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2024-11-09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共11篇)

1.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篇一

2.1提高基层政府对畜牧业的重视

基层政府对畜牧业的重视是改革基层兽医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起点,即使畜牧业对当地经济的影响不大,也是为当地群众和周边人民丰富营养、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来源,对于畜牧业占据当地经济较大比例的地区更要重视对畜牧业兽医技术的管理,从卫生防疫角度提升畜牧业发展质量,提高畜牧业产品的质量,为人民提供安全放心的产品。只有政府领导层对畜牧业发展有足够的重视,才能更好的改革现有体系和结构,为更好的发展畜牧业经济带来动力。

2.2建立巡检监督部门

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需要监督部门加入才能有效改善现状,巡检监督部门的工作不仅是监督基层畜牧业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问题,还肩负着监督技术管理体系中贪腐问题的重任,通过任上监察、事故彻查、调任追查等综合监督、处理方式,有力遏制技术管理体制内部的贪腐现象,双管齐下可以有效推动当地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善养殖户经营环境。巡检监督部门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前体系内办事效率和流程问题进行优化,实现对管理体系和机构的有效缩减,明确职责划分,提高管理体系办事效率,为畜牧业政策、措施的落实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对畜牧兽医技术管理问题进行润滑,加速当地畜牧业经济发展。

2.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管理体系的改革离不开人才队伍的建设,由于基层经济发展较慢、人才外流现象严重等因素的影响,基层管理部门从业人员数量少且专业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对当地的管理效果。上级部门和管理部门自身要重视对人才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新型技术对既有人才进行培养,与院校合作邀请专家进行讲解,引进新鲜血液对人才队伍进行补充和发展,分批派出技术人员进入养殖户家中进行卫生防疫巡检和突发事故处理,在实践过程中磨炼技术、积累经验,从多个方面加强对基层兽医技术管理人才队伍的建设,促进对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综上所述,基层地区畜牧业中,兽医技术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直接关系到畜牧业的整体发展,通过加强兽医专业水平培养和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设立监督部门、实施联动考核制度不断优化技术管理工作,使畜牧业发展更加科学、合理、可持续化。

2.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篇二

关键词:兽医,体制改革,存在问题,建议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防控工作上我国取得了重大的胜利。在这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 我国的兽医工作者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另外随着全国猪肉价格涨幅不停, 这也从一个方面要求我国的兽医工作者, 更加要做好生猪疾病的防控工作, 降低生猪饲养风险。可见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步骤, 是促进我国兽医工作全面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我国的兽医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体制的改革也是任重而道远。

1 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1 机构不健全, 管理体制不顺

兽医工作没有统一机构管理, 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目前, 我国兽医管理工作分散到多个部门, 不能实施统一管理, 职责不清。多头管理, 职能重叠, 造成管理效率低, 资源浪费。如内外检分设、商业部门目前还管理部分屠宰企业屠宰检疫、部分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仍由卫生部门管理, 防疫工作难以统一协调, 给防检疫工作也带来很多矛盾和困难, 降低了工作效率, 管理机构设置混乱, 职责不清, 行政效能不能正常发挥。

1.2 基层防疫工作不到位

由于多年建设滞后, 我国基层兽医体系一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 特别是基层兽医队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存在明显不足。首先, 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 待遇较差, 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均不完善, 无法引入学历较高的兽医技术人员, 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其次, 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 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 仪器设备还不如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饲养企业的实验室。第三, 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 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 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简单对基层站所进行撤并了事, 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 经费得不到保障, 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 使动物防疫的基础受到动摇。

1.3 缺乏专业人才与技术

1.3.1 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偏大

据统计在我国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中, 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8%, 36~45岁的占31%, 46~60岁的占41%, 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1.3.2 技术人员知识老化

我国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 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 多数在县级和较大的乡镇工作, 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 知识严重老化。目前, 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 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 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1.4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到目前为止, 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虽制定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兽医工作法律体系:缺少一个兽医工作的基本法, 已有的法在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 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相互间还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 没有体现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卫生监督和对兽医工作的有效管理, 其实用地位尚待提升;《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现交叉, 有的地方又出现脱节, 很不适应当前形势下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动物疫病的控制等。

2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机构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 缺乏专业人才, 法律不完善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 甚至出现局部蔓延, 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 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2.1 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 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而不是只喊在嘴上。

2.2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 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 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 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 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2.3 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 实行行业自律, 规范从业行为, 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 保证人力资源储备,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 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 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 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2.4 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3.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探讨 篇三

【关键词】兽医 管理体制 改革

近年来,高致病性畜禽疾病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兽医工作已经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作为公共卫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兽医工作是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但是,随着农村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兽医管理体制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机构不健全、职权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兽医队伍薄弱、严重缺乏专业兽医人才等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农村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本文对目前农村兽医管理体制的一些存在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为农村兽医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畅

兽医工作没有统一的机构管理,导致管理体制不畅。目前,我国兽医管理工作分散到多个部门,不能实施统一管理,职责不清。由于多头管理和职能重叠,造成管理效率低、资源浪费,如内外检分设,商业部门目前仍在管理着部分屠宰企业的屠宰检疫,部分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仍由卫生部门管理,这样不仅使防疫工作难以统一协调,也给防疫检疫工作带来很多矛盾和困难,同时也降低了工作效率。如此管理机构设置混乱、职责不清,使行政效能不能正常发挥。

2.基层防疫工作不到位

由于多年基层防疫建设滞后,我国基层兽医体系一直没有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基层兽医队伍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较差,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均不完善,无法引入学历较高的兽医技术人员,使得人员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都不合理。其次,由于基层机构的基础设施较差,多年来大都是“一支针管鸡鸭全打”,仪器设备还不如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饲养企业的实验室。第三,在改革中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不对兽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只是简单地对基层站所进行撤并了事,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基层防疫组织和队伍不稳,经费得不到保障,防疫工作的机制问题没有解决,从而使动物防疫的基礎受到动摇。

3.技术人员知识老化

我国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的系统学习。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的机会,知识严重老化。目前,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缺乏应有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4.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虽制定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兽医工作法律体系,缺少一个兽医工作的基本法。在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动物诊疗、畜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也没有立法。已有的法规在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相互间还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没有体现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的卫生监督和对兽医工作的有效管理,其实用地位尚待提升。《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些方面出现交叉,有些方面又出现脱节,很不适应当前形势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动物疫病的控制。

