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精选8篇)
1.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一
,毛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对县级地税机关进行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通过一年多的实践,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模式,夯实管理基础,加强对税源的监控,推进依法治税,提高行政效能,强化科学管理和优化纳税服务,加快和促进地税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机构和人员收编以后,个体税收管理与机构人员的撤并矛盾也开始显现出来,还存在一些实际问题,本文重在研究县级地税机关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后个体税收管理问题。
一、税收扁平化管理基本情况
(一)优化办税服务厅设置。将全县4个办税服务厅合并为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根据《自治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税服务厅统一设置“申报征收”、“票证管理”和“综合受理”三类窗口。设置领导岗、申报征收岗、税务登记岗、发票管理岗、减免退税受理岗、其他涉税受理岗、咨询服务岗7岗位。纳税人需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均由办税服务厅受理。
(二)成立企业管理分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企业管理分局归县局直接领导,相当于县局的一个股室,独立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实现县局、分局合二为一的目标。减少管理层,方便纳税人,彻底改变过去分局虚有的管理职权。
(三)成立建筑安装管理分局,对建筑业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负责全县的建筑工程纳税管理,对辖区内的建筑纳税户,实行一户一档、一个工程建一个档的管理办法,及时跟踪纳税工程建设情况,掌握建设进度,组织好税收收入。此举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私人建筑进行纳税管理,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公民依法纳税的义务。
(四)优化个体管理分局。将全县4个管理分局,撤消3个管理分局,只保留思恩税务分局,乡下3分局人员收编到县局或者其他分局。思恩税务分局负责对全县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负责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税款核定、催收催缴、税源调查、违章处理等日常税收管理工作。
(五)业务管理情况。税政股不只是一个管理结构,税政股业务工作将直接面对纳税人,直接为所有纳税人解决税收政策及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减免税申请等,由直接由税政股受理,改变过去由各分局管理员受理调查后上报县局,税政股再安排时间和人员再次去调查再审批的做法,减少中间环节,缩短时间,提高办税效率。税政股既是对应上级税务机关,又直接对应纳税人。
(六)发票管理情况。发票管理岗位业务前移至办税服务厅,负责监管全局所有发票。在办税服务厅增设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资料录入岗位,所有工程项目一律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登记并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不需要再到管理分局进行登记。
(七)税票管理情况。取消各分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
(八)税收管理权情况。企业税收管理权收归县局审批。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的中间环节,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在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行政审批,直接由县局行使审批,不再由管理员调查,分局领导核实,再上报县局审批的做法,实现县局、分局管理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
二、取得的效果
(一)税收管理质量得到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管理,有利于管理员对管理企业进行专门研究,管理员能够及时掌握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全面了解企业实现税款和税款的缴纳情况,从而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保证了企业实现的国家税收能够及时征收入库。
(二)税收服务水平得到相应提升。实行专业化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税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水平。县局也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受到纳税人的好评。
(三)税收管理模式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2号)文件下发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地税机关调高了营业税起征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进行的,同时,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对地方税收入及其征管工作也产生一定的影响。营业税调高1000元后,县乡镇地税机关管理的纳税户为1094户,营业税调高到3000元后,乡镇纳税户为227户,减少的幅度79.25%。乡镇的税务所(税务分局)没有必要再保留原先的人员,乡镇的税源减少了,也使得税务机关不得不重新考虑征管范围和征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顺应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发展的需要。
(四)廉政建设监察力度得到增强。实施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取消各分
局的会计岗位,其票证领用、发放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由县局计财股负责,有利于县局对票证领用、发放管理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同时,重新整合办税厅,全县只设有一个办税服务大厅,整体进驻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县行政和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工作。固定个体户的纳税问题采取财税库行倒扣的办法完税,对零星开票交纳的现金税款,直接由纳税人拿到设在办税服务厅的金融部门交纳,采取凭银行现金交款单来开票完税,从而实现了县地税系统办税大厅人员对现金税款“零经手、零捉摸、零解库”,使税收票款提前分离的局面,税款不再经过税务人员之手,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安全隐患和廉政风险,可以杜绝税务人员贪污、截留、挪用税款现象的发生。
(五)税务人员教育培训及时跟上。人员集中县城后,工作环境变了,对各人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税务人员不得不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以满足新的工作需要。县局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也越来越方便、统一。比以前分散于各乡镇来说,培训的次数更多了,也更方便多了。
(六)节约了税收成本。经费统一在计财股管理,取消各分局、稽查局的经费核算环节,所有经费核算由县局统一管理,各分局作为一个报帐单位,不再设立户头,不在银行开户。各分局需要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各分局做好半年或者季度使用计划,报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购买使用。这样有利于做好办公物品的使用计划,杜绝浪费现象的行为,节约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其他征管工作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管理分局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就县来讲,现管辖11个乡、镇,最远的乡离县城3个多小时。原来设有4个分局,管辖全县11个乡、镇。现在只保留思恩管理分局,负责全县11个乡、镇个体纳税户的管理工作,管辖的地域扩大,管理面过宽,有些乡镇离分局所在地近100公里,相比以前在乡镇设置的税务所,在个体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上明显有所减弱。从而使税务人员有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个体税收管理人员减少,人均管户加大。机构改革以来,全县合并了基层管理分局,征收管理向中心城区方向集中,个体税收管理员人员由原来的21人减少到8人,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户由原来的52户,变为人均管理纳税户136户(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同时,一方面在个体征管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部分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有些基层分局的个体税收管理员甚至主要精力放在“副业”上。
(三)日常税收管理力度缺乏,税源监控难度大。从目前征管户数来看,个体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70%以上,个体户户数多,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水平也大大下降,出现了有的个体户不办理税务登记,形成漏管户;有的不自觉申报纳税,形成欠税;有的则在国税开具的门临开票不到地税申报营业额,形成逃税户,还有部分用票户利用发票玩猫腻儿,或不建账,建假账,应付税务部门,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己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纳税户不办理停业、注销登记手续就销声匿迹,出现了大量的非正常户;有的个体户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却不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加剧了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额的扩大。新开业的个体户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很少。除须使用发票的纳税户外,相当一部分为了少缴税款往往不催不办,甚至催了还拖。由于税务机关对各业户无可循的统一的核定计税依据标准,定额的“弹性”较大,从而产生个体税收的实际税负少于名义税负的现象。
