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共11篇)
1.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篇一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政府“引深六化建设、加速五大赶超”的部署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方针,以服务经济建设为重点,以污染减排为核心,以环境安全为己任,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半年来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认真抓好项目审批服务
紧密围绕加快我县的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结合项目落地年,积极开展环保服务。一是严格把好项目环保审批关。严禁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三高一低” 的建设项目进入我县, 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的产生。二是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度,认真履行“热情服务、认真把关、依法审批、规范管理的宗旨”,把服务工作抓深、抓实、抓细,对庄园经济、种养殖业等县重点绿色转型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便捷服务。上半年共完成项目的环评审批45个,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登记表35个,环评制度执行率达100%。三是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截止6月底,共有6家建设单位通过市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对县批20个项目下达了限期环保验收通知,“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 100%。四是严格排污许可工作制度,对全县排污企业进行了全年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截止目前,完成了9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审核工作,对9家排污企业进行了总量批复,申报一般排污企业83家,小型三产企业169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家,共征收排污费1532.5万元,其中焦炭排污费532万元,其他排污费1000.5万元。
(二)扎实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主体责任,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先后采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落实污染减排各项任务。淘汰关停沁高铁冶有限公司铁厂1座,关闭取缔了实心粘土砖厂21座;通过工程治理对全县主要行业实施限期治理,全县焦化、电力、4吨以上锅炉全部配套建成了脱硫除尘设施,县城生活污水、焦化废水建成了生化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削减,截止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比下降比例为:so2 2%,cod 1.4%,no 1.5%,烟尘2%,粉尘1.5%,nh3—n1.3%,全面完成了上半年总量减排任务。
(三)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
一是扎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违法排污排查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防范性环境监察、粉煤灰制砖行业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共出动车辆120台(次),人员370余人(次),检查企业110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210台(套)次,对不按环评要求建设、违法生产的4 家煤炭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30家煤炭企业编制了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了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有力打击了违法排污企业,遏制了环境污染。二是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规范管理。对兴茂煤化有限公司等国控、沁新焦化厂等省控企业进行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两次。确保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监控数据畅通、完整、有效。三是妥善处理“12369”信访投诉案件,上半年共处理环保热线投诉电话3起,结案3起,处理率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四是做好中、高考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中、高考期间,在沁源电视台播报和考场附近张贴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保障车辆1台,停止考场周边的建筑工程3家,为我县中、高考考生营造了一个良好、舒适的休息、学习、考试环境。
(四)有效推进城乡生态创建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编制完成了《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及相关的申报工作,着力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污染等,确定工程项目五大类,分别为:新建或修缮饮用水源地保护28座、新建垃圾填埋场7座、新建沤粪池20座、污水处理设施7个村8套、有机肥处理厂1个,总投资2221余万元。目前,已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了公开招标。二是积极对全县所有矿山开采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五)全面提升县域环境质量
一是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行大气污染物联防联控,通洲焦化、沁新焦化等4家企业实现了焦炉煤气全回收利用,生产硫铵、甲醇、余热发电等,污染源排放全部安装了自动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同时结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取缔小石灰、小铝土矿烧结,有效解决了部分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前半年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其中一级天气68天,二级天气114天。二是实施了沁河流域水环境专项整治,先后取缔向沁河排放污水的企业10余个;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治理,要求各焦化企业废水实现闭路循环,煤炭企业实现矿井水处理后中水回用;在工业布局密集,人口集中,污染较重的李元镇建成了区域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利用,沁河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保障了区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水质的健康安全,沁河孔家坡、龙头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四类水质标准,县水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100%。三是对全县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开展了摸底、调查,现已全面完成工业危险废物申报备案工作。
(六)深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一是4月22日,走进英华幼儿园与学校师生开展纪念“4.22”地球日联娱活动,发放环保宣传手册300余册。二是以第41个“6.5”世界环境日为契机,围绕今年世界主题“绿色经济,你参与了吗?”及中国主题“绿色消费,你行动了吗?”,开展了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及“绿色消费,你准备好了吗?”活动启动仪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在人民广场设立咨询台和环保知识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环保手提袋 500多个,及时宣传环境执法、污染减排、环保法律法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环保标志管理等环保知识,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三是推荐指导太岳中学申报环境友好学校、康伟集团申报环境友好企业、官渠巷社区申报环境友好社区,
