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2024-09-29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精选8篇)

1.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篇一

关于浅谈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体会

发展经济、加强经济管理是市场经济永恒的主题,也是企业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命脉。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脚步的加快,我国急需大量既掌握管理经济学知识,又具有管理能力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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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

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殊。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

经济法民行政管理的结合点

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

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懈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方法。

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

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已在20世纪内已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

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主义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提出: “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

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

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个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

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

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

本文欲以自己不成熟的见解谈谈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求教大方。虽然本文我在写作的过程中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由于时间紧迫,并且能力和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肯请各位导师提出宝贵的意见。

2.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篇二

(一)协调发展理念

协调发展理念指的是各个方面要协调和统一的发展,保持相当的发展比例。科学发展观理念指导下的协调发展主要包含产业协调发展与地区协调发展两个方面。

1、产业协调发展

在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中,每个产业的分布都应当处于均衡的状态,这种均衡的状态是确保国家经济主权安全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促进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主要推动力。从经济法角度来分析,要实现产业的协调发展,首先,要通过法律的宏观调控作用使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将产业战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稳定和规范;其次,要把关于产业协调发展的相关政策用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通过有序的立法研究和进程,形成完整的产业经济法体系;最后,对已经稳定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执行和操作。

2、地区协调发展

地区协调发展的价值,与我国的地理位置以及自然资源的分布不同有着密切的关系。针对地区发展的问题上,重点在于通过地区协调发展对地区经济关系进行和谐的调整。实现地区协调发展,一方面在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分配,另一方面则在于经济法的法治手段的协调,将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而这也正是经济法的意义所在。长久以来,我国都存在着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中、东部地区,因此,需要加强经济法对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关系的调整,同时加大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力度,通过经济思维促进地区协调发展。

(二)全面发展理念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追求物质生活的同时,逐渐认识到生态的发展对人类社会和经济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而经济法从生态的角度出发,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确保经济的发展适应生态发展的自然规律,使其实现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与和谐共存。因此,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需要融入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可持续发展理念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其核心意义在于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基础上,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危害,协调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理念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念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的发展在包含了经济的增长的同时,也包括产品结构的变化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以及产品结构的升级,分配原则的变化等等内容。以往的经济法发展观认为经济的发展就是单纯的经济的增长,这种理念过分强调的经济的增长,却忽略了经济发展中其他因素的变化,而这种思想必然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制约作用,更加无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配置;其次,加强对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使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人类的发展是以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基础的,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和利用也是越来越频繁,进而造成了人类与自然环境的矛盾愈演愈烈,使得自然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造成了严重的资源危机,进而影响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从经济法角度出发,应当确保资源利用和开发的尺度能够满足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不会对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第一,加强对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对资源和环境的产权进行明确。我国将资源都划分为国有,而将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在国家身上,这就导致了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合理的状态,降低了资源的使用效率,因此,应当加强对资源的产权改革;第二,加大执法的力度,对于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素质的建设,使他们能够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到可持续发展的深刻意义,对违法行为能够严格的禁止;第三,使广大的居民认识到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实现全民共同保护环境,最终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社会的可持续稳定。

稳定是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稳定的社会,则一切的发展都是空谈。目前,我国社会整体是稳定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局部的动荡。因此,从经济角度分析,首先应当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使每个市场主体都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其次,加强对流动人口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我国东部地区人口流动幅度很大,应当不断完善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科学的经济法

(一)更新公平价值理念

科学发展观把公平权的主体,由一个国家的人民扩展到了全人类,从现代人扩展到了未来的人类,把公平回归到广袤的宇宙中,为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指引了方向。从我国当前的法律结构分析,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的实现提供了一句,也就是说,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经济法应当突破既存的经济权利主体间分配公平与利益的狭隘公平价值观念,确立全面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公平地保护现在人和未来人,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之间的有机契合:

第一,实现代内公平。代内公平指的就是同代中的人,不分国籍、不分种族、不分性别,都享有对资源的利用权力,同时也要履行清洁和保护资源的义务,既能够保证一国内一代人之间在自然资源利益的分配过程中实现公平,同时也能够使国家之间的一代人在自然资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

第二,实现代际公平。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不能因自身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未来人满足需求与发展的资源、环境与利益等,要给子孙后代以公平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能力和权利,从而达到自然资源利益上的代际共享。代际公平是可持续发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传统经济法公平价值的缺失之处。代际公平要求现代经济法的构建过程中,要确保以人类的永续性及其世代间的平等作为基本出发点,在法律上承认代与代之间的权利和当代人对下一代人的义务。

