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2024-07-10

法律援助谈话笔录(精选8篇)

1.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篇一

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他们所面临的实际困难。一名矫正人员激动地说:“没想到社会能以宽容的微笑接纳我,能有矫正制度来改造我们。自己一定重新做人,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两年前,瓯海区在我市率先开展此项工作,司法所是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单位。

以下记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中的两次谈心教育。

生气不如争气

在一次日常谈心教育中,李远强不住地叹气,说自己的命不好。他对三年前发生的事还耿耿于怀:那年,因打牌与同村村民邱某发生口角,他用台球棒追打邱某,致其重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赔偿对方63500元。朋友都觉得他很冤。

“为什么你朋友说你冤?”我不禁问。

“朋友都说,赔了那么多钱,其实就可以不用判刑的。”

“你想一想,那个被害人肋骨被你打得折了,导致脾破裂切除,多痛苦啊,换你是他,你愿意吗?”

“我当时是太冲动了,但我已经赔了钱,法院也判得太重啊。”事情已过去那么久了,“不公正”的阴云还罩在他的心头。

“是啊,你是挺冲动的,起因是很小的事,要是能忍一忍,什么事都没有了。幸好案发时你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认罪态度又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官考虑到这些,已是宽大处理了,你还是觉得很冤吗? ”

“这……我的朋友都说我很冤。”

“你朋友是不是很懂法律,他的水平有没有比法官还高?”

“他们不懂。”

“你的朋友很关心你,他们不希望你受任何处罚,他们按自己所想的理解法律,如果他们知道他们的话会这么深刻地影响你的思想改造,真正的朋友是会收住自己的舌头的。”

李远强点点头。

“事情已经过去了,法官的判决很公正,你不必再想这件事情了。现在关键是要好好改造,早日解除社区矫正。与其生气不如争气,干出点样子给别人看看,到时候什么闲话都会没了。”

“谢谢你!”远强露出了笑容。

给她多点关爱

电话铃响,那头传来很急切的声音,是林锐。他与老婆吵架了,此刻他正走在家附近的路上,像失控的狮子,想找他老婆拼了。

他怕冲动会干出格的事,很想找人诉说,但诉说无门。找朋友说,会在圈子里传得沸沸扬扬;找亲属诉说,会火上加油。他认为最安全的是对我诉说。

听后,我顿觉得担子沉甸甸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我会做好劝导工作吗?我强迫自己冷静下来。

“一定有什么大事情发生,让你这么生气。”我问道。

电话那头短暂停顿了一下才说:“我觉得她有外遇了。”

“她有什么表现吗?”

“她每天晚上出去,说是和朋友去打麻将,我问过她的朋友,都说没有和她一起。”

“就凭着这个断定她有外遇吗?”

“还有在家里她对我不理不睬的。”

“那你对她的态度呢?”

“她不理我,我也不理她。”

“当初你在„里面‟的时候,你老婆一直等你那么多年,当时她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多么不容易啊,那么大的风浪两个人都挺过来了,她如果真的要变心,那时候就变了,也不用等到现在。”

“那也是的,我念着她这段情,所以很在乎这个家,我受不了她最近对我的冷漠。”

“退一万步说,你老婆此时如果真的有外遇,你喊打喊骂的,不是将她推向另一个男人吗?更何况,有外遇只是你的猜测。这段时间,你们两人是不是沟通减少了?”

“也许是吧。我白天在服装店忙得很,晚上回家很累了。两人说得少,我怀疑她有外遇,心里很气,对她态度更差了。”

“你这个大老爷们都觉得很憋气,也许你老婆比你更憋气呢,因为女人的心思更细密。”

“也许吧。”林锐的语气比刚开始的时候柔和了很多。

“在家里,气氛不好,不妨约她一起到茶座去喝喝茶,两个人多沟通沟通,给她多一点关爱,事情也许不会像你想的那么坏。”

“那我试试看吧。”

