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2024-09-07

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共8篇)

1.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篇一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08-21 【生效日期】1981-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 第二条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 第三条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

(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 第四条 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原来住在一起的配偶,一方因工作需要调动到外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离别满一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分居两地工作的双职工,一方享受了探望配偶的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五条 第五条 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的父亲和母亲不同居一地的,职工前去探望其父亲和母亲时,可按实际去一地路程较远的一方计算旅途天数和报销往返路费。

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亲,应以常居地(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旅途天数和路费的依据。如被探望的亲属因事外出,职工到临时住地探望时,其往返路费只报销到被探望亲属的常住地,超过的部分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施工单位或流动工地,则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企业按劳保卡片登记划分供养关系为准)。

第六条 第六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第七条 第七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原则上应由职工本人回家探望,而不应由父母来工作单位探望。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探望,其父母前来工作单位探望的,职工所在单位可按规定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职工本人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第八条 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应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返往路费可按规定报销。

职工在探亲期间恰逢婚、丧事者,可按规定另给婚、丧事假。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若未婚职工当年、已婚职工四年内未探望父母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规定》的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第九条 第九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原来规定办理,即:

(一)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假期内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照发,探亲往返路费由本人自负。

(二)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三)在同一年内,如果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了亲的,职工一方原领取的往返路费应该退回。

第十条 第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三个月)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或路途不大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假期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按规定报销一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台风、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因车船受阻而超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职工,病假已超过六个月,在病假期间,经领导批准回家探亲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但其回家探亲期间的工资,仍按有关病假待遇的规定执行。

职工探亲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计算,原规定的探亲天数不能顺延。如果职工因患急病、重病,探亲期满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天数,可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出国和去港澳探亲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即申请去港澳的,从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三个月;申请出国的,从取得护照签证之日起,往返路途所需时间在内,给假半年。其批准的假期工资以及国内的路途费,可参照职工探亲规定办理,超过假期的,工资一律不发。

享受《探亲规定》待遇的归侨、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其父母或配偶回内地后,职工前去探望的,可根据外交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6〕部领一字第42号文规定,按探亲假待遇处理。路费报销可参照出国探亲办法,从职工居住地到出境地点国内段路费,按规定报销,超过的部分由本人自理,没有超过的,按实际所需的路费报销。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行计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不包括奖金。

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规定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计时工资标准发给;没有计时工资标准的,按上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发给。

在探亲假期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不要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职工探亲要服从组织安排。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制度,对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参照《探亲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关于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省财政厅颁发的《广东省职工探亲路费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探亲规定》从国务院公布施行之日,即1981年3月14日起执行。过去省有关职工的探亲规定同时作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篇二

1 福建省中小企业ERP建设现状

1.1 整体状况

中国中小企业队伍日益庞大, 在国民经济过程中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根据CMIC (中国市场情报中心) 的相关数据, 我国有中小企业5000多万家, 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均超过了50%;每年提供的新增就业人口占全国的90%以上;而中国进出口的60%以上的份额是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 竞争越来越激烈, 管理的重要性就逐渐凸显, 而中小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必须加强信息化的发展, 中小企业越来越重视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因此, ERP软件被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应用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这必然使ERP市场在中小企业中迅速发展。

近年来, 国内使用的主流ERP软件有SAP、Oracle、用友、金蝶等。其中用友在我国中小企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最大, 它于2010年3月还专门成立向中小企业提供管理软件的全资子公司畅捷通软件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目标是帮助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更幸福、“经营管理”更智慧, 至2011年5月其用户量已突破100万。金蝶也在中国大陆市场建立了强大的销售服务平台, 业务范围已扩展到200多个城市和地区。在国内的ERP市场趋于成熟之后, SAP也逐渐放下了高贵的架子, 从中国高端市场逐渐向中小企业扩张。

1.2 福建省中小企业ERP的现状

为了了解ERP系统在福建省中小企业的实施应用状况, 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进行了专项的调查。问卷内容涉及企业类型、ERP的建设现状、实施时间、应用范围、实施状况、获得的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以下是我们抽样调查得出的一些结论。

1.2.1 ERP应用企业规模分布状况

在我们针对福建省的30多家有应用ERP的企业进行的ERP系统实施应用调查中, 小企业占15%, 中型企业占54%, 大型企业占31%。可见, 在福建省内, ERP应用除了在大型企业占有市场外, 在中等企业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由此可见, 福建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信息化应用的主流, 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 中小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更加注重自身的信息化建设, 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1.2.2 ERP应用所属行业类型分布状况