(四)税收政策很难宣传普及不到乡下纳税人。由于管理的地域大了,每年的税法宣传月活动,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深入到具体的纳税人当中,也就是说税收宣传工作很难做到到11个乡镇进行税收宣传,许多纳税人纳税观念并没有真正得到提高。虽然在税法宣传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收效并不十分明显。由于个体税收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逃税就成为必然现象,加强税法宣传就显得十分重要。
(五)税收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县地税局从征管人员的分布来看,37人管理员中有16人是助征员,占管理员43%。助征员与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来说,是有一定差距的,他们能够参加培训的机会少,业务素质较差,加上他们享受到的待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同时,有部分公务员素质低,年龄偏大,工作上没有发挥主动作用,提高征管质量有一定的难度。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农村地税干部的整体素质还很难与征管改革同步,也就很难对税源管理实施有效监控。目前,基层征管分局一般是一名税务干部带领几名代征人员从事个体户税收的一线征收工作。客观上个体税收征管需要既懂业务,又具备高度责任心的税务干部。事实上,在个体征收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代征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不是过硬,责任心不是很强,这就更加影响了个体税收的严格征管。
(六)征管交通工具不足,难以满足日常巡逻管理的工作需要。自税收扁平化管理和税收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收改革后,大多数管户的地理位置处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给税收管理员执行日常巡逻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如果税收管理员对管户每月或每季进行一次巡逻管理,在巡逻管理同时还要开展相应的日常检查以及纳税辅导等工作,这样,每个月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基层分局只有一部征管用车,不能满足日常到个乡镇巡逻的工作需要,这就造成了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
(七)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从取消了乡镇财政包干以来,乡镇政府部门与地税机关的往来几乎没有,因为地税的收入与他们的工作考核没有直接关系,所以,目前在乡镇税收管理工作中,地税部门还是孤军作战的多,乡镇部门协税护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还没有充分利用政府、财政、工商、国税、村委会等现有的社会管理资源,护税协税机制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地发挥。
四、研究对策
(一)提高对地方税征管工作的再认识。税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纳税户将大大减少,这是必然的趋势。但是个体税收是地方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用新的改革的思路和思维来认识乡镇税收征管,树立“管理为重”的思想,这样才能严格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更好地开拓农村地方税收征管思路,规范农村地方税收征管秩序。树立“抓大管小”思想。对起征点以下层面的纳税人要做好跟踪工作,通过纳税评估,发现达到起征点后,要立时征收税款,对起征点以上纳税人的税收要严抓到底,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
(二)推行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税务机关由于受人力、财力的制约,不可能将所有的税源都纳入控制范围内。这就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积极性,建立起覆盖面广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税氛围,提高税源监控效率,降低税源监控成本。具体来说,针对个体税源零星分散、流动隐蔽、易漏难管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真正建立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以乡镇、管区、村三级综合治税体系为依托,以公开办税、依法治税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税源有效监控为核心,以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为保障的乡镇税源控管机制,形成政府管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税务治税的浓厚氛围。
(三)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素质上不去,管理人员就会缺乏工作主动性,管理效率就不高。要进一步增强每一位税干提高自身素质的迫切感和危机感,要特别注重加强业务培训,重点从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方面着力提高地税干部行政执法能力。
(四)实行简并征期管理。5月1日自治区地税局下文明确,对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对个体税收管理,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的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纳税,这样做,可以大大节省纳税人缴税时间,也会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有利于地税机关的征收管理。根据县地税局征管部门统计,目前在册登记的全县个体纳税户为3467户,达到起征点的659户,其中自管户217户,共管户442户。达到月双定500元以上税款的纳税户仅有53户,占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比例仅是8.33%。
(五)建立日常巡逻检查制度。鉴于目前机构合并,税收管理员人数减少,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地拉网巡查,要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深入纳税人中间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建议实行巡逻检查制度,由个体税收管理员进行日常巡查,每两个月巡查一次,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或者虚假停业现象的,能够处理的及时处理掉,处理不了的由分局处理。此外,建立个体税收管理员每年一轮换制度是也非常必要的,因为管理一片时间长了,与纳税人熟了,人情就可能出来了,执法时就可能下不了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开展。
(六)建立个体纳税大户税收稽查制度。现在我们对帐证健全的纳税人采取稽查的办法,但是在个体户的管理显得宽松。在市场经济过程中,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生意越做越大,但是缴纳的税款却很少,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在当前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必要建立个体税源大户税收稽查制度,对个体纳税大户进行税务稽查,目前可以建材行业、超市、批发行业、娱乐行业等行业开展,这样可以减缓个体税收管理员的心里压力,同时有利于解决个体管理中的“钉子户”,疏通个体税收管理渠道。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管好个体税收,离不开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所以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尤其是在当前乡镇一级没有税务人员留守的情况下,税收宣传工作显得更加重要。乡镇个体纳税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税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报纸、墙报、宣传栏等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督促其自觉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针对扁平化后的税收宣传工作,地税部门可以采取“巡查加宣传”的方式,比如去一个乡镇巡查,同时带上税收宣传资料,到一个乡镇就开展一次税收宣传,既宣传了税法,亦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做到巡查与宣传并举。
(八)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个体户税源分散,征收难且逃漏税严重,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保证税法执行的严肃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大对逃漏税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个体户的税收管理工作当中,既要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又要对个体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主动关心他们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也不能一味迁就,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不能放任不管,要坚决予以打击,但也要打之有理,打之有序,让被处罚的纳税人心服口服,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九)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个体税收征管条件艰苦,管理范围广,要管理好个体税收仅靠地税部门是不能管理到位的,地税部门要加大开展委托代征工作的力度,在乡镇全面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地方税源管理,可以通过委托当地工商、畜牧等部门人员代征,也可以通过政府出面要求村委干部代征税款。对比较边远的地方税源,可以委托村委干部代征税款,代征税款的手续费也可以弥补一些所谓“空壳村”的办公经费。