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顾问业务方案

2024-09-15

投融资顾问业务方案(9篇)

1.投融资顾问业务方案 篇一

投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书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xxxxxx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因甲方在**项目投资的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期限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2 服务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甲方应当最迟在服务期限届满前30日向乙方提出续约的书面通知;续订协议的相关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的情势另行约定。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投资顾问服务

2.1.1 投资前期的投资顾问服务

2.1.1.1 受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收集信息,进行市场调查,选择房地产开发的类型,寻找有利的投资机会。

2.1.1.2 乙方根据其收集的信息和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围绕资金筹措、融资方案制定、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进行研究,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1.1.3 乙方协助甲方对《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2.1.1.4 乙方参与设计房地产项目投资架构和交易模式。

2.1.1.5 乙方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文件并参与房地产项目投资谈判。

2.1.1.6 乙方负责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并办理相关工商事务。

2.1.1.7 乙方负责协调甲方同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房地产相关主管部门的关系。

2.1.2 投资实施期的投资顾问服务

2.1.2.1 受甲方委托,乙方起草拆迁安置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参与同原业主的谈判和法律文件的签订。

2.1.2.2 受甲方委托,乙方参与“招牌挂”活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预登记和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1.2.3 乙方负责协助办理施工建设、房地产销售等过程中需要的审批手续和相关证照。

2.1.2.4 乙方协助甲方对房地产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2.2 融资顾问服务

2.2.1 融资前期的融资顾问服务

2.2.1.1 受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指定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和投资可行性分析。

2.2.1.2 乙方根据其收集的资料和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编制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2.2.1.3 乙方协助甲方制定融资策略和融资方案。

2.2.1.4 乙方协助甲方对其房地产项目进行包装。

2.2.1.5 乙方协助甲方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有公司进行规范化整顿。

2.2.1.6 乙方负责筛选和推荐有实力和有意向的境内外投资者。

2.2.2 融资实施期的融资顾问服务

2.2.2.1 乙方协助甲方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推介和路演。

2.2.2.2 乙方负责修改和优化融资方案。

2.2.2.3 乙方负责起草《投资协议书》、《融资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2.2.4 乙方负责引见投融资双方或多方见面直接洽谈。

2.2.2.5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完成评估、审计、验证、法律等相关事务。

2.2.2.6乙方参与融资谈判并积极促成投融资双方或多方签订《投资协议书》或《融资协议书》等其他法律文件。

2.2.2.7 乙方负责督促投资方积极履行《投资协议书》或《融资协议书》的相关内容,争取资金尽早到位。

2.2.2.8 乙方提供资金到位后的其他融资顾问服务。

第三条 服务团队

3.1 乙方至少指派投资专业人员、财务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联络人员各一名为甲方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

3.2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可以更换其他人员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

3.3 甲方应当指定至少一名联络人员和乙方负责联络。

第四条 服务流程

4.1需要乙方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的,甲方应当首先和乙方签订本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2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材料、房地产项目详细信息和相关材料以及联络人员的联系方式,以方便乙方建立客户档案,及时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4.3 乙方联络人应当于每月5日前通过书面或邮件等方式向甲方负责人反馈上月工作进展情况。

4.4 甲方或乙方或甲乙双方认为对方工作内容或工作进度需要调整的,应当积极与对方协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

4.5 涉及到委托授权业务的,甲方还应当向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其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授权文件。

第五条 服务费用

5.1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分为两种形式的费用:一种是固定的顾问年费;另一种是占募集资金一定比例的融资顾问费。

5.1.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顾问年费为人民币拾万元整。

5.1.1.1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年费人民币伍万元;

5.1.1.2本合同签订后第6个月,甲方再向乙方支付顾问年费人民币伍万元,如果当时本合同已解除或终止,则免除甲方支付该部分费用的义务。

5.1.2 募集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按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5.1.2.1 募集资金在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下部分的,按3 %支付融资顾问费;

5.1.2.2 募集资金在人民币伍仟万元以上(含本数)壹亿元以下部分的,按2%支付融资顾问费;

5.1.2.3 募集资金在人民币壹亿元以上(含本数)部分的,按1%支付融资顾问费。

5.1.4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商业计划书》的撰写和编制费用不包含在投融资顾问费之内,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5.2 为甲方提供投融资顾问服务过程中,乙方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主动安排接待的除外。

