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2024-06-28

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共8篇)

1.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一

农 民 工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乙方(劳动者)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姓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2014年2月 15日起至4月30止。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外墙石材施工,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计时/计件)标准为。其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项目为。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生产培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乙方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法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签 约 须 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5、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6、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结合近年来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示范文本)部分条款,并草拟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版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现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示范文本修订稿和一手房现售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20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反馈。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yijianzhengqiu@126.com

附件:

1.《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版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示范文本修订征求意见稿

3.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县、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市(县、区)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_________

第二条 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_________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_________

第八条 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 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XX)。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_________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4.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四

北京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甲方):(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单位全称)

行业确认证书号:发证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

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就租用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机械及租金计算与支付(如不够用可另附表格)

租金

机械 数规格/生产 租赁期限/租金 租金金额进场日

设备编号 计算

名称 量 型号 厂商 起止时间 标准(元)期

方式

1.租金计算方式: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填入上述表格“租金计算方式”栏

A.按月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

算。

B.按日计算。

C.按台班计算(适用于租期、工作量不确定,不便于按工作量计算租金的场

合,如履带式或轮胎式起重机):机械每天工作小时,一天工作时间按

一个机械台班计算。每月日前双方确认上月实际工作台班数。

D.按工作量(每立方米或平方米)计算(适用于工程运输机械,如混凝土输

送泵、输送车、挖掘机、沥青路面摊铺机等)。每月日前由双方确认上月实

际工作量。

E.其他方式:

2.租金总额:元/大写预计出场日期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第二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工作内容

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工作内容:

第三条租赁期限

每件机械租赁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一条的表格。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日内,续签合同。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条进场费用

租赁机械进场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包含:□运输元、□吊装元、□安装元、□拆卸元、□

甲方承担:共计:元 乙方承担:共计:元

第五条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时,双方应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和《进场检验单》。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调试并检测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的或者合同约定由乙方现场安装调试合格后或第三方检测后才能投入使用的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之日或检测合格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移交机械日期。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企业承担安装而乙方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或者规定需要第三方检测的,由乙方自负费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安装或检测。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还机械,双方应就机械的型号、规格、附件、数量、质量等共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第六条保证金

乙方□是□否向甲方收取保证金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双方约定乙方收取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机械进场前支付。租赁期满,保证金在扣除应付的机械毁损、灭失赔偿后,余额无息返还甲方。

第七条操作、维护与修理

1.双方约定机械由方负责操作与维护。本合同约定的操作维护方应当按照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法律法规规定上岗条件的操作、指挥、维护等人员,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承担机械的操作与维护,受托方行为视为该委托方行为。

2.因故障造成机械无法正常作业的,乙方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小时/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机械恢复正常作业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甲方仍应支付停工期间的租金。

3.双方约定每月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机械的维修保养服务。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乙方交付的机械。

5.甲方应当为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6.甲方应当按操作规程或机械使用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机械,不得违章或超负荷作业。由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机械,不得对机械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提供约定的机械,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或产品合格证等文件,或者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乙方应当提供或办理备案手续。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

7.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派出随机操作人员的,派出的随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并应拒绝甲方提出的违章指挥。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元/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机械,致使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机械转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6.其他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或提供的机械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未按约定预付进出场费或保证金的,无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乙方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的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机械日租金%的违约金。凡停工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

4.其他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份,乙方份,份。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承租人:(甲方签章)出租人:(乙方签章)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5.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社医〔2007〕6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建筑企业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建筑企业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包括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第二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工程总造价,暂按如下标准计取:房屋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1‰;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0.6‰。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财政局可以在本办法实施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适时提出浮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作为整个工程施工期间包括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企业”),以建设项目和本企业的名称将此专用款存入银行账户。

第四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取得《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第六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农民工名册;施工过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第七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单独核算管理。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建设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对工伤保险基金征缴费率适时提出浮动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若合同工期延长,同时追加预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时补充征缴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建筑企业负责农民工工伤申报工作。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并按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 建筑企业在申报农民工工伤时,应当同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建筑企业变动性大,为确保其利益,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一)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用,并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工伤治疗费用;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可自主选择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保险待遇。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定期工伤待遇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建筑企业,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1.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的待遇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低不得低于5年,最长为20年。

2.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的护理费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

