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4-10-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作用,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承担着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是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服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是鼓励创业与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与民生改善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为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优化市场准入,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价出资,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园区,服务项目建设,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推动农村市场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市场保障与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商标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促进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进一步支持优势产业做大做强;积极开发应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经济信息服务,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有利的决策服务;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市场化协调发展,努力营造有利于全民创业和市场主体增量提质的投资经营环境。

三、围绕规范市场、稳定大局,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

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卫士”的作用,把流通环节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推进各地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场

秩序。地方党委政府要继续把市场监管、稳定物价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工商、价格、农业、商务等部门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大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立足服务,畅通农产品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继续贯彻落实稳定物价的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四、围绕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努力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是发挥消费拉动经济作用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要把12315消费维权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会两站”建设,加强覆盖城乡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加强执法人员消费维权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改善市场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做好12315数据分析,真实反映消费者利益诉求,及时为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供决策参考;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及时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培育形成良好的消费热点和居民消费预期,着力提高消费信心,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加消费需求,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繁荣发展,维护市场有序运行,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工

商行政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定期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快速有序发展。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协作联动机制。

1、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会商机制,组织发改、招商、商务等部门切实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为投资商创造优良环境;

2、组织监察、卫生、文体、食药监管等部门与工商部门继续实行和健全广告整治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广告市场监管水平,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3、组织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联合建立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互动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推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切实维护 “打传”行动长效;

4、建立日常监管执法协同配合机制,支持工商部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对妨碍经济违法案件查处的行为坚决制止,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行为依法惩处;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互通、消费维权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创造开放、畅通、有利的监管执法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1、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一步增加专项工作拨款额度,加大对商标创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争创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把打击传销、建设消费维权体系、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市场整治行动要主动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为维护各项行动开展顺利、成果长效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3、在应对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事件及各类突发事件,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保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础建设支持力度。

地方党委政府要切实帮助基层工商所解决无房(危房)办公问题,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在人员编制、职工社保与住房、医疗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方面统筹解决,为提高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水平提供有力保障。高度重视、切实帮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基础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征用、城建规划、配套设施设备、权证办理等方面的难题,对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获准立项的基础建设项目予以相应的政策优惠,并减免相关费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和大型办公设施购置要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善设施,在各方面给予优惠;把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工商部门信息化建设与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齐步推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切实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积极主动、争取支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要始终坚持服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不动摇,认真落实重大执法行动事前请示、查处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事先报告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调整,要主动征求当地党委政府意见。充分发挥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优势,统一部署、统一行动,集中力量强化监管和执法效力,围绕发展大局,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是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城镇户籍制度发生的深刻变化,离休干部安置和居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本人要求回原籍或配偶所在地,经组织批准、联系,对离休干部进行跨省、市、县的安置。易地居住是指干部离休后自行办理户口迁移,跨省、市、县长期居住。

二、易地安置离休干部

(一)政治待遇方面

1、原单位要切实在政治上重视和关心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积极主动地协助接收安置单位落实好他们的各项政治待遇。经常性地通过各种形式向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单位有关情况,使他们了解原地区、原单位的新变化、新面貌。

2、各级组织、老干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应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要利用出差、开会等机会,就近顺道走访看望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对省内跨市、县安置的离休干部,每年至少走访慰问一次;对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至少每两年走访慰问一次。

3、接收安置单位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要与本地区、本单位同职、同条件的离休干部一样同等对待,按规定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到定期召开座谈会,按规定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4、接收安置单位要将易地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回农村安置的党员离休干部,也要就近编入乡(镇)或村党支部(党小组),定期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生活。

5、接收安置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二)生活待遇方面

1、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原单位发放给老同志的各种福利,原单位要按时足额寄发,并承担邮寄费。离休费如有变动,要及时作出说明。

