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规章制度范文(8篇)
1.装饰公司规章制度范文 篇一
制度汇编
(讨论稿)
1.公司概况
xxxx工程监理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经建设部、市建委批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工程监理公司,具有国家甲级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和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公司监理企业资质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和电力工程乙级。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高智能技术服务公司。可跨地区、跨行业承担各类工程监理和工程咨询业务。
自公司创建以来,依托制度化、系统化、程序化、正规化的管理模式,完成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多达100多项,其中多项工程被评为国优、市优工程。优质的服务赢得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信誉。公司于1997年率先在全国监理行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7年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
公司拥有一大批优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占总人数的40%;高级职称人数占35%,并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配套齐全,技术力量雄厚。公司立足河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愿为我国的工程建设事业做出贡献!
第一篇
人事管理制度
2.权利与义务 2.1职工基本权利
2.1.1依法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2.1.2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取得合法的薪酬。2.1.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合理享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各类福利(如社会保险、假期等)。
2.1.4受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保护。
2.1.5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2.2基本义务
2.2.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2.2完成公司以及上级主管交办的工程任务,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定 期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
2.2.3遵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2.2.4公司如实提供个人基本资料,保守公司机密。2.2.6认真学习,严格管理,努力提高监理服务质量。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签定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人员。4.员工礼仪行为规范
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严守国家与公司的机密;
4.2胸怀坦荡、光明正大、做诚实、正直、友善、信守诺言的人; 4.3认真学习理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
4.4正确理解遵守公司的经营方针,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认真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主动协作,不互相推诿。监理人员同时还应严格按《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规程》的要开展监理工作; 4.5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不索贿受贿,不得损害公司、他人、服务单位合法权益,严禁私用职权。假公济私,不得私自在外单位兼职;
4.6上班(包括中午)、晚上值班时间不得饮酒,休息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4.7不发表对社会、公司的过激言论,不背后议论他人私事和进行人身攻击;
4.8员工应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安全操作程序,维护工作场所及生活环境的安全、防止盗窃、火灾及其他灾害;
4.9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对本办公室做最后的安全检查;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对公司做最后的安全检查;
4.10每日上班进入公司或工作场所,要与上司、前辈、同事主动打招呼、礼貌问候。
4.11在公司对外接待时,应态度谦和、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待人得体; 4.12在工作时间及集体活动中要仪态大方、发型、着装干净整洁,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
4.13接听电话时,首先向对方说:“您好”,语气要谦和,对方要求转达电话时,请做好电话记录。
4.14保护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整顿个人工作区。
5.招聘录用管理制度 5.1招聘原则
客观公正,以岗定编,优化结构。5.2录用基本条件
5.2.1符合《职务说明书》任职标准; 5.2.2能够提供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者;
5.2.3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劳动关系真实现状的书面材料者; 5.2.4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5.3不予录用情况
5.3.1经调查,曾被其它公司因违纪辞退者; 5.3.2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5.3.3被判刑或被通辑,尚未结案者;
5.3.4经健康体检,有不宜从事本公司工作的疾病者; 5.3.5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录用者;
5.3.6国家政策法规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不得录用者。5.4招聘渠道 5.4.1内部招聘
在公司内部发布招聘信息,利用公司现有人力资源竞聘空缺职位。5.4.2外部招聘
1)招收各专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2)参加人才招聘会
3)通过各类专业人才网站查询 4)在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广告
5)接受人才中介猎头机构的人才推荐 5.5招聘流程 5.5.1人员增补申请
用人部门根据岗位窑或扩编情况,于人员计划到们前15天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到综合办公室。
5.5.2选择招聘渠道
综合办公室根据招聘职位的特点选择适宜的招聘渠道,规模较大的集中招聘需要先制定招聘:包括招聘计划、招聘费用预算等报主管领导审批。
5.5.3发布招聘信息
1)综合办公室依据已审批的《招聘计划》及《职位说明书》向公司内、外 部发布招聘信息。
2)综合办公室收集应聘简历,并根据《职位说明书》中规定的任职资格要 求进行筛选。
5.5.4面试
1)面试分为初试、复试、根据职位需要还可增加笔试、素质测试。2)初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重点考察应聘者的基本素质、从业背景、性格 特征、应聘材料的符合性,并在《面试评价表》上签署初试意见。
3)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业务能力及 胜任职位的要求,并在《面试评价表》上签署复试意见反馈到综合办公室。
4)对于职务较高或重要岗位人员,在征得应聘同意后,需进行背景调查, 经背景调查没有问题的人员,综合办公室推荐由主管副总经理以上领导进行最后面试。
5)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入职通知。6)暂不录用人员的应聘资料将归入“人才储备库”中备选。5.6入职流程
5.6.1被录用人员按通知的自谋出路时间准时到综合办公室报到,办理入 职手续:
5.6.2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全体员工的资料,包括员工身份证明、学历证 明、从业资格证书、员工履历表、家庭情况,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考核奖惩情况、异动记录等。
1)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并由综合办公 室扫描复印存档。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或求职证(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内退 人员提供内退协议)。
3)社会保险转移证明。
4)提供最近一个月的体检健康证明。5)交4张本人近期一寸相片。
6)重要岗位的入职人员签订《员工保密协议》。
7)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离退休、内 退、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签定《劳务合同》。
8)综合办组织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并签收《员工手册》。9)持综合办公室签发的《派遣单》到用人部门报到。5.7试用转正规定
5.7.1 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即开始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劳动合同签定的期 限不同定为一至三个月。
5.7.2 试用期满后,员工递交转正申请,由用人部门进行试用评价,签署
意见交至综合办公室。
5.7.3用人部门同意转正并且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的,由综合办公室 负责办理转正手续,享受转正工资。
5.7.4试用期内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能用途的,用人部门拟不录 用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前一周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辞退申请,经综合办公室核查情况属实的,需提前三天向本人签发《辞退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7.5员工提出试用期限内辞职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部门及综合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5.7.6职务较高或重要岗位人员,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5.8
调职(薪)、待岗规定 5.8.1调职(岗)
1)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对员工的职务岗位进行调整时,由综合办公室填写 《员工异动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2)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综合办公室与本人进行谈话后按《员工异动表》的 内容要求为其办理调职(岗)手续。
3)员工转岗前,应与接任员工进行工作移交,填写《工作交接表》,用人部 门负责人与交接双方及指定监交人员共同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交至综合办公室存档。
4)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变更事项中写明调职(岗)情况,双方签字。5.8.2 调薪规定
1)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物价水平,北京市平均工资水平,北京市最低 工资水平,集团总公司调薪政策确定整体调薪方案。
2)特殊情况调薪由所在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交调薪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 员工个人及公司整体的薪资状况填写《人事变动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变更事项中写明调薪情况,双方签字。5.8.3 待岗规定
因生产任务不足或停工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 发放生活费。公司将组织员工集中学习、培训或进行临时性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员工待岗期间的考勤记录。
5.9离职规定
5.9.1离职分为辞职,解除(辞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5.9.2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面递交辞职报告,用人部门负责人批 准后报综合办公室领取《离职会签表》
5.9.3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可立即以书面 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到综合办公室领取《离职会签表》办理工作交接。
5.9.4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部门申请不再与员工续签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5.9.5以上规定不适用于聘用协议
