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转化为单独民事案件现象剖析

2024-08-30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转化为单独民事案件现象剖析(共4篇)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转化为单独民事案件现象剖析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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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来说,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涉及这类案件的代理词也是如此。那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代理词该怎么写呢?有什么是必须写的而又有什么是可以不写的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xx的委托,指派xx律师担任被告人xx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第一审代理人。代理人依据现有的卷宗材料,结合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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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是本案的一方打斗参与人,在本案中所受轻微伤,且不是被害人xx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其应该另行起诉要求赔偿;

2、xx在本案所涉事件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且已经生效;

3、即使xx另行起诉王军领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因为xx是本案所涉聚众斗殴犯罪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的相关规定,xx的民事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合议庭应当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xx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抚养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800元,且早已生效,故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代理人认为,xx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xx经济损失5000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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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抚养费4000元),且早已生效,原告xx要求被告xx赔偿抚养费的要求不合理。代理人认为,xx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xx、xx、xx要求的“丧葬费”,已经xx人民法院(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为3000元,且早已生效。代理人认为,xx应该依据(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应根据混合过错原则予以赔偿;

五、原告xx、xx、xx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代理人认为,应不予支持;

六、原告xx、xx、xx要求的“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住宿、交通”费,代理人认为,其已经包含在丧葬费当中,且已经(2002)鲁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作出认定,因此不应得到合议庭支持。

七、原告xx、xx案发时均未满十八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无权要求误工费;

八、对于原告xx要求的“误工费”,代理人认为,xx未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误工所遭受的损失,故不应予以赔偿;

九、对于原告xx、xx、xx要求的“死亡赔偿金”,因原告xx、xx在2002年已经向xx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刑事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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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项要求未予支持,如今xx与xx、xx一起,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xx承担死亡赔偿金。在庭审中,被告xx同意依照法律规定支付此项费用,以作为对被害方家属的补偿。

代理人认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进行计算。代理人因客原因得不到xx地区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数据,故暂且以南省统计网站发布的xx地区农村居民2011年人均纯收入5523.73元为计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给予被害人xx家属的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标准计算,即为11047.76元。

代理人认为,本案诱因是xx与被害人xx因承包土地这一邻里纠纷民间矛盾,被害人xx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在本案中,双方因口角之争引发厮打后,xx家人和xx家人都没有保持应有的冷静,进行足够的克制,最终共同导致事态的扩大化和严重化,可以说,对于xx的死亡,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此,代理人认为xx应该为xx的重伤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纵观本案,不但xx要负民事赔偿责任,xx也同样要负民事赔偿责任,且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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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本代理人认为,xx应该承担xx、xx和xx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的非主要部分,应当连带承担xx死亡的丧葬费,应当连带承担xx、xx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斟酌。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可以看出,代理词的重点是要表明实际的态度和看法,和阐述事件的真实情况。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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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转化为单独民事案件现象剖析 篇二

陈书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几乎普遍使用了财产保全制度,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迄今为止,还很少有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给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困难。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未能正常适用,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启动在刑事受理案件之后,公安及检察机关在起诉前一般都对赃款赃物予以扣押,受害人对提起诉前保全时间无法掌握,诉前保全难以实现。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多数法官以刑事审理为主,对附带民事部分仅动员被告人尽力进行民事赔偿,以减轻处罚,或以有无调解可能进行审理,对将来能否执行很容易忽略。

3、因受害人与被告之间在被告犯罪行为实施前不必然存在关系,除了因经济纠纷或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外,原告很难提供被告财产线索,且被告人在押,对是否被告人财产查明难度较大。

