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精选7篇)
1.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一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txt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二
1 概述
游龙川1号桥位于公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杨店至江洛段, 跨越游龙河。上部采用3~20m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桥, 桥面连续;下部采用柱式墩台、桩基础。设计指标如下。
荷载等级:公路-Ⅰ级;桥梁宽度:净-8.5+2×0.5m;桥梁全长66.58m;夹角:90°;设计洪水频率:1/100;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为0.20g。
2 几何设计
设计中通常采用两种方法来布置:一种是径向布置法;一种是平行布置法。径向布置法就是墩台轴线与路线在这一点法线的夹角始终不变;平行布置法就是我们选取某一个墩台轴线为基准线, 其余墩台轴线均与此墩台轴线平行。这两种方法各有自己的优缺点, 平行布置法由于各墩台轴线相互平行, 每跨之间的梁或空心板等长, 设计、施工起来十分方便, 因此常常被作为设计的首选方案。下面就以游龙川1号桥为例。
首先, 确定桥梁的跨径分界线。由于本桥半径小, 且位于圆曲线和缓和曲线上, 通过计算可知, 弦线与弧线差很小, 所以本设计以设计线桩号20m为间距布置, 可得0号台, 1号、2号墩, 3号台的跨径分界线桩号分别为K2469+903, K2469+923, K2469+943, K2469+963。
其次, 利用AutoCAD合理确定梁板平面。先通过已知参数将桥梁的中心线、边缘线等平面的相关内容在AutoCAD中按照1∶1绘出。本桥中心桩号为K2469+933, 按照平行布置法的原则, 以K2469+933处的切线方向为基线, 将下部构造的墩、台中心线平行于K2469+933的基线布置并与基线成90°夹角, 然后使墩台中心线位于路中心线上, 梁板中心线则为折线, 将板平行于每孔的弦线方向布置, 从而使桥跨之内的板长相等。跨径分界线示意, 如图1所示。
再次, 合理确定跨径分界线与预制梁端的距离。本桥的预制梁长为 19.92m, 因此, 以跨径分界线与梁底板中心线处梁端的距离4cm来控制预制梁端与跨径分界线的距离。见图2板端大样 (板底) 及表1板底参数表。
最后, 确定盖梁、边板悬臂的长度及桩基的坐标。根据桥梁梁板的合理布置, 通过AutoCAD查询长度的命令, 可以确定出各个墩台盖梁的长度, 为了施工方便, 取数值最大的一个盖梁长度作为全桥墩台盖梁的长度, 并且桩间距相等。在每一跨的中心处绘制平行于跨径分界线的直线, 交于桥梁平面的边缘线上, 通过AutoCAD查询长度的命令, 可得出每跨边板3组悬臂长度, 见表2。方便施工时快速调出边板的线形。在桥梁平面上将桩基位置准确绘制出来, 可通过AutoCAD查询定位点的命令, 得出桩基坐标。
3 桥梁横坡及标高的确定
由于游龙川1号桥平面是从圆曲线过渡到缓和曲线, 因此确定曲线上任意一点超高值显得尤为重要。《道路勘测设计》中路拱和横坡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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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Lc——超高缓和段长 (m) ;
β——旋转轴至行车道 (设路缘带时为路缘带) 外侧边缘的宽度 (m) ;
Δi——超高坡度与路拱坡度的代数差 (%) ;
P——超高渐变率。
根据以上公式, 可以确定曲线上任意一点超高值。通过调节墩、台顶面横坡及桥面铺装厚度, 形成桥梁横坡。在AutoCAD将每个墩台的桥面铺装及支座与垫石高度按照1∶1绘制出来, 利用AutoCAD查询长度的命令, 可得出支座垫石、桥墩、台的标高。每块板两端契形垫石的标高应综合考虑, 以使所有支座位于同一平面内, 从而保证受力均匀。
4 结束语
通过游龙川1号桥梁的平行布置方法, 可以解决径向布置法中, 桥面连续缝宽、窄变化过大, 或缝太窄卡死甚至无法吊装的问题, 更便于桥台处橡胶伸缩缝或者是桥面连续缝的安装和使用。用图解法进行几何设计打破了以往设计思路成规, 具有使用简便、方便直观, 操作速度快、结果准确、实用性强等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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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三
关键词灾后重建;宅基地;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F452.F30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09)03-0029-05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提出,要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宅基地是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基础,其规划、分配和利用关系民生,关系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正处于变更阶段,宅基地制度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何合法、有效解决灾后重建中的围绕宅基地的各种权益和矛盾,需要明确、探讨和创新。
鉴于农村灾后恢复重建可以归类为分散重建和集中重建,故本文依此为线。
