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机关

2024-10-26

地方行政机关(共8篇)

1.地方行政机关 篇一

【法规名称】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

第 1 条

本准则依地方制度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准则所称地方立法机关,指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

民代表会。

第 3 条

直辖市议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行政院核定。

县(市)议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内政部核定。

乡(镇、市)民代表会应依本准则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县政府核定。

地方立法机关之组织自治条例,其有关考铨业务事项,不得抵触中央考铨法规;各权责机关于核定后,应函送考试院备查。

第 4 条

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市)议会议员及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分别由直辖市民、县(市)民及乡(镇、市)民依法选举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 5 条

直辖市议会议员总额,不得少于四十一人;直辖市人口超过一百二十五万人至一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七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四人;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十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二人。

直辖市有原住民人口在四千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者,于前项总额内应有原住民选出之直辖市议员一人;超过一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

直辖市各选举区选出之直辖市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 6 条

县(市)议会议员总额,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选出之议员名额为准;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调整如下:

一县(市)人口在一万人以下者,选出九人。

二县(市)人口超过一万人至五万人者,每增加五千人增一人。

三县(市)人口超过五万人至二十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九人。

四县(市)人口超过二十万人至四十万人者,每增加一万四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三人。

五县(市)人口超过四十万人至八十万人者,每增加四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三人。

六县(市)人口超过八十万人至一百六十万人者,每增加五万七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十七人。

七县(市)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万人至二百二十万人者,每增加十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三人。

八县(市)人口超过二百二十万人者,每增加二十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六十五人。

县(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者,于前项总额内应有平地原住民选出之县(市)议员一人;超过一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

县有山地乡者,于第一项总额内应有山地原住民选出之县议员,其应选名额,以每一山地乡选出一人计算。

县(市)各选举区选出之县(市)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县(市)选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议员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 7 条

乡(镇、市)民代表会代表总额,依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选出之代表名额为准;如因人口变动有增加必要者,调整如下:

一乡(镇、市)人口在五百人以下者,选出三人。

二乡(镇、市)人口超过五百人至一千人者,每增加二百五十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三乡(镇、市)人口超过一千人至一万人者,每增加四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七人。

四乡(镇、市)人口超过一万人至五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一人。

五乡(镇、市)人口超过五万人至十五万人者,每增加一万二千五百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十九人。

六乡(镇、市)人口超过十五万人者,每增加三万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一人。

乡(镇、市)平地原住民选出之代表名额,按平地原住民人口与总人口比例选出;平地原住民人口达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于前项总额内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乡(镇、市)各选举区选出之乡(镇、市)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乡(镇、市)选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额达四人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第 8 条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应于上届任期届满之日,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不依规定宣誓者,视同未就职。

前项宣誓就职典礼,在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所在地举行,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召集,并由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当选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选会议,由曾任议员、代表之资深者主持之;年资相同者,由年长者主持之。

补选之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应于当选后十日内,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迳行依宣誓条例规定办理宣誓就职事宜。

第 9 条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辞职、去职或死亡,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别函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第 10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乡(镇、市)民代表会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

民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或罢免之。但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罢免。

第 11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典礼后即时举行,并应有就职议员、代表总额过半数之出席,以得票达出席总数之过半数者为当选。选举结果无人当选时,应立即举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同者,以抽签定之。补选时,亦同。

前项选举,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时,应即订定下一次选举时间,并通知议员、代表。第三次选举时,出席议员、代表已达就职议员、代表总额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进行选举,并均以得票较多者为当选;得票相同者,以抽签定之。第二次及第三次选举,均应于议员、代表宣誓就职当日举行。

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选出后,应即依宣誓条例规定宣誓就职。不依规定宣誓者,视同未就职。

第一项选举投票及前项宣誓就职,均由依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所推举之主持人主持之。

第 12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罢免,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

民代表会遴派三人至七人担任管理员,办理投票、开票工作,并指定一人为主任管理员。由议员、代表互推三人至五人担任监察员,监察投票、开票工作,并由监察员互推一人为主任监察员。

第 13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票、罢免票无效之情事,准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前项无效票之认定,由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当场为之;认定有争议时,由全体监察员表决之。表决结果正反意见同数者,该选举票、罢免票应为有效。

第 14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票、罢免票之印制及有关选举罢免事务,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办理之。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应于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票、罢免票开票完毕后,将有效票、无效票分别包封,由主任管理员会同主任监察员于骑缝处加盖印章后,保管六个月,除检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外,任何人不得开拆。如有诉讼者,应保管至

诉讼程序终结为止。

第 15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选举结果,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造具选举结果清册及当选人名册各一份,分别报请行政院、内政部及县政府发给当选证书,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罢免结果,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第 16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综理会务。议长、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议长、副主席代理。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议长、主席指定,不能指定时,由议员、代表于十五日内互推一人代理之;届期未互推产生者,由资深议员、代表一人代理,年资相同时,由年长者代理。

第 17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之辞职,应以书面向大会提出,于辞职书提出会议报告时生效。

前项辞职在休会时,得视实际需要依规定召集临时会提出之。

第 18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辞职、去职或死亡,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应即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知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副主席出缺时,分别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议决补选之。议长、副议长,主席、副主席同时出缺时,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指定议员、代表一人暂行议长、主席职务,并于备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临时会,分别补选之。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议长、乡(镇、市)民代表会主席辞职或去职,应办理移交,未办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议长、副主席代办移交。

第 19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会议,除每届成立大会外,定期会每六个

月开会一次,由议长、主席召集之,议长、主席未依法召集时,由副议长、副主席召集之;副议长、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时,由总额减除出缺人数后过半数之议员、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

第 20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由议长、主席为会议主席,议长、主席未能出席时,由副议长、副主席为会议主席,议长、主席、副议长、副主席均未能出席时,由出席议员、代表互推一人为会议主席。

第 21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应设程序委员会,审定议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关事项,并得设各种委员会审查议案。乡(镇、市)民代表会得设小组进行案件审查,并由主席审定议事日程。

前项议事日程属于定期会者,县(市)议会质询日期不得超过会期总日数五分之一;乡(镇、市)民代表会质询日期不得超过会期总日数四分之一。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之议事日程,应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

