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总结

2024-09-07

兵役登记总结(通用9篇)

1.兵役登记总结 篇一

新党发[2011]79号 签发人:王志赟

中共新窑镇委员会

关于2011年兵役登记工作的报告

县人武部:

2011年兵役登记工作在县人武部的指导下,我镇严格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和军分区《关于搞好二○一一兵役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登记工作,现就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兵役登记工作会议召开以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党委会议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王新建任组长、政府镇长王志赟、人武部部长葛天庆任副组长的兵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抽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兵役登记工作,确保兵役登记工作的全面完成。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宣传,是做好征兵工作的前提条件,为了搞好兵役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我镇加大征兵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村委会现有的宣传栏、小广播,采取张贴标语、制作板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在主要路口设置宣传横幅、张贴登记通告,大力开展兵役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适龄公民的兵役法规教育,形成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良好氛围,从而使兵役登记的依据、目的、内容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强化措施,全面登记

一是组织工作人员对全镇范围内今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所有男性公民逐户逐人进行了登记。二是对今年年满17周岁应届高中毕业的男性公

民,通过征求本人,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三是对19-21岁的男性公民,对已经过登记并建立档案的,进行了重新核对一次;四是对历年未登记的或未登记的对象,全部进行补登、审查和建档。全镇和共登记兵役428人。在登记对象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9人,少数民族38人。

四、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按照县人武部的安排,结合我镇实际,把全镇兵役登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4月1日--4月10日)明确各村委会主要任务是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要求,成立了兵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村的兵役登记工作实施意见;二是及时向镇党委、政府作好汇报工作;三是培训兵役登记工作骨干,熟悉兵役登记工作的政策、标准、规范登记工作程序和方法;四是印制兵役登记册、资料等。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4月11日—5月20日)一是加强兵役登记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墙报、集会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兵役法规,共刷写标

语80条,出黑板报5期,召开群众会13次,参加人员9000多人(次)。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使广大适龄公民真正懂得参加兵役登记是履行神圣兵役义务的具体行动,增强了其服兵役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激发他们依法进行兵役登记的积极性。二是搞好兵役普登工作。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镇的兵役登记工作,各村在登记时尽量做到与本人见面,对适龄外出的适龄青年,一时不能返回参加登记的,可由其家属代为登记。兵役登记,做到了兵役登记不漏一人、不留死角、无错登、重登。对参加兵役登记的每一位适龄公民,根据其身体、文化和现实表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缓征四种类型,逐人填写《兵役登记表》。三是认真确定预征对象。一是确定好预征对象的数量。参照上下达的征集任务,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35人。选定预征对象,要严格按照征集兵员的政治、身体、文化和年龄条件执行。切实对预征对象做到政治面貌清、现实表现清、宗教信仰清、文化程度清、身体状况清、出生年月清、家庭情况清、流动情况清、入伍动机清。二是严格审查预征对象,选定预征对象,要实行镇、村两级把关责任制。各村委会要对本村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集体研究,全

面衡量,按照规定的数量,择优向镇上挑选、推荐预征对象,镇政府将对村委会推荐的预征对象,会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认真进行了认真审查后,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5月21日—6月20日)在抓好工作落实的基础上,镇人武部认真总结,提出了“领导重视、加强培训、严格程序、全面登记、认真审核、确保质量”兵役登记工作方法和经验,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推广,营造了兵役登记工作浓厚舆论氛围。

总之,我镇兵役登记工作在县人武部和镇党委的精心指导下,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宣传工作有些滞后。二是部分群众认识不明确。今后,我们将在县人武部和镇党委的领导下,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兵役登记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此页无正文)

中共新窑镇委员会 2011年6月20日

主题词:兵役登记

工作

总结

新窑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3份)

2.兵役登记总结 篇二

一一年兵役登记工作是在市武装部直接领导下,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兵役登记工作。这次兵役登记工作是坚持以军委、总部和“两级”军区关于搞好征兵工作、保证新兵质量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针,着眼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需要,紧紧围绕“兵源数量、兵员质量”这个核心,按照“登记要全、分类要准、质量要高”的标准,精心计划组织,狠抓兵役登记工作的落实。

