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现场监督职责

2024-10-27

招投标现场监督职责(精选8篇)

1.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区监察局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区发改委负责工程立项、综合验收;区招标办、城建局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桥梁、厂矿、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防洪、水利设施、科教文卫、体育、旅游、商贸、住宅等必须依法招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建设单位应提前10日,将招标组织情况书面报告项目主管领导,同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若上报备案的项目情况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招投标工作结束后

115日之内,建设单位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招标结果。同时,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合同结算金额超过中标金额的20%,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报区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否则财政部门不予结算审核,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库”制,凡属政府财政投资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代理机构引进招标。

第九条全面推行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全区凡是限额以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财政类施工建设项目,都须到区财政审核预算,确定合理定价,项目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技术不复杂的,按湘建建[2013] 19号文件和相关行业领域的评标办法,坚决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的评标办法。

第十条严把资格预审入围关。取消投标人数量限制,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投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人时,招标人数量超过9家时,严格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2013)19号),要求业主不得采用打分排名制,鼓励只采用合格性评审,凡是资格预

审合格的队伍全部入围或者都可以进入随机抽取,且抽取入围最少数量不少于9家。

第十一条严把专家评标环节关。每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必须在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区纪检监察部门的共同监督下进行,专家评委在开标前的一个小时内临时由招标人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永州子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通知;专家评委集中后必须暂存移动通讯工具,由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区纪委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的监督陪同下进入评标室,进行封闭式评标。

第十二条严格合同监管备案制度。在确定中标单位后,要求招投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签订中标合同,并将中标合同送相关单位备案。与此同时,要求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好廉政合同、安全合同。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1、建设单位招标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工程立项、资金来源、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等前期准备文件资料。

2、对项目从审批、用地许可、招标公告、报名时限、投标企业考察、资质预审、封标、开标、施工、竣工验收、税费交纳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区监察局根据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的需要,向其派驻监察组,被派驻单位应当接受派驻监察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1、未加盖投标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

2、投标企业项目经理未参加招标会议的;

3、区监察局未通过投标企业资质审定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6、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第十六条招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投标无效,由有关部门按照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不具备投标条件的企业;

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3、按工程金额投标企业少于3家或5家的;

4、评标委员专家未从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库产生的;

5、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批的;

6、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定时限的;

7、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投标活动的;

8、投标人之间相互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相互约定在招投标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的;

9、招标人擅自压低或提高招标价的;

10、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串通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11、房地产开发业以及外来投资企业未依法招投标的;

12、招标人招少建多或工程变更超过招标价8%的,应申报而未申报的;〃

13、投标人假借资质,围标、陪标、串标、挂靠、转包的;

14、投标人私自改变项目部组成人员的;

15、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第十七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招投标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及执法执纪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

招投标行为,都要列入零陵区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2.舒城县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国土资源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采购和交易活动(以下简称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投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招投标中心作为政府性资金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由各建设项目业主、土地出让人、产权转让人和政府采购人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监察、发展改革、政府法制、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第二章管理范围

第六条县政府《关于全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舒政[2011]17号)中所明确的八类项目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县招投标局统一管理。达到规定限额的,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第七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组织招标:

(一)建设工程单项合同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概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二)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统一实施,其实施方式按有关规定的简易程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一)项目业主是县直单位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5—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二)项目业主是乡镇(区)的: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20—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概算造价在10—20万元的园林绿化、建筑装修等专业工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费用在5—20万元的工程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本条第二款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各项目业主在签订协议(合同)之后的三日内,报送县招投标局备案。

第八条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

第九条下列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由县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县直单位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2万元以上的;乡镇(区)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标的额以下,一次性出售或年租赁标的额在l万元以上的产权交易,实行备案制。

第十条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在采购目录之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均由县招投标中心依法统一实施。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进入县招投标中心的交易活动,由县招投标局和招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操作:

1、交易申请;

2、交易受理;

3、文件核准;

4、公告邀请;

5、资格审查;

6、集中交易;

7、交易确认;

8、合同备案;

9、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招投标活动实行计划管理、进场操作、过程监督和事后鉴证等管理方式。年初由各单位编制采购和投资计划,实行源头管控。对达到规定限额的招标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控,同时还邀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凡应进入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投标活动的项目,必须附有县招投标中心的鉴证证明,其收支票据才能入帐。第十四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立项、土地出让方案、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批准(批复)的同时,将批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县招投标局。

县招投标中心对已进场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应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有关主管部门凭此鉴证证明办理下一环节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统一的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名录库。规范和完善投标人资格审查,对于技术要求不高、投标人较多的项目,可采取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建立全县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扩大专家数量,优化专家组成结构。第十七条建立县招投标网,健全招投标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和信息。第十八条实行支出类项目合理低价中标和出售类项目有效高价中标的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规范标后监管,在招标前即明确工程量和报价的调整及索赔程序与方式,强化中标人责任。