一个星期后,林锐到司法所日常报到,见到我,很高兴地说,他夫妻俩已和好了。

作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直接与这些特殊人群打交道过程中,可以感觉到他们矛盾的一面。身上还残留着发案前的“江湖义气”,思想又冒出千丝万缕的自卑。他们压抑着情绪,浑身像长着刺,特别注重自己内心的感受,认为惹自己心里不舒服的,都是不好的。在与他们谈心的过程中,我尽量采用平等沟通的方式,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与他们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消除抵触情绪,让他们感到被人理解,这样才更有勇气探索自己内心的世界。

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谈话人工作单位

谈话人工作单位

记录人工作单位

服刑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服刑类型罪名刑期刑期起止

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依法找你谈话,向你了

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服刑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现向你宣读《社区服刑人员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你对

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

答:

问:你作为一名罪犯,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积极改

造,争取宽大?

答:

问:谈谈你的犯罪原因?

答:

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

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

问:在社区服刑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

问:以上回答是否事实?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指印)

谈话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

地点:

接谈人:张存友、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所长

记录人:林燕、姜堰市司法局蒋垛司法所司法社工

被谈话人:(姓名、性别、年龄、文化层度、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我们是姜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按照姜堰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姜矫办评字第号通知要求,你因涉嫌犯罪,现对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你如实陈述

:好

?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个人简历等

?个人简历

?家庭情况

?个人生理情况、心智特征、性格、社会交往、爱好特长(身高、体重、脾气、性格等)

?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

?现在单位工作的表现如何

?家庭关系情况(平常与父母长辈相处怎么样、夫妻关系等)

?与邻居相处的情况如何

?与朋友、同事、同学相处如何

?与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的交往情况(是否有来往?来往是否频繁)

?户籍所属地(现居住地等)

?你平时与基层组织及基层干部相处如何

?因何原因涉嫌本次被起诉的犯罪

?除本次犯罪外,其它有没有公安机关掌握的劣迹及前科

?你现在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如何认识的?你的家庭成员对你行为时怎么看待的?你的监护人是否愿意配合政法部门的工作,承担对你的监管责任,并签订书面保证书

:愿意。

?如果司法机关对你从轻处理,在社区对你进行矫正,你能否服从基层组织及我们司法所对你进行的帮教管理 :能,我保证服从管理,随传随到,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在你身边交往的人当中有没有同类的刑事犯罪人员

?那么基层组织是否认可你的表现,是否愿意接受你所在的村进行监管

?我们只是受有关司法部门的委托对你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判前调查,对你的行为,司法机关审理后,如何做出判决,是否适用缓刑,将要根据案情及本案中的证据材料等,作出综合的判断,当然,受害人的态度,基层组织的意见,也是司法部门审理中的参考因子。希望你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认罪悔罪的态度要好,悔罪改过的决心要大,保证的措施要到位,并积极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等。并及时与我们联系,有没有听到

?其它你还有没有情况向我们陈述的?以上笔录,你看有何出入,没有出入请签字

被谈话人签字:

2.法律援助谈话笔录 篇二

关键词: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行政决策或者行政决定之前,由有关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法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首次规定了行政制度,随后的几年内,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省、市相继制定了各自领域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举行公开听证会的规定,更是将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推向一个新阶段。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中也规定强调了行政听证制度。其中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因此对其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指导实践的意义。

一、听证笔录概述

1.听证笔录的概念

听证笔录,即行政听证记录,关于其概念,学理上惯有两类解释。第一种解释,是以叶必丰教授为代表的,认为“听证笔录,并不是记载于听证笔录本中的所有文字,而是在听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质证、辩论,最终经过听证主持人核实认定为证据的那部分听证笔录。”这一观点将听证笔录放置于类似于庭审中所取证据的法律地位,与庭审不同的是,由于目前我国行政听证主持人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中指定,无法保持类似庭审中审判员的相对独立性。因此这一对听证笔录的定义观点未免有失偏颇。第二种解释,也是目前的通说,即“听证笔录是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面记载,是对整个听证进行过程的客观记录。”这一观点既表达出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举足轻重的作用,又强调其客观性,与我国实践相符合。