(二)增强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以往经济法效益价值的却是,使得经济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时没能体现或体现不全面环境效益的要求,这也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科学发展观理念的提出,将人与经济和环境的全面发展作为其重要的内涵,以实现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出发点,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三方面的协调。

第一,对环境效益的追求。在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详细的分析,对需要消耗的资源与社会和经济发展所获得效益进行对比,以消耗最少的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发展为目的。也就是说,要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二者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就要求制定和执行资源核算制度,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强制性的约束,使他们自觉地将环境成本纳入到自身发展的成本核算体系中。

第二,影响环境效益的预防措施。预防措施的采用,能够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延缓环境问题的恶化速度,或者是将环境污染控制在一个能够维系环境平衡的范围内,确保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当以预防为主,要求我们改变以往以经济为先的立法原则,而遵循预防为先的原则,在对经济法进行重构时,注重环境效益的长远发展,着眼于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使随时出现恶化端倪的环境问题能够及时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使经济法保障环境效益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三)确保生态安全价值的体现

生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恶化而出现的一种安全理念,也就是说,生态安全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处于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的状态。自生态安全理念被提出,已经受到各国的生态学者广泛的关注,并且将其作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给予了较高的重视。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国也将生态安全问题视为影响国家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之一,确定了发展必须要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进而将生态安全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与我国传统经济法生态安全价值缺失的结构相比,新时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经济法重构,应当对安全价值观进行重新修订,将生态安全写入经济法的安全价值中。

第一,在价值追求方面,应当将传统经济法视角下的狭隘的经济发展观摒弃,把生态安与经济安全一同纳入到经济发展的安全价值中,给予全面的认识和重视。多年的发展经验证明,生态安全与经济安全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整体。生态的破坏使得人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因此而产生大量的生态灾民,生态灾民的大量产生会造成国家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生态安全是确保经济安全的基础,与其他的安全价值一共构成了人类发展与进步的载体,因此在经济法中必须将生态安全进行充分的体现。

第二,在价值实现上,实现生态安全就必须保持土地、水、森林、矿产、动植物物种等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使生态环境有利于人民健康状况改善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避免因利用过度或利用不当产生自然资源衰竭、资源生产率下降。要注意在生产生活中控制环境污染,避免环境退化给社会生活和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到经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时,经济法应当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谋求能同时实现经济安全与生态安全的有效新措施。。

三、结束语

科学发展观作为全新的发展战略,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方向性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理念进行经济法的构建,能够确保经济法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现代科学发展观要求,经济法的构建,应当以确保公平价值的体现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以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作为目标,最终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治中.经济法价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1)

[2]李晴.和谐社会视角下经济法的价值实现[J].沈阳干部学刊, 2009, (02)

[3]李德进, 孙迎春.从历史沿革探究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5, (05)

[4]徐孟洲, 谭柏平.论环境的社会控制与法律保护[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1, (01)

[5]龚志军.法律现代化背景下经济法的现时性与本土性研究[J].北方论丛, 2007, (05)

[6]吕忠梅, 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0, (06)

[7]陈瑶, 范锐敏.论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经济经纬, 2008, (05)

3.关于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的研究 篇三

【关键词】经济法;司法救济;立法检讨

一、企业经济发展滞后的成因及危害

1.企业僵局的成因

我国之所以有众多企业出现经济危机和发展运营的滞后现象,其主要原因是由于企业司法制度的安排与企业组织结构的封闭性,首先,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由少数的股东构成,其内部存在的制度缺陷和主要矛盾造成企业人合性的消减,员工不能看到未来的发展,自身的法律职责与义务也不能很好的履行。我国经济法规定公司之间股权的转让要多半以上股东同意,而人合性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企业也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确保在符合《经济法》的基础上,得到最大的经济利益,然而,企业出现的僵局使得股权的对外转让遇到困难。其次,企业一直坚持资本维持制度,这就等于有限的资本被遭到冻结,如果需要资金的撤退或变更,就需要履行复杂的程序,使得企业的资金收回非常困难。最后,就是企业的经营决策趋于民主制度,尤其在重大事项的确定方面,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金等,这些经营决策的实施要交由董事会决定,一旦发生分歧就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济运营,导致经济发展滞后的现象。

