,但均应报请乡长同意。
2.工会民主决策制度 篇二
一、健全完善落实会议制度
会议制度, 是基层党组织以安排部署工作、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落实会议制度, 对于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基层党组织在落实会议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良倾向, 突出表现为少数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意识不强, 习惯性地把行政身份带入到组织领域, 有的把集体领导当成主官做主, 有的把个别酝酿当成私下授意;有的基层党组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不强, 有的把会议决定当成虚套形式等。健全完善落实会议制度, 应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基层党委、支部书记, 是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肩挑, 要注意防止党的会议行政化, 把行政身份带到党内, 以行政管理代替组织管理, 搞个人说的算。应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组织党委、支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二是严格会议程序。一些党组织决策失误, 与缺乏严格的议事程序和不按程序议事有着直接关系。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 落实好确定议题、会前准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分工落实等步骤。三是书记要发挥好把关定向的作用。集体讨论问题时, 书记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 注意充分发扬民主, 集中大家正确意见。同时, 也要注重把住政策关、长远关、人情关、表决关, 真正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
二、健全完善落实征求意见制度
征求意见是基层党组织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一种重要方式, 也是关心了解基层建设实际情况的重要方法。当前, 大多数基层党组织征求意见的作风是实的、方法是活的、效果是好的, 然而, 也有少数单位征求意见的态度不端正、方法不灵活。如果置之不理、任其发展, 势必影响征求意见的效果, 削弱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 损害基层群众的切实利益。健全完善落实征求意见制度, 要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的程序,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群众智慧, 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对涉及单位建设全局的重大事项, 要广泛征求意见, 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要进行公示、听证等制度, 扩大基层群众的参与度。增加公众参与, 各级党组织在作出决策前, 要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网上沟通等各种形式, 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特别要完善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 扩大听证范围, 规范听证程序, 听证参加者要有广泛的代表性, 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 建立开门纳谏机制,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 在网上设立建言献策专栏, 听取基层群众意见建议、困难需求, 调动群众参与党的建设的积极性, 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感召力。把群众意见的合理部分, 作为党组织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一时解决不了的, 要做好解释工作, 并明确答复解决时限, 责任到人, 采取“实施一件、销号一件”的办法, 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三、建立完善落实报告工作制度
报告工作制度, 是发扬党内民主, 保障党员权利, 接受党内监督, 提高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是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接受党员大会监督的重要形式。坚持报告工作制度, 对于发展党内民主, 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党员大会的领导、监督职能, 保证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正确方向, 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 基层党组织在落实报告工作制度的过程中, 有的只讲评不报告, 有的只讲工作不谈自身建设, 有的报告无审议, 还有的用行政工作报告代替党的工作报告。解决上述问题, 必须健全完善报告工作制度。一是要充分做好会前准备, 班子成员要注重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建议, 分析研究完成工作任务和自身建设的形势, 形成科学、全面的报告。二是要规范报告程序, 在半年、年终工作总结时机, 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由书记或副书记代表党组织向全体党员做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 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审议并进行表决。三是要浓厚民主氛围, 班子成员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作风, 鼓励党员和群众积极为班子建设和工作任务提意见、找问题, 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不能打压民主。全体党员要树立“把工作当成事业来干、把单位当成家庭来建”的主人翁意识, 在讨论、审议工作报告时, 对党委支部工作发表意见, 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加强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帮带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是各级党委机关的共同责任。基层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就是给钱给物不如帮建一个好支部。指导帮带是上级党委机关全面建设基层的重要手段, 对于推动基层全面建设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上级党委机关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的思想, 把重心放在基层, 改进指导方式和工作方法, 增强帮带指导的质量效益。一是搞好对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的培训。要着眼单位任务需要搞好整体规划, 抓好培训的统筹谋划和顶层设计。要深入调研征求意见, 在培训之前做好摸底工作, 对基层党组织班子成员所关注的问题、疑难问题和业务能力需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 收集好反馈意见, 梳理总结基层党组织对培训的具体要求, 本着缺什么补什么、什么弱补什么的原则, 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二是紧贴岗位需求设计培训内容。注重授人以渔, 设置内容体系层次要高, 既要把基本功夯实、把基本套路弄清, 也要把基本方法教活, 筑牢班子成员履职尽责的能力基础。围绕党组织会议怎么开、工作怎么落实等方面集中传经验、教方法、理思路, 着眼发展抓好末端落实的实际能力。三是在作风上帮助青年干部增强党性修养。帮带领导干部以身作则, 言传身教, 教育引导青年干部不断加强道德修养, 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正确对待成绩、正确认识自己;加强作风建设, 始终保持锐意进取的激情, 帮助和教育青年干部, 确保在工作初始阶段形成按章办事的良好作风。
五、健全完善落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3.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篇三
一、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提出方
案,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主持“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凡属重大事项,按上述程序决策后,还需提交党员大会(党员
议事会)讨论,形成意见后,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集体财产的转让、出租
等事项,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开招投和公开拍卖。
四、有本村、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就村、社区内
有关事宜提议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五、违规行为造成村(居)级集体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造成村(居)
4.城管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篇四
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 实性和前瞻性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党组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局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代起草,城
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本局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制定。
3.系统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系统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重要工作。
4.本局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臵和调整方案的确定。5.本局人员的奖惩、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的确定。
6.本局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7.局属单位改革改制方案的审定。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二)重要干部任免。1.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2.局机关及局属单位重要人事任免、调整、调动。3.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4.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重大项目安排。1.投资项目。
2.房屋修缮、装璜项目。3.对外合作合同的审核、签订。
4.总投资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招投标、工程报建各类手续的审核。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经费的预决算。
2.干部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原则和标准的制定。3.财务预算中未列出的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的审定。