(七)全面提升服务软环境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活动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将创建五型机关和五型环保与“创五好组织,当太岳先锋”活动紧密结合,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红色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二是狠抓党风廉政、机关效能建设,积极开展“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专项活动,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坚持按章办事,努力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将效能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主动将效能建设融入环保工作全过程,自觉将效能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融会贯通、协调运行。努力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增强干部队伍履行职责能力。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全面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加大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止审批和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做到项目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确保完成全县年度削减目标。
(二)继续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
(三)狠抓农村生态保护工作
一是有力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快李元镇、沁河镇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通过省市督查验收。二是认真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确保完成年度创建任务。
我局班子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以“小县大城”建设为载体,以国家级生态县创建为主线,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为依托,不断优化生态环境,着力提高环境质量,各项工作推进有序,全面完成年初既定目标。我局在全市环保系统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单位,获县委县政府重点工程建设突出贡献奖。具体汇报如下:
一、认真开展领导干部“创先争优示范行动”
我局根据天县委发15号文件精神,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后立即对领导干部“创先争优示范行动”进行了专门部署,并随即开展相关活动:制定了《县环保局关于领导班子“创先争优示范行动”的实施方案》,在2月底3月初集中开展了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根据班子成员分工,班子各成员重点走访了联系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和联系村。走访期间,共走访企业35家,村13个,农户35户,帮助相关企业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受到企业的广泛好评。同时,组织开展了一把手公开承诺、党组织公开承诺和普通党员的公开承诺活动,到年底,所有承诺事项都已落实。我局党支部获“县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顺利通过国家生态县现场验收
,我县通过国家生态县技术核查,,我们根据环保部《关于浙江省县生态县建设整改意见的函》精神,年初就制定了《县国家生态县验收工作方案》、县委下发了《关于要求全面完成国家生态县验收整改工程的通知》,并在4月召开的生态县创建验收工作会议上明确了今年的创建任务,同时对各部门、乡镇(街道)的创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环保部《整改意见》,制定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验收专项督查的通知》,从6月开始定期督查、通报。针对资料整改,我局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上门指导,主动协调,并将资料整改进行汇总。针对现场整改工程,我局多次实地走访、调研确保工程进度。
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原国家环保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祝光耀带队的国家生态县验收组对我县进行了考核验收,经实地考察、资料核查、听取汇报后,考核验收组认为天台生态县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致同意我县通过国家生态县考核验收,并将按程序报国家环保部审议批准。我县因此也成为全市首个国家生态县。
11月9日,中共天台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县委关于实施“生态名县”战略的意见》的决议(草案)。决议的通过为我县今后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我县向更高层次的生态创建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任务
经市环保局综合平衡后,2012年我县减排数据为:cod排放削减率7.70%、so2排放削减率2.5%、氮氧化物排放削减率1%、氨氮排放削减率5.77%。
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一)加快推进电镀行业整治验收工作。2012年,我县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验收。3家电镀企业进行整治提升,2家电镀企业自行停产,从原来的20条电镀生产线,压缩到目前的7条电镀生产线,并全部采用自动或半自动电镀生产线。其中,2家企业主动提出停产申请,并在6月10日前停产,6月30日前拆除了现有电镀设备。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4家电镀企业,责令停止生产。
(二)推进坡塘化工区医化企业搬迁。为彻底解决坡塘化工区污染问题,2012年,我县开展了坡塘化工区企业企业搬迁工作的前期调研和摸查工作,为加快推进坡塘化工区医化企业整体搬迁工作夯实基础。根据县政府出台的《坡塘化工区医化企业项目整体搬迁实施方案》,完善《关于坡塘医化企业搬迁安置的若干意见》,积极配合县委县政府推进波楞花桃高新生态园区的建设。
(三)橡胶行业整治工作。在20我县开展橡胶行业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又下发了《县橡胶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计划》,开展了橡胶行业含油废水治理、锅炉冷凝水回收、清洁生产、环保手续补办、验收等专项整治工作,现2家原地整治提升的电镀企业已经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坡塘化工区内医化企业搬迁前期工作基本完成,项目规划环评和企业项目搬迁环评已经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编制,橡胶行业整治工作有序推进,确定的10家橡胶企业含油废水整治已经全部完成,1家规模化炼胶中心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行。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3家。
五、环境执法工作继续得到加强
截止年底,我局在环境执法工作中共出动人员1026人次,检查企业584家(次),共处罚违法企业19家,罚款91万元,案件数同比增加了14%。
全年开展了4次专项行动:电镀行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医化企业“午夜清风”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绿色护考”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除磷行动” 专项执法检查行动。2012年信访总量为121件,同比减少18%,处理率达100%,满意率达98%。
六、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进一步做好环保审批工作
今年,我县共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93个。其中登记表40个,报告表45个,报告书8个,涉及项目总投资342638万元,环保投资2912万元。2012年我局共否决项目20余个,基本上为选址不佳或污染严重的ktv、畜禽养殖、小化工等项目。
七、抓好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
根据县纪委、纪工委的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力规范化建设工作。我们清理出我局的行政许可权力10项、行政监管权力22项、行政处罚权力174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6项、行政确认7项以及其他行政权力9项。要把这些权力全都“关进笼子”,配套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我局年就在全市环保系统第一个完成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并在今年开始执行,把这些制度全都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之中,使每一项权力都按照制度的规定在阳光下运行。这样既能保证我们工作的顺利开展,又能确保我们的干部廉政安全。
2.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篇二
我们家附近有一家建筑施工单位昼夜施工,噪音和粉尘都很严重,给我们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损害,据有关部门检测,噪音高达80分贝以上。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读者:王国立
王国立读者:
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民法通则》,对此类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如果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方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处理。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你反映的情况如果属实,就可以向环保部门检举、控告,也可以直接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3.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结构噪声;噪声污染;环境监测