二、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机构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法律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1.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2.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我国畜牧业重要的地位、动物防疫体系薄弱的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加速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畜牧业是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1/3,农民出售畜产品的收入占出售农产品收入近40%,是农民增收的突出亮点和潜力所在。畜禽产品已经成为城乡居民的重要食物来源,出口创汇的大宗农产品。但是,一些地方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却无法回避:基层动物防疫力量薄弱,防控措施难以落实;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畜产品安全监管难以到位;兽药执法体系不完善,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难以监管。这就是耳熟能详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线断、网破、人散”。

3.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兽医工作不只是防止动物疫病的流行,而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因为我国现有的200多种动物疫病,60%以上可以传染给人。动物疫病防治是人畜共患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很大,人感染禽流感已成为事实。如果不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高效的动物防疫体系,建立素质精良的兽医队伍,畜牧业健康发展面对的危险就始终不能排解,人民生命安全面临的威胁就始终无法消除。

4.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兽医管理的有效,健康发展。尽管各地在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推进改革的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与中央的要求差距还不小。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兽医工作全面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紧迫的艰巨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但是,不管改革的难度有多大,遇到的问题有多少,我们都没有理由懈怠。

参考文献

[1]胡敏,唐耀平,曾志敏,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管理和责任体系探讨[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8,29(3):111-113.

4.兽医行政管理体制浅议论文 篇四

2.1 健全兽医机构的管理制度

规范化的管理制度是任何企业形式运行的主心骨也是支撑任何机构发展运行的重要软实力。针对当前兽医机构运行过程中缺乏系统的机制管理造成机构运行混乱,医疗资源利用率低下的局面,兽医机构提高对制度完善的重视程度,从医药管理着手,加强对医护队伍的定期培训;同时,提高动物用药的精准度,防止用药混乱的现象出现导致动物的无谓死亡带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大型养殖场而言,兽医机构在开展医治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控制好药品用量,如对抗生素的使用量,更应该加强对农场的基础防疫工作,防止由于大面积养殖造成的大面积病菌感染的现象发生。

2.2 提高兽医机构的基层服务水平

基层服务水平是兽医机构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表现,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兽医机构在完善行政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将基层服务纳入重要的体制制定范围内,规范兽医机构开展的基层服务性行为,如在基层防疫过程中,兽医机构在开展工作时,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好药品的用量,另一方面按照地区合理配置兽医医护人员,并按照区域的划分将区域的防疫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医护人员的身上,防止出现权责不明的现象导致基层服务工作开展混乱,对维护兽医机构的公共服务的形象十分重要。

2.3 改变人才结构不合理现象

提高兽医医护人员的薪资水平,改善工作环境,积极引进优秀的兽医人才,改变目前兽医机构普遍存在的人才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兽医医护人员的薪资水平过低医护环境混乱是导致兽医人才结构不合理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兽医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除了规范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以外,为了调整人才结构还应该积极引进人才机制,提高基层医护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改善工作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新型兽医人才进入机构,为机构的发展注入新鲜的活力,这对维持兽医行业的持续发展,提升兽医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此外,在对兽医机构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增强对人才的岗位培养管理,针对不同的区域相关的医疗需求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在乡镇畜牧业中。

3 结语

5.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篇五

浅谈我国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得到明显加强.农业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地方的督促检查力度、争取尽早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落实到住.并提出建设现代农业基地,大力发展现代畜牧业,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目标.结合工作实践,对我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作 者:李金花 作者单位:青海省湟中县畜牧站,青海,湟中,811600刊 名:畜牧与饲料科学英文刊名:ANIMAL HUSBANDRY AND FEED SCIENCE年,卷(期):31(3)分类号:S851.7关键词:兽医 体制改革 问题

6.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篇六

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皖政办秘[2008]57号

颁布时间:2008-11-14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和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省兽医管理体制

改革总体进展顺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进展情况

至2008年10月底,除合肥市已于2005年率先进行市级兽医体制改革外,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巢湖、芜湖、宣城、黄山13个市实施了市本级的“三定”方案,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人员基本到位,开始按新机制运转。

全省涉及县级兽医体制改革的95个县(市、区)中,有81个县(市、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三定”

方案已批复,其中52个县(市、区)已开始实施。

濉溪县、亳州市谯城区、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泗县、萧县、固镇县、五河县、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埠市蚌山区、颍上县、临泉县、界首市、凤阳县、定远县、天长市、来安县、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广德县、宁国市、泾县、旌德县、绩溪县、池州市贵池区、桐城市、黄山市徽州区、黄山市黄山区、歙县

和休宁县33个县(市、区)已组织实施乡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顺利完成。目前,我省村级动物防疫员已全部配备到位,全省共配备村

级动物防疫员16201名。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地方重视不够。个别地方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改革的积极性不高,观望等待思想依然存在。

二是工作进展不均衡。截至目前,仍有少数市、县(市、区)“三定”方案尚未制定或批复;有的市、县(市、区)虽然“三定”方案已经批复,但仍未实施或实施不到位。

三是有些地方改革走样。部分县没有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设立乡镇畜牧兽医站,无人干事问题仍未解决;个别县把动物卫生监督所与农业执法大队合并设置,违背了省编办批复方案;有些地方仅在机构编制

上做了调整,工作仍按老的体制、机制运行,达不到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应有的效果。

三、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稳定和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2008年底全面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地抓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强化领导,加快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度。按照机构到位、人员到位、机制运转到位的总体要求,量化任务、明确时限、落实责任、跟踪督办,确保今年底完成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农业、编制、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确保大局稳定。

(三)加强督查,确保成效。近期,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督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改革进展缓慢、落实不到位的,省政府将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因推动工作不力影响到全省改革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地也要加大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自查和督查力度,未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抓紧实施,走样的要坚决纠正。12月底前,各地要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省农委。

附件: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进展情况表(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7.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篇七

医山管西省柳理林县畜体现牧兽医局制状高玉平

在高致病性禽流感、猪流感、口蹄疫等疫情防控工作上, 全国已取得了重大胜利, 在这些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 基层兽医工作者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可见,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是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步骤, 是促进全国兽医工作全面发展、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县乡的兽医管理体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体制的改革也是任重而道远。

