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劳务派遣合同

2024-09-12

移动劳务派遣合同(共7篇)

1.移动劳务派遣合同 篇一

编号: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甲 方:广西新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性 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强

注册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维林大道192号

联系电话:0772-6651665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QQ: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劳务派遣:

1、甲方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甲方按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2、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二、合同期限、试用期:

1、合同期限:(1)本合同 壹 年,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止。

(2)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2014 年 4月 8日开始。

(3)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用工单位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4)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和用工单位损失。

2、试用期:

(1)试用期 壹 个月,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4月 30 日止,若实际到岗之日与本合同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2)试用期满后,经甲方和用工单位考核认定乙方不符合约定岗位的录用标准,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乙方表示接受并不持任何异议。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根据需要派遣乙方到 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及辖区内各工作。

2、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具体的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岗位及内容详见《派遣员工名单表》和《岗位描述》。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则视同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结,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除临时性工作或短期学习培训、出差外,如用工单位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4、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由用工单位安排。

5、乙方具体岗位职责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乙方应认真履行用工单位的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6、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7、用工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须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以下情况乙方须予以接受:

(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予接受;

(2)用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三方协商确定;(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 县、区消防中队(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从事 合同制消防文员

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和结合用工单位实际情况安排。

2、甲方有义务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休息休假规定,保障乙方休息休假的权益。

3、乙方休假应获得甲方和用工单位同意。

五、劳动报酬:

1、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工资按用工单位安排所在的岗位分配方案核定支付应发工资。

2、甲方于每月 25 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用工单位结算时间滞后,则通知乙方,结算时间顺延。

3、用工单位负责乙方的日常考核、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等,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

4、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将要求用工单位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6、乙方的劳务酬金不得低于来宾市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来宾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及基本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造成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无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七、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表示无条件接受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严重触犯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导致被用工单位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因乙方的工作能力未达到用工单位的标准而被退回,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乙方被退回后,如新的用工单位工资待遇降低,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派遣。乙方如因两次工作能力未达到用工单位标准而被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3、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爱护用工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经济责任。

4、保守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甲方和用工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和声誉,服从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不得无理取闹。

6、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和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1)服务态度差,打架斗殴,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2)挪用、贪污或偷窃用工单位或同事财物的。

(3)出卖或泄露甲方或用工单位机密文件和有关信息的。(4)在工作场所携带武器、炸药或易燃易爆品的。

(5)在用工单位工作场所或宿舍从事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的。

(6)不服从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安排的。(7)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8)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9)故意损坏用工单位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的。(10)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7、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当无条件同意。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培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履行如实告知乙方,并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并及时将情况告知甲方,便于甲方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协调。

4、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 定。

5、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 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因用工单位转产或调整生产工作、改变生产任务的需要。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用工单位和甲、乙双方利益的。

3、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确认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4、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本合同即行终止。

2、由于国家的政策变动、甲方或用工单位管理体制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或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泄漏甲方或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6)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或不真实的个人简历的。(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8)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甲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可在三天内通知乙方,并按甲方规章制度进行结算工资。

在工伤后恢复工作或者患职业病期间,若乙方出现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情形,甲方无需向乙方任何补偿、赔偿和不承担其他责任。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是假如甲、乙双方并未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在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乙方可自愿采用停薪留职的形式保持与甲方的劳动关系。(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时,相关的经济补偿或者社会保障福利待遇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倘若乙方先提出解除本合同时,法律法规赋予相关的经济补偿或者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乙方应当自愿放弃。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由甲方或用工单位出资培训,培训后服务期未满的;(2)属于技术骨干,承担某项重点工程的建设、改造任务或科研项目而任务未结束的;

6、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结。

7、交接手续:

(1)若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乙方应将甲方和用工单位交给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及其他财物等如数交还甲方和用工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向甲方和用工单位做出赔偿。

(2)乙方交还甲方和用工单位的物品和办理移交手续,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三天内完成,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交还或移交的时间受到拖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和用工单位的损失(具体损失由甲方和用工单位出具为准)。

