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2024-06-28

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共6篇)

1.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一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 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计价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2年3月21 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3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 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X X市X X区X X街X X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2)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合同条款签订中易发生的若干问题,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但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以及如何处理因地下障碍和气候条件引起的工程索赔问题等。

答案:

问题1:

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 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那些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问题1的解答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比例(20%)计算出委托方A单位应付给B单位定金数额。

问题2、3的解答要求掌握勘察合同的履行原则,分清委托方与承包方的责任。

问题4的解答要求弄清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时效性。

答案:

问题1:

答: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15万元×20%=3万元

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五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X X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 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人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 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

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薄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X X X

X X年X X月X X日 案例七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 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 停工,计14天

b.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

c.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元

小计:4 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

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

35人×20.15×4=2 821.00元

小计:14 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 500×10%×6%o÷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 214+14508.00+517.81)×15%=2885.9775

e.利润损失:(4 214+14 508.00+517.81+2 885.97)×5%=1 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 232.07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索赔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人工与机械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14×234×65%=2 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1台: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 129.4+500.5+46.8=2676.7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30×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4900+900=5 800元

3.保函费补偿 500×10%×6%0÷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八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该案例主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工作程序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有关时效性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出土文物时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若不同意,应进一步与甲方就变更价款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2.发现出土文物后,首先应在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其次向甲方提出措施费用补偿和顺延工期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计算书及其证据。

案例九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1日到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25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57.2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5.你认为应该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吗?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特别是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19天,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月20日至5月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14天。成本损失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月10至6月12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3天。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

4.6月13 日至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2天,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问题5:

答: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工期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十

背景: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规定:采用单价合同,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B、E、C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乙方自备),台班费为400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50元/台班。施工网络计划 见图5—1(单位:天)。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8月15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D推迟2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5个工日,窝工6个工日;

2.8月21日至8月22日,场外停电,停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6个工日;

3.因设计变更,工作E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300m3增至350m3,超过了10%;合同中该工作的综合单价为55元/m3,经协商调整后综合单价为50元/m3;

4.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B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15 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78元/m3;

5.在工作D、E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1天时间,机械1台班,人工10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E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25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2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20%,工作K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80%。试计算除事件3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合同的计价及价格调整方式,索赔的分类,索赔事件的责任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及应用网络计划技术处理工程索赔的方法。

问题1的解答要求逐项事件说明乙方能否提出索赔要求,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属于谁的责任。

问题2、4的解答要求正确计算出每项可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要求列出计算式计算。

问题3的解答要求理解单价合同计价方式下,单价调整的方法,正确列出计算式计算。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降水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2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因停水、停电造成的人员窝工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3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E的工程量增加了50m3,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10%。

事件4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事件5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甲方指令增加工作,是甲方的责任。

问题2:

答:

事件1:工作D总时差为8天,推迟2天,尚有总时差6天,不影响工期,因此可索赔工期0天。

事件2:8月21日至8月22日停工,工期延长,可索赔工期:2天。

事件3:因工作E为关键工作,可索赔工期:(350-300)m3/(300m3/6天)=1天。

事件5:因E、G均为关键工作,在该两项工作之间增加工作K,则工作K也为关键工作,索赔工期:1天。

总计索赔工期:0天+2天+1天+1天=4天。

问题3:

答: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十10%)=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50m3-330m3=20m3

总结算价:330m3×55元/m3+20m3×50元/m3=19150元

问题4:

答:

事件1:人工费:6工日×12元/工日+5工日×25元/工日×(1+20%)=222元

事件2:人工费:16工日×12元/工日=192元

机械费:2台班×50元/台班=100元

事件5:人工费:10工日×25元/工日×(1+80%)=450元

机械费:1台班×400元/台班=400元

合计费用索赔总额为:222元+192元+100元+450元+400元=1 364元。

案例十一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某建设单位(发包方)签订了建筑面积为2100m2的单层工业厂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周。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计划,见图5—2和表5—1,并获得工程师代表的批准。该项工程中各项工作的计划资金需用量由承包方提交,经工程师代表审查批准后,作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依据。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在工程进行到第9周结束时,检查发现A、B、C、E、C工作均全部完成,D、F和H三项工作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分别为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且前9周各项工作的实际投资均与计划投资相符。