地税部门一定要对代征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短训,加强监督制约,避免代征员挪用税款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年终对代征工作开展得好的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和《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实施办法》,县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抓落实,努力使税收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使“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病症有所缓解。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需要管理员懂理论,重实践,有较高综合素质,因此,应从实际工作出发,加强管理员的专业培训,在搞好财会业务、税收检查、税法知识、计算机技能、征管软件应用培训的前提下,通过奖惩激励措施,促进主动学习。在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奖惩要与管事、管户多少及管理质量挂钩。既要罚,还要奖。对管得多、管得好的税收管理员,要加大奖励选拔的力度,为一部分干事又多又好的税收管理员提供一个可供发展奋斗的平台。要制定详细的税收管理考核办法,使考核更趋科学、公平、公正,让税收管理员有所付出,同时有所回报,坚决纠正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激发税收管理员安心基层一线、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对税收管理员分管的业户或具体事项,发现工作质量、服务态度、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建立国地税联合征管的工作机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完善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模式,巩固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取得的成果,不断拓展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协作的范围、领域和方式,适时建立国地税联合征管的工作机制。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的范围包括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管理的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代征)的纳税人,以及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国税局、地税局可以在税务登记、定额核定、申报征收、委托代征、典型调查、信息交换、货运发票核查、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工作开展联合征管,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征管工作推向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以取得征管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税收征管效率更为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更为优良,国税局、地税局和纳税人三方共赢的良好成效。(赵小冰)
2.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二
关键词:财务税收教学;问题;优化对策;分析
在国内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财务税收逐渐突显出自身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高等院校传统财务税收教学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具体需要,也同样展现其自身缺点。为此,文章将以财务税收教学为重要研究对象,并进行重点阐述。
一、现阶段财务税收教学状况研究
(一)教学观念老旧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同样提高了对高等院校教学的要求,然而,目前阶段高等院校在财务税收教学工作中仍然存在教学观念老旧的问题[1]。其中,大部分高等院校教师始终运用传统观念来认识财务税收教学,而针对教学实践中出现的现代化技术与知识并不理会,所以,严重影响了教学工作的开展,无法与时俱进,反而使得教学工作与社会严重脱离。
(二)教学条件不完善
在高新科学技术发展的推动作用之下,人们生活与工作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同时,对于高等院校教学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仍然有很多院校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导致其教学条件相对落后。其中,有部分高等院校在开展财务税收教学的过程中,未灵活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模式,而传统教學手段也难以达到教学的标准要求,为此,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率,最终对财务税收专业人才的培养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三)教师团队专业水平不过关
当下,大部分高等院校为了能够使教学的质量不断提升,对于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与此同时,也安排教师参加进修,以保证教师团队的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平得以提升。但是,仍然有诸多高等院校在教师团队方面素质不高,且专业水平落后。其中,因为教师本身学习的意识不强,而专业知识的更新速度却极快,如果不能够及时学习并掌握,是难以与时俱进的。然而,教师思想懈怠,导致其无法增强自身能力[2]。
二、全面优化财务税收教学的对策
(一)增强财务税收教学重视度
在高等院校的教学当中,财务税收教学属于关键的组成,可以向社会以及企业输送专业财务税收的人才资源,为此,不仅是专业教师,甚至是院校管理人员也需要增强财务税收教学重视程度。其中,应保证财务税收教学内容与时俱进,能够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进而为社会提供符合需求的专业人才,有效地提高高等院校就业几率,向社会输送高素质高专业水平的财务税收人才。另外,在增强财务税收教学效果的基础上,也同样需要强化学生自身素质。高等院校本身就是培养人才的场所,所以,不仅要教授给学生所需的专业知识内容,同样也应当使学生积极树立良好道德风尚[3]。与此同时,需要更加重视学生的重要性,因为他们不仅仅是社会栋梁之才,同样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增强财务税收的教学效果,就一定要借鉴并听取学生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
(二)贯彻落实财务税收教学的改革
在大部分高等院校中,财务税收教学的改革十分关键,不仅能够增强教学实际效果,同时,也可以培养更多专业人才。由此可见,财务税收教学的全面改革势在必行。在改革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全面增强教师团队素质,因为教师自身素质及专业能力会对学生产生极大的影响,因而,要想提高教学的质量与效果,最关键的就是要全面提升教师团队素质。另外,应当定期开展并组织教师参加专业培训,为其提供出国深造与进修的机会[4]。
(三)创新财务税收教学模式
第一,适当引进教学案例。任何专业在开展课堂教学方面,案例教学方法都是最为常见的,而通过对这种教学方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更加深入地理解与掌握。其中,案例教学的方法需要在课堂之前适当地引进教学的具体内容,同时,也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引进案例并要求学生解决问题。为此,教师在案例选择方面一定要科学合理,不仅要和课堂教学内容相吻合,同时,也应当源于实际工作,在讲解案例的过程中还需要重视案例的难易程序,确保控制在学生能够接受的范围,使学生在短时间内理解案例重点,适当地融入到课堂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当中。作为专业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实践机会,找出与课堂教学相适应的真实案例,尤其是纳税申报环节的案例,选择完整企业涉税业务,进而使学生利用实际工作中原始凭证展开思考,最终掌握账务处理与纳税申报的具体流程。
第二,对企业纳税活动进行模拟。针对财务纳税教学中的纳税申报及违章处理的内容,一定要为学生配备纳税申报的实验室,对申报纳税环节进行模拟,配备所需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以及纳税申报的相关软件。其中,实验室需要具备两种功能:其一,需要对税务局报税厅的窗口及材料文件进行模拟,安排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而完成税务登记、发票的领购与认证等内容,认真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开展业务咨询等工作。其二,目前,通过网络纳税申报的方式普及,所以,实验室也同样需要设置纳税申报的软件,确保学生能够在网络环境背景下登录到税务部门的电子申报网站,进而展开纳税的申报操作[5]。
第三,推广并落实网络教学。税收课程的教材内容一般都会根据不同税种来展开讲解,而绝大多数税种的联系不大,所以,应当将其设置成为专题来学习。而所整合的专业可以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展开,这样更便于学生的学习与独立思考。原有的课堂教学方式很容易受到时间与地点的约束,为此,教学大纲也同样会对课程重点与难点进行限制。而以专题微课形式开展税收课程网络教学,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不仅创新了教学的形式,同时,使得教学内容页更加丰富,与社会经济的热点及税务实际工作更加贴近。专题教学的网络课程是现阶段财务税收教学的全新教学模式,也是对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一种完善。
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税收不仅是市场经济方面的重点,同时也是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手段。虽然大多数高等院校已经开设了财务税收课程教学,而且取得了理想的教学成效,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传统教学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为此,必须要展开全面改革,只有这样才能够进一步推动财务税收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蒋枫.财务税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优化对策探析[J].亚太教育,2015(27):137.