调查显示, 在福建省信息技术业是ERP应用的主要领域, 占到所有行业比重的48%。其他行业ERP的应用情况为:批发零售业 (15%) 、制造业 (11%) 、建筑业 (7%) 、金融保险业 (7%) 、其他 (4%) 。其中4%的其他行业包括社会服务业、水电煤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等。

1.2.3 ERP建设现状

目前福建省内大多数中小企业的ERP还处于建设中。调查显示, 还有超过60%的中小企业还处于正在建设或阶段建设完成阶段。只有24%的企业已在一年前全部建设完成。

1.2.4 ERP应用的开始实施模块分布状况

ERP系统是由若干个既能独立运行, 又能集成运行的功能模块所构成的。这些功能模块包客户关系管理、销售管理、库存管理、计划、生产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财务管理等。

调查显示, 企业实施ERP模块的侧重点在财务模块, 调查过程显示, 已实施该模块的用户占到了50%, 库存管理和销售管理也是ERP实施的重要模块, 分别达到13%和11%。

1.2.5 ERP软件维护、升级、二次开发的难易程度

ERP后期的维护以及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升级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ERP供应商初期所提供的软件不可能满足企业的所有需求, 都会或多或少存在需要二次开发的地方。软件的售后服务与供应商能够提供的指导帮助成为企业选择ERP软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调查显示, 54%的企业用户认为进行ERP软件的维护升级和二次开发还是比较困难的, 只有4%的用户认为尚可。

1.2.6 ERP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

调查显示, 企业ERP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最关键的问题是人才缺失, 选择这个因素为关键问题的企业用户达到了46%。其次, 是企业领导对ERP不够重视。占17%。还存在企业实施前期准备不足、实施ERP目标不明确、ERP软件选择不当的问题, 均占9%。其他软件供应商咨询工作不负责等问题占3%。

从上面数据可看出, 企业实施ERP的关键是企业自身必须进行ERP人才培训。企业领导也应对ERP的建设引起重视, 才能发挥ERP应有的作用。

2 中小企业ERP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上述的调查数据整理的基础上, 本文对中小企业在ERP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ERP应用前、应用中和实施后三个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

2.1 应用前

2.1.1 对市场走势的调查不足

企业要盈利, 就不能孤立于市场之外, 企业要长存, 就不能停留于目前的市场情况。ERP的运用旨在于提高企业的效率, 减支增收。大致掌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市场需要什么, ERP才更能对症下药, 更好的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

2.1.2 对企业自身的定位目标不够明确

企业很难找到与自己本身情况绝对适应的ERP, 在这种情况下, 准确的定位和对自身的诚实认识, 是选择一个“好”的ERP应用软件必须要做的重要工作。小组成员在福州某ERP软件客户公司实习期间就发现由于该公司未对自身需要及软件功能进行了解导致了ERP在该业务环境下出现运用效率低下的问题。

2.1.3 对人员的培训与沟通交流不足

实施ERP项目过程中如果没有注入足够的资源 (尤其是业务部门的骨干) 参与到项目中, 没有使全体员工在意识上做好迎接管理变革的准备, 没有投入足够的支持、协调, ERP实施必然会碰到很大的阻力。同时, 管理层不注重学习, 将ERP看成颗万灵丹, 这实际上是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为代价的。

2.1.4 未对企业现有资源进行系统完整的盘点和清查

为了避免在正式投入运用ERP后不断由于之前的错误而不断出现问题, 企业对现有资源状况进行系统完整的盘点和清查绝对是必要的。企业的一些旧习惯和潜规则很容易变成往后ERP使用过程中的绊脚石。

2.1.5 未制定延展性长的ERP项目财务计划

资金支持是项目开发实施维护的基础, 一个合理的项目预算计划是项目可以顺利进行的信心保证。有许多企业一方面制作粗疏的财务计划, 另一方面为了怕麻烦而对细节开支作忽略处理, 导致当实际执行情况与计划有较大出入时错过解决恶劣问题的最佳时机;同时对相关资料搜集的欠缺, 也使得应急解决方案没有落到实处。

2.2 应用过程中

2.2.1 外部因素

企业无论使用的是哪种选型方式, 咨询、指导和交流都是必要的, 事实上这份咨询和指导涵盖在企业支付的价格费用之中。在竞争激烈的ERP市场, 重视客服已然成为一个趋势。指导不够主动, 交流不够及时, 会使得客户公司错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同时也会使ERP软件供应商丧失一个完善自身产品的机会。这在小组成员实习期间关于费用报销问题的争论上也有所体现。客户公司业务人员抱怨报销单不能及时传输是软件本身问题, 但是其实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 只有在客户公司, 软件供应商以及网络运营商等多者共同做出沟通之后才能处理。

