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通用13篇)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加强健康档案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健康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等内容。
一、公司须每年组织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工作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公司不得支配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公司应当组织接触食品生产及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员工,应及时原工作岗位。
三、公司须建立员工健康档案,保证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四、公司须按规定妥善保存员工健康档案,由专人进行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五、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六、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溢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服、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八、公司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九、公司应当及时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北京紫嘉如一商贸有限公司
年月日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数据资料由江苏省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对江苏省13个城市的电力从业人员采用多阶段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抽取苏北地区(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徐州)、苏南地区(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和苏中地区(南通、扬州、泰州)各6家电力行业2011年在当地三级甲等医院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数据,剔除检测指标不完整的数据,共计10 437例。对健康检查者详细询问并记录病史(包含饮酒史及药物服用史),常规测量身高和体重,坐位测量右上臂肱动脉血压。清晨8~10时抽空腹8 h以上的静脉血,测定空腹血糖(FPG)和血清总胆固醇(TG)、甘油三酯(TC)、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和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4项血脂指标,行彩色多普勒肝脏超声检查。
1.2 方法
1.2.1 诊断标准
脂肪肝诊断标准参照国内超声常规诊断标准[4]:肝脏实质回声密集,弥漫性增强,远场回声衰减,肝脏血管纹理显示不清。MS诊断标准根据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分会诊断标准[5]:以下4项中具备3项以上指标:①高血压:坐位收缩压(SBP)≥140 mmHg,和(或)坐位舒张压(DBP)≥90 mmHg(或有高血压病史);②高血糖:有糖尿病史或FPG≥6.1 mmol/L或餐后2 h血糖≥7.8 mmol/L;③超重:体重指数(BMI=体重/身高2)BMI≥25 kg/m2;④血脂紊乱:TG≥1.7 mmol/L,HDL-C≤0.9 mmol/L(男)或≤1.0 mmol/L(女)。
1.2.2 数据处理
EpiData3.1录入数据,SPSS 18.0进行趋势卡方检验,相关分析和多因素逐步logistic回归。
2 结 果
2.1 一般情况
10 437例健康检查人员年龄最小17岁,最大83岁,平均年龄(40.00±9.32)岁;其中男性8 295例(79.48%),女性2 142例(20.52%),男女性别比为3.87∶1;按照联合国人类年龄新划分标准分为青年组(<45岁)、中年组(45~59岁)、老年组(≥60岁)3组,各占总例数的75.14%、22.50%和2.37%;按照地区分为苏北2 884例(27.63%),苏南5 610例(53.75%),苏中1 943例(18.62%);按工龄分为≤10 a、10~20 a和>20 a 3组,各占24.13%、31.61%和44.27%,平均专业工龄(18.89±10.84) a。
2.2 MS与脂肪肝在不同年龄(工龄)组、不同性别及地区的检出情况