(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五条 本局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局党组会议,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第六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紧急事项来不及集体议决的,相关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后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党组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
(一)提出议题。
1.决策承办单位(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初步拟定重大问题决策的方案和说明报送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科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是否列为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送局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3.对涉及面广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采用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应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存在的争议形成书面报告。
4.经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应列入局党组会议决策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汇总呈党组书记审定同意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二)会议研究。
1.局党组会议一般由党组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研究决策事项先由承办单位(科室)负责人报告情况、主管局领导作提议说明,然后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及理由,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3.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
4.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单位和负责人。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三)记录纪要。
本局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局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呈党组书记审定签发。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文字、音影资料,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四)决策公开。
重大问题(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决定后应按有关要求、相关程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九条 局党组集体决定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十条 局党组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第十一条 各责任单位(科室)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汇报情况并提出相应意见建议。第十二条 局党组根据局办公室和责任单位(科室)的建议,作出是否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紧急情况下主要领导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局党组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十四条 局党组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所确定的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党组或决策执行单位(科室)提出质疑或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
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本局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是指有计划地围绕全局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查研究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
第三条 局党组在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前,应组织相关单位(科室)就确定此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在系统调查研究、周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议案。决策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实施重大决策事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供参考的资料。
(五)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六)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措施。
(七)实施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四条 开展调查研究的单位(科室)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调查研究工作的组织实施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调研方案。承办单位(科室)根据决策事项的要求,提出调研方案。调研方案应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方法、调研范围和调研提纲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调研方案审核。调研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及时送交局长办公会审核讨论,必要时应送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三)组织调研工作人员。承办单位(科室)根据调研方案的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研工作小组。调研人员主要从本局抽调,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用人单位代表参加。
(四)组织实施调研。按照调研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调研内容、调研提纲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材料。
(五)研究分析,撰写调研报告。研究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研究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研报告应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论断鲜明。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应及时形成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的调研报告,与有关原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报局领导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阅,供决策参考。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按工作内容由局党组或党组书记确定的负责人指定相关单位(科室)、相关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承办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调研过程中,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明确决策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标,并拟制备选方案,择优选用。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建立科学论证决策体系,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二)确定本局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三)局党组认为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党组会议决策前,由局党组指定、委托或按照上级的要求和局属单位的申请,先交由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章 咨询论证组织
第五条 设立局重大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局党组设立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重大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人,具体负责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咨询论证的组织与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局党组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重大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论证,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供局党组决策参考。第七条 咨询论证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可行性研究。
(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研究。
(三)重大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四)重大决策的执行条件研究。
(五)重大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第八条 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咨询论证事项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论证的程序和时间。
(二)咨询论证工作由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负责会议记录和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局党组作为决策参考。
(四)局党组决策吸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情况,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向相关专家反馈。第九条 咨询论证的方式
(一)聘任专家论证方式。就是根据指定或委托组织聘任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临聘专家论证方式。就是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三)公开招标论证方式。就是根据需要,对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面向国内外专家或中介咨询机构公开招标征集咨询论证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联络处据实提出详细预算,报局党组审定后列支。