5.9.6离职员工持《离职会签表》到相关部门进行工作交接,归还所欠公 司各类款项及公司有关图书资料、文件、办公用品、工具和其它公司所属物品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综合办公室。
5.9.7重要岗位员工离职交接时,须由上级主管领导参加,对整个交接过 程进行监督。
5.9.8经核准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后,综合办公室核对员工出勤办理工资结 算,双方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书签字正式解除/终止劳动/劳务关系。
5.9.9人事档案和保险关系在公司的离职员工,应在30日内办理档案和 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6、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6.1劳动合同的签订
企业在员工入职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各部室员工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监理人员以所在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结束为期限续签劳动合同。
6.2试用期
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分1—3个月,试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者,经用人部门申请可提出转正,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各项福利补助按100%发放。
6.3社会保险
企业自员工转正之日起30日内予以缴纳社会保险,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及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按实际转移时间缴纳社会保险。
6.3.1社会保险由企业和员工按比例共同承担保险,员工在外埠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停缴不地社会保险,并能提供停缴手续的,企业在次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6.3.2本市员工在人才机构缴纳社会保险的,须将保险转移到本企业,由企业输社会保险手续因员工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的,保险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企业不予报销。
6.4劳动合同的变更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要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双方签字生效。
6.5劳动合同的解除
6.5.1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6.5.2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6.5.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含4.3条款);
2)当月内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离岗15天以上或经调查在其他单位工作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或在其他公司有兼职行为,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刑事拘留的; 6)具有《劳动合同法》其它相关规定的。
6.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到协议的。
6.6.4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在一个月内予以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重要岗位需经相关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给企业造成重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罚的暂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6.7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6.7.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6.7.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7.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6.7.4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的; 6.7.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如员工在劳动合同届满时仍有未能解决的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问题,可延期至上述问题解决后终止劳动合同。
6.8劳动合同的续订
6.8.1劳动合同期满时,如企业因工作需要或员工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 9 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6.8.2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7、聘用协议管理办法 7.1劳务合同适用范围:
凡企业录用的离退休返聘人员,在原企业办理内退人员,与原单位存续劳动合同人员。
7.2劳务合同的签订、期限、试用期、变更规定参照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3企业解除劳务合同
7.4由于员工过失致使企业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同5.6.2.1)、企业可以随时提出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7.5企业根据经营状况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周通知本人,业不须承担经济补偿;
7.6员工提出解除劳务合同
员工解除劳务合同,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8.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为员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旨在使员工更全面掌握做好本职工作所必需工作方法、程序和技术,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帮助员工做好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推动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培训的组织
8.1企业培训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策划组织,如培训课题、教材的准备,培训时间、地点的确定。专业技术培训由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协办。培训计划的制定
8.2每年年终,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工作计划和监理行业工作需要制定下一年的培训计划。
8.3培训类型
8.3.1新员工入职培训:向新入职本公司的员工介绍企业发展总体情况,10 规章制度,帮助员工尽快熟悉和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
8.3.2业务培训
1)公司内部专业培训:针对监理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要求和管理特点,联合工程技术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管理理水平和职业道德。
2)外部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市建委、市监理协会等上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有关培训。
8.4培训协议
凡由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培训费在800元以上的,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限,并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中变更合同时间与培训服务期限一致。
9.考核
9.1公司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转岗考核、专业考核、项目监理部竣工考核、公司考核等。作为员工任、免、升、迁及续签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主要依据。
9.2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考核工作,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考核,由总工办协同组织。
10.晋升、任免、调职制度
10.1员工升职、升级须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责任感、工作主动性及团队合作精神等向公司写出推荐意见,由公司进一步考核,按任免权限分级审批。
10.2公司审批通过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按任命或调整的时间享受新的工资待遇。
10.3根据工作需要或考核结果,公司有权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当理由必须服从公司的正常调动,并执行以岗定薪、人随岗动、薪随岗京戏的岗位薪酬管理制度。
10.4员工岗位、薪酬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在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中进行变更。10.5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调动的员工,从调令下达到岗的时间开始,按 11 待岗处理。一个月内仍不到新岗位报到的,公司将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
10.考勤管理制度
10.1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应履行出勤的义务,并有依照规定休息时间享受假期的权利。职工出勤情况是核发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基本依据之一。
10.2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
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10.3考勤记录的起止日期为当月23日至次月22日,月度考勤由各部室、项目监理部指定考勤员负责,考勤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记录,经总监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23日(遇节假日提前)将《考勤表》、《加班申请表》、《加班汇总表》及其它考勤原始证明报至综合办公室。公司主管领导对所辖部室、项目部考勤审核后由综合办公室进行最后统计汇总。如出现虚报、瞒报、漏报、延报等情况,综合办公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4请假制度 10.4.1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相关权限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未办完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及时销假、续假的,或有虚假隐瞒的,均按旷工处理,但公伤假、病假、丧假等事先不能及时申请的,应打电话及时与本部门或公司综合办公室联系,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10.4.2准假权限
1)各部室、项目部人员请假(包括倒休),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2)部门正、副经理、总监以上职务者由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须提交书面报告,病假、公伤假应提供医院休假证明。特殊情况可先口头后补书面报告,休假前应将工作安排交接清楚。
10.5假期规定 10.5.1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享有以下带薪节日:
元旦(公历1月1日)1天 春节(农历1月1、2、3日)3天 清明节(公历四月五日)1天 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1天 国际劳动节(5月1日)1天 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日)1天 国庆节(10月1、2、3日)3天 10.5.2其它带薪假 1)年休假:
员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根据本公司及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员工年休假公司可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无特殊原因,须严格按公司统筹安排的时间集中休年假,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按时休年休假,情况属实的,可顺延,但最长不能跨1个。
2)公伤假
公伤假期间,按北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3)婚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享受3天带薪婚假,符合国家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晚婚假7天。