(三)工伤农民工的一次性工伤待遇,原则上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的3个月内按以上标准结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农民工本人工资的,按同期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中按规定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上标明参保项目、参保日期和投诉、举报的渠道等。《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应设置在工地现场的显要位置,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并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农民工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建筑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上岗培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积极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各地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资金,主要用于:

(一)安全施工和工伤保险宣传教育;

(二)农民工工伤预防的培训;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

工伤预防资金列入统筹地区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八条 预防资金的使用每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编制使用预算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后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本市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6.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六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监制

劳动合同签约履行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相关费用。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区(县)_____乡镇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 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的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月(日)工资制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___________元。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供在京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

二、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约定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第一条中,双方在约定的事项前括号内画“√”,并填写日期。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7.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七

【XXX】有限公司

【XXX】公司【或XX煤矿】

关于设立【XXX】有限公司

合 同 书

(示范文本)

2011年【 】月【 】日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

第一章 总 则

1.1 小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以下简称“主体企业”)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文)、《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下发第一批兼并重组小煤矿名单的通知》(豫煤重组【2010】3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和《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兼并重组小煤矿调整方案的通知》(豫煤重组【2011】4号)(以下简称“前述政府文件”)确定的小煤矿整合主体,本合同甲方是主体企业按照前述政府文件设立的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投资主体;甲方依托主体企业,在煤炭资源开发、煤矿建设、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技术、资金和人才优势。

1.2 本合同乙方作为地方煤矿生产企业,属于前述政府文件确定的被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且已被列入豫煤重组【2010】3号文件规定或豫煤重组【2011】4号文件调整的兼并重组小煤矿名单范围之内。

1.3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前述政府文件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设立并经营【XXX】煤业有限公司(本合同简称“合资公司”)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资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为: 2.1 甲方:【XXX】公司 注册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

2.2 乙方:【XXX】公司(自然人)注册地址:【XXX】(住址)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

注:关于合作乙方,甲方可以选择直接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现有公1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司进行合作,也可以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开办人(自然人)进行合作。

第三章 合资方式

3.1 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

3.1.1 各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合资公司。

3.1.2 合资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

3.1.3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1.4 本合同各方一致确认:各方按照前述政府文件的要求签订本合同,并将认真履行前述政府文件。

3.2 乙方承诺其为【 】煤矿的合法、唯一出资人,合法拥有【xxx】煤矿的全部资产。并确认【 】煤矿的资产是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合资公司的前提条件:

3.2.1 乙方拥有位于【XXXX】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XXX】号);井田面积【 】平方公里,可采储量【 】万吨,采矿权价款人民币【 】万元已全额交纳。甲乙双方同意该采矿证的剩余可采储量及资源价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之《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资源配臵政策及采矿价款核准及处臵政策》的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予以确认。

3.2.2 根据【 】资产(审计)评估有限公司对【 】煤矿的资产(不含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后出具的编号为【 】审字(2010)第【 】号的《审计报告》和编号为【 】评字(2010)第【 】号的《资产评估报告》,甲、乙双方确认【 】煤矿的全部资产(不含债权债务)评估作价【 】万元人民币。

3.2.3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第3.2.2条所述《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注:带下划线的内容一般应作为合同的基本条款,下同。第四章 合资公司的设立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4.1 合资公司名称:【XXXX】煤业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4.2 合资公司住所:【XXXX】

4.3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销售(以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4.4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期出资到位。4.5 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比例:

甲方出资【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乙方出资【 】万元,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49%。

4.6 出资方式:

甲方以现金人民币出资;乙方以本合同第3.2.2约定的【 】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不含债权债务)中的一部分资产【 】万元作为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4.7 乙方出资后剩余资产的处臵:

【 】煤矿资产评估值超出乙方出资部分的资产价值【 】万元作为合资公司对乙方的负债,在合资公司成立后按照下列约定分期支付给乙方:

4.7.1 本合同生效且合资公司成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全部负债的 %。

4.7.2 本合同第3.2.2约定的【 】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交割完成(不含债权债务),各类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全部过户至合资公司名下、资料及文件全部移交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全部负债的 %。

4.7.3 合资公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通过有权部门组织的复工复产验收或通过有权部门组织的技改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向乙方支付全部负债的余额。

4.7.4 【 】煤矿采矿权剩余储量及价款的处臵: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第3.2.1条约定的原则,评估报告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由省辖市煤矿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煤矿兼并重组领 3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导小组办公室审查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合资公司按照矿业权评估报告认定的价值金额,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储量的全部价款。

