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户籍制度改革

2024-07-16

新户籍制度改革(精选8篇)

1.新户籍制度改革 篇一

浅析医院会计制度改革

摘要: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各项制度的制定及更新有着更高、更深的要求,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也不例外。为解决旧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些许问题,如不够完善的医院财务报告体系等,新的《医院会计制度》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行。本文旨在围绕医院会计制度的变化进行解析。关键词:医院会计制度、变化。

一、《医院会计制度》主要变化

随着时代的前行和经济的发展要求各项制度的不断制定和更新,医院会计制度也是如此。新修订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特点,强化了医院的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在医疗药品收支核算、医疗成本归集核算体系、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医院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等方面凸显了一系列重大创新。与旧制度相比,新《医院会计制度》还规范了科教收支、计提医疗风险基金、医疗收入确认等的会计处理,并梳理完善科目体系及核算内容;新制度中成本核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成本核算可以及时客观的反应医院成本亏损情况,同时也增强职工的节支降耗意识,降低成本促进医院优质高效服务理念,低耗可持续发展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享有了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此外为医院成本测算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科学制定医院服务价格和完善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更为医院实行绩效工资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完善了医疗成本归集核算形式等等。一言蔽之,新制度反映出医院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的趋势,更易被信息使用者理解,通用性得到增强。

二、新旧《医院会计制度》对比

(一)、资产类科目主要变化

1.新制度下“应收医疗款”科目增加有关同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处理规定;

2.“其他应收款”科目增加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的核算内容;

3.“坏账准备”科目增加改变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允许多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由规定统一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改为规定累计计提坏账准备上限、明确坏账准备计算公式、定义坏账准备核销条件;

4.增设“预付账款”科目,核算出现坏账痕迹先转入其他应收款,然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5.“库存物资”科目核算范围扩大,包括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它材料。药品核算由售价核算转为进价核算,取消了药品进销差价,使药品为零差价缓解了人民群众医药费用的负担从而杜绝了开大处方、拿回扣等等问题。并全面规定了取得、发出、盘盈盘亏物资的确认、计量和财务处理;

6.“再加工物资”科目增加对明细科目设置提出新要求,要求健全自制物资成本核算体系,包括成本核算对象,如药品、材料类别或品种,自制物资成本构成,如直接费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并要求采用适当方法对生产费用进行归集与分配;

7.“短期投资”科目明确核算内容主要是指短期国债,“长期投资”科目核算内容包括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账务处理不再与“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相对应,明确了投资成本的构成以及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处置投资的会计处理;

8.“固定资产”科目明确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提高和使用年限,原来计提折旧由“固定基金”科目核算转为“待冲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转为计提折旧,明细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明确盘盈固定资产的计价变化,等等。

(二)、负债类科目主要变化

1.新制度增设“应缴款项”科目,核算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等;

2.增设“应付票据”科目,增加核算带息票据应在会计期末或票据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

3.新制度在“预收医疗款”科目下增加核算预收门诊病人医疗款的核算内容;

4.改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增设“应付福利费”科目;

5.增加“应付社会保障费”核算范围;

6.增设“应交税费”科目;

7.新制度的“其他应付费”科目核算范围缩小;

8.“长期借款”科目的借款利息处理更为明确,等等。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特色

(一)、强化预算约束与管理

新制度将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良好的成本核算绩效考核能够较好地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能够为医院各部门执行相关的成本考核责任制作好前期工作。只有将成本核算具体落实到医院内部各个部门科室,将部门管理效益以及工资薪金发放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才能够保证部门科室维护预算的完整性、严肃性,杜绝随意调整项目支出等问题,促进医院规范运营。从整体上看并不尽人意,大多数医院在编制预算时,只是财务部门按财政下发的预算编制要求仅仅只算准财政拨款的相关科目,对其他科目则随意性比较大,更谈不上科学预算,使得预算流于形式,起不到相应的作用,只有通过成本核算才能提高医院财务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推动医疗机构财务信息的阳光化;有利于推动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和基础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成功进程。

(二)、夯实资产负债信息,加强资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

新成本核算的准确到位,堵塞漏洞,只有将准确的医药品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具体分解到科室里的每个人,执行奖罚相结合、考核制度,才能够使医院员工人人关心成本,进而自觉从行为上去防止医药成本浪费,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医院的成本核算效率和准确性。制度规定财务信息应全面、真是反映医院资产负债情况,为严格规范医院筹资和投资行为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

(三)、科学界定收支分类,规范收支核算管理

新制度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医院成本管理对象的确定、收入成本的分摊、费用的分类核算管理系统与医院其他系统的衔接等,仅仅靠医院财务部门或某一个成本控制部门来管理是没有办法单独完成的。所以“根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划分的原则,合理调整医院收支分配„„根据业务活动需要,收支分类中单独核算科研、教学项目收支。”等。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业务特点,又规范了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

(四)、硬化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

医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控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等。这对于医院加强自身的运行管理、全面提升成本核算与控制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并为今后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参考依据。

(五)、改进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

新制度对科目体系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完善,充实了各科目的确认、计量等核算内容,是医院的日常核算依据更为明确;同时,新制度完善了医院财务报告体系,新增了现金流量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及报表附注,改进了各报表的项目和排列方式,还提供了作为财务情况说明书附表的成本报表参考格式。

四、结语

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医疗体制的不断发展、深化,医疗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启动旧有的医院会计理念已无法满足新环境的需要,因此,我国医院的整体经营理念必然会越来越高的要求。适时提出符合新经济及医疗环境的会计理念对于提升医院会计及财务工作效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此同时,我国医疗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使成本管理效益能够得到长足的进步。类似的探索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应不断创新适合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和医院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邓粉梅《现代商业》2012(03)

