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2024-08-18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共12篇)

1.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一

未签劳动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

53岁的新洲区徐古镇农民工董松林,永远地告别了这个人世。他至死都不知道,应该怎么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他一直没有结婚。他有一个弟弟叫董桂林,也是农民工。昨日,董桂林悲伤地告诉记者,哥哥董松林因病情恶化,于今年3月30日早晨离开了人世。

董松林在离世前的20多天,那是3月5日,记者采访过他。

当天上午,记者在董桂林带领下来到武昌保安街顺福托老院。那时,董松林卧病在床,全身多处严重溃烂,恶臭难闻。

据介绍,去年5月,董松林跟包工头陶某到武汉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工,该公司承包了武汉湖一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西湖的一个工程。董松林未跟任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年7月10日,湖一印务公司有关负责人安排陶某带人到公司食堂装修,施工时,董松林从脚手架坠落,致颈椎骨折。住院治疗2个月后,他被陶某送到顺福托老院。

在此期间,湖一印务公司和开元公司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陶某另外垫付了约3万元。此后,董松林再未收到医药费。

记者在托老院看到董松林时,董松林以微弱的声音对记者说,“我很想进医院治疗,可是,我没有劳动合同,再没有人愿意给医药费了。”

记者和董松林的弟弟董桂林找到湖一印务公司,其相关负责人吴先生称,董松林是开元公司的.人,与湖一印务公司无关。但开元公司相关负责人王先生称,董松林是包工头陶某请的,而事发地不在开元公司工地上,因此和开元公司也无关。而陶某则称,他只是带董松林到公司做事,谁会跟他签合同?

对此,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认为,董松林的亲属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将湖一印务公司和包工头陶某起诉,但是,如果董松林持有劳动合同,维权就会更有力。

2.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二

误区一、未续签劳动合同, 等同于未签订?

【案例】高先生于4年前应聘到某铁合金公司工作, 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 并于2013年3月1日到期。因该公司已决定于2013年7月份终止经营, 所以未与到期的几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高先生想知道, 如果到7月份公司终止经营, 并与他们解除合同, 高先生能否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时间段的双倍工资补偿?

【点评】高先生的续签合同, 并非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 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 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 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 “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因此, 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不属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单位无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误区二、只要单位未书面通知, 就应支付两倍工资?

【案例】吕先生于2012年4月份入职深圳某建筑开发公司, 担任工程部结构工程师一职。工作满一个月时, 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吕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吕先生因对工资数额不太满意, 以种种理由推脱, 又过两个星期后, 公司人力部再次找吕先生谈话 (并进行了录音) , 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吕先生提出给3个月的试用时间, 到期在决定是否留用。然而, 3个月期满之时, 吕先生不辞而别, 另谋职业, 并于事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却未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 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 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显然,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完全在吕先生, 用人单位并无过错。那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因劳动者原因所致, 单位虽未书面通知, 亦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误区三、劳动合同无效, 可主张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齐女士入职某饮料制品公司不久, 公司就提出了与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齐女士等几名新来的员工怕签合同对其约束比较大等原因不愿签。公司也因惧怕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 经与齐女士等人协商, 决定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职工的工资、工时及工作纪律事项。4个月过后, 齐女士因自身原因辞职。结算工资时, 齐女士提出双方未签订正规劳动合同,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 双方签订了协议书, 而协议书也是合同的一种。齐女士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咨询, 给出的回答是:该用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 应属无效协议 (合同) 。若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应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

【点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所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无效情形。但劳动合同无效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置规定是: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可见, 无效合同不同于未签订合同情形, 亦不同于事实劳动关系, 两者概念含意截然不同。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 用人单位应当向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在事实劳动关系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而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 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误区四、补签劳动合同后, 当然可主张双倍工资?

【案例】曹先生系某酒业集团公司技术员, 从2012年5月开始, 入职一年多时间里, 公司一直未与曹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曹先生也未主动要求签订。最近, 公司通知并要求曹先生在一周内补签一份从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的劳动合同。见曹有些犹豫, 公司明确告诉他说:“要想继续工作就必须补签”。曹先生不想辞去这份工作, 不得不接受公司的要求, 补签了劳动合同。可一个月后, 曹先生因与主管发生矛盾后, 决定辞职, 并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 双方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 而且在时间上从2012年5月起算。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下,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罚则, 往往采取“倒签”形式补签劳动合同。而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敢怒不敢言, 不得不答应补签。既然在补签前的一段时间内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形, 即使补签, 也无法弥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 法律对此不予认可。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 关键是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 以证明该劳动合同是后来补签的, 否则, 空口无凭地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很难获得支持。

误区五、利用人事便利不签订, 要求双倍工资有法可依?