(2)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工程师代表下达了停工令使其暂停施I,并进行返工处理1周,造成返工费用2万元;M工作因发包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使该工作因施工图纸晚到,推迟2周施工,并造成承包方因停工和机械闲置而损失1.2万元。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了3周工期索赔和3.2万元的费用索赔。

表5—1 网络计划工作时间及费用

工作名称

A

B

C

D

E

F

C

H

I

J

K

L

M 持续时间(周)

3

费用(万元)

问题:

1.试绘制该工程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根据第9周末的检查结果标出实际进度前锋线,分析D、F和H三项工作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到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是多少? 2.如果后续施工按计划进行,试分析上述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对计划工期产生什么影响?其总工期是否大于合同工期? 3.试重新绘制第10周开始至完工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

4.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5.正确的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索赔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额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与应用,分析进度偏差对工期的影响以及由此引起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问题1要求通过网络计划时间参数的计算或借助时标网络图确定D、F、H三项工作的计划开始时间(ES)和结束时间(EP),并由此确定第9周末时该三项工作按计划应完成的资金用量;然后按实际完成的资金用量与计划完成的资金用量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出施工进度偏差。

问题2要求将D、F、H三项工作的进度偏差代入网络计划中,并计算出考虑上述偏差情况下的工期;将该工期与原计划工期和合同工期对比,即可做出判断。

问题3要求绘制出第10周以后的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并作为分析问题5时的依据。

问题4要求首先明确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然后对造成工期拖延和费用损失的责任加以说明。

问题5、6要求正确计算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的数值。

答案:

问题1:

答:该工程早时标网络进度计划及第9周末的实际进度前锋线见图5—3。

通过分析可知:D工作的ES=6,F工作的ES=6,H工作的ES=7;故按计划进度第9周末:D、H工作应刚好完成,F工作应完成3周的工作量。而实际检查:D工作完成15/15=100%,F完成工作14/28=50%。H工作完成8/16=50%;说明D工作进度正常,F工作实际完成2周的工作量而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H工作实际完成1周的工作量也比计划进度拖延1周。

第9周末的实际累计投资额为10+12+8+15+24+14+22+8=113万元。

问题2:

答:通过分析可知:F工作的总时差TF=0,即F工作为关键工作。故其任何拖延都会造成计划工期延长;H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等于其实际进度偏差,故其实际进度偏差仅对其后续工作有影响,而不会使计划工期延长。由计算可知,F工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延长1周,即工期延长到21周,大于合同工期。

问题3:

答:重新绘制的第10周开始至完成工期的时标网络计划,见图5—4。

问题4:

答: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J工作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其责任在承包方;而M工作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承包方的责任。故承包方仅能就设计变更使M工作造成的损失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问题5:

答:M工作本身拖延时间为2周,而根据图5-4的分析M工作的总时差TF=1周。由此可知M红作的拖延使计划工期又延长1周,实际工期达到22周。可索赔工期为1周。

问题6:

答:承包方合理的费用索赔为M工作因停工和机械闲置造成的损失1.2万元。

案例十二

背景:

某承包商与某业主签订了一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2天;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600元。按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见图5-5)并获批准。

根据图5-5所示的计划安排,工作A、K、Q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商单位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工程施工中,由于业主方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由于承包商自身机械设备原因使N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2天。在该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问题:

1.简述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2.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3.假设该种机械闲置台班费用为280元/天,则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索赔为多少元?

分析要点:

分析该案例要特别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施工索赔程序条款中有关索赔时限的规定。承包商对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有权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但承包商对N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承担完全责任,无权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答案:

问题1:

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问题2:

答:通过对该工程的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关键线路为图5—6中双箭线所示。

关键工作为A、D、C、L,工期为22天。由于工作A、K、Q要使用同一台机械,而工作A的 ES=0,工作Q的EF=21,因此,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7+3=14天,闲置时间为21-14=7天。

将C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8天,重新计算见图5—7。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7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F、Q,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长24-22=2天。因此,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天,合同工期总计22+2=24天。

问题3:

答: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将N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4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见图5—8。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8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E、K、N、Q,工期为25天,使工期拖长25-24=1天。应罚款天数为1天。

因工期拖延罚款:1天×600元/天=600元

因机械闲置索赔:(24-21)天×280元/天=840元

费用索赔数额:840-600=240元。

案例十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9,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直接费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工人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 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费为6000元。

其余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罚款为多少?

