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范本

2024-08-14

结案报告范本(共8篇)

1.结案报告范本 篇一

结案报告格式

根据《中共泸州市纳溪区委办公室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08年上半年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和维稳问题的通知》(泸纳委办【2008】12号)要求,我单位认真开展纳溪区仟旺再生塑料再生厂废水扰民信访案的稳控化解工作,该案已按期处理完毕,信访人已息诉罢访,因此申请信访结案。现将调查处理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沈华国,男,42岁,纳溪区大渡镇民强村居民,联系方式***。

二、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反映位于纳溪区大渡镇民强村三社的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法定代表人:黄龙斌),其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小庙子河,污染长江,希望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三、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调查情况:2007年7月25日,泸州市纳溪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来电,反映纳溪区民强三社的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污水污染附近的小庙子河,我局立即责成纳溪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查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主要利用回收废旧塑料生产塑料颗粒,该厂2007年5月投产,已办环评手续,环评中要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达标排放。但该厂投产以来一直未建沉淀池,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小庙子河,污染长江。查证属实后,执法人员立即向其发出环境监察通知书,要求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期间附近群众多次举报该厂仍然在生产。7月30日,我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正常生产,生产废水仍然直接外排小庙子河,污染长江。

处理意见: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未建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泸州市纳溪区仟旺塑料再生厂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按环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该企业由于达不到环保的相关要求,现已自行关闭。

四、信访人意见

满意,无异议。

2.水痘疫情结案报告 篇二

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27日,幼儿园前后累计发生29例水痘病例,因相关规定在一周内达到10例以上病例,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园已核实情况并作调查处置。现将我园各方面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27日,我园大班级有27名幼儿、中班级2名幼儿,陆续出现发热、皮肤丘疹、疱疹和结痂的症状,此29名学生均经正规医院医生临床诊断为水痘。经核实29例病例病情现均已康复痊愈,已返园正常学习。

1、班级分布

大一班15例、大二班3例、大三班7例、大五班1例、大六班1例、中一班1例、中三班1例。

2、年龄分布

病例主要集中在5——6岁,中大班级年龄段。

二、事件原因

因此季节是水痘的高发时期,当防保所反馈我园有小朋友因出水痘住院时,因这个小朋友家长告知老师是因感冒发烧留院观察几天,当老师知道这件事以后马上打电话联系家长,向家长了解幼儿病情,家长说医院不能确疹为“水痘”,只是说皮疹,家长带小朋友验血且10天后才能取验血报告,由于水痘是由一带状疱疹病毒所引起的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出疹前一天至疱疹完全结痂均有传染性,临床表现:水痘潜伏期12—21天,平均14天,也具有传染性,因潜伏期幼儿无症状表现出来,教师并非医务人员,对于潜伏期比较难掌控,因为医院不能确诊为水痘的情况下,幼儿园也不能确定该病例为水痘,但在这期间我园对该幼儿进行了隔离,并告知家长在家休息观察二个星期,等“皮疹”全部结痂脱落才可以上学。

四、防控措施

1、每天落实晨检、午检,认真检查每个幼儿的手心、手背、口腔、前胸、后背等身体部位,一天要检查4次,发现疑似病例的幼儿,我们都会马上送至保健室进行隔离,迅速向园领导汇报和上级相关部门汇报,并通知家长带幼儿到正规医院就诊,做好记录,幼儿回家休息后老师们每天都会对出疹幼儿进行跟踪电访或家访,幼儿病愈后凭医院开具的复课证明方可返园。

2、严格做好各项卫生消毒工作,定期召开教职工卫生安全防控会议,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每天对活动室、睡室进行通风换气,对幼儿能接触到的玩具、桌椅、水杯、毛巾等物品进行暴晒消毒,并专人专用。每周日全园进行喷雾消毒。

3、通过宣传栏、校讯通、家长一封信、班级QQ群或微信群,向家长宣传传染病的病症及防控措施,还提醒家长注意个人卫生,水痘流行期间不去人多的场所进行集体活动。在家做好日常用具的清洗和消毒,衣物、棉被放置阳光下曝晒,室内保持通风换气,经常洗手。还通过请专业医护人员开展全园家长的专项水痘防控会议,让家长对传染病有正确的认知及防范能力。