目前,低频噪声在人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办公大楼里的电梯、中央空调、变压器和水泵等,这些设备都会产生低频噪声,不仅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也会造成威胁。面对这种情况,必须开展有效的低频噪声环境监测,以此来为人们提供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
一、低频噪声的特性
所谓低频噪声,主要指的是频率不超过500Hz的声音。就目前生活中常见的低频噪声来看,主要源自于变压器、中央空调、水泵以及交通噪声。与高频噪声不同,低频噪声不仅具有声波长、递减速度慢等特点,而且能够轻易穿过障碍物,直入人耳。所以,对人体所产生的危害也远远超过了高频噪声。
就目前低频噪声的传播方式来看,大致包括三种,即结构传声、空气传声和驻波。其中,结构传声主要是指在建筑物中的声源,通过建筑物的整体结构来实现声音的传播;空气传声则主要是以空气为介质,以纵波的形式向四周传播噪声;而驻波则主要是噪声在经过多次反射之后形成的一种传播形式,与结构传声和空气传声相比,驻波对人体造成的危害要更大。
二、结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的前期准备
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由于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对于前期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到全面系统。
1、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处的噪声功能区类别
就目前噪声功能区的类别来看,按照环境质量的要求不同,可以详细分为5种类别,即0,1,2,3,4。在前期准备工作中,为了确保监测工作最后能够得到科学的评价,在对噪声功能区进行选择的时候,应该对环境噪声等级和倍频带声压级排放限值进行充分考虑。
2、确定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源
就目前能够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影响的噪声源来看,往往并不是单一的一种,而是多方面的,根据类别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移动噪声源、固定噪声源、稳态噪声源和非稳态噪声源几个方面。因此,在开展低频噪声环境监测的时候,必须对噪声源的类别进行充分明确,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测方案,以此来确保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确定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主要噪声源的位置
能够对噪声敏感建筑物产生影响的噪声源的位置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部和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外部。
三、结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
1、噪声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内
目前,对于低频噪声的测量,相关标准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通过结构进行传播的低频噪声的监测,在对监测点位进行设置的时候,应该确保其距离地面和距离外窗分别为1.2m和1m以上。同时,对于房间内的有可能对监测结果噪声影响的声源,例如:电脑、空调、电视、机械钟等,在监测过程中,应该将其关闭。其次,要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对测点进行科学选取,并在纸上做好相应的记录,在选取测点时应该充分考虑室内驻波的存在,测点的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上。最后就是要整理测量结果,填写测量记录,进行测量结果评价。
2、噪声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
对于噪声源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的低频噪声测量,相关标准中并没有给出明确要求。这种低频噪声往往是通过空气进行传播的,因此,对于监测点位的设置应该尽可能设在距离窗外1m,据地面1.2m的位置。如果存在一些因素导致无法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进行测量,则应该对监测点位调整到距离地面1.2m,距离窗户1.5m的距离,以此来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还应该采用比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制低10分贝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3、确定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本底值
本底值监测是低频噪声污染环境监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常情况下,对于背景噪声的测量,其相关的修正要求为: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同时,要注意监测过程中,气候条件对测量结果产生的影响。此外,对于本底值的确定,还要对仪器在测量过程中产生的不确定因素进行充分考虑,以此来对噪声的本底值进行进一步明确。
4、非营利性活动社会生活低频噪声的测量
目前,对于娱乐场所中设备所产生出来的低频噪声,相关标准中给予了明确的管理方法对其进行评价与控制。但是对于非营利性活动社会生活低频噪声的测量,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对此类情况进行监测,那么就只能采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对敏感点的区域环境噪声进行测量,但是,这只是一个环境标准,与噪声的排放标准是两个概念,监测数据虽然可以作为参考,但却不可作为执法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低频噪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而且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具有很大的影响。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拥有一个安静、健康的生活环境也成为了人们的追求目标。为了尽可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加强对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从而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将其有效解决是不容忽视的,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曹家新.結构噪声中低频噪声污染的环境监测[J].四川环境,2014(01).
[2]王毅,徐辉.学习三个新环境噪声标准的体会[J].中国环境监测,2010(26).
[3]李军.浅谈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低频噪声监测[J].科技信息,2011(23). /o:p>
监控系统对尾矿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对尾矿的实际浓度、流量以及筛选过程中电动机运行中电流的大小等等进行有效的采集,这样就可以保证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对实际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的监测和预警,同时对故障的设备要及时发现和分析,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设备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一直保持非常好的工作状态,确保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通过系统当中的自动化计控系统和通信电话系统等也可以有效的实现变频控制功能。
4、结语
新型尾矿处理系统经过铁矿试验应用,效果显著。投资减少60%,占地面积减少90%。项目中开发了尾矿处理过程智能监控系统,对整个系统的运行故障及时预警,保障设备安全运行。对振动筛整体结构进行了优化,整机体积减小,运行费用降低;和传统的胶式带过滤机相比,制造成本降低50%;在处理尾矿量相同的情况下,节约电能80%;对浓密机结构进行了优化,利用斜板技术工艺,增加泥浆沉淀面积,减小设备体积1倍多。
参考文献:
[1]赵龙录,杨玉华,贾承恩.铁矿尾矿干法排放工艺及设备[J].金属矿山.2009(12)
[2]刘正西.尾矿干式堆存在磷矿山选矿厂中的应用[J].化工矿物与加工.2007(09)
4.施工噪声污染需采取的环保措施 篇四
1、根据施工环保管理规定,严禁高噪声、高振动设备禁止在中午(12:OO~
14:00 0)和夜间(23:00.。)7:00)施工连续作业,但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需到 有关环保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
2、.对于混凝土搅拌振动棒等噪声源,应采用活动式局部声屏障进行降噪处理。
3、对于冲(钻)孔桩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设置有效的隔声措施,如采用全封闭式或局部封闭式陌声罩,最大限度降低钻孔机噪声。
4、合理安排混凝土连续浇灌、连续冲(钻)孔等施工作业,尽量缩短施工作业时间,避免夜间连续施工作业。
5、加强宣传,应使施工场地受影响的居民充分理解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的情况下,应主动与受其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协议,并做好补偿工作。
