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2024-08-17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通用5篇)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篇一

文章标题: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条一第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统一实行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公安部批准的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一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服务群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公安部评定一等车辆管理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第二章评定内容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查进口车、国产车相关参数,比对盗抢车信息。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发放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公开选取。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明、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对机动车进行查验、盗抢车信息比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

(六)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大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5%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一)受理驾驶许可申请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期限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一考试使用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目二考试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目三场内考试必考项目全部实行,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公里、5公里、3公里的距离进行考试。各科目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网。

(四)建立健全考试工作的制约、防范机制,通过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考试员不得为同一申请人进行科目

二、科目三的考试;建立对考试员的考评制度和台账,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人考试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查,随车监督科目三考试。

(五)考试员具备考试资格,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和标准考试,严格实行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落实双签名制度。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科目

一、科目二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试场地。

(七)建立和完善对违法记分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教育培训、考试、消分的制度。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停止驾驶证使用率达到100%。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人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入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和限制受理制度。对已注销、撤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公告作废;对限制申请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不受理驾驶申请。

(九)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档案。

第八条服务群众

(一)窗口服务:

1、严格执行业

务办理时限规定,所有业务均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结;

2、制订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忌语规范,推广使用普通话服务;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群众,回答群众问题,不与群众争吵,不甩抛证明、凭证和牌证;

3、民警按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民警和工作人员佩胸卡;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向办事群众公示;

4、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窗式”服务,资料和手续在内部传递,无推诿问题;

5、实行业务退办单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材料、手续,群众能在补齐手续后一次性办理;

6、实行延时服务,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业务应当在当日办结。

(二)业务大厅:

1、业务大厅内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所需手续、办理程序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作息时间,公布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照片、警(编)号;

3、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4、设立宣传板、放置光盘(录像)播放设备,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等环节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设立无障碍窗口、通道,方便残疾人办理业务;

6、在办证窗口设置低柜台和群众使用的座椅,实行开放式办公,在考场、业务大厅设置足够的群众等候场地;

7、提供群众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剪刀、胶水等物品,提供书表样表;设置公用电话、饮水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便民设施;

8、建立所长接待日制度和值日警官制度,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9、设立导办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导办服务;

10、为税务、保险、邮政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

(三)设立停车场地,为办理车管业务的群众提供停车服务。办公区域卫生整洁。

(四)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市场设置代办汽车牌证业务的窗口;为大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群众提供上门服务。

(五)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办理部分汽车管理业务的制度。

(六)在互联网上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网页,方便群众上网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七)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人员持证上岗。车辆管理所内无非法中介,以及以代办为名欺骗群众,诈取钱财的非法活动。

(八)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监督管理

(一)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定期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二)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机动车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杜绝为走私、盗抢和报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依法履行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行监督。发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队伍建设

(一)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开拓创新。

(三)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行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人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立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未发生严重违纪行为。

(五)制定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公务用车等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六)建立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警务保障

(一)精简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工作人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人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工作由民警担任。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行。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方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用档案、牌证室(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行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一。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一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为二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足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足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十三条一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荣立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二)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无投诉;

(三)大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目三考试使用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等、二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一)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

(二)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考试用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人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一)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二)未对大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行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止的;

(六)驾驶人初领证后一年内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全部驾驶人交通肇事死亡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八)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十)群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十一)当年有民警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

(十二)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十四)其他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十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工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九条考评程序

(一)地市级公安机关向省级公安机关上报本车辆管理所等级申报计划。申报一等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

(二)按照申报计划,由公安机关对所辖车辆管理所的等级进行自评,并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评定出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对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初评,并将二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名单和一等车辆管理所申报材料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对申报的一等车辆管理所进行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行复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责令省级公安机关重新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在对车辆管理所进行等级评定时,要同时考评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并将其结果纳入评定分数。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果,对一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省级公安机关对二等、三等、四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对等外车辆管理所挂牌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车辆管理所实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车辆管理所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取消评先受奖资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来源于,欢迎阅读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篇二

摘要:本文运用不确定度概念, 依据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和JJG99-2006《砝码》, 分析了E2等级克组砝码标准装置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来源, 对各项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进行了评定。