4、法官没有明确告知受害人有提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害人也不知道行使该权利。

5、有的法官对法律理解偏差,认为已经扣押了赃款赃物,附带民事案件不适用诉讼保全。

6、刑事案件一般没有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卷宗中无法显示,相关材料无法移送。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且在执行判决时,法院首先执行对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或家属不履行义务,受害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家属隐匿、转移或者挥霍被告人的财产得不到制止,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造成隐患。而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则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保障生效判决得到顺利执行,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具体的财产给付内容。如给付医疗费用、财产赔偿金等。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可能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没有主动赔偿意愿,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有灭失可能,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财产保全应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作出。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得再申请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四、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附带民事被告的财产及于本案有关的财产(刑事案件中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应包括涉案赃物、被告人本人财产,特殊情形下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财产、被告人所在单位财产、共同致害人的相关财产、其它具有特殊关系的人的财产,如雇佣、代理关系等)。对案外人的财产和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也不得超过请求赔偿的价额。这样既能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可责令当事人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转让、买卖。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六、财产保全的程序

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即应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移交账款赃物,对没有追究赃款、赃物去向的案件,采取向有关机关出具补查提纲等办法,应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追查赃款赃物,退还受害人。

法官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即应向被害人交代其权利和义务,被告人没有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意向指导受害人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线索,积极采取保全措施以促进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确保判决后的顺利执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或诉讼中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或家属提供相应担保的等。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转化为单独民事案件现象剖析 篇三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即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物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刑事公诉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集体利益提起要求相关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责任部门]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共同或单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理。

第四条 [适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集体财物被犯罪人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犯罪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集体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

(三)过失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因财物被毁损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四)其他因犯罪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资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 [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诉的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者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退赔处理的。

第六条 [赔偿责任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提起时间]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第八条 [证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依法自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是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

(二)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证据;

(三)犯罪行为与国家、集体财产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四)以犯罪人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应当提供该主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证据;

(五)其他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必需的证据。

第九条 [财产保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建议人民法院查封或扣押被告人财产。

第十条 [起诉书制作]

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单独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和依据的法律。

对于被告人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关的犯罪行为,可以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中叙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等应当与刑事起诉书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法院立案]

人民法院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 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七日内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五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其法定代理人。

人民法院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时,应当根据刑事案件审理的期限,确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时间。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出庭任务]

检察人员出席附带民事起诉案件庭审的任务是:

(一)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二)参加法庭调查,举证证明附带民事起诉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三)参加法庭辩论;

(四)发表出庭意见,提出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十三条 [审理]

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故不能到庭的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

第十四条 [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判决]

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第十六条 [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三日内上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参加二审的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抗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第十八条 [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将执行款项和财产及时上缴国库或返还给受害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挪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积极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解释]

本规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6年01月01日

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转化为单独民事案件现象剖析 篇四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答: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应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一审开庭前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尚未评定伤残等级而要求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被害人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害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在犯罪中遭受轻微伤的被害人可就其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遭受轻微伤害的事实未被指控,或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由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的,依法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3、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中,被害方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对于夫妻之间发生的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可允许被害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审理此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限于附带赔偿物质损失的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审理其他民事诉讼。

二、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上述法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因为给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保险费等而直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被害人死亡后,其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答:被害人的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成为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看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确实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反之,则不能提起。证明继父母或继子女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立。

6、被害人死亡后,与其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能否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扶养人包括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与被害人没有法定扶养关系,但由其生前实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就扶养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交抚养关系证明的,应当受理。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7、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何确定?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刑事被告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起诉书中涉及到的、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起诉的,对于没有构成犯罪的共同致害人,也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且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赔偿的,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践中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其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实践中以下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①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②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联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8、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车辆参加了强制责任险,能否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答:因保险偿付金的给付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故不宜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四、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9、如何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答: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审查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依法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被害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将有关告知材料附卷留存。经通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法院在通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告知其诉讼风险。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按撤诉处理。

1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附带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定缺席判决。

未成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期间出庭应诉而二审期间不到庭的,如果二审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不到庭;如果二审开庭时仍不满十八周岁,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

12、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如何处理?

答: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记录在案,并比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席判决。

13、如何处理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能同时具有的证人身份问题?