2.2.2 内部因素

企业实施ERP一般会涉及到两种人才, 一种是我们经常说到的CIO (信息主管) , 另外就是IT人员。由于创造的价值得不到客观的评价、长期以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机制不合理等原因造成这两类人才不断处于紧缺状态;同时, 在应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由于时间风险、成本风险、质量风险、移植风险等造成的问题;最后关于财务系统功能模块, 它是最早实施的模块, 却也是最难实施的模块。根据我们的问卷调查收回来的结果显示, 有不少企业都反映ERP中最难实施的模块便是财务系统模块。对于传统的大型、集团型企业, ERP使用过程中涉及模块较多, 而业务、操作人员对其的了解和熟练不够, 使得信息的上下传递纷繁复杂, 造成各种财务信息滞后, 甚至信息失真。

2.3 实施后

企业实施ERP后常常忽视的重要问题:一是, 没有及时进行管理层和操作人员之间关于使用效果的双向反馈;二是, 未能对阶段性ERP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ERP它能最大程度的发现问题, 但是却无法完美地解决所有问题, 只有通过人这个有意识的媒介去表达ERP使用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才能把事情引向正确的发展方向。有调查资料表明, 90%以上的企业都采用了计算机管理财务, 但实际上这时常沦为信息孤岛, 未能给企业整体效益带来明显提高。再譬如ERP应用程序中关于数据安全性问题, 这个问题大大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如果问题无法在发生后进行阶段性的反映归纳总结, 在未来的某一刻将会给企业以致命的打击。

3 中小企业实施ERP的对策

3.1 从企业自身的角度

3.1.1 制订企业ERP的整体规划

ERP将企业各种分散、孤立的资源整合起来, 为保证ERP的整体性及适用性, 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 做出全盘计划, 它是指导企业ERP应用的纲领。这些计划主要包括:制定完整的ERP使用过程财务计划、制定发生突发问题时的风险应对计划等。企业在ERP的整体规划制订过程中, 应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 应从技术、经济、管理等几个方面明确应用系统开发的可行性;其次, 规划必须符合企业管理改善的渐进性, 不应轻易追求“快”;最后规划中需明确项目具体的实施路线和计划, 使得ERP的每一步实施紧扣企业战略目标, 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败的风险。

3.1.2 认清企业自身的需求

通过详细的企业调研, 理清包括采购、仓库管理、销售签单、生产组织、人力资源等业务流程, 找出企业管理现有模式的弊端, 特别细致到各业务环节的症结所在。结合企业的生产特点、环境和企业发展的目标, 提出企业实施ERP时对软件功能、特点等方面的要求, 以选择合适的软件实施ERP。同时, 正确分析市场走势, 当企业产业调整、规模变化, 或是管理模式发生变化, 也要对ERP做出适时的调整。

3.1.3 完善应用ERP的基础条件

(1) 经济基础

资金支持是项目开发实施维护的基础。ERP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 因此需要企业具备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做出相应的资金投入。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 实施ERP系统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资金, 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可是从中长期效益来看, ERP最终能够成为辅助企业盈利的利器。为了将来收获更大效益, 还处于生存阶段的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 获得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

(2) 管理基础

企业在实施ERP之前就必须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例如, 我们接触到的某小型企业, 属于刚成立不久的成长型企业, 管理基础尚很薄弱, 整个企业管理秩序混乱。在这种情况下, 他们并不急于上ERP系统。我们了解到, 该企业正在进行内部管理改革, 将企业经营活动的流程整合起来, 每个部门相互了解, 相互合作, 避免内部斗争和责任的互相推诿。同时, 制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企业管理井井有条, 管理基础夯实, 便是ERP成功应用的前提。

(3) 人员基础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尤为重要。ERP系统的实施艰难而复杂, 人才在实施和维护的不同阶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 不管是财务人员、技术人员、系统维护人员, 一个也不能少。企业管理层应通过一些激励奖励机制鼓励每个员工加入到ERP的实施中来, 发挥他们力所能及的作用, 改变员工们“事不关己”的态度。同时, 通过各种相关的培训, 使他们掌握更新知识, 提高对ERP系统的整体操作技能, 并熟练应用于实际工作中。以此为企业成功实施ERP做出更大贡献。