[2] 卢艳.高职院校税收课程教学改革思路与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12):279-279,280.
[3] 刘康凤.会计理念在财务会计教学中的渗透[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4(2):61-63.
[4] 单晓颖.职业院校税收教学现存问题的探讨[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5(5):87,49.
3.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三
自2007年以来,随着建筑材料等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大、我国土地政策的紧缩变动和基础建设投资的逐渐减少等原因的影响,建筑行业在部分地区呈下降趋势,少数建筑行业纳税人也因利润减少而千方百计在税收上打主意,加以有的税务机关不及时改变征管思路等原因,造成了建筑行业出现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本文从税收角度探讨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建筑行业基本现状
建筑行业从税收角度来说一般都在当地经济和税收收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莱西市为例,从2003年政府北迁,北部新区不断开发,建筑行业从20多家迅速增长到60多家,税收收入所占比重也从2003年的22%上升到2006年的37%。从类型上看,建筑企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资质的企业,一般能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有登记独立纳税,或集中纳税;三是既没资质又不挂靠同时没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建筑队、装修队等。上述现状和情况的存在,既为当地税收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税基,但其复杂性也为税收管理不到位打下伏笔。
二、建筑行业存在的新的或突出问题
(一)建筑行业的复杂多样化造成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建筑行业的复杂多样和税收管理员管理不及时或管理层次不够到位。不可否认,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管理员压力太大,下不出去,对企业情况了解的太少,很多管理员对自己的管户去的少,或不去,有事电话联系,所以经常出现漏征漏管户问题。二是责任心不强。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不管不问。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签定的合同、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等。
(二)建筑企业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虑,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方供料”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建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由于建筑材料中的砖、瓦、沙、石采购对象大多是个体私营性质,财务核算混乱,发票提供极不完善。同时,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
2、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多,大部分企业带项目挂靠,接受挂靠的大中企业只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只想收取管理费,而忽略其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所得税计税依据失真。
3、建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实际上,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总承包人要对分包人或转包人进行人工技术指导或提供特种设备材料等相关费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这条政策任意扣减分包或转包营业额,同时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已的账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所得税税款流失。
4、建筑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失。
(四)不同辖区行政争税是新时期造成建筑业管理难的毒瘤。
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导致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私人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偷税行为,少数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形式偷逃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非常困难。
(五)对外来企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管理不到位。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纳税人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其不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由于规模小、建筑工期短,甚至在少量工程款也没结清的情况下,迅速转移,当然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小施工企业。
(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是建筑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建筑业税收管理众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建筑业对税法遵从度差的外部因素,也有控管措施相对落后的内部因素;既有税收部门对加强建筑业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的主观原因,也有一线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和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客观原因。
(一)管理理念落后,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模式效率较低。
目前全市建筑业市场不断庞大与税务部门一线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形成鲜明对比。建筑业征收管理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纳关系仍定位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无疑是“守株待兔”。税务部门仅从财务报表的字面上得到的是毫无意义的收入、成本、税金等财务指标,获取无价值的征管信息,对经常性的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监控不力。税收管理人员对建筑业经营流程模糊,对纳税人施工项目、资金流向、完工情况、纳税状况了解甚微,未能全面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征收资料,造成工程税收监控困难,人为导致税款流失或滞后。
(二)税源跟踪管理不到位,信息来源渠道不畅,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沿袭传统的“以票控税”税源管理方式,该行业税源管理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控体系。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税源产生过程、应税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不注重外部信息来源途径,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协调和沟通,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建筑业税源管理仍处在原始的被动状态。
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对于竞招标信息的及时掌控也是地税部门管理的空白点。由于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难以实施有效的源泉控管。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确定最终应缴税金,清缴税款。
由此可见,税源监控全面与否、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
(三)发票管理不到位,管理手段处于劣势
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一样都是税、票统一管理的行业。但在实际管理中,我们的征管更注重房地产的发票管理,厚此薄彼。这种理念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筑业发票管理的偏位。
征收分局在受理建筑公司申报时,只限于其帐上代扣上缴的税款,忽视纳税义务时间的实现和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建筑公司根据需要凭税票随时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在实际征税中演变成“以税取票”的逆向模式,改变了“以票控税”的发票管理宗旨,使建筑业发票一度成为税收的“附带品”。长此以往,税款分项目混淆,开票不交税、交税不开票的税、票分离状况必然造成建筑业发票开具混乱。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建设单位税法宣传不到位,发票检查不力;对自开票建筑公司的资格条件审批、发票开具规范程度、是否有违规代开行为等的管理松懈,也为建筑业纳税人明目张胆地偷漏税款营造有利空间。