十、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监督用工单位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和用工单位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甲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用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岗 位薪酬按相关规定办理,由用工单位按月支付。

十一、合同的暂时停止履行:

1、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甲方在乙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合同的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

十二、离职手续:

1、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到甲方办理离职手续。由乙方提出离职而解除合同的,办理离职手续时应提供用工单位审批同意的离职申请单。

2、甲方可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证明、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三、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四、特别条款:

1、保密条款:乙方保证对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甲方和用工单位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如实向乙方告知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对此,乙方表示已经清楚知悉并不持任何异议。

3、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应当如实填写《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文件,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毕业证、健康证明等资料。乙方在此承诺和保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基本情况、资

料、文件均是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的。若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经甲方核实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对乙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在工作期间,因犯病和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上班的,不能支付劳动工资。

5、乙方如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备案,不按此规定流程辞职的,尚未发放的工资不再发放,作为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

4、培训条款:

(1)试用期的培训:在试用期内,甲方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进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技术、岗位安全、岗位流程、岗位日常管理等。乙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参与上述培训,乙方在培训过程中的表现将纳入试用期综合考核中。

(2)其他培训:为了提升乙方的工作技能,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了岗位技能培训的,则按培训前约定的服务期满后方可提出辞职,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五、纠纷处理:

1、乙方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通过正当渠道向甲方反映,由甲方出面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不得影响用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六、法律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规定,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或用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各项条款的约定,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还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要求赔偿。

3、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或经济补偿。

十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3、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广西新恒信劳务有限公司来宾分公司 单位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移动劳务派遣合同 篇二

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但不用工, 即不直接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 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其特征是用人但不养人, 人为派遣单位所有, 才为用工单位所用。

2 劳务派遣的优势

(1) 劳务派遣对社会而言, 倡导人力资源配置市场化, 打破人才地区分布不平衡, 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可以有效地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利用率。

(2) 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来说, 可增强企业竞争力。由于减少了在招聘、用工手续、薪酬发放、档案管理、劳资纠纷等方面的人力和费用支出, 大大减轻了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负担, 可以专注自己的核心业务, 降低运营成本;可增强企业应变能力。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动者, 可以减少企业的固定员工人数, 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 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 增强企业面对经营风险时的应变能力;可减少用工单位劳动纠纷。因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 这样用工单位就避免了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上发生纠纷。

(3) 劳务派遣对被派遣劳动者也有益处。劳务派遣单位拥有广泛的就业信息渠道, 能为求职者提供更多的就业选择, 降低就业成本;初出校门的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积累工作经验, 为将来找到理想工作提供良好和坚实的基础, 在不同职位流动和比较中也有利于找到合适的生涯职业;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成为派遣单位的人, 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由派遣单位发放和缴纳, 可以增加职业安全感, 保障劳动权益。如果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或遭受不公正待遇时, 劳务派遣单位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对于人员富余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自己的员工到用工单位, 既可以解决单位人多岗位少人浮于事的矛盾, 提高人员利用率, 又可以增加企业和员工的收入。

3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劳务派遣的影响

长期以来, 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存在着无序竞争和缺乏规范的现状, 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用人单位假借劳务派遣之名长期使用劳动者却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借此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有的劳务派遣单位擅自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更有甚者, 某些用人单位还将其长期雇用的员工派遣到劳动中介部门, 搞所谓的“逆向派遣”。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门规定, 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 有效的保护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3.1 劳务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 从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一大批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将被逐出劳务市场, 劳务市场秩序将逐步得以规范。

3.2 市场主体地位明确

劳务派遣的三方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 三方主体通过分别签订两份合同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 来实现劳务派遣。首先,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使被派遣劳动者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然后, 劳务派遣单位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依约将其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务。

3.3 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义务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包括依法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知情权;同工同酬的权利;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等。其中, 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至少签定二年以上合同;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每月支付最低工资;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这些条款无疑将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劳务派遣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

3.4 限制了劳务派遣的岗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限制劳务派遣范围的随意扩大, 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 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 限制企业在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