3.2 从政府的角度

加大政策支持的力度。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 应大力普及信息化工程, 在政策上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资金扶持, 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例如, 由企业自行申请ERP实施的总花费, 政府再根据ERP实施的效果、信息化普及推广的亮点等补贴各中小企业。日前, 福建省信息化局就公示了关于2012年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名单 (第二批) [1], 其中就包括对泉州某科技公司石化ERP系统的资金重点扶持。通过这些方式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机制、规范业务活动, 从而为该公司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3 从ERP供应商的角度

ERP供应商首先应致力于技术创新, 提高设计质量, 使ERP软件所具备的功能能够满足企业用户的需要。其次, 关注售后客服也是软件供应商必须重视的。小组成员接触到的国内某知名ERP软件公司的负责人告诉我们, ERP供应商尤其不能够签了合同收了钱, 教你怎么用, 之后就撒手不管。应根据企业用户的不同情况, 提供贯穿整个实施流程的服务, 如提供咨询、使用、升级的服务, 甚至是指导用户软件的二次开发等。即使是实施后也需要与企业管理层、操作人员保持信息的畅通交流, 及时沟通问题解决问题。只有这样完善的全程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才能够真正帮助企业建立一套精准的流程秩序, 为企业带来管理水平、利润空间上的全方位价值提升。

ERP软件在中小企业的全面应用是必然趋势, 但是只有成功的实施ERP才能使中小企业达到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的目的。中小企业要成功实施ERP系统, 不仅企业自身要做好ERP项目管理、还需要ERP供应商以及政府的积极配合。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ERP的实施应用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到公司实习的形式, 对福建省中小企业ERP的实施状况从七个方面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 本文对中小企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剖析, 并对中小企业成功地实施应用ERP提出初步的建议。

关键词:信息技术,ERP实证研究,福建,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fujian.gov.cn/zwgk/tzgsgg/201209/t20120901_503424.htm[OL].

[2]朱江, 韦海英, 编.企业资源计划 (ERP) [M].广东省出版集团, 2006.

[3]杨建华.企业资源计划 (ERP) 原理及应用[M].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1.

[4]韩伯棠, 张平淡.企业管理控制系统[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3.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篇三

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农村小规模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小学31~200人的按班师比1∶1.7配备教师、10~30人的至少配备2名教师、10人以下的配备1名教师。

县域内校际间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职称评聘

不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挂钩

实行城乡学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

小学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1∶5?郾5∶3?郾5

初中的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2∶4?郾5∶3?郾5

乡村教师评聘高级职称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一线实践经历的考核,不作课题研究、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

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已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直接聘任,不占核准岗位数,鼓励教师长期在乡村任教。

补充师资

公开招募城镇优秀退休教师支教

扩大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试点规模,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实际加强本土化乡村教师培养,定向培养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教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

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高校毕业生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并到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任教的,试用期满后逐年退还最高2万元学费。

实施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充教师资助计划,按每人每年1.5万元的标准,连续3年补助新补充教师工资性支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紧缺师资代偿学费和补充教师资助经费由省财政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到本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公开招募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

生活待遇

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补助

乡村教师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将原享受的农村教师补贴调整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按平均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助,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乡村教师,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充分利用乡村学校闲置校舍,改建2万套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一批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学校食堂。

城乡师资流动

县镇小学新任教师应在乡村任教3年以上

完善城镇教师乡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2018年起,县镇小学新任教师应有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

城区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保留其在原学校所聘教师职务等级,在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

教师荣誉

各级教育系统评优向乡村教师倾斜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国家、省、县三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评选推荐“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等各级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应向乡村教师倾斜并明确比例。

4.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篇四

云政发【1981】31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凡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父母和配偶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

第二条 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分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可以享受探亲规定,探望其直接抚养的亲属。

父母健在而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四条 职工原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包括长期驻外地采购员、办事处)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周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到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只能报销到其父母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第六条 学徒工、熟练工、试用工、实习生、见习生在未转正以前不得享受探亲待遇。上述人员转正后,当年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七条 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一夜和半个白天,即视为同居一地,下同),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未婚职工,在未领结婚证书以前,利用探亲假期前往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领取结婚证结婚时,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应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第九条 职工带薪在大专院校学习(包括由原单位发工资的研究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利用寒暑假回家探望配偶或父母,原单位每年或四年可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由大专院校发助学金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条 父母分居两地,职工每年或四年内只能选择去其中一方探望。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与配偶、父亲或母亲不论什么原因,累计团聚时间达到三十天或二十天,职工当年或四年内不得再享受探亲待遇。路费是由本人自理的,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规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累计团聚时间不满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当年或四年内仍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探望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三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工作地点生育,产假满后,不论什么原因继续和配偶或父母团聚在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其继续团聚时间应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当年或四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或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经单位同意,可让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待遇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五条 夫妇双方都是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究竟哪一方享受探亲待遇,由本人申请,双方单位确定安排。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从一九八一三月至一九八四年底为一个周期,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如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安排探亲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假期为六十五天;探望父母,假期为四十五天。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帮助农业生产,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两次使用。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职工探亲假期是指和配偶、父、母实际团聚时间。另外,根据探亲的直线路程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在内。