4.8 出资时间

4.8.1 本合同生效且合资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核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其认缴的出资额一次性汇入合资公司验资账户。

4.8.2 乙方应将本合同第3.2.2约定的【 】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交付合资公司。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组成资产交接组,依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清单进行清点、交接。自合资公司成立之日起,【 】煤矿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使用权等)均归合资公司所有,并由合资公司管理。

4.8.2.1 乙方出资资产中涉及权证(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车辆登记证等)变更过户的,应当在资产交接的同时开始办理,最迟在合资公司设立后6个月内办理完成。产权变更涉及的税费由乙方依法承担。

4.8.2.2 【xxx】煤矿原有债权(未纳入本合同所指资产评估报告的部分)由乙方享有。

4.8.3 股东出资到位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资公司凭验资报告、本合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办理合资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事宜。

第五章 资产交割

5.1 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负责将其煤矿资产全部移交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接管乙方移交资产之日为资产交割起始日。

5.2 乙方向合资公司交割资产的范围是《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全部实物资产及本合同所指的采矿权。甲乙双方及合资公司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明细清单交接乙方出资的实物资产;资产交割完成后,各方应当制作移交清单,经清点及核实后,由各方签字确认。资产交割原则上应于10日内完成,如确有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可以顺延。

5.3 文件交割

5.3.1 乙方出资资产涉及的全部合同、发票、凭证等。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5.3.2 经甲方确认的、将由合资公司继续履行的合同、协议等。5.3.3 经甲方确认应由合资公司继续录用的职工名单及职工登记资料。5.3.4 煤矿的全部证照、相关权利证书、批文、文件等。

5.3.5 与煤炭资源相关的文件、档案、技术资料、图纸、批复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备案证明、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最近一次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及核实报告的资源储量图(多煤层的要分煤层图)、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资源量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文件及开发利用方案附图、2009动态检测报告(全套,包括文字报告和附图)、附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现状图、2009年底资源储量估算图,多煤层的要分煤层的图)、附表及备案表、2009年底资源储量估算基础表及汇总表。

5.3.6 与矿井及设备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建矿时资源划拨文件、矿井以前技术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括图纸和说明书)、安全专篇等;相关的申报文件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记录,以及施工图会审记录;矿井地质报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各种图纸:包括但不限于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臵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检测装备布臵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瓦斯抽放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臵图;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六章 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

6.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不得向股东之外的他人转让股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30日内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6.2 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合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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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的承诺与保证

7.1 甲乙双方承诺:

7.1.1 各方具备签订并履行本合同的条件,不存在参与合资公司设立的法律障碍。

7.1.2 各方已履行必要的法定或章程、合同等约定程序,已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批准以签署、履行本合同。

7.1.3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付出资。7.1.4 按本合同约定制定公司章程。

7.1.5 在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合资公司的设立文件、资料、商业秘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其他股东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7.1.6 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7.1.7 不利用其股东地位从事有损于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

7.1.8 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对外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一方,应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担保的一方。

7.1.9 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适时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不能按股权比例增资的一方,同意相应调整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7.1.10 股东各方不得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用于用途为合资公司使用之外的任何筹融资活动。

7.2 乙方承诺:

7.2.1资产评估报告所列全部资产真实、准确、完整,系截止资产交割日乙方合法拥有并实际占有控制的全部资产,保证出资的资产及相关的权利证书均已合法办理于乙方名下,不附有任何或有债务,未设臵任何第三方权利,且无任何形式的权利瑕疵。保证本合同所指资产评估报告未包括【xxx】煤矿的全部负债(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未付款、利息等已知及或有的支付义务),【xxx】煤矿全部负债均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出资的资产存在任何价值或权利瑕疵或发生任何形式的负债造成合资公司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给公司,不能赔偿的,同意相应 6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减少乙方在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对甲方予以补偿。

7.2.2 协助办理合资公司设立、土地使用权过户、技改项目审批、采矿权变更等事项。有义务协助合资公司将采矿权证及煤矿生产相关资质、证照及各类政府许可办理至公司名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估、煤矿项目环境评价、验收、环评批文、竣工环保验收批文、水土保持批文、取水许可、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

7.2.3 合资公司成立后,派员负责解决合资公司的工农关系及合资公司与当地政府机构的协调工作。乙方没有基于煤矿建设及生产经营向地方政府或相关单位、个人做出任何承诺和附加条件,如有承诺或附加条件,带来的义务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给合资公司造成损失或增加合资公司义务的,由乙方对合资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同7.2.1。