一、分散重建与集中重建的决策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规定,村庄应以就地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可适度相对集中。《汶川地震灾后农房恢复重建技术导则(试行)》则提出,村民房屋重建以原址恢复重建为主,只有符合条件的少数村镇才可异地重建。结合灾区农村原来分散居住为主的事实,其当然的结果是村民分散重建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原则。然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都强调灾后重建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为此,《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在重建规划时,要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民分散重建与集中重建的分野必然导致宅基地分配与取得上的不同,是农村灾后重建中处理宅基地问题的一个前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3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如果村民适度集中居住或者建立农村新型社区已经纳入重建规划,村民等相关的人必须遵守规划。显然,分散或者集中恢复重建的核心是依据谁的意志和什么因素制定重建规划。
(一)国家与集体/村民的协调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规定,村庄的重建类型由灾区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政府决定重建类型应从灾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质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意愿等各方面因素。因此,政府如果依据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自然原因,或者依据自然条件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要求集中重建的,村民集体和村民应当服从。反之,没有“自然原因”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无权违背受灾村民的意愿强制通过重建规划。因为,依《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全体集体成员所有,其对土地的支配(含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政府如果要干预集体如何分配、处理宅基地,必须有法律依据。陕西结合新农村建设提出,滑坡险段等地质灾害点和受其威胁的自然村农户要另行选址,集中重建;对倒塌房屋比较集中而未出现地质灾害的自然村要求就地集中重建;其他农户实行就地或者新址分散重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也是可取的。
需要农村集体最终决定是否集中重建的,就表决程序而言法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只是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就村民会议如何表决没有规定。事实上,就集体如何决定宅基地的程序,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法规多为空白。我们认为,集中居住涉及村民和集体的重大利益,应当准用《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即2/3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易言之,政府不得强制集中重建。不过,政府此时有义务和责任“引导”村民通过科学的重建规划,而不能够听之任之。
(二)对不同意集中重建村民的处理
如果因地质原因,出于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强制集中重建的,一方面,政府应当提供其他合理的安置方案,供村民选择。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所规定的自愿搬迁异地安置。另一方面,对无力选择、又不同意集中重建的村民,应当着力进行说服、疏导,尽可能避免强制执行。
由集体表决通过集中重建的,是否可以强制不同意的村民服从决议,从法律上说,答案是肯定的,集体表决的结果对任何一个村民都有效。但是,集体还是不宜强制要求不同意的村民服从,因为一个集体的范围可能较大,集中建房完全可能严重影响部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集体表决以民主为基石,没有类似上文中政府强制集中重建的客观理由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以人为本的民主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还应当有对少数的适度关照。因此,不愿意参与集中建房的村民,在不违反规划和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应当准予其申请规划可用的宅基地。成都市规定灾毁住房农户可以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这是值得肯定的。
二、分散重建中的宅基地
村民分散重建如果在原址上进行,自无宅基地问题。但系原地异址重建,即在原集体范围内重新获得宅基地重建,则生问题:一是谁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二是原宅基地如何处理,三是村民能否提供宅基地与他人合建。
(一)宅基地申请人
根据《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申请重新分配宅基地。所以村民在原宅基地被地震毁损而丧失宅基地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分配宅基地进行重建,自不待言。问题是,村民可以出卖、出租、赠与住房,他人也可能继承村民的房屋,而《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出卖、出租、赠与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这样的村民在房屋毁损后,是否有权申请新宅基地呢?或者房屋转手中,受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宅基地?