1. 县乡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 机构不健全, 管理体制不顺兽医工作没有统一机构管理, 导致管理体制不顺。目前, 全国兽医管理工作分散到多个部门, 不能实施统一管理, 职责不清。多头管理, 职能重叠, 造成基层管理效率低, 资源浪费。如内、外检分设, 商业部门目前还管理部分屠宰企业屠宰检疫, 部分畜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仍由卫生部门管理, 防疫工作难以统一协调, 也带来很多矛盾和困难, 降低了工作效率, 致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效能不能正常发挥。

(2) 基层防疫工作不到位首先, 由于基层防疫机构工作条件艰苦, 待遇较差, 用人机制和竞争机制均不完善, 队伍不稳, 经费得不到保障, 防疫工作机制问题没有解决, 使兽医防疫基础受到损害;其次, 由于基层机构的设施建设欠账较多, 多年来大都是处于“一支针管鸡鸭全打”的状态, 仪器设备还不如管辖区域内的规模化饲养企业的实验室。此外, 在改革中, 由于只看到基层站存在的问题, 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 忽视了基层兽医管理机构在公益服务方面的特殊性, 而视同于一般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 简单地对基层站所进行撤并了事, 致使大量兽医基础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3) 缺乏专业人才与技术 (1) 技术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据统计在县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中, 年龄在35岁以下的占28%, 36~45岁的占31%, 46~60岁的占41%, 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2) 技术人员知识老化:县乡一些基层的兽医工作者, 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学校系统培训。而从畜牧专业学校毕业的人员, 多数在县级和较大的乡镇工作, 由于缺乏进修和技术更新, 知识严重陈旧贫乏。目前, 乡镇防疫技术力量薄弱, 很难承担繁重的疫病防治工作任务, 堵、防、检、控等综合措施的落实, 缺乏应有的人员和技术支撑。

(4)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到目前为止, 全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虽制定了《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但没有形成完整的兽医工作法律体系, 缺少一个兽医工作的基本法, 在兽医管理体制、执业兽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动物诊疗、畜产品卫生质量等方面也没有立法;已有的法在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 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 相互间还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动物防疫法》仅适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管理, 没有体现兽医管理部门对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的全过程卫生监督和对兽医工作的有效管理, 其实用地位尚待提升;《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在职能界定上有的地方出现交叉。有的地方又出现脱节, 很不适应当前形势下动物防检疫工作的开展和动物疫病的控制等。

2.县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机构不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薄弱, 缺乏专业人才, 法律不完善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 甚至出现局部蔓延, 对全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 县乡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1) 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 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 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2) 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

预防母猪产死胎的办法

吕梁市动物疫病防控中心侯孝珍吕梁市畜牧兽医局畜牧科于海平

近期, 有许多饲养户饲养的母猪产生不同程度的死胎, 存活仔猪与不同数目的死胎一同产出, 甚至全窝仔猪死于腹内不能产出而危及母猪生命。结合临床实践, 提供如下预防母猪产死胎的办法。

1.加强饲养管理, 科学搭配饲料

饲养母猪要维持一定膘情, 不能过肥也不能过瘦。母猪怀胎后, 要尽可能单圈饲养, 条件达不到时, 也要防止母猪互相拥挤、咬架、惊吓, 避免机械创伤。怀胎母猪的饲料要多种饲料搭配, 提高营养价值。无论母猪维持生命, 增重以及胎儿生长发育都需要蛋白质, 要满足母猪、仔猪对蛋白质的需要, 必须在母猪精料中加入15%~30%的饼类或豆类。还要注意日粮中矿物质的补充和磷、钙的平衡供应, 食盐中含有氯和钠, 这两种元素在猪的新陈代谢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还能够提高饲料的适口性和利用率。母猪饲料中要加0.5%左右的食盐, 钙和磷是胎儿生长骨骼和预防母猪产后瘫痪的重要无机元素, 如供应不足, 常会产生死胎或畸形, 所以必须按需补给, 最好是在怀胎后补充一些鱼粉、骨粉、蛎粉或石灰石等。

母猪饲料中还要增加足够的微量元素和多种维生素。尽管猪对微量元素和维生素的需求量很少, 但它们是胎儿生长发育必不可少的。任何一种的缺乏, 都会产生疾病和死亡。如当怀胎母猪缺碘时影响胎儿发育, 产生死胎、弱胎。维生素B缺乏产生全窝死亡。怀胎母猪饲喂坚持三个原则, 即不能饲喂冰冻饲料,

则, 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 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 并与公

益性职能合理分离, 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3) 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 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 实行行业自律, 规范从业行为, 提高服务水平。

不能饲喂发霉变质饲料, 不能饲喂酸性过大的青贮饲料、粉渣等。那种认为母猪耐粗饲, 只喂米糠、麸皮, 别的什么也不喂的传统养猪方式是极其有害的, 特别是水泥或砖石地面圈养的母猪, 只能从饲料中获取营养, 如饲喂不当, 则极易因营养缺乏而致死胎。

2. 不要滥用催情药

有些饲养户为了达到母猪早怀胎早产仔的目的, 滥用催情药物。人工催情只能在做好饲养管理的前提下, 起到某些辅助作用。单靠乙烯雌酚、三合激素等人工合成的药物来催情, 虽然能使母猪有发情表现, 但并不一定伴随排卵, 既达不到早产仔的目的, 还打乱了以后的发情周期, 造成配种以后流产, 死胎或长期不孕。

3.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母猪如果感染了乙型脑炎, 细小病毒, 钩端螺旋体, 弓形体病及流感等疾病, 都能造成死胎。在流行季节前可打预防针, 流行期内消灭吸血昆虫及蚊蝇、鼠类, 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怀胎母猪便秘, 应及时治疗。可在饲料中搭配适量轻泻饲料麸皮或喂少量人工盐。不可喂盐类、油类泻剂。要加强母猪运动, 多晒太阳, 适当放牧, 不能长期圈养。

4. 尽量避免近亲繁殖

因近亲繁殖可造成畸形胎、死胎。如发现异常, 及时调换配种公猪。

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 保证人力资源储备,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 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 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 及时调整和

相关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兽医管理的有效, 健康发展。

总之, 加快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是目前所面临的紧迫任务。也希望相关工作者共同努力,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 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 不断提高全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8.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篇八

[关键词]消防 应急救援 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日新月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致灾因素增多,各类事故灾害多发,社会矛盾集中,灾害的群发性和链状特征越来越突出,传统的“分地区、分部门、分灾种”的防灾减灾体系已经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公共安全的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课题。《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在加强灾害综合管理方面首次提出要加强灾害的管控能力,国家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四十一章“加强公共安全建设”