逐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保函制度,中标人出具由县招投标局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保函,以承担低价风险。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交易;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不得将实行备案制的交易项目不备案。违反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项目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记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对应当进入县招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渎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围标、串标、非法分包和转包、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反市场规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行为的,资格审查时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立投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信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外,其他项目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的,必须报经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省、市主管的项目,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县招投标局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局负责解释。

3.招投标现场监督职责 篇三

阶段现场踏勘方案

一、时间

2017年12月28日上午9:00——18:00(第一天)

2017年12月29日上午9:00——18:00(第二天)

二、相关事宜

1.2017年12月28日上午9:00 第一组,踏勘市本级共5个项目:内江谢家河水环境整治工程(一期景观等)、内江谢家河水环境整治工程(二期再生水厂)、内江邓家坝滨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新坝大桥至花园滩大桥滨江湿地公园生态景观工程(中、北段)、蟠龙冲黑臭水体整治

联络人:高敏(手机号:***)

参加人员:建工集团、路桥集团、投标单位

集合地点: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楼下(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

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安排车辆,建工集团、路桥集团人员在集合地点统一乘市住建局车辆前往项目地点,并介绍情况。

第二组,踏勘市本级史家至沱江四桥沱江右岸综合整治工程(一期)、沱江左岸老沱桥至小青龙河段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经开区太子湖黑臭水体 联络人:陈洁(手机号:***)

参加人员:经开区住建局杨周、投标单位、内投集团 集合地点: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楼下(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

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安排车辆,经开区住建局准备车辆至集合地点统一前往项目地点,并介绍情况。

第三组,踏勘东兴区同福镇污水处理厂、玉皇村(行政村)、小青龙河黑臭水体

联络人:何幸(手机号:***)参加人员:东兴区住建局黄世军、投标单位

集合地点: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楼下(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

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安排车辆,东兴区住建局准备车辆至集合地点统一前往项目地点,并介绍情况。

第四组,踏勘隆昌普润镇污水处理厂、普润镇张佛村(行政村)、白塔公园黑臭水体

联络人:陈亮(手机号:***)

参加人员:隆昌县住建局代高贤、隆昌县水务公司黄勇、投标单位

集合地点:隆昌高速公路口

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安排车辆,隆昌县住建局准备车辆至集合地点统一前往项目地点,并介绍情况。2.2017年12月29日上午9:00 第一组,踏勘市中区全安镇污水处理站、永安镇园坝村(行政村)、白马镇益民溪黑臭水体

联络人:何幸(手机号:***)

参加人员:市中区住建局侯强军、投标单位

集合地点: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楼下(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

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安排车辆,市中区住建局准备车辆至集合地点统一前往项目地点,并介绍情况。

第二组,踏勘资中县、马鞍镇污水处理厂、银山镇岗石村(行政村)、谷田河黑臭水体

联络人:陈洁(手机号:***)

参加人员:资中县住建局孙正武、投标单位 集合地点:资中高速公路口

各投标单位需自行安排车辆,资中县住建局准备车辆至集合地点统一前往项目地点,并介绍情况。

第三组,踏勘威远县高石镇、铺子湾镇马道村(行政村)联络人:陈亮(手机号:***)

参加人员:威远县住建局孙亮、投标单位 集合地点:威远县高速公路口

4.招标投标监督制度2-24 篇四

(讨论稿)

二零零九年二月

招标投标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一、监督目的:

保障招标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招标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依法组织有序竞争和合法交易。

二、监督机构:公司下设监督组。监督组必须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不得超越职责、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进行监督。

三、实施监督应当按照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顺序进行全程监督。具体按照下列步骤和内容实施:

(一)实施事前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准备阶段的前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为实现规范化管理而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具体项目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程序、有关规定、采取有关措施的情况;

2、提供信息、场所、办公服务的情况;

3、受理、审查、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

4、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5、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6、其他有关情况。

(二)实施事中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运行过程的中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和程序组织运行操作的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情况;

3、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

4、其他有关情况。

(三)实施事后监督。即对招标投标活动确认阶段的后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1、组织审核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分项表;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查处的情况;

4、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四、对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进行管理的情况实施监督,具体包括:

(一)按照“项目人工作规范”执行的情况;

(二)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遵守廉政法规的情况;

(四)违法违纪的情况;

(五)其他有关情况。

五、实施监督采取的方式: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工作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反映、投诉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进行处理。

六、实施监督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具体方法:

(一)查询有关情况;(向项目单位、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评、定标委员会、集团公司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资料和文件)

(三)查看有关现场和运行过程;(配合集团公司纪检监督部门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查证有关事实;

(五)调取收集证据;

(六)采取有关措施;

(七)提出有关意见、工作建议或者监察建议;

(八)作出有关决定;

(九)其他适当的方法。

七、有关监督组人员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如有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必须依法按章予以追究。引用文件:

1、《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招标投标有形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办法》