第 22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非有议员、代表总额减除出缺人数后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议案之表决,除本准则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议员、代表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未过半数之同意为否决。

如差一票即达过半数时,会议主席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进行施政报告及质询议程时,不因出席议员、代表未达开会额数而延会。

第 23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定期会或临时会之每次会议,因出席议员、代表人数不足未能成会时,应依原订日程之会次顺序继续进行,经连续二次均未能成会时,应将其事实,于第三次举行时间前通知议员、代表,第三次举行时,实到人数已达议员、代表总额减除出缺人数后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开会。第二次为本会期之末次会议时,视同第三次。

第 24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会议应公开举行。但会议主席或议员、代表三人以上提议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条列席人员之请求,经会议通过时,得举行秘密会议。

第 25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会议主席对于本身有利害关系之事件,应行回避;议员、代表不得参与个人利益相关议案之审议及表决。

第 26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之议事程序,除各该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组织自治条例及议事规则规定者外,依会议规范之规定。

前项议事规则,以规范议事事项为限,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订定,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并函送

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

第 27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得设纪律委员会、小组审议惩戒案件。其设置办法,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订定,分别报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备查。

第 28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由会议主席维持议场秩序。如有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妨碍秩序之行为,会议主席得警告或制止,并得禁止其发言,其情节重大者,得付惩戒。

前项惩戒,由各该立法机关纪律委员会、小组审议,提大会议决后,由会议主席宣告之;其惩戒方式如下∶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申诫。

四定期停止出席会议。

第 29 条

地方立法机关之行政单位组织如下:

一直辖市议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下得分设九组、室办事。

二县(市)议会置主任秘书一人;下分设组、室办事。其县(市)人口未满五十万人者,得设五组、室;人口在五十万人以上,一百二十五万人以下者,得设六组、室;人口超过一百二十五万人者,得设

七、室。

三乡(镇、市)民代表会置秘书一人,下得设组办事;人口超过十五万人者,其代表会得分设二组。

前项行政单位组织,由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别于各该组织自治条例拟订之。

第 30 条

地方立法机关编制之职称及员额,应于各该地方立法机关组织自治条例及其编制表规定之。

地方立法机关应就其层级、业务性质及职责程度,依其所适用之职务列等表选用职称,并妥适配置各官等职等员额。

第 31 条

地方立法机关拟订组织自治条例报权责机关核定时,其编制员额,应依下列因素决定之:

一员额管制政策及规定。

二业务职掌、功能及各部门工作量。

三预算规模。

四人力配置及运用状况。

第 32 条

地方立法机关组织自治条例核定文,应分别送达各该地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于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之。

前项自治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

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限公布者,该自治条例自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并由核定机关代为公布。

第 33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期内,其事务人员得分别向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调用之。

第 34 条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分层负责明细表,由议长、主席核定后实施。

第 35 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2.地方行政机关 篇二

一、执法难点

海事执法的目的是打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维护水运业合法、稳健运行和水运市场的法律秩序。然而, 就当前的执法环境而言, 仍有许多执法难点, 主要表现为:

1、施展软功, 干扰执法

当今, 内河水域营运船舶大多是个体经营, 其船上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组成, 一些小型船舶是“夫妻船”。这类船舶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而被查处时, 妇女、儿童、老人、孕妇轮番叫阵, 哭的、闹的、拉着你诉苦的、甚至是找上门坐等吃饭的、或者赖着不肯离开的, 不但不配合海事执法工作,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而且还影响海事执法人员工作。

2、群体起哄, 阻扰执法

群体起哄, 集中抗法现象有蔓延趋势, 主要可分为:一是本乡本村船舶, 二是同一家族船舶, 三是多以地域为限的老乡船舶或者帮派。在他们看来, 法只治弱势而不治众, 于是便依仗人多势众, 群体起哄, 共同抗法, 其结果往往将矛盾激化, 引起群众事件, 对社会的危害很大, 严重妨碍了和谐海事、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3、撒泼卖傻, 对抗执法

这种现象多为刁蛮妇女。在海事执法人员履行常规检查, 实施行政执法时, 其丈夫躲至一边, 由妻子出面装疯卖傻, 甚至当众脱去衣服, 使执法工作无法进行。

4、自虐威胁, 阻碍执法

这种类型, 大多是船员眼看海事执法人员要对自己船舶进行检查时, 就用自家的小孩或自己的身体挡在舷外, 阻止现场检查人员靠档检查, 即使检查人员上了船, 也拒不接受检查, 甚至以跳水寻死来威胁现场检查人员。

5、采用暴力, 抗拒执法

这种人一般是年青人居多, 他们文化水平不高, 法律观念不强, 脾气暴躁, 暴力倾向严重, 还有一些是有劣迹、甚至是在当地小有名气的恶势力人员, 他们针对地方海事机构现场检查人员少、执法手段不硬、强制力度不够等弱点, 弄斧举刀, 拿棒执棍, 拳脚相加, 公然暴力相抗。

6、弄虚作假, 蒙骗执法

社会上的一些制假造假现象已波及到各类船舶, 伪造船舶、船员证书证件, 利用假证蒙骗执法、逃避处罚屡有发生。随着科技的发展, 造假技术也相当高明, 有的假证的确在当场还很难分辩真伪, 稍不留神, 就给蒙混过关。

7、笑脸无赖, 拒绝执法

看似文质彬彬, 实为很难对付。采取的是软调皮, 不吵也不闹, 你指出他的违章或是违法行为时, 他是既点头又哈腰, 一连串的是是是, 当你要对其实施处罚时, 他只有一句话, 没钱。正所谓是虚心接受, 坚决不改。这种情况不要说是申请强制执行, 就是最基本的询问调查笔录也做不了。

由于地方海事机构不同于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对一些严重的抗法行为有拘留权, 而地方海事机构并没有拘留权, 缺乏强有力的措施, 执法手段单一, 强制力度不够, 使一些有违法行为的船舶屡屡成功逃避了法律制裁, 加之, 一些地方海事机构对难解决的问题绕着走,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或促使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形成, 使上述执法难点久攻不克, 使“文明执法”受到了“野蛮”冲击, 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和海事管理威信, 现场执法人员遭受的辱骂、威胁和人身攻击确已不堪重负, 打击、遏制各种各样的抗法行为, 改善执法环境, 已是当务之急。