第十八条 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直系亲属丧事,可另给丧假三天。

第十九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等),原则上应由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一方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探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二十条 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车祸、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单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其超假天数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二十一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当年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但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到职工一方探亲的,职工一方可享受探亲待遇。在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期来职工所在地点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探亲假期(含路程假)内,本人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照发,但不得再享受各种津贴和边干补贴。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有标准工资的按标准工资发给,没有标准工资的按探亲前三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发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病假期内探亲的,按照本人现行病假待遇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因患急病,确实不能按期返回而超过假期,在取得公社(大中城市应取得区一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后,其超假天数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和保留工资、附加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在取得本单位同意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其探亲往返路费可报至出国口岸止,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问题,按省财政厅一九八一年五月二日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应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假,务求不影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主动不去外地探亲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给予表扬,但是不得加发工资或发给路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工探亲假登记薄,职工在工作调动时,应在行政介绍信上注明是否享受当年或四年内的探亲假期。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事宜,可根据经济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5.福建省企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篇五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依法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人。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认定后,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企业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提出暂缓缴费的书面申请和补缴款计划,经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审核情况属实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缓缴期在6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地区(含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暂缓缴费申请表》30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企业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

第五条企业收到劳动行政部门暂缓缴费决定书10日内,应与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签订补缴款计划书,并抄报缓缴审批机关备案。暂缓缴费决定从企业和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双方签定补缴款计划之日起生效。

缓缴期间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同期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六条实行承包、租赁的国有、集体等企业及其职工,其缴费基数难以确定的,也可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核定。

第七条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依法优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历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发给养老保险证(卡),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凭本人养老保险证(卡)换发《职工退休证》。职工养老保险证(卡)和《职工退休证》作为参保人员本人查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凭证。

第九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应包括:上一结息期末累计储存额以及其中个人缴费储存额;本结息期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划转和个人缴纳的月数、金额;本结息期利息;期末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以及其中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或委托企业于次年6月30日前发给参保人员。

第十条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个人帐户结息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息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为准。

第十一条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0个月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额予以继承,其公式为:继承额=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120-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总月数)÷120]。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个人帐户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额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过渡性养老金由缴费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范例见附件)。

(一)缴费性养老金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3%计发。即:缴费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的平均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本人缴费年限的平均指数按职工1984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与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加权平均求得。1984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1985年1月1日至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计算。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指数以本人1989年至1995年(至少5年)各缴费工资与相应本省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求得。按上述办法计算的本人缴费年限平均指数低于075的,按075计算。

(二)过渡性调节金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以下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相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其具体对应标准如下表:养老金

基数不满250元满250元至 不满300元满300元至 不满350元满350元至

不满400元调节金60元55元50元45元最高额305元350元395元440元养老金

基数满400元至

不满450元满450元至 不满500元满500元至 不满550元满550元至

不满600元调节金40元35元30元25元最高额485元530元575元600元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中断缴费的时间则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原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其1988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条例》实施前,凡企业和职工个人不缴或欠缴、又不实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职工1997年底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工作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第十四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按下列办法计算补缴:

(一)按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条例》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缴费基数计算补缴;

(二)补缴1995年底前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全部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并按其补缴金额和缴费年限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补缴1996年1月1日以后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按本人缴费基数11%划转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凡本规定下达之前已按原规定进行补缴的,不作变动。

第十五条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其按规定折增的工作年限,以职工退休时本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增发1%基础养老金,最高增发10%。

第十六条本《条例》实施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退职生活费,同时按本企业退休人员每年7月1日正常调整待遇标准的50%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职工(或退休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异地安置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必须向退休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每年提供一次有效证明;对逾期既不提供、又不申明事由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待其出具证明后再予以补发。

退休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申报,逾期不申报而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条例》第四十条“冒领”养老保险金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对地区(含设区的市)核定收支、定额缴补、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对完不成基金收入任务的地区,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发放,缺口部分由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下达。