3.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3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18元/工日,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30%。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该案例除涉及前述几个案例中的工程索赔知识外,增加了按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计算索赔费用的内容。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直接费,然后以直接费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费用处理成以直接费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问题2:

答: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为:[42-(38+3)]×5000=5000元

问题3:

答: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10×30+40000)×(1+30%)+15×18=52 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30× 30+12 000+3 000)×(1+30%)=20 67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2660+20670=73330元。

2.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二

1 索赔事件描述

截至2008年6月17日,K0+012.390~K2+053.650段已全部完成路基的戗灰处理,石灰粉煤灰(15∶85)已部分完成。2008年6月18日晨,海港路道路工程附近村民百余人集体到工程施工现场集会,阻止工程现场施工。由于村民的阻止,施工机械和现场人工被迫停止施工,造成K0+012.390~K2+053.650段全线停工。直到6月30日,问题得到解决,工程继续开始施工,该事件导致K0+012.390~K2+053.650段全线停工12 d。

2 索赔事件的处理

2.1 事件分析

经查证,这次停工事件是因业主未处理好道路沿线征地问题,村民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阻止,该段工程全线停工。项目部采取措施,将能调走的机械和人工调到K4+128.957~K8+328.302段,仍导致履带式单斗挖掘机(1 m3)2台闲置3 d,履带式推土机1台闲置12 d,履带式推土机3台闲置3 d,装载机2台闲置3 d,振动压路机3台闲置3 d,自卸车(5 t)3台闲置3 d,自卸车(5 t)2台闲置12 d;人工20人窝工1 d。

由于适逢雨季,项目部立即采取措施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保护,但仍遭到村民的阻止,未能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6月30日重新开工时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该补救措施共消耗机械费0.85万元,材料费0.45万元,人工费0.12万元,并及时取得了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2.2 索赔意向通知

根据该工程合同条款: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在进行造价控制工作中,我及时发现了该停工事件是由于外部环境中的征地问题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风险,存在索赔机会。于6月22日就该停工事件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业主,及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在该索赔意向通知中,着重阐述了4个方面:1)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2)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3)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4)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在索赔意向通知中没有涉及索赔金额。

2.3 证据资料准备

为了对索赔作出更合理的解释和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材料,提高索赔的成功程度,注意记录和收集保存了与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1)施工日志。着重收集了工程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情况,事件当天对事件的描述情况,停工期间机械、人工闲置数量及对已完成的部分进行保护措施情况日志。2)来往信件。就该停工事件业主、监理、项目部三方进行协调的来往信件。3)气象资料。收集保存了一份完整、详细的天气情况记录。4)备忘录。对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随时进行了书面记录,并及时取得对方签字认可。5)会议纪要。重点收集保存了停工期间的会议纪要,会议各方均签字确认。6)工程照片和工程声像资料。保留了村民集会阻止施工的现场照片,停工前工程进度图片,对已完部分进行的补救措施图片等。7)工程进度计划。项目部编制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的所有工程总进度、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特别注意了停工时期内的进度影响,及对总工期的影响,这对工程延期的索赔相当重要。

2.4 索赔报告的编写及送达

在停工事件结束重新施工后,于7月5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了一份正式索赔报告。报告中包括了索赔值的计算:1)工期索赔:该事件导致现场全线停工12 d,事件原因为业主风险,索赔工期12 d。2)费用索赔:索赔机械费合计25 180元,人工费合计1 600元,材料费合计4 500元,费用总计31 280元。由于为工程延期,经协商不进行利润索赔。

根据工程合同:履带式单斗挖掘机(1 m3)闲置费320元/台班,履带式推土机200元/台班,装载机240元/台班,振动压路机280元/台班,自卸车(5 t)200元/台班;人工闲置费20元/d。其索赔额:履带式单斗挖掘机(1 m3)1 920元,履带式推土机4 200元,装载机1 440元,振动压路机2 520元,自卸车(5 t)6 600元,人工400元。补救措施索赔额:机械费0.85万元,材料费0.45万元,人工费0.12万元。并提交了批复的索赔意向书和收集的相关证据资料。