4)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而分娩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5)义务献血假:义务献血者除给予一定的补助,享受七天带薪休假。10.5.3 带薪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包括各项补贴。
10.5.4员工试用期不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如出现上述情况,按事假处理
10.6缺勤规定
10.6.1职工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须向主管人员说明原由(公事或私事),未经批准提前下班或擅自外出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10.6.2 职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无正当理由,当日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全月累计超过3次,记旷工一天;
2)请假理由不充分未被批准而不上班、假期已满未按时上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
3)当班时间擅离职守,时间超过1小时的计为旷工。4)不服从公司调配,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的。10.6.3病假
病假超过1天的,应出示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属传染病的病愈后应出示医院的复查合格证明方可恢复上班。
每月病假连续或累计3天以内(含3天)的,休假期间,发放本基本工资。3天以上,15天以下(含15天)的,工资各项按休假天数扣除。边疆病假15天以上至劳动法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按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医疗期后仍不能上班的,公司可与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凡不能提供符合规定的病假证明的,必须履行事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伪造病假证明或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公司立即予以辞退处理而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10.6.4假
事假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时间、期限事由、待办事项,经相关权限领导批准交综合办公室。三天以上事假要明确工作代理人,交接待办工作,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
10.7待岗
因生产任务不足或由于停工的,公司将员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公司将组织员工集中学习培训。综合办公室负责员 14 工待岗期间的考勤记录工作。
10.8加班规定
10.8.1为充分保护员工休息的权利,公司无紧急情况不提倡员工加班。各部室、各项目监理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加班。10.8.2未经主管人员事先批准的加班,或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在上班时间内不能完成本职工作需增加工作时间的,视为无效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加班。
10.8.3员工加班,应及时安排倒休。原则上只计存休不计加班费,特殊情况另定。10.8.4当日加班不满2小时的不予统计,项目监理部人员夜间加班由部门内部统计不必汇总上报,须在次日或当月工作允许情况下应及时安排休息,避免疲劳低效工作。
10.8.5各部门、项目监理部上报的《加班汇总表》中应详细写明加班工作内容加对于加班时间须逐次记录,不得跨天笼统累计。
10.8.6职工存休须在当年内倒休完毕,跨无效。
11.工资福利制度 11.1工资发放
11.2公司每月1日发放上月23日至本月22日期间的工资,实发工资中已扣除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企业代缴部分。员工的工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员工入职当月应将工商银行账户告之财务部门;
11.3试用期工资按转正工资的80%计发;
11.4员工岗位、职务调整,执行“以岗定薪、人随岗动、薪随岗变”薪酬管理制度。
11.5工资标准
公司参照行业工资水平、本地物价水平,并按照岗位、职能、从业资质等情况确定员工工资标准;
11.5.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是公司给予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最低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平均工 15 资。
11.5.2考核工资
考核工资根据员工实际工作能力、表现、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综合考核确定。因违纪过失受到处罚的,在考核工资中扣除。
11.5.3职称工资
经公司考查,员工确实具有真实可信的专业技术职称,按职称高低享受相应职称工资,新晋升的职称,按证书签发的日期于次月调整。特殊情况下工资
11.6福利
11.6.1社会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符合要求的员工在入职当月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当月15日(含)以前离职的员工停缴当月各项保险,当月15日以后离职的员工企业为其缴纳当月的各项保险;
员工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到年底累计超过2000元的,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11.6.2交通补贴:
1.交通补贴分为40元、80元、100元三档,以本市五环路为界确定发放。2.公司部室及监理项目在五环路以内的员工,享受40元交通费补贴; 3.监理项目在五环路以外的员工职,享受80元交通补贴; 4.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员工,享受80元交通补贴;
5.兼任项目全部五环路外,且距离超过5公里的员工,享受100元交通补贴;
6.凡公司配给车辆者或公司报销汽油费的员工不享受上述交通补贴10年 11.6.3劳保补贴:公司每月发放
11.6.4误餐补助:企业向员工每月发放330元工作餐费,与工资一同发放;
11.7假期工资
11.7.1病假:3天之内的病假(含3天),按基本工资发放,其他项目按天扣除、病假超过3天,所有工资项目按天扣除;
11.7.2事假:事假按天扣除全部工资;当月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10天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当月连续或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工资。
11.7.3工伤假: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事故,以医院和用人部门证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7.4倒休:经批准的倒休不扣工资,未经批准擅自倒休的按旷工处理; 11.7.5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各项补贴
11.7.6产假:与公司,产假期间由北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外埠以及签订聘用协议的女员工产假期间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各项补贴。
11.7.7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各项补贴。
11.7.8旷工:当月旷工一天扣当日全部工资及全月考核工资的20%;旷工两天扣当日全部工资及全月考核工资的50%;当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扣全月工资,同时公司将按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2.奖惩管理制度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奖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1原则:
12.1.1据实原则:奖惩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事实依据;
12.1.2恰当原则:奖惩的轻重应与贡献的大小或所犯过失的程度相符; 12.1.4激励原则:奖惩是要使员工明确继续努力的方向或改进的目标和应遵守的规定;
12.1.5及时原则:奖惩应具有实效性,当奖则奖,当惩则惩,及时表彰先进和纠正错误;
12.1.6记录原则:所有奖惩均应有书面记录; 12.2奖励办法
获得公司奖励,不仅是个人价值的充分体现,也是公司对个人工作成绩的积极肯定,公司在晋升、调职、加薪等方面会优先和重点考虑获奖员工;对有贡献 17 的员工,公司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12.2.1奖励程序:对于符合条件的员工个人,由部门提名,管理人员或团队由公司提名,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评选、汇总并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后实施,由公司颁发荣誉证书,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彰,记入员工内部档案;
12.2.2奖励项目:
1、优秀员工奖
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在本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优秀员工数不超过总员工人数的5%,同一有惩处记录的,无资格评选此奖项。
2、优秀管理人员奖
每年底开评选一次,奖励对精通业务具备管理能力和意识,节俭团队取得优异工作成绩的管理人员进行嘉奖。同一内有惩处记录的无资格评选该奖项目。
3、优秀团队奖
每年底评选一次,奖励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或项目监理部的奖励。
4、突出贡献奖
1.为不定期评选类项。奖励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被采纳并效果明显的;为 公司创造显著效益;非本职工作,为公司独立承揽工程项目者;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者;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
12.2.3 奖励方式
1、物质奖励
适用于各种奖项,分为现金奖励或同职级内工资上调,最高至同职级最高档;
2、精神奖励
适用于各种奖项,分为口头嘉奖、通报表扬; 以上奖励既可以单独奖励也可以双重奖励。12.3 惩处办法
公司员工发生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除轻微过失外其它各类惩处都要填写《过失单》,并送达员工本人查收,公司综合办记录备案;
12.3.1 轻微过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给予口头警告;
1.休假(病、事假、倒休、年假)未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未按时归岗又未申请续假的
2.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的当月累计3次(含)以内的;
3.在工作时间闲聊、大声喧哗和私自外出、吃零食、浏览无关网页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因主观过失导致工作失误,后果轻微的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活动的;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7.粗心大意或非主观过失造成公司财物或文件资料丢失或损坏,造成损失不大的。
8.上班时间接私人电话时间超过3分钟的; 12.3.2一般过失;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以书面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考核工资的30% 1.同事之间打听、同事之间打听、传播公司机密(包括工资收入)传播不利于公司的小道消息;
2.恶意诽谤、贬损或攻击同事,破坏团结的;
3.虽经申请,但由于工作原因未获得相应部门批准而休假的; 4.上班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的或旷工一天的; 5.不服从上级管理,当面顶撞领导,造成不良影响;
6.不听从工作分配、指挥、调动、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给公司造成财物损失在000元以下的或给公司名誉造成不良后果;
7、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经发现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8.酗酒上岗影响工作的; 9.一年内累计两次轻微过失的;
10.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认定为一般过失行为的; 11.在本权限内领导不力,发现错误行为不及时纠正处理的。12.3.3严重过失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处以降职、降薪、调离原岗位等。
1.日常工作差错较多,不思改进给工作带来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包庇纵容其他员工,情节严重的;