6.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篇六

(福建省水利水电厅、财政厅、物价委员会于1991年联合颁发)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非金属和其他金属)。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江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任何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水利水电厅与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由所在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河道采砂必须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河道主客机关同意后,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从河道采砂;

(二)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命令,为防汛抢险需要从河道采砂;

(三)公民因个人自建房屋需要,自采自用少量(年内历次累计五立方米以下)砂、石、土料的,可持村委会或街道居委会证明,直接向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河道主管机关指定地点开采。第八条 河道采砂实行发级管理:

(一)在闽江(自竹岐至长门、梅花)、九龙江(西溪自靖城至福河,北溪自郭坑至福河)和晋江(自石砻至法石)特定河段采砂,年内采砂量三万立方米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年内采砂量五万(含五万)立方米以上,应报经所在地(市)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由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九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河段、地点、数量、作业方式、临时堆放地点和作业时间,按第八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办理报批手续,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或营业性采砂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时,须交纳保证金(按应缴纳管理费的20%)。待采砂作业结束,经发证机关或单位现场巡察,对未违反采砂规定作业者,退还保证金;对违反采砂规定作业者,发证机关或单位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有权用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作为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管辖河侧面采取有效措施,掌握河势变化情况。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各类建筑物安全以及两岸农田地下水位降低的原则下,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安排采砂地点、范围、开挖坡度和深度。

第十二条 为保障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筑物安全保护国家重点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区,必须遵守下列遵守:

(一)禁止在大型、在型拦河闸、坝的上、下游各150米、100米河段内采砂;

(二)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晋江下游江海堤防距堤脚15米内采砂;

(三)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晋江下游江海堤防距堤脚15米内采砂;

(四)禁止在大型、在型跨河渡槽、倒虹管的上、下游各100米、50米河段内采砂;

(五)禁止在大型、在型泵站取水头部的上、下游各200米、150米河段内采砂;

(六)禁止在无坝引水口的上、下游各200米河段内采砂;

(七)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的河滩铁塔周围50米内采砂;

(八)禁止在水文测验河段的基本断面上、下游各500米内采砂;

(九)禁止在江河电缆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各50米)以内采砂;

(十)禁止在特殊大桥(总长等于或大于500米)、大桥(总长大于100米)、中桥(总长大于30米)、小桥(总长8米至30米)的上、下游各250米、200米、100米、50米的河段内采砂;

(十一)禁止在沿河铁路、重要公路各距路基30米、20米以内采砂;

(十二)禁止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重要风景区范围的上、下游各100米、150米、200米河段内采砂;

(十三)确需在禁止的河段内进行疏竣的,必须经过科学的论证。论证报告由所在县(市、区)、地(市)河道主管机关逐级审查后,报省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

(一)采砂单位或个人,每年履行一次报批办证手续;

(二)港、澳、台胞、外商独资或者与国内合资的采砂企业,履行报批办证手续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按月计收。

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吸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各地市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由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分成比例,省、地(市)、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分别按原收入的10%、10%、80%分成。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七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予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专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应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期限,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石、土和淘金等),除责令停止违法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造成河道岸滩堤防或水工程破坏的,除按以上处罚外,并负责赔偿工程损失,期限修复;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采砂许可证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五佰元至三千元;

(三)未按批准范围进行采砂作业者,除责令停止违章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佰元至二千元;造成河道岸滩堤防或水工程破坏的,除按以上处罚外,并负责赔偿工程损失,限期修复;

(四)谎报少缴河道采砂管理费者,按少缴部分加倍收费;逾期十天不缴纳管理费者,按规定缴款之日算起,每十天累加5%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缴纳管理费者,按规定缴款之日算起,每十天累加8%滞纳金;

(五)拒绝、阻碍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与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侮辱河道管理人员与监理人员以及煽动闹事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与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解释。

7.福建省探亲假实施细则 篇七

1.1 知名农业品牌不断增加

截至2011年, 福建省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有10个, “地理标志”26个;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有13个;“中国驰名商标”有9个。2012年, 福建省国内注册商标总量达20万件, 其中农产品商标总数达5万件以上。2013年, 在农业部评选的百个“中国著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活动中, 福建省共获得9个农产品优质公用品牌, 是全国获此殊荣产品数量最多的省份。这些品牌分布广泛, 涵盖了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蔬菜等农业特色产业。