在编制索赔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对索赔事件叙述清楚明确,不可采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2)报告中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明确承包商为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3)根据合同条款,明确了业主的责任。4)计算索赔值注意合理、准确,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

2.5 双方协调

项目部多次与监理、业主就该停工事件进行友好协商。

2.6 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于7月10日对索赔报告进行了审核并签定意见。业主于7月12日签订审批意见。

2.7 索赔事件的解决

该索赔款额随8月、9月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时进行了分期支付。

3 索赔事件经验

在该案例中我正确、及时地处理了停工事件的索赔,工期索赔12 d,费用索赔31 280元,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降低了工程成本,提高了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积累了索赔的经验: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只有以合同为依据提出索赔时,才容易索赔成功。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并注意资料的真实性、可信度。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建立业务往来文件编号档案等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3)及时进行索赔。4)合理进行索赔:在具体索赔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考虑到国家对工程索赔的有关规定,也应当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如在上面的事件中机械和人工只能按闲置单价计算损失,而不能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因为机械停工不发生运行费用。同时一定要仔细分析,什么时候应该索赔工期,什么时候应该索赔费用,相应的利润应不应该包括。作为承包商也应进行主动控制,避免或减少业主的反索赔,更好地进行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摘要:通过对具体索赔事件的描述,从索赔事件分析、索赔意向通知、证据资料准备、索赔报告的编写与送达、双方协调、工程师审核及索赔事件的解决方面介绍了索赔事件的处理要点,以期积累索赔经验。

关键词:造价控制,索赔事件,处理,索赔费用

参考文献

3.船舶碰撞造成货损索赔案例评析 篇三

2003年9月19日,原告江苏省常州市建材经营者吕某的货运代理人A公司代吕某委托被告B公司将一批陶瓷制品从广东省佛山港运至江苏省常州港,货物共计箱,分4个20英尺集装箱装载。B公司使用从被告C公司期租的集装箱船载运上述货物,并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水路集装箱货物运单,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黄某。9月22日晚9时许,该载货船舶在宁波镇海七里锚地锚泊时与一艘巴拿马籍化学品船发生碰撞,导致原告的货物落水湿损。事后,B公司和C公司共同委托商检机构对货损进行检验鉴定,确定货损金额为元人民币。原告吕某遂以被告B公司和C公司违反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为由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上述损失的责任。

2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告吕某通过其货运代理人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吕某为该批货物的实际托运人,依法享有托运人的权利;(2)被告B公司接受原告吕某的受托人A公司交运的货物,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港并予以交付的义务,虽然货损为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所致,但不能据此免除B公司所应承担的运输合同责任,其应赔偿吕某遭受的货损;(3)被告C公司虽然将载货船舶期租给B公司,但其作为船舶所有人实际占有船舶,负有确保航行安全和管理货物的义务;(4)C公司接受B公司委托,运输吕某的受托人A公司交运的货物,C公司为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5)因货损发生在C公司实际运输货物和管理货物的责任期间,其对货损亦负有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5条和第46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吕某遭受的货损元人民币,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吕某提供的证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有人,因此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第二,C公司并非本案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与原告吕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且根据海事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C公司的船舶在涉案船舶碰撞中没有任何过错,依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的规定,C公司对货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本案涉及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理解和适用,且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故二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得到答复如下:

(1)吕某为本案的实际托运人,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A公司仅为接受吕某委托与承运人B公司签订合同的人。

(2)在认定吕某具有货损请求权的前提下,B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涉案运单,吕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以运单为证明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3)实际完成运输任务的C公司为该航次水路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

(4)依据我国《合同法》并参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B公司作为本次运输的承运人,应当对吕某遭受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5)《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货损全因他船责任所致,C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实际承运人C公司对吕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评析

3.1涉案法律关系及法律适用

3.1.1涉案法律关系

本案是一起因船舶碰撞造成货损的索赔案件,涉案法律关系如下:(1)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吕某为委托人,A公司为受托人;(2)定期租船合同关系,C公司为出租人,B公司为承租人;(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吕某为托运人,A公司为吕某的代理人,B公司为缔约承运人,C公司为实际承运人;(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关系,吕某为赔偿权利人,碰撞船舶的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