第三章 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经局党组聘请的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第十二条 局党组建立咨询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咨询专家库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联系。按照不同的专业分类,专家库可分若干咨询小组。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由专门小组从自荐和推荐人中筛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局党组研究确定,聘期3年,由局党组颁发聘书。聘期结束后,由局党组根据需要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十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章程。
(二)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的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四)接受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专家咨询委员会报请局党组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三)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四)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咨询论证反馈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咨询论证后评价制度。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每一位咨询专家建立咨询论证工作档案和信用评价记录,记载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并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条 设立局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咨询论证问责制度。对局党组确定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或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予吸纳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得到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工作失误和损失要追究决策者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重大决策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本局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防止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应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团体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本局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四条 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对重大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局党组会议决定。局法制科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局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科室、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应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举行听证会的相关科室、单位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7人。公民向主持单位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决策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作听证会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第十五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绝大多数代表不同意决策方案,决策单位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 相关科室(单位)将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第十七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党组会议不予讨论。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决策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本局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确保决策执行落实到位,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监督。
第三条 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以及市人大执法检查所提要求的整改,凡涉及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办理和及时整改,并及时反馈办理、整改结果。
第四条 高度重视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针对本局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建议书,凡涉及本局重大决策事项的,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五条 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对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的与本局重大决策有关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第六条 设立监督电话和城管网站投诉专栏,为人民群众监督本局重大决策行为创造条件。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局党组和决策执行单位(科室)应予认真考虑,科学评估,积极回应。
第七条 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局办公室负责全局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查督办等措施,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 的。
(六)重大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第六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
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局领导干部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科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局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决策责任人员的的追究,依照《张家界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涉及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为的,依照其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组织协调机构(由局领导成员和专门负责行政监察、法制、人事等工作的人员组成)
负责组织实施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七条 决策责任追究机构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第十八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工会民主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调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会委员会要以《工会法》、《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条、职工民主管理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使全体员工工都能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制是在党委领导下,员工实行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的一种正常渠道和法定的基本形式,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对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出决定,监督评议各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党委要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保证职工代表大会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员工发扬民主、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党群干群之间的团结的重要措施,是公司科学管理体制中职责权相统一的责任制。
6.工会民主决策制度 篇六
工会是员工自己的组织, 是员工的“家”, 在公司化体制下, 公司的发展目标就是工会组织的第一工作目标, 笔者结合国有通信运营企业工会工作的具体实际, 就公司化体制下通过工会工作促进运营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探讨, 应该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一、统一思想, 充分认识民主管理对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随着近年来电信市场竞争的加剧, 通信运营企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促进发展, 只有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才能说得上真正的民主管理。反过来,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稳定和团结的和谐局面, 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可见民主管理和企业的改革、发展是相辅相承的, 民主管理对推进企业的改革、对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就企业发展和工会工作的本质而言, 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会员工作本质与企业工作本质、工会工作目标与企业工作目标在根源上是高度一致的。所以, 通过工会工作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 把上述的一致性统一起来, 充分平衡这三个关系就是做好工会民主管理工作所要追求的目标。
二、认真履职,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职能