2.企业经济滞后的危害

实际上,企业经济运营出现困境不仅对于企业内部的领导和个人的发展造成阻碍,更对我国整体的经济规划和进步造成影响。企业僵局首先会造成内部制度的混乱,经营决策不正确、不及时,造成能源的浪费和资金的流失,很多投资项目也得不到开展,因为没有人会愿意投资一家经济制度不完善、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与此同时,公司内部的正常活动也不能顺利开展,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员工的工作热情也会被打消,甚至实施裁员、减薪等政策,长此以往,整个企业就会瘫痪,债权人无法追讨自己的资金,而国家也会对此付出财政上的损失。

二、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适当拓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旦企业出现经济纠纷就会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判断来进行裁决,实际上,早在一百年前,西方的一些国家就已经建立起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典,帮助解决民事诉讼和其他经济纠纷,这就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际经验,不能够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我国也通过不断的借鉴与完善司法体系,来为更多的经济案件提供司法救济。与此同时,法官还要有一定的开拓精神,也就是不能完全被经济法的规定所束缚,适当的人文关怀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正符合我国以人为本、共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方针,换句话说,就是法官要用于创新,将司法活动进行归类,通过实践不断的创新,就如企业僵局现象的审判,法官就要依据自己的实际经验和开拓精神来进行判决,予以企业最为适当的法律救济。

2.完善立法、明确司法管辖权

笔者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和认真的研究认为,企业经济问题的原因与当地的司法机构存在着很大的关系,企业要想解散也要向当地的法院提交申请,如果法院不能予以适当的司法救助,那么企业的存在将无法挽回。因此,我国经济法中关于司法管辖权的要求一定要明确,实际上,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公司法》与《经济法》中已经对股东申请公司解散的行为视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出现资金分配的争端就要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司法管辖权才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提供司法救治,促使我国企业具备更强的竞争实力。

3.提升经济法司法救济的实际地位

我国对于经济法司法救济的地位不重视,造成很多企业在经济发展遇到阻碍的时候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尤其是出现企业股东之间意见不统一时,需要当地的司法机关提供司法救济,一些企业甚至会派遣“卧底”进入竞争对手的企业获取商业机密,这样就能够在招标和竞标的时候取得一定的优势,尽管我国《经济法》中并没有对此类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也没有鼓励措施,这就造成我国的经济市场出现混乱,很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是不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与经济效益的获取的,尤其是社会效益的产生,司法机关应该对此予以适当的制止,同时通过相应的司法救助帮助一些刚刚起步或是遭遇资金运转困难的企业度过难关,当然,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就是鼓励政策的颁布,可以通过签订经济法中的有关协议,为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营制度予以调整和扶持,最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获得。

4.司法救济应程序简洁、注重高调节

对于一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面临暂时性的困境只需要简单的司法救济就能度过难关,而经济法司法救济更应该注重调节的作用,就是通过简单的审理程序了解企业的现状和出现经济问题的原因,再制定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更有助于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内部制度的完善来提高综合的竞争实力,立法实行调节前置,既体现了现代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又突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互谅思想,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稳定、和谐,经济制度和司法机构也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对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治的途径和方法进行阐述,通过提升我国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不断的创新体制改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鲍威民.美国司法救治制度的启示[J].法商研究,2011(3):224-334

[2]赵旭东.现阶段我国经济法司法救济制度的探究[J].人民法院报,2013(4):435-490

4.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探讨 篇四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从理论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审计机构)通过对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来监督、评价和见证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界定。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目前仍处于不断探索与完善阶段,在审计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审计的质量,使经济责任审计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存在的问题有:

1、对效益性目标缺乏合理明确的规定。从审计目标看,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证实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来认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负的经济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主管部门考察、评价与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2、审计方式有待改进,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先离后审是目前比较普遍的现象,许多领导干部在离任或升迁后进行审计,因此评价结果往往与领导干部的任免脱节。这使审计人员认为审计工作无关紧要,只不过走过场而已,在这种心理前提下进行的审计只能是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审计作用。

3、缺乏具体操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体系。目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依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暂行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使审计的程序、内容有了法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审计标准、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的具体

执行等内容规定的比较笼统、抽象,这就使审计工作缺乏具体的指导,审计评价随意性较大。

4、经济责任的鉴定比较困难。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个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于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有责任,当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发现其职责履行不当,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时,理应受到相应处理。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为了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和一般审计评价相比,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对象是领导干部,更具有针对性;其评价内容是经济责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评价结果是对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更具有严肃性。为了使审计人员的评价有理有据,应制定一套科学、规范、实用性较强的评价体系,包括评价、考核两个指标体系。要对每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对评价标准进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评价与定量分析评价结合起来,使审计评价工作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考核标准,对于定性评价标准,应紧紧围绕经济责任来建立,突出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则,效益性目标应明确界定。