2.听证笔录的内容

听证制度属于“舶来品”,世界各国在对其长期发展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听证制度,相应的听证笔录内容也有所差异。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创我国听证制度的先河。但对其内容、格式法律效力等规定简之又简,仅在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在实践中,听证笔录不仅应包含各国普遍规定的内容,例如:①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项;②听证机关及其主持人;③证人和鉴定人陈述的内容、勘验结果;④听证当事人签名、盖章等,还应该包含各国听证制度中富有特色并在实践中切实可行的规定,例如:①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②听证程序异议及有关人员回避问题;③听证结束后证据的采信问题;④双方认为的其他必要事项等。只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在在巨人的肩膀上完善自己。

3.听证笔录的性质

听证笔录是行政主体对听证程序各项活动的全程书面记载。包括双方所举证的客观事实中相关证据的提出,质证的结果,辩论的过程等方面。由于听证笔录属于特别程序中的记录,并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因此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完成的一份听证笔录,详细记载听证过程中每一细节,真实性与客观性有着令人信服的保证,其内容对行政机关决定的作出具有较大的约束力。虽然听证笔录不能等同于证据,但它有着与书证相似的特征,即在特定的书面载体上,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字材料。简单来说,听证笔录是对双方出示证据的记载。因此不可避免的包含了证据的共有特征,即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举行相关的听证程序后,行政机关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该事实即是听证笔录中所反应的事实,该法律也应是听证笔录事实中所应以援引的法律。换言之,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举证质证的事实,不能作为行政决定作出的依据。这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听证双方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在听证过程中,充分质证,查明事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强化听证制度的功能,如果任由听证笔录记载之外的证据作为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的依据,无疑会模糊听证制度的定位,丧失其价值。

二、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是听证笔录的核心问题,也是听证制度的关键所在。听证笔录一旦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其法律效力的大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相应的予以考虑定夺。不同的法律效力对行政决定影响不同,而听证笔录记载之外的事项应予以排除,不得左右行政决定的作出。

1.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模式

世界各国对听证笔录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力,由此对行政决定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广义上说有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模式,认为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的唯一根据。二是以德国、日本、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模式,认为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应斟酌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不是必须以听证笔录为根据,只有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以听证笔录为根据时,行政机关才必须以听证笔录为根据,不能以听证笔录之外或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对两种模式进行更精确的细分,理论上有以下四种观点: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这个观点与英美法模式保持一致,认为既然所有的证据都被质证并经双方充辩论后记载于听证笔录上,由此推之,听证笔录是最具客观性与真实性的,由此产生的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行政主体在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评价时,必须严格依据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之外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听证会结束之后所出示的任何证据都丧失法律效力,不予采纳。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由于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普通的司法程序有较大区别,因此听证会结束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简单认定其无效,相反,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同时,在借鉴刑诉中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中,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相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以不出示。基于此,可见听证会上并非所有证据都经过确认。此观点还认为,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因此,单纯以听证笔录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过于武断,在法理上不成立,在实践上操作也有一定困难,与普通民众朴素的法律观相悖。

(3)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或者主要依据。上述观点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过于绝对,但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更加客观、真实、可靠,与其他证据相比,经过听证程序所确认过的证据更有说服力,所以应考虑其效力的优先性,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或者主要依据。但是,此观点并不排斥其他证据,任何形式的证据都应当进行全面分析,予以考虑。

(4)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该观点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以上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不能简单否定,但若以其中一种观点来替代全部,又过于绝对化。我国引入听证制度时间较短,有待实践进一步探索,于法理上和律条上可以设置得较宽泛,留有充足的余地,让以后的实践进一步佐证和完善。