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大强调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 工会组织要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 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 突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从工会组织的职责定位来看, 维权是通过工会工作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近几年来, 通信运营企业内部改革力度较大、涉及面广, 在改革中难免会出现薪酬分配、竞争上岗、职业发展等等涉及员工权益的诸多问题。在完全企业化环境下的工会组织, 实际上就是代表员工利益的团体。根据工会在新时期的职能定位, 就是要把维护职工权益放在与公司集体利益的对等位置——让员工把工会当作自己的组织, 积极入会, 壮大工会组织, 团结和带领员工为企业发展壮大献计出力, 这是工会的基础工作。工会实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就是要充分保护、调动和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反过来, 充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会维权是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前提, 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则是目的。
工会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既包括员工工作环境的优化、工资待遇的改善、社会保障的到位等, 也包括会员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在通信这种高技术行业, 工会组织甚至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 为员工创造更多的业技培训机会、创造更急优越的文化生活条件等。
在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 工会要把履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贯穿到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积极参与、帮扶引导的全过程。在工会维权的过程中, 要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 注意把握好“平衡”原则。既要维护个体合法权益, 又要维护集体利益, 即确保“三个一致性”, 坚持“在发展中维权, 通过维权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的思路和模式。
第二, 注意把握好“整体”原则。既要维护公司利益, 又要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做好维权工作的重点是确保源头参与, 要通过参与相关规章制度、参与企业战略方向、重大决策、重要活动过程, 从根本上全方位维护和保证员工权益和集体利益。企业可以考虑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时, 邀请非代表员工列席会议, 从更多的渠道了解问题, 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透明性, 听员工讲真话、讲实话, 收集员工提出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意见和建议并尽可能地充分采用。
工会履行好普遍维护职责, 还要注意关心公司内部考核出来的“后进”员工和特困员工, 配合搞好“送温暖”工程, 为他们多办实事好事, 通过工会的关心使他们感受到公司党组和行政的温暖。
其三, 要注意把握好“依法”原则。这在实践中有一个如何把握“度”的问题, 员工有非法、违法要求苗头的时候, 工会要予以教育引导, 教育他们从心理上、从大局意识上、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方面正确对待问题。因为工会维权必须以国家法律允许为前提。
讨论维护员工权益的问题, 其前提是被维护的客体必须合法。因为从员工的角度出发, 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人, 不仅要求经济利益得到维护, 而且也要求政治权利和精神生活得到落实, 但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下或者针对某个个体,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时是有矛盾和冲突的, 平衡好这种冲突和矛盾, 是工会依法维权中“考水平”的问题。调节这种矛盾和冲突, 工会首先要表明一种姿态, 以实际行动表明工会组织对员工的关心。其次是相关政策的宣贯更是至关重要的。
实践表明, 越往基层, 越是应该让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越是应该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只有忠实履行好依法维护权益的基本职责, 最终才能通过维护手段达到保护、调动和发挥员工积极性的目的。当然, 强调要维护员工的具体利益, 但同时又要维护企业集体的利益, 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教育和帮助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只要政策讲明了、道理说清了、情况讲透了, 对人对事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有序, 民主管理才有基础。
三、突出重点和实效, 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不管是在过去政企合一时代还是在公司体制下, 员工的合法权益、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意见、建议、要求等都需要通过职代会制度的实施来予以保障。企业党组织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公司经营、发展、改革、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也应交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
在公司化体制下, 实际上可以探讨赋予职代会更多的权利和职能。比如通过职代会, 可以赋予员工薪酬改革、竞聘上岗、干部考评、采购招投标管理、集体合同履约等方面的参与权。一切以工作为切入点, 职代会一是要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内部改革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 (包括公司每年的经营计划、投资规模、财务预、决算方案、岗位竞聘、薪酬分配等) , 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合法的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参与讨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三是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四是审议公司成本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审议公司共用车辆运行费用, 水、电、气费用情况;六是对公司领导和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七是讨论审议法律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同时, 企业内部改革中的所有重大方针政策, 都可以适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或员工大会进行宣传贯彻。
总之, 在公司化体制下, 应当积极探索深化职代会工作的机制, 凡是生产、经营、发展方面的重大举措, 甚至包括员工工作服采购招标等, 凡是深化通信运营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 凡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 工会都要组织职代会进行讨论、协商、解决。这本身就是健全和践行民主管理制度最基本的形式。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厂务公开工作
厂务公开是企业实施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平台, 也是普通员工了解企业情况的“窗口”。
厂务公开的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单在各层面实施的厂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基本涵盖企业的方方面面, 比较固定并且面向全体员工公开的内容可以固定为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成本费用开支情况、重点业务发展情况、车辆运行费用开支情况、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使用情况、企业招待费开支情况、水电气费开支情况等, 主要以文件方式下发公开;企业经营管理的其他情况则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党组会、中心组学习会、总经理办公会、经营活动分析会、办公网邮件系统等途径分层次公开。
做好厂务公开工作, 要注意机构和制度建设问题, 保证厂务公开依法公开;要基本固化公开内容, 解决公开什么的问题;要多渠道公开, 保证员工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体现。所以, 推进厂务公开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健全和优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厂务公开必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否则就会导致在很多员工眼里, 厂务公开就是工会的工作等印象。实际上, 厂务公开工作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 要保证厂务公开工作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 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员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责任, 积极引导他们各司其责, 才能形成推进厂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的合力。公司党组和行政要把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坚持把企业发展和员工满意度作为衡量厂务公开畅销的标准, 将厂务公开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 与奖惩任免挂钩。作为牵头部门, 企业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强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和工作指导, 各部门分工会要把厂务公开作为日常重要工作之一, 积极主动做好工作。
二是要加强对其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厂务公开是民主管理的具体体现之一, 推行厂务公开就是要让员工知道企业的实情, 而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厂务公开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如果不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 厂务公开工作有可能流于形式, 久而久之, 员工甚至可能对此漠不关心。公司党政、纪检、监察部门, 也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厂务公开的各项规定, 真正负起实施厂务公开的监督责任, 把厂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就是要检查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效果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等进行检查考核, 保证厂务公开达到预期效果。在对厂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方面, 我们现在还处在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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