2、关于地方性补贴的执行标准问题。凡已签定《安置协议》予以明确的,要继续按《安置协议》执行。《安置协议》未明确或未签《安置协议》的,根据国家人事部离退休司《人退司函(1992)5号》“可由其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原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医药费问题。对享受公费医疗的,按我省省级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参加医药费单独统筹的,按照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回农村安置的,各地各部门要按规定保证这部分老同志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4、各地、各部门对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在医疗保健上应与本地、本部门同职级离休干部一样,享受门诊、住院优先的待遇。

5、各地、各部门要为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办理《老年优待证》等,保证这些老同志同样享受我省的有关社会优待和服务。

6、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的落实和管理。原单位要按《安置协议》及时将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管理费拨付给接收地区(单位),不得拖欠。凡接收安置外省、市、县离休干部的单位,也可按《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或通过协商的办法向离休干部原单位收取管理费。

7、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去世,原单位一定要派人前往安置地协助接收单位妥善处理其后事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报告;外地安置在当地的离休干部去世,当地老干部部门应及时与离休干部原单位联系,并主动协助其家属妥善处理好后事。

三、易地居住离休干部

1、易地居住离休干部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对易地居住离休干部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单位应积极帮助他们就近就地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是党员的应将其党组织关系转到就近的代管单位或社区,以便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于他们的医疗问题,可参照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便利。

2、对于出国定居的离休干部按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2]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基本情况资料管理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易地安置离休干部(含接收安置的外地离休干部),要建立有关基本情况档案资料,掌握好离休干部本人和家庭的有关情况。

2、联系制度。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接收单位以及离休干部本人的联系,及时了解易地安置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情况和学习、思想、身体等状况,认真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接收安置单位也应经常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原单位保持联系,通报老同志的有关情况。对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原单位和接受单位要及时给予关心、照顾。

3、检查汇报制度。各级老干部部门每年在进行目标考核时,要把易地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年终总结老干部工作时,要向党委、政府汇报易地安置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工作的其他问题

1、对原单位属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各地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赣办字[2006]8号)要求,妥善落实好他们的接收管理单位。接收管理单位要主动与原企业联系,承接好易地安置和易地居住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2、今后,干部离休后一般不再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易地安置。凡过去已办理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安置。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公路建设中认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1.进一步提高对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山区公路建设土石方数量大、结构物多、开挖范围广,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大于平原区的公路建设。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既可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又可保护公路设施,有利于行车安全,促进公路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山区公路建设要全面落实“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建设理念,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牢固树立“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思想,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影响、最强力度地恢复,实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公路项目与自然环境和谐。

3.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宣传工作,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改善环境的良好风气,把保护环境变成全体公路建设者的自觉行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做得好的项目要予以表彰并推广经验,对破坏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要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前期工作阶段的要求

4.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立项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境敏感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前开展相关调研分析,避免由于工作深度不足造成对环境的破坏。

5.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路线主要控制点和大走廊带选择,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生态等因素,处理好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地质公园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关系,选择好桥隧建设方案,避免产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同时,要充分论证技术标准,合理确定不同路段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

6.山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的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专业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

在路线方案选择时,应对公路沿线周围环境敏感区域进行深入调查,要多方案比选,充分研究不同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影响,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案。

深化工程设计方案。填高大于20米,挖深大于30米的,原则上采用桥隧方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在互通式立交规模型式、服务区规模、桥梁方案等方面,也要重视环境因素。

重视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在保证边坡自然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边沟等排水设施尺寸、位置、防护应合理设计满足排水功能要求,尽可能采用小、暗、绿的型式。

取(弃)土场应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进行专项设计。取(弃)土场应考虑尽量减小对坡面植物、河水流向的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绿化和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恢复植被或覆土造地,防止水土流失。取(弃)土场尽可能布设在公路视线以外。

对服务区等公路沿线设施,应综合考虑其功能和规模及所处的环境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地点选择上,尽可能利用废弃地或低产田,或利用取(弃)土场设置,减少土地占用,保护生态环境。