本研究健康检查人员中MS检出573例(5.49%),脂肪肝检出3 110例(29.80%);MS的检出率随年龄和工龄的增长而增长,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其中高血糖、高血压、血脂紊乱和肥胖的检出率在不同年龄组间和不同工龄组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脂肪肝检出率在不同年龄和不同工龄组间差异亦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1、表2。男性MS和脂肪肝的检出率高于女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除肥胖外(P>0.05),高血压、高血糖和血脂紊乱检出率在男女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见表3。不同地区MS和脂肪肝的检出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均为苏北地区最高,其中高血压、高血糖的检出率亦为苏北地区最高,而血脂紊乱和肥胖的检出率苏南地区最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4。
注:MS—代谢综合征。
注:MS—代谢综合征。
注:MS—代谢综合征。
注:MS—代谢综合征。
2.3 脂肪肝组与非脂肪肝组各指标优势比(OR)
脂肪肝组MS的检出率高于非脂肪肝组,且肥胖、高血压、高血糖和血脂紊乱的检出率均高于非脂肪肝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脂肪肝组与非脂肪肝组相比,MS检出率,以及肥胖、高血压、高血糖、血脂紊乱检出率的OR值分别为15.41,1.26,3.76,3.75,6.46,提示脂肪肝与MS及其各指标相关(OR>1)。见表5。
注:MS—代谢综合征。
2.4 脂肪肝的多因素logistic回归模型
以是否患脂肪肝为因变量,性别、年龄、TC、TG、BMI、不同地区等因素为自变量进行多因素逐步logistic回归分析,最后进入回归模型的变量为TG、TC、不同地区、年龄、FPG以及高血压,即患有高血压、空腹血糖水平高、年龄大、苏北苏中地区(相对苏南地区)、甘油三酯以及血清总胆固醇高的人群患脂肪肝的危险大。见表6。
注:因素列中括号内的内容为对照组。
3 讨 论
脂肪肝最早由Bowman于1842 年提出,目前日益增多的脂肪肝主要是与胰岛素抵抗密切相关的非酒精性脂肪肝,而MS是以胰岛素抵抗为中心环节的一组代谢紊乱性疾病。本研究采用单因素及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年龄、性别、不同地区是MS与脂肪肝的影响因素,亦证实了MS和脂肪肝的密切关系。
3.1 年龄与工龄
与文献[6]报道的结果相符,本研究结果显示,被研究人群脂肪肝和MS的检出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见表1。这与电力行业老年人高脂肪高热量饮食、锻炼少、体型肥胖等因素有关。本资料发现MS与脂肪肝的检出年龄最小为21岁,且青年组脂肪肝和MS的检出率均较高,高于郑晓雅等[7]的报道。该行业年轻化的发病趋势日益明显,是由于电力行业职工生活条件相对较好,社交频繁,长期不健康饮食及大量、过量饮酒等有关。另外,单因素分析发现MS与脂肪肝的检出率亦随工龄的增长而增长。进一步说明电力行业工作环境等职业因素影响MS和脂肪肝的发生。
3.2 性别
国内文献对MS和脂肪肝检出率的性别差异研究结果各异,郑启东等[8]认为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谢友红等[9]认为男性检出率远高于女性。本文结果与后者一致,见表3,这与该行业女性工作稳定、压力较小,而男性需承担更大的社会压力、生活不规律、饮食不健康,吸烟、饮酒、熬夜等因素有关。有研究表明,男性本身就是心血管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10]。
3.3 地区
相对于苏南地区而言,苏北苏中地区人群MS和脂肪肝检出率较高,这可能与南北方的生活习惯差异有一定的关系。见表4。
3.4 MS与脂肪肝相关性
脂肪肝组与非脂肪肝组单因素结果表明,脂肪肝为MS的危险因素(OR=15.41,P<0.01),且与MS各指标相关,见表5。而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高血压、FPG、TC、TG是脂肪肝的危险因素(OR>1,P<0.05),进一步证实了MS和脂肪肝的密切关系,见表6,与相关研究结果[8]一致。王新民[11]认为胰岛素抵抗是脂肪肝及MS的共同发病基础,三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因果关系。范建高等[12]也发现脂肪肝与多元代谢紊乱的关系。另外,目前理论研究认为,肥胖的流行是MS患病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BMI是肥胖的替代指数,本研究经多因素模型调整后BMI未进入方程,而单因素分析BMI是脂肪肝的危险因素,究其原因,BMI影响脂肪肝发病的作用可能为间接作用,也可能与职业因素有关,尚待进一步研究。
总之,随着生物医学模式的改变,人们越来越关注疾病的早期预防。职工定期健康检查作为对疾病早发现、早治疗的重要手段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结果显示江苏省电力作业人员脂肪肝与MS及其各指标检出率均较高,且脂肪肝与MS及其各指标相关。因此,有关单位应重视并完善职工的健康检查,确保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范建高.代谢综合征与脂肪肝[J].国外医学内分泌分册,2002,22(5):273-275.
[2]Shen L,Fan JG,ShaoY,et al.Prevalence of 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a-mong administrative officers in Shanghai:an epidemiological survey[J].World J Gastroentero,2003,9:1106-1110.
