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2024-08-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共10篇)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一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68号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2006-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

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6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公安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河南省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省农机局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教育厅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省政府决定从7月1日至10月8日在全省开展为期100天的预防和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消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一批新修公路安全设施,教育一批交通参与者,使全省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高速公路恶劣天气预警和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组织领导

成立省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朱孟洲任组长,省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刘卫华任办公室主任。百日行动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7月1日至7月14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围绕预防交通事故,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浓厚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此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7月15日至9月25日)。

第一战役:农用车综合治理(7月15日至8月25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百日行动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对农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此类交通事故高发势头。

第二战役:客运企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8月26日至9月25日)。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客运企业的交通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查找安全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客运车辆交通事故隐患。

第三战役:道路危险点段和新建改建道路隐患点段排查治理(7月25日至9月25日)。交通、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通力配合,认真排查道路危险点段和新建改建道路隐患点段,充分利用夏季便于施工的有利时机,科学规划,及时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检查验收(9月26日-10月8日)。

百日行动结束后,省政府将适时对各省辖市开展百日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效明显、事故起数大幅下降、未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导致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公安部门。

1.调整警力部署和勤务模式,向执勤一线倾斜,向国道、省道和县乡道路延伸,落实到事故高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

2.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提高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完善恶劣天气交通安全保障预案,确保恶劣气候条件下和汛期的交通安全。

3.加强客运车辆源头化管理,消除客运安全隐患。派出专门警力进驻客运场站,确保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对非法营运的客车、包车、无牌车、挂靠的客车,及持B证驾驶20座以上客车的驾驶人员,该扣留车辆的要扣留车辆,该吊销驾驶证的要吊销驾驶证,该拘留的一律拘留。

4.加强“五进”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会同宣传、教育、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积极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掀起交通安全宣传新高潮。

5.充分发挥“农网”乡镇交通管理站协管员和村交通安全员的作用,宣传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农用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后果,引导教育农民群众自觉拒乘农用车。

(二)交通部门。

1.把整治公路危险路段作为重点,加大投资力度,及时进行整治,对省、市、县(市、区)督办的公路危险路段要制定专门整改方案,限期完成。

2.加大公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对缺失、污损的标志、标线及时补足、更新,一、二级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率要达到90%以上,标线设置率要达到80%以上,危险路口要设置减速带。

3.按照《河南省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公铁立交整治。

4.加强客、货运场(站)的监督管理,严格客运车辆日检制度。客运车辆每日出站前,必须由安检技术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每辆客车必须配备安全锥筒、警告标志、灭火器、安全锤等应急设施。

5.对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投入和教育培训、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必须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

6.严格客运线路审批程序,不得批准开行夜间(晚22时至凌晨6时)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7.对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公安等部门督促整改,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按照车辆台数、线路里程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比例,对客运企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8.扶持发展农村客运,制定农村交通长远规划,鼓励发展农村公共交通,逐步实现村村通公交,方便农民出行。

(三)农机部门。

1.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管理,严把驾驶员考试考核、拖拉机牌证发放和机械检验关,严禁给无购车发票、无合格证等合法手续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核发牌证,严禁给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

2.加强拖拉机安全生产管理。在农忙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期,深入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查处拖拉机载客等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督促交通、建设等职能部门对公安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点段和危险路段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3.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五)建设部门。

1.加强对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大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检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要责成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立即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进行及时修复。

2.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市道路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投入,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严格城市道路施工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3.清理整顿城市客运市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加强对马路市场的管理,对阻碍交通的集贸市场有计划地组织搬迁。

2.对公安机关认定不具备安全行车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停业整顿工作。

3.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的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他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教育部门。

1.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课时计划,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2.督促中小学校完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在道路上从事体育活动。

3.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查找学校内部及周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尽快加以整改。

(八)卫生部门。

1.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绿色通道”,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加快抢救伤员的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死亡。

2.普及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培训急救人员,提高急救能力。

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共同推动百日行动深入开展。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和遏制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迅速行动起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百日行动相关工作,坚决遏制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百日行动开展情况各地要及时上报省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日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发送至wujun22473@sohu.com或通过公安网上传至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主页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二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26号 【发布日期】2008-03-04 【生效日期】2008-03-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保监局等部门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的通