4、在出现3例病例的情况下我园立刻向村委会、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镇防保所、市疾控中心、市教育局汇报疫情,为了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向办学单位、镇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申请停课,隔离病源体的继续传播。其中大一班、大三班于2016年11月25日—2016年12月11日、大二班、大五班于2016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25日经各部门批准,已进行了停课防控处理,并对停课的班级进行家长和小朋友的情绪安抚工作。5、11月25日镇防保所、市疾控中心的领导根据我园上报的情况,已来到我园进行了视查指导,根据他们的专业指导建议,我园25日下午就召开了全园保教人员卫生消毒防控的会议,强调了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操作中的各项细节并及时对一些消毒设施进行整改。

五、整改情况

1、已经完成了毛巾架的整改。

2、各活动室的消毒工具已做好标识并分开摆放。

3、加强传染病防控的宣传力度。

4、加强环境卫生的消毒工作。

5、正在进行活动室的消毒灯整改。

六、处理结果

3.校园活动结案报告 篇三

活动时间:2011年11月24日

活动地点: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

活动现场执行人员:张菁(市场部)、王超(运营部)、刘亮(北京站)

活动摘要:

1、在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北食堂南门前位置搭建展台,于11:00-13:00之间,进行现场充值券派发、传单派发、现场充值体验等宣传活动。

2、我方物资提供明细:

嘀嗒团充值券——2000张

嘀嗒团宣传单页——2000份

现金——1000元

3、校方宣传明细:

横幅——2条,分别在南北食堂前,悬挂一周时间;

展位——北食堂南门前位置搭建展台,9平米以内,时长为2个小时;

派发——负责派发嘀嗒团充值券及宣传单页; 主持人台词提及——在26日晚会现场,主持人台词提及嘀嗒团赞助。

活动现场情况:

1、物料落地效果(空镜头-人少或没人)◆展台上摆放嘀嗒团充值券、嘀嗒团宣传单页、充值券领取指示牌、现场充值体验所用的电脑、嘀嗒团T恤展示等;

◆展台用有嘀嗒团字样的横幅做围挡;

◆展台旁有充值券派发的易拉宝展示。

展台布置效果

易拉宝展示

横幅展示

2、现场场景(人物为主,抓拍到气氛)

充值券、宣传单页现场派发

现场充值体验

现场介绍充值券使用及宣传嘀嗒团

活动现场氛围

工作人员身上贴有嘀嗒团logo标识

双方工作人员合影

总结 本次活动是嘀嗒团总部首次进入校园搭建展台、进行现场充值体验的尝试,现场有效派发充值券和宣传单页1000份,其余1000份由学生在26日晚会当天发放。由于时间紧张,我们的布置并不豪华,但是活动现场的氛围还是不错的,咨询的同学很多,不过大部分同学还是选择回宿舍完成充值体验。相信,如果有礼品派发的话,现场充值的同学会很多,效果也会更好。

4.结案报告范本 篇四

1、为了规范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吸取教训,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伤亡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系指: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企业管理、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等有关的,违反劳动者意愿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从业人员指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所有人员。生产经营过程系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或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岗位上,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并非仅指某个岗位的具体劳动过程。

3、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阻挠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4、项目部是对其管内伤亡事故进行定性、定责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界定的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并须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检查监督。

5、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

(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

(16)其它爆炸;(1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

7、事故原因:(1)违反操作规程;(2)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4)其他。

8、伤害程度及事故等级

(1)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个工作日至299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

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至6000个工作日。重伤的界定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和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19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

(2)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轻、重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事故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多人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或负伤5人及以上的事故。

9、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状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事故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或其它快速办法。

10、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3日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部;项目部必须于24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业务部门。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分部必须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项目部于10小时内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公安、监察、社保等有关业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安全部门于发生死亡或多人伤亡事故后24小时、于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后12小时内,报告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其中,重大死亡事故

和特别重大事故还须同时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4)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对口报至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

项目部所属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上述要求直接报告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

11、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发现者等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继续扩大。未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并同意,任何人不得改变事故现场的原貌、消除相关痕迹、移动相关物证或改变其原样。

为抢救伤员或恢复生产必须改变事故现场原貌或移动物证时,应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专人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12、凡各分部、各部门管内施工生产区域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如何,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13、各部门都要建立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薄(见附表),并详实填记、妥善保存。

14、事故调查组组成:

(1)轻、重伤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上级安全部门派员参加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公司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3)重大死亡事故,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会同公司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特别重大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或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时,合并处理,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15、事故调查组的基本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设施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2)判断事故的性质)责任;(3)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指明应当吸取的教训,提出完善防范措施的建议,事故调查组成员

如有不同意见,请其本人署名表达具体内容;(5)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附逐人签章的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16、事故批复结案:

(1)轻伤事故,分部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由项目部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3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轻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兰渝公司、公司。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接到事故批复后,在规定的结案时间内将结案材料复制件报公司安全部门。

(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分部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项目部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分部,在5日内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会后5日内形成《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召集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由安全部门主稿办理批复。

(3)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由项目部于3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部门。公司安全部门接报后10日内组织研究提出定性定责意见,认定为责任事故后,通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通知公司安全、工会和有关部门参加)做出处理决定,会后15日内形成《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一式七份报送公司。

(4)重大死亡事故,项目部上报公司,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60日内形成附有详实证明材料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事故分析处理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形成《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报送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

(5)其它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伤亡事故等级出现升级,须相应调整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造成的影响或工作需要等,各级安委会可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事故的提级分析、扩大召开事故处理会议。

18、伤亡事故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对定性定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其共同的上级安全部门裁定。下级单位对事故调查组或上级管理部门的认定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映;上级安全部门发现下级安全部门对事故定性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19、事故结案时限要求:轻伤事故30天;重伤事故50天;死亡事故60天;重大死亡事故90天。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须提前报经上级同意。

20、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须将有关材料完备归档。

21、其它事故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多人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事故,分别比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报告和处理。

22、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工地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单上报项目部及公司主管安全部门各一份。

5.读后感:《开膛手杰克结案报告》 篇五

Under the gloomy sky of London lies the mystery of the century,

With more death people’s fear’s growing but gods don’t answer their pray.

The darkness’s shadowing the devil’s face that no one can see,

6.结案报告范本 篇六

XXX促销活动结案报告

一、活动概述

活动主题:

活动内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方式:

二、活动的总体数据评价

三、活动中各项小活动的分别评价

A活动

B活动

C活动

四、活动宣传

实际宣传与计划宣传的对比,宣传取得的效果

五、费用预算

促销活动中费用预算与实际的对比并说明超支以及结余的原因

六、数据分析

促销活动中数据变化的图表分析,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并需要对数据图表呈现的结果进行评价和分析,多数据的还要对各相关联数据进行交叉分析。

七、现场活动照片

八、结案语

本次活动的不足之处并作出原因分析

本次活动的成功之处及原因

对本次活动是否取得成功进行结案式定语

7.结案报告范本 篇七

诉讼调解结案效果的调研报告

红兴隆农垦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 马利清

内容摘要: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法院调处纠纷的首要选择。诉讼调解结案真正的实现案结事了,减少诉累,防止和减少涉诉信访,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促进了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调解结案 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

作者简介:马利清,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大学法律专业,现任职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书记员。

以下正文: 为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调撤结案率,红兴隆农垦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牢固树立“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诉讼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与不足,现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09—2011年民商调解案件为调研对象,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原因,并针对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及意见。

一、调解案件审结基本情况

(一)从近三年的调解工作整体来看:

2009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502件,审结7230件。其中判决结案1556件,占结案数的21.52%;调解结案3246件,占结案数的44.89 %;撤诉结案1892件,占结案数的26.16%。

2010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793件,审结6557件,其中判决结案986件,占结案数的15.03%;调解结案3374件,占结案数的51.45%,撤诉结案910件,占结案数的13.87%。

2011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112件,审结5924件,其中判决结案884件,占结案数的14.92%;调解结案2986件,占结案数的50.40%;撤诉结案1854件,占结案数的31.29%。

(二)从案件类型的调解结案率来看:

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2306件,调解1473件,调解率为63.87%;2010年婚姻家庭纠纷2281件,调解1509件,调解率为66.15%; 2011年婚姻家庭纠纷2056件,调解1402件,调解率为68.19%。

2009年合同纠纷3754件,调解1334件, 调解率为35.53%;2010年合同纠纷3350件,调解1325件, 调解率为39.55%; 2011年合同纠纷2893件,调解1140件, 调解率为39.40%。2009年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1442件,调解444件,调解率为30.79%;2010年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1162件,调解480件,调解率为41.30%; 2011年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1163件,调解445件,调解率为38.26 %。