5.3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和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代理等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过甲方事先同意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4 甲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乙方银行开户相关信息如下:

户 名: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帐 号: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必须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一切相关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

6.2 甲方应当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所需信息,便于乙方与投资者商洽有关事宜。

6.3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相关主体或其房地产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投融资顾问合同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

6.4 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投融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6.5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固定年费和融资顾问费。

6.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与乙方推荐的投资者接触并私下达成损害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承诺。

6.7 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续约的,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三年内,因乙方已经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促使甲方与乙方推荐的投资者达成融资协议的,甲方仍必须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的融资顾问费。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固定年费和融资顾问费等报酬。

7.2 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7.3 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相关义务。

7.4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报告相关事务的进展过程。

7.5 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促成甲方与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

7.6 乙方应当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除此之外,不得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或损害甲方利益其他任何行为。

第八条 变更和解除

8.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8.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2.1 乙方重大过错,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的经济价值在人民币壹佰万元以上);

8.2.2 乙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没有继续履行必要的。

第九条 保密义务

9.1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9.2 甲乙双方应对投融资事项涉及的所有商业秘密保守秘密,除用于本合同目的外不用于任何其他目的,不向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披露。

9.3本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本条所约定的保密义务继续适用,并无时间限制;除非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晓。

9.4 一方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不能预见、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出现的阻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此种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国内或国际交通故障、政府或公共机构行为、传染病、民众骚乱、罢工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其他情形。

10.2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期间应中止履行并自动延期,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3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随后15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充分证据。

10.4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应立即协商以寻求公平的解决方案,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此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条约定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1.1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固定年费和融资顾问费的,经乙方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应当向乙方承担数额为未支付部分20%的违约金。

11.1.2 除前款约定的情形外,甲方违约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1.2 乙方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本合同第二条、第七条约定得相关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1.2.1 乙方违约但相关义务仍然可以履行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11.2.2 乙方违约致使甲方遭受重大损失的,甲方同意不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减少或免除固定年费。

11.2.3 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方是于港澳台注册的法人主体或自然人的,应当同意本合同使用中国大陆的法律)。

1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通知、送达

13.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协议首页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当事人变更地址、电话或开户银行、账号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将新的地址、电话或开户银行、账号书面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2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送达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一般条款

14.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修改或变更,甲乙双方应依修改或变更后的国家法律、法规更改有关条款,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甲乙双方皆有履行其余条款的义务。

14.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解除时终止。

14.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栏)

甲方:

授权代表:

乙方:xxxxxxxx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2.投融资顾问业务方案 篇二

一、融资租赁业务案例概况

出租方(甲方):四川省某物流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深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的主营业务均缴纳营业税,甲方还兼营货物销售业务,并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甲方不属于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单位。

甲方于2011年末、2012年初分两批新购进共10辆“解放牌”J6货车投入货运业务,货车购进当期均未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甲方货运业务不饱满,经与乙方接触后,双方商定,以乙方为其介绍业务为前提,就运输车辆租赁达成以下协议:

租赁业务均以车辆为载体,由甲方负责提供车辆,并在租赁期间租赁给乙方。

1.租赁标的物:“解放牌”J6货车10辆。购置成本为340 635.74元/辆。

2.每辆车每月租金:11 280.00元。租金月付,每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转账支付上月租金。

3.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账支付保证金100万元。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就有关款项直接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 (3) 因租赁车辆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第三者损害,乙方未妥善解决。 (4) 因租赁车辆对外产生的修理费、油费等费用,乙方未支付相应款项。 (5)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6) 其他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况。

乙方保证金被部分扣除后,不足部分乙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4.租赁期限: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以甲方移交车辆时间开始计算,期限2年)。在租赁期限内: (1) 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车辆使用权。 (2) 乙方必须合理使用车辆,定期开展车辆保养、维护工作;甲方有权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3)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任何交通事故、违章事故或其他处罚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4) 乙方承担租赁期间车辆维修、年审、经营成本等一切费用。 (5) 乙方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的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承担丢失车辆带来的任何损失。