3.对领导不满,不通过正常渠道陈述或提出建议而是进行侮辱、谩骂的; 4.故意或严重过失,将公司文件资料或物品丢失或造成严重损失及损坏的; 5.不服从上级管理,当面顶撞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生重大事情向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由此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 7.不听从工作分配、指挥、调动、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损失1000以上损失的;
8.有意损坏公司物品(含办公设备、证章、文件、报表)的; 9.擅自向媒体或外界发布各种与公司有关的信息的; 10.仿造上级领导签名擅用公司名义行事的;
11.当月累计迟到、早退达到5次以上(含5次)或旷工2天以内的的(含2天);
12.一年内累计2次一般过失;
12.3.4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认定为严重过失的; 12.3.4重大过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处理,填写《员工过失单》、《人事变动报告》,并于三日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涉及经济处罚的,处罚实施后,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触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干部处理;
1.员工因违法被司法相关处理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向合作方索要贿赂和接受贿赂的(包含现金实物娱乐场所请)
3.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饰物公司经济、信誉、名誉、志监理工程质量);
4.对公司、领导、同事有不诚实行为,弄虚作假(包括盗用印信、涂改账单、伪造凭证或请假单、加班单),欺骗公司性质恶劣的;
5.不服从公司调动或拒绝接受上级合理指挥管理,严重消极怠工的; 6.威胁主管,违抗命令,擅离职守的;
7.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秘密,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8.发表煽动性言论,干扰公司或项目部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公司或项目产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8.未经公司许可,在公司组织非法募捐集资、集会或宣传活动; 9.故意滥用、破坏公司设备财产的;
10.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或对其他员工进行人身侮辱、威胁或攻击的;
11.窃取公司或他人财物的;
12.当月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全年旷工超过5天(含5天的); 13.一年内累计两次严重过失的;
14.与他人串通,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
15.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认定为重大过失的行为的;
13.保密守则
13.1凡公司员工均有义务和责任保守公司的经营、技术、经济、业务、各类档案、工资收入、财务信息、印信等秘密文件或物品。
13.2无论在其工作期间或已离职,均不能将以上资料、信息透露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13.3凡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上述秘密,应做到不打听、不收集、不外泄。
13.4凡从事或接触上述秘密的员工,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13.5负责公司秘密文件、背包袱和其它物品的员工,必须使用保密设施安全的设备,出现故障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修。
13.6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上述秘密文件或物品,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13.7属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管人员应向参与人员规定保密 要求。
13.8凡公司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泄露和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 施,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接到报告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理。13.9凡违反保密守则的员工,公司将从严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或追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14.消防灭火应急预案
公司机关或项目监理部一旦觉察办公区域内有火灾隐情,如烟、油味、声音异常状态,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立即向有关负责人员报警。
14.1报警
发现火情的目击者应保持镇静,切勿惊慌,如初期小火且自己能将其扑灭,应当先利用消防设施灭火后报警。遇火情难以扑灭时,在公司机关的应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在项目监理部应及时通知施工现场安全保卫部门。
14.2公司机关发生火灾,综合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首先及时组织各部 门疏散人员和抢救重要文件资料,同时向物业部门报警。
14.3危急关头应以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为重,负责部门和相关领导认真检 查火场区域各个办公室,保证每一位员工均能安全撤离火灾现场。
14.4火灾扑灭后,听从火场指挥人员的安排和布置,保护好火灾现场。14.5配合清理已经勘察完毕的火灾现场,各部门统计文件资料、设备物资 的损失情况,并如实上报综合办公室。
第二篇 行政管理制度
1.设备物资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1每年综合办公室应对第二年的办公用品采购做出预算。2.申购、领用
2.1办公用品、设备由综合办公室按各部门的需求情况进行统计,制定采购计划,定期购买。急用物品为不影响工作,经领导批准后及时购买。2.2建立办公用品、设备台帐,每月进行一次盘点。
2.3办公设备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确定设备的使用部门,由责任人签字。工程项目结束,综合办公室相关人员应前往清点、回收物资设备,直接转到其它项目的,应做好交接手续,及时登帐。2.4每年底,对全公司办公设备进行一次盘点,清查数量,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发现损坏及时派修。
2.5办公设备、物资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相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空调、电扇、电暖气等。
2.6专业技术工具、设备使用检测按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3.图书资料管理办法(待定)4.档案管理办法(待定)
包括:专业技术档案、人事档案、资质证件。5.印信管理办法(待定)6.出差管理办法(待定)
第三篇
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部待定)
第四篇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部待定)
第五篇
外埠业务管理制度(待定)
2.装饰公司规章制度范文 篇二
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 并要求一次缴清。各方面一致认为, 这一规定数额过高, 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 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同时, 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 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作为回应,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统一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同时, 允许公司在首次出资额不少于注册资本20%的前提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 其中, 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我国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旧《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 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 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的奢侈品和专利品。为把股份公司制度重塑为公众投资者都能享用的公共产品, 新《公司法》第81条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 000万降至500万元人民币, 并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如此一来, 发起人只要在公司设立前缴足100万元注册资本, 公司即可成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大幅降低。
二、不同国家对注册资本的不同规定
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方式各不相同, 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国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明确规定该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公司设立时在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 并须由股东全部缴纳公司方能成立, 此即所谓法定资本制。
第二种如英国和美国公司, 或者法律无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或者即使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但股东对注册资本的认购及股款的缴纳与否不影响公司的设立, 即任一组建公司章程中所设定的资本总额或授权资本无须于公司成立前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缴付, 公司之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完全甚至是部分缴付到位作为其前提条件, 此即所谓授权资本制。
第三种如德国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日本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等,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 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资本总额, 但只要缴足章程规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首次应缴的股本公司即可成立, 剩余股份可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予以逐渐补足或根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发行与否, 此即所谓折衷授权资本制。
三、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现状
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其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性。《公司法》第23条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而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则没有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是, 按照《公司法》第18条规定, 在实务中, 开办合营企业, 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应按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执行。低于该最低限额要求的合营企业, 不予批准设立。对于特定行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需要高于上述所定最低限额的, 则应另行规定。此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相似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从整体上来说,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属于法定资本制。然而, 《公司法》实施以来的实践, 已经暴露出现行资本制度的缺陷, 各种形式的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现象, 显然对《公司法》立法意图的实现具有阻碍作用。如何认识这些缺陷, 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公司法的成功经验, 对这些缺陷加以弥补, 是完善我国公司法的重要问题之一。
四、改革思考