[3]Marchesini G,Brizi M,Bianchi G,et al.Nonalcoholic fatty liver dis-ease:a feature of the metabolic syndrome[J].Diabetes,2001,50:1844-1850.
[4]钱蕴秋.临床超声诊断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1:188-257.
[5]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分会.代谢综合征(MS)/胰岛素抵抗综合征(IRS)诊断标准[J].疑难病杂志,2006,5(2):96.
[6]赵丽娟.北京市朝阳区教师代谢综合征患病情况调查[J].中国健康教育,2010,26(5):403-404.
[7]郑晓雅,王永红,罗蓉,等.重庆市5782例体检人群代谢综合征与脂肪肝的相关性研究[J].重庆医科大学学报,2010,35(5):727-730.
[8]郑启东,陈树民,陈玲敏,等.玉环县代谢综合征流行病学调查[J].心脑血管病防治,2010,10(4):296-298.
[9]谢友红,王永红,谢微波,等.重庆市体检人群脂肪肝患病率及影响因素分析[J].重庆医科大学学报,2007,32(2):169-172.
[10]Cordem A,Megria E.Sex differences and cardiovascular risk[J].Heart,2006,92(2):145-146.
[11]王新民.脂肪肝与胰岛素抵抗及糖尿病[J].医学综述,2002,8(4):243-244.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 篇三
1 体检单位的管理
目前,从业人员体检的工作基本上是由各地疾病预防部门承担,但各地体检部门的医疗设备条件悬殊,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参次不齐,质量控制得不到保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该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具备检测肝炎、痢疾、伤寒、肺结核、皮肤病的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有专门的体检组织、配备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单位的管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对从业人员体检的资格。同时还应当看到仅由疾控中心一家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是不够的,为方便群众应允许其他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如医院有更完备的仪器设备和高素质的医疗技术力量,甚至还成立了体检中心。这样既能避垄断之嫌,又能由竞争而提高体检质量和服务态度,且能方便群众。
2 确定体检对象和体检周期
我国的卫生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作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也规定了为顾客服务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为体检对象。此规定比较明确但有些遗漏,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超市的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每天在一线生产或销售,但他们会经常深入车间检查、指导工作,对产品和顾客会有较多的接触,所以也应确定为体检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方可参加工作,并且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不同的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规定了不同的体检时间,即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由于体检时间不同,随之也出现一些麻烦和矛盾: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大型超市食品组和非食品组人员的工作不定期的调整;食品和百货混卖的小商店,均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漏检。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期限,避免漏检的发生。
3 体检项目和体检质量的管理
各地对从业人员体检的检测项目不一致,随意性较大。一般比较重视对病毒性肝炎的检测,而对肠道带菌、活动性肺结核、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的检测重视不够。这样的体检,难以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是健康合格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笔者认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项目包括:胸部X线透视(必要时拍片)、肝脾触诊、皮肤检查、粪便检查、肝功能和甲肝、戊肝等检测项目,体检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检测项目。笔者建议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体检具体项目、体检收费标准、体检评价标准等。为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提供一个透明度高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是一个社会性的服务工作,体检工作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卫生安全和安定问题。实际工作中,由于设备条件的限制,该做的检测项目没有做,规定检测的疾病漏检,经常影响到体检结果的正确评价。笔者认为,要提高体检质量,体检单位要保证给体检工作相应的投入,主要是资金投入、人员投入、设备投入。只有投入有效的资金、完善检测设备,提高人员的专业水平,建立体检质控制度和控制系统,才能有效保证体检工作的高质量。