总体来说,地铁施工应积极地采取对高噪声驳各加设隔声罩、声屏障等减噪措施,尽量利用工程技术手段降低对周边市民的影响,减少施工噪声引起的市民投诉。
二、施工水污染需采取的环保措施
1、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砂池或配置专用泥浆污水处理设备,将含泥沙的雨水、泥浆经沉砂
池处理后排放,2、施工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严禁随意排放。
三、施工扬尘污染需采取的环保措施
1、施工上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封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测道路及机场、码
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l.8米。
2、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沖洗干污后方可驶处作业场所,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
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各和物料的尘埃。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
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四、施工外运渣土需采取的环保措施
1、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场,禁止进出工地车辆鸣喇叭,施工人员现场联系使用对讲机等。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施工前应到市、区排管所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
3、根据市领导专项协调会,10月3日正式启用龙华布九窝的地铁施工余泥渣土专用受纳场,地铁的余泥渣土均须运往该受纳场。
五、施工生态环境需采取的环保措施
1、工程期间应做好绿化工作,对沿线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种植树木等。
2、施工期明挖断面大时,对坡面进行必要的防护措施,傈证边坡的稳定,避免因雨水冲涮
导致水土流失。
3、为避免水土流朱泥沙对市政排污管道造成堵塞等危害,本项目应在泥沙承接点设置多级
沉沙池:并定期进行清理。
5.施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措施 篇五
为了保证居民有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和建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噪音防治专项措施。
1、工程概况:凯乐桂园S-1号、S-2号楼,位于武昌楚康路边,由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由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建筑总面积约83000平方米,其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地上部分S-1号楼为27层,S-2号楼4层为商铺,地下均为1层地下室。工程名称:凯乐桂园一期S-
1、S-2号楼 工程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 具体措施:
1、施工现场设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施工人员对周边的干扰。施工现场的木工加工区、钢筋加工场等应封闭,加工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以有效的降低噪声。
2、混凝土施工尽可能选用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对混凝土振捣人员进行交底,确保其操作时,不振钢筋和模板,做到快插慢拔,减少空转的时间;
3、修理脚手架钢管时,禁止用大锤敲打,其修理工作应在封闭的工棚内进行;电锯操作间采用具有隔音效果的材料进行封闭;
4、模板、脚手架支拆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抛掷;
5、坚持对结构施工期间的噪声检测,发现超标时,对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6、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尽量做到先封闭后施工;设立石材加工间,并设降噪封闭措施;使用合格的电锤,并及时在各部位加注机油,增强润滑;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即使在钻头处注油或水;严禁用铁锤敲打管道及金属工件。
7、调整施工噪声分布时间。根据环保噪声标准日夜要求的不同,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时间,将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分项如混凝土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避免混凝土搅拌和振捣扰民。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上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7时。中午12:00-14:00不得作业,因施工需要场地噪声超过标准限制或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报建设部门批准,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8、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标排放的,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劳务居住区内不得开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高噪声的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整改措施:
及时填写施工现场噪声测量记录,凡超过标准的,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①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在开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防止操作不当而产生噪声。
②设备定期进行检修润滑,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使机器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③在机械运转过程中,机械管理人员定时检查,发现机械运转异常时,查明原因,立即报告并进行检修。
④对无法避免的强噪声源必要时与施工部门协商采取隔离降噪措施。⑤木加工作业或其他易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其场地周围应采取封闭的方法降低噪声。
⑥振捣砼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噪声扰民。夜间作业时要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夜间施工的管理规定,夜间禁止打桩和拆迁工作,保证居民有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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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篇六
【发布日期】1993-12-17 【生效日期】1994-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3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消除噪声对环境的污染,给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市区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部队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区内各单位均不得架设、使用高音喇叭。确属临时需要使用高音喇叭的,须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市区禁止使用装有高音喇叭的宣传车。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四条 第四条 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市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严禁使用高音、怪音或长鸣喇叭。在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严禁鸣喇叭。
禁止在居民区试验喇叭,不准用喇叭唤人、叫门。
夜间十时至次日六时在市区行车以灯光信号示意,禁止鸣喇叭。
消声器失效或者无消声器的机动车辆,不准在市区行驶。
机动车辆停止时,必须熄火(严寒季节可以间断发动)。
建筑施工单位的四轮翻斗柴油车,只允许在施工现场使用,禁止在市区街巷行驶。确属临时需要行驶的,须报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 第五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除执行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或警铃。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控制交通噪声、净化环境作为对机动车加强人员的教育训练内容之一,审验机动车辆时,同时审验车辆的行车噪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标准,对于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办理合格证。