二、调解率浮动的原因分析

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近2009-2011年三年的调解率的统计数字来看,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率较高,基本保持在63.87%-68.19%,调解率基本保持稳定,合同类、权属及侵权类调解率较低,但调解率上下波动不大,比较稳定。其原因为:

1、提高调解水平和工作力度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三、诉讼调解结案的效果

诉讼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一种方式,对于维护邻里和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诉讼成本与司法资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量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调解结案的法律效果

一是提高了诉讼效益。案件调解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

二是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

三是缓解了执行难。诉讼调解以合意为基础,容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避免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四是实现了案结事了,实体权益得到保障。

1、案结事了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

一些当事人拒绝调解,主要是基于对方诚信方面的考虑。为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附条件、违约和担保内容的条款;把民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规则引入调解制度中,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行为或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允许当事人可以不受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限制即可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当然,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担保,以防止恶意申请而对被执行人的期限利益造成损害。

2、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由于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3、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

4、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 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

第一,法院调解有利于妥善的解决纠纷。

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自觉让步、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因而,调解结案的,不仅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一般也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这样,就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节约了诉讼资源。而判决结案的,当事人往往上诉、申诉、上访不断,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如果不自动义务,还需要予以强制执行。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成本,也浪费审判资源。

第二,法院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加强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的过程,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能够使诉讼当事人、旁听群众以及了解、关注这一案件的其他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从而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

第三,法院调解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调解往往能够在不伤和气的情况下,友好地处理完纠纷。所 以,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完全断绝,还是可以继续合作或者交易下去的。有的时候,通过调解可以同时对当事人之间的多宗交易做出友好安排,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增进双方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调解结案的案子,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产生争议的双方通过调解,双方相互体谅、互相让步后达成了对争议处理的一致意见,妥善的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

民(商)事纠纷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社会稳定,以及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还容易使矛盾激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成为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进他们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消除隔阂,摒弃前嫌,弥补、恢复关系,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诉讼调解结案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 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3、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4、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5、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虽规定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的并不多。如何把握审限与调解的时机较难。

6、检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 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7、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8、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10、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导致调解的难度加大。随着法律知识的日渐普及,受当事人对诉讼的期待过高,有的缺乏理性判断的能力和对诉讼成本的核算,对司法公正,尤其是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及欲通过关系影响司法的意图、矛盾激化状况下与对方鱼死网破的决心,以及通过诉讼拖延时间,以达到某种目的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调解结案率降低。

11、律师介入的原因,使调解的机率降低

案件中有律师代理,一方面有的律师能够配合法官,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能够增大调解成功的机会。但由于律师代理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更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律师对法律的解释和判决的预测经常会给当事人以不十分确切的期待或盲目的乐观,而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此外,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也是刺激当事人期待诉讼高回报的因素之一。

12、单纯追求调解结案率而存在强制调解、以拖迫调的现象,不仅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还将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在大调解的形势下,几乎所有的法院都会以调解结案的数量作为进行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许多人为了单纯的追求调解数量和调解率,往往存在强制调解的现象,调解人员采取多种手段,多方给当事人施加压力,从而导致当事人苦不堪言,为了 尽快结束这种状况而被迫接受调解方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还使调解违背最基本的自愿原则,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如: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因被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诉讼中双方对是否违法解除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主办法官要求进行调解,劳动者未能做出的让步导致了调解未达成协议,为了实现调解结案的目的,主办法官经常要求劳动者亲自到法院交换调解方案,致使劳动者深受其累,最终被迫同意了调解方案,实践当中这种现象广泛的存在,致使法院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严重受损。