(豫政办 〔2008〕2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四日

河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实施细则

河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6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准确合理的理赔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政策性肉鸡、奶牛、烟叶保险条款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切实为农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

二、组织实施

各试点市、县(市)要成立查勘理赔定损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财政部门牵头,保险、发展改革、烟草、农业、畜牧、气象等部门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下设理赔办公室,其中烟叶保险理赔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华联合财险洛阳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险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肉鸡保险理赔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奶牛保险理赔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洛阳市分公司。

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指导各乡镇农业政策性保险理赔工作,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投保双方不能确定的重大保险责任进行鉴定,对农户有异议的保险事故进行复勘。理赔办公室的职责是处理协调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日常理赔事务,定期向专家小组汇报工作,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赔偿处理

(一)出险报案

所有报案都必须登记。报案工作要坚持通过“95518”(人保财险)“95585”(中华联合财险)集中报案的原则,承办机构应将报案情况详细登记。

(二)现场查勘

理赔人员接到查勘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明受损原因,拍摄受损现场,核定受损数量,确定损失率,将核定的受损情况与保户沟通,做好保户书面确认和登记工作,按户建立查勘记录表,做到手续完备。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应组成以保险公司为主,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畜牧、烟草等部门参加,乡镇配合的联合查勘小组。保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通过村民委员会向专家小组申请进行复勘。

(三)赔案缮制

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承办机构应缮制好下列单证:出险通知书、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并根据上述单证缮制赔案,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四)赔款理算

肉鸡、奶牛的赔付分两次进行,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肉鸡保险理赔承办机构按照核定赔付额的80%向被保险人预付赔款,奶牛保险理赔承办机构按照核定赔付额的70%向被保险人预付赔款,其余的赔付额在保险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理算金额统一支付。如肉鸡保险在3个月内赔付额超出所收保险费的2倍,则应对预付赔款的比例进行修改。

烟叶保险的赔款于每年9月30日前统一支付。烟叶的损失金额按以下办法确定:对于自然灾害损失在50%以上的烟田,每亩按照500元确定损失。病毒病损失在50%以上的烟田,团棵期按照每亩300元确定损失,旺长期按照每亩500元确定损失。黑茎病在烟叶成熟期(现蕾率50%以上)以后发病率在30%以上的,按照每亩300元确定损失。

当巨灾风险发生时,赔付实行全省统筹算账,全省损失额大于对应险种实收保费收入300%时,按保费收入3倍进行赔付,具体赔付办法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发生赔付额大于对应险种实收保费收入200%时,由承办机构先行支付所有应付赔款。承办机构在赔偿后10日内同时向当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赔款明细表及汇总赔付额等材料。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根据承办机构实际承保量将市、县级财政应承担的赔付资金及时拨付到承办机构。在承办机构确认市、县级财政应负担的赔付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及时足额拨付应由省财政负担的本年度赔付资金。

(五)赔款发放

承办机构所在县级支公司应根据报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以及现场查勘记录按户计算出赔偿金额,并制作《农业政策性保险赔款明细表》及各级《赔款发放明细表》。承办机构将赔偿明细表在乡镇公示10天,如无异议,由承办机构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纠纷仲裁

发生赔偿争议时,投保农户、龙头企业和承办机构应当平等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向当地的专家小组申请复勘,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五、试点总结

理赔结束后,试点市的专家小组要对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明年试点工作意见。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邮政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邮政管理局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农委

省商务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大做强农村邮政物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科技为支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邮政优势,合理规划,完善布局,加快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

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完善经营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8号),结合邮政发展特点和农村发展需要,加快研究制订城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农村邮政物流布局,切实提高农村邮政服务水平。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邮政局所设置备案和撤并审批制度,优化邮政网络结构和网点功能。要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力争在2012年之前全部完成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村邮站的建设。

(二)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明确邮政企业经营资质。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应具备农药营销单位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备案;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

(三)鼓励邮政发展连锁经营,加快完善农村流通体系。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加配送到户加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新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省级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邮政企业与所属网点解除加盟代办关系的,该网点即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邮政企业解除加盟代办关系的书面文件,为该网点办理相应的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商务、财政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全面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中,将符合条件的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纳入农家店建设规划。