一、登记准备阶段:八月二十三日到八月二十五日

1、向党委、政府汇报上级会议精神,成立兵役登记领导小组。

2、召开民兵营长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对新任职的营长进行业务培训。3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工作,要求各村张贴标语不得少于200条,全镇挂横幅18幅,通告160余份。

4、摸底调查适龄青年148人。

二、登记实施阶段:八月二十六日到九月十二日

1、设立兵役登记站7个(以村为站),发放兵役通知书150余份。

2、全镇从8月24日开始登记到8月26日结束,为期五天。登记时将各种注意事项和要求告诉适龄青年,据统计,全镇148名适龄青年有108人自登,40人代登。

三、确定预征对象阶段:九月十三日到九月十八日

1、初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人员及应征

对象,通过登记确定全镇应服兵役76人,缓征72人,预征对象49人。

2、及时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做好预征对象的跟踪管理工作。

3、做好落榜生的统计登记工作,据报统计全镇今年参加高考 355 名,其中男性落榜生49名,确定为预征对象的 24名,复读的 25名。

四、做好兵役登记工作的总结和材料上报工作。

五、通过这次兵役登记,我们看到了工作好的一面,党委政府重视,各村组干部努力,计划组织周密,实施顺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众多原因,一些适龄青年不愿意参军,这就给确定预征对象带来不便,有的村没有完成镇下达的任务指标,这也就给镇完成市武装部下达的任务打了折扣,是必给下一步征兵工作任务的完成,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针对这一实际性问题,要认真采取措施,大力宣传,营造出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的热潮,保证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北沟镇武装部

3.兵役登记通告 篇三

一、兵役登记时间为年5月1日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凡常住户籍所在地在本县内,以及在本县辖区内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均应参加登记。

三、登记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历证明)和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或企业事业单位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并于6月30日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网上兵役登记。

四、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前往登记的,经当地兵役机关同意,可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登记。往年漏登的,须进行补登。已参加过兵役登记,但其常住户籍所在地变迁的,须持兵役登记卡片(兵役证)办理变更手续。

五、男性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或者有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沂源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沂源县人民政府

4.兵役登记证办理流程 篇四

1、请各单位在本邮箱内下载截止目前已参加兵役登记的人员,对照从公安上掌握的18-24岁的人员花名册,迅速核对哪些青年尚未参加兵役登记。

2、将尚未参加兵役登记的人员花名册反馈给街道、村民组,张贴《兵役登记通告》,组织适龄青年或家长前往参加网上兵役登记,打印上交《兵役登记表》、存根及两张一寸照片。

3、对照收集的《兵役登记表》,办理《兵役登记证》,详细填写信息后加盖基层武装部印章。其中兵役登记编号一栏填写网上登记的编号。

4、按照区征兵办划分的时间,携带《兵役登记证》及《兵役登记表》的存根前往区征办审核。

5.重庆市兵役登记实施细则 篇五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凡是适龄男性公民,无论参不参军,都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完成兵役登记。逃避或拒绝兵役登记的公民,既影响正常参军,还有可能受到行政性处罚。

《细则》第二条规定:兵役登记,是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兵役工作制度,目的是掌握适龄公民数质量及分布情况,摸清适龄公民的政治、身体和文化状况,依法确定应征、免征、缓征、不得征集等结论,并从中选定预征对象,为年度征兵工作做好准备。

解读二:哪些人需要进行兵役登记?

《细则》第三条明确,我市兵役登记对象主要为两类人群:一是辖区内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含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大学生),未参加过兵役登记的,必须登记;往年已登记过的,应登录网站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更新;二是当年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高中阶段(含普高、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本人自愿的也可参加兵役登记。

解读三:不参军是否需要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是国家强制性义务,参军的第一步就是网上兵役登记,而暂不打算参军的适龄男性公民也必须进行兵役登记和核验。《细则》第十二条强调:兵役登记时可申请应征报名,也可申请暂缓应征。该负责人进一步补充道,如果今年不打算参军,在网上兵役登记最后一栏选择“只进行兵役登记,申请缓征”。

解读四:怎样进行兵役登记?