2.新户籍制度改革 篇二

1、产权的概念和本质

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体运行的基础。产权界定越明确, 它对资源配置效率就越高, 人们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就越强, 人们对自己资产的未来预期就越稳定, 从而每个人均从自身效用最大化角度去努力, 便会形成整个社会发展。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作者认为, 在一个经济中, 产权安排借以影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交易, 产权的具体结构以具体的和可预测的方式影响物品 (资源) 的配置和使用。根据产权理论, 产权与资源和技术是不可分离的, 它直接影响社会中决策者选择机会的多寡。产权的涵义可表现为以下层面:第一, 它是人与物之间的归属关系, 但其实质是依附于物上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第二, 在资源无限供给或者零交易成本下, 产权是不起作用的;第三, 产权表现为一权利束, 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产权具有以下四个基本性质:完整性、可分性、有限性、产权与不同的契约安排之间的非单向联系。

2、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内容

现代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特征的, 具有多种经济职能。其权利安排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一是所有权的外在化;二是企业法人产权独立化;三是经营管理专家化;四是财产所有者 (股东) 对企业经营享有监督权。现代企业的权利安排基本特征规定了其产权制度的内容:1.产权清晰, 指法律上产权清晰与企业现实运行上产权清晰的统一体。2.产权结构合理化。实践证明, 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才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3.产权的流动。产权不能流动, 股权不能转让、出售, 企业产权就不能重组, 产权结构多元化也就不可能实现。4.人力资本的积极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产权制度的设置必须能够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二、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政企不分与市场经济政企分离的要求相矛盾

市场经济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 要求企业产权具有纯粹的经济性质。这就要求所有权必须是可以交易并能够首先接受市场等价交换规则约束的权利, 而只有单纯的经济性质的权利才可以也应当采取等价交换的方式实现其运动。因此, 国有企业改革目前面临一个难题: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迫使社会绝大多数企业必须在产权上是单纯经济性质的, 要求占统治地位的国有制企业必须普遍实现政企分离, 但国家所有制性质又在根本规定了国有企业不能政企分离。

2、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中的权责失衡与市场经济要求的权责对称性的矛盾

市场经济作为以所有权彼此让渡为实质内容的交易经济, 其有效性的重要制度基础在于企业产权界区必须清晰。产权界区问题本质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权利界定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的产权问题, 实际上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因此, 企业产权界定问题首先明确的是对他人、对社会、对交易各方的责任问题, 是在责任与权利相互对称条件下的制度界定。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仍存在权利与责任的失衡。

3、在国有所有制内部的产权配置不合理、不明确

前一阶段, 虽然在法规文件中对国家和企业之间的产权作过基本划分, 但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政府部门与企业的责、权、利规定不明确, 产生相互侵犯, 主体权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对于责权利关系不协调和出现的矛盾, 也缺乏权威机构和明确的法规及时加以调节和处理。过去这类问题主要在政府身上, 改革开放后, 在企业领导人身上也出现权利同责任脱节现象。因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和国有资产流失无从追究责任, 或经济利益不与企业经营好坏挂钩, 妨碍激励作用发挥或发生短期行为。

三、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新思路

1、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

所谓企业产权结构, 就是企业内部的产权组合状况, 或者是指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的结构。根据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 必须要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首先是明晰投资主体, 改革投资融资方式, 建立多元化投资主体体系。国有企业就要在明晰投资主体的基础上, 着力于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体系。其次是创新企业组织制度, 对现有企业实施产权结构调整。国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 分别采取控股或参股, 或进行适当的增补资本金以及其他扶持, 或出让部分国有产权, 以充实企业资本金, 改善产权结构, 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2、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促进产权自由流动

要使国有产权明晰, 产权结构合理, 国家应对国有资产从主要以实物管理为主转变为以价值管理为主。除国有独资公司外, 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股权都应能够自由流动。这就不仅要大力培养非国有投资者, 分散公司股权, 改善公司股权结构。同时, 还要大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

3、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产权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系,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 理顺产权关系,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使企业成为“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别授权有关部门或机构, 分别对其管辖的企业进行监督。建立国有资产产权营运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发展成为控股公司, 不直接从事商品或劳务经营活动, 而是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企业的产权, 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经营公司以产权交易为主要业务, 关将所属企业逐步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对无发展前途、效益不好, 管理水平差、扭亏无望的企业或拍卖或破产清算, 而收缴的利润和产权交易所得收入则是经营公司的主要收益。

四、结语

改革国有企业, 关键是产权改革。从我国的情况出发, 以及从社会成本的角度分析, 大规模的私有化肯定是不可取的。适宜的办法还是通过谨慎的、渐进的改革调整, 使社会产权制度结构发生变化, 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特性。同时又保持适度的、高质量的国有经济成分, 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摘要: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国有企业改革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本文介绍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内容, 分析了当前我国国企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提出了新制度经济下的我国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新思路。

关键词:产权理论,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思路

参考文献

[1]艾瑞克·G.·菲吕博顿, 鲁道夫·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

[2]周启仁, 陈书荣.浅谈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思路[J].改革与战略, 2001 (5) .

[3]李勇刚, 申佳.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解[J].Economic&Trade Update, 2007 (1) .

[4]胡杨, 胡蓓.现代产权理论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J].当代经济, 2007 (2) .