关键词:E2等级克组砝码标准装置,数学模型,标准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扩展不确定度

参考文献

[1]张鹏程, 胡安伦等.JJG99-2006砝码[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7

[2]叶德培, 赵峰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3

[3]叶德培, 施昌彦等.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S].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 2012

[4]丁跃清, 邓嫒芳.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S].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 2008.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篇三

【关键词】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致病因素;残疾等级;评定

【中图分类号】R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2)08-0317-02

Correlation between Pathogenic Factor and Disabled Grade in Intelligence Disability and Extremity Disability

XU fen-lan,ZHANG jian-feng

(Rehabilitation Center of Disabled Children, Federation of the disabled in Dongguan, Dongguan 523000, Guangdong, China)

【Abstract】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pathogenic factor and disabled level in intelligence disability and extremity disability through the assessment of disability grade. Analyse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pathogenic factor and disabled grade. Methods Assess the disabled grade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Second National Disability Standards of Sampling Survey》,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Results The pathogenic factors in intelligence disability mainly are heredity and cerebral diseases. These factors resulted in second or third grade mainly. The pathogenic factors in extremity disability mainly are cerebrovascular disease and cerebral palsy. The percent of third and fourth grade formed by these factors is highest. Conclusions The result of disability grade assess revealed the function of disability can be prevented or improved significantly through early rehabilitation to a certain extent. Cerebropathy occupy the highest proportion of all pathogenic factors. Rehabilitation workers can promote the knowledge about disabled prevention targetedly with the local community.

【Key words】intelligence disability;extremity disability;pathogenic factors;disabled level;disability grade assess

智力殘疾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由于导致智力残疾(以下简称“智残”)及肢体残疾(以下简称“肢残”)的严重程度各有不同,残疾人工作者及预防医学工作者需要了解服务对象的致残根源及社会适应能力即残疾的严重程度,对预防或减少残疾的发生率,评估残疾人经培训后回归社会就业的概率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1 材料和方法

1.1 研究对象 入选标准:东莞市户籍,年龄≥3岁,残疾情况符合国务院批准的《第二代残疾人全国抽样调查评定标准》。因各种外界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倒退或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在受到伤害并最终治疗满1年后方可进行评定。共入选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346人,其中智残160人,肢残186人。

1.2 残疾评定标准:

1.2.1 智力残疾分级标准:

1.2.2 肢体残疾分级标准:

肢体残疾一级:完全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

1.3 残疾评定方法:

1.3.1 智力残疾评定方法:首先询问受评者或家属目前情况、致残原因及致残时间;接着应用智测量表确定受评者是否达到智力低下标准,再评定其社会适应行为的水平,智力残疾等级根据社会适应行为的水平决定。具体方法:首先按年龄选定合适的智力测试量表,按照量表评定步骤进行分数统计,如DQ(0~7岁)低于75分,IQ(7岁以上)低于70分,则继续进行社会适应行为评测,以询问受评者及家属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参与社会劳动能力及日常沟通能力为主。

1.3.2 肢体残疾评定:首先目测受评者患肢,同时询问病因及发病时间,如属意外伤害因素导致,需在最终治疗结束一年后方可进行评定。再检查患肢肌张力、肌力、肌肉萎缩程度及运动功能障碍程度,如属下肢功能障碍性残疾需观察其站立、行走能力,如属上肢功能障碍性残疾需观察其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如属肢体残缺性残疾则比对各等级肢体残疾标准要求,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等级评定。

2 结果

2.1 参评的智残人数为160人,残疾等级比例及人数如表一;致病因素与残疾等级之间比例及人数关系如表二:

2.2 参评的肢残人数为186人,残疾等级比例及人数如表三;致病因素与残疾等级人数及比例关系如表四:

2.3 从上表可以得出结论,在致病因素统计中,智残以遗传及脑疾病占主导,分别占了39.6%和32.1%;肢残以脑性瘫痪及脑血管疾病为主,分别占了18.3%和33.3%。脑疾病仍是导致智力及肢体残疾的主要病因。