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渠道,推动省内农资、农产品进入全国邮政物流渠道流通、销售。支持邮政企业与省内各类农资生产企业合作,将适合农村市场的各类产品引进农村邮政网点销售;与大型超市、商贸企业合作,将蔬菜、水果、水产品和肉类等生鲜农产品配送到城镇超市和便利店销售,实现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引导邮政企业与当地绿色食品加工等企业及各类涉农中小企业合作,充分利用个性化邮票、明信片、数据库商函等邮政产品,宣传地方各类名、优、土特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努力通过邮政渠道将各类农产品、绿色食品分销、配送到全国各地。同时,有关管理部门要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拓展经营范围,并逐步建设成集农资、邮政、电信、报刊等多类产品经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商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为农村商品流通企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扩大和提高经营网点覆盖范围和农村商品配送能力,着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的农资商品质量监管,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

(四)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加强规划引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邮政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参与国家化肥淡季储备招投标,引导邮政企业发展农村物流。支持邮政企业和农垦、森工加强合作,依托邮政网络优势,进一步完善农垦和林区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村消费品的流通体系。鼓励邮政储蓄银行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提供贷款,坚持以县行为基点,采取农户联保贷款模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农村物流发展。

各地要把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和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给予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动。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村邮政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县、乡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申请该专项资金补助。交通运输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大力发展农资、农副产品仓储、运输和配送业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适度减免邮政服务“三农”网点的工商登记注册费;乡、镇、村级由农民个人出资的连锁加盟店,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免收登记注册费。农业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组织邮政服务“三农”网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邮政服务“三农”信息系统要与省农业信息网络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共同做好服务“三农”工作。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邮政物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措施,充分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加快将邮政工作融入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使邮政工作成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协作,制定政策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积极帮助邮政企业解决农村物流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邮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深化邮政速递物流体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推进管理创新,全面提高竞争能力。要积极拓展“三农”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增加销售品种,扩大市场份额,做大市场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尽快成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需要的农村流通重要渠道。

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四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74号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2006-08-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6〕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水利厅二○○六年八月十日)

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稳定和农民身体健康,是今后农村工作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和国家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据普查,全省目前有近1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五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07-31 【生效日期】2007-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机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全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意见

省农机局 省安全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法制办 省监察厅

(2007年7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抓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加强农机牌证车辆的管理,对促进全省90000多公里乡村道路安全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把农机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深入学习贯彻,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

全省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贯彻。一是组织干部职工尤其是农机监理系统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并结合自身业务,抓紧做好相应业务工作;二是抓好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传递给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农机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文化素质,形成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年”活动,认真做好中央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攻坚年”、“落实年”、“本质安全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县区”和“平安农机”活动,千方百计实现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三、加强培训,锻练队伍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强农机执法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在2007年完成对全省新进农机安全监理员的执法培训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与教育,要在2007年完成对原有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换领贵州省新版执法证的工作。各农机安全监理所、站要把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和拖拉机驾驶员发证业务流程及《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处罚标准》上墙公示,做到政务公开、业务透明。

四、加强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等《关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驾驶员技术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黔公通〔2005〕149号)和《关于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黔公通〔2006〕18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大检查;重点检查拖拉机违法注册登记、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中的不良行为、拖拉机年检工作情况和拖拉机年检率、拖拉机违法载人、拖拉机交强险落实情况、无证驾驶拖拉机、无牌无证拖拉机上路行驶、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等内容。

五、加强农机安全检查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从责任书签定情况和签定率、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和演练情况几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好全省田间、场院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全省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巩固执行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农机局等6厅局对我省无牌无证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及拖拉机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成果,要协助公安交警对行驶在县乡道路和贸易场、点的农机号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坚决取缔“黑车非驾”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机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农机行政处罚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进行行政处罚工作。

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法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执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抓落实,各履其职,各负其责。二是要定期召开各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工作例会,认真分析研究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形势,互通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堵塞漏洞,确保工作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联合督促检查制度。要结合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联合开展对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检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四是加大对责任事故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

6.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六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81号 【发布日期】1994-08-31 【生效日期】1994-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乡镇企业城镇

(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川办发[1994]81号)

省公安厅、省轻工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有不少地方已成为县级经济的主体。由于这些新成长的企业,内部保安工作尚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的事故、案件、纠纷不断,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加强这些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加强领导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内部的人员、财产安全,而且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同其它工作一样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加强业务指导,经常检查企业内部保安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措施。鉴于“三资”企业的特殊性,其业务指导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企业的主要领导,在抓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抓好保安工作。要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做到组织、人员、制度落实。