2、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这就要求审计人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审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采用的法规依据一定要准确。在整个审计事项评价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才能将经济责任审计落到实处,恰当地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机构应为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开展相关工作,持续地进行专业、道德方面的培训,召开相关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以促进审计人员理论水平的提高。

3、加快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我国应尽快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规范及相关的操作指南,使其逐步走上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应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原则、领域、对象、重点、程序及方法,使之与现行审计准则相适应。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有关部门在工作中相互支持和协调,例如,审计中纪检、审计、组织、监察等部门要相互协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这样既有利于对干部进行监督、考核,又可以确保审计结果的权威性。

会审(3)班 梁惠

5.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篇五

(2012)

为深入实施“工业兴区”和“科教强区”战略, 大力实施现代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做优做强做新,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含处于三年培育期尚未达到限额以上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类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内容

(一)鼓励做大做强

1、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自营出口额、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十位的工业企业,授予企业“十佳”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2、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5亿元以上(含),且区财政贡献8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工业销售产值、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分别达到20%、12%以上(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

3、凡上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当年对区财政贡献1500万元(含)-25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奖励60万元;当年对区财政贡献25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15%以上(含),奖励100万元。

4、凡当年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分别排名前三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授予企业“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业家”称号并予以奖励。

5、凡当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且区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5%以上(含)的重点鼓励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按其区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企业奖励,具体标准为:首次突破1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他企业按照当年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奖励。

6、凡工业设计企业、影视传媒类企业、电子商务类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超过2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二)支持投入改造

7、投产企业当年立项的技改项目,在获得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后,再按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符合开发区“四优四新”产业和杭州市十大产业的技改项目,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1%奖励。

8、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项目,奖励方式及金额参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9、企业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的,并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10-2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含)的工业企业,且符合增资后注册资本达35万美元/亩以上(含)、当年每亩工业销售产值达800万元以上(含)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的2‰-6‰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三)支持开拓市场

11、鼓励企业上市,自被认定为拟上市企业次年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的增长部分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分企业改制结束、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和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分期给予企业奖励。上述企业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当年在开发区投资且投资总额占总募集资金50%以上(含)的,给予企业“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12、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展销会。上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展销会,按国外、省外、省内展会,分别给予企业每次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上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在外新设立销售分公司(纳入开发区统计并纳税的),根据企业规模业绩给予每个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初次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市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分别给予企业10%的保费补贴,上述补贴可累计。对于区内企业开展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节能减排

15、当年认定的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绿色企业和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除外),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16、当年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用给予50%的补贴。

17、鼓励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当年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含),给予企业100元/吨标准煤奖励。

18、列入市(区)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事)业,当年(或在规定时间内)超额完成开发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企(事)业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五)支持科技创新

19、支持研发投入。企业立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除按当年实际研究开发费用的150%向税务部门申请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外,开发区再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2%给予补贴,用于加大企业科技研发投入。

20、支持创建科技型企业。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1、支持建设研发机构。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2、支持知识产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申请1项以上(含)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以上(含)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企业申请费用50%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当年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600元,当年获得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开发区范围内的高校当年专利授权量增长25%以上,且当年授权总量超过100件的,给予高校奖励5万元,主要用于奖励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专利咨询:86877911,曹老师)

(六)支持品质提升

23、支持荣获科技成果。新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新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荣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24、凡当年新获得政府机构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每项产品或商标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80万元、10万元;当年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市场,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80万元、30万元。

25、凡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并成为标准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标准当年发布的,相应制(修)订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成为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的企业,则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不高于

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方法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奖励,按上述产品技术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获得验收达标的企业(组织),给予企业(组织)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26、凡当年新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7、凡当年获得iF设计竞赛奖、红点奖、国际设计杰出奖、日本优良设计奖和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的企业,给予企业奖励15万元。

28、创意企业影视、动画作品当年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或国际知名动画节展主要奖项的,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及相关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

29、凡当年通过CMMI3级、4级、5级评估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30、凡当年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5A、4A、3A级或当年新入驻的5A、4A、3A级的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七)促进服务业发展

31、凡通过管委会相关部门前期业态定位审查与评估,当年投用的规模类社会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类别和面积不同,给予项目业主单位奖励,具体标准为:

A类项目(业主方与经营方一致):按时间计划与业态预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通过各项验收并正式开业的,经营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B类项目(业主方与经营方不一致),按时间计划及业态预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各项验收正式投用,且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0万元。按时间计划及业态预审方案完成二次招商并全部正式开业的,经营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奖励25万元,经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奖励60万元。