1、《公司法》颁布后的这10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 国民的工资收入水平翻了几番, 综合现时的工资收入水平及有限责任公司可拥有2~50人股东的规定等因素考察, 10~50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已并不是遥不可及。况且, 公司设立之初无力缴纳全额资本的股东, 若在公司设立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 后续的资本更是无力缴纳, 对债权人及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后果将不堪设想, 社会为此支付的成本将远远高于所获得的收益。
2、事实上, 人们设立公司就是为了规避责任, 限制自己投资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规定相对宽松, 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同, 对同时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股东的约束机制欠缺, 容易导致公司形式滥用, 公司易沦为股东用以承担有限责任的工具。因此, 仅靠股东自律达不到充分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目的。如果在公司制度欠发达的情况下公司设立门槛过低, 等于为股东滥用公司形式提供了便利。实行折衷资本制不是杜绝现阶段大量存在的注册资本不实、抽逃注册资本现象的法律对策。
3、我国法律规定的经济组织除公司形式外, 还有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形式可供投资者进行选择。法律对合伙、个体工商户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且对经营范围等没有特殊限制, 除投资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为有限外, 就经营事业而言与公司没有多大区别。无力缴纳设立公司所需最低注册资本的人, 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达到经营的目的, 并通过这种经营完成资金和经验的原始积累。因此, 对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目前最好暂不需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而且, 在我国目前信用短缺的时代, 法定资本制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 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健全。因为, 第一, 法定资本制所体现的资本原则, 以及与其有着密切联系的最低资本额原则, 实质上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设计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一种合法预期, 或者在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第二, 在法定资本制下, 由于防范有限责任的风险主要由股东和公司承担, 债权人的利益也已经通过事先预防的方式得到保护;第三, 正是由于法定资本制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规则设计在股东、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了一种信用机制, 因而它实际上是一种有助于健全社会信用机制的制度。所以, 对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法定资本制在目前阶段更有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保护。
摘要:公司资本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法律要件, 不仅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义务, 而且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前提;公司资本是公司财产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于存在的前提。
关键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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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 2003.
3.新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法定资本制;认缴制;股东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99-03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了12个条款,对公司法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度到授权或折中的授权资本制。
公司资本是公司运作的核心,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现代企业以资本为信用,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为了保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体现了公司资本的三个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从修改前的公司法中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效率的权衡中,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公司资本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信息资本、人力资本、无形财产的地位日益凸显,公司法应当以追求效率,推动企业快速高效的筹资,最终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为目标。
一、资本制度的类型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有三种: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在公司设立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载明资本总额,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照法律的规定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未发行的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何时发行,发行多少的制度。折衷资本制是将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结合。有一部分的资本是确定的,由股东认购实缴,并授权董事会按照确定资本的比例确定发行资本数量,出资的时间等。法定资本是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法定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确定了的资本总额应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购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应注意其财产与注册资本相当。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确定之后,如果要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否则不能变更。资本确定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公司在设立过程的投机和欺诈行为。资本维持原则能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公司信誉,同时可以防止股东在公司有盈余时,对盈余分配的要求过高而使公司的实质资本减少。资本不变原则不是说资本额决定不能变,而是强调资本额不能随意变化。如果可以随意变化则公司可能会随意减资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修订前公司法的弊端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首次出资比例的限制以及出资的货币比例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设置了许多门槛,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将许多的小额资本排除在公司之外。出资的时间限制加剧了筹资的困难性,挫伤人们设立公司的积极性。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规定,可能造成公司资本的闲置,这是一种资本浪费。有些行业对公司资本的要求并不是很高,但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迫使想建立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规定出资,一种情况是股东筹集不到资本而放弃设立公司,一种情况是股东筹集到了资本设立了公司,但是造成了资本的闲置,这可能诱发一些问题。如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后,抽逃出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十分繁琐,设立公司所需的时间比较久。
三、新公司法的改变
新公司法的改革将设立公司变得简单,消除了原来的弊端。
(一)废除最低资本额度限制,注册资本额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或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有较高的规定的,依照较高的规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废除了股东出资达到最低法定资本的规定,而是规定设立公司应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二)完全自由的资本认缴制度
1.对股东首次缴付的出资比例没有限制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并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对股东首次缴付的出资比例不再做任何要求。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而且股东应一次性的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将该规定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不做限制,对缴付出资的时间也不做限制。
2.删除股东出资的货币比例的要求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公司法》将该规定删除,对股东的货币出资额的比例不做限制,也就意味着,成立公司时,可只以实物出资。
3.注册资本的缴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東在设立公司时依法未缴付的出资,应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缴资期限不再做限制,具体的缴资期限由股东协商后在公司章程中注明。
4.废除验资制度,公司年检制度改为抽检制度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应依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而新《公司法》的表述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而废除了验资制度。公司的年检制度也改为了抽检制度,抽查的方式为随机摇号,抽查的比例为5%。
四、新公司法修改的影响
(一)未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造成根本影响
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公司以其全部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废除了最低的资本额度限制,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有人担忧这是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削弱,这些变化不利于交易安全,将影响经济交易秩序。不可否认,新公司法的这些改革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并不会对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根本的影响。
1.法定资本制的原则基本没有变化
首先,资本确定原则未发生根本改变。发起人或认股人一旦认购了公司资本,就有出资的义务。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出资范围并没有任何的变化,全体股东仍然承担全部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改变的只是具体出资义务的时间。
其次,资本维持原则发生改变。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如果没有盈利,则不得分红;公司盈利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先提取公积金,然后才能分红;公司的股份不得折价发行等的规定并没有改变,这些规定使资本维持原则有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资本不变原则未发生改变。企业的减资或撤资程序仍然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严格的减资和撤资程序是资本不变原则的防线。
2.认缴登记制度并未改变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东对认缴资本的出资义务不仅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只是认缴登记制度允许股东约定出资的具体时间,而不受原来法定出资年限的限制。如果当企业破产时,约定的出资时间还没有到来,破产时缴资期加速到来。《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按照这个规定,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未出资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只要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均应当即缴纳未缴纳出资额。