2.听证笔录法律效力不足的弊端

不同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模式虽然各有特点,但保持其基本法律效力却是共性。一份缺乏法律约束力的笔录,不利于行政机关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笔录是双方依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客观记载,最大程度力求还原案件事实,同时也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表达自身意见的机会。若行政机关排除听证笔录,或者对听证笔录不予重视,而是根据在听证笔录记载的内容之外作出判断并形成行政决定,将很难保证决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将会使听证程序流于形式。正如施瓦茨教授所言:“如果行政机关可以走形式,接纳堆积如山的证言和书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未在审讯中出示的材料作裁决,那么厚厚的案卷就成了掩盖真相的假面具,秘密的证据或几分钟的秘密会议就可以推翻长时间的审判机会,更重要的是他有机会质证和批驳一切不利他的事实。”

听证制度始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听证笔录效力不足,不利于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功能。健全的听证制度,不仅可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还能更大限度的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举行听证会,势必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国家投入这样大的精力,就是希望听证制度最大限度的实现程序正义,实现权力监督,只有程序正义才能确保实体正义。从法理上讲,听证制度是一项事先的权利防御程序,而不是事后的权利救济程序。设立听证制度的主旨是为了防止单方行政决定的作出,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为其提供一个双方就相关事实问题和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抗辩沟通的机会。听证笔录正是最终的总结报告,如果行政主体不依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应行政决定,没能赋予充分的法律效力,那么听证制度中所承载的民主参与、民主平等及经济有效等功能将沦为空谈。

3.我国的选择模式

从实践上看,听证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开创了听证制度的先河,第42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和43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和内容没有详述,仅仅作为原则性的概括。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2款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在其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提出,“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以及一些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缺乏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的规定,导致一些听证会‘听而不证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在本法中,就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的约束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有效防止了听证过程流于形式,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从国际社会上关听证的立法趋势和发展道路来看,我国应顺应潮流,选择第一种模式,即确定听证笔录应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严格遵守未经听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已经存在个别法规强调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唯一依据,例如劳动部关于《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第15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16条规定:“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说明第一种模式在我国实践中的可行性。

因此,要想真正发挥听证制度保护公民重大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决定正确的作用,就应该树立案卷排他性原则,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即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惟一依据而不能根据听证笔录之外的证据作出决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听而不证,走过场,从而有利于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程序法治化进程。

三、听证笔录的法律价值

1.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升

行政关系主体中,双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蔓延下的“官本位”思想,更是时时渗透在社会各阶层。“官民”之间鸿沟难填,造成了百姓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即使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也不敢声张。做小伏低、双方猜忌,这些外在的社会现象,显然不利于建设有序的现代法治社会。行政领域的立法,不是扩张政府权力,恰恰是“将权力关在笼子里”,科学合理的约束行政权,是现代立法的必有之义。在听证程序中,行政相对人正是通过一系列法定权利的行使,充分参与到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去,既可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积极的影响,又使自己的主体地位得到显现,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从而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满足感和认同感。对行政决定的最终结果也较容易接受,有效减轻政府各项行政决定执行中的阻力。

2.行政决定中证据的固化

听证笔录所反映的证据主要包括调查机关人员在听证中所出示的证据及行政相对人所出示的证据。无论哪一方的证据,在听证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其中的有关证人证言部分,依法也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完全符合证据的适用条件。听证笔录所记载的是听证会的全部内容,这些内容都是由专门的书记人员按照一定的公文程式详细记录下来。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这种严格的程序保障了听证笔录所记载内容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是作出行政决定唯一或者重要的根据,同时符合了证据属性中的关联性要求。再者,听证笔录是依据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听证程序而形成的,符合证据的合法属性。听证笔录的制作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加以保全,并赋予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未来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可以担当书证的角色。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行政笔录的直接采用,既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还可以督促听证机关重视听证过程,特别是其中的证据出示及质证程序。如此,听证笔录对行政决定中证据的固化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法制宣传的有力工具