3 讨论

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环境污染、高危儿治疗存活率提升、物质生活水平升高致不良生活习惯等因素,脑疾病导致的残疾比例不断上升。在儿童智力残疾病因中,一部分为遗传如唐氏综合征,另一部分为脑膜炎脑炎后遗症、早产及新生儿窒息等脑损伤;在肢体致残因素中,则主要为脑性瘫痪。在成人智力残疾病因中多为上一代血缘遗传和脑膜炎脑炎后遗症;在肢体致残因素中主要是脑血管疾病。

通过以上统计可以观察到,脑疾病(包括脑瘫和脑血管疾病)是绝大部分极重度及重度残疾的致病因素,约占78.9%(其中脑瘫占36.8%,脑血管疾病占了42.1%)。故脑疾病的危害很大,其不但造成患者本人的严重无力心态和生活无能状况,对家庭和社会也是沉重的负担,尤其家庭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都是难以负荷的。而目前减少脑疾病发生率或减轻病情最有效的措施是宣传预防发生和早期康复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知识。如小儿脑性瘫痪(简称脑瘫),指自受孕开始至婴儿期非进行性脑损伤和发育缺陷所导致的综合征,主要表现为运动障碍及姿势异常。脑瘫病情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下列措施是可以达到前述效果的:1 围产期疾病不适的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2 对高危儿正确的早期干预治疗、早期康复;3 对社区灌输脑瘫的相关知识(如危害、预防和有效康复方法),务必使人民群众正确认识脑瘫,选择正确的预防、治疗方法,及早进行有效干预。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医务人员(包括妇产科医生和预防医学工作者、有经验的脑瘫治疗专家)、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及社会工作师等形成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工作,方可形成最有效之预防体系,预防高危儿转变成脑瘫儿或减轻脑瘫儿童的残疾程度,争取达到生活自理[2]。

再如脑血管疾病,主要包括脑出血和脑梗塞,其最常见原因是高血压、高血脂。脑出血与高血压病的密切关系在于:高血压患者约有1/3的机会发生脑出血,而约95%的脑出血患者有高血压。脑出血是中老年人常见的急性脑血管病,是目前中美等国家致残致死率最高的临床类型,发病率已高于心脏病和癌症。减轻脑血管疾病致残程度、减少其发生率也是目前全社会需共同面临的难题。而引致高血压高血脂的根源在于不良生活、工作习惯。减少脑血管疾病发生率的关键在于良好控制高血压高血脂。高血压保健和治疗的要点是形成健康良好的生活饮食习惯,坚持按照高血压的治疗原则服药,将血压控制在正常范围内,可以有效的预防相关并发症的发生。而减轻脑血管疾病的致残程度最有效的措施是早期康复治疗,越早康复效果越好。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脑血管疾病的存活者中约有70~80%留有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在这些存活的患者中,进行积极的康复治疗,可使90%的存活患者具有重新步行和自理生活的能力;可使30%的患者能恢复从事一些较轻的工作。

在残疾等级统计中,智残三级、四级残疾人数共占了约二分之一;肢残以三、四级程度为主,残疾人数共占了约三分之二。在致病因素与残疾等级相关对比中,三、四级残疾的致病因素仍以脑疾病为主,如智残的致病因素中脑疾病占首位,包括受评者幼时的脑膜炎、脑梗塞或脑出血、脑肿瘤等。肢残的致病因素中脑血管疾病占首位,主要是脑梗塞或脑出血导致的偏瘫。在所有三、四级残疾者中,能拥有一份工作或参与社会生产文化活动的比例较低,部分残疾人仍处于脱离社会群体、孤独无助的状态。他们具备一些学习简单技能达到自力更生的能力,但缺乏通过自主途径参与社会劳动的能力,需要機构提供就业培训和生活技能的培训,才能达到生活自理及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水平。故一方面需要政府及机构提供培训机会,另一方面需要社区工作人员的热心帮助,让轻、中度残疾人通过这样的平台同样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并能自食其力。

对残疾人工作者而言,智残和肢残领域存在其独有的预防、康复和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了解智残及肢残最常见的致病因素及残疾等级的主要分布范围,有利于更科学地制定社区预防、康复及就业培训方案,提高工作的实效,为实现2015年“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S].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

[2] 李树春. 小儿脑性瘫痪[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229 —230.