3.股东瑕疵出资责任未变
瑕疵出资是股东出资时,所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存在瑕疵,或者是出資行为存在瑕疵。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公司股东如果在出资时存在瑕疵,需要承当如下的民事责任。
(1)出资估价不实时的差额补充责任及连带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有股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其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时,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其差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当连带责任。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2)对已足额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因为出资协议、发起人协议对所有的发起人都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未缴纳或未足额的缴纳出资是对协议的违反,构成违约。瑕疵出资的股东应承担对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是法定资本制,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都是欺诈行为,因为瑕疵出资的股东存在过错,其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当清偿责任,或在实际缴纳的资本与应缴纳的资本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二)对交易安全及债权人利益造成的不良影响
虽然认缴登记制不会对交易安全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根本影响,但是制度的改革仍会对交易以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其他的影响。
1.废除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后,有些公司注册资本过低
注册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新的公司法废除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可由股东协商。当然如果有特殊性质的公司,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的,依据特别规定。这个规定开启了设立公司的新世代,新公司法一经生效,全国已经出现了200多家注册资本只有一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一元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一元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这听起来像是个笑话。
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力量解决。交易中,双方都会对可能影响自身利益的风险特别的注意,注册资本过低,则该公司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就会受到质疑,作为经济人,一般不会冒险与注册资本过低的公司进行往来。市场的这一倾向会迫使注册资本过低的公司自愿的提高注册资本。或者有些注册资本较低的企业确实存在过硬的技术,相对人愿意与其进行经济往来,债权人也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了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证。
注册资本过低的问题可能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及股东有线责任,企图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让人的利益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出现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来解决注册资本过低可能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带来的影响。
2.有些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但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时间过长,若出现经营困难,又未达到申请破产的程度,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由注册资本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效率的权衡中,偏向了保护交易效率,应该设立公司章程查询制度。交易双方可以查询对方的资本状况,在彼此的公司章程中可以获取公司资本的信息,那么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出资时间规定的过久的信息也能获取,如果其还同意与该公司往来,表明其愿意接受风险,如出现上诉状况时,可以与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等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时,债权得到实现,或出资时间到来时,股东必须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或公司持续的经营不善达到了破产的程度,使用破产时缴资期限加速到来制度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验资制度被废除,注册资本实行完全认缴制,如何实现资本真实原则?
公司是一个机构,其运行是靠人的行为,公司的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公司,他们对公司的资本状况是最了解的,应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资本真实性方面的责任。如果公司资本不真实,可以设定公司资本不实而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影响时,股东、董事、高管的连带责任制度。
公司的运行受到行政管理的约束,公司年检制度改为了年检抽查制度,被抽查到的企业名单应对外公布,加强社会、媒体对公司年检抽查情况的监督。抽查的方式为随机摇号,抽查的比例为5%。年检抽查制度应严格落实,对于检查中出现的资本不实的企业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并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信息纰漏平台。对参与年检的公司的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公司资本存在问题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公司状况良好的,予以表彰。以此督促公司依法建立,依法经营。
公司法的修改是我国法律的进步,能够使更多的资本投入市场,促进公司的发展,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改革也体现了政府观念的转变,宽进严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以求经济结构的转变。改革具有两面性,看到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公司法改革可能带来的弊端,公司法的修改,需接受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江平文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95.
〔2〕王欣新.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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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旭东.中国公司法的修订与改革[J].法学论坛,2003(2)111.
4.公司提成制度(范文) 篇四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权限及责任划分, 兑现激励和奖惩.充分地调动销售积极性,有效地开发新客户,有效地完成销售指标,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 1.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享受基本工资的业务人员;2.与公司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只是挂靠公司且仅享受业务提成的业务人员.第三条 对外销售襄汾县金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襄汾县龙腾达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按照纯利润的25%提成;内销提成按照出厂价格的2%计算。
第四条 属于销售襄汾县金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襄汾县龙腾达化工有限公司以外的产品按照纯利润的40%提成。
第五条 进口:按照纯利润的20%计算提成.第六条 盈亏公式=结汇货款-采购成本-物流费用-银行费用-出口退税利息-业务费用+出口退税
第七条 物流费用包括:海运费,内陆运费,港杂费,制冷费,报关费,提单电放费,制单费,场站费,码头操作费,及农残检测费,商检费等各项费用。
第八条 业务人员承担的费用包括:公司1.5%的经营管理费,车辆使用费,电话费,交通费,住宿费,快递费,招待费,应扣银行费等业务进行中发生的费用以及本制度中未提及而实际发生的等费用.第九条:对于代理业务.代理费按照出口总金额的1-3%收取(按照出口金额大小灵活掌握).代理费用不足600元的按照600元收取。不占用公司资金的代理和转证等业务,公司只收取代理费并从利润中扣掉汇款手续费及银行费用.如果想提前拿到退税的,退税部分公司按照六个月的时间计算退税利息。业务员按业务纯利润的40%分取提成。占用公司资金的代理业务,不收取代理费,公司与其利润**分成.第十条 损失承担
1.因违规操作, 越权操作等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部由业务人员个人承担,并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2.业务操作过程中因业务人员工作失误或疏忽大意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业务人员个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经查证属实的,业务员承担20%,公司承担80%。
4.造成的损失从业务员未发提成和工资中扣除,当季度不够抵扣的,逐月逐季度累计抵扣,直到抵扣完成为止。
5.如果出现国外客户索赔的情况,客户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外国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与国外客户联系索赔的往来函电、与国内供应商联系索赔的往来函电、出口发票、出口合同、业务员情况说明)。资料齐全且不属于业务人员操作不慎的情况下,索赔损失公司与个人各负担一半;资料不全,全部损失由业务员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提成兑现: 提成每季度兑现一次(每季度后七个工作日内),具体兑现比例如下: 1.按照季度实际结汇计算提成, 未结汇的订单在下个季度计算.2.本季度没有亏损业务且季度利润指标完成的,发放总提成额的100%。
3.没有完成季度利润指标的,按照总提成的80%发放.其余20%年底统算完成全年利润指标后补发.4.如果三个季度连续亏损的,公司考虑予以辞退,且业务员自己承担全部损失。
第三章 说明: 1.银行费用包括: 银行利息,国内扣费,国外扣费, 信用证通知费,银行的其他各种手续费和其他因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业务所用资金依据实际占用金额,天数的年利息6%计算占用利息.使用出口押汇取得的资金按照实际押汇利率计算利息.2.业务员出差前可根据情况提前从财务预借现金作为出差费用,最高限额为2000元(接待国外客户来访按照特殊情况处理).出差回来后费用按财务相关规定五天内到财务报销、清账.严格按照不清前账不再借款的规定;挂靠业务员不享受借款的规定.3.公司财务部为每位业务人员(包括挂靠业务人员)建立个人台帐,并将上述业务人员应该个人承担的费用记入个人台帐,在每个季度计算提成时扣除.4.公司鼓励和要求业务人员建立自己的业务台帐.每个季度计算提成时,业务人员可以提前提供自己计算的提成表,以便与财务核对。
5.除新开发客户或特殊情况除外,凡利润率低于3%的订单原则上不予批准;在保证风险的前提下,新开发客户的第一笔订单可适当降低利润率比例。
6.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业务员利润指标为纯利润6万元,每季度至少完成1.5万元的业务利润指标,指标完成情况按季度考核,年底统算.第四章 公司对业务过程中吃回扣、虚报采购价格及各种费用等损害公司利益、谋求个人私利的行为,一经查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公司上班考勤制度(范文) 篇五
仓 储 部 考 勤 制 度
为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凡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者,进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处罚。
1.目 的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
2.适用范围
南宁市许烁铠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3.责 任:
部门主管、经理