笔者认为,尽管《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转让、出租房屋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但法律规定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是以村民有宅基地,而其转让或者出租房屋为条件的。所以,原宅基地权利人因为宅基地灭失或者宅基地依客观情况不能够再为住宅建房使用时,不论其房屋是否转手,都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如果原址不能够重建的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已经出让、赠与或者发生继承的,就房屋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以下统称“受让人”)是否有
权申请新的宅基地,应当具体分析,分别处理。(1)《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都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城镇居民受让村民房屋的,必然无权享有出让人申请宅基地的权利;城镇居民受赠村民房屋的,笔者认为,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以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为取得的必要条件,在房屋产权转移时,不宜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否则,将发生城镇居民利用宅基地建房的结果,与现行政策向背。故,城镇居民受让人没有当然取得宅基地的权利。(2)如果村民房屋的受让或者受赠人为其他集体的村民,依据宅基地的身份性,他还是不能够因地震毁损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不再为住房使用而获得宅基地申请权。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房屋存在,宅基地被依法弃用的,房屋受赠人或者购房的村民有权取得因房屋获得的补偿。(3)如上所述,本集体村民因为其身份可以要求新的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如果房屋受让人、受赠人是本集体村民,并且他原来没有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面积不足,因受让或者受赠的房屋及宅基地毁损的,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反之,受让或者受赠房屋的人如果自有的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无权因受让或者受赠的房屋及宅基地毁损申请新宅基地。
(二)原宅基地的处理
如果原宅基地灭失,因宅基地使用权风险由使用人承担,宅基地权利人无权请求他人补偿。如果系按规划不再为宅基地的,此时实为集体收回宅基地,集体应当根据房屋毁损情况对村民的房屋进行补偿,但不对宅基地本身进行补偿,因为宅基地的取得是无偿的。
(三)合作建房中的宅基地
从重建融资看,村民在实务中极可能运用对宅基地权益的安排,获得第三人的支持,或者与他人合建房屋,或者由他人独立完成房屋的重建。事实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5·12”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的意见》就同意这种合建。但对这些重建方式中的诸多问题却不见规定。农户与他人合作建房,在逻辑上,“他人”包括本集体村民、他集体村民和城镇居民甚至企事业单位。
1.与本集体村民的合作
如果这种合作实为借贷,自无问题。如果系对将来房屋的分割,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一方村民另有宅基地,而且不存在面积不足,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就存在法律问题。我们认为,法律限制宅基地面积是为保护耕地,因此这种合作建房本身并不违反立法精神,况且灾后重建面临重建资金问题。故,应当允许这种合作。
2.与非本集体主体的合作
有权取得宅基地的应当是本集体的村民,因此,非本集体的他人不得基于合作建房而主张对宅基地的权利。问题是他人是否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者说约定取得部分房屋所有权的合作是否合法?我们认为,这种合作建房一不违反保护耕地的精神,二不导致宅基地所有权归属变更,三不与法律限制城镇居民、单位购买村民房屋以保障村民有房居住的立法目的,在灾后重建急需资金的背景下,可以认定其合法性。《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实施意见》就规定,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的,在提交相关宅基地、规划审查意见和批准开工、质检证明等文件后,可由市房管局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及其农户与合作投资者的约定分割农村房屋产权或办理房屋共有产权。但我们认为,政府还应当考虑这种房屋产权分割后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规定:(1)必须明示合建他方对所有的房屋对应的宅基地无物权性质的使用权,只有基于合同的债权性质的使用权。否则,将违反《土地法》和国务院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规定。(2)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建他方对房屋产权的期限,但约定期限不得太长。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其身份性,应当以村民寿命为限,村民死亡后被继承的是房屋而不是宅基地使用权。尽管我国还没有规定房屋自然存续的期限,但房屋毁损不能够居住使用的,房屋产权要消灭。房屋毁损后在土地上重建房屋,需有土地使用权,而合建他方没有这种权利。故,可以规定合建他方对房屋产权的最长期限为房屋的“寿命”期限。至于究竟是多长留待以后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产权期限的,按房屋“寿命”计算权利存续期。(3)为有利村民的生产、生活,结束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非常态”,如果合建他方要转让其房屋,应当赋予合建灾民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合作建房中非村民方取得对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可以是合法的,那么约定取得房屋使用权自然也合法。
三、集中重建中的宅基地
集中重建可以是村民自建,也可以是统一他建。例如,《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就规定了按照规划集中自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社会资金开发重建。集中自建与他建都是集约用地的方式,存在如何处置节约的宅基地的共同性问题。同时,也有各自宅基地的特殊性问题。
(一)节约的宅基地的处置
村民住房进行集中建设或者搞农村社区。必然意味着宅基地的节约,节约的土地是用于农业生产还是其他建设用地,此为问题一。谁又对节约的宅基地享有权益,此为问题二。
土地为建设使用的增值远远大于农业使用,要鼓励集体节约宅基地,允许多出的宅基地面积为建设使用有其必要性。基于地震损失与农村的相对贫困,要吸引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重建,加快农村灾后重建步伐,将节约的宅基地用于建设也是集中他建可行之所在。因此,应当规定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以为建设用地,——但这不排除集体自建时按集体决议为农业用地的合法性。
那么,以什么路径完成节约的宅基地为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如果重建人是政府或者非乡镇企业的企业,节约的宅基地就应当按征收程序,变为国有,再进行建设使用。需要指出的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必要的,可行的,但这得不出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建设上的当然流转。《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农村宅基地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而依据《土地法》第43条,
集体建设用地除宅基地外,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既然土地为宅基地的“节约”,就意味着它不是宅基地了,如果土地不用于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就不能够以农村建设用地方式处理。在灾后重建中,如果重建人不是村民,也不是集体,而是与集体无关的他人,并且重建人要取得对土地的建设使用,那么就应当通过征收程序进行。另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新建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结合灾后重建相关政策,我们认为:
(1)政府实施集中重建时,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按征收方式处理,但除安置受灾村民外,不按通常的征收补偿处理。政府出让该土地或者同等面积其他土地时,其收益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有余的,可以返还给集体。
(2)集体实施重建的,可以将建设指标依法置换,按约定取得置换补偿,并对多余宅基地依约定复垦。也可以依法有偿用于乡镇企业,此时,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
顺便指出,实施人为本集体组织的,因集体财产归全体集体成员所有,因此,集体出资集中建房,实质是村民用自己集体中的权益建房。所以,如果村民大会决定取得房屋的村民不出资的,应当认定其合法。在这点上,不宜一般地规定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交纳建房费。要注意的是,对未参与集中建房的,集体应当相应地对他们进行补偿。
(3)企业经营者实施重建,按约定对节约的宅基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区别对待:第一,《土地法》对农村土地为建设用地的目的限于乡镇企业等,其立法宗旨在于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农民独立或者合作从事企业活动,可以节约成本,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灾后农村恢复重建要节约成本,发展经济,可以考虑参与集中重建的企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进行征收出让。但其前提是,该企业需将土地用于旅游、服务、商业和工业等项目。第二,如果该企业没有经营项目,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将该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另行出让。不过,此时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该企业,而且补偿标准应当按征收土地使用权处理。至于企业如何对集体进行补偿,按其集中建房约定处理。
(二)集中自建中的宅基地
村民集中自建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新宅基地重建,二是旧居住地扩建。不论哪种情况,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后,集体组织都应当依法确定、分配宅基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在程序上,村委会应当制定分配宅基地的公平程序,例如抽签程序与选地程序。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旧居住地扩建中,除非农村公共用地或者村庄规划需要,否则应当以满足原住村民原址重建为宜。因为,如果原住村民也重新分配宅基地,实质是收回了原宅基地使用权,但这显然有悖《土地管理法》第65条之规定。既然是征收性质,原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消灭后,村民基于对房屋材料的所有权,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集中他建中的宅基地
集中他建为更好节约宅基地的必然选择是修建多层住房以致建设农村社区。确定每户的宅基地面积,规范村民对房屋和宅基地的处置是必要的。
我们认为,首先,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如“五室三站两栏一校”(“五室”即办公室、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警务室、档案微机室;“三站”即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社会事务服务站和流动党员管理站;“两栏”即社区居务公开栏和社区党员活动公布栏;“一校”即居民学校),以及公共性排水、道路、晒坝、绿地用地自然排除在宅基地面积之外。其次,村民多层住房建筑,可以参照城镇区分所有房屋的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对区分建筑中为几户村民使用的设施用地,宜在受益的村民间分摊。最后,村民为生产、生活需要的牲畜圈养场所、独立的杂物间等用地,满足《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房屋条件,得登记房屋产权的,宜独立计算面积;反之,宜附记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下,载明面积。
村民的宅基地依法不得单独转让。房屋发生合法流转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变更,基于房屋享有的权益一并流转。村民不享有建筑所有权的牲畜圈养场所、独立的杂物间,除非有不流转的约定,否则一并发生转移;反之,除非有流转约定,否则不附随流转。
四、余论
宅基地问题不仅是在灾后重建中需要恰当处理的,而且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我们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分离、非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房屋产权的限制制度以及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处分权,或许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可考虑的路径。这种路径也可以为将来宅基地使用一般性流转提供借鉴。
4.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四
——76个重点项目阶段性跟踪审计结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公告)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有关规定,审计署自2009年1月开始,统一组织四川、甘肃、陕西3个汶川地震受灾省和20个对口支援省市(含深圳市)地方审计机关,以及审计署驻成都、西安、兰州、重庆4个特派办,累计派出1233个审计组,共4502名审计人员,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把握总体、分头公告”的原则,对四川、甘肃、陕西3个受灾省的灾后恢复重建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截至2009年5月底,重点对3个受灾省的3948个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其中,23个省级审计机关组织跟踪审计项目3872个,审计资金1352亿元,阶段性跟踪审计结果将由各省级审计机关分别向社会公告。审计署组织驻成都等4个特派办对投资较大的76个重建项目(以下简称76个项目,涉及计划总投资336.94亿元)进行重点跟踪审计。审计工作得到四川、甘肃、陕西3省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参建单位、灾区有关中央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展顺利。现将第一批76个项目阶段性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跟踪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
(一)项目跟踪审计情况。本次公告的76个项目分布在四川、甘肃和陕西10市(州)28个重灾县(区)。其中,农村居民住房项目10个、学校项目4个、交通项目21个、电力和电网项目20个、水利项目7个、通信项目5个、重点产业项目6个、其他项目3个,共涉及10个行业,计划总投资336.94亿元。截至2009年5月底,已完成投资104.72亿元,占31.08%。其中已完工项目14个,计划总投资3.08亿元,已完成投资2.25亿元;在建项目62个,计划总投资333.86亿元,已完成投资102.47亿元。
本次审计以资金为主线,从项目入手,及时跟进,及时查处,及时整改。通过跟踪审计,及时揭示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前期审批、资金使用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以点带面,积极反映重建规划实施等方面情况,及时防止和纠正一些项目建设中违纪违规问题。审计中,各审计组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立足服务,着眼预防,帮助规范,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提高,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免疫系统”功能。76个项目跟踪审计共提出审计建议36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部采纳,目前已整改完成28条,另有8条正在整改中。
(二)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表明,四川、甘肃、陕西3个受灾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和工程质量。76个项目中,农村住房重建、学校及交通、电力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比较顺利。截至2009年5月底,9个农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完工率达70%,宝成铁路新109隧道改线工程已于2008年11月提前通车,都汶高速公路和汶马二级公路已恢复通车,映秀湾电站3台机组已恢复发电,二台山变电站也恢复运行。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新基地37个单项合同中,有27个项目完成50%以上工作量,7个单项工程完成90%以上工作量。