3.浅谈新医院会计制度改革 篇三

一、我国医院会计制度的改革需求

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医疗体制改革在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中同样也经历了风风雨雨的过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由财政全额拨款过渡为差额拨款,并逐步走向市场,实行自收自支。福利办院方式受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一方面当地财政以定额或定项补助代替差额补助,且用指令性医疗收费价格来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使医疗耗费得不到合理补偿;另一方面,医院所需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无不来源于市场,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使医院投入高、产出低,造成生存和发展的危机。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医疗市场竞争激烈。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使患者的就医范围有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没有大面积覆盖医疗保障系统和贫困人口的社会民政救治系统,医务人员收入与服务收费挂钩,收入分成,缺乏与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等问题还大量存在。

二、新会计制度中医院的变化

1.取消了药品进销差价,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下不考虑收入和费用的应归属期间。一方面只要收入在本期收到,不论它应归属哪个会计期间,都作为本期的收人处理;另一方面只要费用在本期支付,也不论它应由哪个会计期间负担,都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反之,凡未收到的收人和凡未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费用人账。因此,在期末结账时,对各种应收、应付、预收、预付款项,都无须进行调整。权责发生制下必须考虑收入和费用的应归属期间。即对收入的实现强调以受益期为标志,而不考虑款项是否或何时收到;对费用的发生强调以承担责任为标志,而不考虑款项是否或何时支付。权责发生制是指经济项目被认为是与发生时间有关的事件,而并非在这个时间实际的现金支出与现金收入,其对财务报表的制备有很大影响,但主要是对收入费用分析表产生影响。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折旧,使医院的期间费用清晰明了:与《医院会计准则》对照,两者的主要差异是,《医院会计准则》要求医院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以前实务中不要求计提折旧。《医院会计准则》认为,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做法忽略了无形损耗的影响,不利于医院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应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3.待冲基金、财政拨款的备抵科目,能更好的宏观调控:待冲基金、财政拨款备抵科目都具有负债大类科目的属性。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是短期投资的跌价准备科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是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科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是工程物资的减值准备科目。

4.管理费用直接入期间费用,不用再分摊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使管理成本更好的体现:期间费用是指医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属于某一时期发生的直接计人当期损益的费用。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容易确定其发生的期间却难以判别其所应归属的业务,因而不能列入各业务成本,应在发生的当期从损益中扣除,从而不会影响下一个会计期间。通过期间费用的核算可以划清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防止乱挤成本和盈亏不实现象的发生,从而正确计算各业务成本,保证生产经营耗费的补偿。同时,期间费用的核算有助于反映和考核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揭示费用预算执行中的成绩和不足,从而使医院进一步降低期间费用水平。

科教项目结余,科研教学成本一目了然:对项目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批管理。各单位应随部门“一上”预算逐级上报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经财政部审批后方可动用。对项目当年已经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項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制度。各单位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5.药品收支费用合并到医疗收支费用:医疗收支费用的审计医疗收支费用的审计是指对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费用和支出费用的审计。医院在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包括门诊收入、住院收入、药品收入等等:医疗支出呗4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业务费用支出、药品支出、卫生材料支出等等,目前,国家对医院的经费管理实行全额预算、差额补助的办法,其具体形式又分好多种类,但总的精神是要求医院合理收费。

三、结束语

医院会计制度改革是我国医院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产物,为了与不断发展的医疗环境和经济形势相配合。新制度的实施对公立医院和私营医院的会计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我们深入学习了解新制度,提前做好新制度的准备工作,顺利完成新旧制度的转换。

参考文献:

[1]丁小春.新颁《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执行准备.西部财会.2011(06):116-117.

[2]许坦.新《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下公立医院全成本核算与会计支出的勾稽关系.中国卫生经济.2011(08):258-258.

4.新户籍制度改革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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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新农村与村民自治制度的改革 篇五

我国的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已经进行了18年了。这18年来,村民自治制度也像当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自治组织的当事人——农民自己,对它的热情、期冀,以及对它本身的实践作用的评价都经历了一个由勃然高涨到逐步消退的过程。目前,即使是政府,在对外宣传和实践中继续坚持村民自治的现有制度模式的同时,也开始组织课题考虑如何改革这个制度以使之适应建设新农村和在农村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了。为此,人们不禁要问: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问题的提出

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个当年曾被举国一致寄予基层民主建设厚望的村民自治,非但没有帮助我们找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并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我国的三农问题还随着这个村民自治制度和联产承包制度的实践和推行反而日益地恶化和严重起来了。也就是说,我国推行了这么多年的以实行基层民主政治为宗旨的村民自治制度,尽管其在培养和训练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方面立下汗马功劳,并为中国现今的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历史功绩不容否定,但它并没有给我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带来实质性的好处。这表明,我国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陷入困境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这是一件多么令人遗憾的事情啊!

归纳一下目前学界的研究观点就可发现,尽管一部分学人将村民自治的困境主要归因于我国的或传统文化落后,或村民素质低下,或农村宗族势力强盛,或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薄弱等因素的制约,但更多的学人还是认为我国村民自治步入困境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党-村关系和乡-村关系无法理顺并愈趋紧张所致。

所谓党-村关系,就是指中共的村级党组织——村支部委员会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而所谓乡-村关系,则是指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学界普遍认为,党-村关系不顺主要是由于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和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在基层事务管理上存在着一种权力重叠,而且前者的领导核心地位也会很自然地取代或削弱后者的自治管理地位。而乡-村关系的愈趋紧张则主要是因为在乡(镇)政府与村自治组织之间在各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上的对立和冲突所致。我们如果再往深处分析就可发现:根据党章和法规,村党支部和乡(镇)政府两者都必须服从乡(镇)党委的统一领导,所以,在村里作为法定领导核心的村党支部执行的上级党委下达的工作指令在实际内容上也必然与乡镇政府下达给村委会的行政性政令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党-村关系与乡-村关系其实完全可以被归纳为一种关系,即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下面为便于论述和分析,我们便将党-村关系和乡-村关系合并简化一下,统称作一种关系,即政府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或叫作政-村关系。前述的党-村关系和乡-村关系愈趋紧张,其实就是指政府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即指政-村关系愈趋紧张了。

大家知道,乡(镇)政府是一级行政组织,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治组织。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在《村民组织法》中都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比如,该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按照该法上述规定,政-村关系明明白白就是一种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原本井水不犯河水,可在实践中为什么又会普遍出现关系紧张呢?