[3] 周天健.康复技术全书[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3:801—803.

[4] 史惟、杨红、施炳培,等。国内外脑性瘫痪定义、临床分型及功能分级新进展[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09,15(9):801—803.

[5] 陈秀洁,李树春。小儿脑性瘫痪的定义、分型和诊断条件[J].中华物理医学志康复杂志,2007,29(5):309.

[6] Hann RD, Aaronson N, Limburg M, et, al. Measuring quality of life in stroke[J]. Stroke, 1993, 24:320—327.

[7] 中华医学会全国第四次脑血管病学术会议. 各类脑血管疾病诊断要点[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9—380.

4.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篇四

来源:路桥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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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于2011年7月1日

起实施

1.1.1.1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等级划分原则.1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 4.1 机构经费人员.1 4.1.1 机构性质.1 4.1.2 工作经费.1 4.1.3 婚姻登记员.1 4.1.4 婚姻颁证员.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2 4.2 场所设备.2 4.2.1 环境布局.2 4.2.2 候登大厅.3 4.2.3 结婚登记区.3 4.2.4 离婚登记室.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4 4.2.6 颁证大厅.4 4.2.7 档案室.4 4.2.8 卫生间.4 4.2.9 设施配备.4 4.3 服务管理.5 4.3.1 便民服务.5 4.3.2 登记要求.5 4.3.3 信息化建设.5 4.3.4 婚姻文化.5 4.3.5 管理制度.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 5.1 机构经费人员.6 5.1.1 机构性质.6 5.1.2 工作经费.6 5.1.3 婚姻登记员.6 5.1.4 婚姻颁证员.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7 5.2 场所设备.7 5.2.1 环境布局.7 5.2.2 候登大厅.8 5.2.3 结婚登记区.8 5.2.4 离婚登记室.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8 5.2.6 颁证大厅.9 5.2.7 档案室.9 5.2.8 卫生间.9 5.2.9 设施配备.9 5.3 服务管理.9 5.3.1 便民服务.9 5.3.2 登记要求.10 5.3.3 信息化建设.10 5.3.4 婚姻文化.10 5.3.5 管理制度.10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11 6.1 机构经费人员.11 6.1.1 机构性质.11 6.1.2 工作经费.11 6.1.3 婚姻登记员.11 6.1.4 婚姻颁证员.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12 6.2 场所设备.12 6.2.1 环境布局.12 6.2.2 候登大厅.13 6.2.3 结婚登记区.13 6.2.4 离婚登记室.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13 6.2.6 颁证大厅.13 6.2.7 档案室.14 6.2.8 卫生间.14 6.2.9 设施配备.14 6.3 服务管理.14 6.3.1 便民服务.14 6.3.2 登记要求.14 6.3.3 信息化建设.15 6.3.4 婚姻文化.15 6.3.5 管理制度.15

参考文献.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 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等级划分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4.1 机构经费人员 4.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4.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4.1.3 婚姻登记员

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4.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4.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4.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4.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4.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1.4 婚姻颁证员

4.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4.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4.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4.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4.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4.2 场所设备 4.2.1 环境布局

4.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

4.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4.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4.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3个或3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4.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80㎡。4.2.2 候登大厅

4.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4.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4.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4.2.2.4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4.2.3 结婚登记区

4.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4.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4.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4.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2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4.2.4 离婚登记室

4.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4.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4.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4.2.6 颁证大厅

4.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6座。4.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4.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4.2.7 档案室

4.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4.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4.2.8 卫生间

4.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内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4.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4.2.9 设施配备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排队叫号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电子滚动显示屏。4.3 服务管理 4.3.1 便民服务

4.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4.3.1.2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4.3.2 登记要求

4.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4.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4.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4.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4.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4.3.3 信息化建设

4.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4.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4.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