在听证过程中,程序所追求的自由、民主、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和保障结果公正的工具价值得到了统一。听证笔录恰恰是对这一富含人文精神的、有序的抗辩场面进行的书面反映,包含着整个听证程序全面客观的信息记载。行政机关对公民重大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决定以高度司法化的程序做出,最集中的体现了现在行政的公正与民主。听证程序的公开性、广泛性,使参与者在听证程序中,感受到深刻的法制宣传教育。而听证笔录作为一项书面载体,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特点。听证笔录在其没有损毁的情况下,往往非常直观、便于查阅,有利于民众快速有效的获得需要的信息。同时由于其事无巨细真实记录听证事项,对于今后听证程序的研究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中,一份份保留完好的听证笔录能更鲜明的再现当今社会法治进程。

四、完善听证笔录

1.协调案卷排他性原则与官方认知原则

所谓官方认知原则,即行政机关可以在听证笔录以外,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所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决的根据。这项原则是案卷排他性原则的例外,类似于法院审判中的司法认知原则,又称免证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毋须当事人的证明,这是一项古老的法则。立法及司法解释所明文确立的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而行政裁判中的官方认知,目的虽然与司法认知相同,免证范围却更广。司法认知的范围,通常局限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无可争辩的渊源而容易确定的事实。行政机关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职权的便利性,除了对司法认知事实的绝对认可外,还可以利用专门知识及其档案中的资料,无须通过证明程序,直接认定裁决的事实。当然,行政裁判中官方认知的范围也同样受到限制。例如《美国联邦程序法》中规定适用“官方认知原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①行政机关不得用其官员的知识认定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因为这种事实被称之为“有争议的、应当裁决的事实,是争论的核心。”只有通过提交相关证件才能予以确定。②官方认知的事实必须具有显著而周知的性质。这项规定最大限度的杜绝官方认知原则的滥用。不能只由行政机关掌握而为其他专家所不知悉。③如果行政机关用其知识认定事实,那么它必须指明它所认定的待定事实,并且说明这些事实的来源。它所认定事实的根据必须公开。强调认定依据的公开性,在于防止暗箱操作,更好的保护处于争议双方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④当事人对官方的认知具有反驳的权利。最后这项为兜底条款,官方认知的目的在于提高裁决的效率,免除不必要的证明程序。但是行政机关并不因此成为一言之堂,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认知的事实,仍然可以反对。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官方认知原则的规定,以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定,填补理论中在这方面的空白。但是官方认知只能在合理和公平的范围内存在,不能过分强调行政人员的专门知识,放任行政机关无限制地依赖案卷以外的材料作出裁决。否则就会很大程度的削弱听证程序的公平性。因此,确立听证笔录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应以“案卷排他性原则”为基础,吸收“官方认知原则”的合理成分。

2.规范听证笔录内容形式

我国的行政基本法中并没有强调听证笔录的形式内容,较详细描述听证笔录内容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所颁布的各项规则、条例、办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29条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列明下列事项:①案由;②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③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④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⑤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⑥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⑦证人证言;⑧按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另见《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第43条规定:“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听证事由;②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③行政机关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④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⑤行政机关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⑦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辩论的内容;⑧其他事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各部门对听证笔录的基本内容的理解基本一致,如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事由,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参加人的意见,质证过程等。将实践中普遍达成共识的基本内容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各个部门再根据操作中的具体情况加以补充,有利于听证笔录在内容上保持一致,在形式上树立听证笔录的权威。

3.明确行政机关不以听证笔录为依据作出决定的法律后果

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中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现实中往往有很多行政决定不以听证笔录为依据径直作出,这固然是由于我国民众程序规范意识仍然淡薄,更是因为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一条文的法律责任,不得不说这是我国立法技术上的一大缺陷。从法理上说,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一般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即主要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当承担的结果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的态度,包括合法后果与违法后果。所以,有关听证制度的立法中应当弥补法律后果的空白,由此提高违法者的预期违法成本,保障法律遵守者的基本利益,从而更好的引导行为人放弃违法行为,自觉守法。责任行政是全部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贯穿所有行政法规范的核心和基本精神。因此,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上明确规定,如果行政机关不以听证笔录所载内容作出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有权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相关人民法院,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有权机关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行政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法律威慑作用,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

