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2024-11-18

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共6篇)

1.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篇一

本借款合同于×年×月×日由借款人××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xyz银行的abc银行(简称“经理行”),以及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称一家“银行”)签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

1.定义与释义

1.1 定义 为合同目的,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付款日”具有第2.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主语的含义。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6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贷款”……

“贷款承诺”……

“贷款分行”……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率”……

“银行工作日”……

“参考银行”……

“子公司”……

“终止日”……

1.2 释义 本文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文任何条款的含义或解释。

2.承诺、付款

2.1 贷款承诺 每个银行按照本条例的条款和条件,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全数额贷款。

2.2 通知与借款承诺……

2.3 付款……

3.还款

3.1 还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九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九分之一。但头一期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八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万美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前15个银行工作日纽约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并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条或4.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迟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费用

5.1 承诺费 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

5.2 管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当于贷款总额1%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 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括……

6.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 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借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 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7.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日纽约时间上午×时为止,用美元,用纽约银行时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纽约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abc银行开立的账户,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凡写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

7.2 计算 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1年360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8.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纽约时间下午5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满意:

(1)借款人证明书,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4的规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纽约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

(5)××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 各行贷款的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9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为代理行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9.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计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和交付时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构成违约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有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力。

(8)除第10.6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该日为止的会计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按照××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和经常适用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

(10)自×年×月×日以来,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并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 重要声明与保证 第9.1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声明与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10.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许可……

10.3 财务报表……

10.4 检查权……

10.5 违约通知 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其根据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没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后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一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

10.8 免税通知……

11.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 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第11.2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或认定其作出或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被解散;没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任何义务所必须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有不利影响,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决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的部分的营业。

11.2 违约补救 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并应通知借款人:(1)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的义务宣告终止,以及或者(2)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并应该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额应立即到期和应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人明示放弃。

11.3 抵消权 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对于任何时候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款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权利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12.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 适用以及支付额的分配 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但不是根据3.3或14.4条)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应不考虑借款人所指定的适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据第14条到期未付的任何数额,但不是根据第14.4条应付的金额;其次,用于第5条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第三,任何根据第3.2条到期未付的保险费;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第五,偿还贷款本金。上述支付额应按照所收到的资金,按第14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

12.2 支付额的分摊 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是到按照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不是指根据第3.3条或第11.3条或14.4条,或根据第12.1条由代理行进行的分摊),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分配上述金额,如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过行使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度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如同该银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到的金额。

13.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在收到第7.1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在收到第7.2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

2.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篇二

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融资方案;

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

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

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

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

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

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11、银团贷款协议的谈判。

12、银团贷款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

13、贷后管理。

3.银团贷款签约仪式上的致辞 篇三

银团贷款签约仪式上的致辞

* CEO&总裁

尊敬的*银行行长*先生、*银行*行长*女士

尊敬的*银行总经理*先生、*协理

尊敬的*银行行政总裁*先生、*行长*先生

各位朋友:

上午好!

今天,*****有限公司与沪、港、台三地“*银行”签署等值*万美元银团贷款协议,共同开启沪、港、台三地“*银行”面向境外企业跨境融资服务的先河,携手进入国际化发展的快车道,意义深远。在这具有跨越性意义的历史时刻,我谨代表*****的全体同仁,向*银行、*分行、*银行、*银行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此次合作的乐观前景充满希望和期待。*****作为国内*产业的领军企业, 立足长三角,坐拥江海优势。随着2010年8月*入股,年轻的中国企业顺利实现了与国际资本的完美对接,集*集团60年卓越管理精髓于一身,聚亚太区*界各路精英,凭借强大的国际销售网络, 趁第五届国际*大会暨(上海)展览会的东风,审时度势、顺势而为,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最快捷的方式达到资源重组的最优化.目前企业综合竞争力已位居全球同行前列,其品牌影响力、产业发展潜力均达世界领先水平,2010年更是创下公司成立以来的最好业绩。

在这个资源短缺、竞争激烈的时代,在最恰当的时候,*集团适时进入*行业,以提供全球领先的能源解决方案为切入点,积极挑战世界新能源的产业格局。和大多数跨国并购企业一样,快速发展中的*****也面临技术、资金、市场等各方面的考验,尤其是融资压力,已日益成为公司持续发展的瓶颈。在此关键时刻, *与*强强联手,创造了银企合作的又一奇迹.感谢*银行,在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环境下,以敏锐的觉察力、专业金融的智慧,勇敢

而坚定地选择了*,选择了信赖*,选择了与*互惠互利、合作共赢,为双方带来了更为宽广更为绿色的发展空间。

放眼未来,融资成功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的国际化进程任重道远。2011年,我们将以此次银团贷款合作为契机,依托沪港台三地金融服务平台,不断提升产品档次、提高品牌知名度、推进服务水准;我们将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优秀团队,形成*最核心的竞争优势,树立国际化的品牌形象。我相信随着*的不断壮大,彼此的信任将与日俱增,彼此的合作将更加亲密无间。在此,我代表*****,再次感谢沪港台三地“*银行”在筹建银团过程中的卓越贡献,感谢你们带来的个性化金融创新产品,促成了此次成功签约。

我相信,公司与*银行的此次合作,完全实现了银行“点滴用心、相伴成长”的服务理念;我相信,有了沪港台三地“上海银行”的鼎力相助,*将很快实现国际化发展战略的宏伟目标;我相信,上海银行与*****的友好合作必将成为跨境金融服务业一场“财富带来财富”的盛宴!