第七条 第七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用于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各类飞机在城市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和高度在五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飞行。
火车进入市区,不准使用汽笛。
第九条 第九条 城市规划部门要合理布局城市各功能区,在居民区、风景区、学校、医院、科研单位及党政机关等区域附近,不得再新建、改建、扩建噪声大和震动大的工厂或车间。
现有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工厂、车间,必须限期治理。确因技术条件所限,目前尚不能治理的,可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招集当地居民组织或被影响的单位与发出或产生噪声的单位协商,采取变通措施,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第十条 第十条 大力推广区域供热,不准“见缝插针”式地修建锅炉房,以减少锅炉噪声对居民的影响,所有单位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消声、减震措施,其噪声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评价,并按规定程序报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项目竣工后,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市环境保护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市区基建施工中使用产生振动和噪声的机构、设备,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天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登记。凡产生高大声响及强烈震动的作业。如使用打桩机、破碎机、推土机、挖掘机、打夯机、混凝土电动震捣等机械,不准在夜间十时到次日早六时作业。确因工程需要在此段时间内作业的,须提前报经市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商业活动中,招徕顾客的声响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文体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歌舞厅、卡拉OK和其它娱乐设备的经营和活动,其音量应当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夜间十一时至次日六时不准进行。
使用家用电器或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四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及罚款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使用高音喇叭的,处10-1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一次罚款5元,并在驾驶证上记违章一次,以后再犯的加一至十倍罚款。罚款由驾驶人员个人负担,不准报销。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交纳排污费的,除追交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每次处200-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工厂、企事业单位发出的各种噪声超过标准规定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发出限期治理通知,到期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处以200-2000元罚款,以后每日处20-100元罚款,直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止。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2000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报,擅自开工而产生噪声污染的,或不按限定时间施工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200-2000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给予批评或警告。对不听劝阻者,每次处5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音响设备。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300-3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技术性争执,由银川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噪声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7.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方法 篇七
1城市噪声污染控制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控制的特点在发生变化, 例如由固定噪声源治理向流动噪声源治理转移, 由大环境的噪声治理向小环境的噪声治理转移。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一直比较严重, 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 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 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
2噪声污染的性质
2.1能量型污染
声音是一种能量, 这种能量的无规则、过度释放就会产生噪声污染。噪声对于环境、人类形成污染的程度大小与噪声源的远近和强度成正比。它具有:无污染物存在、不产生能量积累、振动源停止振动噪声消失、不能集中处理等显著特点。它是能量释放产生的, 因此, 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2.2感观性公害
听觉是人类的五大外部感观之一, 噪音必须要通过各种媒介传播到人类的听觉系统中才能产生危害。因此, 噪音污染形成危害的程度大小不仅仅与噪声源的远近、强度有关, 还和每个人的心理和生理接受能力、身体现状有关以及所处环境状况有直接关系。因此,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观性公害。
2.3暂时性危害
噪声污染必须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才能形成, 它没有具体的污染物存在, 不产生能量的累积和转移。 因此, 噪音污染是随着噪声源的形成和消失不断变化, 它必须在特定时间、空间内才能对人类产生污染。因此, 噪声污染具有暂时性这一特性。
3城市噪音控制措施
3.1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采用技术手段控制噪声
噪声污染是在噪声源产生后, 噪声通过某种介质传播到人类群体中形成的。它的污染方式归纳起来大致分为声波发射和声波散射两种。目前, 世界各国为了控制和减低噪声对四周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主要是从噪声污染传输的三个阶段着手, 采取相应的对策, 对噪声进行阻绝和消除。阻绝噪声的三个阶段包括: (1) 控制和减弱噪声源产生的噪声波的分贝; (2) 在噪声波的传播的过程中设置阻隔、吸声和消声设施, 反射或最大限度的吸收噪声; (3) 对噪声波接收者采取防护措施, 减小和杜绝噪声对于接受者的伤害。
3.2结合城市绿化, 探讨降低噪声的措施
在全球范围内, 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十分严峻, 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于环境的绿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绿化活动不仅有着美化城市的作用, 还能达到减噪、消噪的效果。通过研究表明, 树木的枝叶在接收到噪声波后, 通过叶面的轻微震动, 能够有效的减低和削弱噪声能量。因此, 在树木的选择上, 植物的高矮、分布的宽松以及树木种类, 直接影响了降噪效果。比如:枝叶茂盛、叶面宽大层次分明的低矮乔木降噪消声的效果要更好一些, 而稀疏的排列方式更有利于防噪、减噪;
3.3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在噪声治理过程中, 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 能够有效的控制噪声污染源的产生。比如,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 我们可以用立交桥代替地面道路, 既减少了城市的用地, 也可以有效的对城市交通进行分流, 从而能解决交通拥堵来带的噪声污染;另外, 在城市交通系统中, 车流量越多, 污染源产生的可能性就越高, 我们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设置专业的声贝监测系统, 对行驶中的车辆进行监测, 控制车辆的行驶速度和鸣声次数, 以达到控制噪声污染产生可能性.
3.4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环境规划
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有效的减少和避免噪声污染产生的可能性。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 我们可以从控制人口的总体数量、合理布局功能区域、科学严谨的进行道路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规划, 从噪音源头上, 在空间和时间上, 杜绝产生噪声污染的可能性。因此,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布局, 是防治噪音污染的根本措施。
3.5改进结构选择低噪声设备
改进结构, 选择低噪声设备, 提高加工精度、装配质量, 采用优化操作方法, 代替噪声级高的陈旧设备和工艺。例如, 建筑施工中, 用水压式打桩机代替气锤式打桩机;在工业生产中, 用压延式工艺代替锻打, 用焊接代替铆接;机械传动装置中, 用弹性轴套的齿轮代替普通齿轮, 都可以降低噪声源的强度。降低汽车本身发出的噪声水平, 会有利于降低交通噪声。