32、凡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经管委会相关部门前期业态定位审查与评估,当年新开业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百货商场、超市项目,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33、凡开发区内单幢商务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引入文化创意、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的企业为主(主导产业经营面积超过60%)的主题式楼宇, 当年整幢楼宇上述行业区财政贡献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楼宇业主单位(不包括分散业权的楼宇)奖励50万元。

34、凡当在开发区最佳产业园区(楼宇)评比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园区(楼宇),分别给予其企业经营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其他

35、实施职工安居补助。开发区设立安居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管理团队在区内购买商品房及企业职工租房补助,补助方式参照《201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安居工程补助实施细则》。

36、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三、附则

1、凡符合以上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及上年企业及其外包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其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如发生则取消次年政策兑现资格);

(2)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列入市(区)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事业必须达到当年开发区节能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未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企事业当年万元增加值综合电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企业获得开发区其他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各类财政奖励(资助)总额以企业对开发区财政贡献为限(处于三年培育期尚未达到限额以上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类服务业企业,以及保持增长的自营出口企业除外)。

3、本政策涉及奖励企业经营团队的,主要经营者的获奖比例不少于奖励总额的40%。

4、“四优四新”产业解释:“四优”指食品饮料、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四大产业;“四新”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源和新材料、服务外包和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四大产业。“杭州市十大产业”解释:十大产业是指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产业。

5、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提供杭州市能源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检测报告。政策中给予奖励的专利,其申请地址必须为开发区范围内。本政策涉及的工业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以企业上报后经开发区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6、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13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获得相关奖励(无书面申请或申请超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7、凡财政收入划入街道的企业,由街道进行初审,其政策兑现资金由街道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8、凡经审计,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或在申请奖励时虚报数据、伪造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已经发放的奖励和已经实际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全额追回,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开发区奖励政策的资格。

9、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6.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思考 篇六

一、我国农村经济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得以发展和农民现状得以改善,农业生产开始向商品化、专业化和区域化方向转变。农民现金收入占总收入中的比重由1980年的52.3%,上升到2004年的80%左右。而且农村劳动力结构有两个根本性变化:一是从1992年开始,农业从业人员的绝对数量开始减少,2002年比1991减少约2559.9万人;二是从1997年开始至今,农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劳动力的比重已下降50%。从1999年开始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农业劳动力有所回流,但就业结构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革。我国不仅仅从改革制度上为农民减负增收,还采取了很多相关措施。这些改革和措施都为农民带来实质意义上的好处。但是,农民收入还是不见增长呢?从农业和农村发展所处的阶段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出发,分析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的制约因素,既有经济环境因素,也有政府政策调控因素。

1.农产品市场狭小,市场体制不健全

进入90年代,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持续提高,农产品品种的产量极其丰富,但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却没有同步跟进,农产品销售日益困难。首先,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分散、细小的经营方式使他们以无组织的分散状态进入市场,在面对不正当竞争的时候,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而且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利益追逐利益为中心的批发商,他们在农产品短缺的时候,以高价抢购;在农产品过剩而价格下降时则一哄而散,使市场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供销体系。其次,我国目前的市场建设除规模、规则无法得到保证外,市场布局也相当不合理。产地市场的不足,割断了产销之间联系的通道,使市场机制无法发挥有效的导向作用。而在零售方面,仍以城乡集贸市场为主,新兴的超市、连锁店还不十分普遍。

2.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协调,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滞后

政府职能划分不明确,政府行为涉及范围不够规范。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各地普遍存在着重农产品生产,轻农产品销售的的现象。农民由于缺乏对市场的分析、预测能力,而政府在这方面力度又不足,从而使得生产决策的盲目性较大,只知道“什么价高,种什么”,结果是“种什么,什么难卖”。增产不一定增收这个道理,还没有被人们广泛理解。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导向性使得增收走错了方向。政府扮演的领头角色不够尽力,农民对上头的依赖性又过强,这种局面使增收失去了方向。

3.农村劳动力转移困难,农民劳务收入减少

众所周知,农民增收主要来自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渠道。但在目前农村产业结构中,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农村非农产业吸纳劳动力能力低。农业受阻、非农产业又不发达,大部分劳动里集中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劳作,致使劳动生产率无办法提高。以粮食生产为例,我国一个农村劳动力一年只能生产约1200公斤粮食,仅可以养活4个人;而且我国80%的人口在农村,城市化水平只有19.8%左右。农村城镇化水平不高,农村劳动力难以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民增收缓慢也就在所难免。