中指出“完成改革发展的任务,必须保持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要强化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加强公共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十一五”期间,我国发生了“5•12”汶川大地震、冰雪灾害、洪涝灾害,特别是2010年又连续发生了“4•14”玉树大地震,“8•8”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7•16”大连油库火灾,“11•15”上海高层建筑特大火灾等灾害事故。反思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抢险救援的实践,借鉴国外消防及应急救援发展经验,深感我国现行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现行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的四大弊端

1.不利于各级政府防灾减灾作用的发挥

(1)消防监督机构作为政府的第二层职能机构,缺乏权威性,无法有效监督制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一是消防专业规划的制订和落实不力。建设规划和土地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往往忽视消防及应急基础设施规划,即使政府出台了消防专业规划,由于不能有效监督,最终难以较好落实。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视消防规划而不见,随意更改规划,占用规划的消防站用地、消防车道、消防给水设施,或变更安全布局和防火间距。

当消防部门察觉时为时已晚,造成城市特别是乡、村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应急通道不足,不能有效进行灭火救援。如某省会城市1998年就由专家论证、政府批准出台了该市消防专业规划,规划中要修建21个消防站2个特勤站,以达到30个站的规模。而在之后的若干年里,工业园区和房地产开发如雨后春笋,消防队站却一个未增加,造成该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队站建设的先天不足。

这种情况正是由现行体制造成的。政府各部门和分管领导没有好的协调制约机制,各自为政、政出多门。

二是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是属地管理,但对辖区内有些级别高于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单位或特殊企事业单位,难以实施有效的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预案制定,对一些涉及到群众生活切身利益,但又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建筑物难以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导致对这些单位情况不明,一旦发生火灾,往往贻误灭火战机。

三是消防装备和业务经费不能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常态投入。出了事或消防部门要一点投入一点,没有长效投入机制。

四是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缺乏有效监管。我国消防产品生产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由工商部门负责,使用由消防部门负责,这种机制大有漏洞,等不合格产品到了使用单位,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为时已晚。消防应急救援装备、车辆国外进口的价格昂贵,国内产品由于研发、生产、使用脱节,缺乏有效监管,质量难以保证。形成了经济发达地方清一色进口装备车辆,经济发展落后的地方连国产的也配备不起,各地消防应急救援部队装备五花八门的局面,消防应急救援部队在训练、执勤备战及灭火救援中难以实现统一训练标准、统一作战指挥和有效协作配合。

(2)应急救援队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政府应急办形同虚设,不能实施统一协调指挥,缺乏预防和预警机制。日本沙林毒气事件后,我国各地消防部队相继建立了消防特勤队。随着近年来汶川大地震、玉树地震、洪涝、冰雪、疫情、矿难、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及重特大火灾等的不断发生,国家要求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部队组建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各部门、各行业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也应运而生。国家有国际救援队、地震救援队,还有各部门、各行业的专业救援队。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应急救援人员50余万,分散于多个部门和行业,网络化程度很低。这种分地区、分部门、分行业、分灾种、分兵种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存在功能单一重复、各自为政、资源浪费,尤其是各类未经专业训练的民办救援队,存在装备简陋、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救援效率低等弊端。如“4•14”玉树地震和“8•8”舟曲泥石流灾害,有国家国际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公安消防救援队、政府部门、地方各单位临时组建的各类救援队,还有解放军、武警等等,致使在狭小的地域内人满车满为患。这些救援队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没有沟通协作。加之没有片区的协作划分,地域和气候的差异,有些低海拔省份来的救援人员由于气候不适应,根本没有战斗力。由于没有“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协调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造成人力、物力、财力上的很多浪费。政府应急办不具有常态预测、预警和部署预防的功能,也不具备权威性,不能协调各方、不能紧急调配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所以形同虚设。而以消防部队为主干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虽然是常备部队,但难以有效地协调配置分散在其他部门的救灾资源,发挥其他部门的作用,形成协同作战,发挥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2.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严重不足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吴翠云建议,大幅增加公安消防现役部队编制并提供资料显示。

法国共有25.6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0.4%;美国共有109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0.368%;德国共有官方消防员15.9万多人,占总人口数的0.193%;俄罗斯共有27万名消防员,占总人口数的0.188%。我国现有现役消防队员16万余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0.012%,远低于很多发达国家,甚至低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此,一方面由于警力不足,造成许多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的空白点;另一方面,遇有重大型活动时,又要抽调大批警力,开展“群众运动式”的排查整治和“死看死守”的消防安保工作。而且这种“群众运动式”的排查整治治标不治本,一阵风过去,社会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消防部门顾此失彼。上海“11•15”火灾的发生正是这种结果。

大规模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在当前我国时机还不成熟。主要是公民素质和保障机制跟不上,因而这些民办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不仅不稳定,战斗力也不强,各地的合同制等消防队伍已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

其今后的发展应随着社会发展进步逐步推进。

3.消防应急救援院校数量极少

目前全国只有一所高等消防专业学院,还是边防、消防、警卫三支现役部队合一的,一所消防初级指挥学校,一所消防士官学校,还有一个消防警官训练基地。由于投入不足,教育训练内容落后于部队建设和社会发展,一些引领时代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器材不能先于部队和社会单位走进院校。消防院校数量匮乏,不仅消防部队指挥员、消防监督员和战斗员缺乏良好的培训,更无法开展对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资格的培训。

4.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照搬军队兵役制度

现役消防部队士兵(义务兵、士官)和指挥员、消防监督员的服役年限是按军队士兵和军官的服役年限执行的,服役时间短,流动频繁,难以保留人才和积累经验。

常常是经验并不丰富的指挥员带着一帮毫无实战经验的“童子军”在战斗。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也因流动过快,容易造成一个地区社会单位消防监管的疏漏和执法不严格。同时,由于完全照搬军队体制,又受公安机关领导,在条令条例等管理和教育训练法规的执行上,既不能完全按军队条令条例办,又没有适合于消防部队实际的条令法规,有时还要执行警察的有关条规,结果什么也执行不好,正规化程度始终提升不起来。另外,由于是武警序列的现役军人体制,在国际交流中也带来诸多不便。