五、结语

在听证程序中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是真正实现听证制度中保护公民重大合法权益、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之一。但是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认识,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历来缺乏程序观念,对基于自然公正基础上而建立的行政程序观念更是不予重视。正如对程序颇有研究的季卫东博士所揭示的:“与西方重视法律程序的理念相对照,中国的法律家在考察法制建设时,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实体合法性方面,而对在现代法治中理应占枢纽地位的法律程序则缺乏应有的关注和理解。”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确立,有助于我们明确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意义,实现法律赋予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行政程序立法的第三次高潮,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深化认识,了解法律程序尤其是行政法律程序实现法治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贾秀彦.《从行政许可法看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2]朱迎明,刘大伟.《我的观点构成你的决定—关于听证笔录效力的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常秀金.《日本听证制度中的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公民与法》,2013年第6期.

[4]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6]【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7]张奕蕾.《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笔录的发展》,《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年第8期.

[8]张卫东.《论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期.

[9]唐建强,王斌初.《论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法律效力》,《西部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10]季卫东.《论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59页.

作者简介:

贡世康,汉族,辽宁铁岭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司法鉴定师,律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环境资源法学、文书与痕迹鉴定。

3.谈话笔录 篇三

时间:2016年3月18日

地点:北京市崇尚公平律师事务所 接待人:李想

律师

谈话人:张康

78岁

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家园小区1号楼201 身份证号码:***88X 户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天上人间小区 问:来所有何事 答:我要打官司 问:因为何事 答:房子的事

问:房子出现了什么事

答:房子面临拆迁,我哥哥和开发商已经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合同,此合同中的有关安置利益与我无关,我表示不满 问:你认为安置利益应该与你有关的依据是什么

答:自1980年开始,我、我夫人和我的孩子,与我哥哥一家以及我们的父母共同居住在此房中。我女儿一直居住到现在,处于持续的状态。我们的户籍自1980年开始一直就在这。基于以上两点,此房子与我有关系。问:你所说的房子在什么地点

答: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天上人间小区 问:此房的所有权人是谁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我哥哥。我哥哥叫张健,今年80周岁。问:你的哥哥目前还住在这个房子里面吗

答:我哥哥目前不在房子里住。他有两个儿子,他的二儿子一家在这个房子里住。

问:你哥哥是何时取得所有权的

答:我听说是2004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这是我最近才听说的

问:你是从哪里听说的

答:我在开发商那里听说的,开发商当时跟我说,我哥哥向他们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根据拆迁公告,开发商与我哥哥签订了房屋安置补偿合同 问:是否与你哥哥进行过沟通

答:我见不到我哥哥,没办法沟通。我把我的不满意的意见向他的二儿子说了,希望他去转达 问:你哥哥是怎么说的

答:房子是他的,与我没有关系

问:你能对涉案房屋的居住历史状况介绍一下吗

答:自1980年开始居住涉案房屋,在我们开始居住的时候,这个房子仅仅是承租关系。1980年之前我们一大家子人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新开胡同98号。当时我们共居住的房屋是四间平房。四间房屋分别为我父母住一间,我哥哥一家住一间,我们一家住一间,另外一间是共用的厨房 问:此平房与上述谈到的楼房之间是怎么回事

答:现在发生争议的楼房是由当初的平房置换而来的。原来的平房是承租关系,现在争议的楼房当初也是承租关系 问:你把置换的前后情况说明一下

答:1980年之前我哥哥是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当时我哥哥的单位制订了分房方案,根据该分房方案,结合我们家的情况,在我们交出四间平房的情况下,可以取得三居室楼房一套,即现在争议的房屋。除此之外,根据分房方案,我们所有人的户口还要从当时的平房迁至现在的楼房处 问:置换楼房之前你们居住在新街口有无证据

答:第一,有我们的户籍底档;第二,我们有北京市西城区房管局当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示合同)问:对于涉案房屋至今为止的居住状况