目前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分为网上登记、现场确认、领取证明3个步骤:

第一步,网上登记:当年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实名注册,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基本信息。

第二步,现场确认:在网上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前往的,可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学校代为确认。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或高校征兵工作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

第三步,领取证明:兵役登记结束后,到各乡镇(街道)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领取《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或《预征对象通知书》。

《男性公民兵役登记表》是军地征兵职能部门查验公民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关键依据,需及时领取、妥善保管。

解读五:怎样查验兵役登记?

近年来我市适龄却不进行兵役登记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依法自觉履行兵役登记义务的观念还未完全深入人心,实行兵役登记查验制度势在必行。

《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普通高等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及进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时,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高、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公安部门在办理公民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出国(境)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适龄公民兵役登记情况,未进行登记的,应督促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解读六:拒绝和逃避兵役登记的处罚有哪些?

《细则》第十四、十五条明确: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并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拒绝完成兵役登记工作、阻挠或妨害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的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据《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6.兵役登记总结 篇六

兵役登记对象为常驻户口在河南省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大专毕业在23周岁(含)以内、本科及以上毕业在24周岁(含)以内的男性公民。2014年度兵役登记、直招士官、征兵报名首次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操作,需要登录“全国征兵网” http://填写本人基本信息。按要求真实、完整填写并贴上照片,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未经过兵役登记的进行补登,已登记的进行核对;女青年和退伍军人不登记。

各学院在6月10日前将参加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与《兵役登记花名册》统一交至学校武装部(行政楼109)。联系人:王岩 联系电话:6250610

2中原工学院保卫处、武装部

7.兵役概论作业答案 篇七

1、什么是兵役?兵役有哪些基本特征?什么是兵役学?兵役学有哪些基本特征?

兵役:《军语》释为公民依照国家兵役制度履行的军事义务。

兵役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

4、目的性;

2536兵役学:关于研究兵役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它是以兵役这一社会

历史现象及其实践活动为基本研究对象并在更高层次上反映兵役和兵役工作的理性认识。

兵役学的基本特征

1、系统性

2、政治性

3、社会性

4、法理性

5、实践性

2、兵役学的研究对象有哪些?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有何重要意义?兵役学的研究对象:

1、研究兵役的产生与发展;

2、研究兵役理论和兵役体制建设;

3、研究兵役工作实践活动。

学习和研究兵役学的意义:

1、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是普及兵役知识,增强兵役意识的需要。

2、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是适应新形势,改进兵役工作的需要。

3、学习和研究兵役学是提高征兵工作水平,确保兵员质量的需要。

3、兵役学与战争动员学、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有何区别和联系?

战争动员学与兵役学的关系

联系在于:都是独立的新兴学科,内容相互包容、互补,都具有学科自

身独特的学科特点和研究任务,研究主要对象都是兵员问题。

区别在于:战争动员学是以战争动员实践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侧重研究的是“从平时状态转入战时逐行任务状态”的问题,平战转换是战争动员学灵魂。兵役学是研究兵役活动现象的本质、规律并指导兵役实践活动的学科,侧重从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角度,研究探索包括平时、战时在内的军队兵员补充和更新的相关问题。和平时期兵役工作是战争动员的基础,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兵役学的研究紧紧围绕解决武装力量的兵员补充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战争动员学的研究紧紧围绕解决国家国防潜力转换为战争实力而展开。所以,二者研究兵员问题侧重点不同,随着学科的建设发展,各自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内容。

兵役学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的关系

联系在于:二者相互包容、互补。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中关于预备役兵

员来源、管理、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与兵役学相包容,需要兵役学提供理论支持,兵役学中关于预备役登记管理等方面问题又是自身研究的主要任务,其成效直接影响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质量。