针对建筑企业上述问题和特点,单纯“以票管税”的征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建议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也突飞猛进,但是不管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其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日常的税收管理与监督。
(二)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方供料”的,建筑企业必须定期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企业不进行结算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以不列、少列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偷逃税款进行处罚。
(三)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单的外建单位和少数账证核算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建筑企业外,在一定范围内,如全市(含县区)、全省对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实行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收取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不按规定按期结转收入计算成本、利润或者用白条和内部结算凭证领取工程款作为经营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料工费凭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视为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四)严格限制建筑分包工程转开建安发票行为,改变分包工程开票程序和税款缴纳方法,截断“引税”渠道。税务机关可专门印制《建筑安装分包工程发票》,专项用于建筑安
装分包工程项目,发票的付款单位与承建单位只能是分包工程总包人和分包人。分包工程营业税款由总包人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凭总包人的营业税款缴税凭证、分包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凭证、分包工程合同、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付款凭证等资料开具建安分包工程发票。总承包人在按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时,凭分包工程发票、分包工程税票抵扣分包工程税款。这样分包工程的税款主要由总承包人按工程项目缴纳入库,杜绝了少数违法分子利用分包工程合同转换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隐患。
(五)建立与建委、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建立与建筑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竣工结算等信息。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特殊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到位,也使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
4.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应注重治本 篇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加入WTO后,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个人创业的热情不断高涨,个体工商户也如雨后春笋般大批涌现。
蓬勃兴起的个体经济已成为我们国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我们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现阶段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还存在着大量的偷、抗税现象,目前,个体工商户之偷税的主要手段是建账不全、建假账、销售货物不开发票或开大头小尾票,为了能标本兼治,我们认为必须采取一些切实措施让其在销售货物时必须开票,就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样,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正常的销售行为。
为强化个体税收的日常管理,及时防止和减少偷、漏税现象的发生,对个体税收的管理我们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抓好户源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巡查力度,在确保户源管理到位的基础上实行级差管理,按经济区域和路段的繁荣程度设定等级管理;按个体工商户经济规模大小设定征免界定管理;按行业经营成果效益设定税负高低级差管理。
其次抓好票源的管理。
1、积极推行使用税控收银机、定额发票,代开普通发票的工作,对不达起征点户取消手工发票的供应,以杜绝开大头小尾票现象。
2、积极推行有奖发票,根据地税部门的经验,该方式有一定的效果。
3、加大对企业所得税检查中白字据入账的检查力度,对企业未取得正式发票而购进的所有货物,根据所购货物总值按适用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之间代开普通发票的打击力度。
5、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不受理无正式购货发票的各类消费投诉的宣传工作。
再次抓好税源的管理。建立健全定额调查核定审批制度,改按片征管的方式为按片和按行业征管相结合的征管方式。这样有利于定额的公正公平。定期公告定额设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停歇业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建账征收的征管方式。对一些品牌店、专卖店实行建账征收的方式。一些品牌专卖店因其进货渠道单一,容易实施检查,因此建账征收对其触动会比较大。比如酒类总代理、电动车行业、服装专卖店、空调、电器销售行业、油漆、地板销售行业等。在抓好准期申报和准期入库的基础上,对经营规模相同但申报销售额明显异常户要有计划地转入评估环节,力求征足收齐,对有偷、抗税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必要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适时爆光,从而起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最后,为提高工作积极性,建议和有关政府部门协调,对增收的个体税收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税务部门,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同于其他企业,这部分税收的征收有很大的人为操作性,靠的是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征收力度和恰当的合法措施。
如果以上措施得当,并加以实施,我们认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会主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积极购领发票或安装税控装置。这样一方面为个体工商户全面建账征收打下了基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营造和培养一种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的全民纳税意识和索取发票的习惯,形成一个由广大消费者组成的一个强大的协税、护税网络,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更能有效地遏制不正常的价格竞争。
5.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五
一是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二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6.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六
房京坤(1989—)女,汉族,山东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袁丹(1990-),女,汉族,陕西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薛耀洁(1987-),女,汉族,河南人,就读于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财政货币与政策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淘宝网电子交易收入的不断增长。淘宝网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平台,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果采取传统方式征管,必然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探讨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征管; 合理化