3.1.2法律适用

由于本案原告吕某选择以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诉由,因此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是否适用于本案,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只是原交通部制定的部門规章,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目前我国法院倾向于认为:在内容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无权规定民事权利和义务(这一点在该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就曾引发过争议);在效力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只能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总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不能作为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笔者认为,能否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不能一概而论,应当视不同情况而定。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承托双方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则表明当事人已通过合意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示范性条款并入运输合同,此时该规则已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该规则的规定;如果承托双方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事后也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则法院不能直接以该规则作为审判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本案所作的复函中指出:“本案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合同的约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适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收货人有权就水路货物运单上所载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从上述措辞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允许有条件地适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此外,由于本案造成货损的直接原因是船舶碰撞,故原告吕某也可以选择以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为诉由提起侵权之诉,从而适用我国《海商法》第8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3.2货损赔偿请求权主体

3.2.1具有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地位

根据合同法原理,托运人作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享有货损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在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收货人虽然不具有缔约人的身份,但法律也赋予其货损赔偿请求权,《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4条规定:“收货人有权就水路货物运单上所载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者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

本案中,原告吕某曾向法院提供由运单记载的收货人黄某出具的证明其代理吕某收货的书面材料,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未予以认定;因此,吕某是否为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判断其是否享有货损赔偿请求权的首要问题。在一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均提出“实际托运人”的概念,这源于我国《海商法》第42条对托运人的定义:(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缔约托运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即实际托运人。但是,本案属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不受《海商法》调整,而本案所适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3条将托运人定义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由此可见,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法律不承认所谓的“实际托运人”,但并未明文禁止本人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即民法中的间接代理(也称隐名代理)。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民法通则》只承认直接代理(也称显名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在借鉴英美法的基础上引入间接代理制度:“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中,运单记载的托运人A公司向法庭出具的书面证明显示:“实际托运人为吕某,本公司仅为货运代理人代其发货,上述货物的货损索赔权由吕某本人享有及行使。”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接受吕某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发生货损后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吕某是托运人,向吕某披露第三人并明确授权由吕某行使货损索赔权,吕某据此主张权利,符合《合同法》第40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也支持这一观点。

3.2.2因货损而遭受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3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之外,还包括“给对方造成损失”。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吕某仅证明其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损事实是不够的,还要证明其因货损而遭受损失。笔者认为,吕某若能证明其作为该批货物的买方,已向卖方全额支付价款从而取得货物所有权,并向法庭提供买卖合同、商业发票、货款收据等,即可满足“因货损而遭受损失”这一要件,从而对承运人享有货损赔偿请求权。

3.3货损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本案中,对货损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是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缔约承运人),即被告B公司;作为接受承运人B公司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被告C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理论上不承担合同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理解此处的“都负有赔偿责任”是确定本案货损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

首先,在缔约承运人方面,《合同法》规定其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并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即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不以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事实为要件,只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B公司对本案中的货损负有赔偿责任。

其次,在实际承运人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实际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内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托运人来说,实际承运人同样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至约定地点的义务。除非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不论实际承运人有无过错,只要货损发生在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和管理货物的责任期间,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这种责任为法定责任。据此,尽管C公司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没有过错,但是仍然要对货损承担法定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B公司和C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二者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本案所作的复函中指出:“C公司对货物发生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显然是把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并在归责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实际承运人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其对托运人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其才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只对托运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6条规定的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实际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本案所作的批复意见对于业内人士处理因船舶碰撞造成货损的索赔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意见在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有新的发展。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可以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也可以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损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可以援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损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方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虽然允许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就船舶碰撞造成其货损向实际承运人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但在归责原则上却采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把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并由碰撞船舶方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能够确定碰撞船舶方過失程度比例的前提下,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在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船舶碰撞造成货损,不论船载货物的权利人据此向该实际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必须考虑过错因素,若实际承运人在船舶碰撞事故中无过错或只有部分过错,则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实践中,权利人应基于运输合同对缔约承运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并将实际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在确定实际承运人有过错且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使其在该项责任范围内与缔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权利人索赔权的实现。