二、相应对策

1、各级地方海事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执法工作。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 是推进文明建设的需要。执法单位的领导对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执法和管理就难以到位。

2、加强执法宣传。

一项法律法规制定的再好, 没有人去执行便是一纸空文, 要执行好法律法规, 则宣传工作少不了。在海事执法活动中, 务必要加强对船员的法制宣传和教育, 使其懂法、知法、守法, 只有这样, 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取得广大船员的理解和配合, 才能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3、开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一方面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坚决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也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船民服务的观念, 做到执法与服务相融。我局的行政执法曾是困难重重, 对抗执法十分普遍。后来, 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进行反复的说服教育, 工夫不负有心人, 终于搭起了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沟通桥梁。如今, 船员们已把海事人员当作一种依靠, 有困难找海事已成了船民们的共同语言, 对海事的行政执法工作也是主动配合, 而且还积极协助, 形成了浓厚的和谐氛围和良好的执法环境。

4、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 增强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同时还要强化对现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开展模拟执法实践,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海事执法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 提高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防止以“船”谋私, “变味”执法行为的发生, 为船民多办实事, 以廉生威, 在船民中树立良好形象, 这是一剂溶化对立情绪、减少对抗的良方。

5、避重就轻, 换位思考。

3.“空降”官员与地方行政 篇三

中央候补委员、市长曹淑敏

位于河南西部的三门峡,是1957年伴随着万里黄河第一坝——三门峡大坝的兴建而崛起的一座新兴城市,也是沿黄城市中距黄河最近的一座城市。

这里自然资源丰富,工业也发达。可这些年,这里的经济遇到难题,官场亦不平静。7月16日,河南省纪委发布消息,经河南省委批准,三门峡市委书记赵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而在2015年7月,赵海燕前任、时任三门峡市委书记的杨树平亦因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连续两任市委书记落马,下一任市委书记的人选,于是变得敏感和重要起来。8月24日,答案出来了,打破地方官场调任惯例,刘南昌来了。

和刘南昌不同,比他早一天离开北京的曹淑敏“空降”鹰潭,则有着另一种原因。

曹淑敏,女,中央候补委员,现任中国信通院院长,教授级高工,长期从事移动通信领域研究并担任国家重点项目负责人,先后多次获邮电部/信息产业部科技进步奖。

能当中委或中候补的,基本都是省部级领导。有些十八大后提任省长的官员都没有进入中央委员会,而正局级干部曹淑敏却位列其中。她也成为中央委员会中唯一一位地级市长,使得江西的中央委员会成员达到三位,另两位分别是省委书记鹿心社(中委)和省委常委、组织部长赵爱明(中候补)。

曹淑敏当选中候补并不让人意外,因为她是我国科研战线的领军人物,具有特殊的代表性。她的工作与每一个中国人息息相关:先是力促中国提案成为全球3G主流标准,后是出任国家4G和5G项目推进组组长。大家可能都没想到,当我们方便快捷使用手机上网的背后,是这样一位女将在夜以继日地操盘攻关。

2009年3月,河南省打出第一个3G视频电话。这个电话就是打给正在参加全国两会的曹淑敏,向这位3G标准提出者报喜。曹淑敏还在电话中说,“TD—SCDMA网络在人口大省河南开通,大长了中国人的民族志气。”

早在1997年,邮电部负责3G的同志被调到国际电信联盟工作。有过3G调研考察经历的曹淑敏被临时顶上。她上任后,大刀阔斧地开展了一系列的大型活动,包括公开征集“3G标准”。在她的努力下,TD-SCDMA成为我国的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并最终获得国际认可。曹淑敏自己也说,这是她做的最漂亮的一件事情。

同曹淑敏的发展路径相似,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的一批专家型人才近两年陆续获得重用。比如军事医学科学院院长贺福初出任军委科技委副主任、中科院化学研究所所长万立骏出任中科大校长、总参第56研究所高级工程师陈左宁出任中国工程院副院长等等,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科技人才的重视与培养。

“京官起于州县”与“央地互动交流”

放眼全国,空降早已成为我国干部任用的一个重要渠道。

比如在去年一年里,有媒体统计,中央至少17人空降地方,至少涉及12个省份。从“下派”地点看,湖南至少“空降”3人,廣西、青海、吉林至少“空降”2人。从年龄看,“空降”的17人,绝大多数是“60后”,其中不乏1967年出生的干部。从出处看,显示出“集中性”,比如中央纪委系统4人,中组部2人,公安部2人,卫计委2人,工信部2人。

选人用人问题是党和人民事业成败的关键问题,空降干部是选人用人的一个途径,背后反映出的是不同诉求。

2010年,中组部组织了66名中央司局级干部到地方任职,与以往的“挂职”不同,“任职”干部的档案、工资关系都全部调走,成为实实在在的地方干部。此后中组部在2011年、2012年又组织了两批厅官“空降”。

这属于央地干部交流,能够增加他们的基层工作经验,锻炼成长。但十八大后另一种空降则备受瞩目,这就是反腐需要。这类空降中,最闻名的当属两年前王儒林空降山西,担任省委书记。

当然,还有一类空降是出于地方发展需要,向一些地方输送专业人才。曹淑敏空降鹰潭市应属此类。信息产业,是江西崛起的一个重要领域,工信部与江西省的互动非常密切,双方曾签署过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在曹淑敏赴赣之前,工信部副部长毛伟明空降江西出任常务副省长。

而最后一种空降类型,追溯起来历史更悠久。上世纪50年代后的“三线建设”,大批具有特殊知识背景的重要知识型干部被派往边缘之地支援建设,及至西部大开发,又有一些“对口”官员到西部交流任职,“市场化”的干部任职也在改革风潮中不断涌现,东部地区的一些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验丰富的干部流动到中西部地区进行跨省交流。同时,由于地区的特殊,也出现一些独特的情形,比如援藏援疆干部。

从这个意义上说,空降干部算得上是我党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法宝,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的惯例性政治现象。

地方治理的经验对于治国理政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甚为重要。在古代,诸多京官起于县郡,原因也是如此。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认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并处于转型期,“中央官员有更宽阔的视野,站位也比较高,对主要大政方针把握得比较准确,所以,让中央官员到地方任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胡仙芝则认为“央地互动交流”能直接促进中央和地方的干部交流任职,“这既是加强地方治理、促进地方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干部人才培养的长远需求,也是促进央地交流、优化政治环境、预防集体腐败的有利选择。”