学界有人将这归结于上级通过党的系统,即村支部,以及党的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来干预甚至压制村委会的自治工作导致的。这种分析不能说不符合实际。但是,上级党委和乡镇政府为什么要冒违法之大不韪来干预村自治组织的运作呢?或者说,为什么村民自治组织会普遍遭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干预和制约呢?有人分析说,这是我国的宏观体制,也即强势政府体制及其衍生的行政冲动所致,所以必须有赖于我国整个宏观政治体制的改革方可使村民自治摆脱困境。对此,我持不同意见。

我不否认强势政府及其缺乏制约的行政冲动的确会导致村民自治的困难,也是造成目前政-村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宏观政治体制的改革也的确将会有助于改善这种政-村关系。但是人们要问了,那为什么同样是强势政府,在它们面对其它各种类型的社会和经济组织,如各种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公司企业以及其它非企业性的社会和经济组织(无论民营还是国有)时,其行政冲动就没有这么强烈,行政干预也没有这么多发和直接呢?比如,面对公司和企业这类经济组织,不要说是民营的了,即使是说那些资产属于国有的企业,其所属的那一层级的党委和政府却为什么很少直接干预或通过企业党组织来间接干预其经营工作呢?为什么政府单单在面对自治组织时就会有那么多的行政冲动呢?有人说,你企业有《公司法》保护。可是我们的村民自治不也是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护吗?而且该法比《公司法》颁行和修订得更早,当然相对而言也更完善些才对啊!

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分析政-村关系紧张,也即村民自治的困境时,应该既要从村民自治的外部的体制环境中寻找原因,也要从村民自治的内部,即从这个组织的性质和制度本身上来寻找原因。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发现为何用法律形式给予了那么多民主的村民自治会陷入困境的真正的原因所在,并找到正确的解决途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分析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以及这个制度的设计结构上入手进行深入研究,以便于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这不光是学术研究立论本身的需要,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的客观需要。

二、是自治组织还是其它什么性质的组织?

那么,我们当初设计的这个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自治组织呢?是行政组织,还是社会组织,抑或是经济组织?对此问题,无论是1987年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还是10年后的正式颁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没有正面予以回答。该法在第二条中是这样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当初设计村民自治制度时我们只将其确定为一种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运作方式是“四个民主”。但这里我们却忽略了用法律规定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些在各个方面都体现了基层民主精神的所谓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将带领它们的村民进行什么样的自治呢?是行政自治?社会自治?还是经济自治?是单一自治还是全面自治呢?

6.新户籍制度改革 篇六

清理职称评审、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做法;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允许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

近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审、晋升、工资制度启动了新的改革,让人才评价更加科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图片源自山西传媒网,侵删)

 多地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行的是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事业单位发放多少工资不能自己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不合理收入差距,但也制约了部分事业单位制定科学的激励机制。

近期,重庆、浙江、山西、江西、上海等地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例如允许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

 教师绩效工资要体现实际业绩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使绩效工资充分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业绩,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重庆: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

2017年11月底,重庆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此次改革,重庆市推出了三项新举措,强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激励机制。

首先,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考核事业单位的公益任务完成情况和事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允许事业单位“做大分配蛋糕”,并对在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领域作出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其次,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允许事业单位灵活确定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并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第三,实行激励性特殊报酬在绩效工资外单列,以清单方式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人员兼职收入、高等学校教师多点教学收入、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收入”等14项收入项目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山西:试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自主分配改革

此次试点,山西省明确规定按照“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的原则,核定下达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总额。各试点单位在此调控总额内,可自主确定实际发放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调控总额的,不再需要审批。

江西: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 2017年12月,江西省启动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江西省印发的《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薪酬结构,对不同功能和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项目绩效激励力度,突出项目激励收入和实际贡献挂钩。

在分配自主权方面,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单位内部各岗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和标准,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有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并可制定以实际贡献为评价标准的科技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合理调节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上海: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

2017年11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提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绩效工资管理和奖励机制。

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框架,结合科研机构行业特点,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优化绩效工资结构,建立健全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核算和绩效评定办法,形成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与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的制度。 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

10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社部、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以下简称“四唯”)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了涉及“四唯”做法的具体清理范围:

1.科技部: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机构评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及所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人员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2.教育部:重点清理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基地建设、成果奖励、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指导和督促所属高校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点清理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4.中科院:重点清理院士增选、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院所评估、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指导和督促所属科研院所清理内部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5.工程院:重点清理院士增选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6.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清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涉及“四唯”的做法。7.中国科协:重点清理院士推荐、人才项目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8.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机构评估、人才项目和人员考核等活动中“四唯”的做法。

9.地方相关部门:组织清理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人才项目、基地建设、机构评估、科技奖励评审、学科评估、职称评审以及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开展绩效考核等活动中涉及“四唯”的做法。

 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议指出,开展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试点,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保持现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和晋升制度不变,改造现有职员等级,建立主要体现德才素质、个人资历、工作实绩的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拓展基层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业发展空间。

目前,事业单位岗位分别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种类别,专业技术和工勤岗位的晋升渠道已经相对成熟,但管理岗位受限于单位级别等因素,晋升渠道比较狭窄。

人社部2016年7月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县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2017年,厦门启动试点推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职员制改革和管理岗位晋升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难点,整个改革涉及当事单位和诸多管理部门。

据甘肃省人社厅消息,甘肃省2018年将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7.新形势下公立医院分配制度改革 篇七