4 从业人员应体检人数和调离岗位的问题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只组织部分从业人员体检。而对流动人员、临时工、新招聘人员不报检。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他们中的患病带菌者接触广大顾客,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及负责人的卫生知识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加强现场健康证明的查验工作力度。从而防止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的疏漏,真正达到从业人员100%的体检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对体检不合格人员进行调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痢疾患者及带菌者、伤寒患者及带菌者、病毒性肝炎(甲肝和戊肝)、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和其他有妨碍公共卫生疾病等。加强执法力度确保从业人员人人持有健康证,并及时查访体检不合格者是否调离岗位,让消费者充分享受安全卫生的服务。
综上所述,要想改变目前的从业人员体检状况,必须从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抓起。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强化卫生意识,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素质,使广大业户与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使其懂得上岗前健康体检是法律规定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食品安全法》,积极、主动地参加健康体检。(2)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工作,重点放在中小型食品企业上,增加监督频次,尤其在健康证的检查中,必须认真仔细,做到人证相符。对于无证上岗人员及有制造假证现象,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条款,对经营者和个人进行处罚。(3)加强对从业人员体检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餐饮企业要逐户建档,对从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使管辖区的监督员对此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更换、随时体检、随时登记,严格把住无证上岗关。健全企业自身管理组织机构,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让经营者清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利己利民的事。(4)卫生体检部门在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中,要做到底卡、照片与本人相符,控制好每一体检环节,杜绝替检现象,发现患有禁忌证的人员要及时、准确地调离与核实,确保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严密性、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孙建云,陈晓华,孙雷.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意义和重要性[J].职业与健康,2004,20(12):77-78.
[2]张进.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对策[J].现代预防医学,2004,(1).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篇四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5.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篇五
1、为保证药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药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应重新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明。
4、药品从业人员应每年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在单位须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资料保存二年备查。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的岗位。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岗位。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六
一、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二、旅馆、美容美发、歌舞厅、公共浴室、影剧院、游泳池、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每2年复训1次,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得涂改、转让、伪造;
四、凡经体检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以下简称“五病”),由卫生管理员对患病情况进行登记,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五、卫生管理员应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及时通报本单位“五病”调离情况;
六、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应有登记记录;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出率,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随着健康检查的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加入到每年1次的健康检查行列。肝功能的检测被作为最重要、最基本的检查项目之一,血液中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又是肝功能检测中必检项目之一。因此,笔者对我县2006—2011年食品与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血液中ALT的检测结果进行回顾性统计分析,为提高健康人群的健康指数作参考。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密云县2006—2011年度食品及公共场所行业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
1.2 检测方法