我国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的方向

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在国内外都是先起源于民办消防,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引起国家和政府重视。近代以来,走上了以官办为主、民办为辅,由单独的防灭火到对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特别是以抢救生命为主的救援主线上来,同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已成为显示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和社会管理能力的现代化文明城市的标志型工程。目前世界各国的消防机构都是多功能化的,不只承担单一功能的消防任务。

如美国、法国、英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俄罗斯等都建立了包括应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以消防为主干的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保障、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普遍承担了防灭火、建筑物垮塌、地震、洪水、化学危险品泄漏、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多种灾害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和医疗救护、救助等社会服务工作。这些国家消防应急救援出动中灭火占出动总数的10%左右,应急救援出动占出动总数的90%。纵观国际社会,政府统一指挥的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机构、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精良的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的应急救援预警预案等等,已成为国际社会公共安全救援体系的基本运作模式,实践已充分证明这种应急救援机制正在发挥重要作用。借鉴国际二百多年来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取得的先进经验,我国必须大力推进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

1.整合资源

可在国务院设直属机构(社会抢险救援部、公共安全部或民事安全部),把全国森林、矿山救护、地震、建筑物垮塌、水上救援、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泄漏的处置等属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应急救援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建立包括行动指挥、日常监督管理、专业救援、战勤保障等统一的、严密的管理和指挥体系,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消防救援工作的立法、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指挥全国性的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和国际救援。建立以消防现役部队为主的专业化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省(直辖市)仍设总队,市(地)设支队(下设大、中队)。并在全国分区域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和应急救援机动支队,直属中央公共安全部门领导。

一是使全国有一个专门部门经常性地通盘考虑社会各种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救援工作,使国家对这项工作有统一的规划和指挥,不至于发生政出多门、顾此失彼或互不相关、各自为政的现象。如法国民事安全部门对核、化学、森林、地铁等特殊火灾和事故有预防和救援的责任,但同时又有权利协调这些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这些灾害的预防和救援工作。

二是在防灾救灾上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应能集中统一使用,又能考虑方方面面的需要,统筹安排。例如:法国为扑救森林火灾和其他紧急救援的需要,在全国统一建了20个直升机基地和一个扑救森林火灾的专用飞机基地,由法国民事安全总局直接指挥。全国建立的9个大区性的消防救援中心和4个急救行动支队,也能充分证明这一点。这样就较好地避免了重复投入或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效能的弊端。

三是公共安全部门从上到下,承担整个社会的防灾救灾工作,大到扑救森林火灾、地震、洪水灾害救援,小到对一个病人的救援,时时刻刻为社会大众排忧解难,在安定社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消防救援队伍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威信日益提高,深受政府的重视和人民群众的爱戴。

如法国民安部队和其他军队一样参加国家阅兵式,群众每每会给予更加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美国“9•11”事件中,消防员的牺牲奉献为全社会所赞颂。

四是建立由国务院和各级政府直接领导的公共安全体系,有利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作用的发挥。公共安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同时中央政府在宏观上调控,通过立法,对全国公共安全工作的主要方面,如公共安全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机构、编制、职能、经费、人事制度和业务工作方面的灾害救援,防火安全检查,城市消防应急规划及落实,建筑防火规范,各类防火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消防产品的研发和检测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都可以作出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使一些相互交叉的重大问题得到统一处理,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常态化,并可以通过在全国建立的区域的消防救援中心和各省消防应急机构及时了解全国防灾预警及救灾情况,以便在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制定重大决策。可以通过这两层机构代表国家及时协调组织本区域内消防救援行动,中央的指挥中心又能协调指挥各大区域之间的消防救援行动。尤其是由国家建立的机动部队,一旦发生重大灾害,随时可以调集到任何一个地方包括世界其他国家开展救援。

2.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全国从上到下的公共安全机构,既接受上一级业务部门指导,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工作。并由公共安全(消防及应急救援)、警察、民政、环保、地震、农业、林业、机械装备、质监、安检、化工、医疗、卫生、教育、交通、铁道、电力、燃油燃气、通信等组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安全委员会(安委会)亦可称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省、市领导负责,使公共安全工作真正摆到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并制定换届和例会制度,由公共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召集或主持,研究处理各地发生的公共安全和消防抢险救援重大问题,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定期不定期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意见。省、市、区(县)安委会还应当负责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和重要建构筑物的消防审核。对城市规划和重要建筑审核有裁决权和监督落实权。各级安委会由政府各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消防及应急救援工作,才能真正形成联动机制。

3.实行现役部队为主其他队伍为补充的体制

一是大力加强现役消防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国际上有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以现役制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为主。实践证明,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布点广泛、快速反应、训练有素、战斗力强,经过“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投入,其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已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可改革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实行不同于军队的义务兵役制和士官及警官相结合的体制,延长服役期限以保持相对稳定。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志愿留队的经考核转为士官,然后逐级考核晋级,可以一直工作到45岁。警官服役年限上尉以下为45岁、少校48岁、中校52岁、上校55岁、大校58岁,少将以上为60岁以上,但都必须考核合格。参照发展中国家消防员和总人口比例,大幅提高我国现役消防应急救援部队编制员额,特别是落后贫困地区,政府无力建消防站的由国家投资建设并给予现役编制员额。参考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制定适合于消防应急救援部队的条令法规。狠抓部队军事化、正规化管理,努力实现“五统”(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四性”(从教育训练上培养部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和纪律性),以信息化推动现代化,不断提高战斗力水平,为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是国家给予地方职业制队员编制,基层可招收有技术专长和高学历的人员作为职业制队员,授予衔级(衔级标志与现役一样,但从颜色上进行区分),职业消防人员一般工作到52岁,文职和授衔的指挥人员可以工作到60岁,消防部队现役官兵干满年限,经考核合格可转为职业制,以解决现役官兵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保留业务骨干和人才。

三是在经济发达且人口素质较高的地区,可组建志愿者消防队伍。只要有志于消防事业,不计报酬,年龄18至35岁的公民符合消防员条件,即可入队。政府根据其工作或出警时间给予适当补贴,志愿消防队员的招收训练和日常管理由现役大队负责。

4.兴办学校或教育培训基地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建立高中级消防应急救援指挥员、消防监督员、士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及特种行业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资格、公民消防知识技能等的培训基地。实行消防及应急救援队员资格证制度。

5.扶持科研生产企业

高等院校和国家的主要生产企业要有科研部门,承担科研任务,部队(用户)需要什么,科研部门就研究什么,厂家就生产什么。科研、生产与部队(用户)紧密结合。建立生产、流通、使用中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确保消防产品质量,不断开发研制和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消防产品。坚决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生产商和经销商,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结束语

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已势在必行,其改革方向不仅要适合中国国情,也要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科学合理的经验和做法。要秉持科学精神,通过“客观的证据、理性的怀疑、多元的思考、平等的争议、实践的检验”等环节,找准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提出解决制约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体制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解决当前消防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只讲形象不讲成本、各自为政、失衡无序、重复投入、资源浪费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消防及应急救援体制和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出访考察情况汇编[M].北京:迈领国际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08.