4.税务机关如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篇四

近几年来,XX市国税局以《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是生命,服务即天职”的观念,全力打造“真诚服务在国税”的服务品牌,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服务机制、服务方式,初步建立起了信息化、人性化、高效化、法治化的纳税服务体系。既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又促进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以“网上税务局”为载体,不断拓展信息化的网上办税服务

一是健全网上宣传咨询平台。依托XX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了全面、及时、准确的税法咨询、办税指南和纳税辅导,拓宽了对纳税服务的社会监督举报途径。截止目前,共接听纳税人咨询电话2836个,其中税收业务咨询644条,举报案件33条,疑难解答36条,使12366成为沟通征纳双方的桥梁;同时,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发票真伪查询、违法曝光、税务表证单及免费税务软件下载等丰富内容,使网上服务更加直观形象、方便快捷。二是狠抓多元化电子报税的推行与完善。积极推行和不断完善银行网点、电话、网上申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去年年初成功实现了个体双定户按季征收,并在全省独创性地实行了金融机构自动划缴税款,从而实现了个体征收管理从计算机税到按季征收和自动划缴的三步改革,使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快捷。目前,全市实行三种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户,已占正常申报税户数的86.8%,电子报税已成为全市国税系统的主体征收模式。三是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截止目前,已对全市63户大中型企业推行了网上认证管理,累计网上认证发票抵扣联10000份,大大减轻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加快了税款抵扣速度,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抵扣税款。

二、以“国税工作提速”为目标,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是简化办税审批程序。一方面,实行小规模企业简易申报程序。对规模较小的个体

双定业户,由按月申报试行按季申报纳税;对实行电子报税、银行划转税款的纳税人,将

纸质申报表的报送要求延长在月内报送;对实行电子报税的个体双定业户取消纸质申报表的报送要求。另一方面,实行涉税年审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对内资企业税务登记、涉外企业税务登记、出口退税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四项年审项目,实行“一站式”集中审批,在统一的审批期限内,由统一的经办人员受理,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相关部门互相共享使用,不要求重复报送,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审批工作效率。二是下放了税收行政审批权限。将原由市局审批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中的财产损失、坏帐损失、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全部下放到县级局直接审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权限,由县级机关下放到基层征收机关,使纳税人购买发票更加方便快捷。三是实行(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免费提供下载。)税收行政审批全面提速。为保障提速措施的全面落实,全面实行了行政审批承诺制和违诺处罚制,并将审批提速承诺通过各级审批受理窗口、国税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全局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特殊身份资格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对小型企业税务稽查等事项的时限都限在5个工作日以内,工作效率成倍提高。

三、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积极开展税收法律服务

一是完善法律保障措施。通过强化税法宣传、加强联系沟通、严格落实执法告知程序,使纳税人明确其享有的法定权利,提高了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同时,还以落实规范性文件会签和备案制度为重点,严格杜绝抽象行政行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此外,我们还公开对外承诺,对因执法不当造成纳税人损害的,严格依法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并

在事后向责任人追偿。二是开展纳税服务效能监察。在完善效能监察制度、强化举报投诉查处工作、创新监察手段的同时,积极拓展社会监督渠道,扩大行风建设的辐射面。我们专门聘请了市五大班子和市文明办、市机关工委、市纠风办、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纳税人代表共54名特约监察员,以充分发挥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提高了监察效果。三是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我们针对纳税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在全系统颁布实施了“七个一”下岗制度,以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去年6月份,根据省局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要求,市局和8个县(市、区)局都成立了执法检查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对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通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都责令限期改正。四是整顿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我们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先后开展了医药、煤炭、通讯等重点行业的税收专查,以及对集贸、加油站、个体工商户的日常检查,全市共检查纳税户545户,追缴入库2157万元。发挥金税工程协查效能,认真查处大要案。去年前10个月,通过协查,查处接受虚开发票案件87起,共查补税款968万元,罚款294万元,加收滞纳金107万元。同时,积极深化税收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将税收政策法规以征管纳税事项定期传递给纳税人,使广大纳税人及时充分地了解税收政策法规,指导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已任,主动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服务

一是积极提供纳税辅导建议。我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发现财务核算、生产经营和资本运作等方面的问题,结合日常的税源监控管理,开展了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及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纳税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智力服务。二是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力度。对

外,全系统通过举办出口退税政策培训班、税企座谈会等形式,并结合税源监控和日常征管,广泛开展了有针对性地税收优惠政策培训辅导,不仅有效的提高了纳税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能力,也使企业对出口退税不及时等问题给予了充分理解;对内,建立了兑现优惠承诺服务制和违诺处罚制,确保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最短的时间,足额地兑现到位。同时加大了免抵退税力度,积极办理减免税。去年共办理免抵退税12040万元,帮助企业申请贷款6032万元,减免税额10764万元,有力地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三是试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以总局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为基础,采取数控人工相结合方法,着手建立纳税信用为主、社会信用为辅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并按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

5.地方行政机关 篇五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四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心。又為配合擴大內需產業政策,各級主管應率先並鼓勵所屬人員選擇國內休假旅遊,以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但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得報由各縣(市)政府核定。

四、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活動,振興觀光旅遊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四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週一至週五休假期間(以下簡稱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異地且隔夜刷卡消費,採實報實銷方式,除按每次刷卡消費金額核實補助外,並依該次刷卡補助金額外加百分之二十五之額度予以補助,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一千一百四十三元計算;未持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者,不予補助。

2.前目所稱異地消費,指公務人員前往所服務之機關(構)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以外之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旅遊消費;所稱隔夜消費,指於休假期間,連跨二個半日以上之休假日,具有二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3.休假半日以上,以國民旅遊卡於旅行業或旅宿業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者,不受第一目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均得併入補助範圍。

4.符合第一目及前目請領休假補助費規定之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交通費用,得併入補助範圍。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五之

一、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休假期間遇颱風、地震等其他天然災害致停止上班上課時,已啟程從事旅遊者,停止上班上課期間得自行決定是否仍請休假,以符合請領休假補助費。