静脉采血3~5 ml,高速离心分离出待测血清。使用日本OLYMPUS 公司的AU-400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采用紫外-乳酸脱氢酶法检测ALT活力,ALT>40 U/L判定为异常。检测ALT的试剂为上海科华东菱诊断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奥斯邦公司的E-STAR全自动酶免分析仪,采用酶联免疫技术检测甲(A)型肝炎(甲肝)、戊型肝炎(戊肝),所用的试剂来源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试验参数及操作步骤均严格按照说明书编辑与进行。
1.3 统计分析
检测结果数据经复核无误后,经统计学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ALT异常检出情况
2006—2011年健康检查总人数为136 913例,ALT总异常检出率为3.1%,2006—2009年间,ALT异常检出率直线上升,由1.86%升至3.91%,2010—2011年有些回落,但仍旧在3.3%~3.54%间,各年度间ALT异常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307.804, v=5, P<0.01)。见表1。
注: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2.2 ALT 异常结果与HAV-IgM、HEV-IgM
阳性的相关性 由表2可见, 99%以上的ALT活力异常仅为ALT活力单项升高,与甲(A)型肝炎病毒(HAV)及戊型肝炎病毒(HEV)感染无关。
注: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HAV—甲(A)型肝炎病毒;HEV—戊型肝炎病毒。
2.3 2010和2011年不同年龄ALT活力检测情况
ALT活力检测结果表明,≤20岁的低年龄组群阳性检出率最低,在21~30岁至51~60这4组间的阳性检出率呈现逐一降低的趋势,由4.13%降低至2.98%,不合格者主要集中在21~40岁的人群,占总异常例数的67.1%,且组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 =84.630, v=4, P<0.01)。见表3。
注: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2.4 2010和2011年不同性别ALT活力检测情况
2年检测ALT活力人群共计48 466例,男性人群占总人数的39.5%,女性占60.5%,总阳性检出率为3.42%。男性的阳性检出率为6.26%,女性为1.58%,男性的检出率高于女性,且差异性有统计学意义(χ2 =767.262, P<0.01)。见表4。
3 讨论
肝脏是人体最大的解毒器官,ALT主要存在于肝脏、心脏和骨骼肌中,ALT活力升高是肝脏功能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常见的因素里,各类肝炎都可以引起ALT活力升高,这是由于肝脏受到破坏所造成的。一些药物如抗肿瘤药、抗结核药,都会引起肝脏功能损害。大量喝酒、食用某些食物也会引起肝功能短时间损害[1]。就密云县这几年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ALT活力的结果分析表明,自2006—2009年,我县食品及公共卫生场所从业人员参加健康检查者ALT活力的异常检出率逐年上升。究其原因,由表2可以看出,99%以上的ALT活力异常者仅为ALT活力单项升高,说明ALT活力异常多为非特异性因素引起的一过性升高[2],与患有甲型、戊型肝炎无关。这些人群是由于随着生活条件的提高,社会活动相对较多,长期酗酒、饮食结构不合理最终导致ALT活力异常;2010—2011年,ALT活力异常率有所下降,这与我县近年来坚持并加强对有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食品、宾馆等服务行业每年检查1次,对于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岗前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不予以上岗,饮食行业餐具实行严格的集中统一消毒并执行消毒后1次使用,保证餐具的卫生等管理措施密不可分。对2010—2011两年间的健康检查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ALT活力异常检出率低年龄组(≤20岁)人群阳性检出率最低,其余呈现出由低年龄组向高年龄组逐一降低的趋势,并且男性的检出率远高于女性,且组间、性别间差异非常显著。这是由于低年龄组在一些病毒性肝炎的相关疫苗接种上比较完善,大部分检查者都是刚刚离开学校步入社会做暑期工的,社会活动范围相对局限[3],导致ALT活力数值异常的因素相对较少。而其余年龄组所呈现的情况表明,年轻人流动性大,尤其是21~40岁左右的人群,社会活动多,饮食结构不够合理化,生活没有规律性,高脂饮食、劳累、剧烈运动及酗酒等均可能造成ALT活力升高[4]。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应酬相应增多, 喝酒相对增加, 这些都可能导致ALT活力一过性的升高。因此年轻人应增加休息时间,注意饮食, 减少喝酒特别是酗酒等, 保持良好的健康习惯非常重要。而对于年龄较大的人员来讲,近几年比较注重养生,从生活、饮食、运动等各个方面都比较有规律,所以呈现异常率有所下降的趋势。性别上男性的检出率远高于女性,这与国内文献报道的一致[5],差异的产生是因为男性社交广泛、接触面广、吸烟饮酒有关。密云县食品与公共场所行业的相关人员颇多,与社会接触面广,他们的健康情况对周围的人群及食品卫生质量都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卫生、疾病预防制控知识宣教,加强传染源、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的健康教育,特别是针对一些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人员,使其增强个人预防能力。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坚持定期健康检查,加强餐饮部门餐具的消毒卫生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提高密云县总体人群的免疫水平[6]。
参考文献
[1]孟毓,聂军,岳献荣,等.新乡地区2002—2007年无偿献血者ALT、HBsAg、抗-HCV检测结果分析[J].职业与健康,2008,24(16):1638-1639.
[2]戚茂超,陈兴智.柳州市健康人群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不合格率调查[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0,7(16):1752.
[3]贾美萍,高雅敏,王案刚.2001年山东工业学校新生ALT、HBsAg检测分析[J].职业与健康,2002,18(8):98.
[4]宋雪梅,王明静,田明丽,等.威海市献血者ALT升高与居民生活方式的相关性研究[J].医学检验与临床,2008,19(5):13-14.