4结语
总的来说,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管理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需要完善各方面的工作。噪声危害已经严重影响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对人的心理健康都起到消极的影响, 噪声控制工作需要广大市民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从点滴小事做起, 同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创造和谐的城市环境。
摘要: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就是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尤其是对于城市居民来说, 他们对城市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更加重视, 对舒适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的需求与日俱增, 但是由于城市的大兴土木等原因, 噪声污染较为严重。本论文就从城市噪声污染控制的现状视角出发, 在加强城市噪声控制和管理提出了解决对策, 以期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关键词:城市噪声,现状,对策
参考文献
[1]孙红红, 等.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
8.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及应用研究 篇八
关键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环境噪声首先是噪声的一部分。从物理学意义上来讲,噪声是一种不同声源的无规律混合的振动,其频率和振幅具有复合性和无规律性的特点; 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凡是人们所不需要的、使人厌烦并妨碍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声音都可称为噪声。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活动产生了过多的声音,包括正常的工业生产噪音、生活噪音和建筑噪音,也包括不良好的商业活动经营方式,使得城市充满了各种机器噪音、鸣笛声、音乐声、卖声等生源。城市环境噪声已然成为城市环境中的普遍问题,成了噪声污染。噪声污染同时具有污染范围广、影响时间长、对居民影响直接的特点,为居民反映最直接的一类环境污染,有关噪声的环境投诉事件占到环境投诉的50%以上,居环境投诉事件的首位[1]。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噪声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并称为城市环境的三大公害[2]。
一、噪声来源及危害
(一)噪声来源
城市环境噪声即城市噪声污染,污染源可分类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城市声环境也可以分类为城市区域声环境、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等。
据文献报道,我国城市噪声源中,(1)30%以上来自交通噪声(国外统计资料交通噪声占70%)[4],噪声源是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由于机动车辆数目一直在急速增加,道路交通噪声成为影响最广泛的污染。(2)在工业噪声和施工噪声约占我国城市噪声源的27%,主要来自生产过程和市政施工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4]。(3)社区生活噪声在城市噪声中约占40%左右,包括流动叫卖、商业经营活动、户外儿童喧哗、汽车的启动、家用电器等。
(二)噪声危害
城市声环境是人居物理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属物理污染,已成为现代化城市的公害之一。噪声对人、动物、仪器仪表以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包括暂时性听阈偏移(听觉疲劳)、永久性听阈偏移(噪声性耳聋)和爆震性耳聋;给人体其它系统带来的危害包括:噪声会使人产生头痛脑胀耳鸣、失眠、全身疲乏无力以及记忆力衰退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消化系统功能紊乱、肠胃病和溃疡病等生理疾病;同时也会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工作效率。研究表明[3]噪声超过85dB(A),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无法专心工作。噪声也会对动物的听觉系统、视觉系统、内脏系统造成病理性病变化,噪声对动物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噪声还会影响到仪器设备和建筑物,当超过150分贝时,会严重损坏电阻电容晶体管等元件,超过140分贝,对轻型建筑开始有破坏作用[5]。
二、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主要表现为对听力的损伤、对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噪声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构成噪声污染有声源、传播途径与接受器三个要素,控制噪声污染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着手:在声源处抑制噪声,降低声源噪声级,这是最根本的措施;对噪声传播途径加以控制,这是噪声控制中的普遍技术,包括隔声、采用多孔吸声材料等措施;对接收器的保护,对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设备,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或隔振台上。
(一)法律法规标准
1.要积极的制定和完善强制性的城市噪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彻底的落实,这是改善城市噪声污染的关键性措施。制定了噪声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2523-201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城市合理的功能分区,以及完善的、分工合理的道路系统是整个城市区域具有良好声环境的前提。
2.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噪声污染行为。(1)强化车辆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不满足城区行驶噪声要求的车辆,必须禁止使用和销售,并且还应当加强城区报废和清理执行力度。及时对破旧机动车和高噪声机动车进行清理,使噪声能够在根源上得到控制。(2)对城区商场以及娱乐中心等噪声根源进行强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商场和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监管,甚至还应当通过强烈手段控制音响大声叫卖等情况,并鼓励他们尽可能通过文字、媒体等方式来进行广告宣传。(3)针对交通噪声污染,则可通过实施限时、限行以及限速等方法来缓解交通噪声污染。(4)工业噪声则必须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对超标的工业企业,必须进行及时整顿处理、整改,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污染。
(二)技术手段
1.源头控制噪声源,提高建设标准。(1)对道路交通进行优化和调整,使道路交通情况能够得到有效改善,提高利用率,减少拥堵带来的噪音量。加强对原有道路的路面使用新材料扩展和改良,降低机动车的摩擦噪音,有效控制机动车启动频率噪声。加强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的建设,在原有的敏感建筑物以及道路之间,加注绿色防护栏或隔音挡板,使城市污染能够得到控制或者有效隔离。(2)对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进行有效管理,从施工时间、施工过程中降低噪声源的产生和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2.传播途径:增加传播距离、增加吸能屏障。(1)声屏障技术在降噪应用中是一种最简单有效的方法。为了避免和减少交通噪声的干扰,可以通过设置不同形式的声屏障、障壁建筑物和优化的土地使用规划来达到降噪的效果。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6]。(2)这就要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对噪声进行控制,包括声屏障、隔声窗、绿化林带及功能置换等,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措施或几种措施并用,以达到降噪的要求。
3.从接受端降低和隔离噪声,保护受体正常功能。(1)单体建筑设计和技术措施,从声环境质量考虑建筑群的总体布局、单体建筑物的设计,乃至建筑物外围护结构材料和构造,都可以防止或减弱噪声干扰。(2)合理规划、布局。针对容易造成城市噪聲污染的企业,应当采取“退二进三”“出城入园”的方式来进行整体规划,同时分层次、分时段、有重点、分区域的进行改造、搬迁或停产、关闭,同时各规划部门还需对交通干线以及建筑物之间设置合理的防噪声距离[7]。
三、结语
城市噪声污染是城市化建设中的主要污染源,其对城市环境、居民健康等都存在明显的影响。根据城市噪声污染特点的分析,合理规划城市发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从最初阶段将城市声环境纳入城市计划,确定好噪音的控制方式,同时配合防治策略,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影响力度,缓解噪声污染对城市建设的危害,保障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力度,加强城市化发展中的经济控制,以免影响城市化建设。
【参考文献】
[1]赵鹏涛,赵广田.噪声污染的危害及防治措施[J].大众科技,2011(10):35-38.