4.南通市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 篇四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同业合作,更好地为本辖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南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银团贷款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金融机构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均应组织银团贷款:

(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0%的,或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拟授信行资本净额15%的;

(二)单一借款人的单一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非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总额超过8亿元(含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中长期贷款项目;

(三)已出现大额授信风险、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企业或项目,原则上应由授信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牵头行,以银团方式进行重组。牵头行亦可不限于原授信行;

(四)政府或监管部门其他明确要求采用银团贷款方式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信项目,积极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以上第三条第二项约定额度之下的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

(二)已经发放且多家授信已超过组团约定额度的大客户贷款;

(三)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第五条 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独立评审、自主决策,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原则,按实际贷款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六条 银团贷款可由牵头行、代理行和参贷行组成。在同等条件下本地会员行优先考虑;根据业务需要,银团角色可以重叠。代理行可视具体情况由牵头行担任或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协商确定。银团贷款的各成员行应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江苏银监局关于推进江苏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认真按照组建银团贷款的原则、范围、角色分工、各方职责义务及业务流程规操作,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意向参贷行推荐;

3、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4、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5、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

6、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

7、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

(二)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1、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2、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3、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4、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5、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6、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

7、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8、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9、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10、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三)参贷行的主要职责

1、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2、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

第七条 银团成员行要积极提高信息共享度,推进银团筹组和贷后管理效率。在项目评审期内,牵头行要按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和授信职责的相关要求,对各意向参贷行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信息告知义务;意向参贷行要在确保独立评审和明确牵头行尽职调查责任的基础上,改进银团项目的内部评审流程,充分利用牵头行提供的评审报告和信息备忘录,提高内部评审效率。各意向参贷行在独立评审中发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牵头行,牵头行核实确认后要在信息备忘录中补充有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全体意向参贷行。在银团存续期内,成员行发现有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不利信息后,要及时告知代理行,并根据银团内部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对策,代理行核实确认后要及时告知全体成员行。

第八条 银团贷款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在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也可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银团贷款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贷款成员内部员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法规要求银团贷款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贷款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银团贷款总额的50%(包销承诺除外),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银团贷款的发起。经借款人同意或选定的牵头行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出具银团贷款牵头委托函;

(二)牵头行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三)牵头行经与借款人协商,向意向参贷行发出包括银团贷款邀请函和保密承诺函,在意向参贷行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向其提供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贷款承诺函等文件。原则上给意向参贷行至少30天的承诺回复时间,对于融资规模在20亿元以上的银团项目至少给意向参贷行45天的承诺回复时间;

(四)收到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存、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承担”的原则,根据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的内容,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消息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起行回复意见,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五)牵头行根据被邀请行实际反馈的情况,合理确定银团贷款参贷行及其贷款份额;

(六)邀请成功后,牵头行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商定成立项目协调委员会或工作小组,起草银团贷款协议;

(七)签订银团贷款协议。牵头行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副本抄报南通市银行业协会备案。银团贷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3、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4、提款先决条件;

5、费用条款;

6、税务条款;

7、财务约束条款;

8、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9、违约事件及处理;

10、适用法律;

11、其他附属文件。

(八)贷款的发放、管理、收回

1、银团贷款成员应严格按照贷款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按照贷款合同履行职责和义务;

2、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根据客户实际情况,对银团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3、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至少在一个预定还款日的60个营业日前通知代理行,并在征得银团贷款成员同意后,根据银团贷款协议所列的相关贷款余额的到期次序,按后到期先还的原则偿还最后期贷款本息。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次序和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银团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当期基准利率(外汇市场利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牵头行代表各参贷行与借款人进行银团贷款的统一谈判时,其他非成员行不得通过降低融资项目价格或融资条件,在同一项目上与牵头行构成竞争;各意向参贷行在收到牵头行发出的组团邀请函后,对同一项目在约定期内不得接受其他行的银团邀请;在银团续存期内,成员行不得擅自对已组银团的项目另行提供个别授信,如确需个别授信的,应提前告知其他成员行。各成员行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时应与借款人约定在银团存续期内,借款人就已组银团项目向银团以外的银行申请融资的必须征得银团同意。

