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每日一练(2016.8.28)
1.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每日一练(2016.8.28) 篇一
司法考试应考如何做到“六要六忌”每日一练(2014.2.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租权、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答案解析】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的合理使用,甲航空公司构成侵权,A应选。《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未经权利人花园公司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B应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C不选。
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侵犯了录音制作者、著作权人、表演者的权益,构成侵权,D应选。
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甲的继承人为丁。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B.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
C.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
【答案解析】本题看似考保险法,实际是在考大家对合同法基本功的掌握。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当事人是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乙旅行社和红星保险公司是旅行社责任险的当事人;丙公司和白云保险公司是承运人责任险的当事人。被保险人都是甲,甲死亡,则保险金有其继承人丁继承。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选项A、B表述正确。
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但在财产险和人身险中是不同的:⑴在财产保险中,对于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自己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⑵但在人身保险特别是死亡保险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无法自己行使赔偿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也就不能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所以C、D表述错误。
3、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执行依据
【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5、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民事判决的效力
【答案解析】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普遍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 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按份共有人管理权与利用权的行使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96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此处的“管理”是指实际的利用,对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选择并不包括在内。所以,A不应选。在决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时,若共有人之间既无约定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如何处理?出租行为不属于处分行为,而属于收益行为,C错误。所谓改良行为,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如开垦荒地为果园,重大修缮行为亦包括在内,如修复毁损之旧画。但出租行为难谓改良,D不应选。理论界认为,对于包括出租在内的利用方法选择,类推适用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解释上,适用当然解释,处分行为时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B正确。
7、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司法部答案】C 【考点】预约合同的效力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A错误,C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预约合同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B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错误。
8、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法院与仲裁审理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判决书中事实和理由必须写明,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9、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重大误解 【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首先应当注意,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B选项中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不应选。其次,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A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不应选。再次,“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识,为了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选项中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效力待定,不应选。C选项中,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构成误解,C应选。值得一提的是,本题与2007年司考卷三关某住店思路一致。以上点老师在授课中反复强调。
10、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六个月)不能撤销,A、B不选。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D错误。
11、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不当得利
【答案解析】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失去某物,该物品被用于乙与丙之间合同的履行,丙并未不当得利,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A正确。
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甲的交付行为系履行有效合同,乙失去了利益,其有权向不应获得利益的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B正确。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可以在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分别进行,D正确。
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利益受损,丙获得了利益,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由甲直接向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C错误。
12、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应当成立在先。而本案中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对丁基金会的捐赠均在甲公司无力清偿之前,在民法上(破产法上回溯六个月)不能撤销,A、B不选。但甲公司对戊学校的赠与在无力清偿之后,乙公司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具有公益性质,其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D错误。
13、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学术论文集,专门收集国内学者公开发表的关于如何认定和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有关论文或论文摘要。该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内容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故出版社不需征得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
B.该论文集属于学术著作,具有公益性,故出版社不需向论文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他人复制该论文集只需征得出版社同意并支付报酬
D.如出版社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汇编作品著作权 【答案解析】《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32条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尽管被选编入论文集的论文已经发表,但论文集不属于报刊,出版社需要经过论文著作权人的同意,A错误。在法定许可的情形下都需要支付报酬,论文集自然不能例外,B错误。
汇编作品构成双重著作权,每位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作者享有汇编著作权,使用者应当经过双重同意并支付报酬,C错误。
对大多数汇编作品来说,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选材、各部分的组织方式上面,因而它往往要透过汇编作品的整体或者其大部分来体现出来。尽管未经论文著作权人同意而将有关论文收录,出版社对该论文集仍享有著作权,但可能需要承担对若干作者的侵权责任,D正确。
14、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司法部答案】C
【考点】预约合同的效力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A错误,C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预约合同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B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错误。
15、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司法部答案】B 【考点】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 【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B正确。汽车所有权仍然属于甲,其仍属于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系“无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C错误。D选项中,丙未能取得实际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负有对甲的返还义务,丙未能受让返还请求权,D错误。
16、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民事判决的效力
【答案解析】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普遍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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