[2]耿桦.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防治[J].山西建筑,2007,33(28):339-340.
[3]樵地英.中国城市噪声污染的危害及控制技术的探讨[J].能源与节能,2013(04:)81-82+83.
[4]邹飞.我国城市噪声污染及其防控对策探讨[J].北方环境,2011(21):150+163
[5]陈安,汪爱元,肖萌芳,彭艺.城市噪声污染控制实例[J].环境技术,2015(04):23-25.
[6]张艳红,韩少军.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的特征与防治对策[J].环境,2014(07):92-93+102.
[7]王素萍.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途径探讨[J].噪声与振动控制,2012(02):32-33.
9.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篇九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须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提前将拟发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人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消声设施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建筑施工中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区域内,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居住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确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连续作业的原因、内容、时间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提出要求,并对其落实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确需经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和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装隔声设施等防止交通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保证正常、有效使用,不得改装、拆除或者闲置。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自行安装报警器。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汽车定置噪声限值标准,定期公布需要进行噪声检测的机动车车型种类。
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车型种类,依法对机动车辆排放噪声情况进行检测。
机动车噪声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不予颁发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一条 除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外,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的声响装置。
第三十二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市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在城市市区内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和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禁行的路段、时间,并设置禁鸣警示标识,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公交车候车站、客货运输场(站),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各类营运车辆不得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
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依法限期治理。
第三十五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三十七条 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 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
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噪声,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业、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高考期间未按规定在住宅楼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进行工程爆破等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报警器或者在市区内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营运车辆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未遵守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10.22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篇十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既定数值的强烈噪声。超过上述标准的既定数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
(三)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四)建筑施工,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的施工。
第四十三条振动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11.环保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篇十一
噪声的生物学解释是指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需要的声音, 物理学解释指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则的声振动。对噪声的感受因人的年龄、职业、时间及所在地点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断。当噪声成为城市环境的普遍问题时, 就成了噪声污染。噪声污染能多方面危害人类, 主要体现在对听力的损伤、对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上[1]。实验表明, 40~50dB的噪声就会对听力有损害, 80~85dB的噪声会造成听力的轻度损伤, 长时间接触85dB以上的噪声, 会造成少量噪声性耳聋。噪声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 使交感神经紧张、心跳加快、心率不齐、血压升高等[2]。受到噪声污染之后, 人们会产生一些听力上的幻觉或者烦恼, 继而影响大脑休息, 使精神疲惫, 心情烦躁不安, 给生活带来困难[3], 因此, 必须要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为人们提供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北碚区位于重庆都市功能核心区西北面, 是重庆市都市功能拓展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空间范围位于北纬29°37′~29°57′, 东经106°18′~106°33′之间。全区南北相距最长33.2km, 东西相距最宽24km, 幅员面积751.56km2, 东邻渝北区, 南接沙坪坝区, 西靠壁山区, 北接壤合川区, 是重庆联接川北的大门。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 北碚区城市化建设的速度加快, 城区面积不断扩大, 新涌入的居民不断增多, 关于噪声的扰民投诉早已成为近年来环保投诉的一个重点。而区域噪声监测的目的是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的总体水平, 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因此, 结合对重庆市北碚区“十二五”期间的区域环境噪声现状分析, 并对“十三五”期间的噪声污染做出预测, 有助于及时了解城市的噪声污染状况, 为减少和预防噪声污染有针对性地谏言献策, 为环境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支撑。
2区域噪声监测技术规定
2.1区域噪声监测的点位设置
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4], 将整个北碚区城市建成区划分成34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 (1000m×1000m) , 覆盖面积34km2, 覆盖人口23.85万人, 并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 (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 则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 。测点位置距离人和反射面 (地面除外) 至少3.5m外, 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 并同时记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信息, 主要包括监测年度、城市代码、监测站名、网格边长 (m) 、建成区面积 (km2) 、网格代码、测点名称、测点经度、测点纬度、测点参照物、网格覆盖人口 (万人) 和功能区代码 (0类区、1类区、2类区、3类区、4类区) 等内容。
2.2区域噪声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监测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春季进行,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昼间监测每年1次, 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 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 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 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每个监测点位测量量应包括: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 (简称:等效声级) , 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 (最大声级) 、Lmin (最小声级) 和标准偏差 (SD) 。