二、二、建立健全组织

乡(镇)村、社和街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厂矿、建筑、旅店及大、中型商贸、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产业,都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抓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构,行政上受企业领导,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

(一)机构设置。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人数、地理环境等情况,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企业专职保安人员的配备,一般不超过企业人数的2%。工矿、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护厂、护场、护矿人员。服务性行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保安员,但不得私自招聘人员,擅着保安服装。

(二)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拟建立理由专职保安人员职数和保卫目标,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到现场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复。企业对保安人员的调换,应征求审批机关意见。新调入和聘用的人员,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政审和培训。已成立保安组织的企业,要重新完备审批手续。

(三)保安人员条件。凡从事专职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没有犯罪前科的嫌疑;

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3、热爱治安工作,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年龄18-45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选那些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和嫌疑的人担任护厂、护场、护矿人员。

三、三、工作职责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宗旨,在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发动群众搞好单位内部的保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二)制定和完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破坏的各项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严格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四)对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作好抢险救灾工作,并保护好现场,协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对单位内部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罪犯和监督考察工作;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少数人滋扰闹事,做好矛盾的疏导转化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

(八)会同所在区域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

四、四、健全制度

企业保安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本单位的保安工作情况,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值班制度。门卫和治安值班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安全检查制度。经常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生产及值班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夜间还要根据情况组织必要的巡逻。

五、五、严格纪律

(一)企业内部的保安业务工作,必须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权力。

(二)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实行企业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严禁将保安队伍变成欺压群众、为非作歹的工具。一旦发现此类事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企业内部的保安组织可按规定配备非杀伤性保安器材。

(四)保安人员必须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严格依法办事。

2、热爱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多办好事,不侵犯群众利益;

3、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主观臆断、道听途说、偏听偏信;

4、文明办事,不打人骂人、刑讯逼供;

5、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公报私仇;

6、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吃苦耐劳,不贪生怕死。

六、六、表彰奖励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保安组织和个人,应纳入公安机关和行业、企业内部的表彰奖励范围。对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和牺牲的保安人员,除宣传他们的事迹外,还应妥善解决优抚待遇。鉴于保安人员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一定危险性,各企业应给他们进行人身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公安厅 省轻工厅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七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07-23 【生效日期】2007-07-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2007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

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7〕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制定的《2007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7年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意见

(省农业厅 二○○七年七月六日)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提高农民转产转岗就业技能为重点,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原则,加大工作力度,提高补助标准;完善管理制度,狠抓培训质量;创新工作机制,强化项目监管。通过公平竞争和有效激励,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职业技能培训26万人,结业率达到100%,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的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三、任务分解

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阳光办)根据各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培训转移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研究确定了2007年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的培训任务。

四、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原则上为20―180天。对已培训结业的,其培训时间达不到20天的(最低不低于15天),县阳光办要按月填写《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短期培训班备案表》,并与《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进度月报表》一起报省辖市阳光办,省辖市汇总核实后报省阳光办备案。

(三)培训内容。职业技能培训仍以目前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地方特色产业、农村服务业等相关技能培训,引导学员就地就近转产转岗就业。要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多的优势,鼓励建筑行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建筑类专业技能培训。

五、资金安排

(一)培训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用于阳光工程的学费补助。今年共安排资金1.2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扶持65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3200万元,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财政配套2600万元。

(二)培训补助方式和标准

1.全省统一实行发放培训券的形式对学员进行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培训券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印制。

2.具体补助标准依据培训成本,对不同工种、不同培训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原则上以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为单位,在培训补助资金限额内按以下标准执行:培训时间20天补助150元,30天补助200元,60天补助300元,90天补助400元,120天补助500元,150天补助600元,180天补助700元。耗材多的培训专业和工种可在上述基础上由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酌情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省辖市、县(市、区)根据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需要,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管理经费。

六、强化项目监管

2007年为阳光工程项目监管年。各级阳光办要在继续落实好阳光工程有关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机制,加大力度,切实加强项目监管。