7.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区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要遵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审查审批程序按照我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水利部与我部联合发布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水保[2001]12号)执行。

国家批准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各相关部门参加;地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同级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完善相关文件,分别报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8.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高填深挖,少占用林地或耕地,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三、工程实施阶段的要求

9.工程招标时,应将施工过程中对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合同段划分要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弃)土方数量和临时占地数量。

10.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宜采取分区、分期的防治模式。一般可分为四个区,即主体工程防治区、取土场防治区、弃土场防治区和临时工程防治区,并分两期进行防治,工程建设前期采取综合措施,因地制宜、快速有效地遏制水土流失;工程建设后期以生物措施为主,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11.项目法人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制度,组织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落实管理责任。

12.加强山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要将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相关内容纳入施工监理工作之中。根据监理工作要求,制订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动态监控。

1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临时用地在工程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状,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4.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水土保持的相关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四、运营养护阶段的要求

15.公路管养单位应增强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意识,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生态环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路段,应采取生物、工程等综合措施,做好防护工作。同时,要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边坡、荒地的植被防护和沙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16.管养单位对公路沿线已有的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维护。重点做好边坡挡墙、护坡的巡查工作,对出现破坏、滑移等情况的,应及时修复,保证边坡稳定。对原有防护措施不完备的,应逐步采取放缓边坡、护坡或边坡加固等措

施。

17.管养单位应定期对公路沿线排水沟、截水沟、拦水带、盲沟等排水设施进行疏通和维护,确保排水通畅。

18.土路肩应采用植草绿化,并加强经常性修剪,保证排水畅通,美化路容路貌。

19.在路面养护施工中,应大力推广路面再生、快速修补等环保工艺,减少工程废料。

20.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对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管养单位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灾害隐患,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做好山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利在当代,功在长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山区公路建设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为全面落实市、区青年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巩固和加强我区学校团队工作的思想基础、组织基础、队伍基础和工作基础,更好地推动我区学校团队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青年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宝发〔2006〕21号)和《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团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宝组〔2006〕54号)精神,结合我区学校团队工作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学校团队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团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优化学校团队工作环境

1.充分认识学校团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近年来,我区学校团队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思想教育工作扎实开展,团队自身建设得到普遍加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工作模式,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学校团队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民办学校团队工作比较薄弱,学校团队整体建设和团队教育活动的实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团员、队员意识、公民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状态有待进一步增强和提升。面对平安、和谐、繁荣宝安建设的新形势,面对区委区政府全面实施素质工程的新要求,面对宝安教育 “公平、均衡、优质、高效”的新发展,必须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团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团队工作,充分发挥团队组织在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团队工作的领导。各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履行对学校团队组织的领导职责,把学校团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团队工作,党组织负责人应经常听取团队工作汇报,街道教办(社会事务科)、街道团工委和各学校应有分管和联系学校团队工作的领导。学生团队活动经费应纳入各街道、各学校德育工作活动经费预算,并逐年有所提高。要切实保障教工团组织的活动时间和活动经费。

3.建立学校团队工作绩效评估制度。要充分发挥学校团队工作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和指导学校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积极探索新时期下学校团队工作的评价机制,今年内制定学校团队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列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范畴。绩效评估标准要注重基础工作和创新工作的结合,既鼓励学校团队工作大胆创新科学发展,也反对违背规律的标新立异。要立足区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培育具有宝安本土特色的学校团队工作模式。要坚持考核学校团队工作,以绩效评选团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学校少先队员、青年团员的思想教育,全面促进少先队员、团员学生和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4.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要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

荣辱观教育,积极构建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的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素质工程的意见》(深宝发(2007)1号),高度重视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行为习惯和人格心理健康辅导教育,培养少先队员知荣明耻、明辨是非、勤俭节约、遵守公德等良好行为习惯,培养共青团员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勤奋好学、遵纪守法等公民素质和健康良好的心理状态。要定期对青少年学生思想状况进行调研,及时了解掌握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升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