2013年,“双十一”网络购物异常火爆,淘宝总交易额达350亿。马云关于电商应该征税的表态,更让人们相信电商征税已经不远。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电商这一新型商务形式的快速发展,并没有对其加强税收征管,使得目前电商税收管理上还是空白。现在,随着网络监管方式的改进,特别是天猫网络销售全部通过支付宝交易,让网络销售额非常准确、透明、公开地展现出来,这给税务部门准确征税提供了便利。我们也看到,作为交易平台的淘宝网,税收征管中依然存在很多难题。
一、淘宝网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一) 税法依据的税收要素不清晰。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可数字化造成了课税对象性质不清和纳税时间和地点的难以确定,从而使现行税收要素对淘宝网网店不能有效的控制和约束,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困难。
1、纳税主体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用户具有流动性、隐匿性的特征,在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环境下,淘宝网网店经营者参与网上交易非常容易,不用进行税务登记,缴纳一定的费用,获得专用的域名,这就给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另外,网上交易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非常容易地改变经营场所,造成了具有国际化、复杂化、边缘化和模糊化的纳税主体,从而具有不确定性,使我们对纳税人的身份判定造成不便。
2、课税对象的性质难归类。 在数字资源被转变为物质形态之前,税务机关就很难确定是特许权使用费还是销售劳务所得,纳税人所得类型、适用何种税率、享受何种优惠等也都难以确定,由于淘宝网网店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的特征,如交易手段网络化、信息数字化、交易性质电子化,即使中国税法规定凭借课税对象的性质需要制定不同的课税依据,但税务机关很难把淘宝网网店经营商务交易对象依据现有的课税对象分类依据加以分类确定,这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挑战。
3、税收来源的监控难实施。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这种交易活动不但网上交易服务器比较容易转移、地点不固,而且很少受到时间、空间上的约束,税务机关很难利用传统监管手段对其进行监管和控制。淘宝网网店利用地理上的差异,不办理税务登记,不进行纳税申报,这就对稅务机关及时、有效的征税造成了不良影响。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的出现对纳税人服从税法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带来了黑色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的黑色经济手段极高超,交易结果极隐蔽。
(二)淘宝网交易对税收征管流程的冲击
1、 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技术手段的不完善,使税务机构无法对淘宝网店对相关电子交易活动进行网络提取、交易过程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查询,这就使税务机构完全被排除在淘宝网网店商务交易活动之外,纵容了网络交易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审计基础,而且加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2、对税收申报的影响。我国网上申报没有针对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网店经营者的电子申报,仅仅针对企业性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搜寻网店经营者的网上交易信息,具有非常巨大的成本,因为众多网店经营者的财务核算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账簿、凭证。
3、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减少了商品货物的流转环节,直接由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卖给消费者,伴随着中间环节作用的减弱,其一,弱化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作用和中间机构的牵制作用,也相应弱化了其税收监管;其二,税务机关需要向相对于中间商少得多的大量分散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这就造成了征税成本过大,进而较低的税收管理的行政效率。
4、对税务检查的影响。互联网给税收稽查带来很大困难。一方面面对查账凭证无纸化的特点,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原有的审计基础。另一方面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使得税务检查的难度更大。税务机关由于电子支付的匿名使得无法有效检查纳税人资金往来情况,从而造成税务检查成本上升,效率下降。
2011年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开出国内首张个人从事淘宝网电子交易活动的网店税单——对淘宝女装金皇冠网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税款以及罚款、滞纳金共430余万元。以此为借鉴,探讨淘宝网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二、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拓展现行实体法,规范网络贸易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
对增值税法修订,首先是在增值税法中增加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将淘宝网电子交易纳入增值税的扩围之内,为了解决淘宝网电子交易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我们需要对网络进行交易的有形产品和数字产品统一征收增值税,结合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水平,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均统一征收增值税,我们采取简便可行的办法是淡化课征对象,全面的实施增值税。结合淘宝网网店务交易无纸化的特点,对网络交易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进行法律上的明确规范,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界定的拓宽,形成规范化、网络化的网络交易征税。
(二)规定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一方面,要求淘宝网电子交易企业与传统企厂商一样,在网站上展示税务、工商登记号,不得进行删除。另一方面淘宝网网店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填写《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网络的网址增设域名、服务器所在位置、计算机密钥的备份以及电子银行账号等有关网络资料,进行淘宝网网络交易资源信息库的建立。
(三)推广网络发票。
2012 年 2 月,伴随着《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出台,提出了进行网络发票应用试点的工作。电子发票的领取需要营业范围的确定及税务部门凭税务登记号和识别码对纳税人进行确认之后方可进行。电子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防伪技术、编码。针对不同的经营活动适用不同税率的经营活动设计不同的电子发票类型。研发并使用网上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
(四)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网络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配合。
税务机关检测网店的交易金额需要依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交易记录系统或者依据支付给网站其佣金或费用,从而实现定额征收。为了使税务机关得到网络交易商的积极主动配合,一方面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给其代扣代缴的网络交易商,另一方面要处罚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稽查。
(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管理监控体系。
淘宝网电子交易活动的整个过程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所以要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税收管理的监控体系,从淘宝网电子交易企业和个人的纳税登记到申报纳税、税务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税款入库每个环节进行税收管理的监控。
实现对网商征税,还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让网商更加重视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最为重要的是,淘宝网网商单日销售350亿,说明网商经营模式已经成熟,为了建立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也应当开始对电商进行征税。对淘宝网电子交易合理征税将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长,从而有利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梁伟样. 网络经济对税收制度的影响[J]. 经济论坛,2003(6).