5.租赁期满后1个月内,甲方将所租赁车辆全部转让给乙方,价格10万元/辆。购买车辆所产生的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不购买所租赁的车辆,须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内提出,且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并且应在合同期满后2个月内将车辆交回甲方。

6.租赁期满前的车辆回收。若因甲、乙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在此类情况出现后10日内,将车辆交回甲方。

7.车辆交回时应满足:车辆在交回前1个月开展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轮胎全部更换新轮胎,如未满足,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100万元的保证金。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分析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通常为90%以上,含90%)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就应该将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因为出租方实质上已经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由案例中协议内容可知,甲方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为3 707 200元,分别为:保证金100万元;第一年租金1 353 600元(11 280×12×10);第二年租金1 353 600元(11 280×12×10)。按两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4%计算,甲方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为:1 000 000+1 353 600÷(1+6.4%)+13 53 600÷(1+6.4%)2=3 467 839(元)。超过购置该10辆货车的成本3 406 357.40元 (340 635.74×10) 。

因此,甲方应该将租赁业务认定为融资租赁。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分析

根据纳税义务人的不同情况和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业务应该有以下几种纳税方案:

1. 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

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按金融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以其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如果按此方案纳税,则整个租赁期间的税费情况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3 707 200-3 406 357.40)×5%=15 042.13(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15 042.13×7%=1 052.95(元)

教育费附加应缴金额=15 042.13×3%=451.26(元)

合计缴纳税费金额=15 042.13+1 052.95+451.26=16 546.34(元)

2. 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根据国税函[2000]第514号文件规定,未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如果产权不转移,则视同一般租赁,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收入为营业额,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如果按此方案纳税,则整个租赁期间的税费情况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1 353 600×2×5%=135 360(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甲方如果在租赁期届满时,出售该10辆货车,还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1 000 000×4%×0.5=20 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135 360+20 000)×7%=10 875.20(元)

教育费附加应缴金额=(135 360+20 000)×3%=4 660.80(元)

合计缴纳税费金额=135 360+20 000+10 875.20+4 660.80=170 896(元)

3. 按现代服务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按此方案纳税,则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未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整个租赁期间的税费情况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3 707 200÷1.17×17%-3 406 357.40÷1.17×17%=43 712.17(元)

这里假定甲方的10辆货车购置成本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43 712.17×7%=3 059.85 (元)

教育费附加应缴金额=43 712.17×3%=1 311.37 (元)

合计缴纳税费金额=43 712.17+3 059.85+1 311.37=48 083.39(元)

第二种情况: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在整个租赁期间实际税负确定如下:

增值税实际税负率=43 712.17÷(3 707 200-3 406 357.40)×100%=14.53%>3%,所以应享受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政策,应退增值税额为34 686.89元[43 712.17-(3 707 200-3 406 357.40) ×3%]。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3 707 200-3 406 357.40)×3%=9 025.28(元)。

相应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应退还。

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9 025.28×7%=631.77(元)

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9 025.28×3%=270.76(元)

合计实际缴纳税费金额=9 025.28+631.77+270.76=9 927.81(元)

4. 按现代服务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根据税改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则整个租赁期间的税费情况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3 707 200÷1.03×3%=107 976.7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107 976.70×7%=7 558.37(元)

教育费附加应缴金额=107 976.70×3%=3 239.30(元)

合计缴纳税费金额=107 976.70+7 558.37+3 239.30=118 774.37(元)

5. 按视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根据国税函[2000]第514号文件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之所以有此项规定,原因在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的租赁可以视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按此方案纳税,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前提下,整个租赁期间缴纳税费的金额为48 083.39元,与上述方案3中的第一种情况相同。但甲方所购买的10辆货车在租赁前已经投入货运业务,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认证抵扣期间没有进行认证抵扣。因此,甲方的此项融资租赁业务,如果作为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费情况如下:

增值税应纳税额=3 707 200÷1.17×17%=538 652.99(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538 652.99×7%=37 705.71 (元)

教育费附加应缴金额=538 652.99×3%=16 159.59(元)

合计缴纳税费金额=538 652.99+37 705.71+16 159.59=592 518.29(元)

6. 按视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有融资租赁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融资租赁业务按视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处理,缴纳增值税,其税费金额的计算方法与上述方案4相同。案例中作为出租人的甲方,整个租赁期间缴纳税费的金额为118 774.37元。