5.切实抓好增强团员、队员意识主题教育。增强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是团中央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永葆团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要紧密结合学校团队工作实际,建立增强团员意识、队员意识主题教育长效机制。要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切实增强学生团员、队员的组织意识、责任意识和模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团队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精心设计团、队日活动,不断增加团队活动的“亮点”,把团、队活动的教育目的和团、队员成长的内在需要有机结合起来,使每一个团、队日活动都具有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让团、队员在新颖的活动中增强团员和队员意识。

6.大力开展青少年学生体验教育。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学校团队工作在学校素质教育中的作用。继续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以组织建设、阵地建设为重点,全队抓基层,全员抓落实,深入开展“雏鹏争章”、“手拉手”、“民族精神代代传”、“争当小小实验家”等少先队体验教育活动。积极推进中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建设和品牌化建设,广泛开展科技、环保、普法、禁毒等教育,鼓励和倡导团、队员通过参与体验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展现自我,关爱他人。要减轻学生繁重的课业负担,使他们有时间去接触社会和生活,在实践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动脑动手能力,促使青少年学生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7.不断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力度。出台《宝安区青年教师成长培养计划》,通过座谈、调研、征文等形式掌握青年教工团员思想动态,不断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要继续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建“青年教师义工队”,提倡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参与义工活动,倡导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精神;要多渠道、多岗位、多环境加强对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年轻化、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队伍,积极组织开展青年教师业务竞赛,促进青年教师“岗位练兵、岗位成才”;要积极树立典型,通过评选教育系统“十佳青年教师”、“教坛新秀”等,引导青年教师学先进、赶先进;要及时创设条件,关心青年教工的工作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工团支部活动,不断满足青年的发展需求,促使广大青年教师为推进宝安教育现代化再立新功。

三、大力抓好学校团队组织建设,不断夯实学校团队工作基础

8.加强学校团队基层组织建设。在规划本部门教育发展的同时,把学校团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根据《团章》规定和学校特点,确保团员数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含幼

儿园,下同)或其它单位,要建立团委;团员数在30人以上的学校或其它单位,要建立团总支;团员数在3人以上的集体要建立团支部。已建立党组织,团员人数在3人以上但未建立团组织的单位,党组织要督促指导建立团的组织;未建立党组织,但具备建立团组织条件的,上级党、团组织要督促指导建立团组织;已建立团组织,但未建立党组织的领域,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推优入党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9.加强民办学校团队组织建设。要提高加强民办学校团队组织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研究民办学校的团队建设工作,重点开展民办学校团队工作调研,掌握民办学校团队工作状况,摸清民办学校中小学生特点,加大民办学校团队工作的阵地建设和制度建设,健全组织网络,加强检查,分类指导。要通过“民办学校团队工作建设年”活动,进行民办学校团队基础工作大检查、民办学校团队“十有”达标、“十佳民办学校优秀社团”评比活动,促进宝安教育“公平、均衡、优质、高效”发展。

10.加强学校团队硬件建设。要重视团部室、少先队鼓号队、少先队队部室、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宣传岗等团队硬件建设,确保相关资金落实到位。要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争取社区有青少年学生的活动阵地和场地,把社区学生团队活动硬件建设列入社区建设的范畴。要不断夯实学校团队基础工作,开展“合格团室创建”评比活动和少先队鼓号队大检阅,区2—3年、街道1—2年要举行一次少先队鼓号队检阅。

11.加强社区团队组织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民政部、全国关工委、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少先队社区工作的意见》,按照团队工作社会化的要求,依托党建、抓好团建、队建。要不断扩大社区学生会、少先队覆盖面,开展社区学生会、少先队示范点创建活动。根据团员、少先队员的特点,大力支持社区学生会、少先队按自身特点精心设计活动项目,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喜爱的活动。要建立健全教育系统义工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完善义工服务志愿者注册制度,进一步扩大学校义工组织、社区学生义工组织的覆盖面和义工参与面。大力开展“四进社区”教育活动、“青年文明社区创建”和少先队主题活动,引导青少年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和建设,并在组织活动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提高。