【案例】2012年11月, 张某应聘为某餐馆服务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代理经理) 。2013年4月, 公司任命他人为经理后, 引起张某不满, 张某提出辞职, 并以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 要求其支付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公司拒绝后, 张某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也未能得到支持。

3.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三

菊女士、酒店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法庭审理后經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酒店按菊女士12个月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菊女士34000元,双方劳动报酬争议就此全部了结。

【点评】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首先,劳动者主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菊女士入职时,双方明确口头约定菊女士的月工资第一年为3800元,第二年为4000元,且无工资可随酒店效益上下浮动之约定,亦无酒店方有权可视情况增减劳动者工资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酒店方擅自两次减少菊女士的月工资,应属于违约行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非调解结案,菊女士应得到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 篇四

未签劳动合同工伤怎么赔偿?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首先,证明劳动关系: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

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次,清楚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亡待遇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三)工亡补助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工伤保险条例》中写明是第三十九条,不是三十七条)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最后,进行申请工伤赔偿: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未签劳动合同未必赔双倍工资 篇五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 王会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无疑感到压力重重,新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的非常严格,而且新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加,那么是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呢?

近日就有劳动者小王与某单位闹起了这双倍工资的纠纷。刚开年,用人单位招工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王以自己拥有多年转椅厂工作经验的优势前来应聘,该单位自然很高兴,于是与小王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500,一个月后符合岗位条件的正式录用为该单位员工。谁知,小王不仅不能独立完成工作,还经常迟到早退,于是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工资结算给了小王,哪知小王以未签劳动合同向该单位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其实《劳动合同法》第82条已经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这并不是劳动者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未签合同,就都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了。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像这种情况下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的,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的宽限期,只要在建立用工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

6.未签劳动合同,投诉无用怎么办 篇六

09/05/30到温州的鞋厂做事,进去了2个多月还未签劳动合同.连个厂牌都没有,只有发了次工资的信封.我于7/15号申请辞职.由于当时的管理人员说不需要办辞职手续,到时再说就可以.我听了他这么说就没写书面辞职报告.过了10几这个管理走人了,没把我辞职的事交接下去.8/16去找新来的管理.他不知道叫我去找老板谈.老板说没有书面辞职报告就需要重新写份辞职报告等1个月.我既然等了1个月再等一个月太不合理了.经过一两次的与老板协商未达成协议!我就去街道的劳动办事处投诉他,那的工作人员说我的说法站不住脚.叫我回去等电话

[未签劳动合同,投诉无用怎么办]

7.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七

吴律师:

我入职到一家公司时,彼此只是口头约定过工资待遇、工作岗位与地点、社会保险等相关事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我在公司上班4个月后,公司因积压的产品过多,加之淡季来临,遂让我回家待岗,等候上班通知,并明确待岗期间公司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向我支付生活费用。谁知时隔3个月,公司不仅没有让我上班,反而于近日以亏损严重为由决定将我辞退。我对自己被辞退并无意见,但觉得我在公司前后共计7个月,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我支付6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公司认为我实际上班时间只有4个月,其只能按3个月向我支付。请问:回家待岗期间究竟能否纳入支付双倍工资的范围?

读者:王晓燕

王晓燕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你回家待岗期间也应纳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你的双倍工资究竟是按6个月计算还是按3个月计算,取决于公司对你的用工期间到底是7个月还是4个月。其中的关键,无疑在于你回家待岗的3个月能否计入。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让你在家待岗是来自公司的决定,而非你个人的意愿和原因,你遵照、执行该决定,恰恰也是对公司决定的服从。更何况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安排劳动者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让员工出差、开会、培训、轮休、休公休假、外出旅游、待岗等等亦属其列。也就是说,公司让你回家待岗,实际上同样是其对你的用工方式之一。同时,鉴于你在回家待岗期间,必须随时听候公司的上岗调遣,意味着你照样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加之公司已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生活费,自然表明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仅没有因为待岗而解除或者中断,而是一直保持和存在。