3.5 规定了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连带责任

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主体, 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 双方都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这解决了目前派遣组织两头收费的做法。

3.6 解决“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这两项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广受诟病的“再派遣转派遣”及“逆向派遣”的问题。

3.7 建立了劳务派遣监管和赔偿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权和法律责任。这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一种有效制约。

4 劳务派遣实践中仍旧存在的问题

4.1 被派遣劳动者难以产生企业归属感

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只是有偿使用关系, 用工单位往往不会把这部分员工看成是本企业的员工, 被派遣劳动者很难享受到各种非法定的福利待遇。一些对个人长久发展有利的培训, 用工单位更是不会轻易向他们提供。用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与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不挂钩。这些都影响被派遣劳动者的组织归属感。

4.2 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发展受限

被派遣劳动者由于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 即使工作能力强、表现好也难有晋升机会, 另外, 由于工作流动性大, 也很难有稳定的职业发展通道。

4.3 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得不到保障

由于派遣就业, 劳动者不直接为雇主提供劳动, 而是为雇主的客户提供服务。由于劳务派遣员工的流动性较大, 一些有毒、有害、有辐射的工种产生的职业病在短期内 (如半年、一年) 不易被发现, 给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留下了安全隐患。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将引导劳务派遣行业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相信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 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将进一步得到更全面地保护, 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模式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有效补充也将更加成熟完善。

摘要:劳务派遣亦称人才租赁, 是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 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用人模式, 在我国的企事业机构中越来越受到青睐。但在以往的劳务派遣实践中, 存在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 结束了我国劳务派遣无法可依的历史, 对于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3.移动劳务派遣合同 篇三

目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日益突出,71?郾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存在上述“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用工单位大钻空子,劳务派遣纠纷已发生在多个行业。

劳务派遣知多少

2011年,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经高达6000多万,约占国内就业人员总数的20%。我们认为,这恐怕还是一个保守数字。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等。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通俗地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改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属定向用工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工费”及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维护费”。劳动者则变相成了一种商品,被劳务派遣机构租赁给用人单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僵化,用工缺乏弹性。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增加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解决它们面临的劳动力市场过度僵化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用工制度只是一种补充,而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郾93%,日本为1?郾3%,英国为5%,法国为2?郾1%,德国为1%。

如今中国的劳务派遣早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一种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比如民航系统近一半的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而来,航空公司确定了要招的员工后,会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从而避免了航空公司的各种责任。

江苏人力资源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用人单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转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张鸣起提交两会的提案指出,22?郾7%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1年及以下劳动合同,其中,12?郾8%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为期限,35?郾7%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大量或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呈长期化趋势,在目前用工单位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达39?郾5%。惟其如此,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一是高校教师被“人才派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但在一些高校却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全国10余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均有存在。”王晓龙说。

二是同工不同酬,福利打折扣。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4、5倍,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而劳务派遣工没有。从社会保险的购买率来看,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购买率仅为60%,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率不足一半。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大多承担着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最直接贡献,但却被列入二等员工群体。

三是规避法律,正式工成派遣工。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

由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劳务派遣”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漏洞实在大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太宽泛,因为“一般”这个词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限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作者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用工形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变得比较灵活,从而转嫁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介绍劳务派遣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被扭曲滥用了,从而成为了企业减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由于在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对正式工,企业要支付的违约成本低得多,况且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等支出,远低于使用“正式签约工”的社保等支出,也大大压低了企业用工总成本,加之《劳动法》允许,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竞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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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派遣工的特殊身份,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滥用导致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欠薪欠保等问题大量出现,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容易酿成社会矛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直指不能用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高利润,造成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的声音应该再大一点。”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上海本地的劳务派遣问题日益突出紧密相关。据上海市总工会的数据显示,上海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达到4万余家,劳务派遣工有132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三类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并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比例最高,达到了43?郾6%。