13、调审分离,使调解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大调解形势下,许多法院都成立了立案调解中,承担立案前的调解工作,由于立案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往往不是本案的审判人员,因此庭前调解根本不可能在查明事实,弄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人员对本案的判断也具有片面性,因此提出的调解方案也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当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时,往往与双方当事人之间预期存在较大的差距,从而导致调解不能顺利进行,调解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14、由于面临着维稳的压力,因此法官在面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便采取了采取久拖不决的方式无限期、无原则的进行调解的现象。对于一些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而将违规违法行为作为调解的筹码,由此也助长了违法 犯罪,削弱了法律的惩戒功能。这一点在当前的工亡事故处理中尤为明显,工亡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为了达到索取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赔偿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围攻企业甚至政府,施加压力的情况,更有甚者甚至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采取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而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了达到调解的目的,调解机关一方面对家属的这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片面的给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给钱的方式来达成调解,另一方面又对利用惩处家属的违法行为来给家属施加压力,迫使家属放弃高额的诉求,最终时间调解的目的。这样做的结果往往给社会产生一种错误的示范效应,导致了当前出现工伤等安全事故时,受害者家属不愿选择向通过向法院进行诉讼的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却往往采取更加直接围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甚至围攻政府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极大的助长了歪风邪气。

五、意见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臵、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3、对调解悔约的,加大惩戒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针对目前存在的当事人一方并不真心调解,而借调解之机让对方当事人做重大让步,以降低标的额,而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再申请执行只能以重大让步以后生效的调解书数额进行的情况,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强制加上“如不履行协议,将……”的惩戒条款,以禁止恶意调解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

4、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 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

5、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6、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另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7、强化、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和调解技巧。调解意识是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当前,要校正法官的办案理念和思维定势。由于部分法官对调解仍存在轻视、畏惧、抵触等不良情绪,因此要通过各种学习和司法为民宗旨教育,使法官领悟司法政策转变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从思想上认识到“定纷止争”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调解结案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的最佳方式,从而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自觉性。注重调解技巧的总结和提高。调解的技巧和能力虽然可以通过提高法官的学识和素养来提高,但更多地依赖于实践,依赖于方法和经验的不断总结提炼。因此,应当重视调解经验的总结归纳和调解技巧的学习交流。

8、处理好久调不决与审判效率的关系,规定调解期限 强调调解不能只重调解,强调调解是强调调解的自愿性,而不是强调调解的结案方式的比例,必须改变审判实务中出现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久调不决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操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没有调解诚意,应及时判决,提高审判效率,从而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

根据2010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法院在审判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多调少判,而不应久调不判;诉讼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并且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来追求调解结案率,推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虽然诉讼调解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但通过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监督体制,对诉讼调解进行相应的规范,调解将以其无以伦比的优越性在化解矛盾,实现诉讼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8.结案成词 篇八

结案成词

通过上述多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无论谎言是否处于好的目的,作为谎言必然会有碍于诚信。谎言就是假话,假话就是撒谎,尽管你的出发点是一个善意的谎言,但实际上仍有欺骗性。所以我们要崇尚真诚,远离谎言,一个人不守信用,一而再,再而三自食其言,必然会引起人门的猜疑和不满。善意的谎言和“恶意的”谎言实际上既然都是“谎言”那又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谎言”之所以称为“谎言”,是因为它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骗人的话语。一个人如果经常有谎言流与口中,从而去哄骗他人,久而久之,他便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就如同那个孩子一样,每天都喊“狼来了”以寻求刺激、开心,而当狼真的来时,他只有一个人独立去面对,自己去承受,再怎么喊叫也无济于事,也不会有人再来帮助他。因为,可能来帮助他的人已经习惯了他的喊叫,以为又是他在“逗你玩”呢,可见,谎言有碍于诚信。很久以前,西方有位哲人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内心深深地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就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诚信。显而易见,没有什么比心灵美更美丽无邪的,而诚信恰恰是内心美的表现之一 很久以前,西方有位哲人曾经说过:这个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内心深深地震动:一个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个就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诚信。显而易见,没有什么比心灵美更美丽无邪的,而诚信恰恰是内心美的表现之一 当一个人在失去了诚信之后,他的出发点还是善意的吗?