12.加强学校团校和业余党校建设。在全区初级中学普遍成立中学生团校,在高级中学和职校中普遍成立学生团校和学生业余党校,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依托学生团校和业余党校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学生学习了解共青团和共产党的基本知识,进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要加大“推优入团”、“推优入党”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推优入团和推优入党“双推优”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和“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严把青年学生入团、入党关,不断完善“育优、选优、推优”工作机制。以学生团校和业余党校建设为带动,抓好学生党课学习小组以及各种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团的外围组织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切实加强学校团队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团队干部综合素质

13.加强对学校团队干部的管理。学校团队干部的管理以学校党组织管理为主,区教育局团委、各街道团工委协助管理为辅。协管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选拔配备团队干部;加强对团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协助做好团队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区教育局团委、街道团工委、街道少工委对学校团队干部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应积极向学校提出建议。直属学校、街道属学校在任免、调动团队干部时,应事先分别征求教育局团委和所在街道团工委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团委书记的任期一般应为1-2届,是党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最高不超过32岁。

14.切实解决好学校团队干部的政治、工作待遇。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且适宜的,应吸收参加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是党员但未参加党委(总支、支部)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总支、支部)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各级党组织学习党内的有关文件、上党课、开展思想教育活动时,要注意吸收优秀团员和不是党员的团干部参加。团委书记应参加行政会议,享受德育副主任的政治和工作待遇。团队干部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班主任年限作为职称评定的条件。

各街道必须设一名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总辅导员负责街道学校少先队日常工作并联系街道民办学校和小教、幼儿园共青团工作。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

一、初二共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设大队辅导员。小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参加学校行政会议,享受德育副主任政治、工作待遇;中学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团委副书记管理使用,是党、团员的,应担任学校团委副书记。要规范少先队辅导员的聘任办法,区总辅导员、直属学校大队辅导员和各街道总辅导员由区少工委和区教育局联合发文聘任并发聘书,街道属学校大队辅导员由街道少工委和街道教办(社会事务科)联合发文聘任并发聘书。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日期:2011-04-22 10:51:00

发稿人:基层财政管理局

索引号:SJ012-D0114-20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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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重要性

乡镇财政是最基层的一级财政,是财政工作体系的基础。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省乡镇财政日益壮大,工作水平明显提高,在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乡镇财政承担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工作对全局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在思想认识、职能定位、机构队伍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制约了乡镇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省乡镇财政在服务政府有效履行职能、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贯彻落实财政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既是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深化财政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我省农村的改革和发展、提升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工作作为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服务发展能力,更好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全面提升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目标。按照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和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立足我省农村改革和发展大局,围绕加强“两基”建设任务和“抓指导、促改革、重管理、强监督、建机制、带队伍”的工作思路,争取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逐步建立符合现代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与我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职责明确、保障有效、管理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率先建立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管理格局,基本建立与城乡结合型财政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在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建立起以财政收支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机制,理财能力、监管水平明显提高,机构队伍、工作体系、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健全。全面提升乡镇财政服务发展的能力,推动我省乡镇财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解决与乡镇财政改革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务求取得实效。二是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进一步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创新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和机制,推动乡镇财政工作与时俱进,推动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我省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乡镇财政管理模式也各具特色,在坚持统一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在具体管理模式、措施和要求方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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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着力加强乡镇财政职能建设

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围绕有利于服务乡镇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有利于保障党和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强化乡镇财政职能。要完善基本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理财职能、资金监管职能、各项惠农政策落实职能、服务发展职能。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乡镇财政主要职能是:

收入管理职能。组织财源建设,培植乡镇财源;组织协调乡镇财政收入管理,组织协税护税工作;负责乡镇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资产资源性收入等征收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分配资金职能。统筹分配乡镇财政性资金,支持乡镇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负责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乡镇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组织制订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批复部门单位的预决算;参与上级安排乡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资金分配;对乡镇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监督检查各项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负责乡镇各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性支出绩效评价;监督管理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的项目资金;参与监督管理由上级管理但在乡镇区域内实施的专项资金;组织对公益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乡镇资产;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性债权债务;监督管理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协助监督管理乡镇范围内的会计工作。

落实政策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负责或协助各项涉农补贴补助政策的落实;负责或协助各项民生财政政策的落实;负责或协助相关资金管理。

服务发展职能。参与制订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负责财税政策咨询辅导,指导单位申报政策扶持项目资金;组织或协助财政扶持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负责调查统计乡镇区域内公共产品供需情况,向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提供政策建议;负责组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负责会计培训、财务辅导。

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特点,做好其他财政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一)健全乡镇财政机构队伍。乡镇财政机构队伍要与新形势下履行职能的要求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原则,健全乡镇财政机构,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乡镇人口、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机构模式、人员编制,配置和充实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机构、岗位不健全或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人员偏少和结构老化等问题。

(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事业发展、工作开展和人员管理的原则确定。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乡镇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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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镇财政人员调配机制、准入机制、交流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在定期组织专项政策业务培训工作的同时,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干部三年培训规划,通过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三级共同努力,力争达到每三年时间对全省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遍。要根据财政“六五”普法要求,制订实施乡镇财政干部“六五”法制培训规划。全面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

(四)增加乡镇财政机构经费投入。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机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乡镇财政机构建设,保障乡镇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要增加对乡镇财政机构建设的投入,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合理配置办公用房和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乡镇财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财政服务大厅建设。每个乡镇财政机构都要设立财政服务大厅,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乡财县管、会计集中核算、为农服务事项和财税法规政策咨询等有机整合到财政服务大厅,实行“一站式”服务。要不断改善服务大厅的办公条件,丰富服务内容,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将乡镇财政服务大厅打造成乡镇财政综合服务平台。

五、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

(一)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统一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全面实行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加快推进综合预算改革工作。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要求安排支出预算。全面推进支出预算标准体系建设。要以县为单位,统一乡镇公共财政预算的编制政策、编制要求和编制格式。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支出的比重,逐步推进财政绩效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经济相对薄弱地区,要以民生政策落实和基本运转保障为重点,完善预算共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二)细化预算编制。预算编制要从单位开始,逐级编报。对支出规模相对较大或涉及多个支出科目的单位,必须按单位分科目编制。预算编制要全部细化到款级以下。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探索将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性预算分开编制的办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规范预算执行。要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收入预算执行的组织协调和分析监测,既要确保应收尽收,也要防止和杜绝吸税、引税、垫税、空转等现象。县级财政部门要在月度终了后及时向乡镇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收入报表。要规范预算调整。乡镇财政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支出的追加(减),要按规定程序办理,乡财县管地区要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要规范预算支出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地区,全面实行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制度,加强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核管理,凡无预算、超预算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对人员经费等支出可以采取均衡用款办法,对项目预算支出要按项目进度用款。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要逐步扩大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完善财政直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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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制度和授权支付制度,健全支付审批制度,加强支付的审核管理。乡财县管地区,要完善县对乡镇的集中支付机制,完善乡镇财政申报、县级财政审核拨付、县乡共同监管的机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推进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制度。提高支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县乡财政部门要科学调度库款,保障资金均衡支付。

(四)加强财政决算编制。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财政决算。规范年终清理、年终结算和年终结账工作,加强决算审核汇总工作,维护财政决算的严肃性。

六、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

(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乡镇财政本级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和上级下达资金以及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上级下达资金,包括上级下达并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由上级直接管理但用于乡镇辖区内的资金。