(二)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休假者,休假補助費得以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時點辦理核支,其請領期限不得逾次年二月五日。

(三)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發。

6.地方行政机关 篇六

【摘要】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动因是综合性的、复杂的,宏观上与国家的政治生态、社会转型相关,中观上与地方公安机关维稳压力、部门利益冲动和绩效竞争联系,微观上依赖警务信息技术进步。社会转型背景下,地方公安机关改革需要从警务理念变革、警务体制调整、机制创新和技术革新方面适应国家与社会的安全需求。

【关键词】警务改革社会治安治理动因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问题的提出

2015年,中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以此提高社会治安治理水平,提升公众的安全感和对警务活动的满意度。①该《意见》提出了包括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完善和规范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在内的七大任务,并推出了100多项具体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对今后公安机关改革做出了总体的规划和部署,是指导公安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如何落实这些改革举措是各级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的中心任务。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开展了大量的警务改革试验,既有体制上的调整,也有机制上的创新。同时,理论界对警务改革的研究多属于及时性的回顾与解读,将研究聚焦于警务活动中的某一环节或领域,对地方公安机关改革缺乏总体上的发掘和深度研究。而研究警务改革必须综合考量其现实的需要和最终的目标,探索其合理化的路径,构建一个总体的框架。

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动因

警务改革动因是综合性的、复杂的,宏观上与国家的政治生态、社会转型有着密切的关系,中观上与地方公安机关维稳压力、部门利益冲动和绩效竞争有紧密联系,微观上与警务信息技术进步有实际联系。

宏观上,国家政治统治方式变迁是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的主要动力。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方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变迁,其政治统治特性十分明显,这与我国国家政体和政权结构具有密切关系。正如有学者指出,任何国家政府的管理职能总是随着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必须与政治生态保持某种一致性。②回顾公安机关发展历史,其中心工作一直围绕着国家政权稳固和建设展开。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公安机关中心任务是镇反、平匪、锄奸、维护新生的人民政权;文革期间,公安机关虽然遭受严重冲击,但依然通过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基本的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后,公安机关从国家政权的中心工作出发,通过打击违法犯罪,为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③从国家政权组织结构形式而言,公安机关属于国家政权组织结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整体国家机关的体制和机制变革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地方公安机关警务体制与机制变革往往受到国家顶层设计的影响,与其保持一致。

社会转型有力推动了地方公安机关的警务改革。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财、物等各生产要素配置,令社会基本处于静止状态,人们的行为失范较少。随着农村土地所有制形式变革、城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分配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乡村人民公社开始解体,户籍制度出现松动,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在城市允许单企业破产,自谋职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贫富差距加大,违法犯罪率快速上升,而城市建设和企业大规模发展带来的征地、拆迁以及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社会矛盾不断累积,群体性上访、极端暴力事件和治安事件频发、高发,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迅速上升的社会矛盾和违法犯罪案件对地方公安机关传统的警务体制和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应对工作难题,各地公安机关开始建立应急警务机制,以情报信息和问题为导向,建立警务研判机制。此外,警务工作开始向基层拓展,大力推进社区警务战略,建立警民沟通机制,争取通过基层社区警务化解社会矛盾。④因而,社会转型及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催生地方公安机关的警务改革。

中观上,由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地方公安机关既要回应本级政府的维稳压力,还要从部门利益出发,解决警力不足、职级待遇低的问题,面临着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绩效竞争。

一方面,囿于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地方公安机关人事决策与财务权限掌控在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手中,而且新世纪以来国家对地方党委政府政绩考核中,维稳实行一票否决制,而维稳的压力主要落在地方公安机关头上。公安机关为了维稳,将其警务机制和工作重心进行了局部调整。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性,迫切希望部门自身发展得到满足,增加职级待遇,提升警务效能。因而,从地方公安机关自身逻辑出发,如何回应政府维稳要求,维护和提升部门利益,并能够在绩效考核中取得较好成绩成为其工作的重要考量。⑤

微观上,警务信息技术进步是警务机制改革的重要推力。职业警察初创期,警务技术落后,警用器械装备简陋,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主要依靠人力。随着技术的进步,尤其是现代科技的发展,警务技术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对警务工作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推动着警务工作机制不断变革。随着技术革新,特别是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犯罪出现智能化、信息化等特点,迫使公安机关不得不大力推广新兴技术,以更好地应对违法犯罪。如110报警制度建立、勤务指挥系统建立、“金盾工程”实施、网络安全警种设立、“天网”工程的实施及区域警务协作制度的建立都与警务技术,特别是与警务信息技术的发展关系密切。

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的目标

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的方向在于探寻一条符合地方实际的治安治理道路,构建一整套符合地方实际的现代警务体系。现代警务体系是以市场经济和法治公安为前提,以警务体制协调和警务机制高效为支撑,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托,以公众社会为基础,合力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形成的多方参与、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的体系。

现代警务的构建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公安构建这一宏观背景有着直接的关系。首先,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快速积累,违法犯罪急剧上升迫使地方公安机关形成高效的警务运行机制,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与执法能力,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其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上要求构建现代警务制度。从治理理论出发,警务属于公共事务,并非警察的事务,而是一个秩序维护活动。⑥现代警务要求国家和社会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作为专业化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机构,其主要任务在于主导治安秩序维护的进程,动员公众参与治安秩序维护活动,而非一力承担这些事务。这就要求在警务机制设计过程中,注重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警务活动中,为公共安全产品的供给提供多种渠道。

最后,法治公安建设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推进法治建设,坚定执法规范化的道路,这是现代警务的本质要求。从这一要求出发,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必须要对警察权力重新分配并予以规范,其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寻求警察权的规范行使与社会控制有效性之间的平衡。

总之,现代警务是一整套的警务理念、制度和器物的有机组合,是警务工作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逻辑展开,既要回应构建现代国家的关切,同时要与整体社会转型相适应,还要在体制和机制上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的路径

构建现代警务,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革新警务理念,其次应当理顺警务体制和机制,最后是加快警务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地方公安机关的警务改革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出发:

首先,要革新警务理念。构建现代警务,必须在理念上树立现代警务的思维。现代警务是以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为基础的,其终极目的在于通过法治的方式维护治安秩序,提升公众安全感,更好保护人权。在我国,传统的管制型的警务思维模式是防范一切,甚至将国家与社会对立,对社会处处设防。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潜力被激活,国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如果还秉承传统的警务思维和理念,显然与时代发展趋势悖逆。市场经济的法制性要求建立法治国家,构建基本的人权和产权保护制度,形成现代的国家治理模式。循此观点,地方警务改革的基本路径是革新警务理念,将人权保护和法治公安构建结合起来,从公众的安全需求出发除旧布新,这也是任何一项现代行政体制改革的应有之意,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⑦基于此,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改革中,必须明确警察权力的边界和范围,规范警察权力的行使,在具体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增加法制考核与监督,将规范执法和保障安全结合起来,更好地服务公众。

从国家关于警务改革的整体思路看,特别强调要“提高公安机关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这说明,国家顶层设计已经将现代警务的理念纳入其中,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要与这一理念适应,结合地方实际,推出更多相应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公众满意度。警务工作还要摒弃对整体社会设防的旧思维,树立大警务格局,从治安治理的理念出发,发动社会参与到警务工作中,重视社会组织和公众在治安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创新公安工作的群众路线,培养公众社会责任和安全意识。

其次,要构建适合现代警务需求的警务体制和机制。从地方公安机关警务体制和机制的试错性改革可以看出,其改革遇到了多重阻力,极容易出现反复。警务体制是指公安机关整体行政层级设置、管理权限分工和上下级之间的关系,⑧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同级党委政府对其组成部门的公安机关的组织领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这种体制的弊端,集中表现在地方政府违法行政,或是由于发展的冲动所造成的维稳压力可能直接转嫁于地方公安机关。实践中,由于管理体制所限,地方公安机关不得不参与公安部明令禁止的非警务活动,既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耗费了大量的资源,同时造成警民关系恶化。⑨

警务机制侧重于公安机关内部职能分工,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高效的警务机制其目的在于提升警务运行效率。当前警务机制运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信息难以共享,重复建设导致警力与资源浪费;二是基层警力不足导致的工作困境。在具体分工上,民警倾向于选择压力小、待遇好、晋升快的岗位,导致机关成为人员流动的集中地。⑩这使得基层警力不足,工作难以开展。

因此,地方公安机关警务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于理顺管理体制。要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事权的控制。因而,在具体改革中,应当通过修订《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加强省级公安机关的事权,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强省级公安机关对下级机关财权的控制,地方公安机关考核由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共同实施。通过制度升级,有效缓解地方党委政府给公安机关摊派的各种非警务活动的压力,确保公安机关内部的政令畅通。在警务机制改革方面,要结合地方实际,压缩行政层级,实行职级待遇差别化,引导警力向基层流动。同时,单独依靠投入方式提升警务活动效率总会出现管理学上所谓的“力有所不逮”的情形,因而,应当向综合用警和精细化管理要警力,通过内涵式发展提升工作效率,通过情报信息预警判断,科学布警、精准用警,提升警务的专业化水平。此外,还要通过引导、培训和监督等方式,将社会力量纳入整体警务工作的规划中,有效弥补警力不足。简言之,警务机制改革要摆脱传统的主观型、经验型、粗放型、警务运作模式,向警务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方向前行。

最后,推动科学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应用。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深刻影响了人们思维方式和交往方式,网络违法犯罪大量滋生并急剧上升,警务工作已不仅局限于实体社会的管理,还要回应虚拟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安全需求。这就要求地方公安机关在警务改革中要主动重视新技术在公安工作中的创新应用,将公安机关的专门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提升现代技术在警务工作中的效用。同时,还要在组织机构管理方面给予回应,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成立专门机构开通微博、微信为公众提供点对面的安全引导与服务,还有一些公安机关结合视频技术发展成立视频防控和机构,提高了防控水平和破案的效率。

结语

地方公安机关是警务工作的主阵地,是整个国家警务工作运行的实体,承担了转型期违法犯罪治理的重任,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安全的支柱。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的成效关乎整个公安改革的成败,其警务运作的实效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的安全感构成直接影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在当前公安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地方公安机关警务改革应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其在改革过程中的试错应得到更多支持与谅解,其改革发展的成效应当更多地被认同和推广。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地方实际的治安治理道路,才能真正构建起中国的现代警务。

(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新华网,2015年2月15日。

②夏美武:“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研究―基于结构功能分析视角”,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

③徐春燕:“我国公安机关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④左卫民,马静华:“论派出所解决纠纷的机制―以一个城市派出所为例的研究”,《法学》,2004年第9期。

⑤林辉煌:“法治的权力网络―林乡派出所的警务改革与社会控制(2003~2012)”,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

⑥[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等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

⑦李小波:“多元逻辑视角下的警务改革―一个分析的框架”,《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⑧赵炜:“公安机关体制改革论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⑨公安部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调研小组编:《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专题研究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⑩赵炜:“结构改革:公安改革的新趋势”,《公安教育》,2016年第3期。

7.地方行政机关 篇七

我国的地方审计机关是在本级行政首长及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 开展审计监督。因此, 进行绩效审计首先应获得行政首长的支持。选择绩效审计项目时, 大家都知道应该考虑哪些方面:项目是否是政府新的政策;有多大的经济影响;是否是对几年前的审计进行跟进;是否是公众和媒体关注热点、政府或人大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等这些方面。绩效审计的范围很广, 几乎任何项目都可以成为绩效审计。但选择合适的绩效审计项目时, 有两个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是项目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能否通过审计带来很好的转变, 即通过绩效审计必须带来新的东西, 能提供增值服务;通过选择项目对其审计, 必须带来不同, 带来正面影响, 如果内容都是大家知道的, 则没有必要开展绩效审计。二是审计行为的可行性多大, 审计部门是否可以获得足够的资源去完成这项审计。

确定审计项目之前, 审计人员应多渠道收集和分析信息, 确定绩效审计的选题, 这类似于我们的审前调查或日常监控。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充分了解才能决定是否进行绩效审计。因此审计应当在行政首长支持下, 建立有绩效审计信息库, 明确被审计单位的目标, 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被审单位平常的工作是如何评估的, 目标完成情况如何评估, 过去几年是否有新的政策。