说到谎言,我敢说我们从小到大没有人没说过谎的.是的,人人都说过谎,只是有的谎言是善意的,而有的谎言是恶意的!善意的谎言,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在撒谎的同时达到善意欺骗时,而不得不编造出来的谎言.一,善意的谎言是无碍于诚信的,先说说我们国家: 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中国与前苏联发生争执,前苏联政府撕毁合同撤走专家,背信弃义的行为,使得我们的国家工业一度陷入瘫痪的境地,为了还清欠下前苏联的债务,毛主席当时号召国人大练钢铁,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大跃进,当时中国老百姓没有人会知道我们的国家还欠着别人的一屁股债,以为我们的国家解放了,就会过上无忧无虑的好日子,但是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担起了这副担子,那时国家领导对老百姓说的谎言是善意的,也是无碍于诚信的,当时中国老百姓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工作起来的干劲,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奇迹.那个年代造就了铁人王进喜,而王进喜率着他的石油钻井队,打出了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第一口石油井…..二,在说说我们个人,我在这里举两个小例子: 看过一篇电视报道,说的是一个老妈妈得了肾病,如果不换肾的话生命就会受到威胁,这时大儿子站了出来要求给妈妈捐肾,这可疼坏了老妈妈,老妈妈强烈反对,说要是这样自己还不如死了算了.没办法只能等待各种条件都比较匹配的肾源,可是要等到这样的肾源真是很不容易,儿子怕耽误了母亲的病情,于是和家人商量后,骗过了母亲.把自己的一个年轻的肾脏捐给了母亲,手术成功后家人还是瞒着这位老妈妈的,最让人感动的是母亲和儿子住在隔壁病房,妈妈是不知道的,当妈妈想见大儿子时,家人只是骗她说儿子去出差了,看完这个报道我被感动的哭了,朋友们,难道这样的谎言有碍于诚信么? 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小女孩,在她生命的后期,当医生问她最大的心愿是什么时,她说想去天安门看看升旗仪式,对一个生命垂危的女孩的最后心愿,医生和家长哪有不满足的理由呢?但是因为她的家住在遥远的新疆,如果满足她的要求,医生怕女孩经受不住旅途的劳累,于是一个由2000多名志愿者和医生还有女孩的家人组织的集体编造谎言的活动开始了,从上火车到改乘旅游公车,一路上,从报站到服务员端茶倒水,甚至到旅客的交谈,都是大家有意安排的,最后来到了一个学校,在军乐队伴奏的国歌声中,双目失明的女孩以为真的来到了渴望已久的天安门广场,当看到她无力的举起她的小手向国旗的方向敬礼时,在场的人们全都流下了热泪,这次由2000多人组织的集体说谎行动,你能说他们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么? 还有,好多老人身体不舒服也不肯第一时间让子女知道,为的是怕影响了孩子们正常的工作和学习!好多小孩子摔倒了疼了也说不疼,为的是让家长说他们勇敢!有很多成功人事背后默默奉献的女人累了,从来没有怨言,为的是让他们的丈夫能安心的把工作做的更好,为家少操一点心….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这样的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里真是数不胜数,在此伊人不一一列举, 事实胜于雄辩,综上所述,他们都在说谎,但他们的谎言都是善意的,是无碍于诚信的…… “谎言”之所以称为“谎言”,是因为它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骗人的话语。一个人如果经常有谎言流与口中,从而去哄骗他人,久而久之,他便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就如同《撒谎的孩子》文中的那个孩子一样,每天都喊“狼来了”以寻求刺激、开心,而当狼真的来时,他只有一个人独立去面对,自己去承受,再怎么喊叫也无济于事,也不会有人再来帮助他。因为,可能来帮助他的人已经习惯了他的喊叫,以为又是他在“逗你玩”呢,可见,谎言有碍于诚信。但是今天,我们谈到的“谎言”,还有个定语——善意的,加上了这个限定词后,谎言的本质也就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善意的谎言”是人们对事物寄托的美好愿望,是人们善良心灵的对白,是人们彼此之间相互安慰的一丝暖意,是人们心底里流露出来的一种柔情……谁也不会去追究它的可信程度,即使听到善意谎言的人明知道是谎话,也一样会去努力相信,不会觉得说谎者的虚伪,有时还要从心里感激呢。当一位身患绝症的病人,被医生判了死刑时,他的父母、爱人、子女以及所有的亲人,都不会直接地告诉他:“生命已无法挽救”,“最多还能在这个世界上活多久”之类的话。虽然这些都是实话,但是谁会那样残忍地如同法官宣判犯人死刑一样,向已经在病痛中的亲人以实情相告呢。