答: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征询刑事被告人及被害人之外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并考虑诉讼便利等因素确定其参与诉讼的现实身份。如果其作为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则不得同时以其他身份参与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包括旁听案件庭审等,可以在案件刑事部分的诉讼结束后,参加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

14、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不适格的如何处理?

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说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如果其坚持不撤诉的,应当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体不适格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度情况,依法不予受理,或者说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撤回起诉,或者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

1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超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如何处理?

答:对于虽然主体符合起诉条件,但是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或者其物质损失并非由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所致,以及对刑事被告人不应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应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表述不予支持的理由,并在主文部分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内容的诉讼请求。

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起诉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是否应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诉讼文书?

答:因驳回起诉的裁定可能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故应当同时列刑事被告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并向其送达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17、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答:判决宣告前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经法院审理裁定准许的,可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其坚持不撤诉且不能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的,对于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18、公诉案件中经法院审理依法应当宣告刑事被告人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如何处理?

告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仍可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刑事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动撤诉的除外。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刑事被告人有罪而判决宣告无罪的,应当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

19、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如何处理?

答:一审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的,应通知已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其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终结附带民事诉讼。

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如何处理?

答:二审法院审理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以及对新发生的事项提出增加赔偿数额或者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及赔偿额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原告一方在一审期间所提诉讼请求范围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如果该增加的赔偿额系原先发生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判;对原告一方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进行审理或者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21、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案件,如果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不清,需要发回重审的如何适用法律?

答:附带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解决的问题,故在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中,应当引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必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在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原审法院的裁定中,应把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人,排在第一位。

22、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且经二审审查决定,附带民事部分发回重审,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原审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对刑事判决不上诉,检察院也未抗诉,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一审刑事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为了正确确定民事责任,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部分,也要审查刑事部分,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裁判。如果经审查决定对附带民事部分裁定发回重审,对刑事部分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作为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在再审判决书中说明案件来源。

对于刑事部分已经生效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因刑事被告人仍需作为二审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参加诉讼,为便于审理,在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未审结之前,可暂缓交付执行。

23、一审判处死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被告人没有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是按复核程序,还是二审程序审理?

答: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有上诉的权利,而没有对案件刑事部分上诉的权利,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不会引起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对于案件仍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该案原来是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也可以分开处理,仍可由原复核该案的合议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案件。

五、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

24、刑事审判中应如何对待和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问题?

答:(1)以调解方式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法院都要始终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妥善处理案件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群体利益或者人数众多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加强调解。

(2)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可以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或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所确定的赔偿金额高于被害人实际损失的,应当允许。

(3)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4)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经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5、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工作中主持调解和制作调解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当事人平等自愿原则,不得强行调解。

(2)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经当事人的要求,法院也可以提出供当事人参考的调解方案,但不得就刑事判决作出任何承诺。

(3)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超出当事人处分权范围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中,除了应载明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履行协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外,允许双方就刑事部分达成谅解并记录在案。法院应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积极赔偿行为作出评价,并阐述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对于命案中因具有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而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裁判文书中应突出其他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淡化赔偿从轻的理由,以避免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5)调解中确认的赔偿金额,一般应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为原则。如果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过高和自己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与被害人达成限期履行的调解协议的,法院在查明后应尽量适用判决。

(6)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7)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以及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者盖章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判决。

26、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后,被害方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答:经审查,如果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实际履行,且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或高于实际损失的,应认定协议有效,判决驳回被害方的诉讼请求;如果调解协议中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明显差距过大,应判决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并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如果调解协议具有前述不予确认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者适用判决。

27、调解过程中可否先予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缴纳的赔偿款?

答:在调解过程中,在被害方提出过高赔偿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客观存在赔偿的困难,或不同意对方的不合理要求,但表示愿意预交一定数额的赔偿款,法院可以接收,并作为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28、被告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的,能否据此改判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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