4.程序内容
4.1 出 勤:
工作时间:-每周工作六天,每天8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6点,午休为二个小时(12:00-2:00之间任选时段)。
打 卡: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
员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 均按C类迟到计算.忘记打卡的员工, 需要其直接上级把员工漏掉打卡的时间人事部经理给予补签. 公出:
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前台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登记. 请假:
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登记
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4.2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
全勤奖:每月100元,以考勤卡为准.迟到早退线: 上班8:05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5:45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南宁市许烁铠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条款: 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不晚于8:30),给员工应急时使用。超
过10:00,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迟到细则: 在一个自然月份里,第三次或更多的迟到处理如下:
A: 8:15-8:30 到,即迟到 0-1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1%
B: 8:31-8:45 到,即迟到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2%
C: 8:46-9:00 到,即迟到30-4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3%
D: 10:00以后,按旷工一天计
注:若8:00-10:00间致电直接上级请假者,可补假,否则按旷工计算。
早退细则:A: 17:30-17:45 到,即早退 0-1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1%
B: 17:15-17:30 到,即早退16-30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2%
C: 17:00-17:15 到,即早退30-45分钟/次,扣款个人月工资3%
D: 17:00以前,按旷工一天
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
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二天内交出“辞退处分报告”。
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8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4.3 考勤统计
各种休假单,加班单应于每月28日前交至人力资源部,由行政部统计.
南宁市许烁铠有限责任公司
人事部制(执行)
6.公司禁止打架斗殴制度[范文] 篇六
致各部门、车间: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制度,提高公司每一位同仁的个人素质与职业道德,严令禁止员工在公司任何场所有打架斗殴的行为。为杜绝此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不利于公司员工团结的行为,特作出以下规定:
1、一方动手,另一方未动手的情况。公司对动手一方给予1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并承担对方所有医药费。未动手一方给与表扬。
2、凡是打架者(动手不分先后)。双方均给予1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与开除,双方的医药费由对方承担。
3、凡是多人打架互殴现象的(双方累计三人及三人以上)。一经查办,不论人数每人处罚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4、厂内员工有叫厂外人员到公司聚众闹事等行为。直接给予厂内员工开除处分,公司直接报案处理。特殊情况厂内会组织全厂人员自卫,一切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
5、在门卫正常执行工作制度的情况下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
7.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篇七
1 揭开公司面纱有其必要性
1.1 首先, 制度设计本身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从法律上看,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其树起了一道保护线, 将其风险限制在出资额内, 因此, 公司经营的一部分风险甚至全部则可能转移给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却无权介入公司的内部管理, 致使蒙受重大的损失。可见, 由于“社会从来不会在没有投资中发展”, 因为没有投资意味着没有创造财富之追求与努力。法律因而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 现代的有限责任制度注重了对股东的保护, 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1.2 其次, 公司容易为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滥用, 谋取法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利用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的利益受损, 从事有利于控股股东的不正当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独立人格, 从事各种欺诈行为, 规避公法义务, 为自己谋取非法所得, 也可能利用公司的名义隐匿财产, 逃避债务。
2 我国公司法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的要件
2.1 前提条件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只有在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 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 股东才有滥用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如果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那么公司与股东之间就没有“面纱”, 也就无需将“公司面纱”揭开。如果公司没有取得法人资格, 而是在设立过程中, 即便发生了认购或认缴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它所依据的也是其他法律制度而不是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2.2 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责任主体, 即面纱揭开后谁承担责任;二是请求权主体, 即谁能请求揭开公司的面纱。
(1) 责任主体, 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积极的控制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因此, 其适用要件之一应当是控制股东有此种滥用行为, 至于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利用职务之便,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笔者认为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对他们的行为做了专门的规定。对此, 只有以股东的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 才能因符合适用要件而揭开公司面纱, 否认公司法人格, 直索公司背后支配股东的责任。
(2) 请求权主体, 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行为, 通过事后的方式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因此只有遭受了实际损害的人方有权主张公司法人格否认。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请求主体是公司债权人, 而非公司和公司的内部股东。
(3) 行为要件要求股东必须实施了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合同或法律义务的行为, 造成了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的局面。
实践中,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举不胜举, 最常见的是“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即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情形。由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情形多种多样而且相当隐蔽, 要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非常困难。因此,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 未能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适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只能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自由裁量。
(4) 结果要件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直接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害, 并且这种滥用行为与造成损害的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对此要件, 需要把握三点:首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其次,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再次, 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 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 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 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
3 揭开公司面纱的本质特征
揭开公司面纱的形成和发展并没有动摇公司法人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根基, 恰恰相反, 由于有了揭开公司面纱的补充, 反而使公司法人制度实现其双重的价值目标。就某一公司而言, 贯彻其独立性被认定为违反了正义与公平的理念, 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以调整失衡的利益关系和倾斜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天平, 实现法律公平, 正义的价值目标。
(1) 首先, 揭开公司面纱就是对公司独立存在的漠视或不予确认。
公司法上要求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存在, 而公司的独立存在有赖于股东与公司责任的分离来支撑和维持。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 虽然表面上仅以股东的出资作为形式的代价, 但实际中, 股东却要承受与公司保持分离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痛苦与压抑。股东的意志要想成为公司的意志, 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公司的财产可以成为股东财富发源泉, 但也必须遵照一定的要求来分配;股东可以与公司有任何必要的关联交易, 但必须同其他非相关的主体之交易一样, 应在公平, 互利而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公司可以与股东一起联合对外进行必要的交易, 但联合交易的规则, 决不允许一方成为另一方利益之工具与牺牲品。
(2) 其次, 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存在的原则例外。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存在是原则, 揭开公司面纱仅是例外。股东的有限责任只在个案中适用, 且这种突破是处于法律的强制或法院的干预。揭开公司面纱的发展和适用, 有的已经被直接规定在法律中, 但更多是由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结果。
(3) 最后, 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发展与补充。
揭开公司面纱作为公司法人资格的发展和补充, 其最终的目的并非在于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存在, 而是在于弥补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存在的缺陷, 使其更好的存在并发挥作用。 同时, 也可以充分的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从而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而不又影响法人制度整体的安定性, 也可以保证整个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大厦不至于因为某个方面出现漏洞而发生坍塌。