(一)上好“第一节课”。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要在严格执行项目监管五项制度(公示、第一节课、月报、台账、检查验收)的基础上,把上好“第一节课”作为加强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好。在培训班开班第一节课上,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班,讲解国家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和项目实施有关要求;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财政等部门要共同核实学员身份,检查招生简章,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学员手上,告知学员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

(二)明确监管责任。省阳光办主要负责培训任务控制指标的分配,督促基层阳光办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并对基层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辖市阳光办负责监管市属培训机构、发放管理培训券和督导检查所辖县(市、区)的工作。县(市、区)阳光办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把招生关、培训质量关和转移就业关。在每个培训班次第一节课、随堂抽查、检查验收等重点环节,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同时到场,并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度。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负责。各级阳光办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动态管理。为调动各地和培训单位的积极性,对2007年培训任务以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为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即省对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实行指令性计划,省辖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培训机构不下达指令性培训任务,采取事后确认的办法,依据各县(市、区)、培训机构实际完成的培训任务来核定其所需的培训券,即培训机构招生一批,申报一批,省辖市、县(市、区)阳光办审批后确认一批。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办在培训任务完成和培训券发放完的当月,通知所有培训机构停止阳光工程招生。如在12月确有超出计划的可使用下年的指标;如在12月前仍未完成的,其培训券节余到下年使用。省辖市财政部门依据培训券的发放数量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财政。

(四)开展管理评价。省阳光办将依据各地工作进展、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存在的问题等,对各地阳光办开展管理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在下年初公布,并将评价结果与任务和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七、确保培训质量

(一)继续实行订单培训。用工量大的机械制造、电子电器、焊工、计算机应用、驾驶与维修、服装缝纫与加工、建筑装饰、餐饮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培训,继续坚持订单培训,确保培训后的学员能够充分就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的培训要紧紧围绕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签订用人订单,确保充分就业;地方特色产业的培训也要坚持订单培训的原则,既可采取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安置学员就业的方式,也可采取企业与学员直接签订产品订单的方式。

(二)筛选优质培训基地。在方便学员培训和不增加学员负担的前提下,重点筛选那些设施较好、师资和职业介绍能力较强的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要根据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培训质量和就业率为标准,建立培训基地的进退机制。省阳光办对各地上报的培训基地审核后在河南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并报全国阳光办备案。

(三)加强引导性培训。各地要通过集中办班、发放资料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引导性培训工作。承担阳光工程任务的培训单位要对每个学员开展不少于8个课时的引导性培训,内容要涵盖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安全生产和艾滋病防治等方面的内容。要把防治艾滋病知识作为引导性培训的重要内容,培训到每个阳光工程学员。全国阳光办编印的《农民进城务工读本》要作为引导性培训教材,免费向学员发放。

(四)优化专业结构。各地要继续引导和鼓励培训机构把那些技术含量高、市场紧缺、就业收入高的专业作为今后培训的重点;要限制计算机应用专业的培训,该专业原则上培训人数不能超过10%。(五)打造劳务品牌。各地要把打造劳务品牌作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通过打造品牌,提升形象,吸引生源,扩大规模,占领市场。

(六)加强质量考核。各地要把阳光工程培训质量考核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质量考核办法,加大培训质量的考核力度,着重考核结业率、就业率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要加强培训班的教学管理,鼓励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阳光工程,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大事之一。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实施阳光工程列入议事日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阳光办特别是县级阳光办要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严格履行职责。为强化工作责任,省政府将同省辖市政府、重点扩权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考核。各地也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要按有关要求,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加大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降低农民的培训成本。各地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培训单位收费的管理,培训单位的收费标准既不能超过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也不能高于当地同类培训平均收费标准。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省阳光办每季度要对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组织1次抽查,省辖市阳光办每季度要对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和抽查将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样、直接走访学员或学员家庭等方式进行,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省、市、县三级阳光办要充分利用河南省阳光工程信息监管系统,定期直接同用人单位和学员联系,了解培训和就业情况。

(四)严格奖惩措施。对于工作规范、监管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省阳光办要增加其下年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地方,要减少其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培训机构,除追回违规项目资金、取消其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资格、3年内不认定为培训基地外,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问题缓报、瞒报、不报,或由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与培训机构联合套取阳光工程资金的县级阳光办,要按照农科教发〔200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五)转变工作作风。各级阳光办和项目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农村、培训单位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查找和解决转移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阳光办要对管理干部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要主动组织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订单,在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整理劳务市场需求信息,通过农业信息网络、职介机构、新闻媒体及时传递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尽量减少农民转移就业的盲目性。