[2]汪青松.社会化消防体系建设的制度性保障:国际经验和启示[C].云南:消防改革与发展论坛,2009.

[3]晋胜国.我国应急管理:实践与创新研究[C].云南:消防改革与发展论坛,2009.

9.房产税改革势在必行 篇九

现在房地产改革进入了深水期、攻坚期,需要决策者有历史担当,像李克强总理讲的不改革可能不犯错误,但要承担历史责任。现在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是无处不在的,到处都是利益的交织,房产税改革要拿出更大的决心和勇气,而且要体现更高的水平和智慧。

中国已经到了任何一项改革都会触动既得利益的程度,从长期趋势来看,应该把窗户纸捅破,要真正寻求共赢,寻求按照科学发展观说的可持续发展,要理顺关系,建立正确的价格形成机制,在调整既得利益格局方面有实质性的动作和进展。

下面说说房产税改革的一些相关因素,第一是中国居民住房自有率的水平很高,但是差距在拉大。福布斯有一个调查结果披露,中国富裕阶层40%左右有3套以上的住房,调查结果精确不精确可以讨论,但是中国住房自有率方面差距的确在拉大。

第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住房上遇到困难的有没有?绝对有。住房遇到困难主要是什么人?现在最突出的是城镇低收入阶层和夹心层。农民工也要有地方住,收入夹心层现在看起来觉得自己应该过体面的生活,但是等到买房的关口往往不行,千方百计买了房以后是当房奴,更多的是望房兴叹。

第三个问题,房地产业是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和市场的“双轨”统筹下,从不动产开发到住房交易,再到住房保有各个方面的税费,不可避免。我虽然是力主要推进住房税收改革,但要调节高端、触动既得利益是十分严重的,就是拉动既得利益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事情,而且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第四个问题,很多官员对房产税改革是持反对意见的。在当今的中国从中央到地方是不是官员一般都有好房、大房,有不少人有多套房?恐怕大家都不会反对这个判断。话说回来,为什么一个人有30套甚至更多的房子?是不是有多套房子的官员都做了为非作歹的事情?那也未必。

10.转业士官安置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篇十

目前我国实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然而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兵役制度的改革,军队士官在部队中应运而生。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虽然还没有写入《兵役法》,然而军队士官的政治地位和政策待遇并没有因此而受影响:自从1999年中央军委对全军志愿兵进行套改时,国务院、中央军委就颁发实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其中的退役安臵政策待遇完全等同于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的安臵政策待遇;他们依然是有着严格的配备、选取、培训、教育和考核管理制度;并且军队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在生活待遇上等同于同级别的军队干部;他们依然是部队军官们的得力助手、是义务兵中间的领头兵,被称为“军中脊梁”;他们依然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职业军人;他们中间依然有着当了5年义务兵而转正的军士长和专业军士。不容否定的,他们并不是人们所说的“合同兵”、“雇佣兵”,这完全是对军队士官们的一种误解。然而这样的误解在有的地区却深深地影响着军队士官们退出现役后的转业安臵待遇。从而影响了在部队服役的军队士官们安心服役、献身国防的积极性;更严重影响了社会优秀适龄青年参军入伍的积极性。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各级政府部门能听一听来自军队转业士官们心中真实的感受和现实生活中所带来的困难,努力改善转业士官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条件!观念上的误解导致安臵政策的变异 很多人都这样理解,认为现在的军队士官是按月拿工资的,不象以前的志愿兵只拿津贴费,在为国家尽义务的性质上略逊于以前的志愿兵。所以他们退出现役后的安臵政策也就随之而降低标准。面对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安臵,就要根据军队士官退出现役的性质而定。这虽然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经常把军队士官的转业安臵与复员士官以及城镇义务兵的退役安臵混为一谈。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愿兵和退役义务兵,退役志愿兵包括服役满十年的(作为转业安臵,称为转业士官)和服役不满十年的(按城镇退役义务兵安臵,称为复员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臵的退休士官;退役义务兵又分为农村退役义务兵(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和城镇退役义务兵(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臵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虽然转业士官的安臵方式和城镇退役义务兵的安臵方式是一样的,统称“城镇退役士兵”,但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服役满十年的退役士官是重点安臵对象应作为重点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臵。这是党和人民在对转业士官的历史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充分肯定。但在浙江省嵊州市(嵊政发[2003]147号)安臵文件中对转业士官的安臵却出现了这样规定的:对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及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臵。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等重点安臵对象的安臵去向为……。在该安臵文件中,地方政府的安臵政策把服现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排除在了重点对象予以特殊照顾,原则上实行包底安臵的政策之外。并且转业安臵过程中还采取了极不负责的变相的“一刀切”货币安臵政策。虽然中央明确规定严禁实行“一刀切”,但地方有关部门以某个地区进行“试点”为由、以上级的一个“会议记录”为依据,对那些没有实权人物关系的转业士官强制实行“一刀切”的货币安臵政策,成为“试点”中的牺牲品。而那些有实权人物关系的却依然享受着安臵就业过程中特权,就业安臵指标成了个别人进行钱权交易的法码。尤其在民政部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更是以诱导和欺骗手段对待转业士官。转业安臵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个人申请手续,而是单方面提供的自谋职业格式协议和早就以当事人名字存好的补助金银行存折;并以“如有异议,就不能落实户口、组织关系等”相威胁,要求转业士官在协议上签名,以示完成了安臵任务。另外文件中明确规定:“除重点对象外的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货币化安臵”。而货币化安臵却被强加实施到了转业士官(重点对象)头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臵暂行办法》和一系列中央政策的规定,国家对转业士官所采取的安臵政策是依法安臵就业和鼓励自谋职业。从理论上讲这两者是不同等的,而是有着主次之分的。那就是安臵就业是根本前提,而自谋职业是辅助手段。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通知》中更加明显地指出:第一是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就业,第二才是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据上所述,一些地区针对转业士官实行了言行不一致的货币安臵政策,显然是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的。安臵过程中出现的不当行为