区别在于:二者互相独立。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学是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储备及动员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主要任务是阐述国防后备力量在国防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侧重研究国家常备力量以外的一切可以转换为战争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科技力量,其研究对象是后备力量的基础理论、相关建设、转化机制、战时应用、发展原则等方面的问题。兵役学侧重研究包括现役和预备役在内的兵役体制、兵役建设、兵役工作等问题,其任务是系统揭示兵役的本质、特点和一般规律,为兵役工作实践提供指导。

4、简述我国古、近代各时期的兵役形态及其特点。

第二章兵役制度

1、什么是兵役制度?兵役制度在国家国防建设中有何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兵役制度的概念: 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公民服兵役的制度。具体地说,是由国家用法律形式确定的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地位:

1、兵役制度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制度,是兵役法的核心内容;

2、兵役制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的军事制度;

3、具有最高权威性,必须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以法律、法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作用:一是通过平时征集兵员,保障军队现役兵员的补充和更替,以满足平时军队建设的需要;

二是通过对退役军官、士兵的接收安置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的训练和储备,为战时兵员动员打好基础;

三是通过战时兵员动员,为国家武装力量按战时编制扩编满员、组建新部队和伤亡补充输送所需兵员。

2、兵役制度有哪些基本的类型?

兵役基本制度的主要类型:强制兵制度;自由兵制度;混合兵役制度

3、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基本内容主要有:

1235 6 74、我国现行兵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

兵役制度的演变调整情况?

我国现行兵役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1、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2、志愿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民兵制度;伴随中国革命和军队建设,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4、预备役制度。中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1958年3月预备役师取消。现行的预备役制度是我国第二部兵役法颁布之后,开始建立起来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兵役制度的演变调整情况

一、从《兵役法》层面,新中国成立61年来,我国兵役法进行过两次历史性的调整,即1955年7月3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重新修订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部兵役法,把历次革命战争时期和解放初,一直实行的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在全国开始实施依兵役法征兵;第二部兵役法,将第一部兵役法实行的单一义务兵役制,改为“实行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从兵役制度层面,新中国60年间,兵役制度经历了4次较大调整:第一次调整(1949—1955年):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到和平建设时期的义务兵役制度。

第二次调整(1956—1984年):从完全的义务兵役制到义务兵为主体、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第三次调整(1985—1998年):从义务兵为主、志愿兵为辅的兵役制到义务兵与志愿兵地位均等的兵役制度。

第四次调整(1999年至今):从以农村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度到以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为兵员主体的兵役制度。

5、简述外国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是推行募兵制,保障军队职业化。

二是调整服役期限,实行长短搭配。

三是注重新兵智力,提高兵员质量。

四是常备军规模缩小,后备军建设加强。

五是加强爱国教育,增强公民兵役意识。

8.兵役法考题 篇八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和

组成。

5、兵役分为 和 役。在 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预编到、编入、编入 服预备役的或者 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2、《兵役法》于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公布

3、根据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4、根据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根据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条“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兵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 相结合、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免服兵役。人,不得服兵役。

6、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履行,同时

享有 ;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全国的兵役工作,在、领导下,由 负责。

各军区按照 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 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 的兵役机关,在 和 领导下,负责办理 兵役工作。机关、团体、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 的单位,由 办理;不设 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11、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 和 的命令规定。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和 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13、每年 以前年满 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 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 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 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可以征集当年 以前年满 周岁未满 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7、现役军人必须遵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执行,随时准备。

8、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 或者。

9、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 制度。

13、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 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 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

14、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 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 进行体格检查。

15、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 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16、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 ;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 和 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17、应征公民是 的,可以缓征。

18、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的或者被判处、、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19、现役士兵包括 制士兵和 制士兵,制士兵称,制士兵称。20、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

2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 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22、士官实行 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年,年龄不超过 周岁。

23、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24、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

25、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 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26、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