马克思认为, 资本的原始积累的动力来源于利益驱动, 利益驱动是人类调整和取舍人的行为的唯一出发点和归结点。从狭义的意义上讲, 利益就是人的价值的体现, 所要区分的也就是合法和非法、高雅和低俗、正当和不正当, 理解了这一点, 我们不难看出, 为什么经济学家把利益驱动看成是撬动一项事业发展乃至整个国家发展的杠杆, 甚至称之为原理。结合这一原理, 本文就医院成本核算中的存在问题并就如何使成本核算成为医院发展的引擎作一番探讨, 以期达到对困境中医疗单位如何走出高成本低效益的怪圈做一点有益启发。

随着医疗领域改革向纵深的不断发展, 深层次的矛盾也日渐显现, 成本核算这一企业发展中常用的词汇已从医院的幕后逐步走向台前, 从半掩半遮到闪亮登场, 那么, 在这十多年的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演化中, 医院的成本核算到底存在那些问题?

1.政策的摇摆不定, 使成本核算缺泛成熟的理论和方法。改革之初, 医院的中心工作是一切向钱看, 不管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在造成了看病贵、看病难的民生矛盾后, 政府又采取了近似极端的方式对医疗单位实行双控, 即:医疗价格控制、药价加成控制, 以牺牲医院的局部利益来缓解沸腾的民怨, 但又使医院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生死抉择。这一残酷现实的存在, 迫使医院不得不把目光转向企业化管理, 然而国家直至行业至今都没有对成本核算做出具体规定, 没有完整的成本核算科目及报表体系, 更不能满足医院全成本核算的要求。同时, 也因概念的含糊不清不明确, 混淆了期间费用、管理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界限, 没有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范围, 使得医疗服务的成本核算既不完整也不准确, 可谓五花八门, 各行其是。虽然各医院的成本核算主要原理是依据国家卫生部成本测算中心研究的成本核算办法和医院财务制度中有关成本核算的规定, 但具体的核算方法却不一样, 各医院出于自身的利益和情况, 在核算中的具体操作偏差很大, 造成了相互之间成本核算的结果没有可比性。

2.成本核算的着眼点偏颇, 使成本核算的结果缺泛科学性。医院的成本核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然而, 医院的成本核算主要不是全成本核算, 而是为医院内部分配服务, 说白了就是为奖金分配服务, 但过分强调绩效考核, 片面追求短期效益, 又导致了一些科室唯钱唯利, 忽视了“医、教、研”及精神文明建设, 影响了医院的全面发展, 进而使成本核算工作没有发挥整体作用, 特别是由于核算仅为奖金分配服务, 而医疗成本的间接费用的分摊和内部价格的确定又没有一个法定依据和标准, 从而导致医院在成本核算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难题, 如行政管理费用和辅助费用应不应该摊入临床和医技科室成本?若不摊, 则与全成本不符, 若完全按实际费用摊入, 则易出现收不抵支的问题, 临床和医技科室难以接受, 同时也起不到积极的作用。

3.成本核算的口径不一, 使成本核算的结果缺乏公信力。医疗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一是专业方面的差异, 如医院内部外科和内科, 无论是治疗方法和收费标准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是同专业内部也存在着差异, 如普通手术和科技含量高的手术差异也很大, 三是资产配置的差异, 有的科室设备简单要求不高, 有的科室非高精尖的设备就不能运转, 这也必然带来很大差异。

各医院的成本核算范围也不尽相同, 设置的成本项目粗细不一, 有的医院成本范围涵盖了临床、医技及辅助科室提供医疗服务时的直接消耗和行政科室为医疗、药品科室服务时发生的各项间接成本费用, 有的仅将临床和医技科室提供医疗服务的直接成本消耗作为科室成本和医疗项目的成本核算依据, 而将行政后勤科室发生的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记入支出, 也有的医院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本范围。这各自为阵的记入法, 导致管理部门无法作为价格补偿的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同时也不利于医院之间的横向比较。

针对上述存在问题, 如何能科学合理地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考核办法, 并使之成为医院发展的引擎?笔者结合长期的财会实践, 得出以下思考:

1.从组织制度上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要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 首先必须根据成本的范围和目标建立与之匹配的组织机构, 明确各类组织机构之间的管理级次和相应的管理责任, 使每一个管理机构 (也就是责任中心) 直至每个员工都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成本控制范围, 尽可能数字化, 越具体越明确越好。任何成本都是人的某种行为产生的结果, 核算成本就是控制人的行为, 而被人控制终究不是件愉快的事, 这就要求经过教育灌输, 把领导的意图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变别人控制我的行为, 为我要自我控制自己的行为, 全体职工了解到了成本核算对患者、医院以及职工本身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他们就会主动参与进来, 进而主动承担责任, 当然也分享控制成果。

在成本核算实施前, 医院职能机构应明确制定出考核标准, 成本管理部门应将考核目标下达到具体部门, 部门主任再将考核目标细分到各核算单元, 各核算单元将考核的任务和措施分解到具体岗位和目标人, 要遵守自上而下层层落实、由下而上级级负责的原则, 使整个医院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算网络。

2.从经营的源头上做好预算管理, 并以此作为考核的依据和核心。第一, 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开支范围, 只有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才能记入医疗成本, 对于资本性支出或者是收益期较长的、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应该选择适当的方式进入成本, 如以提取修购基金的形式, 或以待摊的形式分期记入成本。对于其他支出, 如对外投资支出、捐赠支出、灾害支出、罚款支出等则不应记入医疗成本;第二, 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计划, 对考核系统而言, 最重要的是要有衡量业绩的尺子, 预算编制就为成本考核提供了这样一把尺子。第三, 编制预算要有科学合理的方式, 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方法应有所区别, 如差旅费、办公用品、电话费、交通费可以采用定额标准, 与患者密切相关的材料费等消耗性支出, 应该根据不同病种与收入的比例关系来确定考核标准。