(二)完善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财政账户体系管理,严格收付方式和收付程序,严格内控制度,加强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严禁库外设库、账外设账、坐收坐支及违规大额提现等。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代管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研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机制。所有财政资金必须纳入单一账户体系或乡财县管账户体系管理,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的跟踪监管机制,研究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四)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财政资金的类型和特点,实行分类监管。财政涉农补贴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一折通”平台管理;纳入乡镇本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平台、乡财县管平台、会计集中核算平台管理;研究建立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和监管平台;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要进一步加强专户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要建立健全对专项资金全过程监管机制。乡镇财政要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环节全程参与监管。建立健全项目进度台账制度、按月监管制度、决算审核制度等,项目资金的支付实行县级财政或乡镇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要逐步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由上级直接管理但用于乡镇辖区内的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要建立县乡联动机制,县级财政部门是主体,乡镇财政部门是关键,省、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督促。各市、县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监管试点,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监管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信息送达、公开公示等工作,在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项目实施、资金支付和项目实施绩效统计评价等环节,建立起有利于发挥乡镇财政监管作用的机制。乡镇财政要做好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建立项目跟踪监管台账,定期统计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

七、加强乡镇财政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加强法治财政建设要求,以乡镇财政执法责任制为抓手,明确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强化执法责任,推进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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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基础数据库和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各种基础数据动态采集机制,全面掌握预算单位基础数据信息。加强乡镇财政决算和月报、季报工作,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健全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推进基本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研究建立资产配备标准等基础制度。

(三)建立健全乡镇财政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控制度建设等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做好收支管理工作,健全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严格岗位制衡。要进一步健全票据管理、印鉴管理、网络管理、定期对账、定期互审等制度,保障乡镇财政人员和资金“双安全”。

(四)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以县为单位,统一会计账簿设置,规范科目使用,规范会计核算。要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单位财务行为。

(五)建立健全乡镇资产管理制度。乡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资产安全完整、规范使用和有效运转的责任。要研究制定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资产的购置审批制度、资产出租出借和收入管理制度、资产采购制度、使用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和报废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制度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的资产管理工作。

(六)规范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达标和创优机制。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乡镇财政档案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促进乡镇财政档案规范管理。

(七)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要纳入财政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我省“金财工程”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乡镇财政内部局域网建设和县乡财政内网连结工作,乡镇财政的所有业务工作要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要在2012年前实现县乡内网联结,逐步构建县乡一体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建立乡镇财政与同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网运行工作,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要加强信息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高效运行。

八、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创新工作机制

(一)深化乡镇财政改革。要深化各项财政改革,创新工作机制,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深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苏南地区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全面建立规范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苏中地区要扩大改革实施面,2011年底前全面到位,实现乡镇全覆盖。苏北等地区要深化乡财县管改革,探索适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乡财县管的有效实现形式,合理配置县乡财政职能,改进县对乡镇财政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转轨。继续推进乡镇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规范征缴行为。加大乡镇财政部门预算和综合预算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乡镇财政政府采购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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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乡镇财源建设管理机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乡镇经济和财政的长远发展,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好财政政策、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支持和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加强财源建设。全面推进协税护税、综合治税工作,特别是个体及零散税收征收。及时了解掌握税源企业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税源台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积极组织财政收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个体及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

(三)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和保障机制。要根据公共财政建设的要求和乡镇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要在合理界定县乡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规范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划分收入范围,统筹县域财力,增强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加大对经济薄弱乡镇的转移支付,要保障乡镇基本运转支出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相适应。要进一步减轻乡镇对上级下达项目的配套压力。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努力程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以奖代补。要通过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乡镇财政保障水平。