27、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 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 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 内,到安臵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 登记。

28、依照《兵役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 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 役登记。

29、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 周岁至 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规定。30、士兵预备役分为 类和 类。

31、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 的预备役士兵;

(二)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 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 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 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32、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 的,退出预备役。

33、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 和 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 和其他应届

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 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 ;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34、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征召的 和 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35、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 转入 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 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 ;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 和 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 的干部和 人员。

36、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37、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 的,退出现役;未满 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35、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

36、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臵地以后的 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 登记。

37、选拔担任 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 预备役。

38、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 的,退出预备役。

39、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 中招收学员。招收学

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40、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

41、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 证书,回 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 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臵。

42、学员因 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 证书,回 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 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臵。

43、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 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 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4、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 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 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 到军队服,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 或者。

45、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 ;被 或者作 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6、民兵是 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和。

47、民兵的任务是:

(一);

(二);

(三);

(四)。

48、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 组织。凡 周岁至 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 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49、根据需要,可以吸收 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50、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 ;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 民兵组织所在地。

51、民兵组织分为 民兵组织和 民兵组织。

52、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主要由 以及经过 和 或者具有 的人员组成。

53、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 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 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54、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55、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 周岁至 周岁期间,应当参加 至 的军事训练;其中 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

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 的规定进行。

56、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 个月至 个月的军事训练; 和 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57、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58、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 ;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9、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60、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 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

61、普通高等学校设,配备,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62、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 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63、和,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64、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负责。部门和 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63、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 的准备工作。

64、在国家发布 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64、战时根据需要,和 可以决定征召 周岁至 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 的期限。65、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地退出现役,由 妥善安臵。

66、国家保障 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67、军官实行 工资制,士官实行 工资制,义务兵享受 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和。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 机制。

68、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 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69、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 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 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 待遇。现役军人 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

70、国家建立健全以 为主,、、、以及 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臵制度。

71、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 或者,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 或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和 等优待; 或者 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72、和服现役不满 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 或者 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

73、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 权,应当保留。

7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受到 和 的优待。军官、士官的 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1、现役军人、、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 和。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

2、现役军人、、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臵。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 优惠政策。

3、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 ;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

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 正常票价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免费邮递。

5、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 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具体办法由、、规定。

6、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 ;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

7、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由安臵地的 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

8、义务兵退出现役,安臵地的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 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

9、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 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 的,享受 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

10、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应聘 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10、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 以上奖励或者 荣获 以上奖励

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 至 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 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 ;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11、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 和 共同负担。

12、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 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臵。

13、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 年的,由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 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14、士官服现役满 年或者年满 周岁的,作退休安臵。

15、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

16、士兵退出现役安臵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17、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臵。作转业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和 相结合的方式安臵;作复员安臵的,按照有关规定由 接收安臵,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

18、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

1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的,在招收

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 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臵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20、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21、国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臵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臵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等政策。

22、、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 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

23、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 义务,并可以 :

(一)、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和 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 或者 管理的工作人员,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24、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 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 等处理;毕业后拒绝 的,依法承担 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5、现役军人以 为目的,拒绝 或者 的,按照 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26、现役军人被军队、开除 或者被 的,不得录用为 或者 的工作人员,年内不得出国(境)或

者升学。明知是 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 ;构成犯罪的,依法。

2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完成本法规定的 的,阻挠公民 的,拒绝接收、安臵 的,或者有其他 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 ;对单位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 和其他,依法。

28、,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 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

29、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的;

(二)的;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3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兵役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31、《兵役法》适用于。

32、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兵役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

9.新兵役法解读 篇九

来源:解放军报作者:时间:2011-11-10 08:59:26

上午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11月9日,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拓渠道 疏源头

——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 一是扩大兵员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役登记时间,由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成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 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少数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个别适龄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优先选择升学就业,特别是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些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 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修

改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为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岁之间,毕业时的年龄大多在22岁至24岁,将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放宽至24周岁,扩大了高素质兵员的来源。取消在校大学生缓征的规定,也体现了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依照宪法这项规定,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青年,在依法履行兵役义务上,都应是同一标准、同一要求,不应有差别和例外。