吴律师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还可以变更吗

吴律师:

两年前,我与邢某离婚时,经法院判决,将4岁儿子小明的抚养权归邢某承担,我每月交付600元的抚养费用。去年6月份,邢某与刘某再婚后,两人忙生意时经常将孩子锁在家里,让孩子独自生活。即使两人回到家里,刘某对孩子不是喝斥就是痛骂,邢某稍有不如意,便动手打孩子。每当我去探望孩子时,孩子便藏在我的身后,哭闹着要跟我走。最近,我提出要邢某放弃抚养权,把孩子交由我来抚养,邢某却坚决回绝:“孩子由我抚养是法院判决的,你休想变更小明的抚养权!”

请问: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后能否变更?我怎样才能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吴丽

吴丽读者:

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来说,子女的抚养权一经法院判决,具有相对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在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有些人往往存在着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只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离婚时法院已经予以明确,对具有执行力的判决书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是比较极端的,也是不对的。

孩子的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虽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双方都要尽责任尽义务,不能随意推卸和强行索回,但如果遇到特殊情况,还是可以进行变更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吴女士介绍的情况来看,儿子小明在邢某那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虐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具有不利影响,孩子虽然未满十周岁,但仍然表达了希望由母亲抚养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吴女士可以进一步与邢某协商,变更对儿子的抚养权。如果协商未果,吴女士就要注意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对儿子小明的抚养权予以变更。

吴律师

职工因为严重违纪被开除,是否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半年前,因为孩子生病在家无人照料,而我又担心因为请假被扣除全勤奖,遂连续5天于上班期间悄悄跑回家中,时间1~2小时不等。岂料,第5次时,由于机器出现故障而我没有在场当即处理,导致整个生产线严重损毁,造成损失达11万余元。虽经我多次求情,公司仍以我擅自多次脱岗属严重违纪,且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将我开除。事后,鉴于公司和我已经缴纳两年的失业保险费,且我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加之求职受阻,我曾多次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给予失业保险待遇,但却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再拒绝,理由为我系严重违纪被开除而导致失业,因而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列。请问:该做法对吗?

读者:冯童童

冯童童读者: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做法是错误的,即你照样有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你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你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受阻的情况下,只要你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你的申请,向你发放失业保险金。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即虽然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处分,但这并不等于劳动者便据此无权获取失业保险金。与之对应,你虽系严重违纪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而被开除,但你多次求情的行为表明,这并非你所希望的结果,中断就业不是源于你自身的意愿,即仍然在第(三)项所定情形之列。

吴律师

不履行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吴律师:

吴老太无儿无女,老伴活着的时候,靠老伴的工资维持生活,老伴去世靠社会救助和以前的积蓄过日子。老伴去世时,给她留下了一套80平方米价值40万元的楼房,也就是现在的住所。这是她唯一的最值钱的东西。独居后,侄女对她很好,不停地嘘寒问暖,休息日就会过来看望她,帮她做家务,并帮她买些日用品。吴老太觉得其可依赖,于是希望侄女能为自己养老送终。为此,吴老太跟侄女签订了赠与协议,决定把房子赠与给她,并由她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可协议达成且房子过户到其侄女名下之后,侄女婚后竟和侄女婿远走高飞,对她不管不顾。失望的吴老太想撤销协议收回赠与的房屋,不知是否可行?

读者:吴助

吴助读者:

吴老太和侄女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属民事合同,就这类纠纷她可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吴老太和她侄女签订的赠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合同),其侄女不履行赠与协议(合同)约定的义务,吴老太可以撤销协议(合同)收回赠与的房屋。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吴律师

借款人有还款能力,为什么还判令保证人与借款人连带偿还借款

吴律师:

庄某、潘某和孙某都是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彼此之间也是不错的朋友。2014年3月30日,庄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孙某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庄某向孙某出具借据一张,潘某在借据上写了“担保人”并写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了“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借款到期后,经过孙某多次催要,庄某均以暂时资金不足由推托;孙某向担保人潘某催要,潘某则提出其担保的意思是在庄某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由自己这个担保人还款。无奈之下,孙某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庄某和潘某连带偿还借款15万元。在诉讼中,被告庄某也向法庭陈述其借款当时三人约定的是在借款人无能力还款时才由保证人潘某还款,而原告孙某则否认,认为约定的是到期只要庄某不还,担保人就要还。法院是否会支持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呢?