二、地方审计机关应以问题分析法入手, 科学地确定绩效审计目标, 务实地确立绩效审计内容

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 英国推行用企业精神和模式改造地方政府。目前, 地方政府管理和运作更类似于公司和企业, 地方政府将财政预算管理引入企业化运作模式, 以结果为导向, 注重绩效。英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对政府及相关公共部门使用公共资源的行为表现进行检查和评估, 确认好的做法, 并找出表现不好的原因, 针对原因提供可行的良好建议, 以改善公共服务”, 帮助政府更聪明的花钱。英国所有的绩效审计的重心都在服务上, 要确保纳税人获得更好的服务。

我国政府尚未完全树立绩效和服务的理念, 这也直接影响了审计目标的确定。我国的绩效审计往往是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促进和完善相关部门的管理, 并注重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建设性建议。我们习惯站在政府的角度, 注重提出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的建议, 而忽视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 提出公共部门改善其公共服务方面的建议。这直接导致了我们的绩效审计找不准立足点, 开展起来不好入手。因此, 应以问题分析法入手 (问题分析法以问题金字塔的形式出现, 集成了逻辑性原理和实际操作规则, 来明确项目总审计目标和分目标, 同时明确如何收集适量、充分的审计证据) , 科学的树立绩效审计目标, 区分好站在政府的角度提出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的建议。

三、与专家顾问、被审计单位等第三方合作, 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 与专家顾问

英国绩效审计员通常具有专家背景, 具备较强的研究和评估方面的经验, 善于收集、整理和分析数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邀请各相关专业的专家、专业调查公司及外聘事务所审计人员等协助完成审计工作, 还会聘请外部机构复核已公布的报告。

我国也非常重视审计干部队伍建设, 新的形势要求审计业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财务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力、外语能力等, 更需广泛涉猎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管理、环境、社会保障等领域, 还应具备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管理创新能力等, 要求审计人员成为通才。但我们也不应忽略邀请行业专家、专业调查公司等对绩效审计工作的帮助。通过专家帮助, 我们可以更好的了解审计项目, 可以选择更好的审计方法, 可以带来更有用的信息。

(二) 与被审计单位

在整个项目审计过程中, 英国审计非常注重和被审计单位的沟通:首先计划阶段会和被审计单位讨论审计计划内容, 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要做的工作;其次在实施阶段也会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所有事实和证据;最后在报告阶段会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事实。

(三) 与外部审计

英国国家审计署有效利用外部审计, 相互间有更广泛的合作关系。每年有一部分的财务审计委托外部审计公司进行, 并在人员上有相互交流、借调。这对我们的人员培养也比较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积累不同的知识背景、相互交流经验具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四、抓好质量控制的同时, 充分发挥审计公开化作用, 提升审计成果质量

英国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对于质量控制十分重视, 他们的质量控制涉及审计项目的各个环节。质量控制通常会以准备阶段召开内部问答会, 实施阶段召开第二次问答会, 及外部审核绩效审计报告的方式进行。英国审计机关在进行绩效审计质量控制中的一些做法和我们的审计复核有些相似, 但不同点是我们的复核工作往往关注引用的法规是否得当, 定性是否合适。

英国国家审计署所有审计报告均会在国家审计署网站上发布, 通过报刊、网络、议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使政府的行为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也使审计机关本身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相比较而言, 我国的审计报告相对严肃, 履行一系列的公文制度和程序。目前我国也在逐步开始扩大审计公开化, 但在审计报告公开环节还存在较多问题, 以至于很多审计报告不为外界所知, 既不利于公众参与到审计监督中来, 也不利于审计成果在审计部门之间、被审计部门之间相互交流和借鉴。因此, 我们应在抓好质量控制的同时, 充分发挥审计公开化的作用, 提升审计成果质量。

摘要:地方审计机关迫切需要提升工作能力。文章介绍了英国绩效审计的经验, 并对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如何借鉴英国绩效审计的经验进行了探讨。

8.地方行政机关 篇八

“行政审批局”模式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得审批权相对集中的有益尝试, 有助于打破“职责同构”壁垒, 形成职责分工合理、事权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新型政府部门间关系

“行政审批局”模式最早可追溯到2008年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设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天津滨海新区为代表的部分地方政府设立了行政审批局,推动行政审批工作从程序集中向实体集中。“行政审批局”模式是将原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批职权转移给行政审批局,审批局原则上行使一级政府所有的审批权力,其人员在编制上自成一体,完全接受行政审批局的派遣、管理与考核,有助于打破“职责同构”壁垒,形成职责分工合理、事权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新型府际关系。目前,探索比较成熟、具有特色的主要包括天津市滨海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贵州省贵安新区。

滨海特色:审批集中与审管分离相结合

天津市滨海新区按照大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职能相近、职责相似的政府部门整合归并,于2014年5月正式组建行政审批局,包括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建交局、教育局、科委、财政局、民政局等在内的18个部门216项审批职责,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直接实施审批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现滨海新区“一颗印章管审批”。审批主体由分散变为集中,为审批服务效率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激发市场活力创造了良好条件。

自成立运行以来,行政审批局打破按政府部门设置审批窗口的常规模式,积极再造审批流程,按企业办事过程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方式。对审批工作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定质和绩效考核,通过“车间式”管理和“流水线”作业方式,使相关联的审批事项紧密衔接,从机制上提升审批效率。对于企业注册而言,实行“一口式”审批,即“一个窗口统一接件、部门内部联动办理、一个窗口统一出证”。通过建立企业注册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对于投资项目而言,实行“一窗统一接件、同步绩效等级、审批和自然时间双锁定、全程帮办服务”的“四位一体”运行机制,强化现场和集中办理。总体来看,投资项目、企业设立以及单办事项审批用时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2、1/3、1/4,可网上办理审批事项201项,其中55项立等可取办理,平均审批效率提速75%。

在创新事前审批方式的同时,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一,将行政审批权与事中事后监管权明确区分开来,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原来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整合而成,对生产、流通和消费三个领域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综合市场监管体系,统筹履行各种监管职能。其二,建立重点专项会商机制、审查员机制、观察员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一些与事中事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上,由审批局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观察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观察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合力。其三,通过网络将18个监管部门进行联通,行政审批局可通过网络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告知事后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也可通过网络将监管中实施的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局,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失信名单并及时在网上公布,加大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建立起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银川特色:信息化支撑的智慧政务