二、发展农村经济的对策

(一)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保护农民权益

1.提高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自组织程度,提倡土地规模 经营土地规模经营的规模,严格的说,不是单一的土地集中规模大小的概念,而是一个综合规模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反映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的土地规模,由生产技术水平决定的劳动投入规模,由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决定的服务规模等等。因此,土地规模经营,其核心是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多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它能够克服家庭经营土地规模狭小、分割零散、难以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等问题,在优化生产要素组合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行土地经营规模可以将零散的资源集合起来。在发挥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借鉴国外农村合作社的经验发展以社员入股,民主管理,盈余返还,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在资金融通,农民资金供应,机械耕作,农产品储蓄和销售中的作用,提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保障农民利益。要培育农民自发兴办各类流通组织,包括农村经纪人,农产品促销组织,专业协会等,提高信息技术服务,进行市场价格协调与行业管理,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应诉贸易纠纷处理等。

(二)提高乡镇政府管理的有效性

1.深化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分配体制改革

一些基层政府在管理理念上,仍停留在过去的下达种植计划,催种催收催上缴,但当生产出来的东西没有销路时却不问不闻,由此引起干部和群众的关系紧张,而且,农村基层政府和农民自行组织的事权与财权不统一,往

往有事权无财权,这样,对于诸如道路交通,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等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农村基层组织无力凭借本级财政收入来源提供,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又非常有限,于是就通过向农民集资、摊派来解决,从而陷入一个“农民要增收自己来掏钱”的恶性状况。因此,由于在市场竞争环境里,各类公司,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和农场等是市场主体,政府要从微观层面,其重要职能是为农业、农民提供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物品,作好市场信息服务,科技和教育服务;要因地制宜,撤并乡村,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并且必须明确乡镇政府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入来源和指出范围,变以支定收为以收定支。把不应该由乡镇政府负担的支出分离出去,减轻财政负担,强化农业税返还乡镇的管理,加强对困难乡镇的照顾,从制度上保证乡镇有固定的收入来源。

(三)做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走特色发展道路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我国农业已经由过去单一的资源约束变成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农产品供求关系的主要矛盾也从供给总量短缺转化为需求约束。农产品增产不一定增收,这就决定了新一轮农业结构调整。不是解决多种什么,少种什么的问题,而必须向生产的深度进军。根据我国资源条件和国内外市场发展需求趋势,对种植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质量和经济效益。在种植业结构上,要逐步由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二元种植结构向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三元种植结构转变。实现饲料作物生产的独

立化。我国畜牧业结构应朝着以节粮型、高报酬型方向转变。渔业结构调整的基本方向是加快海水养殖业的发展,从以捞捕为主转变为人工养殖为主,加快海水养殖业的改造。而林业则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过去以林业产业体系为主转变为以林业生态体系为主,实施生态优先战略,在此基础上努力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木材和木产品的需求。

(四)提高农村人口素质,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

从长期发展趋势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要通过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城乡分割的体制和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进程,逐步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减少农村人口,让多数人能够享受工业化和社会发展带来的现代文明。只有加快城镇化进程,才可能减少农村人口和劳务人口的比重,才可能达到用现代城市文明有效地改造农村农业,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最终达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重进步,使农村农业跟上国家整体的现代化进程。

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农村小城镇建设的基本前提是使小城镇建设规划与交通发展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此基础上,要以县区为单位,根据本区、本县或本市的实际情况,诸如人口、交通、经济特点以及市场发展前景的历史和现状,科学规划,设镇位置、镇的性质、设镇的先后,作到合理布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因势利导,先后有序,而不能盲目地完全按照现有行政区域,一哄而起,乡乡镇镇,结果会造成重复建设,产生不必要的浪费。在合理建镇的基础上,我国还要从“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城

镇化建设方针的影响下走出来。我国城市的基础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容量增长迅速,对农民有很大的吸引力。很多农民进城打工,对工资的要求低,能耐苦耐劳,提高了原有固定工人的竞争意识和劳动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效益,给消费者带来利益,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各政府一定要逐步废止原有的城乡隔离户籍政策和改变历史遗留下来的歧视风气,不断完善户籍登记制度,打破城乡界限,加快城市用工制度改革。

2.建立和健全投融资机制,依托产业,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

目前,农村与城市最大的差别在于生产力水平的差异。农村小城镇化建设必须有产业来支撑,而发展产业最需要的是资金。要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积极鼓励农民进城,进镇经商办厂;鼓励城市大工业向郊区有序 ;鼓励城市商业在郊区城镇开办商业连锁店,物质配送中心等。要切实制定优惠政策和导向政策,吸引外资企业落户农村城镇。这么巨大的资金投入,需要政府做后盾和良好的投融资机制做保证。