76个项目的重建资金和建设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工程质量的“高压线”意识较强,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项目资金基本上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加强了项目建设管理和监督,并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规范。
76个项目的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但跟踪审计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一些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二、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8个项目规划编制及落实不够准确。其中,四川省安县新县城堤防工程多计地震受灾损失,造成项目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多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554万元;广元电力局110千伏乔庄站扩建输变电项目包含地震前已建设,并已支付部分设备款的工程;广元市元坝区堤防工程高报概算,多申请中央资金104.3万元;广元市剑阁县剑门蜀道风景区恢复重建项目包含地震前已基本完工的剑门关隧道建设工程,导致规划与实际情况不符;陕西省勉县将震前已支付征地款400万元,并正在实施的诸葛路工程项目纳入灾后重建规划;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省道101线中江段2个道路修复项目和省道106中江到乐至界道路修复项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重复列入当地投资计划,多列1.84亿元。
审计发现上述问题后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目前,安县政府已将新县城堤防工程中重复安排的中央资金1544万元收回财政,其他项目多安排的829.3万元中央资金正在整改中;中江县已根据审计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了调整。
(二)5个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不够严格,涉及金额2605.73万元。其中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农村住房重建、康县整村就地重建2个项目因进展缓慢,农房维修加固资金1601万元滞留在乡镇恢复重建专户;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将农村住房灾后重建项目资金850万元,借给武都区发展改革委,用于2004年、2005年该区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剑门关景区项目指挥部将剑门蜀道风景区恢复重建项目资金150万元拨付剑门关景区管委会,用于支付以前其他项目所欠的设计费;广元市元坝区水务农机局在泉坝防洪工程项目资金中,列支办公设备款4.73万元。
根据审计意见,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康县滞留在乡镇恢复重建专户的农房维修加固资金1601万元,已拨付到农户;陇南市武都区、广元市元坝区已归还了被改变用途的资金854.73万元;其他项目资金使用问题正在整改中。
(三)28个项目环境评价、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不到位。其中,省道210线宝兴至夹金山122公里公路、国道108线雅安至菩萨岗段二级公路154公里、中国移动陇南公司生产楼工程等18个项目没有环境评价审批。四川省阿坝州茂县500千伏输变电恢复重建、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有限公司异地重建等14个项目边设计审批、边施工。阿坝二台山220千伏输变电恢复重建等8个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
根据审计意见,上述项目正在逐步补充完善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在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前期工作时间的同时,也在着手规范和加强关键环节审批管理。
(四)5个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其中,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堤防工程浆砌石砂浆强度较低、石质较差,工程所使用的部分水泥无检验单;陕西省勉县金牛大道项目设计单位无相应设计资质,12个施工单位有6个无城市市政工程所需资质,且该项目业主单位勉县城建指挥部超付工程款41万元;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和两水镇农村住房重建项目拖欠供应商钢材、水泥款946万元;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概算投资100万元的水塔加固项目因政府投资未足额到位,建设资金由村民集资和施工单位垫付;四川省安县高川乡灾后防洪堤新建和加固工程在未得到主管部门审批情况下变更设计,导致工程结算价比中标价增加164万元。
此外,审计抽查的汶川县6栋住房维修加固工程,报送的结算价为258.84万元,经审计核实,实际工程造价仅为90.88万元,占送审造价的35.11%。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就上述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和参建单位提出审计建议,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正在认真进行整改。
三、审计建议
(一)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四川、甘肃、陕西3省应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对重建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尽快启动规划中期评估、修订工作,调整和完善重建规划,进一步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并明确规划的强制性。
(二)四川、甘肃、陕西3省有关部门在优化建设程序的同时,应加强对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项目可研、环评、土地等政府审批部门要区分项目类型,优化审批程序;对列入规划的中小项目,通过集中办公等方式,并联审批流程、及时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强化建设用地审批、可研、环评、勘查设计、地质灾害评估等关键环节审批控制,完善相关程序。
5.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五
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解读(五)
具有强力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在灾后重建中,将着力优化生产力布局,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培育新兴产业,着力完善服务业体系,构建城乡流通网络,繁荣商贸服务业,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建成特色鲜明、绿色生态的产业体系,为扩大灾区就业、维护灾区稳定奠定基础,为灾区致富奔康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产业重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主要从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明确了我市产业发展的重点任务、项目和保障措施等,为我市产业重建勾勒出美好的蓝图。
重建目标:重建范围包括我市六县两区及成都市邛崃市、眉山市丹棱县、乐山市金口河区等21个县(市、区),极重和重灾区包括我市四县两区(汉源县、石棉县除外)和邛崃市6个乡镇。
用三年时间完成恢复重建任务,增强灾区发展的产业基础,力争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总量目标,到2015年,全部工业增加值达12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比震前增加446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70亿元,年均增长12%,比震前增加172亿元。服务业增加值达600亿元,年均增长12%,比震前增加147亿元。其中,极重和重灾区全部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服务业增加值分别达到310亿元、210亿元、190亿元。