这时,大家就会形成一个统一的战线,闭口不谈实情,而以善意的谎言来使病人对治疗充满希望,让病人在一个平和的心态中度过那残年余日。难道这会有碍于诚信吗!当一个不韵世事的孩子,突然遭遇不幸,失去了自己的亲人,该怎样向他说明自己的亲人到哪里去了呢。我们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暂时不要告诉他真实情况,只是说到很远的地方出差去了,或者是在国外学习工作之类的。待孩子懂事了,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的时候,再以实情相告,孩子也会理解亲人的做法,不会因为没有早知真情而生气的。难道这样的话也有碍于诚信吗!当一个正在外地执行任务的军人的母亲病入膏肓,炎炎一息的时候,多么希望能见上儿子最后一面啊,但是,儿子是不能回来的,不能为老母亲尽一点孝心,照顾一下曾经为儿子操碎了心的母亲,他非常歉疚,也很是惦念。而老母亲非常理解儿子,告诉身边的亲人,自己走了以后不要告诉远方的儿子,不能让他分心,要说病情已经稳定,让他安心为国尽忠。难道这样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吗!所以,我坚持认为:善意的谎言不仅无碍于诚信,而且还会极大地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友谊和感情,对社会稳定亦有不可磨灭的作用。建议大家:善意的谎言该用则用,跟诚信与否没有太大的厉害冲突。第一:善意的谎言是出于善良的动机,以维护他人利益为目的和出发点。众所周知,矛盾有普遍性和特殊性之分,特殊性包含与特殊性之中而区别于普遍性。就其善意的谎言本身的性质决定它并非恶益,而是建立在内心之诚,之善的基础上,而恶意的谎言是为说谎者谋取利益,以强烈的利欲,薄弱的理性,把他人仅作为手段,不惜伤害他人的行为。本身善良的人在某种状态下“被逼”说出的谎言是善意的,这种谎言对主体来说是一种友善,一种关心。而心术不正的人,不管如何伪装,如何花言巧语,如何绞尽脑汁为自己恶意的谎言冠上善意的高帽,其所说的谎言都带有恶意目的性。显然,善意的谎言无碍诚信。第二:善意的谎言是一种处世的方式,是一种替人着想的品质的体现。一个身患绝症的病人的亲友总是用善意的谎言将他的病情说的很轻,鼓励他配合医生治疗,相信在座各位不会因此而指责他们不诚信吧?!相反是恶意的真实,一个俘虏在敌人的利诱下说出了己方的兵力部署,有人认为他诚信吗?对敌人的诚欣就是对国家的背叛啊!广州脑科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说:“说谎是人的一种本能,至于是否诚信,关键在与哪种谎言。” 一句在不直接伤害追求者基础上表达拒绝爱意的谎言;一个在盛情男却下而又不愿意使邀请者失望的表达力不从心的谎言在人际交往中是不可或缺的。它使我们更游刃有余的处世不惊,而不象一颗多棱的坚石,划的别人头破血流,自己也遍体鳞伤。可见,人与人之间需要一层保护色和润滑挤。自打从伊甸园被逐出之时,人们就不在赤裸相间而是围上树皮草叶了不是吗??? 第三:善意的谎言虽然是谎言的一种,但是不能说谎言就一定有碍诚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诚信之所以得到大家的推崇,是因为它是善意的不欺骗,善意的谎言在表面看来,似乎有碍诚信原则,但从本质上看,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说出真话有碍善良的原则。善意的谎言与诚信,实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那种所谓的违背恰恰为诚信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并不是有碍,打个比方:规定马路上同一方向的行人只能占有半条马路,并不有碍大家的通行啊!第四:没有谎言的世界如同没有灰尘的地球。我方同意善意的谎言无碍诚信并不等于我们提倡它,其关键在于度。说谎是什么?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就定义为:不实事求是,说假话,夸大,掩盖,歪曲事实真相。那我们的生活就充满了大大小小的谎言,从煽动性极强的广告到情人间的甜言蜜语,无一不充斥着夸张的言辞,就连文学作品本身也成了谎言。人人心中都有谎言的标准,怎样把握这个度,是我们首先思考的。与动机不良的谎言相比,善意的谎言会使人们的感情变的更融洽,和谐,生活变的更有滋有味,它可以巧妙的避免冲突,实现情感沟通和顺利交往,又怎样妨碍诚信了呢? 因此,我们更要学会辨别恶意的谎言,保护自己不受伤害;同时,提高自身修养,思考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大学之道,在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至于那些温馨的,让生活充满情趣的;至于那些充满仁慈,恻隐之心的谎言,就让它们绽放吧!相信在善意的天空下,我们的世界会更美好!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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