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路面污染破坏的通知

2024-09-11

关于防止路面污染破坏的通知

1.关于防止路面污染破坏的通知 篇一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

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

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 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

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 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

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

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 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 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

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

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该区域以以下各点连线为界:

48-27N/006-25W,49-52N/007-44W,50-30N/012-00W,56-30N/012-00W,62-00N/003-00W,挪威海岸线上62-00N以及丹麦和瑞典海岸线上57-44-8N;

9.阿拉伯海的阿曼区域由以下坐标连接而围成的海域:

22-30.00N/059-48.00E 23-47.27N/060-35.73E 22-40.62N/062-25.29E

21-47.40N/063-22.22E 20-30.37N/062-52.41E 19-45.90N/062-25.97E

18-49.92N/062-02.94E 17-44.36N/061-05.53E 16-43.71N/060-25.62E

16-03.90N/059-32.24E 15-15.20N/058-58.52E 14-36.93N/058-10.23E

14-18.93N/057-27.03E 14-11.53N/056-53.75E 13-53.80N/056-19.24E

13-45.86N/055-54.53E 14-27.38N/054-51.42E 14-40.10N/054-27.35E

14-46.21N/054-08.56E 15-20.74N/053-38.33E 15-48.69N/053-32.07E

16-23.02N/053-14.82E 16-39.06N/053-06.52E

10.南非南部水域是指以下坐标范围内的海域:

31-14.00S/017-50.00E 31-30.00S/017-12.00E 32-00.00S/017-06.00E

32-32.00S/016-52.00E 34-06.00S/016-24.00E 36-58.00S/020-54.00E

36-00.00S/022-30.00E 35-14.00S/022-54.00E 34-30.00S/026-00.00E

33-48.00S/027-25.00E 33-27.00S/027-12.00E

11.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则Ⅰ中关于澳大利亚最近陆地是指大堡礁保护区域,

该区域由以下坐标围成:

11-00.00S/142-08.00E 10-35.00S/141-55.00E 10-00.00S/142-00.00E

09-10.00S/143-52.00E 09-00.00S/144-30.00E 10-41.00S/145-00.00E

13-00.00S/145-00.00E 15-00.00S/146-00.00E 17-30.00S/147-00.00E

21-00.00S/152-55.00E 24-30.00S/154-00.00E 24-42.00S/153-15.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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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对机器处所排放设备的要求:任何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10 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并且应确保通过该系统排放入海的含油混合物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任何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滤油设备,另外该系统不但应装有报警装置,在不能保持这一标准时发出报警,还应装有在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确保自动停止油性混合物排放的装置;规则对油船货物区域的要求:除满足附则Ⅰ第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以外,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装有一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排油监控系统(即ODME),该系统能够连续记录每海里排放升数和总排放量或含油量和排放率以及时间和日期。

1.关于机器处所操作性排油的控制,除附则Ⅰ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第二、三及六的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

A、特殊区域以外排放,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

入海,除非完全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十四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B、特殊区域以内排放,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将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完全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在航行途中;油性混合物经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予以处理;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C、禁止任何船舶在南极区域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D、因此,在特殊区域内(注意是附则Ⅰ,不要与其他特殊区域搞混淆,很多三管轮认为只要进入特殊区域就不好排放,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不是不可以排放机舱油污水,前提是要满足B项规定);但是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船舶即便满足上述规定,在澳大利亚大堡礁区域内,这种排放是严格禁止的。另外,在美国水域(领海基线)12海里亦禁止这种操作。

2.关于货油处所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A、特殊区域外的排放,除附则Ⅰ第四条和34.2(本条1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或专用压载舱的排放)的规定外,应禁止将油船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类混合物排放入海,除非完全满足下列条件:油船不在特殊区域之内;油船距最近陆地(以领海基线为起算点,而非距离最近岛屿或者岸标或者陆地岸线)50海里以上;油船在航行途中;油量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海里;排放入海的总油量,对于按照第1.28.2条定义的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油船而言,不得超过这项残油所属的该种货油总量的1/30,000;油船所设的本附则第29条和31条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以及油污水舱正在运转;

B、特殊区域内的排放,除附则Ⅰ第4条的规定外,油轮在特殊区域内时,应禁止将其货物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不适用于清洁或专用压载舱的排放);

C、鉴于船舶安全以及防污染的要求,不建议船舶通过ODME排放货油区域的油污水。

二、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大堡礁自然保护区附则Ⅳ中关于澳大利亚最近陆地是指大堡礁保护区域,

该区域由以下坐标围成:

11-00.00S/142-08.00E 10-35.00S/141-55.00E 10-00.00S/142-00.00E

09-10.00S/143-52.00E 09-00.00S/144-30.00E 10-41.00S/145-00.00E

13-00.00S/145-00.00E 15-00.00S/146-00.00E 17-30.00S/147-00.00E

21-00.00S/152-55.00E 24-30.00S/154-00.00E 24-42.00S/153-15.00E

本附则规定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船舶:

1.400总吨及以上的新船;和

2.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新船;和

3.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400总吨及以上的现有船舶;和

4.本附则生效之日5年以后小于400总吨且核准载运15人以上的现有船舶;

排放条件:除本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除非满足下列要求:

1.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条所认可的系统,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源自有活体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航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2.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有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9.1.1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籍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和此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如果生活污水与防污公约其他附则要求的废弃物或废水混在一起时,则除应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其他附则的要求;

应注意的是,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船舶综合许可证(VGP)所提到的灰水是指源自洗碗机、浴室、洗衣间、洗脸池等排除的水,不包括厕所、便池、船上医疗室以及货物场所排除的废水;在美国水域,船舶厕所禁止使用清洁剂等能杀死活性菌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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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船舶都按照最新规范要求在机舱增设了经船级社认可的“污水收集柜”,该舱主要用于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收集船员房间产生的粪便污水(除病房间粪便污水以及灰水),有些港口当局要求船舶在港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包括灰水均不得处理入海,这就要求船舶在抵港前做好足够的准备,关闭洗衣机间、减少抽水马桶的使用次数或者将抽水马桶抽水量调整到6升或者更小以便污水柜足够容纳在港产生的生活污水,在港期间锁闭生活污水舷外排出阀且留有相关证据。抵港前,轮机长应组织船员清理、清洁厨房撇油器(GreaseTrap)同时叮嘱三管轮尽可能留足污水舱舱容以便能容纳在港期间产生的全部污水。

三、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特殊区域的划分

1.地中海-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在内,与黑海以41-00.00N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05-36.00W为界;

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57-44.8N为界;

3.黑海区域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41-00.00N为界;

4.红海区域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德(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5.海湾区域指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00N/059-48.00E)和阿斯尔法斯特(25-04.00N/061-25.00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6.北海区域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线之内的海区:1)62-00.00N以南和004-00.00W以东的北海海域;2)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晏角以东57-44.80N,和;3)英吉利海峡及其005-00.00W以东和48-30.00N以北入口处;

7.南极区域指60-00.00S以南的海域;

8.大加勒比海区域指墨西哥湾和加勒比海本身,包括其中的海湾和海区以及由以下边界组成的3大西洋的一部分:在30-00.00N自佛罗里达向东至077-30.00W,然后连接一条恒向线至20-00.00N与059-00.00W的交叉点,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至07-20.00N/050-00.00W,然后再连一条恒向线沿西南方向至法属圭亚那的东部边界;

9.大堡礁自然保护区附则Ⅴ中关于澳大利亚最近陆地是指大堡礁保护区域,该区域由以下坐标围成:

11-00.00S/142-08.00E 10-35.00S/141-55.00E 10-00.00S/142-00.00E

09-10.00S/143-52.00E 09-00.00S/144-30.00E 10-41.00S/145-00.00E

13-00.00S/145-00.00E 15-00.00S/146-00.00E 17-30.00S/147-00.00E

21-00.00S/152-55.00E 24-30.00S/154-00.00E 24-42.00S/153-15.00E

垃圾排放规定: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于2013年1月1日按照最新规定正式实施:

1.在特殊区域之外排放垃圾: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方允许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但无论如何须:1)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处排放业经粉碎机或研磨机处理后的食品废弃物。这种经粉碎或研磨后的食品废弃物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2)未经上述第1项处理过的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处排放;3)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有害海洋环境的物质;4)对于动物尸体,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其排放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5)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物质不得危害海洋环境;6)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2.特殊区域内的垃圾排放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以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1)排放食品废弃物入海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须不少于12海里。该食品废弃物须业经粉碎或研磨处理且须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食品废弃物须未受任何其他类型的垃圾污染。除非已经过无菌处理,否则禁止在南极区域排放包括禽类和禽类部位在内的外来鸟类产品;2)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4)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5)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和6)当满足本款第2.1、2.2和2.3项的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3.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4.以下规则(除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适用于南极区域:1)各缔约国,如其港口内有来往于南极区域的船舶挂靠,有义务根据船舶使用需求,确保尽快为所有船舶提供可接收所有垃圾的充足的实用设施,不使船舶发生不当延误;2)各缔约国须确保悬挂其船旗的船舶在进入南极区域前,船上有足够容积储存船舶在该区域营运期间产生的所有垃圾,且已完成离开该区域后把这些垃圾排至某一接收设施的安排;3)当垃圾中掺入其他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更为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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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大堡礁区域内禁止将任何垃圾排放入海。