读者:舟舟

舟舟读者: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作为保证人的潘某对债权人孙某该承担什么责任,即保证人潘某是和借款人庄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责任还是在庄某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才承担归还借款的责任。以法律术语来说,保证人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承担一般保证。

对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的认定,关键还是要看当事人之间对保证责任是如何约定的以及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所谓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而所谓担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务人在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甄别判断,虽然一般保证还是担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发生,但一般保证是在债权人“不能”,即没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才发生。

回归到本案,当事人在借条中对保证的约定是“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这一约定究竟是一般保证还是担连带责任保证呢?这里的“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当然包括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和主观上不想履行的两种情况。虽然保证人和借款人认为是在借款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即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借人却并不这样认为,而是认为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从合同字面本身也并不只包含保证人和借款人所说的这一层意思,也包含出借人所说的这层意思,即按合同约定的文义来解释,还是出借人的解释是准确的。退一步说,就算是约定不够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还是应当认定本案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所以,法院会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的。

吴律师

已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单位也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吴律师: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三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皮带挤伤右手,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近日,我基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待遇,曾要求公司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以其已为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我的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均已由保险公司理赔,我已经不存在损失为由拒绝。请问:公司为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能免除工伤赔偿责任吗?

读者:邱福莲

邱福莲读者:

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仍然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国家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具赢利性质,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从国家统一管理的社会基金支付赔偿金。后者是指当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受益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投保金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属于商业行为,不存在强制性,具有赢利性质,理赔费用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并不能达到工伤保险所具有的功能。即对于前者,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办理,而对于后者用人单位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另一方面,公司无权以意外伤害险取代工伤保险。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T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公司为你投保的意外伤害险,虽为国家所倡导,但只能算是在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外给你的一种福利待遇,并不能免除其继续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吴律师

8.未签合同,离职证明需要? 篇八

小张在一家公司呆了2年不到,由于小张与该公司老板较熟悉,公司规模也不是很大,各方面比较自由化,所以也未签合同,包括交社保。现在小张要离职了,程序上是不是不存在离职证明的?

但是到下家公司,如果要离职证明,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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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九

二、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0.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十

小李认为我早就将档案转入公司在人才的集体帐户中,每月领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忙为理由不和大家签合同,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小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商合同的条款,并没有拒绝与公司签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应给予补偿金。为此,小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状中却认为:1.经济补偿和赔偿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没合同,就谈不上解除。2.公司新成立,生存都受影响,怎么还谈得上职工的利益和要求,公司并非故意拖延订立合同,是发展中的客观原因,8月份就已开始与职工签定合同。3.申诉人以打印错误和有的条款不适合为由拒绝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责任方、过错方在申诉人,而不是公司,现在公司全部职工都已与公司签定了合同。

案件的焦点: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小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于2009年8月就到该公司工作了,该公司总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不明确,并且合同上写明的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从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以此作为您拒签的证明,与事实不符。

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您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11.未签劳动合同辞职 篇十一

刘某于去年3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约定为21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3月5日,刘某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当即至医院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刘某回家休养。在休养期间,刘某所受之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10级。刘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向公司提出因身体原因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公司主张各项工伤待遇以及入职次月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的二倍工资。对于刘某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公司均已按规定支付,但关于二倍工资主张,公司认为未签订合同的原因并不是公司主观不愿意订立,而是刘某受伤医治出院后回老家休养,客观上无法订立合同,并且该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故不同意支付。刘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刘某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仅几天就遭受工伤,尔后住院治疗,其在治疗期间虽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刘某受伤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未能提供劳动,公司未再实际用工,此时不负有支付刘某二倍工资的义务。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1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十二

被申请人:重庆XXX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 电话:(023)XXXXXX 邮编400010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10000元。

2、请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缴纳一年的社保金额,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31日,约1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实习工作,被申请人承诺三个月后转正,但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11月中旬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2000元,故被申请人应为此另行支付10000元的工资。

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缴纳,被申请人以员工必须工作满一年才能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拒绝。因被申请人拒绝缴纳社保和申请人自身发展,申请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这一年的社保金额约12000元(1000/月,12个月)。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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