1.2 农业品牌创建意识日益增强

目前, 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名牌农产品即“三品一标一名牌”为主体的农业品牌建设, 已从无序竞争、探索开拓阶段进入到规范管理、认证监督阶段。福建省将农业品牌当作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举措来实施, 努力实现农业品牌的经营, 从多层次提高农业价值。福建省农副产品加工行业等注册商标也大幅度的增加, 品牌农产品数量居全国前列。此外, 福建省加大了对品牌农业企业的政策扶持, 给予连续三年共评选认定的品牌农业企业, 给予奖励扶持, 从而有力地增强了全省农业企业对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1.3 品牌农业的发展成为农民增收的“亮点”

近年来, 福建省着力实施农业品牌创建工程, 积极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 打造特色农业产品。这不但增加了农产品品种, 而且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档次。有了品牌的附加值, 农产品的竞争力显著提高,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据不完全统计, 截至2011年, 品牌农业直接带动了全省40%左右的农民发展生产, 吸纳了152万名农村劳动就业力, 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增收。

2 福建省农业品牌战略实施的制约因素

2.1 农产品的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程度低

福建省农产品标准化建设起步较晚、水平较低。加之受全省地理环境影响, 农产品的生产和需求都具有盲目性。而且缺乏统一的规划, 制定农产品标准和品牌化还处于自发阶段和分散状态, 针对性较薄弱。加之, 制定的标准中对于农业生产后的标准和系列标准的规范较少, 标准与市场、物流流通结合不紧密。此外, 大多数农产品难以保证生产的标准化, 实施品牌战略较为困难, 致使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比较突出, 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 影响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关键技术环节, 如检测、生产、包装、冷藏等方面标准化建设也较为落后。产品有名无牌, 市场准入受到极大限制。

2.2 农业品牌杂、小、弱, 规模效益不明显

福建省是农产品极为丰富的省份, 各地县都有一些特色和优势。对于这些具有区位优势的农产品, 各企业多自立门户打出品牌。因此, 目前农产品注册商标虽然不少, 但大多数企业处于小规模分散经营, 出现了品牌多、杂、小、弱的商品。知名品牌不多, 有的产品在省内外虽然享有一定的声誉, 但规模不够, 市场优势不足, 不少只是“珍品”、“贡品”、“礼品”, 并未形成拳头产品, 难以形成整体竞争优势, 规模效益不明显。

不仅如此, 全省很多农产品只有商品名称, 没有品牌商标, 农产品品牌发展滞后, 只要存在品牌数量少、影响范围有限、科技含量低等问题。并且, 在农产品品牌战略中会出现信息部对称问题, 其根源是有农产品品牌固有的特性形成的。

2.3 创建农业品牌资金短缺

尽管, 福建省十分注重发展现代农业, 打造特色农业品牌。然而, 与发达的农业大省相比, 政府在支持农业品牌建设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资金投入总量仍显不足。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农业科研投入的资金平均占销售收入5%以上, 而福建省多数生产企业投入不足千分之一。具体表现在:一是一家一户的生产, 成本高, 收益低;二是农业生产规模小, 资金积累慢, 难以进行生产创新和新技术开发, 不利于实现品牌战略管理;三是生产商的规模小, 很难独立建立各自的市场营销渠道, 稳定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四是品牌产品的宣传不足。品牌宣传、品牌包装、品牌推介等方面在省级以上媒体很少露脸, 知名度和美誉度欠佳。

3 福建省农业品牌战略实施的路径选择

3.1 树立品牌观念, 增强现代农业品牌意识

树立品牌观念, 增强品牌意识是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的先决条件。商标是品牌的标志, 农产品有了自己的商标, 只是品牌战略的第一步, 要使品牌成为名牌, 还需要在提高农产品品质的基础上, 下大力气抓好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和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 只有各个环节紧密相连, 形成完整的品牌质量系统, 步步为营, 才能创造出优质品牌产品来。要克服小农意识, 增强农产品质量意识、品牌意识, 不可把商标与品牌等同起来, 认为农产品只要有了商标就是有了好品牌。

3.2 进行市场定位, 因地制宜创建现代农业品牌

大多数农产品生产者较注重农产品的生产而不是农产品的销售, 较注重农产品的数量而不是质量, 现代农业品牌营销的意识较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人们渐渐开始改变一些旧的观念, 慢慢开始重视产品的质量、品牌和市场的需求。虽然和以前相比有了一定的进步, 但是, 农产品生产者对市场上消费者的需求并未进行深入的分析, 当然也没有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所以, 农产品要想取得满意的经营效果, 就应该树立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的现代农业品牌营销观念。同时, 还可依托名牌企业为平台, 不断生产出符合市场需求, 各具特色的品牌农产品, 进一步拓宽市场, 做大做强名牌企业, 形成良性循环。只有这样, 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取得较高的市场附加值, 提高品牌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形成名牌效应。