8.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八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2001-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卫生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实现青海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卫生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二00一年二月)

为了推进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西部大开发为动力,以城市和中心城镇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从社会实际需求出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原则,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目标和任务:从现在起到2005年,以国家投资为主,在西宁市新建3所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功能齐全的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即老年公寓、老年人康复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在海东地区、海西、黄南、海北、海南州新建5所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完成海东社会福利院、湟源县社会福利院、贵德县社会福利院、互助县社会福利院4所国家办福利机构的更新改造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人口密度、气候条件较好的地区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争取完成湟中县多巴社会福利院、西宁市城北区民族福利院、祁连县社会综合福利院、玉树县社会福利院、玛沁县社会福利院、西宁市精神病福利院等8个新建项目,力争五年内使全省城镇中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数量达到20个左右,床位总数达到1800张,集中收养人数达到1500余人,其中自费代养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福利服务在社会福利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在西宁、格尔木、德令哈市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积极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逐步建立起以国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家庭供养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青南及环湖地区逐步扩大敬老院覆盖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二、二、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基本途径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步伐,就必须从投资渠道上改变以往单纯依赖国家拨款的做法,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投资方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相互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新建、扩建、改造以及基础设施和专用设备的更新等项目。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努力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拓展福利彩票市场,筹措更多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集体、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个人以及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的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开展自费代养服务,由过去单纯的收养逐步转变为提供托养、保健、康复、治疗、娱乐等多种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服务需求。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福利中介组织,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管理,变政府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宏观管理,积极推行行业管理、股份制管理。要把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功能从集中供养服务逐步延伸到为家庭提供服务。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因地制宜地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服务队伍思想品德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并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三、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政策和措施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社会福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优先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方式供地。对新办福利事业项目属于出让土地的,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和拆迁补偿费,减免土地管理费。土地规划和测量费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要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需求,尽可能在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域给予安排。社会福利项目编制、设施建设工程的收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减免。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应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五)合理确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自费代养人员的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益性和社会承受能力,又要照顾投资者的回报。省民政部门要会同省物价部门,根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原则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地具体收费标准参照省定管理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协商确定。

(六)按照现行国家税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社会投资兴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工疗站、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护理院、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社会福利机构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或减免。

(七)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通则,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贷款的支持力度。

(八)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款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款在规定限额以内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救护车、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的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十)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和在社区及居民家庭中分散代养、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含查不到生身父母的社会弃婴),免收学杂费、书本费等各种费用;对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录取的孤儿,免收学费(培养费)、住宿费;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免收住宿费,其学费主要以发放助学金、接受社会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等方法解决。

(十一)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0〕82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二)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并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

(十三)重视和保护社会福利机构中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及社会弃婴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十四)加强福利机构职工队伍的培训,提高职工自身素质和服务技能。省内有条件的普通院校可开设和社区福利服务类相关的专业,培养从事福利事业的专门人才,满足社会需求。

四、四、切实加强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避免资源的浪费。

要尽快建立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法规体系,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并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把部分政府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权交给中介组织,积极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过程中的政策和实际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的发展。

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九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214 号 【发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2008-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

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214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测绘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认真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

网站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测绘局 省政府外事办 省公安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 省政府新闻办 省保密局

(二○○八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和谐网络和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地图信息不断增加,在推进国家、我省信息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一些单位未经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布错误的国家版图;一些单位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一些单位不具地图编制资质、侵权盗版、非法编制、粗制滥造国家版图。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监管到位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测绘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落实职责分工,提高监管力度

(一)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编制资质的管理,严格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加强对网上地图的跟踪监督,发现有违规的网上地图,要保存网页,记录网址,通知有关网站及时更正,并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查处,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四)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协助负责相关工作。

(五)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通信管理部门要根据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的有关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六)外事、新闻主管部门,在对外交往、新闻发布、传播过程中,要强化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媒介的示范、导向作用,积极在全社会开展网络地图与地理信息安全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网络地图与地理信息安全防护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四、开展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一)依法查处存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重点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把我国台湾省按国家表示,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的地图和标注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坐标数据和属性内容的地图。