1、在转业安臵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民办函„2004‟63号】中的规定:“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臵期间,由本人向安臵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臵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3.安臵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虽然这是关于规范使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通知,但在没有其它政策文件为自谋职业这一行为定性之前,这一规定完全可以作为自谋职业士官定性参考的法律依据。以嵊州市的安臵情况为例,2000年至今的转业士官都没有提出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他们签订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的也没有经过公证机关的依法公证;2004年以前转业的士官更没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法律程序上讲,他们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签订业协议书》的行为并不是自谋职业的定性依据。更何况他们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非本人真实自愿,而是在不知情、不了解安臵政策及职能部门进行诱导和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可以认为是无效的协议书。有的转业士官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有关部门的同志告诉说:“办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开始于2005年,对于以前的城镇退役士兵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政策,政府没有文件规定,所以不能补办”。但是根据[民办函„2004‟63号]第五条的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安臵地民政部门核发”。难道地方政府由于安排工作困难,需要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时候,就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实行“一刀切”货币安臵政策是“积极有效”的无奈之举。而“自谋职业”士官需要补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的时候,就可以不按照实际情况,反而拿出中央的条条框框而不给予核发的行政行为也是无奈之举吗?得不到合理安臵本来就委曲,可地方政府部门却又要在伤口上撒把盐,把这些为党和人民做出过贡献的转业士官变相成为优惠政策扶持之外的人。这样的转业安臵待遇,使转业士官们根本无法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究竟体现在哪里!

2、自谋职业士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实体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的规定:“ 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根据这一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对于自谋职业者,并不是只需发放了一次性经济补助就可以不管不闻了,而是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工作,保障自谋职业者顺利就业。但他们自从领取经济补助以后,有的根本未曾享受过地方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未曾参加过地方政府组织的就业信息服务。致使他们依旧失业在家,就如一个被社会遗弃的流浪儿。可以说,这样的“自谋职业”后果是地方政府不作为的原因所直接导致的。虽然国家出台了关于扶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团体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安臵自谋职业者就业,更是鼓励自谋职业者有所创业。但是转业士官在部队服役十几年,一没有多少积蓄,二没多少社会和经商的经验,仅凭区区一点补助金真的难以为继;如果想要在没有原始积累的情况下茫然创业,而去依靠贷款,那少得可怜的贷款也只是“杯水车薪”---中看不中用,而且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微乎其微,一旦失败就倾家荡产了,由此产生的后果那不仅是让政府多了一个包袱,更是给社会多了一个危险的不安定因素。而对于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普通家庭,就连基本生活都只能勉强维持,创业资金又从何而来?因为有的转业士官根本没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所以国家规定的这些优惠政策根本无法享受。

3、自谋职业士官的经济补助与实际需要严重不相符 政府在安排工作困难的基础上如果要推行自谋职业政策,就应对自谋职业者提供相比安排工作者更为有利的政策待遇。而实际情况却好相反:有工作就有单位组织,有单位组织就有希望解决住房或住房补贴、保险(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子女入学、独生子女费、过节费、冷饮费、取暖费等等国家政策所规定的待遇。然而自谋职业者除了一开始领取的补助以后又有了什么呢?就连党员的政治组织生活都无法根本保障,更不用说要来保障他们的经济利益了。现在物价房价飞涨,这点经济补助在现实生活中能起到多少实际作用呢? 按照现行政策的标准,部队转业士官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是按照军龄每年一万元,12年=12万。乍听之下好像很不错了,但我们来仔细算一算,就知道这样的标准也远远不够转业士官安家立业的需要:

1、转业士官是没有土地的职业军人,没有土地只能购买商品房,以中间价3000元/平方为标准,只能买40平方;

2、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可能只缴15年吧,如果缴到退休的年龄一般要30年,那30X12个月X400元/月=14.4万元;还有其他的子女扶养教育费、父母赡养殡葬费等等开支就更不用说了。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构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养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坐标,转业士官却连社会养老保险经费都无法根本保障,他们有何信心面对竞争如此激烈的社会?按照军龄每年一万元标准领取的转业士官况且如此,那些按照军龄每年2000元领取的军队转业士官们就更不用说了。就算是考虑到了物价上涨和地区差别的因素,可在我们中国物价上涨的比率和地区差别达到了500%吗?这两者之间显然是有失偏颇的!转业士官安臵政策的不确定,导致转业士官的政治、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严重受损 因遭受地方政府“试点”式的“一刀切”货币安臵政策待遇,致使一些转业士官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贱踏,使这群曾是“最可爱的人”沦落成为一个社会上找不到工作、买不起住房、没有固定住址的“三无”人员;在社会上成了一个非官非兵非工非农非商的闲散人;在户籍管理上,成了一个只能采取挂靠户口的办法,不能真正享有一个国家公民应当具备的权利和义务(选举和被选举权)的“悬荡户”;在政治地位上,是党员的却无法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成了我党组织关系如此严密之下的一个“游荡户”;成了一个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就连社会养老、医疗保险金都没条件缴纳的困难户;更有甚者,因为拒绝地方政府不合理的安臵政策,竟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黑户”……。军队转业士官都是在部队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老兵,在部队里奉献于各个兵种的各个工作岗位,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职、克己奉公,是部队骨干又是各单位的技术能手;有的还担任过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并立过功、受过奖......。当初受尊敬的军人转业回到地方,现在都是上要养老、下要育儿的家庭“顶梁柱”。由于在部队所学所擅长的专业往往不是地方单位能通用的,且由于服役年限长,年龄大和没有专业都成了他们就业的障碍,如果没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扶持和优抚,他们根本没有机会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于个人企业都不愿意接收。况且他们的家属大部份都来自于农村,仅靠在个私企业里打零工赚点可怜的生活费来维系一家人的开销。至于国家提倡和谐社会所推广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根本无从顾及。大部分家庭孩子要培养、父母要瞻养、夫妻双方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和夫妻感情陷入深重危机之中。家属们都说“原来嫁个军人是光荣,如今嫁个军人是脸上无光”!由于转业士官的安臵待遇的下降,一些转业士官家庭已出现了妻离子散的悲惨事实。综上所述,在国家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的今天,而为党和人民奉献了青春和热血的军队转业士官却遭受了如此不合理的转业安臵待遇,不得不令人扼腕痛心。他们都是党员,都有过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技能;也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就算现在,无论国家把他们安排在什么岗位上,他们都有信心有决心有能力去干好任何一件事情,为国家为地方奉献自己的力量也是他们的心愿,可这些情况又有谁能理解呢?为国家为部队奉献了十二年的青春和热血,难道就因为安臵就业困难,就被地方有关部门以“试点”为由和签订了不合法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为依据,而一脚踢开、不管不闻了?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社会地位,也严重影响了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难怪有人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我们这些舞枪弄炮的人回到地方上能有我们的用武之地吗?难道听党的话,服从军队建设需要,在部队流血流汗服役十几年,十几年换来的就是今天这种上不能赡养父母,下无力抚养子女的凄惨生活吗?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当初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国防建设,把青春和热血无私奉献给祖国的选择竟是一个错误吗?” 其实他们不想成为满腹唠叨的可怜虫,更不想成为对社会失去信心的悲观者,只是现实的困境使他们无法感觉到党和政府给予他们的温暖,他们是在做最无奈的努力!改变这种现状的建议