(四)健全乡镇债务监管机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强乡镇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要完善控制和化解乡镇债务的政策制度,探索清理化解乡镇债务的有效措施。要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监管,研究制订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制度,加强对债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九、强化措施,确保乡镇财政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作为强基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安排部署,确保全面实施。市、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基层局(处、科)牵头,预算、国库、综合、监督、人教、信息中心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加强工作指导,健全管理指导体系。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财政管理的指导力度,指导辖区内乡镇财政按照本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体制,各省辖市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各县的乡镇财政管理指导工作,各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财政管理指导体系。乡镇财政作为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基层一级财政,工作上有特殊性,在管理指导上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县及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都要有管理指导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赋予相应职能。要完善乡镇财政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联系点工作机制,发挥好联系点的作用。

(三)加强检查督促,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力度。要抓好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好典型引导作用。要加大激励力度,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给予批评;对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把乡镇财政管理工作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考核,6 / 7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保持乡镇财政干部的廉洁性。乡镇财政干部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掌握一定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各地要把乡镇财政干部的廉洁自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经常不断地开展廉洁教育,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加强道德修养,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倡导廉洁、文明、务实、高效的良好风尚,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勤政廉洁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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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七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总体要求, 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 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规律和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为核心,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大力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进一步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 总体目标

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基本健全, 财政农业科研项目实现从立项到成果运用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评估等服务在农业领域得到发展,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技术支撑能力基本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与运用规范有序, 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协作机制基本健全。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15年主要农业科技研发单位研发人员每百人年申请发明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达到12件。

3.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加强宏观政策指导, 对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实施分类指导,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 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事业大发展。

二是坚持产业导向。着眼农业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强化知识产权工作部署, 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重大装备, 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加快实现产业化。

三是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功效, 优化发展环境, 拓展市场空间, 加快产学研用融合, 培育生物育种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是坚持重点突破。以杂交水稻和玉米为重点, 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引导育种研发单位有针对性地创造知识产权, 构筑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提升核心竞争力。选择一批农业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提升知识产权获权、用权和维权水平。

4. 主要任务

(1) 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 推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动主要农业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知识产权业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健全管理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责任机制, 开展财政农业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健全农业重大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知识产权评议机制, 有效规避研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 强化知识产权目标导向。完善评价体系, 切实将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效益纳入科研人员绩效和职称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职务技术成果管理运用和利益分配机制, 调动单位与研发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积极性。

(3) 培育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培育各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合作, 扩大涉农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 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 定期发布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等公共信息。大力发展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 加强业务指导, 规范服务行为, 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 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加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工作。加强职业培训, 培养专门人才, 提高农业知识产权涉外事务处理能力, 支持农业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境外知识产权。

(4)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发挥种业知识产权联盟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在诚信自律、维权救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培训, 提高权利人主动保护、自我维权意识。

(5) 构建产学研用合作新机制进一步落实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政策, 推进建立公平、公开、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功能。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联营、入股等利益分享方式为纽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

(6) 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加快建立植物新品种权展示交易公共平台, 推动实施品种权交易规则和标准合同, 加强价值评估、融资、法律等服务, 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育种成果转化运用。加强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试点开展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身份登记管理,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 促进遗传资源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遴选发布农业知识产权重点产业化项目名录, 强化政策支持力度。

(7)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质量强化农业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量管理意识, 加强决策支撑, 引导农业企事业单位健全知识产权质量考评制度,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 制定实施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优化知识产权结构。

(8)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在处理农业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和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国内农业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研发机构、企业交流合作, 及时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 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水平。

5. 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 加大工作力度, 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按照职能分工, 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协调指导, 细化政策措施, 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监督检查。财政农业科研项目主管单位要建立项目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 加强对项目结题的知识产权验收和结题后知识产权运用的追踪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申请和承担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农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指导意见。

(2) 加大支持力度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探索建立申请国外植物新品种权等农业知识产权补贴制度。加强农业知识产权市场与金融市场的衔接,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开发利用和服务的投入力度。

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八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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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责任编辑:黄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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