3.从绩效考评上得出工作质量的优劣注重社会效率。考评不仅仅限于奖金分配, 因为传统奖金这种分配模式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 它的结果必然会使各科室将主要精力全部集中到科室的经济收入上来, 一方面对病人做出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从而导致病人就医成本的大幅飙升, 另一方面会在成本上拼命节约, 如该使用的材料不用, 或重复使用, 其结果必然会使医疗服务质量下降。为避免这一结果, 就应该采取特定的指标体系, 对照统一的评估标准, 按照一定的程序, 通过定量、定性对比评估。它必须具备完整的指标体系, 包括指标的明确定义、测量方法, 指标的层次结构关系和指标的权重等, 如内科评价体系、外科评价体系和医技科室的评价体系等。评价体系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如医院方面主要面临的是发展和市场进一步稳定等问题, 则可侧重科室的社会效率指标。绩效评价的结果是科室工作质量好坏的量化, 因此, 依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是合理的。但奖金分配方案的最终确定必须结合成本核算和绩效考评结果, 笔者以为, 首先确定奖金贡献额, 这一贡献额实际上是各科室理论奖金的估算值, 也就是各科室在全院奖金中所处的总体水平。由于中国医疗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 医院的公益性质不能完全丧失, 这就使科室按照此方法估算, 必须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估算, 各评价科室即是以此为基础进行重新调配, 如果科室绩效考评差, 其实际奖金等于奖金贡献额减去调配的部分, 各科室调配的多少将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而定。

4.从全成本核算的推进上, 展望成本核算未来的必然趋势。全成本核算本是企业经济管理的一种方式, 医院实行全成本核算是指对医院的工资成本、医疗消耗和管理费用等全部成本项目进行会计归集以确定科学合理的材料消耗定额、工资成本比例和管理费用标准, 借以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 从而改善医院的经营管理, 降低运营成本,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使有限的医疗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全成本核算的主要模式是:一级核算是以医院为核算对象, 医疗机构的全部核算工作一律在财务部门进行, 核算内容是医院总成本, 用于反映医院医疗业务和药品经营的收支情况和经营管理水平。二级核算是以科室为核算对象, 核算内容以科室各类支出消耗, 用于求得科室的总成本, 找出科室经营的症结所在。同时它也是医疗项目成本核算和病种成本核算的基础。三级成本核算是以医疗项目或病种为核算对象, 在科室成本核算的基础上, 科学地归集和分配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

通过上述的全成本核算推进, 可以达到这样几个目的,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 即通过全成本核算, 能够准确客观地反映医院的各种成本的产生与形成过程, 充分显示各核算单位的成本来源与构成情况, 为医院进行资源配置与使用提供相应的量化数据支持, 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等方面发挥导向作用, 改变过去在经营管理中忽视投入与产出的关系, 医疗资源浪费严重, 以及科室普遍存在的争人员、争设备、争空间的情况;二是规范医院业务管理流程, 即通过全成本核算, 既可以掌握医院的总体情况, 也可以了解各科室的成本情况, 反映各科室的收支余状况, 实现了成本核算与财务计划数据信息的一致性, 使财务管理上升为经济管理的高度, 深入到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每个环节;三是完善目标成本管理, 即通过全成本管理充分利用成本核算数据实行目标成本管理, 让群众参与管理, 把确立的成本目标变成职工的自觉行动。这种内在的激励机制对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把目标成本管理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 分析目标成本执行情况, 定期考核目标成本。各成本中心根据成本管理小组下达的指标, 结合工作量和相应固定的费用、变动成本等情况, 将指标落实到人, 并采取奖罚措施, 同时结合目标成本完成情况, 认真分析与比较, 从比较中找出差距, 既包括不同科室成本控制的绩效比较, 也包括不同时段的成本控制比较, 使各科室收支情况账目清晰, 责任人自我高度关注, 也改变了原来只能在会计核算后才知道结果的被动局面, 从而使各科室能处于主动控制的状态。

全成本核算是成本核算的升级换代, 涉及的问题比较多, 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要设计好全成本核算的目标。针对以往的成本核算中存在的成本核算与奖金分配有机结合不够合理、管理成本分摊不够准确、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改进的措施应为:完善科室的成本核算、成本分析, 使其与预测和计划形成相对接, 制定成本核算报表;完善科室绩效管理, 进行经济指标定义、指标分析和绩效辅助分析, 使其可以客观的反映科室的收支余情况;完善和优化医院的绩效管理, 确立最优化的奖金定义方案、奖金计算和奖金发放方式, 完善医院总务和电子信息化管理;完善医院的采购、库房管理。

总体来说, 成本核算工作也应与时俱进, 时代的发展使医院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接近商业化, 越来越接近企业化。因为有竞争就有创新, 医院的发展能否实现又好又快, 从经济杠杆的原理上说, 关键就看成本核算和激励机制的健全与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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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任益炯.国有医院绩效评价的现状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 2005, (25) .