四、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排放控制区:1:)附则I 第1.11.2 条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和附则V第5(1)(f)条定义的北海;自2010年7月1日起,当船舶处于Sox排放控制区域(SECA)时,船上使用燃油含硫量应不超过1.0%M/M(2015年1月1日以及以后0.1%M/M );MARPOL公约附则I第1(11)2条中定义的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宴角的北纬57-44.8N为界);MARPOL公约附则Ⅴ第5(1)f条中定义的北海区域(系指北海本身,包括下列界线之内的海区亦即SECA-1:北纬62度以南和西经4度以东的北海海域;斯卡格拉克海峡,南至斯卡宴角以东北纬57-44.8N;英吉利海峡以及其5W以东和北纬48-30.0N以北的入口处亦即SECA-2;2)本附则附录VII 规定的坐标所描述的北美区域(2012年8月1日实施);和;3)本组织按照本附则附录III 设定的标准和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区,包括任何港区;4)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具体坐标请参阅附录Ⅶ划定的区域;

当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域航行时,船上使用的燃油含硫量不应超过下面极限值:

1.2010年7月1日以前1.50%m/m;

2.2010年7月1日及以后1.00%m/m;和

3.2015年1月1日及以后0.10%m/m;

4.供应商应向船舶提供按照本附则第18条燃油含硫量的文件证明;

5.船舶进入或者离开上述排放控制区域应携有一份书面燃油转换程序,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过本条4的规定;在燃油转换作业进入前或者离开SECA区域后开始时在轮机日志以及航海日志记录每一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存量以及时间、日期和船位;

欧盟法令:欧盟理事会于2012年10月29日通过了低硫法令修正案并于2012年12月18日生效-在SECA排放控制区内,至2014年12月31日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1.00%m/m,此后不应超过0.10%m/m;船舶停靠欧洲成员国港口期间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0.1%M/M柴油,根据欧盟法令,除了那些外延区域,所有在欧盟港口“停靠”(是指抛锚下的船舶,系浮筒船舶,或码头边靠泊的船舶,无需考虑其是否在进行货物装卸。)的船舶,其燃油含硫量不得超过0.10%(重量比) 的最高限制。该限制适用于所有燃油种类及所有燃烧设备,包括主锅炉和辅锅炉。船舶在港外进行操作的时候其燃油不需要符合0.10%重量比的规定。但是,船舶一旦抵达港口时就必须尽快符合要求的燃油,并且在离港前持续使用该低硫燃油尽可能久的时间;如果船舶预计靠港时间不超过两小时的船舶,可免于遵守该规定。尽管有此规定,很多欧盟港口仍然只要求船舶在停靠在码头过程中锅炉、辅机使用0.10%(重量比)的轻质柴油,即船舶缆绳带妥后到开航前这段时间应使用这种轻质柴油。但是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直布罗陀港外锚地锚泊期间船舶均一律使用含硫量低于0.1%M/M的柴油(港外航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可免于此规定);在SECA排放控制区外,2020年1月1日起燃油含硫量不应超过0.50%m/m;

北美排放控制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的宽限期已经截止,自2012年8月1日起进入北美排放控制区的船舶需满足MARPOL公约附则Ⅵ14.4款的规定;

MARPOL公约附则Ⅵ修正案MEPC.202(62)决议已于2013年1月1日生效,新增“美国加勒比海区域”为排放控制区,同时在附录Ⅶ划定了“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具体范围。根据新修订的第14.7条,对进入“美国加勒比海区域”的船舶在燃油要求方面给予了自修正案生效日起12个月的免除期,即从2014年1月1日起,当船舶在“美国加勒比海区域”内航行时,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含硫量不应超过1.00%m/m;

美国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明确要求航行于美国加州水域的船舶需同时满足加州远洋船舶燃油硫含量的规定,即在加州领海基线24海里内水域,自2012年8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硫含量不大于1.0%,船用柴油硫含量不大于0.5%.自2014年1月1日起,船用轻柴油和船用柴油硫含量不大于0.1%,实际上,从本人2011年挂靠加州港口来看,港口当局已强制要求挂靠船舶执行此项规定即船舶进入美国加州水域后就应使用0.1%的燃油。

关于焚烧炉的使用

1.除本条4规定外,船上焚烧炉应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内进行;

2.应禁止下列物质在船上焚烧:1)附则一、二或三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2)多氯联苯(PCB);3)附则Ⅴ定义的含有微量重金属的垃圾;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5)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和6)废气清洗系统的残余物;

3.应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但在已办法IMO型式认可证书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4.在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的船上焚烧也可以在主、副发电机或锅炉内进行,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码头、港口和河口内进行;

关于欧盟法令以及美国加州所规定的控制排放区域实际操作日期与本人2011年挂靠美国加州以及欧洲水域有一定的出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挂靠加州水域内港口的船舶在2010年就要求使用0.1%的燃油,包括在港装卸、锚泊作业,只要进入加州水域就应使用0.1%的燃油。而欧盟水域亦即SECA排放控制区航行船舶自2010年1月1日起就开始执行使用1.00%低硫燃油规定,进入欧盟港口港界即要更换0.1%的燃油。如何具体执行,在抵港前,船长应联系代理详细咨询每个港口的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燃油支出。

以上只是本人对防污公约主要相关的附则做了一下简单的归类以及说明。由于文档容量有限,这里就不将SECA区域以及澳洲最近陆地(大堡礁区域)相关图幅放在文章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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