7.2.4 合资公司录用的煤矿原有职工,在合资公司成立前发生的【 】煤矿欠付职工工资或欠缴欠付的养老、医疗保险、工伤赔偿等支出,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该等欠付造成公司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给合资公司,赔偿方式同7.2.1。

7.2.5 乙方向甲方及合资公司、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2.6 合资公司成立以前导致的塌陷补偿或由此派生的义务,由乙方负责承担;如因该等义务造成合资公司损失的,由乙方足额赔偿给合资公司,赔偿方式同7.2.1。

7.3 甲方承诺

7.3.1 作为合资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单位,按本合同约定对合资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职责,承担合资公司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责任;

7.3.2 按本合同约定为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持续提供技术与人才支持; 7.3.3 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甲方各项义务,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8.1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是合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股东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7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决议,涉及安全投入、劳动用工、人事安排等其它决议,应经代表合资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2 合资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2名。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8.3 合资公司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8.4 合资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矿长,由甲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合资公司财务总监及五职矿长由甲方推荐;合资公司后勤矿长由乙方推荐,后勤矿长主要负责协调工农关系与政府关系。

8.5 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1名,乙方推荐1名,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推荐的监事担任。

第九章 合资公司经营管理特别约定

9.1 合资公司存续期间,应足额计提以下费用:

9.1.1 安全救护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以救护服务协议为准 9.1.2 环境治理保证金,计算标准为按矿井设计能力5元/吨,该费用按年支付,每年元月10日以前结清当年费用。

9.1.3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300万元/矿计付。

9.2 合资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合资公司生产经营纳入甲方的管控体系,由甲方具体实施对合资公司的管控与指导:

9.2.1 合资公司安全管理纳入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合资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甲方是合资公司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自煤矿资产交割完成之日始,由甲方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合资公司应服从甲方安全监管、执行甲方安全管理指令。

9.2.2 合资公司实施成本控制管理,按下达吨煤成本控制指标并纳入甲方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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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为实现区域资源合理配臵与经营效益最大化目标,合资公司的煤炭销售纳入主体企业销售管理体系。由甲方统一制定销售策略,统一定价。煤炭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主体企业成员单位同品种、同质煤炭对外销售价格。

9.2.4 合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及设备,纳入主体企业物资采购系统统一采购。

9.2.5 合资公司财务管理纳入主体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合资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主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9.2.6 除本合同约定之外,合资公司还应遵守主体企业其它有关管控制度。9.3 合资公司成立后即着手煤矿安全评价和矿井技术经济论证工作,安全评价不达标、技术经济投入不合算的矿井,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矿井复工复产或依法关闭,并按有关程序实施矿井复工复产或依法关闭。

9.3.1 合资公司负责设计技改、安全生产改造或关闭方案的拟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合资公司负责实施。

9.3.2 煤矿技改或安全生产改造完成,应报主体企业组织安全生产验收或复工复产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复工复产。

9.3.3 上述技改资金或安全改造资金,以及后续资金投入,由合资公司负责筹措,甲乙双方需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如在15日内,任何一方不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提供资金汇入合资公司账户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为保证合资公司正常维护运行,双方同意建立矿井维护运行保证金制度,确保合资公司账户资金日常不能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否则,双方须按照股权比例现金增加出资或共同为合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9.4 合资公司煤矿复工复产以后,日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以及日常运营开支,由合资公司负责筹措资金。

9.5 煤矿生产经营所需各类专项资金,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甲方或国家相关规定比例提取,设臵专项资金专用账户,由合资公司支配,专款专用:

9.5.1 合资公司按50元/吨煤提取安全费用。9.5.2 合资公司按8.5元/吨煤提取维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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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 上述资金不足时,由合资公司即时另行列支。

9.6 合资公司经营所涉及工农关系与政府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环保、周边农村关系处理等事宜,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

9.7 合资公司有独立自主的用工权,并保持【 】煤矿现有员工的基本稳定,合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所需配备相应的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关键工种、岗位(如绞车工、通风工、放炮员、瓦检员、保卫人员等)和中层以上(如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区队长、班组长)等必须由甲方派驻。原矿管理人员考试合格的,一律由甲方统一调配,异矿使用。【xxx】煤矿现有员工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与合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可以延续;现有员工未选择在合资公司工作的,由乙方负责解除劳动关系或另行予以安臵,所需支付的相关补偿由乙方承担。