当然,租赁合同还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上述各方案中印花税金额相同,这里省略不计。上述各方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妨碍方案的选择,也一并省略。

7. 结论。

比较上述六个纳税方案,得出以下结论:方案3的第二种情况所缴纳税费金额最低,仅为9 927.81元;方案5缴纳税费金额最高,达592 518.29元。作为出租人的甲方是否可以按方案3的第二种情况缴纳税费呢?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甲方是未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认证抵扣期间没有进行认证抵扣,并且甲方的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甲方可以选择的纳税方案只能是方案2和方案5。究竟按哪一个方案缴纳税费,甲方与其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还经历了一段协调的时间。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按方案2缴纳税费,因为方案5没有抵扣10辆货车的进项税额,缴纳税费太多,对纳税人显失公平。

三、纳税筹划启示

1.正确界定业务性质。业务性质的界定,是确定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关键,也是拟订纳税方案的关键。本案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融资租赁,而非经营租赁。在未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其融资租赁业务在税务上有两种可能的选择:视同一般租赁和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国税函[2000]第514号文件的规定,如果租赁资产的产权不转移,则视同一般租赁,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则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本案例中作为租赁标的物的10辆货车,在租赁期届满时,是否发生产权转移,不能完全确定,这就为甲方提供了纳税筹划空间。

2.熟练掌握税收法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税收法规知识。不仅要掌握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法规,还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业务的税收法规;不仅要掌握征税规定,还要掌握免税、减税规定;不仅要深入研究已经颁布实施的税收法规,还要不断跟进税收法规改革,把握税收改革的前沿理论。

3.拟订可能的若干纳税方案。纳税方案的多寡,决定纳税筹划空间的大小。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拟订就全国范围而言的最多可能的纳税方案。本文为案例中的融资租赁业务给出了六种可能的纳税方案,虽然不是每一个纳税方案都可行,但是它们拓展了纳税筹划的视野,提供了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的材料。

4.选定可行的最优方案。从可能的所有纳税方案中,选出就本地区、本单位、本业务而言可行的最优方案,作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主要目标。本案例可行的两个纳税方案中,方案2是最优方案,它成了甲方与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反复沟通的最终目标。

5.与税务机关密切沟通。纳税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实现筹划目标的最后环节。一般来说,税务机关趋向于税费金额高的纳税方案,因此,纳税人较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不一定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这就需要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进行耐心沟通,提出其对业务性质的界定、对适用税收法规的理解,以及就全国范围而言可能的各种纳税方案,让税务机关认可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特别地,当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此类业务还有更低税负的纳税方案时,税务机关就比较容易接受你的纳税方案。本案例中,方案3的第二种情况缴纳税费金额最低,仅为9 927.81元,比甲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纳税方案2少缴纳税费160 968.19元,而且方案2是所有纳税方案中税费负担排第二的方案,因此,经过沟通,税务机关同意了甲方的纳税方案。

摘要:本文针对一个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案例, 详细分析了融资租赁业务缴纳流转税的各种可能方案, 并提出了与流转税相关的纳税筹划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纳税方案,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 2000-07-07

[5].雷霞.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财会月刊, 2012;11

3.融资顾问协议 篇三

5融资顾问协议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个人客户无需填写)证件号码: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实际资金需要,委托乙方作为融资顾问,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全程融资顾问,开展全程融资服务。第二条 融资意向和承诺:

1、融资额度:人民币 万元(大写:);融资期限:□6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6个月 □其他期限:(以贷款人最终审定的数据为准,甲方若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获得借款人发给的银行贷记卡以及授信额度,均视为甲方融资成功)。

3、甲方承诺按时向乙方提供融资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大板块(详见融资资料清单):(1)借款主体资质介绍资料;(2)借款主体财务状况资料;

(3)融资方案中担保、反担保财产信息资料;(4)其他辅助资料。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约定范围内自主与贷款人沟通融资事宜;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2、乙方的主要工作:

(1)成立专项融资小组或指定专人跟进项目,提供全程融资服务;(2)精心挑选合适的贷款人并组织与贷款人进行沟通;

(3)组织贷款人考察甲方资信,协助甲方与贷款人进行谈判;