3.3 加快农产品品牌化和标准化

品牌化和标准化经营是将农产品质量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有效措施, 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就应当围绕市场的走势和需要来确定农产品的发展。强化新技术的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 促进企业品牌化和标准化的建设, 而且要在生产、收购、加工环节上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 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依靠着农产品质量和特点开发特色产品, 将产品质量融入品牌价值, 促进农产品的销量, 从而达到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与利益相结合。

品牌的营销推介是将加大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力度, 增强市场服务功能, 全品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 实现品牌效益的重要措施, 也是政府部门为农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创建农产品品牌形象无疑是全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当务之急。

3.4 完善管理机制, 采取积极扶持政策, 推动现代农业品牌发展

由于农产品属于典型传统产业, 政府要采取扶持性政策, 支持以品牌农产品生产为龙头的农业企业化组织建设。要以品牌开拓市场, 市场引导企业, 企业决定生产的模式, 组建农民生产专业化团体, 进行规模化的生产和经营。

可通过三种形式进行:一是成立专业农业生产协会, 农户自愿参加。农业生产协会作为市场法人主体, 制定市场竞争战略。农户必须履行农协的职责, 同时享有农协提供的服务, 如农产品的品牌支持、营销网络的支持、产品商品化加工的服务等。二是建立股份合作制的产地品牌农产品批发市场, 让农户直接进入市场, 以市场需求来调整生产。政府应为农业的贸易组织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特别是要控制税费征收率。三是扶持名牌企业建立现代农业企业制度, 加强农产品的精加工, 强化产品质量, 改进农产品包装, 树立企业产品品牌, 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在这方面,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对于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组织, 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 一方面, 保证这些组织生产的稳定性;另一方面, 促进这些组织生产水平和经营能力的提高, 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

品牌农业的发展是形成特色农业集群, 发展农业经济的重要路径。推进农业品牌化是现代农业转变的有力手段, 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的迫切要求, 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福建省应该结合区域特色, 发展品牌农业, 以龙头企业为主体, 以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 着力培育成国内外的知名品牌, 形成区域品牌、省级品牌、国家品牌、国际品牌的品牌战略体系。

摘要:近年来, 福建省积极打造农业品牌, 以品牌促规模、以品牌拓市场, 知名农业品牌不断增加, 品牌创建意识日益增强。尽管如此, 福建省在推进农业品牌战略的进程中仍面临农产品的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程度低, 农业品牌创建资金短缺, 农业品牌杂、小、弱, 规模效益不明显等问题。为此, 福建省应树立品牌观念, 因地制宜创建现代农业品牌, 加快农产品品牌化和标准化, 完善管理机制, 采取积极扶持政策, 推动现代农业品牌发展。

关键词:农业品牌战略,制约因素,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张少平, 赖正锋, 吴水金, 等.海西现代农业产业现状及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 2011 (24) :346-347.

[2]罗维禄, 刘宁青.海西实施农产品品牌现状与策略[J].中国农学通报, 2009 (11) :291-292.

[3]朱鑫榕.我国农产品品牌战略发展对策研究——以安溪铁观音为例[J].生产力研究, 2011 (5) :31-33.

[4]王莉莉.品牌化:福建现代农业发展的模式选择[J].福建农林大学:农业经济管理, 2009 (7) .

8.单位拒绝我休探亲假对吗? 篇八

我在远离父母的一个城市工作,具体是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业务员,属于固定职工。不久前,因母亲生病,我向单位提出休假回家探亲,却被单位拒绝。我以前每年都有探亲假,今年为什么没有呢?单位有关领导回答:“你今年已在本地结婚成家,无权再享受探亲假。”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准确?我该怎么办?

读者:陈文明

陈文明同志:

单位拒绝你休探亲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带薪同分居两地的父母或配偶团聚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另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职工探亲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有寒暑假学校的教职工、单位给予年休假的职工等,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根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由上可以看出,已婚职工仍然享有探望父母的探亲假的权利,只不过是每四年享受一次。你所在单位以你已在本地结婚为由剥夺你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之权利,是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予纠正。如果单位不予以纠正,你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上一篇:2015第二学期个人工作总结下一篇:乡镇卫生院政风行风民主评议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