8.新户籍制度改革 篇八

一、农村宅基地流转问题

按照目前颁布的《物权法》,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尚不允许城市居民或村庄以外的其他居民购买村庄的农民住房,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还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但地方政府的一些做法正在突破政策限制。最近有媒体披露,广东省决策机构正在酝酿一项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的政策。我以为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按经济学的规律,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自由交易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宅基地的交易也是同样的道理。宅基地仅仅在村民之间交易,远谈不上自由交易,自然也谈不上资源合理配置。从经济学上说,可以交易而没有交易是一个浪费;是潜在的交易各方利益的损失。因为交易不被赋予合法性,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交易的合理价格不能形成。政府对已经发生的交易也难以监管和控制。

事实上,城市居民购买农民住房在很多地方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也就是说,现实生活已经在突破既定秩序的限制。在北京郊区,有很多农民住房已经被城市居民购买。在北京的一些村落,20%以上的农民住房已经人去房空,如果有合适的价钱,房主人愿意将其出售。按照现行法律,农村住房的供应还在不断扩张。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农村人口源源不断地产生,结婚成家的农户年年增加,宅基地也年年增加。法律没有要求子女能够继承父辈房产时不得另占有宅基地,于是,父辈的房产变成残垣颓壁也得不到修缮,子女们一定要申请新的宅基地。这样的制度不变化,农村土地总归有一天要被房屋全部占去。国家统计局数据告诉我们,近年来,农村居民的户数在不断增加,而农村居民的总量在减少。

假设全国有8000万农舍空置(这个数据有调查依据),每座农舍平均价值3万元,总价值也在2.4万亿元。假设每座农舍占地平均0.5亩,土地总面积也在4000万亩。这个供应是庞大的,如果不能被购买或继承,浪费也是巨大的。对应的是城市居民的巨大需求。粗略估计,全国可能有5000万户城市居民对于单价3万元以上的农舍有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最终,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有相当一些农舍可以找到买主,各类农舍会产生一个合适的市场价格。

农舍交易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十分巨大的。遗憾的是,在禁止农舍买卖的情况下无法产生。

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还有利于我国加速城市化进程。农民不能出售自己的宅基地影响他们在城市购置住房的能力,实际上把农民捆绑在了农村。农民在城市挣了钱,就不得不在自己家里盖房,盖了又可能不去住,形成很大的浪费。

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交易不是说可以不加以规范。法律可以规定城市居民能够购买的农舍的数量以及农舍的实际占地面积。为此,法律文本必须对“农舍”做出定义。立法的目的既要盘活农村的房产,又要防止出现私人大庄园。

农村宅基地的交易还应符合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体现节约土地资源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现在我国农村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已经超过了城市建成区的面积,其中主要是农民住房占地和村庄内的空闲地。要通过村庄整治、合并和搬迁,使农村建设用地总规模得以减少。宅基地的交易必须服从这一节约土地资源的要求。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做出规划,只有符合规划的宅基地才可以交易。要解决杜绝把耕地转为宅基地再行出售的做法。可以征收宅基地流转税,用税收收入建立村庄整治基金,为农村建设开辟新的资金来源。

从加强规范和健全规划的要求来说,农村宅基地交易政策也不可以贸然出台。政策规范要加以仔细论证,在有了相对充分的把握以后,再慎重地出台农村宅基地交易的政策。

二、农用地流转的制度选择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正在加速流向城市,这为农地规模经营创造了初步条件,而促进我国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也要求不断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但是各地在探索土地规模经营路子的时候也存在一定偏差。近些年,很多地方政府热衷搞“股田制”,其具体形式则是让农民拿承包地入股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农民股东从中获得分红收入。有的学者还把“股田制”的推行看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土地革命”。这是一个重要动向,值得有关决策部门重视。依据经济理论和我国各地的实践,我不赞成用“股田制”的办法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

在我看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旨并不是要农民拿土地入股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适用于直接农业生产过程;农业生产方式还是应该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社自然要发展,而且要大力发展,但合作社主要应该在农业生产的市场环节上活动,而不应替代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农户家庭经营。

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是土地密集型的产业类型,就是说它往往是用较少的劳动力和较多的土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生产单位。在现代农业技术条件下,一农户若生产粮食,就可以耕种几百公顷甚至更多的土地,形成规模经营,从而极大地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率。这样一个认识大概能为当今熟悉农业生产的许多人所接受。然而,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劳动力较多,而土地相对较少,规模经营遇到困难。

股份制是人们为了降低生产经营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合作方式,并不适合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在农业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农民与合作社的联系是以所谓农民的“惠顾”为纽带,就是说合作社是在市场活动中代理农民进行交易活动,而农民则依照自己与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顾额)来获得由合作社创造的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离开了市场交易,在直接生产环节上,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经营为主。

在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市场风险主要发生在交易的环节上,农民通过建立合作社,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集中销售农产品,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把市场风险尽量化解到最小。没有哪个保险公司可以为市场风险提供担保,所以,组成合作社是农民降低市场风险的基本办法。除了市场活动,农业的直接生产过程就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一户农民就可以耕作大量土地,没有必要通过他们彼此间的“合作”来降低生产经营的风险。其实,不必要的“合作”反倒会增加交易成本,降低生产的效率。

也许有人会问:只要能扩大经营规模,什么办法都可以用,土地入股为什么就不可以用呢?我们可以找到更好的办法,为什么要用这个并不能很好保障农民权益的办法呢?农民之间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的租佃关系来实现土地的流转,从而扩大一个农户的经营规模。任何一户农民在有了完全的非农业就业机会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租给种粮农户;农民自己会决定一个合理的租佃价格。比较而言,如果硬要农民搞股份制,建立起农业公司,反倒会增加农民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形怎么办?