7.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七
[摘要]近年来,随着税收管理的持续创新,促使税务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向前推进。但现行税收管理框架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譬如信息资源利用效益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传统税收管理方式下留存管理弊端、新流程下暗藏的税收管理隐患等等。为解决上述各项问题,就必须依靠税收管理创新。本文结合现阶段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从税收管理手段、模式和机制三大方面,综合研究和分析税收管理创新的路径和对策。
[关键词] 税收管理 管理创新
一、税收管理现状分析
(一)税收管理创新成果
税务机关是为国聚财、保证公共开支的职能部门,税收管理的质量高低关系重大。近年来,我国的税收管理逐步实现从“管户制”到“管事制”、从“人工管理”到“人机结合管理”、从“粗放式管理”到“集约化管理”、从“习惯性行政管理”到“法治化规范管理”、由“监督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这一过程的实现来源于广大税务工作者孜孜不倦的奋斗和勇者无惧的创新精神。
以2010年宁波市国税系统为例:
1、创新纳税服务手段。推出了包括:政策“送推”服务;下放权限,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征管流程;推行辅导式自查;抓好“一厅一站一线”的规范化建设;建设“网上税务局”;推进同城通办;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在内的八项服务新举措。
2、推进征管流程改革。通过对办税业务全面梳理和简并优化,对办税服务体制进行改革创新。共计取消办税事项47项,待办事项转为即办事项40项,取消报送主表和附报资料322件次,减少办税流转环节县级局为305个级次、区级局为209个级次。
3、强化信息管税战略下的税收管理。加强信息的采集、共享和综合分析利用,启动行业税源管理平台研发,通过开发使用网上纳税人行业鉴定软件等方式,完成80%以上企业的产品行业正式鉴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纳税评估和联合建模;运用大企业税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强化对定点联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活动。制订出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管理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甬国税发〔2010〕35号),在全市国税系统开展涵盖税收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创新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共有50个项目列入全市国税系统管理创新项目库,其中24个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9个项目列入市局推广计划。
随着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创新和优化,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的提高,在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2010年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宁波市局综合总分从2008年的第20位上升到第4位。
(二)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管理中的信息资源利用效益低。
(1)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CTAIS)是精细税收管理的重要工具,它能够存储大量基础信息和数据资料,有利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效率,但是现阶段税务部门对CTAIS的利用程度尚未达到精细化要求,税务人员对CTAIS的认知和运用能力都较低。
(2)据统计,目前全国税务系统开发的各类应用系统超过150 个,其中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开发的有34 个。但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缺乏“一体化”思想,具体表现为:系统的开发缺乏统筹规划,各自为政,信息互不相通;系统业务覆盖不全,功能交叉,数据多重采集;数据标准不统一且无法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等问题,从而限制了税务机关对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2、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直接制约税源监控能力
在我国当前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收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信息,最主要的来源就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这种过分依赖纳税人自觉性的信息获取模式,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全面、准确、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而对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尽管在现行征管法中规定了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但是此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实际操作性,而且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缺失,导致税务机关缺少第三方实质配合,实践中获取第三方信息难度较大。
由于上述内外部信息获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造成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漏报漏缴、隐瞒税基等形式的纳税不遵从问题十分突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税基的控管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到税源监控能力的提高和税收收入的应收尽收。
3、组织结构问题影响税收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
(1)从横向来看: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相互脱节,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业务衔接不顺畅,没有实现有机的联动,阻碍了税收征管整体效能的发挥。2010年全市国税系统进行了业务征管流程改革,实行“统一接收、内部流转、统一回复”的征管模式,有效减少了纳税人多头跑的情况,但是内部流转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值得商榷,业务流程不清晰、责任不明确、各部门间相互推脱的情况仍然存在。
(2)从纵向来看:现行的管理体制呈现“倒金字塔”结构,存在“多头管理、多头下任务”的状况。上级税务机关各项管理任务下达体现出无序性、分散性和随意性,导致基层税务机关疲于应付、无所适从,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的负担。实际上,当某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得到强化而又没有顾及到基层管理资源的配置情况时,就会冲击其他管理事项的有序和有效,很多工作在基层就出现了明知做不到却不能不做、即无法为而不得不为之的局面,基层工作反映出缺乏计划性和协调性。
4、传统税收管理方式下留存的管理弊端。
作为强化税源管理的载体,2005年我国开始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实现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但是从实施效果看,仍存在一定问题:
(1)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传统专管员制度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设定了双人上岗、定期轮换等条款,同时明确规定“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但实践中在税务系统简并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的过程中,很多涉税事项的审批实际上完全依赖税收管理员的初审意见,后续的审批环节基本上流于形式,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存在较大的利用职权进行寻租、谋求个人私利的操作空间。
(2)粗放化的税收管理方式,使得既有的管理资源没有得到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进而阻碍了管理效能的提高和管理成本的降低。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对税源的控管缺乏针对性,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
5、税收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
税收管理可支配资源与税收管理的高标准要求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一多一少”、“一高一低”两大矛盾,即纳税户多而税收管理员少、税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员平均素质偏低,造成税收管理疲于应付、浮于表面,管理广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同时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纳税户数量急剧增加,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经营方式创新和以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总部经济为代表的企业组织形式创新兴经济活动层出不穷,又给税收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税收管理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亟待提高。
6、新流程下暗藏的税收管理隐患
税收征管业务流程改革将咨询受理等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项集中到前台办税大厅实行全方位服务,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跑的问题;将纳税评估、调查执行、稽查审计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所有管理事项,集中到后台实施分类管理。其实质是建立了一种层级更少基层管理人员权责更大的管理体制。但往往被基层管理员单纯地解读为“重服务、轻管理”的一个做法,加重了大厅责权的同时削弱了税收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管理员在抱怨“权力被削弱”的同时也产生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新问题。
(三)税收管理创新的重要性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不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也不利于国税事业的长期发展和国家税收的稳定增长。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最重要的发展战略是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经济杠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现代税收管理呼唤更多的创新和发展,税收管理创新也是税务机关最根本、最重要的工作之一。税收管理工作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治税,实行税收管理创新。如何创新税收管理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税收管理创新的思路和对策
要实现税收管理创新,解决现行税收管理框架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必须依托对税收管理手段、模式和机制三方面的创新,结合现阶段税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综合研究和分析税收管理创新的思路和对策。
(一)创新税收管理手段
1、重视税收信息资源的整合及一体化建设
涉税信息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已经成为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和税收质量的关键性内生要素。因此,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是大势所趋。要准确把握信息化内涵,将整个税收工作建立在信息系统之上,实现对大量涉税信息的有效管理及应用,重点是要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树立“一体化”思想,统筹规划税收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统一数据标准和数据格式;做好现有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继续优化和强化内部网络,实现各系统横向间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税收信息数据在税收管理中的效力;同时要加大信息化工作的考核力度,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严格考核兑现,确保信息化工作实现。
2、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机制。
针对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税收管理的重点在于建立完善的纳税人信息采集、分析和应用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从而做好税源监控、税务检查和税收处罚工作,提高纳税人遵从度。(1)完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涉税信息提供的主体、内容、格式、时间和责任,及时准确地获取第三方信息。(2)将国税系统内部网络向外部延伸,实现与地税、工商、海关、银行等其他部门网络的衔接,建设先进的、可靠的信息交换平台。通过多网络的互通融合,形成社会化监控体系。
(二)创新税收管理模式
1、进一步推进专业化管理为主的分类管理