鹤城镇财政所

7.关于经济法教学研究与改革的思考 篇七

一、经济法课程的特点

(一)课程综合性较强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课程,内容包括劳动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等章节,涉及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和条款,涵盖内容广泛而且复杂。另外经济法课程具有经济、管理与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点。不仅涉及到经济学、管理学还涉及到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对老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有一定难度。

(二)教学内容更新快

随着我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经济法课程内容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教材需要不断修改和补充。

(三)经济法理论抽象

对于我们现在的学生来讲,没有法律基础做铺垫,经济法在教学内容中涉及到大量的相关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专业术语,对于学生的学习和理解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难。另外,对于具体经济事实的认定和判断,需要民法、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需要学生们熟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法律基础薄弱

商鞅曾经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学生们大多对于法律的描述是敬畏,而是没有法律基础,缺乏对基本法律专业术语的认识和理解。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思维更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这就为经济法的教学带来了不少难度。但是,对于经济法的学习所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如诉讼时效、法人财产权、股权转让等理论,需要同学们必须掌握和理解,加大了课程学习的难度,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的情绪,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这就需要我们在有限的课时内做出更充分的利用。

(二)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当前经济法的教学基本以讲授法为主,通过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讲解,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虽然讲授法是教学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但是它有明显的不足。教师在教学中占主导地位,教学模式呈现“满堂灌”,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来讲,在课堂上学生根本没有时间来思考、消化和吸引内容,更不要提理论联系实际了。另外,学生比较机械地接受知识,容易造成经济法课程兴趣不高,不能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不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思维和自觉学习的习惯,课堂效果较差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不益于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相差甚远。

(三)实践教学缺失

培养应用型人才就需要注重实践教学。但是由于现阶段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都是针对非法学的专业,根本由于没有系统的法学教育作为基础,这对于开展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比较困难。经济法是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实践教学的缺失使得的法律知识难以巩固和理解。财经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如何将所学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实务能力,能够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社会现象加以判断,能够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现象的本质,解决问题。因此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对于学生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非常重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热点问题,通过案例教学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比如,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的情形。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用人单位的责任以及相关劳动监管部门的责任。让同学们学会应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明白什么是依法治国。

(四)教学具有时代性和挑战性

随着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媒体不断地融入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依托于数字、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新技术已经深入人心。如一些微信、博客、微博等各个门户网站上,对信息传播带来了更本性的变化。“低头一族”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不少学校和老师尝试着各种办法来改变这一现状。目前大学生比以往有更多的机会感受和了解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这当然是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学习知识、开阔一定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充斥着他们,这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影响甚至带来不良后果。另外,随着普及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教师知识的权威角色也是一种挑战。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更不上时代的步伐。如何把一些学生所喜欢和熟悉的方式应用到我们教学中,这是我们当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财经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探讨

(一)从讲授法向参与式的转变

陶行知先生曾说过:“教师的责任不在教,而在教学生学习。”可见,教学过程就是教师“教”学生如何去“学”,而不是教师“教”的过程。教学过程应该按照一定的教学规律、教学原则来进行教学。根据当前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努力实现课堂从以教师为主导转变到以学生为主导,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我们应该将以讲授法为主的教学方法,逐步转变为以参与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是将老师和学生平等的理念融入到教学中来,其核心思想是让学生亲自参与课堂,努力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比如案例分析法和小组讨论法等都是参与式教学方法之一,最大程度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二)合理利用教学相关设施

注重开发课内外教学资源实现学生学习无处不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不仅仅要依赖课堂内教学活动,更要充分借助网络资源、新媒体和移动网络技术,充实和完善教学中所需的各种资料和资源,使学生能够有效利用网络来开展课下辅助学习。多媒体教学具有直观性,详实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配合简单明了的板书将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教师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等新型教学手段和方法,将有关经济法的最新知识、最新信息直接传递给学生。通过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内容,有助于活跃课堂气氛,也可以激发学习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

当代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不喜欢旧事物,他们渴望新知识所带来的愉悦和刺激,不愿一成不变。在网络时代下,我们享受着信息和知识的迅速更新和传递,对于教师来讲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挑战不仅来自于对已有知识点更新和日积月累的经验,更是来自于与现在网络移动技术相关的其他虚拟世界的吸引力。如何做一个与时俱进的教师呢?首先,需要成为一个受学生爱戴、欢迎、灵活多变的当代大学教师。其次,随时积累经验,并把握当今社会中与经济法有较强联系的热点,并应用到教学中去。再次,努力拓宽知识面成为“多面手”,学习知识是永无止境的,教师也是如此。最后,与学生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培养良好的情感,形成正确的态度和价值观。

