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如何规范离职手续,规避企业风险?

2024-10-05

HR如何规范离职手续,规避企业风险?(2篇)

1.HR如何规范离职手续,规避企业风险? 篇一

以上手续办理要求繁琐而细致,要确保有序合理地细心安排,否则,稍有不慎,即存隐患并留下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具体怎样做得更好并如何规避这些风险,结合我公司做法与个人经验,分享如下:

面试合格并经审批通过才发offer。道理很简单,面试合格不一定全是你说了算,得由公司相关领导点头同意或审批了面试评估表后,才可安排通知录用,发了offer又不要他显然是有损企业声誉和形象的。(尤其是有驻外子公司/分公司的机构,需要总部相关人员先确认再录用的,更应注意这一点,否则领导追究下来不同意那就要自己买单啦!)

Offer设计要规范。一份好的offer包含录用结论、具体报到时间、担任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有的还有试用期考核要求)、入职报到准备事宜及所需资料等内容。Offer在员工办理入职时也要由其签名确认存档,以防后患(员工被证明试用期不合格又没签其它文件时,它就有用啦)。

为了稳妥起见,录用前的背景调查对于重要岗位来说是少不了的(我们公司是经理级以上人员和财务人员),通过背景调查进一步核实新员工的真实身份、了解其是否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签竞业避止、工作经历及所取得的业绩、是否有严重违纪行为、人品和职业道德如何等等。身份、工作经历或人品不符者一律不予入职。注意在背景调查前一定要针得员工本人的同意,否则有侵犯隐私之嫌(一般在面试结束前跟员工说会有这道程序,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等),而背景调查范围不局限于其所提供的人员进行360度调查会更全面和真实。

入职体检建议还是要做(乙肝两对半我们的不检),主要是胸透和常规体检,有高血压、糖尿病或传染病的人员不予入职(以其它理由委婉拒绝)。

学历验证是必须的(现在造假太多、太方便了),我们一般会在入职前了解到员工的毕业证号和毕业年限在学信网上查询,查询不到的再要求其到人才大市场去做学历验证,还是不行的我们会打电话到其原毕业学校了解其学籍情况,查验是否有此人,是否合格毕业,毕业证书号等。再不行的,那就自己看着办吧。(像我们公司原则上验证不了学历是不予入职的,不过曾经有一名45岁的高工因其毕业时间久,其学校早被合并,未能验证学历,但其经验技能经考核后确实很不错,我们就申请总经理特批招进来了)

身份证用二代,有条件可与当地派出所联网排查,杜绝虚假身份及犯罪人员入职(像我们一个月会与其对一次新员工身份证信息)。原单位离职证明是需要员工入职时提供并查验是否有盖其公章,如未能提供的(有的中小企业还真没提供)要求其写一份声明,声明中包含“未能取得离职证明,特此声明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竞业避止限制、如与原单位发生任何经济纠纷由本人负责并全额承担,与XX公司无关”等核心内容,并要求员工签名、写日期和按手印。

入职登记表填写一定要规范,字迹清晰,该填的一定要填,如个人基本信息、教育培训经历、工作经历等,证明人要写清楚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最好是办公座机),那些填写潦草或过于简单的要求其重写或补充完整,免责承诺书可单独制作或在入职登记表中体现,并要让员工签名。

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是入职当天就签,发放合同有签收登记表)、及时培训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重点是考勤制度、奖惩制度、严重违纪行为规定等)并要求员工签名确认。及时购买社保/公积金(入职一个月内,我们以15号为界)和即时购买意外险等就不多说了。员工入职时提供的代发工资银行卡、社保卡和公积金卡等复印后要让员工在旁边重新抄写一份其号码并签字确认,以免除企业的相关责任(如冒用他人卡片等)。

最后,与员工确认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避止协议(重要岗位)、岗们职责说明书、薪资核定表、试用期工作要求和转正考核评估标准等。

总之,该调查的要调查、该查验的要验、该告知的要告知、该签署的要签,多留个心眼,把更多防范风险工作做在入职前或办理手续时,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法律风险。

2.规范离职手续的通知 篇二

各室、部:

近期,员工在辞职、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致使岗位人员紧缺,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正常经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严格依法办事,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对申请离职的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告知综合办公室,如不按规定将扣发当年度的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公司的待通知期,但扣除不能免除离职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经公司同意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因离职员工原因久拖不办的,所产生一切法律责任由离职员工承担。如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损失,离职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都构成违约行为,遇到此情形,另一方除享有索赔的权利外,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以上补充规定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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