1、加强我国兵役制度改革,把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写入《兵役法》。把“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改成“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与士官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而在法律上巩固军队士官的法律地位。

2、加强中央政策落实,纠正地方政府偏面强调安臵困难的安臵政策,严肃查办以权代法的违法行为,尽力挽回遭受不合理安臵待遇的转业士官及所有退役军人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11.消法改革 势在必行 篇十一

首先,让我们通过“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来认识问题的第一个方面。

东芝笔记本因其优良的品质在世界上享有盛誉,拥有极为庞大的市场和用户群。然而,去年,东芝的一款使用了interPⅡ芯片的笔记本电脑,被两个美国人发现了BUG,即在某种非常不常见的情况下,会引起东芝笔记本电脑的软盘驱动器出现故障,进而引起数据丢失。于是,这两个美国人便以“可能引起消费者损失”为由,联合起诉了东芝公司。东芝公司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鉴于美国法律对商家要求极为苛刻,东芝公司处于劣势。最终东芝公司与原告方达成了庭下和解,同意赔付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使用东芝笔记本电脑的美国人共计10.5亿美元。然而,在中国,消费者的诉求却无法实现,不能够获得任何赔偿,这引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

在“东芝事件”中,东芝公司之所以拒绝给中国用户赔偿 ,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一加一赔偿”制度只适用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中国的消费者想要证明东芝公司实施欺诈了行为的难度非常大,即使由法院受理案件,依照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东芝公司也不会被判令支付一倍的惩罚赔偿金。

“东芝笔记本事件”绝非个例,消费者求偿权难以实现已是不争的事实。这就是该条文适用的第一个难点:如何使消费者更好地行使求偿权,并切实获得赔偿。

其次,知假买假事件层出不穷,且形式多样,为行为的认定造成了极大障碍,这是问题的第二方面。

知假买假的形式多种多样,概括来说,主要是以下三种。其一,消费者和销售者都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因为商品廉价而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如明明知道是假冒的名牌产品,为了追求名牌而购买,明明知道是不纯正的羊毛衫,但看好它的廉价而购买;其二,只有消费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者并不知道的,消费者出于对商品生产厂家和商品的销售者的不法目的而有意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如购买假货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的目的,再如出于敲诈目的;其三,消费者明知即将购买的商品可能是假冒伪劣商品,但认为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大而执意购买商品的行为。其中前两种是消费者具備主观故意的买假行为,第三种是消费者的过失买假行为。

知假买假最核心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是不是符合我们《消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行为,即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这其中关键是“生活消费”如何理解?如果生活专指我们所说的日常生活,那么这个消费者就仅指个人购买的生活用品,而同样的商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是不是应当区分购买者购买产品的用途呢?比如说办公桌椅,如果是个人购买回家自己用那么毫无疑问是要适用双倍赔偿制度,要是一个单位购买给员工使用是不是应当适用呢?这些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论。有人认为应当适用,因为其实是用相同的价格购买同样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相同的商品,如果要区分的话就会造成没有理由的不公平,而且单位购买的多造成的损失更大些,我们不能说单位经济实力雄厚些就该承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不利后果,如果是这样单位购买用品都要员工自己单独去购买,这显然是不利于提高生产效率的。另一方面,经营者面对的是全社会的购买者,其中购买的目的和用途各异,知假买假的行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这部分人的买假行为,那么这些假商品同样会流通,同样会被无辜的消费者买去,如果他们及时发现来维权,经营者同样要双倍赔偿,而我们“消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只要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就要打击,而不是限制消费者维权的范围。知假买假行为,要以假的存在为基础,如果说买假者的目的不纯,为什么你经营者要出卖假的商品让人来购买?如果经营者合法经营,就不会让人有机可乘。从实践的效果来看,知假买假能够更有效地抑制造假卖假的行为,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人认为不应当适用,因为在这些知假买假的行为中,经营者的做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或当事人因为他人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显然经营者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欺诈的定义。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打击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没有欺诈的行为,就不能认定应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一加一赔偿制度”。

另外,在商品房屋买卖纠纷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动产。当前房价飞涨,百姓“望房兴叹”,许多人为了住房劳碌奋斗,这使得房屋质量备受关注。但是许多豆腐渣工程却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中华大地上,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威胁。

商品房是商品,但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对如何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针对根本性的违约才能够提出惩罚性的赔偿的要求。第12、13条只规定了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早在《合同法》中就已经予以明确。也就是说,虽然出台了特殊规定,但却仍旧不能切实地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举个例子来说吧,一套房屋的地板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要用进口地板,而在实际交房之后发现是国产的,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如果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那么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欺诈行为如何惩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如果适用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那么赔偿的标准如何确立?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如何适用。

最后,笔者提出对于《消法》修改与调整的一些简短的建议。

其一,应当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消法》第四十九条。例如,扩大受偿主体的范围,把更多的遭受了损失的消费者纳入受偿主体范围,以保护更多的遭受损失消费者;把重大过失作为对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之一,这将便于证据收集与事实证明,有利于使受损害消费者的求偿权得到更好的保障;修改赔偿数额的标准等。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二,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单独的一个条文并不是万能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例如:完善《消法》的其他条文,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经济法律,只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总的来说,消法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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