与采用正式工相比,委托企业可以在招工成本及“五险一金”方面节省费用10%以上,派遣公司最高约可挪移15%以上人力成本。

大量企业都借助劳务派遣工来攫取额外利润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了解,美国苹果公司在国内的一些新合作公司,派遣工比例高达60%以上。苹果公司一直以来以成本控制著称,或许这就是其默认国内生产厂如此高比例使用派遣工的原因了。

由于劳动者夹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即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踢皮球”的现象。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直接加剧了社会矛盾。

2011年12月,苹果上海生产企业日腾工厂发生爆炸,造成60余名工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据彭博社《商业周刊〈中文版〉》的报道,爆炸中受伤的工人多为派遣工。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之泛滥,还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市民的综合福利,各类社保账户长期入不敷出更是成了后患。在社保方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郾7%、73?郾4%、70?郾5%和60?郾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央企爱用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郾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郾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郾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太大。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企业方面,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的反对声音太大。”一位参与过修法调研的专家透露说。

劳务派遣作为在多国已被普遍接受的企业用工形式,在我国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以人力成本取胜的我国,这一用工形式一起步就问题丛生,广受诟病,主要原因即是该用人法则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之后,对员工的权益维护存在漏洞。

“我不是公司签约的正式工,所以在薪酬上会比正式员工少2000元底薪,而且做销售的在佣金回扣方面的点数也会比正式员工少好几个百分点。福利方面就更享受不到了,比如公司内部一些购买产品的优惠政策,或者逢年过节的补贴等。”在国内一家国有通讯企业做产品销售的郭威说,他于2008年入职以来就一直是公司的“派遣员工”,且“转正”希望渺茫。

在银行工作的薛诚2009年毕业后进入银行工作,就一直是派遣制员工。“单位要压缩编制才用派遣制,对我们这些派遣员工来说,何时转正可谓遥遥无期。”薛诚对此忧心忡忡,因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按惯例,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约定只能适用一次,这个“一次”并不是劳务派遣员工换一家用工单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只能在一家用工单位(通常应当是第一个用工单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之后即使换了多个用工单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再次入职,也不能按新员工再约定试用期。眼下能严格按照上述条例进行派遣制员工管理的企业并不多,许多派遣制员工可能工作了五六年还没有转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郾5万亿元增加至24?郾3万亿元,年均增长18?郾2%;实现净利润由4642?郾7亿元增加至8489?郾8亿元,年均增长12?郾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外界所不知道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二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有专家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的利润,进而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结构转型和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多如牛毛,现已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共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的最好例证。

由于利益及多种关系的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劳务派遣。而在国外,劳动立法对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劳务派遣没有严格限制条件,加之许多操作不规范、运作不成熟的代理招聘和人才外包公司,从而使整个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就更加混乱不堪了。

(责编:盛山)

4.资料劳务派遣合同 篇四

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务派遣人员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现场工作。

2、被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动者,由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3、依照合同约定,甲方可以退回或增加使用乙方的派遣员工。

4、本次劳务派遣人员姓名:

二、劳动合同期限

乙方派遣员工到甲方的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暂定)。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资料员岗位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

3、乙方应按甲方的合理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员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五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乙方应要求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人员应积极肯干、勤奋踏实,工程过程资料应根据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应有拖延时间的现象,允许工作中的短暂休息。

四、劳务派遣费用

1、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2、甲方承诺每月10日为发薪日,每月劳务费元(¥)含社保医保。

3、甲方次月10日前将劳务派遣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提供税务发票,可以提供财务收据。

五、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乙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

担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予以配合。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乙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员工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派遣人员的社保由乙方缴纳。

2、乙方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乙方办理。

3、乙方进入现场要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

4、甲方提供住宿及生活。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且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违约责任

甲方对乙方人员没有按本合同完成合理工作,可以双方协商后,乙方可要求更换人员,继续履行本合同。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若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商议,并补充对方一个月工资(元)。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5.物业劳务派遣合同 篇五

乙方:

甲方因生产需要,依据地方劳动法令/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合作的原则,现同意乙方员工协助生产。甲方接受乙方驻厂管理人员进入工厂工作,监督丙方及协调事宜,为了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关系,经甲、乙双方自愿协调同意签订此协议。