园区培育目标,2015年,产业园区工业总产值达到28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建成营业收入超500亿元的产业园区1个、超100亿元产业园区9个。工业篇
立足高起点
加快推进企业恢复重建
《规划》指出,根据区域产业定位、资源环境承载力,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分类引导受灾企业恢复重建和转型发展,充分借鉴汶川地震灾后产业恢复重建经验,立足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力争高水平,促进灾后产业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切实把产业恢复重建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优先支持关系灾区民生和就业的受损企业恢复和发展。严格评估企业恢复重建的基础和条件,对受损的小铁合金、小冶炼等落后产能和小水电、小煤矿等工业企业,要彻底关闭和淘汰。大力引导不具备原址重建条件的企业异地迁建,原则上新建、迁建项目必须向产业园区集中,严禁恢复重建选址不当造成新的灾害隐患。
市经信委主任高凯表示,在恢复重建中,我市对工业的产业布局进行了重新定位,跟以前相比,有了较大调整和提升。《规划》对我市工业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明确,产业发展也更清晰,这也将加快推进我市的企业恢复重建。
优化升级
建立现代产业新体系
《规划》指出,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着力发展壮大水电电冶、机械制造、农产品加工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培育电子元器件、新材料、生物制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纺织、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建立体现灾区特色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提升灾区产业创新发展水平。推动培育国家级、省级优势企业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整合,以产业链延伸、技术扩散等方式,构建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体系,发展产业集群。
高凯表示,根据我市的实际,《规划》对我市产业新体系的搭建进行了明确,这一体系内,更加注重产业的科技含量、结构等,这将促进我市在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上走得更好。《规划》还明确,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按照节能环保要求,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把节能降耗减排作为重要方向,大力推进工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着力抓好有色金属、电力、化工、建材等行业以及高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链的关键技术
研发,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高凯表示,在我市产业恢复重建中,对于企业的环保要求较高,明确要坚决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对于一些即将进入淘汰行列的企业也做了要求,产业发展将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
集中集约集群
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规划》明确,按照集中、集约、集群发展原则,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合理调整和布局产业园区及其主导产业,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原则,高水平规划建设产业园区,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雅安经济开发区提升综合承载力和影响力,促进产城一体、功能分区、融合发展,力争建设成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芦山县震后资源环境承载力总体布局、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重点规划重建芦山县产业集中区,支持农产品加工、纺织、根雕等特色产业集聚发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形成三产融合、联动发展的新格局。在荥经县等建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重点发展新型建材、特种合金和农林产品深加工等产业。
高凯说,集中、集约、集群是我市产业恢复重建的一大特点,在恢复重建中,我市异地重建的企业不是简单的搬迁,而是将借此机会转型升级、提质发展,同时,这部分企业将按照集中、集约、集群原则,向园区集中,也有利于企业之间协调统筹发展,拉长产业链。而且,在此次重建中,产业园区也进行了重新定位,结合当地实际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不同的产业园区有了不同的明确产业定位。
《规划》明确,依托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天芦宝”飞地产业园区,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其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天全、芦山、宝兴等极重和重灾区除能源依赖型、资源依赖型的企业和轻纺业外,其他产业项目原则上布局到“飞地产业园区”。
高凯表示,依托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建设“天芦宝”飞地产业园区,也是此次产业重建的一大亮点,在保护了芦山、天全、宝兴等极重和重灾区当地环境的同时,也将引导我市产业集聚发展。
服务业篇
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重点恢复极重灾区、重灾区服务业功能,积极应用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技术,推动商贸服务业、粮食流通业、物流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及其他生产性服务业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配套、结构优化、辐射藏区的现代服务体系,推动规划区更好地融入成渝经济区。
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业
让生活更便捷
在商品市场体系上,加快恢复重建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区销地批发市场,配套建设冷藏、冷链物流设施,产品质量检测系统及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恢复重建批发、批零兼营类消费品批发市场,重点发展小商品、服装、电子产品、家装建材等批发市场,保障规划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支持发展集汽车销售、维修、零部件批零、二手车交易等于一体的汽车专业市场。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工业园区布局,因地制宜建设生产资料批发市场,满足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的需求。
在商品零售网络上,《规划》特别提出,在农村,恢复“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家店、社区综合服务社,推进日用消费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经营。在城市,提高社区商业网点空间布局的聚集程度,合理配置中小型超市等零售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放心菜”、“放心肉”连锁社区店。在人口规模较大、人均消费水平较高的城区,合理选址重建以购物中心、大中型百货店、综合超市、各类专卖店专业店为主力业态,合理配套文化娱乐、餐饮、金融、旅游服务、图书报刊、通讯等网点的商业中心。
在生活服务网络上,在城区和乡镇恢复重建生活服务网络,合理规划居民餐饮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务网点,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完善社区网络服务功能。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完善社区商业便民服务功能,打造“一刻钟”便民服务圈。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商贸服务业的恢复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品市场体系、商品零售网络、生活服务网络三大方面的恢复重建,将有利于改善我市服务业发展滞后、网点分布不均等问题,让灾区百姓的生活更加便捷。