2014年初,银川市集中开展了行政审批“清零”工作,对各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管理等事项予以清空,重新“洗牌”、重新梳理、重新论证、重新确认。行政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49项精简规范为89项,精简幅度达40.27%。为了解决行政审批部门林立、职权分散造成的“审批难”问题,加快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2014年8月,在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前提下,银川市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将教育、工信、交通、住房保障等26个市直部门负责的500多项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到底”,原有的行政部门只保留监督管理权限。

自成立运行以来,行政审批服务局针对影响审批进度的环节、要件,开展了五次全面细致梳理,取消“重叠”审批、消除“搭车”审批、归并“同质”审批,完成了对办理事项的多要素、精细化优化(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的重新设计规划)。与此同时,选择209个事项在网上办理,探索推出了78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审批频次高、受众面广的具体审批事项开展“审批改备案”。沿用滨海新区“车间式流水线”的审批模式,实现了对简单事项立等审批,对关联审批一章多效,对联办事项一口办理,对网上审批一次领证,对勘察验收统一勘验。目前,50%的审批事项实现即办,审批效率提升30%;减少审批环节149个,涉及147项事项;减少事项要件384个,涉及155项事项;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11条,涉及11项审批。

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引进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提高了运行效率,保障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相比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试点,信息化支撑的智慧政务始终伴随银川市行政审批改革,制度改革与信息化紧密结合。“智慧政务”在便民利企一站式审批、在线办理网上审批基础上,正逐步迈入备案制改革阶段。这一阶段的关键在于实现精准监管,通过全市各部门数据共享的审管互动平台,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大数据为技术手段,实行惩戒与激励并举、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协调推进的行政管理体制。

贵安特色:打造审批服务全域化体系

贵州省贵安新区结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要求,提出建立以行政审批局为龙头,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乡镇、专业部门、园区便民服务为补充,覆盖城乡、功能明确、门类齐全的行政审批服务全域化体系。于2015年8月正式组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及经济、建设、城管等方面的审批职能统一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省级下放到贵安新区相应部门的审批职能也由行政审批局负责承接。同时,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逐步探索“一个放权、两类减少、三项集中、四化建设、五全服务”的新路子。

第一,坚持便民原则,下放审批事项。按照“审批权下放、监督权上收”的方式,对法定赋予基层行使的职权和能够下放到基层的事权全部下放,对业务流量大、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审批服务事项,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初审、经营计量器具登记备案等事项分期分批下放,基本实现“便民利民事项不出村、县级审批权限不出镇、国民生计事项不出区、上报审批事项不超时”。

第二,坚持“减”字当头原则,减事项减环节。新区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审批事项全面清理。截至2015年底,行政审批项目从700多项减少到251项(其中封存50项),清理取消440余项,取消率达62.8%。保留的201项率先在全省公布了权力清单,并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公开办理。审批流程除涉及“特殊环节”的事项外,一律由5个环节压缩为“受理审核、批准办结”2个,试点实行“一审一核”“审核合一”制,推行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办理制度。

第三,推进三项审批集中,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将分散在各部门的审批职能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确保划转最彻底、审批事项最集中。二是建立新区行政审批公共信息数据库,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和应用,扩大网上审批业务实际办结率。三是推进部门审批职能集中并向政务大厅平移,对进驻的审批事项要做到授权到位、落实到位和电子监察到位。逐步构建“1(新区)+8(乡镇、大学城、综保区、园区)+89(社区、村)”的三级立体政府服务体系。

第四,加强“四化”建设,创新管理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法治化运行机制。着力破解上下级审批权同构性问题,形成各有侧重的审批权限。二是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专家评审、中介服务等特殊环节推进标准化管理,实现“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方式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三是提高审批工作信息化水平。统一建设业务操作平台、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投诉处理平台和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平台,强化审批过程监督检查。四是推行行政审批智能服务。建立统一的引导咨询服务平台、申报资料服务系统,向公众提供智能化审批引导及申报辅助服务。

第五,打造“五全服务”品牌,实现“六个最”目标。具体来说,以创建人民满意审批机关(窗口)为抓手,提升“全覆盖、全联通、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环境最好”的工作目标。

“行政审批局”改革模式的启示

行政审批局的设立有助于行政审批权的集中,推动行政审批改革朝着“精简、规范、协调、效能”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行政审批方便、有序、高效的良性状态。这种模式不仅摆脱了传统政务服务中心地位较低、协调乏力的现实困境,也有效解决了审批权行使名义上集中的问题,克服了审批环节多、流程简化有限等弊病,逐步实现行政审批权的内在统一。

近年来,各地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从建立“两集中、两到位”的政务服务中心,到逐步探索成立相对集中审批权的行政审批局,改革创新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审批权集中划转和审批方式创新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未来“行政审批局”模式的改革能否从政策试点走向普遍实行,还有赖于在打破“职责同构”等深层次问题方面的协同推进。

从目前实行效果评价,普遍认为这一模式在改革意识强、纵向层级少的国家级新区实行较好。因为当政府部门多、许可事项差异大、专业性程度高时,将行政审批权全部集中到一个机关,会增加横向沟通成本。如果地方政府领导缺乏改革担当精神,就很可能面临尴尬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授权不充分,与原审批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一些职能部门拘泥于部门利益或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不愿将行政审批权转移给行政审批局。有的仅下放部分含金量较低的项目,对有含金量的项目仍牢牢抓在手里;有的仅将审批的部分流程下放至审批局,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等环节仍掌握在原部门手中;还有的出现了变相增加新前置审批条件等情况。这种授权的混乱和不充分将对行政审批局履职能力造成严重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行政审批局改革的成败。同时,行政审批局作为新增的行政机构,相关法律配套并不完善,与职能部门在审批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划分上并不明确。

第二,并非所有审批权均适合转移至行政审批局。一方面,行政审批权的调整和集中要依法依规,因此,对法律明确规定许可权行使主体的审批事项,不宜划分给行政审批局。另一方面,对具有天然专属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局的工作人员可能暂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或不具备审批资格,无法为审批行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这一部分事项也应审慎考虑是由行政审批局行使还是由原职能部门行使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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