当然,这样调整并不意味着每个大学生都能服兵役。我国每年征兵仅几十万人,而每年在校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有上千万人,每年征集的大学生新兵占总人数的比例很小。每年高校学生的征集比例和人数,都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征兵命令进行调控,从而实现高素质兵员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筑暖巢 引凤凰

——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修改要点】 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明确将接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作为军官的来源;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规定,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背景观察】 国防和军事实力的竞争,关键是人才竞争。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吸引保留高素质人才,已成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军在吸引保留人才方面,虽然出台了不少措施,作出了很大努力,但仍然难以满足军队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法规制度层面,对军人待遇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些措施滞后,有的制度不够完善,影响和降低了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使部队在人才竞争的某些方面处于弱势。形势呼唤通过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尽快产生筑巢引凤的效果。

【专家解读】 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军人是高风险的职业群体,随时准备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流血牺牲。世界各国对军人待遇都十分重视,尤其注重通过立法保证军人获得与其履行义务相称的待遇。

这次兵役法修订,加强了对军人基本待遇的顶层设计,充分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现行的现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军人待遇的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发布机关、适用范围不尽相同,有些内容前后不一致,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因此,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军人在工资、福利、保险、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应享有的待遇统一进行了规范,充实了相关内容。我国人口众多,每年服现役的公民约占适龄青年总数的1%,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吸引保留人才,还需要完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新修改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收国防生和优秀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强素质 促就业

——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修改要点】 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背景观察】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退役军人安置,是社会和广大官兵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方式的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出现一些新情况:由于每年需要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较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比较严峻,许多退役士兵长期无法落实工作;有的虽然明确了工作单位,但却较长时间不能上岗;有的安排工作后时间不长又下岗,难以实现稳定就业。这些情况对军队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因此,如何破解退役士兵就业难的安置困境,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专家解读】 妥善安置退役军人,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官兵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历来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进行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思路和原则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颁发相应证书并推荐上岗等一系列扶持措施,使退役士兵在经过部队摔打磨炼的基础上,再学习掌握一门适应社会用工需要的技能专长,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这种制度安排,通过近年来广东等地的实践经验证明,是可行有效的。

其次,给予必要经济补偿。公民服兵役是法定义务,不能用经济手段衡量,但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新修改的兵役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济补偿做出了原则安排,一方面明确国家发给退役金,另一方面也对地方政府发给经济补助提出了要求。

第三,安置好重点对象。在实行扶持就业为主的政策同时,对那些服役时间长、有突出贡献以及烈士子女、因战致残有工作能力的退役士兵,仍明确由政府安排工作。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重责任 树权威

——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修改要点】 一是对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将原规定“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修改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二是对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对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处罚办法处理。三是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的,在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了追究“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违反兵役法的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背景观察】 “法贵在行”。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地贯彻执行兵役法的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应看到一些地方兵役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对一些应征青年拒不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造成一些消极影响。这种情况反映了个

别地方领导和群众的国防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也与兵役法有关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不够健全、处理依据不够清晰具体有关。今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对3名拒服兵役的青年依法实施处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引起一些专家对完善兵役法律责任制度的探讨,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引发人们对兵役法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关注。

【专家解读】 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增强兵役法的执行力。

比如,原规定对拒绝、逃避征集的应征公民实施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的处罚,处罚明显偏轻,很难起到惩戒作用,对于依法服兵役的公民也是不公平的。这次修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并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的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际就是终生不得录用,从而加大了处罚力度。又如,针对2000年国防生制度施行以来,国防生违约不到部队服役情况时有发生的情况,新的兵役法明确了对国防生违反规定的具体处罚办法。

再如,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员中增加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也是为了强化各有关单位“一把手”在兵役工作中,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兵役法执法主体的界定比较模糊,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哪个部门来实施处罚,因此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处罚实施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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