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管理特点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实施以分行业、分规模和分职责管理为重点的税源分类管理。2010年全市国税系统内部推行的机构改革,主要就是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根据纳税人的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和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税源管理部分。在此基础之上,为不断提高税源管理的质效,应进一步推进管理的专业化程度:(1)建立高素质的税源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强化分类培训,注重专业岗位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同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以岗定人,以人才优势的充分发挥带动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2)强化纳税需求调查和分析,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如对大企业,探索符合国情的大企业税源专业化管理;对中小企业,实施
分行业、特定类型的差别化管理;对个体工商户,按有利税源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强化税收定额管理,推进协税护税制度等等。
2、探索和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新模式
税收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各地都在研究探讨的新税收管理模式,其含义是:将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旨在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要推行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模式,应包含以下三方面:
(1)事前预警。关键在于通过强化税收分析来有效识别和定位税收风险,具体可依托信息平台,有效采集内外部数据,梳理各项税收风险点,设置预警指标,落实分析制度。为实施有效管理提供指引和方向,提高各级税收管理层的税收风险预警能力。
(2)事中监控。在通过税收分析确认税收管理风险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结合企业性质、行业类型等因素,将各项风险指标予以组合,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实现常态化、动态化的监控,并根据风险提示和相应的疑点数据,采取应对措施或者强化管理。
(3)事后督察。因事前、事中税收风险管理中无法识别、控制或者人为因素造成税收管理中存在漏洞、不当或者过错的,通过事后督察的方式,对税收管理全过程进行检验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补救,同时落实责任,完善管理,防止同样问题的再次发生。
在此基础上,可以完善相应机制和制度,同时融合信息化创新,探索和建立“融预警、监控、督察于一体,集风险防控、追责和整改于一个平台,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管理为目的”的税收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从而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动态化和信息化。
3、完善纳税人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模式
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已基本建立并运行,但后续配套措施的缺位却限制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作用的发挥。要完善纳税人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模式,可运用现有制度的基础之上,创新配套机制,譬如建立纳税信用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对不同等级纳税人进行待遇区分,形成一种向诚实纳税人倾斜的税收优惠,营造一种对诚实纳税人有利的社会环境,以期增加诚实纳税人的经济和社会收益;同时以失信惩罚为震慑,即以不诚实纳税行为的后果及利弊分析,力求将失信的动机消灭在萌芽状态,示范并引导纳税人约束自身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
(三)创新税收管理机制
1、完善责任追究考核制度,落实审批责任制。
规范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规程,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处于流程某环节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由后续部门和人员监督考核,打造“无缝式”的业务运营机制,同时合理界定申请、审批、检查各环节的责权,建立确实有效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2、建立税源一体化管理机制。
税源一体化管理,就是通过明确界定税收征管各层级、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收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逐步构建职责明确、信息共享、协调互动、统一高效的税源一体化管理工作联动机制,从而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征管效能,切实解决多头管理体制带来的基层国税机关和纳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重点是建立两个机制:
一是要建立横向的税收征管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包括:(1)各环节之间的联动机制。通过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确定疑点、指明方向;通过纳税评估引导纳税人税收遵从,为税务稽查提供稽查案源;通过税务稽查查处案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并向管
理环节反馈查处结果;税源监控通过对分析、评估、稽查反映问题的汇总归纳,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从而形成各环节之间相互联动、相互制约的税源管理工作机制。(2)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应加强综合征管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协调,发挥综合征管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二是要建立纵向的各层级税务机关之间的任务分配机制。上级税务机关对各部门拟下达的分税种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应区分轻重缓急,合并重复项目,进行综合平衡,逐步实现管理员工作任务下达和结果反馈渠道的统一。基层国税机关应对需要管理员下户进行调查、核查、检查的事项进行清理和整合,对上级部署和自行确定的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归并,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力求一次下户解决多个问题,避免涉税信息重复采集和税收管理员重复下户,提高税收管理的效能。
参考文献: [1]钱宝荣:《现阶段我国税收管理创新的路径分析》。
[2]董晓岩:《基于信息管税战略的税收管理创新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0年1月。
[3]钱宝荣:《税收管理创新研究》,《经济论丛》2008年06期。
[4]王蕾:《税收管理创新研究》,2005年,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董晓岩:《信息不对称下是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3月。
[6]周磊 严加鸣:《浅谈税收风险管理与防范》,中国税务网。
8.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篇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核定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各级地税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国税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计算征收;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计算征收。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联合核定定额。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附件1)。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具体执行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工作中,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规定,运用计算机核税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进行: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附件2)。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此经营额、所得额可以为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利用计算机核税的,应采集纳税人有关信息。各市州地税机关可在本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3)参考表样的基础上,按照“综合征管系统”计算机核税信息采集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税务机关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采集计算机核税有关数据。采集计算机核税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直接核定其定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在办税服务中心公告栏、触摸屏、纳税人自助查询系统,以及其他地点、范围、形式内进行。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按照实际情况采取汇总或单户的方式,将核定情况报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审核批准文书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附件4)或《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5)。
审核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附件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不再使用。
(五)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第十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7)。
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对于定期定额户提请的和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第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实行简并征期的除外)定额执行期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幅度较大,在20%以上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就当期全部应税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8),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汇总申报的具体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也应当按上述规定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第十四条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应计算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得也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省局规定,切实推广“批量扣税”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税款征收方式,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
第十七条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异地缴纳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二十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对于定期定额户提请的和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机关均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一条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定额20%的,税务机关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二条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当期申报幅度(20%)的应纳税款,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二十三条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停业的不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注销前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五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六条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给予答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核定定额或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附件9)。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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