第十三条 利益分配

(一)成员行按贷款比例享受权益、承担义务;

(二)银团贷款所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支出,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具体确定,由借款人向有关牵头行、代理行、参贷行支付。

第十四条 银团发起后,因意向参贷行对项目风险的判别标准不一或因其他因素不能成功筹组的,视为组团失败,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采取其他的筹资方式。

第十五条 各签约行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贷款重组的形式,逐步将符合银团贷款条件的存量项目贷款转化为银团贷款,并积极组织与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及保函、信用证等或有资产银团。

第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经协会信贷专业委员会审核并报请协会常务理事会认定违约的,可对违约社团贷款成员根据《南通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及有关自律规定,采取扣罚5000-30000元自律保证金等自律方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银团贷款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协议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协议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贷款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不如约及时划付银团贷款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公约、银团贷款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诉纠纷,不得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协议的执行。代理行有义务为此目的采取提供临时授信等合理措施,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和承担的风险由违约方补偿。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成员依据银团贷款协议规定转让贷款的,应当提前通知借款人和代理行。如果银团贷款协议中约定必须经借款人同意的,应事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要求,各签约行应按时向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本约定未尽事宜,由银团贷款成员行在银团贷款项目协议中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南通市银行业协会信贷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公约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全体签约行表决通过。

5.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篇五

一、合同双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银团贷款合同(流动资金) 篇六

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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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地点: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签订时间:

甲方:贷款股份公司

乙方:

丙方:

为共同推进地区和客户信用建设,防范和化解信贷和结算风险,有效监督管理乙方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甲方贷给乙方的 万元和丙方贷给乙方的 万元两笔贷款资金。

第二条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指定丙方为上述贷款资金的监管银行,乙方在丙方所属的 支行开立本协议项下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上述贷款资金的收付结算等业务必须且仅可通过该账户实现。

第三条

贷款资金运作方式:甲方先贷给乙方

万元贷款,贷款资金直接转入乙方在丙方处开立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归还乙方在丙方处的到期贷款。此后乙方再向丙方申请

万元贷款,丙方再贷给乙方

万元贷款资金,并负责监督乙方用以归还在甲方处的 万元贷款本息。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若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责任和对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发放贷款,并取消丙方的监管资格。

2、甲方应对乙方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如丙方向甲方提出协助调查并提供乙方资料的要求,甲方应履行职责协助办理。

3、甲方向乙方发放

万元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丙方事先承诺在乙方用 此 贷 款 资 金 归 还 自 身 在 丙 方 的 存 量 贷 款 后 可 以 再 审 批发放给乙方

万元贷款用于归还乙方在甲方处的贷款本息。如果届时丙方不能履行承诺或对贷款资金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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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丙方开立贷款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资金监管账户一经设立,非经甲丙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2、乙方保证对该贷款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使用,做到及时归还甲、丙贷款,同时自觉接受和配合甲、丙两方的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账户资金挪作他用。

3、乙方应为甲、丙方监管提供相应的便利,对贷款资金按照本协议规定进行使用。

4、乙方应在甲方

万元贷款到期前向丙方申请新的 万元贷款,并保证用所贷资金按期归还甲方的贷款本息。

5、乙方对自身提供的任何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如因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而造成贷款资金被任一方侵占或挪用,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或委托将

万元贷款资金转入乙方账户后,甲方对乙方的义务即履行完毕。丙方再从乙方账户扣收自己贷款的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提出异议。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须责成专人对本协议约定的贷款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确保用于归还甲、丙双方指定的贷款本息。

2、丙方向乙方承诺,乙方以从甲方处获得的贷款资金归还自身贷款后向乙方审批发放

万元贷款资金,并保证在贷款到期前转入甲方的银行账户。

3、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贷款资金账户的支付情况,并根据甲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应贷款资金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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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拒付指令后,应停止受理乙方的支付申请。

5、丙方必须按照三方的约定负责监督乙方用贷款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归还甲、丙各自的贷款本息。

6、乙方在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本协议项下甲方贷款本息之时,由丙方负责将乙方抵押给丙方的抵押物全部转移给甲方,并负责办理相关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及向甲方移交乙方的相关权利凭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按违约行为所涉损失金额负责赔偿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丙 方 在 乙 方 以 贷 款 资 金 归 还 自 身 贷 款 后,不 能 在 甲 方

万元贷款期限内再向乙方审批发放

万元贷款资金及不能监管乙方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致使甲方上述贷款不能按期清偿的,应赔偿甲方

万元贷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的损失。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修改时,需经三方协商一致方可书面修改。修改后的协议经三方签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各方发生问题或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的贷款本息还清之日起失效。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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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贷款资金监管协议》之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年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年

丙方(签章)负责人: 联系方式: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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