(二)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擅自登载的行为。重点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地图,未经国务院或省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在互联网上登载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未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

(四)依法查处违法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国务院或省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编制测绘资质证书,从事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的行为。

(五)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违法出版行为。重点是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

(六)对登载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问题地图”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限期纠正;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地图网站要依法予以关闭。对未经国务院或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应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终止或暂停对其提供接入服务。对未经测绘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和出版服务的经营主体,要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和出版服务。

五、广泛宣传教育,加快网络文化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网上地理信息安全教育增强网民保密意识的意见》(国新办发文〔200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地理信息网上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网民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国家版图和网络信息安全知识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教育网站经营者依法文明办网,教育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要严格自律,禁止传输、标注、发布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

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政治性强,涉及部门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图市场的联动机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着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保密措施,规范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和地理信息网站提供服务行为,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税局等部门河南省税控收款机推 篇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73号 【发布日期】2006-08-24 【生效日期】2006-08-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

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6〕7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2006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现制定我省2006年秋季实施方案。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贫困家庭学生;“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寄宿生。

从2006年秋季起,“一补”资助面要达到“一补”应资助对象的100%。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二)资助标准1.免费教科书标准。我省免费教科书(含省定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负责向受助学生发放。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期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一补”资助对象在校住宿期间,每生每天补助1元。

学校和有关部门不得再向受助学生收取任何教科书、教辅材料费用,违者按乱收费处理。严格按“一费制”标准免除杂费,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资金负担

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必设科目免费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免杂费所需资金由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从2006年秋季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地按照学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参照本方案制定。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人数的确定下达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两免”资助学生人数。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二)资助对象的确定原则

各市、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的基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确定一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将以下几种类型优先作为资助对象:持有农村低保证家庭的学生;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学生;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对革命烈士子女、独生子女、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艾滋病家庭子女给予优先照顾。

(三)资助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第二,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第三,学校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

第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

第六,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四)发放程序

所有教科书由学校按“课前到书”要求统一发放。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教科书费和杂费,在其教科书扉页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不得先收后退。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学校将花名册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各市要将中央、省、市财政负担资金下达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享受免费教科书学生数,按照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确定的结算价格,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免费教科书供应商的县级机构。免杂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直接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级财政部门清算,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结余资金转下一学期用于“两免一补”。

“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的欠费。县级财政部门将免杂费资金和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直接支付到有关学校,不得层层转拨。学校要将财政补助的免杂费资金全部用于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要以现金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不得变相截留。

三、实施步骤

各市、县要在8月30日前,将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村及农村学校,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将应资助名额预分到各相关学校,并预拨免杂费资金。

各有关学校要在9月8日前,通过有效途径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资助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监督和申诉程序等),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

9月18日前,学校成立有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查处有关问题。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将受助学生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9月20日前将各学校受助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9月26日前,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将“两免一补”资金落实到学生,填写《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并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辖市要将本地区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工作总结及《2006年秋季“两免一补”情况上报表》连同电子文档于10月10日前报送省“两免一补”办公室。

四、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两免一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要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强化措施,完善制度,规范操作。要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宣传“两免一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要公布政策咨询电话,随时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两免一补”资金的筹措、分配和管理。要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转拨上级补助资金,确保“两免一补”资金及时足额筹措、拨付到位。及时结算免教科书资金和预拨免杂费资金,并监督学校免杂费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使用,防止截留挪用。

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制定“两免一补”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办法和程序,组织确定资助对象;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收杂费,发放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严禁截留挪用;落实严禁对学生预收教科书费、杂费政策和对受助学生再收费;建立健全“两免一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对资金管理不到位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组织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处理到位。达到“一个确保”,即确保把“两免一补”工作办成“阳光工程”,把党和政府的关怀真正落实到学生当中。

(二)加强“两免一补”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编发信息简报,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做到上下信息畅通,推动整体工作平稳进展;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教育厅、审计厅要派出督导组明查暗访,督查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省内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的顺利进行。“两免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到政策性问题和各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及时沟通,共同促进我省“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两免一补”政策顺利实施。

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6―2007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教基〔2006〕99号),配齐学生免费教科书,不得擅自增减规定目录内的免费教科书。

(四)省对各地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开展情况继续实行专项考评,将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信息沟通、群众评价等纳入考评内容。对“两免一补”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后的市、县,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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