第一章、双方关系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为劳务派遣关系,乙方为实际用人单位,为甲方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人员(即丙方),以满足甲方生产的需要,但被派遣人员不属于甲方员工。

第二条 甲方不干涉乙方与丙方的利益分配。但如乙方劳动条件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章、协议期限及人数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协定总人数为 人,性别:男: ,女 人。拒绝童工、弄虚作假学历、假证件任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约事宜。

第三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乙方应至少为员工(即丙方)购买工伤保险。丙方如出现工伤及在生产工作以外或厂外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与甲方无关,其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为丙方免费提供食宿,不扣除丙方任何费用。(因甲方生活标准为9元/天/人,即为270元/月/人,离职人员必须将饭卡交回人事课,否则费用从乙方薪资中扣出)。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全额的相关劳务费用,双方需对丙方绝对保密。甲方有权预先告之员工(即丙方)何时支付乙方工资,避免不将工资支付员工。

第七条 甲方不得将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一方透露,也不得泄露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每月支付工资时,甲方须付清丙方应得工资并交给乙方签约人,乙方签约人必须在甲方监督下,在甲方工厂内将丙方应得工资发放给丙方并清点完毕后,乙方签约人方可离厂;乙方人员因工资问题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乙方公司负责解决,与甲方公司无关。

第九条 乙方员工(即丙方)享有探亲假、病假等权利;为保证甲方生产顺利,乙方应控制探亲假和病假人数,丙方在请假期间,甲方不需按保底工时支付乙方工资。遇到丙方请假人数超过1%且每人请假5天以上,如甲方生产需要,乙方需无条件补足合约第三条规定的人数。

第十条 乙方员工(即丙方)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及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一条 乙方员工(即丙方)如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或拒不服从甲方的正确管理,且甲方有权要求退回被派遣员工并要求重新派遣;另外,乙、丙双方劳动关系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与甲方无关,双方均不得追究甲方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人员在甲方公司内上班不满三天离职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甲方协商后,并由乙方补充人员后,方能辞职。若丙方未有任何交代擅自离厂,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才能进入甲方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乙方自行解决与处理,与甲方无关。

第四章、双方工资支付标准、工作时间和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乙方报酬每月结算一次,每月 上月薪资。

第十五条 丙方工资在甲方包吃包住不扣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以小时为结算标准,由乙方支付给丙方,乙方支付给丙方的薪资金额甲方不作干预。

第十六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结算标准按以下两种方式:

一、乙方派遣丙方在甲方工作两个月以内的人员按每小时 元计算;

二、乙方派遣丙方在甲方工作两个月以上的人员按每小时 元计算。

第十七条 乙方派遣的丙方人员要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进行生产,未达到甲方制定目标产量80%的将扣除对应工时;丙方有生产不良,造成甲方损失的,其损失费用将从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丙方每月工作的综合工时不少于 小时;如不足 小时按 小时计。元/人/月),积极配合甲方做好丙方的管理工作,在丙方正常的工作期限内,管理人员应保证全天跟踪管理,未经甲方产线干部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场所,经同意离开工作场所最多5分钟。(乙方驻厂管理人员不参与甲方工厂的生产管理、不属于甲方员工)。

第二十条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的形式支付给乙方,不得延迟发放乙方工资。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协议期满后七日内结清乙方所有工资,甲方不得拖欠。(节假日除外)

第五章、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确须变更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再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时,协议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协议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6.移动劳务派遣合同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

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

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

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2.2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分析工作,对合同的每项条款都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出风险因素和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我国建设部及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许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合同中有关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部分的条款均不能做到有针对性,因为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2.3 要细化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2.4 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规避因工人得不到工资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2.5 要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

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结束语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包工头”直接承揽分包业务,农民工正逐步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我国各地方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正日趋完善。但发展劳务企业和贯彻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工作还远没有达到目标,还需要通过社会各部门进行政策引导、严格监管等艰苦努力才能真正的完善建筑行业的劳务市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切身权益。这也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劳务合同的管理知识,贯彻各地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事求是的按各地出台的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务合同,为社会的稳步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年8月5日.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7日.