(四)适度开展实践教学

经济法这门课程的特点不是去死记硬背相关的法律条款,而是要通过教师讲解使得学生真正理解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使用,重在理解,掌握知识关键是要融会贯通地学会应用。针对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具体实践教学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做到应地制宜、应时制宜和应材施教。比如在公司法修订中关于注册资本限额登记条件中放宽了准入条件,除了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外,取消了原有对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对于这一条款的理解可以让学生大胆地尝试去设立一个公司,在设立公司中就需要相关法律知识做铺垫。学生还是很乐意担任“股东、董事和监事”等角色的,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又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激发了学生的法律学习热情,从而达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此外,还可以设计教学方案,在有条件和有机会的情况下,举办模拟法庭和经济法知识竞赛,参与审判的旁听,了解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借款合同等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

8.关于经济法的论文 篇八

【关键词】高职院校 经济法课程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06-0230-01

高职教育的性质是培养从事于经营、生产、服务和管理一线的劳动者,合格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应该拥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储备,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走上社会之后迅速的适应岗位,发挥自己的能力。随着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在掌握专业技术和理论的前提下,高职院校学生还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法律知识,并且能够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知识。然而在我国目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缺乏在教学内容上的研究探索,教學方法也比较单一,经济法课程并没有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因此需要通过教学改革逐渐改变当前的局面,真正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

一、两个加强

对原有的教学内容进行改革,加强在创业法律方面和实际工作中法律应用方面的内容设置。首先是加强创业法律方面内容的设置。目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在走向社会之后,想要根据自己的一技之长进行创业,创业过程中除了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以外,也需要法律方面的知识,因此学生创业急需在法律知识上的加强。所以在设置教学内容时,创业所涉及到的各项法律内容应该加强优化,使学生能够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创业时依法依规办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加强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设置。高职院校应该结合合作企业实际的需要,根据不同岗位对职业能力的不同需要,在教学内容中设计一些培养具体能力的项目,依据项目内容和学生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式以及考核办法。课程改革以岗位实际的工作内容以及过程为课程核心,以职业需求作为课程依据,把职业的实际工作项目或工作任务设置为课程教学内容,把教学和就业紧密联系起来。

二、三个强化

首先,强化教学方法中新媒体的应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教学。教师在教学时可以通过更加现代的教学方法如制作微课程、网络教学等,使教学方法具有更高的科技水平,充分利用学生更易接受新媒体的这个特点,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高学习效率。并且网络课程的视野更加开阔、丰富,教师依据课程的难点和重点,制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微课程,通过网络实现课程共享,并把各种教学资源集合起来,可以使学生方便、长期、随时地进行学习。其次是强化案例教学,使实战性得到充分体现。通过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业界人士参与教学,在教学中增加真实案例的解读,切实提高学生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时教师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结合理论知识进行教学,让学生在参与案例解决的过程中真正学到法律知识,并能够学以致用。同时增加案例教学也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最后是强化互动。学生是学习主体,教师负责引导,所以在教学中必须积极互动,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比如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可以组织学生组成模拟法庭,学生分组扮演原告、被告和合议庭,在学生完成整个过程的模拟之后,教师对其过程从程序和实体这两方面进行指导,及时指出程序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等,并进行总结。还可以在业余时间组织学生通过参加法院旁听和法律专题讲座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四个探索

课程考核是对学生能力水平和学习效果的考查。在以往高职院校的课程考核中,通常都是以一次纸质考试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在不全面、不真实等缺点。因此在课程考核上积极进行四个方面的探索,以获得良好的考核效果。首先是纸质考核,着重于考核学生在基础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其次是辩论考核,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辩论,着重于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法律能力。三是模拟法庭考核,着重于考核学生的综合表现。最后是职业水平考核,主要包括对学生在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态度上的考核。

经济法课程科学、规范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及考核能够保证学校获得更好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效果。通过对课程进行“2-3-4”教学改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了更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经济活动中有了更好的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学生在参加创业实践过程中,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帮助自己的创业经营活动。在对教学质量进行考核的时候,以学生的法律综合实践能力为中心,能够充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考核拥有更好的导向性和科学性。教学改革已取得初步的改革效果,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经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必将获得更好的效果,培养出更加优异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肖彩娥.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10,25(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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