答:我女儿一直居住至今,我们夫妻十年前已经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我哥哥的二儿子也一直居住在房屋补偿合同签订之后,我哥哥没有在此房居住。我哥哥签订完房屋安置补偿合同之后,他的二儿子已经搬出了 问:介绍一下你夫人及你女儿的有关身份信息

答:我夫人姓名:刘美丽 女 76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与我相同

身份证号码:***77X。我女儿姓名:张美美 女 37岁 户籍地址与我相同,现居住于涉案房屋 身份证号码:***66X。我哥哥姓名:张健 男 80岁 1936年出生 户籍地址与我相同,现住址不详 身份证号码:***55X。问:对此案你有何请求

答:我期望拆迁的安置补偿利益与我有关 问:是否还有其他补充 答:没有了

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字:

4.社区矫正人员 谈话笔录 篇四

时间: 地点: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矫正对象:

1、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力有: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力。是否清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自 月 日起每 个月来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县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5、服从监督管理。是否清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问:你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

1、请销假管理规定;

2、会客管理规定;

3、参加学习的规定;

4、参加公益劳动的规定;

5、汇报制度的规定。能不能遵守上述规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社区戒毒谈话话笔录 篇五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谈话人 工作单位 谈话人 工作单位

记录人 工作单位

社区戒毒人员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社区戒毒工作人员,依法对你进行社区戒毒期间谈话,并向你了解相关情况,告知你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你对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是否清楚?

答: 问:你作为一名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是否明确自己的义务,能否如实报告戒毒/康复情况?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身体毒品成分含量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答: 问:谈谈你的当初吸毒的原因?

答: 问:你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和生活来源如何?

答: 问:谈谈你的主要社会关系?

答:

问:你在今后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期间有何打算,准备怎么做?

答: 问: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有无其他困难?

答: 问:在这段时间最深有感触的是什么事情?

答: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答:

6.首次报到谈话笔录(提纲) 篇六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XXX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

谈话人: 工作单位: XXX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记录人: 工作单位: XXX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社区服刑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罪名: 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 户籍所在地: 现住详址: 工作单位: 本人电话: 联系亲属: 电话:

我们是XXX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出示证件)。

问:今天你到这里报到,由我们跟你进行第一次谈话,主要是核实一下你的基本信息,并让你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政策、制度规定等,希望你如实进行回答,明白吗?

答: 问:谈谈你犯罪原因?

答:

问:目前对你所犯的罪行和惩罚,你有何认识?是怎样想的? 答:

问:谈谈你本人的经历?

答:1、2、3、问:目前你本人有工作吗?具体工作单位和从事何种工作?具体地点在哪里?

答:

问:你的家庭成员有哪些,具体干什么工作,包括他们的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

问:你的社会关系具体情况?

答:

问:你作为一名罪犯,是否明确自己的身份,能否认罪服法,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积极改造?

答:

问:下一步你所属的街道司法所将对你进行具体的管理,主要负责对你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明白吗?

答:

问:在这期间,你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造。要求你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和活动情况,并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汇报本阶段的思想情况、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进行社区服务以及社会活动等有关情况;对司法所和社区组织的集体学习和社区服务要按时参加,具体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到司法所后司法所长还会给你进一步进行明确;在社区矫正期间原则上要在本市区范围内活动,包括找工作应尽量在本市区范围内。确需离开或迁居时,要提前向司法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离开;会客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时,应向司法所请示,会客后要及时汇报情况。以上这些规定你明白吗?

答:

问:你上述所说的内容是否属实?