2.3区域噪声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区域噪声监测时应同时记录以下内容:监测仪器 (型号、编号) 、声校准器 (型号、编号) 、监测前 (后) 校准值、气象条件、网格代码、测点名称、监测时刻、声源代码 (交通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生活噪声、其它噪声) 和2.2中提及的测量量等。
将整个城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 按式 (1) 进行算术平均运算, 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L珚d和夜间平均值L珚n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Leqi———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 dB (A) ;
n———有效网格总数。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 其中,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
单位:dB (A)
3区域噪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 “十二五”期间北碚区区域噪声监测现状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监测站“十二五”期间对34个区域噪声监测点位 (含西南大学礼堂、西南大学现代农业示范中心等6个1类区点位, 火车站、西师附中等28个2类区点位) 进行了持续监测, 监测结果见表2, 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图见图1、图2。
3.2 “十二五”期间北碚区区域噪声评价
由表2和图1可见, 重庆市北碚区整个“十二五”期间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均为二级, 评价为较好, 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为三级, 评价为较差, 总体来说, “十二五”期间区域噪声稳中有降, 2015年虽略有回升, 但仍较“十二五”前期有明显好转。从表2和图2可以看出, “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北碚区1类功能区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基本保持稳定, 2015年略有上升, 2类功能区和总体区域噪声的昼间等效声级趋势保持一致, 稳中有降, 2015年上升幅度较1类功能区更小。
由此可见, “十二五”期间重庆市北碚区实施建成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集中监管、其他部门和镇街各司其职、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运行顺畅, 效果显著。 “噪声达标区”和“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成果得到了巩固和深化,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和社会生活噪声综合整治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宁静行动”成效明显。但是, 2015年区域噪声监测结果仍有小幅度上扬, 特别是1类区上扬幅度较大, 说明建成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仍然需要大力推进。
4 “十三五”期间噪声污染预测及防治对策
4.1 “十三五”期间城市噪声污染预测
声环境质量污染源主要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 工业噪声和交通噪声等四个方面, 故“十三五”噪声污染预测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4.1.1生活噪声
北碚区作为都市功能拓展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个新增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和城市人口不断聚集的重要城区, 有以下情况需要注意, 1以前地处偏远的老企业成为城市中心的新污染源;2新增城区商业、文化、生活娱乐等活动必然增加;3城区夜间临时餐饮 (烧烤等) 、 娱乐活动 (广场舞等) 等扰民问题日益增多。加上生活噪声面临污染源复杂、随机、点多、面广, 规范化管理难等问题, 因此, “十三五”期间北碚区生活噪声问题将日益突出。
4.1.2交通噪声
北碚区本就面临山地城市道路狭窄、坡多路陡、噪声隔离区域不足、快速干道基本饱和的问题。“十三五” 期间随着人流不断向北碚区聚集, 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 道路通行量不断增加, 加上城市建成区公路里程增长, 受交通噪声影响的范围扩大。因此, 局部交通噪音超标的压力增大。
4.1.3建筑施工噪声
根据12369环保热线投诉统计数据, 建筑施工噪声投诉是噪声投诉的突出问题, “十二五”期间夜间建筑施工噪音扰民现象突出。“十三五”北碚区面临着极佳的发展机遇, 今后随着城市建成区扩张, 大型工地、片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建筑工地持续进展, 必将面临着夜间施工频率高的问题。而且, 部分建设施工企业噪声防治意识不强, 夜间违规作业。预计“十三五”建筑施工噪声和夜间扰民现象仍将突出。
4.1.4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主要是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因机械震动、摩擦撞击及气流扰动产生的噪声。北碚区工业噪声源目前保持较稳定状态, 由于推行工业企业入园、规范化管理、产业布局的科学划分, 预测“十三五”期间工业噪声污染处于可控状态, 对居民生活干扰较小。
4.2 “十三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4.2.1严格噪声源头预防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噪声准入,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 严格执行环评和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4.2.2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严格限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和音响器材的音量, 加强商业经营活动噪声监管。巩固和深化 “噪声达标区”和“安静居住小区”的创建成果。加强商业网点、娱乐场所的管理。环保、工商、公安、市政、街道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在整顿区容区貌的基础上, 加强对宣传广播喇叭、商业音响文化娱乐场所和摆摊设点、流动摊贩的管理以及餐饮业夜间管理, 结合运用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从而降低社会生活噪声对区域环境的污染。
4.2.3注重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加强交通管理和控制, 完善禁鸣、限行、限速等标志标线、信号灯等警示, 调整敏感建筑物附近的公交车站场, 对噪声监测结果超标严重、车流量巨大的道路实施车辆限速、分流, 开展在用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检测。对现有噪声超标严重、敏感建筑物集中、群众投诉强烈的道路 (路段、道路节点) , 采用道路声屏障等降噪措施, 降低道路噪声影响的程度。加强车辆年检工作, 淘汰超期服役车辆。对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应吊销执照强行使其维护保养或安装消声设施, 建议施行噪声达标行驶许可证制度。
4.2.4加大工业噪声污染控制
对于噪声排放不达标、居民反映强烈的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继续实施限期治理、搬迁 (关、停) , 基本消除城区规模以上工业噪声扰民污染源。对位于居民楼或噪声敏感区域的噪声扰民的金属加工、木材加工、机车维修等小型加工企业逐步关停或搬迁。
4.2.5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控制
严格实施施工申报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时间, 加强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 开展夜间环境噪声现场巡查, 加大对夜间违法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在空间分布上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场地, 对产生高噪声工种尽量远离居民区进行作业, 必要时可设置声屏障, 以防止施工噪声外泄。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 逐步取代工艺落后、噪声严重的施工机械设备。 以经济手段支持效果显著、性能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器材的生产, 如由施工现场使用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改为采用商品混凝土, 既可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又可以减轻城市环境噪声;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管理, 使用隔声板做施工场地围墙, 可以使减轻噪声的效果明显。
4.2.6狠抓噪声污染防治的教育宣传
切实把噪声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运用多种形式, 进一步加强对噪声污染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结合几个重要节点, 如“6·5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5]。通过举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噪声污染防治有奖征文等活动, 增强有关部门的执法水平、企业守法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 使噪声污染防治成为一项全民的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刘志硕, 申金升, 卫振林.我国职业噪声危害成因分析及总体控制对策[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3 (12) :53~56.
[2]张军林.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危害及防治办法[J].环境研究与监测, 2011, 3 (1) :41~43.
[3]何景鑫.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污染与监测对策分析[J].绿色科技, 2012 (10) :165~166.
[4]国家环境保护部.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S].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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