建成多功能集成物流服务体系
《规划》明确,要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物流现代化发展,建成多功能集成的物流服务体系。在交通区位条件较好、市场需求显著的县(市、区)恢复重建物流园区(中心)。新建或改建一批公路货运场站,加快公路、城际快速通道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技术标准,形成高密度、网络化的便捷公路运输、物流服务节点体系。构建肉类和速冻食品、果蔬和特色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恢复重建日用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中心,发展面向农村的物流配送服务。恢复重建边销茶、肉类、农资等重要商品储备设施,提高应急保供能力。支持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平台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物流信息资源共享。
我市具有良好而又独特的区位优势,但因受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所限,全市物流服务体系一直相对较薄弱,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有限,部分区域也难以满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借着恢复重建这一契机,构建完善的物流服务体系将有效地改善这一现状,促进我市物流服务体系快速发展。
《规划》也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其他生产性服务业。
按照“聚点、连片、成链”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领域,围绕光伏、电冶、石材加工、石雕、根雕、砂器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检验检测、展示交流、认证推广等生产性行业服务中心。围绕光伏、新材料新能源产业,建设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
根据我市优势特色产业而建立的生产性行业服务中心,将极大地促进我市相关的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6.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六
根据四川省抗灾救灾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按照5月29日四川省农业厅党组扩大会议的统一部署,5月30日上午,受四川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任永昌同志委托,傅志康副厅长主持召开了汶川地震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规划工作布置专题会议,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阿坝、雅安等六个重灾市(州)农业部门分管领导和规划编制人员以及厅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做好汶川地震灾后农业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部署。会上,傅志康副厅长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了七点要求:
一是思想认识要统一。要站在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对灾区人民高度负责、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承担好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
二是领导力量要加强。各市州和有关单位务必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专人,做好责任分工,圆满完成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三是灾情核查要实事求是。要认真核查特大地震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通过上下对接,确保灾情及损失更全面、准确、真实、完整,以便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提供充分依据。第一责任人要对上报数据负责。
四是规划编制思路要清晰。规划期分为近三年和后五年。近三年以恢复重建为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后五年以发展提高为主,要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要求,体现战略性。
五是工作重点要突出。要在立足省情、市情的基础上,把农业生产设施、损毁农田、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农村户用沼气、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及检测体系、农作物良繁体系、国有农场等作为恢复重建的重点,以提升产业为目标。
六是发展项目要明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关键是项目的提出,资金的测算。因此,灾后恢复重建所涉及的产业项目务必布局合理、内容翔实、资金测算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受灾市州务必将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中。
七是时间要求要明确。灾情核实、规划编制、政策研究三项任务,要分别按照到计时安排,提出各时间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四川省农业厅)
7.地震灾后水产养殖恢复生产技术明白纸 篇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搞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要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和温家宝总理“要确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总体规划》实施、不发生一起贪污和浪费案件”的指示,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开展以来,按照审计署的统一安排,全国先后组织3000多个审计组、近万人次审计人员,对13 000多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上万亿元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6540条,向社会发布47期阶段性审计结果公告,初步实现了“保障灾后恢复重建不出重大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的审计目标。
今年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胜之年。按照中央“原定三年目标任务力争在两年内基本完成”的要求,已开工项目将进入建设关键期,并陆续竣工投入使用;未开工项目大部分将开工,并加快建设进度。这些都对跟踪审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计任务更繁重、时间要求更紧迫、肩负责任更重大。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和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再接再厉,乘势而上,不放松、不懈怠、不畏难,认真扎实地完成好这项工作任务,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二、切实做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
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审定同意的《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审投发〔2008〕89号)等要求,审计项目安排应尽量涵盖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各个方面,对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覆盖面,原则上要达到资金量的60%以上;对地方投资项目的审计覆盖面,原则上要达到资金量的 80%以上。同时,要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