[3]刘家琛.建筑合同实务全书[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

7.移动劳务派遣合同 篇七

规范劳务派遣经营,提高单位设立的准入门槛

2012年7月1日,梁丽红姐妹二人即分别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随即,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不料,只过了3个月,两人便从用工单位下班回住处途中双双遭遇车祸,不仅一共花去医疗费70余万元,还分别落下五、七级伤残。而肇事司机逃逸后一直未能归案,又使她们索赔无门。由于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她们办理工伤保险,更使她们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几番碰壁之后,经好心人提醒,她们终于知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她们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可她们直到此时才发现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不但根本无力全额赔偿,甚至由于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得她们难于找到公司。

【新法变化】

鉴于原来设立劳动派遣单位只需“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即门槛较低、规范不统一、鱼龙混杂等乱象,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大大提高了准入门槛。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梁丽红姐妹类似的情形,劳务派遣工便不必再为赔偿金额严重受限、找不到劳务派遣单位而发愁了。

【支招】

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派遣工务必根据上述新规定,查清其是否符合成立的法定要件,以便为日后万一出现纠纷扫除障碍,切实防患于未然。

细化报酬分配方法,让派遣工不再低人一等

2013年1月1日,王小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知道自己将被派往外地一家医院担任护士,但由于并不知道医院所在地的工资水平、消费水平均比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高很多,因而接受了劳务派遣公司所提出低工资支付标准。一个月后,王小艺便发现自己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以及工作效率与其他护士并无两样,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工资却只有其他护士的一半,而且并不享受她们所能获取的各种福利待遇。为此,王小艺曾向医院提出过异议,但医院表示, 王小艺的工资本应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发放,医院之所以代劳,只是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委托,工资的多少乃至是否合理,均与医院无关。而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其委托发放工资的标准,是根据与王小艺的劳动合同如数发放工资,王小艺无权要求增加,更无权反悔。“难道自己就只能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吗?”王小艺充满疑惑却又不得不无奈接受。

【新法变化】

鉴于实践中有些用工单位往往故意对被派遣工采取“歧视待遇”,如将自己员工所享受的绩效奖金、各种津贴、福利待遇,统统不给派遣工;升职、加薪等也不给派遣员工机会等等。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也就是说,自2013年7月1日后,面对来自用工单位的类似歧视,派遣工有权对此说“不”。

【支招】

派遣工应详细了解用工单位相同岗位人员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收集好有关证据,以便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予以载明或者约定。即使当时没有载明或者约定,日后也有权索要。

明确劳务派遣性质,以“三性”界定岗位范围

2013年5月8日,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往一家用工单位工作了五年的梁慕秋等37人,突然接到用工单位通知,让他们次日离职,不但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甚至拒绝支付分文经济补偿金。大家对此深感不解,彼此在用工单位作为技术人员,不仅整天工作在一线,而且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怎么能说走就走?更何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明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自己怎么就不能得到呢?大家并不知道,用工单位当初之所以选择劳动派遣方式用工,正是基于劳务派遣实行的是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分离,即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从而切断了员工与用工单位的依附关系,使用工单位不必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能够随时将派遣员工退回,且无需承担包括支付经济补偿在内的责任。

【新法变化】

实践中,有相当部分的用工单位为规避法律,长期在一线岗位、主营部门大量使用派遣工,从而完全改变了立法机关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的补充形式,以满足灵活就业、临时用工需求的初衷。如上海市总工会调查显示,有40%的劳务派遣工在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超过4年;山西省总工会调查表明,在用工单位主营业务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工占 70.2%。工作年限达 2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占74.6%。

有鉴于此,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即通过明确劳务派遣的性质、期限、岗位、数量等,尤其是通过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界定,从而使用工单位将受到明确约束,派遣工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支招】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使派遣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派遣工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诉请法院责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既可以直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一担责,也可以直接要求其共同担责,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将无法推卸责任。

(责编:孙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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