4.工程索赔报告书案例 篇四

基本案例

某学校于2006年4月22日和某承包人签订了一份《教学楼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教学楼土建、水电安装施工,该工程建筑面积为5368.66平方米,框架五层,质量标准为合格,要求2006年4月26日开工,2006年11月30日竣工,工期220天(日历天),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本进行签订,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20%,中间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85%。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进行施工,但在工程主体封顶后(封顶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学校的工程款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合同规定封顶后7日内付款,即付款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学校答应承包人工程款会马上到位,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但经承包人多次催要,工程款仍未到帐,因此承包人于2006年8月23日给学校打了一份书面报告,报告中称若学校在七日内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将不得不停工。七日后学校仍未付款也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又于2006年8月30日给学校打了第二份报告,该报告中明确表态,因学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因此本承包人将于2006年9月1日停工,停工期间的所有损失由学校承担,随即承包人对工地进行了全面停工,在停工期间承包人也多次及时地向学校发出了索赔报告。两月后,学校筹到了工程款并支付给承包人,同时书面要求承包人全面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学校的工程款后却给学校发了一份索赔报告,报告中说学校应对该停工期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不能开工。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学校仅对延误的工期进行了确认,但对费用索赔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承包人拒绝复工。工程一直拖了一年,一年后承包人向学校发出《关于补偿教学楼停工期间损失函件》的律师函,要求学校给予赔偿这一年零两个多月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否则将提起诉讼。争议焦点

1、承包人的停工是否有依据?

2、承包人所要求的停工期间对工期和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3、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简要评析 1、1999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双方又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学校在主体完工七日内未支付进度款,承包人以此为据在向学校发出了书面通知而学校仍不履行的情况下进行停工是有依据的。

但是在学校支付了该笔进度款后,承包人以学校不同意该期间的损失为由仍然停工是无法律依据的。发包人支付了进度款,承包人就应该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至于发包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停工期间的损失应另行处理,如未达一致意见,可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承包人不能以未达成一意见为由拒绝继续施工的要求。

2、承包人停工确实是由学校迟付工程款引起的,因此承包人向学校要求进度款支付之前的延误费用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根据上面第1条的分析,自学校已付进度款之日以后的停工,学校是不需要负责的,因此该停工期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也不能补偿,相反学校还可以就该段时间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向承包人进行反索赔。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在本案中该笔进度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即2006年8月22日起至已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简评:

本文简要评析中的观点正确。

2007年版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此情况有更明确的规定: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按上述规定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5.工程索赔费用报告书范本 篇五

一、索赔成立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二、工程索赔的依据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合同文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惯例主要参考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相关施工规范。

三、索赔事项概述

由我单位承建的XX工程,于2013年12月27日举行开工典礼,于2013年12月28日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然自2014年3月6日起,由于建设方联系的外借土方未到场,现场处理停工、半停工状态,至2014年4月26日开始复测A区缺土方量,最终确定由我单位在红线以外进行开挖借土,用于场地土方回填。开挖时间为2014年4月28日,延期时间为54天。

根据甲方提供的地质勘测数据显示,钻探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开挖至设计标高全部为土方。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1号孔至4号孔、6号孔至12号孔都存在大量石方,局部存在成片大量石方,与原设计地质情况不符,从而增大了施工难度和增加了施工时间。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1项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外借土方不到场情况,对工期进行索赔54天。

通用条款中2.4.3项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勘察资料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用条款中3.4项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索赔项目

索赔事件性质分以下几种:1、工期延长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工程中断索赔,4、工期终止索赔,5、工程加速索赔,6、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7、其他原因索赔。

结合实际情况本项目主要存在工期延长和工程变更,其中工期延长索赔分以下几部分组成:

1、人工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

2、施工机械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工效降低以及机械停工、窝工的费用,现场使用机械均为租赁设备按照实际租金计算。

3、管理费:因索赔事件发生,额外增加的现场管理和公司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4、利息:主要为履约保证金拖期付款利息。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措施费:包含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位时间内现场管理率乘以延长工期计算。

工程变更的索赔包含成本、管理费和利润的索赔。

五、索赔计算

一、工程延期索赔

1、人工费:工日:17×54工日=918工日

人员窝工按照定额单价乘以0.75,52.23元×0.75×918=35960元

工资上涨费不予考虑。

2、施工机械费:

挖机350型2台市场租赁价48000元/月,推土机16t2台市0场租赁价24000元/月,压路机20t2台24000元/月。

48000元×54÷30×2=172800元

24000元×54÷30×4=172800元

3、管理费

合同工期120天,现延期54天,投标管理费为1240949.7元

工程延期管理增加费用:1240949.7÷120×54=558427元

4、利息

履约保证金115万元,按照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

1150000元×54÷30×5.6%=115920元

5、措施费

合同工期120天,现延期54天,投标措施费为381448.67元

工程延期管理增加费用:381448.67÷120×54=171652元

工程延期索赔合计:1227559元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原设计A区挖方211490m³,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土石比例为5.6%,由于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或失实,现场开挖实际图示比例为17.5%,增加石方开挖数量为28551m³,单价采用发包人组价对坚石和次坚石的组价,坚石次坚石比例按照2:8选定,暂定价格为61.8元/m³,原单价为10.12元/m³,工程变更索赔金额为:

(61.8-10.12)×211490×(17.5%-5.6%)=1275479元

索赔金额合计:1227559+1275479=2503038元

六、索赔说明

此项目索赔未提出以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以及其他索赔,主要包括因为工程延期造成雨季来临对施工的影响,中期计价支付延期产生的费用,施工期间由于图纸延期造成的误工,工程量增加产生的利润和管理费的索赔,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6.哈工大工程索赔报告 篇六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以得到利润索赔的情形有:a、工程师或业主提供的施工图或批示错误;b、业主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c、合同规定或工程师通知的原始基点、基准线、基准标高错误;d、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e、服从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试验(不包括竣工试验),或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对竣工试验的干扰;f、因业主违约,承包商暂停工作及终止合同;g、应属于雇主承担的风险等。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哪些?

答: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

3、对于新增工程的单价,应如何确定?

答:(1)申报。申报程序主要由工程承包人来完成。承包人根据招标及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合同工程量清单价格表的情况,结合新增项目的设计或业主现场的安排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连同单价分析和新增项目的依据材料一同报监理单位审查。(2)复核。复核程序主要由工程监理单位完成,主要审查新增项目产生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新增项目作业方案的思路是否符合工程实际等。若新增项目存在违背常规或不当不实之处,则可责令承包人整改或重新申报、终止申报。复核完毕若无异议,应签署复核意见连同申报文本转交业主单位。

(3)审查。审查程序一般由业主单位来完成。通常是根据现行的本地区行业价格控制政策、结合本项目的投资批复方案、项目实施期的物价行情、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实施新增项目的施工可行方案进行价格测算,并对申报的价格名称是否准确予以一一审查。(4)、洽谈:完成上述3个程序后,业主单位,组织有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参与)对新增项目的价格进行洽谈,综合确定价格,继而草签确认文本。若双方存有异议,可根据洽谈情况对相关争议实施调整另行申报。

(5)确认。经过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后,制定新增项目单价合同文本,发、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4、对于共同延误,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1)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2)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很少是只由一方造成的,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故称为“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①首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②如果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③如果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工期索赔一般采用考试|大|分析法进行计算,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

5、承包商的索赔策略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答:

1、目标分析

(1)提出任务,确定索赔所要达到的目标

(2)分析目标实现的基本条件和可能性

(3)分析目标实现的风险

2、对立场的分析

(1)法律背景分析

(2)利益和期望分析

(3)对方的反索赔分析

(4)谈判立场分析

3、对外关系分析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1)事件1合理,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事件2不合理,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件3可以索赔工期,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外部供电故障不属于甲方责任;事件4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可以索赔,但费用不能索赔,因大雨属于不可抗力。

(2)工程师认定的索赔工期为25d,事件2工期(10d)延误不予顺延。

(3)工期延长35d,费用为13056元。案例二

(1)支持。因发包人未解决征用土地问题,造成承包人施工时被当地居民阻拦,以致窝工240个台班。也就是发包人未能及时交付场地,造成承包人窝工。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承包人向发包人追讨停、窝工费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该得到法院 的支持。

(2)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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