[5]刘如萱.临沧市无偿献血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结果分析[J].检验医学与临床,2011,8(3):316-317.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八
我司人员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培训如: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报告国检卫生检疫机构、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交通工具,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等,还需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四)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五)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七)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八)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等培训,取得培训后方可上岗,之后每半年还要接受一次复训,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并自觉执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以后每年定期体检一次,发现伤寒、病毒性肝炎、痢疾,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如人员发生变动要及时通报国检部门,从业员向船方供应畜肉,禽肉等肉类产品时,需向兽医部门索要合格证。
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已受到我司的高度重视,它对保证食品卫生,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九
1、为了维护职工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职业卫生记录卡。
(2)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4)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
(5)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2)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3)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4、人事教育部负责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5、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6、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7、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8、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资料。
9、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10、职工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企管部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资料时,企管部应如实地提供。
12、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十
冀食药监法﹝2015﹞53号 2015年04月02日 发布
JFS-2015-49002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省局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已通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用械用化妆品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河北省辖区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和药包材生产企业中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指导工作;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健康检查计划、实施情况及择优选定的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及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电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便于监督、方便查询。
第七条 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在规定岗位上工作。
发生特殊疫情、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保障任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即时体检。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从业人员可以即时体检。
第八条 下列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二)食品流通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的;
(三)餐饮服务单位从事食品采购、验收、保存、粗加工、切配、烹饪、裱花操作、饮料现榨、面点制作、烧烤加工、备餐、分装、供餐服务、清洗消毒、仓储、配送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岗位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采购、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五)药品经营企业从事采购、检验、验收、储存、养护、质量管理、调配、炮制、销售等岗位的;
(六)医疗机构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的;
(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中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检验、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从事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销售、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九)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采购、检验、验收、养护、使用、库房管理等岗位的;
(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
(十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从事配料、加工、贮存、检验、验收、容器洗涤、灌装、包装、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的。
第九条 对涉及从业人员个人隐私的健康检查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从事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法人资格;
(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条件;
(四)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建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
(六)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七)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八)具有现代信息化管理设备和技术,对健康检查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
(九)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承担健康检查任务的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方便体检的原则择优选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名单。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检查内容及其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保证健康检查质量。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确定擅自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其检查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健康检查机构严格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健康检查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健康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
第十四条 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结果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特殊情况除外),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章 健康证明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健康检查机构负责健康合格证明的发放工作。健康合格证明在健康检查结果送达后,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其有效期限为一年。
健康检查表、健康合格证明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七条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工作时随身携带,不便随身携带的,应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明显位置悬挂上墙公示,以便接受消费者监督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健康合格证明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四章 健康检查项目