实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损害农民利益。目前,我国农业生产领域出现了强烈的城市资本“下农村”的冲动,有的地方政府用行政干预的办法促动农民将承包地作为“股份”交给这些“大户”搞“设施农业”,而股份收益的不稳定是天经地义的现象,农民的收益就没有保障了。在不少地方已经发生了一些农业资本家经营不善而逃跑的现象,而农民的土地经过所谓“设施农业”的折腾以后,农民再要恢复大田耕作就很难了。这种现象要引起决策者的高度关注。中国农村的“人地比例”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在三天两后晌就搞出像美国那样的“规模经营”来。规模经营的发展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实现逐步地去推动,而不要想着法子去驱赶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

三、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必要性与路径选择

(一)“半截子土地产权”的特征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实行这个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粮食生产总量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农民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制度还支持了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实现了城市化,一部分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还是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问题。过去的改革称得上是“半截子土地产权”改革。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农民在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所谓承包权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极不确定。据了解,最近某中部大省正在全面调整土地,主要原因是种地比较利益提高以后,一部分原来“放弃”承包权的农民重新要求归还承包权,并形成了社会稳定的压力。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做了许多努力。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针对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乡村干部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纠正农民土地承包权被随意侵犯的行为。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但根子是“半截子土地产权”。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希望调整土地,是重要原因。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正是由于这些复杂原因,土地承包权15年或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始终没有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第二,农业用地在转变为非农业用地时,农民几乎没有议价的权力,导致大量土地交易徇私舞弊,养肥了一些开发商和一些腐败分子,让国家和农民双双吃亏。因为农民没有议价的权力,使得一些地方的土地交易成为一种黑箱操作,农民极度不满。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中央政府也出台了许多政策,但因为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往往与农民的利益不一致,结果使政策的执行总是被大打折扣。去年中央政府出台了新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了较高程度的保障,但有效实行这个制度的成本仍然很高,因此很难真正消除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对农民利益的损害。

(二)“半截子土地产权”的危害

土地承包不稳定对农村发展乃至国民经济成长有极大危害。只要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整,农民就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是,现实土地承包制下使农民仍然有强烈的“占夺”公有土地的意识,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成为农民的宅基地,出现农民住房大量空置与农民继续申请宅基地同时并存的现象,使农村空置房屋难以成为农民交易的对象。目前的土地制度还成为中国农村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它使大量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价格,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鼓励农民守住土地不放,使他们成为身份在农村、打工在城市的长距离迁徙的“候鸟”。如果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改革看作下一步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一点也不为过。

目前这种“半截子土地产权”还导致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据了解,引起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原因是土地纠纷,特别是征地中发生的土地纠纷。

“半截子土地产权”还给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带来了不少危害。按现行法律,农民进入设区的城市工作和生活,其所承包的土地必须交回村集体,不再享有作为集体成员之一的那种抽象的土地所有权。这个制度使农民在进入城市以后得不到放弃土地财产权的任何补偿,农民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得农民不得不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这个法律规定显然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也不利于城乡经济的统筹协调发展。这个由政策导向所产生的结果,造成了深刻的国民经济的结构性缺陷,极大地约束了国家对经济总量平衡和结构协调的控制能力。

由于现行土地制度及其关联作用的约束,劳资关系的某种可能的平衡受到破坏,给政府调节企业行为增加了困难。从资本方面看,一个国家的城市经济部门中一半左右的劳动力不是居住在就业点附近,而是不稳定地在大的地域范围里流动,无疑会给城市工商企业的发展增加风险。工商企业因此难以制定用工计划,也难以执行定货合同。从劳动方面看,目前的制度也不利于公正的劳资关系的建立,不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本来,决定劳动力流动方向的主要因素是地区间的平均收益水平,而目前的制度结构使得土地远期收益以及劳动者流动成本也成为决定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后两个因素很难成为政府调节劳动力区域布局的手段,这便增加了政府调节劳动力市场的难度。

现行土地制度给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的调节增加了困难。农民工进城就业,他本来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他占有了城市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带来了消费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农民工与城里人抢饭碗的问题。但是,中国的农民工往往在城里扮演生产者角色,又在乡里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这种情形导致两方面的效率损失。一方面,在宏观上,因为存在收入的转移,城市经济部门的总量均衡状态为总供给大于总需求,而农村经济部门表现为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产生“事后均衡”的途径是物价变动。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县以下的物价水平常常高于大城市的物价水平。另一方面,在微观方面,这种情况又导致农民作为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农民是高昂物价的直接承受者。这种状况同样增加了政府对宏观经济实行调控的难度。

土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关联作用还压缩了中国市场,产生了“资本过剩”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深刻的结构性问题。因为劳动者的利益保护的困难,使得中国廉价加工业品包含了制度性因素产生的成本“节约”。同时,因为我们并不熟悉国际市场,而国内市场在低工资之下变得狭小,这就造成了“资本过剩”(表现为利率低)与“劳动过剩”一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这个结构性问题加深了中国经济的二元结构的矛盾,同样给政府的宏观政策时时带来了困难。

(三)如何改革“半截子土地产权”

农村土地制度应当调整。解决问题的出路是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慎重工作,作好各项配套改革。要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然后再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交易给予约束,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避免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流离失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承包权。无论商业占地还是国家公益性征地,都要依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有能力转移到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只要方向对头,这些技术性改革并不难做到。我们相信,中国农民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承包权越是因为“永久化”而固定为土地财产权,农民就越会珍惜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一旦确立,土地的交易,包括国家因公益建设对土地征用,都应有新的办法。首先,国家要确定公益征地的“边界”,不能用国家征地的办法解决商业用地问题。其次,土地交易要有合理的价格,价格基准是市场价。国家可以让中立的土地评估机构参与价格的认定。第三,土地交易价格市场化以后,国家可采取一种调节手段以集中一部分过高的土地收益,以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和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国家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也必须深化改革。最近政策研究领域出现的关于“小产权”的争议也反映了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方面的某种弊端。区分“大产权”和“小产权”是荒唐的。任何土地产权都应得到保护,而不能被国家征收以后的土地产权才受到保护。改革的总思路应该是“管住农业用地、放开建设用地;规划全面覆盖、产权平等保护”。要建立农业用地档案,保护每一寸农业用地;农业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对于非农业用地,产权归属可以多元化,并由国家平等保护;非农业用地的建设项目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规划,凡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所形成的产权可以自由交易,并得到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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