(4)协助甲方安排签约,协助资金到位。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获得高质量的融资服务,同时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与贷款人进行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2、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果甲方擅自与乙方推荐的贷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将视乙方融资顾问成功,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融资顾问费给乙方。第五条 协议期限

自双方签订融资顾问协议之日起,至甲方全额偿还贷款人借款之日止。第六条 费用支付

费用分受理费和融资顾问费。

1、受理费为人民币 元/1万元(异地),乙方确定受理(暨签订本协议)起1个工作日内缴纳,该费用同时作为签约的保证金,融资成功或签约后客户单方面放弃融资,该费用均不予退还;若融资不成功则该费用扣除 后余额退还。

2、融资不成功不收融资顾问费(但评估、公证、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融资成功,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

(1)融资金额* %,该顾问费自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或获得借款人发给的银行贷记卡以及授信额度之当日计算,地 址: 联系电话:

2、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资产或相关权证对本次融资做抵押或质押。附件3个工作日内交清;

(2)若甲方延长借款期限(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甲方单方面延期还款),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计算方式为:借款余额*实际延长期限(单位:月)* %,甲方发生延期行为应立即支付,不能计算期限的,按12个月先行预交;

(3)若甲方不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应自支付之日起,每逾期1日,按未支付金额的10%支付罚金。若逾期15日,仍未支付顾问服务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融资顾问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罚金。

3、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第七条 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诺绝不要求乙方有违反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作业。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最终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章之日生效,至协议约定终止的情况出现后终止。第十条 其它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4.融资顾问协议书 篇四

融资顾问协议书

甲方:烟台大海阳石材有限公司

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融资顾问,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顾问工作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甲方的要求和综合情况,帮助甲方寻找合适的融资渠道。

2、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融资所需真实、有效的各项合法文件资料,全力支持、配合乙方融资顾问工作。

二、融资顾问费用:

1、融资顾问费用核算:甲方按实际融资额的2%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用;

2、融资顾问费的支付:甲方融资款到账次日将融资顾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账户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深圳深港支行

银行帐号:***1817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未阐明之其他事项,由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决定;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烟台大海阳石材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顾问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5.股权融资顾问协议 篇五

乙方: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鉴于甲方出于企业长期发展存在引进投资者及融资上市的需要,乙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融资上市经验,就XXX项目(包括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项目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引进投资者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

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

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义务

1.在许可的范围向乙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融资所需资料,包括自行完成中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为乙方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4.及时向乙方通告与投资方及相关方融资工作进展的情况,并

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5.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

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

一)。

(二)乙方的责任、义务

1.在许可的范围接受甲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

2.协助甲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的询问;

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

4.联络甲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协助甲方与投资方进行

谈判。

5.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第三条财务顾问费及其支付方式

经协商,一:甲方同意向乙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按实际总融资额的百分之三(3%)提取。

1、财务顾问费支付期限与方式

(1)财务顾问费用按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总融资额(包括但不只限于股权融资、其他方式融资)的 百分之三(3%)提取。此投资总融资额包括: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融资额以及对此项目的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

(2)就乙方每个引进的投资者,甲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所谈及的项目中,若和是乙方引进的投资者交易成功,并甲方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必须支付乙方不低于在本条款中的财务顾问费收费比例的费用,每次就乙方引进的投资者在同意此合同条款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

(3)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分两种:

第一种:在投资者同意且甲方获知的情况下,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在境外直接由投资者按实际支出的投资额及本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操作会在相关文件体现,特别是在甲方和投资者的投资合同里注明乙方的费用直接从投资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投资者给项目方的资金是通过监管机构(Escrow Agent)的监管帐号(Escrow Account)支付的,此种乙方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必须体现在付款指令文件中。此种顾问费

支付方式可以为乙方首选方式;

第二种:在因投资方的原因暂未采纳第一种支付方式时,在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投资融资款到达之前,甲方把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存入双方认可并指定的香港有公信力的机构(香港的银行或律师行)的共同帐户,并委托该机构作资金监管,当投资融资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银行或律师行立即将乙方之佣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若投资者的融资款没有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可在此期间暂不需支付乙方顾问费。倘若投资者融资款一旦实施,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付款帐号:

户名: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

开户行:

二.财务顾问费附加条款

甲方同意:若乙方引进的是战略投资者,其资本运作超出本项目

投资范围

且使之成功上市,甲方将另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

甲方将此百分之二(2%)按其股票内部实际发行价格折算成股票,在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股票转让手续给乙方。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为甲方制作的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甲方不得与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和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乙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

第五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履约方相应的损失。

第六条终止条款

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原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2、甲方付清顾问费;

3、甲方有违法、违规或欺诈行为。

4、乙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成功引进投资者。

第七条违约条款

1、甲方违约

若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退还给甲方。

若甲方迟延支付应向乙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财务顾问费外,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一(1%)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 若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此前所收取财务顾问佣金全额退还给甲方;

第八条不可跨越条款

甲方及其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此项目和未来的项目中,都不能跨过乙方直接与乙方引荐的投资者(包括该投资者的分支或关联机构)洽谈交易而不付财务顾问费给乙方,并应及时告知乙方项目进度,如甲方违约,甲方要以乙方应得之顾问费的双倍赔偿给乙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若遇无法协商解决的分歧,应当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选择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不成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应受中国大陆法律及香港法律的约束和解释,依据本合同的任何诉讼或索赔双方都同意并接受中国大陆及香港有司法管辖权限的法庭的最终裁决。

第十条通知或通讯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根据具体情况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以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按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通讯,信件递交邮局后五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签字之日算起)。若融资成功,考虑到甲方上市需要延长合作时间,双方届时则无条件签署延长合作协议并将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甲方: 深圳XXX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

乙方: 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

6.顾问业务委托合同 篇六

株式会社日建设计(以下简称甲方)和X(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有关甲方对于乙方所进行的事业给与的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日至2010年月日止。

但是,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即使在签约期限未满时也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二条(委托费用)

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费用6,416,660日元。

2)乙方应向甲方在签订合同后工作日以内支付日元。

乙方对甲方在添附译本的结束时点后工作日支付日元。

乙方对甲方合同终了后工作日内支付尾款日元。

如支付日为休息日的情况下,在下个工作日支付。

应支付到甲方制定的日元账户内、以乙方在中国的汇款日作为支付日。

1)汇款手续费以及产生税金的情况下,此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行(英文):

帐号(英文):帐号

账户名称(英文):

第三条(委托业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委托以下记载的业务(以下简称【委托业务】)。

1景观提案业务○

2景观设计要素的指导业务 ○

详细的业务内容记载在另纸译本内。

第四条(其他经费负担)

1)在委托业务执行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及备用品等由甲方负担。2)在产生前项所规定的费用时,由甲乙双方通过其他途经协商解决。

第五条(语言)

本合同用中文制定。

第六条(未规定事项)

关于本合同内未规定事项,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作为本合同签订的证明,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自保存一份。

甲:株式会社日建设计

7.融资居间顾问协议书 篇七

甲方(聘请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

乙方(受聘方):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经营需要,委托乙方作为融资顾问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者融入资金,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融资顾问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融资项目概况(融资用途)

第二条 甲方融资意向和承诺

1、拟融资额度:万元

2、拟融资期限:个月

3、担保方式(抵押物情况):

第三条 乙方工作内容

1.为甲方项目寻找有融资、借款意向的投资方、贷款方;

2.对甲方项目进行初步论证、分析,并从专业角度协助甲方编制符合投资方、金融机构要求的文件、资料;

3.代表甲方与投资方、金融机构进行沟通;

4.组织投资方、金融机构考察甲方资信及融资项目情况;

5.协助甲方与投资方、金融机构谈判、签约,协助资金到位。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2.3.4.按照乙方及投资方、金融机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积极配合乙方与投资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谈判; 不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方推荐的投资方、金融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会晤、谈判; 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勤勉、尽责开展第三条所列工作,尽快帮助甲方成功融资;/

22.对所有知晓的涉及甲方自身商业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不向无关方公开;

3.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第六条 费用支付

1.若融资成功,甲方在借款期间内每月向乙方支付相等于融资金额%的融资顾问服

务费,费用支付办法另行商定。借款到期后展期的,顾问费照此标准继续支付(届时商定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支付)。

2.融资不成功乙方不收费,但有关评估费、公证费、查询费等有关机构收取的费用由甲

方承担。

3.融资成功后,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2.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提交乙方住所地法院解决。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