4.3.3.4 将本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4.3.4 婚姻文化

4.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4.3.4.2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4.3.4.3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4.3.4.4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4.3.4.5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4.3.5 管理制度

4.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4.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1 机构经费人员 5.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5.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5.1.3 婚姻登记员

5.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5.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5.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5.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5.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5.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5.1.4 婚姻颁证员

5.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5.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4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5.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5.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5.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5.2 场所设备 5.2.1 环境布局 5.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5.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5.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5.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4个或4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5.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20㎡。5.2.2 候登大厅

5.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5.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5.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5.2.2.4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大厅应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

5.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5.2.3 结婚登记区

5.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5.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5.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5.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5.2.4 离婚登记室

5.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5.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5.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5.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5.2.6 颁证大厅

5.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12座。5.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5.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5.2.7 档案室

5.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5.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5.2.8 卫生间

5.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层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5.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5.2.9 设施配备

5.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5.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或提供无障碍登记服务。5.3 服务管理 5.3.1 便民服务

5.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5.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5.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5.3.2 登记要求

5.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5.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5.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5.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5.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5.3.3 信息化建设

5.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5.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5.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10%。

5.3.3.4 将本辖区197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5.3.4 婚姻文化

5.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5.3.4.3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5.3.4.4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5.3.4.5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5.3.4.6 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5.3.5 管理制度

5.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5.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半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6.1 机构经费人员 6.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6.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6.1.3 婚姻登记员

6.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专职人员。

6.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6.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6.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6.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6.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6.1.4 婚姻颁证员

6.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6.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6.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6.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2名或2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6.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6.2 场所设备 6.2.1 环境布局

6.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6.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6.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6.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卫生间。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5个或5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6.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0㎡。6.2.2 候登大厅

6.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6.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6.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6.2.2.4 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6.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6.2.3 结婚登记区

6.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6.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6.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6.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6个结婚登记窗口。6.2.4 离婚登记室

6.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6.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1 有2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2 每间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6.2.6 颁证大厅 6.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8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20座。6.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6.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6.2.7 档案室

6.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6.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6.2.8 卫生间

6.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有明显指示牌。6.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6.2.9 设施配备

6.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具有拍摄功能的监控系统。

6.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6.3 服务管理 6.3.1 便民服务

6.3.1.1 开设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6.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6.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6.3.2 登记要求

6.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6.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6.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6.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6.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6.3.3 信息化建设

6.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6.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6.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20%。

6.3.3.4 将本辖区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6.3.4 婚姻文化

6.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6.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6.3.4.3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

6.3.4.4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6.3.4.5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3.4.6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6.3.4.7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6.3.5 管理制度

6.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6.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6.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6.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1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3]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

[4]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2006年5月31号 [5]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8日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等级标准 篇五

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其具体标准如下;

(一)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保证项日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允许偏差项日抽枪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达筑设备安装工程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超允许偏差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优良

(1)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基本项目:一个分项工程的检验项目含有几个,其中的每一个可称其为子项。

每个子项所抽检的处(件)均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规定,且其中50%及其以上的处(件)达到优良标准要求,该子项即评为优良,一个分项工程所含的子项全部合格,且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子项达到优良标准者,该分项工程的基本项目即为优良。

(3)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他差范围内。

(二)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合格的标准。

2.优良

分部工程中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在全部达到合格标准的基础上,其中有50%及其以上的分项工程为优良,且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中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指定的主要分项工程是:

(1)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中的锅炉安装、煤气调压装置分项工程;

(2)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中的电力变压器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电缆线路分项工程;

(3)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中的有关空气洁净的分项工程;

(4)建筑电梯安装分部工程中的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分项工程。

(三)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格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2)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2.优良

(1)单位工程中所含的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且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必须优良。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是:

①建筑工程中的主体与装饰两个分部工程;

②以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的单位工程的指定的主要分部工程是:如锅炉房工程的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

3变配电室工程的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

④空调机房与净化车间单位工程的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等。

(2)质量保证资料应基本齐全。

(3)观感质量的呼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小区和厂区室外的单位工程,不进行观感质量评定。

(四)不符合相应质数标准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并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能评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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