第二十条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六)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才能上岗的其它项目。健康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对健康检查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及化妆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对要求恢复原工作的,应当重新办理健康合格证明。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包括病原携带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的,具有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包括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的以及可能造成药品、医疗器械污染等其他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直接接触药包材及直接接触医疗器械的工作岗位。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1.O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
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传染病、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控制的需要和本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健康检查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原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做出复检结论。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不一致的,由原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费用;复检结果一致的,由提出复检的从业人员自行负担费用。复检结论为发放健康合格证明的最终依据。
第五章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二十五条 健康检查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一人一档。档案应当载明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工作简历、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健康检查结果和传染病史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格。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健康检查机构和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的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机构和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健康检查的材料、档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将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列入监督检查内容,从业人员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相关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健康检查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健康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河北省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体检表.doc
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十一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行为,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所进行的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健康检查工作,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健康检查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
第二章健康检查单位管理
第四条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其他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承担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候诊室、抽血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
(二)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四)至少设置内科检查室、外科检查室、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等科(室)。工作人员应持有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及相应资质证。
第五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健康检查工作职责,建立健康检查发证档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和统计工作。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
健康检查收费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自设收费项目。
第六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健康检查流程、健康检查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章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健康检查统一使用包头市食品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软件系统。检查项目包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胸透、便检(痢疾、伤寒)、谷丙转氨酶(ALT)、甲型病毒性肝炎抗体(IgM)和戊型病毒性肝炎抗体(IgM)共七项检查项目。
第八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检查时,应当做好体检者的身份确认,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并按照确定的健康检查项目进行检查,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健康检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健康检查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
第九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检查合格者,颁发《包头市食品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对不合格者(有职业禁忌症),应主动告知情况。
第十条《包头市食品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
证明》应按照全市统一式样,由健康检查机构电脑打印制作,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健康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对未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检查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健康检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负责对全市预防性健康检查单位进行业务考核和质量控制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指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的人员,无健康证明,未在规定内接受健康检查的,或者检出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未调离工作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1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十二
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1、宾馆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健康检查(如传染病流行时)。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合格方可参加工作。
2、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定期复训。
3、宾馆组织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原则上集中学习不少于每2月1次。
4、从业人员自身及卫生管理人员应至少每月检查员工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合格证明有效期,期满前一月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复检、复训手续。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6、肝炎基本痊愈、痢疾症状消失并经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活动性肺结核临床治愈、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如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7、建立从业人员健康及培训档案,包括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及法律法规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及健康检查、培训合格有效期、学习记录、调离及脱离情况记载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