8.销售顾问业务提升试卷 篇八

销售顾问:成绩:一选择题(共30分,每题5分)

1.电话中客户希望与评估师直接通话,销售顾问应()A立即请评估师接听电话B留下客户电话,请评估师打给客户C将评估师电话告知客户D不引见评估师

2.电话中客户咨询自己旧车的价格时,销售顾问应()

A 不报价B报一个较高的价格C 尽量报一个合理的价格 D请评估师来接听电话

3.东风日产天籁置换补贴是()

A.4000B.2000C.8000D.6000

4.旧车置换几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外迁补贴()

A.4年B.5年C.8年D.6年

5.CA是否有必要跟随评估师和客户去外边查车?

A.是B.否

5.旧车评估后,CA与二手车评估师是否需要提前沟通后在和客户洽谈?

A.是B.否

6.微型报废车的年限和相应的国家补贴是多少?

A.6~10年3500B.6~8年3500C.6~10年350010年以上 25008 年以上 250010年以上 3000

二.问答题(共70分,每题10分)

1.二手车置换都需要什么手续?

3.决定二手车价格的主要因素都哪些?

4.置换前销售顾问都需要告知顾客那些事项?

5.国家给予的置换车补贴政策都是那些(说出小车型和微型车)

6.什么是二手车置换?

7.销售顾问接待置换客户时业务要点是那些?前的要点)

9.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篇九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鉴于: 甲方为开展“***绿色环保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有效地利用外部资金支持或外部金融资源支持自身的发展。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并全权授权乙方作为项目的债券融资业务代表,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接洽与协调; 乙方愿意根据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债券融资的财务顾问服务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内容与方式

1.1 就项目提供债券融资咨询、绿色债券方案设计、顾问服务,推荐能为甲方提供债发行的券商与甲方合作。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

1.2 在项目方案确定后,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与券商对接工作。

1.3乙方为甲方提供债券融资、绿色债券方案设计、融资顾问服

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或电话咨询、电子方式、专人上门服务、会议交流、提供咨询服务方案。

1.4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属于工作内容的各事项,甲方可在乙方办公时间内,随时与乙方联系。甲乙双方更换联系人需经对方书面认可同意。

1.5根据需要,双方可以成立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双方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2.1 向乙方提供处理有关问题所需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准确、足额的背景资料,乙方签收视为甲方提供。

2.2 甲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提出合理要求时,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3 甲方应基于乙方业务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出明确、合理的服务要求,对超越前述范围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问题,乙方有权拒绝响应。

2.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服务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2.5 除乙方外,甲方确保不再委托或接受任何第三方就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提供服务。

2.6 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3.1 依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的工作范围,尽谨慎的义务。3.2 乙方有权真实、及时、完整地知晓、获取各种与本次服务有

关的信息、资料。

3.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书面要求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未及时提出书面要求或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无义务主动提供服务。

3.4 乙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债权融资财务顾问服务。

3.5 乙方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顾问服务,但不保证其努力会对甲方的业务产生影响。

3.6 乙方始终以诚信和专业的方式,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甲方就项目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3.7 依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债券融资的综合成本

4.1 甲方承担的融资综合成本为不高于年化6.8%(包括承销费、利息成本)

第五条 乙方收取财务顾问费的标准与方式

5.1 乙方总计收取的顾问咨询服务费为:为甲方成功融资金额(按照乙方推荐机构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总融资金额计算)的1%(百分之一)。

5.2甲方应自融资资金到达募集账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第4.1条确认的顾问服务费全额一次性支付至乙方下列账户:

乙方户名:

号: 开户 行:

5.3 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顾问咨询服务费用后,乙方应在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顾问咨询服务费发票。

5.4 如果甲方延迟支付,按应付金额每日0.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期间所接触到的对方内部文件、信息及对方提供的相关第三方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非因乙方原因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方按照乙方向其提供的债券发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7.2 除乙方外,甲方不再另行接受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就该项目向其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否则视为乙方提供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债券发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7.3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第八条 合同期限

8.1 合同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结束。

8.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终止。8.3 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3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 本协议中,实际经营地址为甲乙双方邮寄地址,如有变更,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

9.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

议,并对本合同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 公司(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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