9.8 本合同生效后,【 】煤矿正在履行的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由乙方负责协调进行合同主体变更,由合资公司继续履行。

第十章 煤矿闭坑

10.1 合资公司名下煤矿的资源枯竭、股东不出资至使合资公司无法运营、股东双方分歧很大,形不成决议,影响安全生产的因各种情况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对煤矿实质性控制或国家、行业规定应当闭坑的其他情形项发生,煤矿必须闭坑。

10.2 合资公司名下煤矿闭坑,合资公司和各方各股东将在政府主导下依法清理煤矿资产,妥善安臵职工,处理煤矿闭坑后遗留问题。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合资公司承担。

10.3 合资公司名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具备延续条件的,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予以闭坑。

10.4 合资公司名下煤矿闭坑后,合资公司股东会履行相关程序后,合资公司将依法解散、清算。

第十一章 合同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11.1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补充、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协议以及先于本合同为公司设立而签订的相关协议、承 10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诺及保证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 如一方违约,则对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11.3 下列情形发生,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责令煤矿停工停产,报政府安监部门备案,或者请求政府安监部门采取措施令煤矿停工停产:

12.3.1 合资公司成立后,发现乙方作为出资的采矿权合法矿权范围内煤炭资源已被开采殆尽或者残余资源已无开采经济价值;

11.3.2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第七章7.2条约定,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为重大经济损失,下同);

11.3.3 本合同约定应当闭坑情形发生,合资公司未依法闭坑;

11.3.4 乙方承诺不真实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资公司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安全生产无保障,或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11.3.5 法律规定解除协议情形发生。

11.4 自本合同11.3条规定的甲方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可以退出合资公司煤矿生产经营,由乙方负责受让甲方股权或者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届时,无论甲方退出合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是否完成,合资公司上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自行转移至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合资公司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如因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则免除该方的违约责任,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以最简捷的方式尽快将该事件告知对方。

12.2 在此情况下,各方仍有义务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以履行本合同并采取必要的降低损失的措施。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影响方应尽快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并确认该通知已被对方收到。

12.3 若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须在合理时间内返还各方的出资等的相关款项,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11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至违约方履行其承诺与保证义务止;造成守约方损失的,除承担违约金外,违约方应当足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3.2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资义务,从违约之日起,按照其违约行为相对应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违约责任后继续违反本合同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4.2 公司的经营期限【 】年(根据各矿剩余开采年限确定)。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的存续依照公司章程执行。

14.3 各方同意,本合同自以下情形中的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4.3.1 各方经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合同。14.3.2 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依据上述规定终止本合同后,有关善后事宜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有各方另行协商解决。

14.4 本合同任何条款若被法院或任何对本合同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视为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4.5 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救济并不构成放弃该权利,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斥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本合同各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有效。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6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7 公司章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并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14.8 本合同一式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其余由公司留存。

《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示范文本

(以下无正文,为各方签署)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设立XXXX煤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见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日

月 日

8.杭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本) 篇八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制定的《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局 2008年12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医〔2007〕6号)、《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徐政办发〔2006〕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来源、费用划缴和提供参保证明等工作,具体由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及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待遇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缴纳工程造价中的工程劳保费;拆除项目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拆除企业)在开工前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工程劳保费的证明材料;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查验拆除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于开工之日起3日内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为参与该项目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有分包行为的还应提交分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项目资料;

(三)《徐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表》;

(四)《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的计缴: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5‰计缴;拆除项目以项目为单位按照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计缴。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应于受理参保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定建筑企业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根据核定的数额从该项目所收取的工程劳保费中直接划缴至工伤保险基金账户。

第八条 工伤保险的有效期限为自该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的合理保修期也属于工伤保险的有效期;拆除项目的工伤保险有效期限自项目动迁之日起至拆迁验收合格之日止。

已为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因客观原因导致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原建筑企业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农民工的人员、数量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增减情况,申报内容以《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增/减)花名册》为准。

建筑企业有分包行为的,申报备案工作由总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条 建筑企业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设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标牌,并在项目施工现场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备案。

建筑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变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名单的,可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市劳保费经办机构补报,并经确认;同时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予按参保农民工处理。

建筑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至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工伤待遇等费用由该建筑企业负担。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三条 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的建筑企业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核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时,农民工的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根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按照《徐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参保的建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参保。

第十六条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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