答:

7.谈谈怎样做好纪检谈话笔录 篇七

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谈话笔录制作要求的,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做好谈话笔录,是每个纪检干部必须掌握的基本功,也是对办案人员的起码要求。

一、谈话的任务和原则

谈话,从广义上讲,是指人们沟通思想,了解情况的一种活动。案件调查中的谈话,是指调查人员通过询问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受违纪行为侵害的人以及被调查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按照谈话的对象不同,谈话又可分为与知情人谈话、与受侵害人谈话和与被调查人谈话。

(一)谈话的任务

案件调查工作中,谈话的主要任务是为了解案件发生的过程,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具体讲:

1、查明案情。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如果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可以采取与检举人、知情人和被反映对象谈话的方式进行。这时,谈话的任务,就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经初核立案后,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方案中确定的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通过谈话的方式迅速进行调查取证。这时,谈话的任务,就是要查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

2、扩大线索。在案件初查阶段,纪检机关对被调查人的问题只是有个大概了解,至于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牵扯到哪些人员、造成了什么后果,整体比较模糊。在办案过程中,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我们可以通过谈话全面掌握过去不了解的情况,包括新发现的问题和涉及到其他人员的问题等,不断扩大案件调查线索,这也是谈话的一项任务。

3、收集证据。用谈话笔录的方式把一些看不见、摸不着或已经灭失的东西固定下来,以证明问题发生、发展的过程和造成的后果,这是谈话的根本目的。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了九种证据,我们主办一起党纪案件,九种类型的证据不一定都有,但证人证言和被调查人陈述肯定要有。在一定意义上讲,谈话和收集证据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谈话的原则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纪检机关办案人员与案件知情人、受侵害人以及被调查人谈话时,必须遵循四条原则,即谈话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话会的形式;谈话必须由纪检机关进行,并不得少于二人;谈话一般在知情人、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住所进行;谈话中应注意提问方式,严禁逼供、诱供、指供。

二、当前在制作谈话笔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几年审阅各单位上报案件和了解的情况看,总的感到,大家在办案中对制作谈话笔录十分重视,制作的笔录总体上符合要求,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笔录格式不规范。从了解掌握的情况看,目前多数单位在办案中使用的谈话笔录格式、即笔录用纸、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的单位在查办案件时,使用的笔录用纸比较随便,有的甚至使用空头白纸。这既不符合规定,又显得很不严肃。

二是语句表述不确切。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有的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专用名词术语等不了解、不熟悉,谈话中听不明白又不愿意多问,致使笔录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还有的对谈话对象讲的一些方言不加注释,结果记完后自己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其他办案人员更是看不明白。在记录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哪些该记,哪些不该记,或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谈话速度,就顺其自然,能记多少记多少,或凭主观认为被谈话人的陈述与案件无关,就随意简化谈话内容,结果导致笔录内容语句不通、词不达意。

三是字迹书写不清楚。字迹清楚,书写正规,是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从近几年各单位上报的案件看,有的制作的谈话笔录字迹十分潦草,错别字很多,案卷整理杂乱无序。

四是要素、手续不齐全。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记录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要么重新进行谈话补记,要么就成为废证。笔录要素不全,主要是因为使用的谈话笔录用纸不符合规定,导致制作的谈话笔录缺项、漏项;有的在记录过程中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就把一些暂时记不上的内容先留空格,记完后又没有认真审查,结果导致忘记、漏记,出现了不满行记录或隔行记录的现象;还有的没有书写页码等等。手续不完备,主要是指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让被谈话人在每页上签字画押,有的没有让被谈话人在补充或修改的地方,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进行固定,还有的被谈话人只签名不写意见,或签署意见时使用“属实、基本一致”等模糊语言。

三、制作谈话笔录的基本要求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收集证言作了具体规定。在办案中,制作谈话笔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谈话笔录的结构要件要完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谈话笔录用纸格式作了统一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定意见和署名,调查人员的签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二)记录谈话内容要采用问答式。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某某问”和“某某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时间话和答话用作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

(三)谈话笔录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谈话笔录应经被谈话人认可。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注意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固定。被谈话人如无异议,应在笔录的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并在笔录最后一页最后一行下面签署“以上笔录经我看过(或念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致”的明确意见,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8.取保候审保证人谈话笔录 篇八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下午__时__分 地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____、____记录人:____

保证人身份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邮政编码:_____ 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现告诉你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问:你是否愿意成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的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你是否能提供保证金用来担保?)

答:我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的(父母、妻子、子女),我已经了解了上述法律的规定,愿意成为其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______(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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