5.招投标专员岗位职责 篇五

2、及时收集各地的招标信息,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信息。

3、确定投标项目后进行项目的报名、购买标书等相关工作。

4、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标书,整理相关资料,配合预算人员进行报价部分的编制填写,技术部分配合项目经理及技术人员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各种保障制度的编写。

5、负责标书的装订,密封及光盘的制作。

6、项目中标后,及时将中标项目相关资料同相关负责人进行交底。

6.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描述 篇六

1、做好项目的立项申报,招投标信息的收集,投标文件的制作及标书中涉及到的相应工作;

2、负责投标文件的编制、整体投标文件排版、打印、复印、装订等工作,并按规定如其完成标书制作。

3、负责与项目负责人、公司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投标文件按时投递。

4、负责公司人员证件、企业资质证书的申报和维护工作。

5、公司日常商务接待和行政事务的沟通协调。

6、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21、按照项目整体计划制定招标计划,并进行分工明确工作目标;

2、协调招标组与外部门的关系;

3、负责招标组内部管理工作;

4、不断完善招标制度及流程。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31、完成招投标的日常工作,根据集团各板块工程计划要求,进行招标计划编制工作。发布招标公告、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

2、组织集团各板块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

3、组建招标小组,接受投标,组织开标,协助评标、定标工作。组织答疑及答疑会,组织现场勘查和开标预备会议,并做好记录。参加合同的谈判、审核过程;

4、负责投标单位以及与招标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

5、编制评标报告,向集团招标委员会汇报招标结果,请示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

6、招标工程师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工作责任心、计划性,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素质,及时准确提供工程信息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41、做好市场研究开发中心部门的工作目标策划、实施监督及总结完成情况;

2、负责统计各地招标信息,并每天发送市场群,供信息参考;

3、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市场备案工作,确保公司在各地顺利参与招投标相关工作;

4、负责维护各类合作客户的关系,接待各类客户来公司的考察;

5、组织各项招投标活动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标书的编制、投标活动、投标班子人员情况统筹、资质维护等工作;

6、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5

一、负责本部门的管理,并对本部门所有工作负责

1、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的制定并贯彻实施;

2、负责本部门人员投标工作的安排与工作检查;

3、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技能、业务培训与工作检查;

4、负责本部门人员绩效考核,并对其绩效结果进行反馈,找出改进绩效的方法;

5、帮助员工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并加以引导,必要时进行反应,督促解决。

二、负责本部门具体工作的开展

1、负责收集、整理、筛选、调查工程信息,确定投标项目,制定投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办理投标资格预审、投标公证等手续,配合接待招标方参观考察;

3、按照甲方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跟进投标有关事务;

4、分析投标结果,总结经验并制定对策方案;

5、负责建立健全各种投招标资料台帐;

6、项目中标后负责组织项目整体移交至成本部的衔接工作;

7、负责组织投标保证金的催收工作;

三、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6

1.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源获取、投标文件编制、现场投标等工作

2.负责同行企业进行沟通和交流,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负责自营业务机会的发掘、获取和开拓

4.负责自营项目相关合同资料等计划、管理等工作

5.负责与合作伙伴对接,完成项目过程的商务及商务资料准备工作

6.负责对同行企业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并定期进行报告

8.负责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7

1.全面负责各省药品招标的信息收集、资料制作与跟进、报价等;

2.负责各省的药品招标规则的研读,制作投标文件;

3.负责网上投标信息的申报、医保的维护、配送商的跟进等;

4.招投标团队人员的管理;

7.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描述 篇七

2、组织集团各板块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投标文件,组织招投标活动;

3、组建招标小组,接受投标,组织开标,协助评标、定标工作。组织答疑及答疑会,组织现场勘查和开标预备会议,并做好记录。参加合同的谈判、审核过程;

4、负责投标单位以及与招标相关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

5、编制评标报告,向集团招标委员会汇报招标结果,请示招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

8.招投标现场监督职责 篇八

筑府发〔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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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政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2日

贵阳市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等项目适用本制度。

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应当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级项目市政

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

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具体

招标事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公

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

先的原则。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第五条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

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向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三)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安排对项目的现场考察;

(四)受理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前期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环境介绍;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示意;

(五)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建设部《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

本》组织编写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主体、招标内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期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条

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表;

(四)联合投标协议(如是联合体投标的);

(五)投标人用于项目公司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七)投标人关于项目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工程建设方案、财务保障方案、服务运营方案);

(八)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投资及经营业绩说明;

(九)投标人的财务情况以及最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银行为投标人出具的最近时期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的材料;

(十一)投标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况说明;

(十二)对招标前期要求的“点对点应答”;

(十三)对特许经营协议全部内容实质性接受的确认书;

(十四)证明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内容真实无误及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完全一致的律师函或公证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专家,成立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并分成工

程建设、服务运营、经济等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

(三)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现场打分,并

根据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名,现场公告,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分结果,由市政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市

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确定特许经

营者的,可以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但是特许经营项目

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及重要设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定程序和

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中

标无效,并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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