(一)要抓住重点项目,主要有三大类:一类是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政府统筹统建的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公益性和民生工程;第二类是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工程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第三类是其他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二)要关注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的落实情况。二是资金物资的管理情况,包括:财政资金、对口援建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渠道用于灾后重建资金的到位情况;资金分配是否按照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无虚报冒领、滞留、截留等问题;资金管理是否规范、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手续是否完善;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以外的项目,有无用于“两高一资”项目。三是工程建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招投标、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四是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情况。五是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针对共性问题适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各级审计机关要着眼于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深入研究和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注重揭示和反映政策、制度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规范管理和健全制度的建议。当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审计发现共性问题,包括:中央重建资金结存、地方资金缺口、贷款的投向、产业重建政策、土地管理、受灾群众就业援助、已完工项目的资产移交、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适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以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揭露和查处力度
各级审计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揭露和查处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要重点关注:一是在国家规划和政策落实方面,有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审批以及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二是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有无转移、贪污、挪用、侵占重建资金,以及通过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有无挪用、截留、克扣拆迁补偿资金等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无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问题;三是在工程招投标方面,有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四是在征地拆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无违规征地、非法批地、违规审批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有无重大违背国家产业、投资和环境保护等政策的问题,地质灾害隐患防治是否到位;五是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有无违规转分包、降低建设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串换掉包等问题。要重视和加强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核实,对重大问题一查到底。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沟通配合,及时跟踪审计移交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
五、及早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目前,大部分对口支援和社会援建项目已竣工。很多其他恢复重建项目也将在年内陆续竣工。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开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意见》(审办投发〔2010〕72号)的要求,及早安排,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谁负责跟踪审计的项目,就由谁负责开展竣工决算审计。二是各地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安排竣工决算审计,在时间上不做统一要求。三是要突出重点,把政府统筹统建的城乡居民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民生工程和公路、电力、水利、桥梁等基础设施,作为竣工决算审计的重点;对于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四是所有竣工决算审计项目,都要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在竣工决算审计中,要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包括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和遗留问题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二是项目建设成本情况,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项目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成本多计投资,资产价值是否准确、合理;三是项目的质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管理有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问题,有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是交付使用的资产和资料,包括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或转移投资的问题。
六、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审定同意的《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审投发〔2008〕89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审办投发〔2009〕23号)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要做好对地方财政投资和融资、社会捐赠资金、“特殊党费”、港澳援建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等资金和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对口支援省(市)审计机关在做好对口支援“交钥匙”项目跟踪审计的同时,要与受援省审计机关协商做好对以交支票方式援建或与当地政府联建项目的跟踪审计。
(二)统筹安排力量,严格审计纪律。各级审计机关要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采取分批轮换等方式,妥善安排好审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让受灾地方补贴费用,也不得将审计经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要加强对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提高业务水平和遵守审计纪律。
(三)及时如实上报审计情况,坚持定期公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统一要求,及时上报审计进展情况、月报表和半审计报告,及时上报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及时上报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对上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责任。要坚持每半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促进科学重建、高效重建、廉洁重建和阳光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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