一、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二、用具储存
(一)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二)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三)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公共用品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清洗消毒
(一)清洗消毒的物品包括被套、枕套、床罩等卧具、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抽水马桶和供顾客用的脸盆、脚盆、拖鞋(一次性除外)、茶(饮)具(一次性除外)。
(二)消毒由专人负责,并作好记录;使用的消毒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有效期内,采购消毒剂需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明和发票;使用消毒剂须严格按说明书规定的浓度配制,作用时间达到要求,加盖消毒;消毒剂用毕后收回,专人专柜加锁保管。
(三)消毒客房内洗漱池、浴池、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别放置,不得交叉污染。
(四)随时保持消毒间及保洁柜整洁。
二、保洁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公共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第一条、客房部经理随时对清洗消毒过的棉织品及客用饮具进行检查,发现清洗消毒过的棉织品及客用具有污迹、异味等将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责令立即整改并从绩效工资中扣分及年终奖金。
第二条、按卫生检疫标准对客用棉织品、茶饮具、面盆、浴盆、客用拖鞋等进行检查。检查的备品要求做到光、亮、洁,无致病菌。
第三条、随时准备接受有关职能卫生部门对该宾馆的卫生用品进行抽查检测工作。
第四条、如遇有重大型会议要及时与卫生监督部门沟通,并对客房进行彻底的卫生检查及消毒。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洗衣房室内卫生清扫按人分工,划定责任区,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各清扫一次;室外卫生轮流值日,每周清扫一次。
二、洗衣房设备保持洁净,熨烫设备每天擦拭及保养;下班前所有机器设备要擦洗干净,做到无污渍、油渍。
三、洗衣房的钥匙由专人保管,设备内钥匙管理者保管,严禁私配。
四、洗涤棉织品所用的的消毒药液必须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并且配有药物配比容器。
旅店业、理发美容业使用化妆品管理制度
一、购进化妆品应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部批文复印件、发票,并查验下列内容:(1)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标牌或小包装有《卫生许可证》编号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2)特殊用途或进口化妆品还应有卫生部批准文号;
(3)标签应包括品名、厂名厂址、内装物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卫生批准文号(进口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有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二、使用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过期化妆品;
(二)唇膏、眉笔等化妆品必须一次性使用;
(三)不得利用旧包装自行灌注化妆品供消费者使用;
(四)不得将化妆品散装外卖给消费者使用。
三、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需用纯天然原材料配制护肤品的,其首次配制须经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专用配制间、操作台及清洗池,保持清洁整齐;
(二)配制用具必须是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制成,洗净消毒备用,直接接触消费者的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三)配制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化学原料;
(四)由专人负责现配现用,不得预先配制待用,配制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配制时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旅店业岗位卫生责任制
一、外环境及前院由门卫负责清扫保洁、绿化美化、除“四害”。
二、前厅由前厅服务人员负责清扫保洁、除“四害”。
三、停车场由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清扫保洁、除“四害”。
四、客房区域由各层间服务员负责本层间通道、客房、本层卫生间、服务员工作间、上下各一半楼梯清扫保洁、消毒、除“四害”。
五、顾客用具清洗消毒由清洗消毒员专人负责,并负责消毒间清扫保洁、除“四害”。
六、布草间由布草间管理人员专人负责清扫保洁、除“四害”。
七、会议室由相应层间服务员负责清扫保洁、除“四害”。
八、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由供水管理员专人负责卫生。
九、附设的餐饮部、理发美容、文化娱乐场所、浴室、茶饮等按各自相应卫生岗位责任制执行。
十、附设的商务中心、商店等由其各自工作人员负责清扫保洁、除“四害”。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三)集中空调机房应整齐、清洁,无易燃易爆物品及杂物堆放。风机过滤网应清洁无积尘。
旅店业清扫保洁、除“四害”制度
一、客房内饮水机、地面、桌、椅、凳、台面应每日清洁;
二、客房门、窗、空调、电扇、灯具等至少每周一次清洁,空调过滤网每半月清洗一次;
三、客房内墙壁、窗帘应至少每季度清洁一次;
四、大厅柜台、饮水机、客座应每日清洁;
五、所有通道、楼梯、电梯、前园、后园、绿化带、停车场、前厅等均应每日清扫保洁,其灯具、墙壁至少每季一次清洁,门窗至少每周一次清洁;
六、盥洗间(卫生间)地面、便槽应每日清洁,门窗至少每周一次清洁,墙壁、窗帘、灯具至少每季一次清洁;对洗漱池、抽水马桶应每日清洗消毒;
七、布草间(储藏室)地面每日清洁,门窗至少每周一次清洁,存放柜每3天一次清洁,墙壁、窗帘、灯具至少每季一次清洁。
八、上述区域及物品发现弄脏、垃圾等均应随时清洁;
九、定期对客房及通道、前后园、停车场、绿化带等采取大面积灭鼠、灭蟑螂、灭蚊蝇措施,服务人员发现鼠迹、鼠粪和蟑螂应即时报告并采取灭虫措施,发现蚊蝇较多时要及时采取大面积杀灭措施;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
十、除“四害”药具专人专柜上锁保管,用时领出,用毕即收回;
十一、随时做到窗明台洁地净无痰迹、果皮、垃圾,灯具及四壁无积尘、无蜘蛛网,客房陈设整洁、物放有序,卫生间清洁无污垢、臭味,垃圾入容器、当天清运,环境整洁美观,严禁饲养家畜,家禽;
十二、附设餐饮、歌舞厅、茶座、美容理发等按其各自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一)可疑因经营场所空气、湿度、温度、风速、噪声、建筑装饰材料等不合标准而致虚脱休克或其他疾病;
(二)可疑因饮用水、食物遭受污染所致的水源性、食源性疾病和中毒;
(三)可疑公共用具、设施不合格而致污染病、皮肤病或其他疾病;
(四)可疑意外事故所致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中毒;
(五)其他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及以上受害病人时,事故责任报告人要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必要时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旅店业客房服务卫生制度
一、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执行一天一换;床罩、毛毯一个季度换洗一次;
二、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马桶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明显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并一客一消毒;拖鞋一客一换一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拖鞋;茶具一客一换一消毒;客房卫生间毛巾一客一换一消毒;已消毒的物品应立即存入保洁柜;
三、布草间(储藏室)内的床上用品、拖鞋、鞋(油)布、牙膏、牙刷等一次性用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密闭保存;挂在车上的垃圾袋与做卫生的工具、一次性用品分开,清洁脸盆、浴盆、抽水马桶的工具应分别放臵、标示明显,不得混存混放、交叉污染;
1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 篇十三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进行临时性健康检查,应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四、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五、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等,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健康档案制度08-16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07-01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和健康管理制度08-07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制度07-10
企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07-27
从业人员考试题库07-03
从业人员承诺书10-14
会计从业人员现状说明10-15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讲稿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