基于以上对揭开公司面纱的探讨, 从该制度设计的必要性开始, 它的适用就具有严格的条件, 作为公司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其目的在于更好的发挥公司制度的优势, 而不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完全否定,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本质, 使它更加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 公司独立人格与公司有限责任。实践中, 如何在这一框架下, 找到适用的基点, 才有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存在的前提, 灵活中不失原则才是其研究的土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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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论一人公司制度 篇八
关键词:一人公司;产生及存在原因;创新;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3-0170-03
一、概述
2005年10月27日,新《公司法》正式颁布,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一人公司立法上的诸多创新既满足了人们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客观需求,又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维护权益的正当诉求,在一人公司设立及监督制度上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为严格的条件。
二、一人公司的概念
《公司法》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选择。
三、一人公司的产生及存在的原因
(一)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人公司产生的内在驱动力
有限责任制度最初是被赋予股份公司股东的。以刺激投资积极性。有限责任制度一经问世,立刻受到所有投资者的青睐。同为投资者,举办大规模企业可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举办中、小规模企业就得不到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显然有失公平。一人公司可使唯一投资者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责任原则规避经营风险。实现经济效率最大化。当公司法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时,单一投资者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可见,对有限责任的偏好是产生一人公司的内在原因。
(二)传统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改变为一人公司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是建立在公司复数股东基础上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构造意义就在于它是在出资人之外独立构成公司的经营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大会与监事会不过是因为独立于股东的董事担任公司经营而派生出来的监督机构。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会形式化几乎是常态。股东人数较少时,股东(通常就是董事及经理)直接运作企业,从而使法定的股东会并无实际意义。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绝大多数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漠不关心。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股东会本是将多数股东意愿提升为公司意愿,并能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机构,股东会的失效不仅使“所有与经营分离”形式化,而且也使公司的社团性趋于淡化。既然公司是否具有社团性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已无关紧要,那么,一人公司不具备社团性的特征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巨额资本的涌现为一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虽然公司制度产生之初是为了满足资本聚集的需要,但随着公司制度的运用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造就了许多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它们具有举办任何事业的能力。为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减少复数股东之间的争执,一人公司往往是它们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的最佳选择。
(四)高科技发展的条件下,中小型规模企业具有构筑一人公司的经济基础
当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不断兴起之时,进入这些领域的企业能否在竞争中取胜,主要依赖于高新技术的先进程度和投资机会的准确把握,而非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进一步说是依赖于高素质的人。一人公司具有资合性弱化但人合性突出的特点,正是中、小规模投资可采取的最佳组织形式。以上表明,既然现代市场经济中存在着产生一人公司的适宜土壤,法律采取否认一人公司的态度。不仅无法取缔实质一人公司的存在,而且不能有效地规制一人公司,甚至可能造成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和混乱,加剧一人公司的滥用倾向。
四、一人公司的创新
(一)人公司类型上的创新
公司法修订之前,学者们常常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作为单一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国法上的一人公司进行研究。对于非国有法人或中国的自然人并无设立一人公司的权利。这种做法产生了两个明显的不利后果,一是造成市场主体人为的不平等;二是导致大量的实质一人公司的产生。实质一人公司是一事实存在,既有的法律规范无法禁止其存在,不利于监管和对债权人的保护。修订后的公司法增加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一形式一人公司的新类型,是公司类型上的重大创新。目前全球有超过36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上都规定有完善的形式一人公司立法。我国公司法的修订。符合公司立法的潮流。
(二)一人公司设立条件上的创新
1.允许自然人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也可以是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关于自然人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此前有很大争议。反对的观点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因此应当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的修订没有采用这种观点,而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2.禁止一个自然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正是考虑到人们的顾虑,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对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投资能力作了特别限制性规定,禁止一个自然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9条第2款)。
3.对自然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投资能力作了限制。自然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转投资能力和法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能力没有做出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和发人充当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形成制度上奉行严格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形成上奉行与其他公司类型不同的资本形成制度,主张严格法定。法律明确规定有公
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且要求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公司法》第59条第1款)。在出资方式和资本构成上,应当适用《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限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三个基本条件。这一规定同样也应当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在具体操作上,规定了“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的基本规范。
5.设立登记时必须标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内容中必须明确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将此内容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之中(《公司法》第60条),便于交易相对人辨认。
(三)一人公司在管理体制上的创新
1.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权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职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体制过去由部门、行业管理,国有也就表现为政府所有、部门所有,国有资产的监管难度很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也很大。这次立法顺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国家专职行使股东职权(《公司法》第65条第2款)。因此在公司章程的制定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法》第66条)。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机构设置上较为灵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法》第62条),法律对其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同样没有强制性的要求,采自主原则。
3.国有独资公司在机构设置上相对严格。国有独资公司的机构设置法律有明确的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根据公司实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由国务院所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67条)。由此可见,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重大财产及重大事务之处理上,并无完全独立之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财产及重大事务之处理上,亦无最终的决定权。
4.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的特别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公司法》第62条)。
(四)一人公司监督机制上的创新
1.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法》第63条)。这是强制性要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经营及债权人权益的保障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索责任的特别监督机制。《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的进一步细化,能够对一人公司股东起到特别的监督作用。
3.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外部监督机制。对国有独资公司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机制的一般规范外,还规定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独特的外部监督机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层来讲,是实实在在的监督。通读立法,我们不难看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规制,重在管理,没有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规定有特别的责任制度。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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